沭政办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按照国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推动各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好节约管理,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估主体
(一)评估对象。各级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为评估对象,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工作要求,参照成效评估标准,负责具体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二)责任主体。评估对象的管理机构承担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食堂组织实施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管理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和通报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监督责任主体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围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节约管理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组织领导
1.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
2.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依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或工作流程,方案应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任务要求、日常管控等内容,各项工作应做到专人负责、专人检查、定期总结。
3.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
(二)强化源头计划管理
4.建立用餐人数预测制度。采取预约登记、数据分析等有效措施,提前统计预估用餐人数,合理制定食材采购计划,精准备餐,避免原材料浪费。
5.规范食材采购验收程序。坚持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严格根据采购计划对食材进行验收,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品种正确、价格合理。
6.落实食材贮存保管要求。建立必备的冷藏、冷冻、分类分区和虫害控制等贮存设施设备。食材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避免因保管不善出现食材损坏或过期浪费。
(三)严格过程控制管理
7.充分利用食材。提高食材利用率,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利用,可加工制作为风味小菜、面食混搭风味主食等,做到能用尽用,确保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不断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积极研发新式菜品,通过制作经济适口、营养均衡、安全健康的饭菜,遏制浪费产生。
8.合理加工制作。严格遵守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避免因加工、烹饪环节操作不当而导致食品安全和浪费问题。坚持低油、低脂、低糖、低盐的健康饮食理念,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营养平衡,提高菜品质量,最大限度满足就餐人员不同需求,避免因菜品搭配、菜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餐饮浪费。炒菜做到一锅菜多锅炒、多备半成品、少炒勤炒,杜绝制作过程中浪费。
9.科学精细供餐。根据用餐人数预测情况,分时段、分批次安排餐饮供应,现场服务人员应及时将选餐区菜品取用情况报给后厨,在菜量不足时及时补全。应推出多种份量菜式,菜品可分为一份、半份等多种形式,主食可分为大份、小份,方便就餐人员按需取用。
10.节约能源资源。食堂应建立水、电、气等各种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措施,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随时做好“三关一闭”(关水、关电、关气、闭门),公共区域照明、空调等闭餐期间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要对冷冻品进行自然解冻,杜绝流水化冻。需蒸制的食品应集中蒸制,避免多次蒸制浪费电、燃气。淘洗水、蒸煮水等宜考虑二次利用。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方便袋等塑料制品。水龙头开关应采用感应式、脚踏式、肘动式等,不宜设置为用手触摸式。
11.加强餐厨垃圾处理。食堂应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收集设施,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收运协议,并及时进行收运、处理,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有条件的可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四)落实监督评估机制
12.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食堂用餐监督管理员制度,设立反食品浪费督导员,对用餐人员进行引导监督,发现浪费行为,进行当面提醒劝告。可在餐盘回收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并在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曝光。
13.加强菜谱评估调整。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每周五前应在就餐区或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网络平台发布下一周食谱,设立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渠道,及时调整菜谱菜品。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饭菜供应调整,尽可能减少剩菜剩饭。
(五)加强宣传教育
14.加强节约教育。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干部职工和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节约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
15.加强宣传引导。在办公区域、餐饮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营造节约氛围,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就餐人员适量点餐,制止浪费,引导干部职工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养成厉行节约、珍惜粮食的良好习惯。
(六)工作创新
16.推广科技应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17.推进成果创新。在反食品浪费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且成效显著。
18.资源综合利用。使用餐厨垃圾就地化处理设备,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四、评估方式
(一)内部评估。各评估对象应当每日监测食品浪费情况,定期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自查,针对责任主体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各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季度末,对照成效评估标准,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评估(附件),在下季度初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抽查评估。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季度初责任主体报送评估结果后,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季度抽查评估,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所辖食堂总数的25%;在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抽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五、结果应用
(一)评估结果通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评估得分,确定各评估对象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结果等级。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季度、年度抽查评估后,及时向责任主体和评估对象通报抽查评估结果,表扬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及责任主体。
(二)纳入考核。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相应内容和考核评价分值设定不低于总分值(不含附加分)的4%。责任主体所辖食堂存在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整改复核后方可参加。
(三)抓好整改。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督促其责任主体及时跟进整改进度、限期指导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整改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具体行动,是建设节约型机关和推动干部职工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有效途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深刻理解把握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政治要求和现实意义,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引领节约社会风尚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压实相关主体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评估和通报制度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普及宣传,重点介绍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积极作用。注重挖掘先进典型,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加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三)各级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机构职工食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附件: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单位(盖章): 总评分: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分值 |
1 |
组织领导 (10分) |
明确年度重点工作,明确机构岗位职责 |
1.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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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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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 |
1.制定反食品浪费行为工作方案的,得2分。方案中包含领导体系、责任分工、任务要求、日常管理等内容,每缺少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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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反食品浪费有关制度措施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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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考核和创建内容 |
1.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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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源头计划 管理 (20分) |
建立用餐人数预测制度 |
1.采取预约登记、数据分析等有效措施,提前统计预估用餐人数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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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制定食材采购计划,精准备餐,避免原材料浪费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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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食材采购验收程序 |
1.供应商档案(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或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齐全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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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材进货票据齐全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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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货登记台账齐全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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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材贮存保管要求 |
1.贮存设施设备符合冷藏、冷冻、分类分区和虫害控制等要求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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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材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无过期情况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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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过程控制 管理 (40分) |
充分利用食材 |
1.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利用,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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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研发新式菜品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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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加工制作 |
1.菜品搭配科学合理,未发现菜品质量问题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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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到一锅菜多锅炒、多备半成品、少炒、勤炒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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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细供餐 |
1.分时段、分批次安排餐饮供应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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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出多种份量菜式,菜品分为一份、半份等多种形式的,主食分为大份、小份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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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节约 |
1.制定水、电、气等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操作规范或制度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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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堂、厨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的,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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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绝使用一次性餐具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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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 |
1.餐厅和厨房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做到分类投放的,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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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收运协议,并及时进行收运、处理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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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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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督评估 (15分) |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
1.建立食堂用餐监督管理员制度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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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反食品浪费督导员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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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的,得2分。 |
||||
4.在餐盘回收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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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菜谱评估调整 |
1.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采用适当方式提前公布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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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征求干部职工意见,调整菜谱菜品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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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菜品调整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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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宣传教育 (10分) |
节约教育 |
1.面向干部职工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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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体系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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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 |
1.每年度开展反食品浪费主题活动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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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办公区域、餐饮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宣传反食品浪费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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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开展反食品浪费日常宣传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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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创新 (5分) |
科技应用 |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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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成果 |
在反食品浪费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且成效显著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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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 |
使用餐厨垃圾就地化处理设备,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的,得1分。 |
备注:1.《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用于全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行为工作的管理及评估;2.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分值设置,满分100分,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低效企业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通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对清理出来的低效工业用地,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低效企业处置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根据企业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实行“一企一策”。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低效工业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及时进行通报及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各镇街和开发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低效企业处置工作,县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
(三)目标任务
结合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调查摸清全县低效企业情况,对排摸出来的低效企业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率。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力争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具体目标:2023年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低效用地指亩均税收万元以下用地,下同)占比由目前的34.7%下降至20%以下;2024年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占比下降至15%以下;2025年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占比下降至10%以下。
二、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全县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其中,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认定以企业围墙内(含围墙)面积为准,包括国有出让、划拨等形式使用的土地,无围墙的则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低效工业用地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用地的角度
1.新建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无法定理由延后一年以上未竣工的;
2.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的。
(二)从合同的角度
已竣工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或行业最低约定标准的。
(三)从税收的角度
1.合同有约定亩均税收的企业上一年完整年度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2.2020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亩(部分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亩均税收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企业除外),具体名单根据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分类结果和处置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其它应纳入处置范围的工业用地。由县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标准,不定时公布。
三、适用方法
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实施:
1.帮扶提升一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原因,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多措并举帮助低效企业开展“瘦身强体”,尽快达标提质。加强对低效企业的税负辅导,尤其是将生产经营正常但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以上低于1万元的企业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实行按需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等柔性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价,鼓励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经税务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高风险纳税人,由税务部门依法立案检查。
2.限期整改一批。允许低效企业通过追加投资、规范经营、厂房出租等方式,提高土地单位产能。限期整改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限期内无法按照协议完成的企业列为重点低效企业。
3.并购重组一批。鼓励低效企业通过引进合作、资产重组、兼并等形式,引进优势企业(C、D类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单位用地产出综合指标明显高于原企业水平,合作引进的产业或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准入条件,严禁高耗能产业进入。
4.分割转让一批。若企业厂区内存在部分长期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厂房,而现有使用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的,允许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其土地和厂房等资产经抵押债权人同意且分割转让的可行性经相关部门严格分析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受让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
5.收购储备一批。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土地按评估价予以收储。若土地位于“一区三园”以内的,则由“一区三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储;若土地位于“一区三园”以外的,则由所在地镇街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6.司法解决一批。对企业经营效益不佳濒临破产,形成“僵尸企业”的,由辖区内单位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司法处置方式盘活土地,促使土地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7.其他。对于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如有其它合法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原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开展调查,托清底子。
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区内的低效企业逐宗开展调查,并填写《临沭县低效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建立一企一册档案。
(二)规范程序,合理认定。
1.提前告知。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先由各镇街和开发区向低效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企业告知通知书》,使其知晓有关事项。
2.正式认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低效企业告知通知书》后,如未在规定期限内(15天内)提出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虽提出陈述但经调查后仍确定为低效企业的,各镇街和开发区再向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企业认定通知书》,正式认定为低效企业。
3.媒体公示。领导小组将低效企业相关认定情况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拟订方案,分类处置。
1.拟订处置方案。《低效企业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各镇街和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处置方法,共同拟订低效企业处置方案,并由领导小组对处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定并施行。
2.加强检查落实。各镇街和开发区每月对低效企业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和服务,跟进低效企业退出后土地利用状况;领导小组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定期通报处置进度。
3.完善处置记录。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完毕后,由低效企业提出申请,经各镇街和开发区初步验收后,报送领导小组认定。各镇街和开发区加强低效企业管理台账工作,及时归档,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四)突出重点,多管齐下。
对处置方法均无法实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置方案或整治后仍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将列为重点低效企业,各有关单位要重点予以指导,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环保督查、安全检查、纳税评估、信贷监管及企业综合评价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1.发文通报。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和开发区摸排汇总情况,定期对重点低效企业进行认定,并发文通报。
2.低效稽查。凡列入重点低效企业的,都将列为重点稽查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临沂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淘汰落后动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1〕134号)文件,严格实施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用能和排污管控、融资贷款等政策;根据(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县城土地使用税按6.40元/㎡收取,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按4.00元/㎡收取,取消一切政府性奖励补助。
3.有序清退。经以上处置方案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低效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清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专班形式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抽调专人组建工业企业政策协调专班,负责推进全县工业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及执法整治、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各镇街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推进改造提升工作。
(二)定期调度。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各镇街和开发区工作小组两周一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三)压实责任。实行镇街领导帮包制度,“一企一策”“一企一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抓实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将低效企业改造提升情况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由县督考办及时跟进调度。对按时完成任务的,根据新增税收对镇街(开发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对任务完成不力的镇街(开发区),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四)搞好服务。各相关单位要践行“保姆式”服务理念,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参与,主动帮助企业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强正面引导宣传和反面典型曝光,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2.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管涛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苗壮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王冠龙 县法院代院长
成 员:张锦文 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烨 县公安局政委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顺仓 县住建局局长
魏强 县水利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俊生 县审计局局长
高详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葛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高冬子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继成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宋加新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伏广强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乾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局长
张洪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超 供电公司副经理
韩宝前 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瑞 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 蛟龙镇镇长
袁新惠 石门镇镇长
邢雨亭 曹庄镇镇长
万全冬 青云镇镇长
李晓勇 大兴镇镇长
张正云 玉山镇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苗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崔广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审计局、税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附件2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县工信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在产业准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改造提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标准,核实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和建设规划情况,处置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以及构成土地闲置的企业,需要收储的企业用地。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业低效用地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的各项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治过程中妨碍、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法院:负责审理执行涉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案件,畅通破产重整清算程序,推动破产企业实现重整或兼并重组,实现债务人资源重新配置,发挥破产救治和退出功能,解决司法查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改过程中相关审计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汇总统计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情况。
县住建局:已发现的未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厂房责令整改,并做好用水工作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存在的超范围或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工作中涉及予以关停的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职责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查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取用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情况及时下达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发改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需要进行要素调控的企业配合做好用水用电工作支持。
县消防大队:依法查处低效工业用地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向金融机构通报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合规达标性审查,指导协调做好投资协议签订工作,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项目或企业予以认定。
各镇街和开发区:“一区三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区三园”内的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一区三园”)的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发改〔2021〕9号
我县现有地方储备粮(小麦)库存16000吨,其中:2018年收购入库的小麦2791.758吨,2019年度入库的小麦1310.892吨,共计4102.65吨,现已存储3年及以上。为有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经请示县政府批复准予轮换,定于2022年实施轮换计划。结合实际,现制定轮换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保证粮食质量,实现粮食安全,信贷资金封闭运行。储备粮轮换严格实行多方监督,在交易市场公开竞拍。
二、组织实施
由临沭县粮油购销经营中心负责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三部门单位跟进服务,做好轮换监督、信贷资金供应保障等工作。
(一)轮出安排
1、轮出时间安排
轮出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确保按期轮出。
2、轮出库存数量
轮出数量:2018年收购入库的小麦2791.758吨和2019年度收购入库的小麦1310.892吨,共计4102.65吨。
3、轮出交易形式
根据市场行情、利用省交易平台,采用线上公开招标形式交易。
4、资金管理
轮出小麦实行先付款后提货,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存入临沭县粮油购经营中心在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粮食轮出结束后,及时归还本次轮出小麦库存占用的贷款。轮换所形成的利润上缴县财政,存入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因轮出销售价格、损失损耗等原因,造成还贷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资金弥补。
(二)轮入安排
1、轮入时间、数量
自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4102.65吨新粮收购轮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轮换入库工作。实现总库存小麦16000吨不变。
2、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小麦质量入库(即水份:≤12.5%,容重750克/升,杂质≥1%,不完善粒:≤8%,色泽气味正常)。
3、轮入价格预测
根据近几年新麦上市收购价格走势,结合本地区各储备企业库存情况,预测新麦轮入价格为3.00元/公斤,实际轮入时随行就市。
4.成本核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小麦收购价格实行分级分价,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待轮入结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对实际入库成本进行核实认定。
5、储存库点
临沭县粮油购销经营中心所属的华侨储备库(具体地址为临沭县曹庄镇华侨社区)。
6、资金来源
临沭县粮油购销经营中心作为县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待轮出工作结束后,根据轮入数量和预测轮入价格,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申请县级储备粮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轮入进度及时拨付收购资金,保证轮入工作顺利进行。
三、轮换费用
根据国家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轮换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出入库、运输、自然损耗以及过磅、卸车、整仓、熏蒸、药物、仓房维修、机械维修等费用,由县财政按0.10元/公斤将轮换费用拨付临沭县粮油购销经营中心。
四、利费补贴
新麦轮入后,库存小麦所形成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库销售和动用价差亏损等,由县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资金弥补。
五、监督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各个环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粮负总责;县财政局对储备粮所需利息、费用补贴及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和日常管理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依据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等政策,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储备粮贷款的使用和库贷挂钩情祝实施监管。轮换过程中,适时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粮食轮换结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进行综合验收,并据实核定库存成本。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沭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
2021年12月31日
沭农发〔2021〕15号
各镇街监管站、局直各相关科室单位:
《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8日
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县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巩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成果,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目标》(鲁农质监字〔2021〕22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临农农安字〔2021〕4号)及县委农办《临沭县2021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沭农委办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健全县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现“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带证上市农产品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两个“达标”目标,逐步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全程溯源体系,不断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推广提升建设。
1、建设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根据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围绕蔬菜、水果试行品类,在全县范围内遴选9家生产主体(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其建设农产品速测室、农产品追溯体系,配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打印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设备,并将农产品速测数据、合格证使用数据纳入县级监管平台。引导生产主体做到“生产有记录、过程有标准、管理有制度、上市有检测、质量可追溯”。
2、升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系统及合格证小程序应用系统。提升食用农产品电子合格证云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应用系统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平台,完善生产名录主体库,建设生产主体产品信息展示模块,企业上传相关认证管理,关联企业公众号,企业官网,以及企业宣传视频、农业展示视频等管理系统,实现个人及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功能等一体化的平台。建设企业上传三品一标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等入口模块,建设关联企业电商平台连接入口,落实农业农村部试行要求生产者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增加建设企业宣传视频及农业展示视频上传维护模块。
3、定制印刷合格证电子标签及电子扎带。定制食用农产品电子合格证扎带、防伪印刷电子标签,免费发放给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合格证采用企业LOGO+区域品牌+可变电子二维码标签模式,对于特色农产品试行定制个性化电子捆绳扎带电子合格证并赋予合格证标签信息,推进农产品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4、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传导,探索建立联合索证验证制度。鼓励在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创建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
(二)完善农产品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定量检测450批次,为县、镇(街)监管站配备试剂专用冰箱。加大对全县蔬菜(食用菌)、果茶、花生、地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重点对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加大抽检频次,对纳入使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实施主体名录的生产主体100%纳入监测范围。同时依托主体建设的农残快速检测室和镇街监管机构检测室,加大农产品快检力度。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依法重处,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
(三)构建县、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发县、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APP,把纳入监管名录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等数据及镇村监管员信息纳入网格化管理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梳理统计每个村级监管员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明确村级监管员监管对象及监管责任,制定发布涵盖“村级监管员、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一张图”。强化县级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办公设备。全域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投入品生产经营网格化管理,逐步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岗、岗位定责”,压实县、镇、村各级监管责任,全面织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
(四)开展宣传和培训指导。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生产基地等明显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彩图,悬挂宣传横幅,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生产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各类农产品收购商、销售者及时掌握上游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情况,及时查验,确保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白纸、技术手册等培训材料,采取线上、线下等培训形式,对村级监管员、农产品生产主体、种植大户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从业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标准化生产能力。
三、项目实施节点
(一)2021年11月。制订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服务指导等工作,确保推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2021年11月—2022年1月。完成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遴选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进一步完善县域内种养殖生产主体名录、农业投入品经营生产经营主体名录、村级监管员名录,健全合格证制度试行主体库(包括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合格证开具品种等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完善项目政府采购手续,开展政府采购。
(三)2022年1月—2022年4月。完成政府采购,开展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宣传,建设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完成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系统、合格证小程序应用系统升级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APP开发,组织农产品生产主体、种植大户、镇村级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试运行。
(四)2022年5月—2022年6月。在系统及平台试运行过程中,分析试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推进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有效实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的有效运行,并完善档案材料,做好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项目实施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强化保障支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强化人员保障,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推进部门协作。积极争取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共同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确保市场环节把好查验关。
(四)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台账机制,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和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频次。通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试行,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
附件:1.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概算清单
附件1
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扬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文学军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机发展中心主任王正河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邱 磊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国华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技中心主任
成 员:英 伟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从欣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李军家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科长
王家埔 县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科长
王仕凡 县农业农村局兽药饲料质监科科长
陈淑岭 县农业农村局渔技站站长
姜启双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苏前普 县农业农村局果茶办主任
李频道 县农业农村局环保站站站长
马善江 县农业农村局基地办、蔬菜办主任
张作伟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黄乐秋 临沭街道监管站站长
张启强 郑山街道监管站站长
汪富贵 蛟龙镇监管站站长
李学运 石门镇监管站站长
袁堂梁 曹庄镇监管站站长
王维富 青云镇监管站站长
何 山 大兴镇监管站站长
付信江 玉山镇监管站站长
马 鹏 店头镇监管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英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临沭县省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县项目概算清单
沭政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经研究决定,组建“临沭县法律顾问团”,聘请了3个律所、20名律师为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将为县直部门的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涉法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复议、诉讼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沭县法律顾问团聘选规则
各部门单位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公职律师为单位法律顾问,已聘用法律顾问的聘用后及时到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备案。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部门单位要在2021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本单位既无公职律师也未外聘法律顾问的,暂由法律顾问团负责协助单位做好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各部门单位的法规(法制)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日常管理、选聘筹备等工作。
二、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职责
1.参与部门单位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2.参与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3.参与部门单位重大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及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
4.参与部门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5.参与部门单位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6.参与部门单位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7.参与部门单位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 事件;
8.办理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范
1.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2.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3.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4.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5.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保障
法律顾问团成员与县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依据聘用合同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团服务薪酬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需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1.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所名单
2.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
朱文山 |
13869911856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
邰德见 |
13608991703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 |
赵国庄 |
13954907876 |
附件2
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朱正顺 |
男 |
群众 |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13355393696 |
2 |
张 重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884893846 |
3 |
姜 红 |
女 |
群众 |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866958785 |
4 |
宋金光 |
男 |
群众 |
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7753105736 |
5 |
贾 艳 |
女 |
群众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001570867 |
6 |
王永娟 |
女 |
中共党员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053900199 |
7 |
韩春星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669935859 |
8 |
刘 冰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655393306 |
9 |
陈延之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963330209 |
10 |
周振兴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853986371 |
11 |
高 民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020337966 |
12 |
史本诚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969938692 |
13 |
龚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69951101 |
14 |
胡少怀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853953995 |
15 |
刘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53925205 |
16 |
胡尊霞 |
女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806921027 |
17 |
景海峰 |
女 |
群众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792408082 |
18 |
殷方方 |
女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697808111 |
19 |
吴立磊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053991063 |
20 |
王须峰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053936606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77号)要求,现将《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企政策事项,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相关企业精准解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业务流程 |
咨询电话 |
1 |
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的市级补助 |
县科 技局 |
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 |
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后,提供相应的开户行信息,市科技局根据程序给予落实市级小升高补助。 |
0539-6212465 |
2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县民 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
0539-2651187 |
3 |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县人 社局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低0.5个百分点后为1%,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5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 |
参保单位 |
全县参保单位 |
市人社局及时在山东省集中社会保险系统中对全市参保单位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5%下调到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50%,参保单位无需申请,自动按照新政策进行缴费。 |
0539-2983266 |
4 |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县人 社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返还补贴。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企业实施。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6%,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
1.市人社局采用大数据“无形比对”方式,对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缴费、裁员、环保、征信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筛选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企业后,通过税务、金融等部门获取企业对公帐户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帐户,实现“免申即享”。失业保险机构将采取推送服务短信、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资金用途及承诺事项,如有异议可将资金退回。 2.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直接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主动申领,点击“失业稳岗补贴”模块,提交有效对公帐户等信息后,经公示无异议,稳岗返还资金直接精准拨入指定账户。 |
0539-2983263 |
5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 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 作出告知承诺。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小微企业承诺栏作出承诺或者在《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
0539-6207070 |
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
县生态环境局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临环发〔2020〕21号) |
《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流程进行办理。 |
0539-6231410 |
7 |
百岁老人补贴 |
县卫生健康局 |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年龄满100周岁 |
老人不需要自己申请,每年由乡镇街道对百岁老人进行实名统计,向县区卫健局、市卫健委、省卫健委逐级上报,各级审核后拨付资金,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
0539-6239978 |
8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 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 首次注册公司 |
企业办理企业开办业务,经系统企业库核验显示为新开办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0539-6207028 |
9 |
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
县医 保局 |
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 |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 |
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 生育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 |
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凡在该院生育且生育时正常参保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出院结算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女职工直接发放生育津贴。 |
0539-6212166 |
10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6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7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8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9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0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1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2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3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 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4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5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6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7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8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9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0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1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2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3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4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5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6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7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8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9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0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1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2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3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5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6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7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8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9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0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1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2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3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5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6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8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9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0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1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2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3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4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5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6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7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8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9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0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1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2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3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4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5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6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7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8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0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1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2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3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4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5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6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7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8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9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0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1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2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3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4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5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6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7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8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9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0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1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县税 务局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2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3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4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5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6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7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8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9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0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1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3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4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6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7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8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0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1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2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4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5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6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7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8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9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0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1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2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3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4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6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7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8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9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1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2 |
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3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4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县税 务局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5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6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7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8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9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1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2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3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4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县税 务局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6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7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8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9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0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1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2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3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6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7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8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9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0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1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2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3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4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5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6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7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8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9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0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1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2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3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4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5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6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8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9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0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1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2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3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4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5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6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7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8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9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0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1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2 |
工伤保险免税 |
县税 务局 |
工伤保险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伤保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3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4 |
奖学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奖学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奖学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5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6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8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县税 务局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9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0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1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2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3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县税 务局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4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县税 务局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5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6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7 |
保险赔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保险赔款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赔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8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9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0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县税 务局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1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2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3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4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5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7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8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9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县税 务局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0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1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2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3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4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县税 务局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5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6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7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8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9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6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7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8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9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1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2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3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4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5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6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7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9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0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1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2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3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4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5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6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7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8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9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0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1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2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4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5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6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8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9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0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1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2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县税 务局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3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4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5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6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7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8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9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0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2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3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4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5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6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7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9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0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1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2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3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4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5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6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7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8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9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0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1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2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3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4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5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6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7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8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0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1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2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3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4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5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6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7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县税 务局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8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9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0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1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2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3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4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5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6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7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8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9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0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1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2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3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4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5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7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8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9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0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2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3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4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5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6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7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8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9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1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2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3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4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5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6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7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8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9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0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1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2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3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4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5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6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7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8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9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0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1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2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3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4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5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县税 务局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6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7 |
森林消防车辆 |
县税 务局 |
森林消防车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森林消防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8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9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县税 务局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1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2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3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5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6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8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9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0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1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2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3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4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县税 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5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6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7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8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9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0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1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2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3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6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7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8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县税 务局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9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0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1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2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3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4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5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县税 务局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7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沭住建发〔2021〕1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新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渗水质量常见问题,推动全县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上台阶,经研究,制定了《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
专项治理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新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渗水质量常见问题,推动全县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上台阶,经研究,确定2022年为“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工程质量治理重点,深化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构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全县在建住宅工程的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外窗、屋面等涉及渗水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
三、主要措施
(一)严把工程设计第一关。1、设计单位应编制防渗水设计专篇,保证设计深度符合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要求,明确具体施工措施,绘制相应节点构造详图。2、施工图审机构要对防渗水设计及设计变更进行重点审查。凡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设计单位应参加防水设计专项图纸会审、防水工程样板验收和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对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是防渗水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发挥牵头和总负责的作用。1、建设单位应将防渗水所需费用列入招投标文件,并承担合理施工费用,在工程开工前下达防控渗水任务书,明确内容和目标,并将防控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防水工程的应用。3、建设单位不得将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防水设计内容,不得以优化设计的名义降低工程防水设计标准。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渗水防控专项图纸会审,对图纸防水设计深度达不到防控标准的提出变更要求。5、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控,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严格组织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三)压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要成立防渗水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细化措施,压实责任。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防渗水治理内容,并明确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3、施工前要对一线操作技术人员进行防渗水业务知识培训,保证一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防渗水操作规程及技术要点。4、严格按程序进行详细的防渗水技术交底,确保交底到具体操作人员。贯彻落实样板引路制度,严格过程控制,严把中间验收环节,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编写住宅工程防治渗水总结报告,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四)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1、监理单位要切实做好渗水问题防控措施组织和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施工过程中对防渗水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加强防水材料验收,参加样板验收及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3、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防渗水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作报告。凡是发现报告失实或者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五)严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关。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在监理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实施。
(六)落实业主预验房制度。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交付业主使用前,鼓励设立业主开放日,由建设单位通知业主分批次对拟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预查验。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企业人员共同对分户内有防渗漏要求的房间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登记,并由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实际交付使用时,由业主对质量问题维修情况进行确认。
(七)完善住宅工程防渗水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程序。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直接负责处理。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渗水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保修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保修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
(八)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开展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物业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以及我市防控手册的要求,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九)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渗水问题防控作为工作重点,列入监督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可控。对监督中发现的渗水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采取停工整改、返工重做、诚信评价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全面实施攻坚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县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组织专项督查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分析经验交流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对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应有成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专项治理成果,尽快建立起防治住宅工程渗水的长效管理机制。
请各相关单位、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方案报送至临沭县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材料。
联系人:李守飞,联系电话:19853901169,邮箱: zjz6216475.com.
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
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卫伟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段东泽 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赵 峰 县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王志文 县住建局市政建设科科长
李 萍 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科长
朱崇熙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科科长
刘长安 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尹计彬 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群 县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
刘 宁 县住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科科长
刘秀霞 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服务室主任
韩宝进 县住建局建筑节能服务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沭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尹计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沭政字〔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统筹解决产业园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张雷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陆永春县政府副县长
委员:张英杰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尹相坤县发改局局长
王光娟县科技局局长
李根深县财政局局长
陈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胡顺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清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魏强县水利局局长
刘扬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志银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伏广强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徐芝良县统计局局长
王兴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尹久龙县商务局局长
李怀东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宋加新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付海东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蛟龙镇镇长
李瑞青云镇镇长
朱琳玉山镇镇长
王香令店头镇镇长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刘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农业农村局抽调。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申报实施相关农业产业项目,引进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二)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养,扶持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负责引进、培育、示范、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组织名牌产品打造、实施品牌营销、龙头企业培植。
(四)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
(五)负责收集、汇总产业园经营主体反映的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按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及时进行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结果。
(六)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提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研究的议题,筹备组织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和工作例会,负责将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分解落实,抓好督促检查。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以来,省委、市委共选派39名优秀机关干部到临沭县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工作,一年来,各任职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有力提升24个帮扶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累计争取协调资金3990.49万元,引进培育产业增收项目19个,帮扶村集体经济增收187.5万元,村内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全县“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帮扶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和美幸福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给予在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年任职期满的刘国岭等5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高霖龙等10名同志分别嘉奖一次。
附件:1.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2.给予嘉奖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刘国岭 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王玉波 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四级调研员
董 一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蒋卫东 临沂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副县级)、二级调研员
于 泳 临沂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给予嘉奖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高霖龙 山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党委办公室管理八级职员
柳正旺 齐鲁师范学院教务处正科级干事
付 昕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图书馆技术与信息服务部主任
王 磊 山东管理学院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培训科副科长
陈向阳 山东艺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主任
王大生 山东交通学院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立迎 临沂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卢志贺 临沂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
戴卫东 临沂日报社行政科副科长
武宜猛 国家级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山东)储备中心副主任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7号
现将《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和美幸福临沭建设,有效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不平衡、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鲁体字〔2021〕27号)和《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临政字〔2021〕1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县和健康临沭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县总人口的43%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县、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配套,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举步可就、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继续推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9个镇街全面建成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加强农村健身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236个行政村健身设施更新、174个自然村健身设施新建任务。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继续宣传打造“苍源河滨河健身公园”“苍马山体育健身生态圈”“沭河体育休闲带”等户外健身基地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提高体育场馆服务适老化水平,适当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内容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县镇两级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社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不少于75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冬季冰雪项目普及,办好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举办跨区域赛事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与弘扬沂蒙精神紧密融合,打造具有鲜明沂蒙特色的赛事活动,办好以“红色沂蒙”为主题的系列品牌赛事,积极办好“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赛事活动等。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龙舟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推动“一镇一特色、一协会一品牌”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模式,重点推动镇(街)、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和动态考核,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系统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扎实开展“最美全民健身志愿者”评选等系列活动。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县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加强少数民族体育的统筹规划,办好少数民族体育赛事,推动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开展。
责任部门: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视听同步的精炼文案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鼓励创作体育电影、体育音乐、体育动漫等具有健身内涵、时代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全民健身文化作品。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以北京冬季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文化。
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县队校办。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开展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对在训练、输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给予一定赋分。按照“1+N”、“校中校”等模式,加强县级体校全面建设,深化县级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责任部门:团县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责任部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红色沂蒙、生态沂蒙、亲情沂蒙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推动体育旅游全面对接“长三角”,加快与淮海经济区、鲁南城市圈深度融合。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4.加强产业融合。以“一城、一园、一会、两基地”为依托,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税务局。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4.优化人才保障。整合高等院校和体育科研机构的专业人才和科研力量,深入推进全民健身智库建设,开展全民健身理论研究、现状调查、体质健康促进等相关研究工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各镇街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群众干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临沂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21〕18号)部署安排,现将《临沭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清单》内容
《清单》共清理16个部门单位212类证明材料,涉及56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直接取消16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事项284项,实行数据共享事项138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7项,实行部门核验事项109项。
2021年10月30日前,《清单》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和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免提交方式等。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理措施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今后严禁直接或变相违规索要相应证明材料。对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实行数据共享的证明材料,数据提供单位要加大数据汇聚力度,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证明使用单位能够通过查询接口、线上核验、数据共享交互等途径,实现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调用、线下扫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0月30日前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监管部门要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管联动,避免系统风险;对实行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证明需求单位要与出具单位建立快速协查核验反馈机制,逐项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责任人,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强化配套支撑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证明事项清理情况,于10月30日前修改完善办事流程、更新服务指南,统一明确无证明事项的办理途径、操作规程、承诺时限。要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信用档案,将信用主体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纳入告知承诺制失信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因历史数据不全或暂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和后台核验的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过渡期限,确保只减不增、逐步取消,过渡期内暂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综合利用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对落实不力、变相违规索要证明的单位及时约谈通报,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539-6207010
附件:临沭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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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审批服务部门 |
免提交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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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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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临沭县商务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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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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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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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推荐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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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
直接取消 |
||||||
6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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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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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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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延续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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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立项文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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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居住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临沭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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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证明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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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
对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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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户口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临沭县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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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民户口簿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临沭县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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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替代(28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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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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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 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 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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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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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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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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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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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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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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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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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0 |
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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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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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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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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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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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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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个人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工个人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6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领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补换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3 |
社保卡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4 |
社保卡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5 |
社保卡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6 |
社保卡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7 |
残疾人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88 |
报到证 |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9 |
报到证 |
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90 |
报到证 |
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办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定期考核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94 |
有效身份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5 |
有效身份证明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6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药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97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证照替代 |
||||||
98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证照替代 |
||||||
99 |
有效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0 |
有效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1 |
有效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2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有效身份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06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有效身份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有效身份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食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1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食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12 |
有效身份证明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114 |
有效身份证明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营业执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有效身份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19 |
有效身份证明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有效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有效身份证明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营业执照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从业资格证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有效身份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驾驶证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驾驶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路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31 |
机动车行驶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土地权属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5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有效身份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有效身份证明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有效身份证明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有效身份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有效身份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有效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营业执照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学历、职称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有效身份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营业执照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48 |
有效身份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车辆行驶证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有效身份证明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有效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有效身份证明 |
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有效身份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有效身份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有效身份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营业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9 |
营业执照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0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新设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1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2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3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牵引车车辆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有效身份证明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牵引车车辆营运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挂车车辆营运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有效身份证明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船舶检验证书簿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有效身份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84 |
船员身份证明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驾驶证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有效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驾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4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营业执照 |
印刷企业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196 |
有效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7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有效身份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有效身份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有效身份证明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营业执照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有效身份证明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有效身份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07 |
有效身份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学历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有效身份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护士执业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营业执照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有效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有效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有效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5 |
有效身份证明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6 |
营业执照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17 |
资格(职称)证书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18 |
有效身份证明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9 |
有效身份证明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0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1 |
有效身份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2 |
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3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4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5 |
有效身份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6 |
营业执照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7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8 |
资格(职称)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9 |
有效身份证明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0 |
营业执照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1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32 |
建设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3 |
有效身份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房屋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不动产证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9 |
营业执照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40 |
营业执照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
技工学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不动产证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不动产证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房屋产权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有效身份证明 |
狩猎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有效身份证明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营业执照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49 |
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50 |
营业执照 |
计量授权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1 |
营业执照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2 |
营业执照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3 |
营业执照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4 |
营业执照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5 |
营业执照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6 |
营业执照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7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58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9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0 |
营业执照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1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2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3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4 |
营业执照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5 |
营业执照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6 |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7 |
营业执照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8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9 |
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0 |
营业执照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1 |
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2 |
营业执照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3 |
营业执照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4 |
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75 |
营业执照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6 |
营业执照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7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8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9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0 |
营业执照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1 |
营业执照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医疗广告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3 |
营业执照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数据共享 |
||||||
284 |
营业执照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数据共享 |
||||||
285 |
有效身份证明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86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87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证照替代 |
||||||
288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证照替代 |
||||||
289 |
本人/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证照替代 |
||||||
290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1 |
身份证明 |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2 |
身份证明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3 |
身份证明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4 |
身份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5 |
身份证明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6 |
营业执照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7 |
营业执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8 |
营业执照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9 |
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来源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300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数据共享(138项) |
||||||||||
301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2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3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4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5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6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7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8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9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0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2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3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4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5 |
营业执照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6 |
营业执照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7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8 |
机动车行驶证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9 |
机动车行驶证 |
教练车辆年度审验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0 |
机动车驾驶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1 |
居住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2 |
机动车驾驶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3 |
居住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5 |
机动车驾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6 |
机动车行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7 |
机动车行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8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9 |
机动车驾驶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30 |
机动车行驶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31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32 |
居民户口簿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33 |
居民户口簿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34 |
营业执照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5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6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7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8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3 |
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4 |
身份证明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5 |
身份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6 |
婚姻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7 |
身份证明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8 |
身份证明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9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0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1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2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3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6 |
居住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7 |
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8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9 |
毕业证书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4 |
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的身份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5 |
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6 |
住所证明(变更住所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7 |
学历证明 |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8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9 |
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7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1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2 |
从业资格证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告知承诺 |
||||||
373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4 |
营业执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5 |
营业执照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9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3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8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2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依法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4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5 |
清税(完税)证明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7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8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9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0 |
营业执照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1 |
从业人员资格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2 |
种畜禽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393 |
环评报告批复或者环保备案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5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6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7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告知承诺 |
||||||
39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9 |
营业执照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0 |
营业执照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1 |
有效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2 |
营业执照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3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4 |
营业执照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5 |
有效身份证明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6 |
营业执照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7 |
检定或校准证书 |
计量标准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8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9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0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1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2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3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4 |
土地(不动产权)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6 |
营业执照 |
狩猎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17 |
交警部门同意证明和行车路线示意图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8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9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委托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1 |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2 |
检验证书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3 |
营业执照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4 |
承印单位的资质证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准印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5 |
资格(职称)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7 |
职业资格证书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8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技工学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9 |
营业执照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0 |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1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2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3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4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5 |
不动产权证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6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7 |
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8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认定 |
临沭县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
告知承诺(17项) |
||||||||||
439 |
无事故证明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告知承诺 |
||||||
440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1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4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5 |
营业执照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6 |
营业执照 |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7 |
出生医学证明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 |
||||||
448 |
居住证 |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 |
||||||
449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告知承诺+ 证照替代 |
||||||
4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学生申诉处理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告知承诺+ 证照替代 |
||||||
451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部门核验 |
||||||
452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计量授权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53 |
有效身份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54 |
营业执照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55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部门核验(109项) |
||||||||||
456 |
培训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57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58 |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59 |
培训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0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1 |
培训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2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名通知书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3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名通知书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4 |
收养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
||||||
465 |
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466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46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468 |
户籍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69 |
居民户口簿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0 |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1 |
户籍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2 |
户籍证明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3 |
户籍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4 |
户籍证明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5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6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7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8 |
个人户籍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9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
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80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部门核验 |
||||||
481 |
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2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3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4 |
健康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5 |
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6 |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7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8 |
具备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9 |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或物业服务合同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1 |
取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2 |
项目备案证明 |
取水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4 |
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5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6 |
用地批准手续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7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8 |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9 |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合格证明(或者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1 |
职业情况证明(无职业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2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3 |
船舶国籍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4 |
船舶检验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5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6 |
固定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7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8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9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1 |
家畜系谱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2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3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4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5 |
健康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6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7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8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9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0 |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1 |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2 |
授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3 |
健康证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4 |
健康证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5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涉及不跨县河流、不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8 |
农业人口户口簿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9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0 |
林权证书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1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2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3 |
规划审批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4 |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5 |
热源与主干网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6 |
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资金保障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7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8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9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0 |
健康证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1 |
健康证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2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3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计量标准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4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印刷企业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5 |
随行家属身份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6 |
体检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7 |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8 |
外国人居留证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9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0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1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2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4 |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已经征得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5 |
专业人员资格证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6 |
社保缴纳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7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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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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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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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资格(职称)证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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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医疗建设项目、养老建设项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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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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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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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营业执照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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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商务字〔2021〕26号
根据县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2021年度本局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商务人才队伍,更好地为商务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二、竞聘范围
(一)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人员应为局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竞聘两类岗位。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
三、竞聘岗位
1.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竞聘,每人限竞聘一个岗位,不能兼聘不同岗位。
2.职称系列为商业经济和统计。竞聘岗位为:高级岗位1个,其中六级1个;中级岗位4个,其中八级1个,九级2个,十级1个;初级岗位3个,其中十一级2个,十二级1个。本次竞聘十级岗位借用六级岗位一个,借用期限三年。
3.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4.岗位职责任务。
高级商业经济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县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拟订工作。
商业经济师:承担全县境外招商引资、促进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发展政策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工作,参与全县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助理商业经济师:参与拟订全县年度境外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承担签约项目跟踪、推进、服务等工作,协助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
高级统计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县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拟订工作。
统计师:承担促进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发展方面政策研究、统计分析等服务工作,参与全县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助理统计师:承担境外招商引资、会展业发展、外商投资等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协助统计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
5.本次竞聘聘期三年,各层级内晋升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在原等级聘任三年及以上。
四、竞聘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具备县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所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参加岗位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或最近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6.现聘岗位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均达到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
(二)专业技术岗位各级必须取得相应的高、中、初级任职资格。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可越一级竞聘。越级竞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在聘期内连续越级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或上一聘期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参加越级竞聘。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10月20日-10月25日)。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征求职工意见后,报县人社局批准后实施。
(二)动员部署(10月26日-10月27日)。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县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10月28日-10月31日)。采取自愿报名、填写竞聘上岗报名表的方式。局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汇总。
(四)考评(11月1日-11月2日)。本次竞聘按以下标准量化计分。量化赋分由个人情况、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三大部分。每个部分均按分项计算竞聘人员得分后,再乘以相应权重折算汇总。
1.个人情况赋分(50%)。通过对竞聘人员职称、学历、工龄量化赋分,分别按权重折算纳入聘任(晋级)总分中。竞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报真实有效的原件材料,逾期未提报材料的不予认定,提报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竞聘资格。
(1)职称(20%)。考取或获得相应职称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获得的最高职称为中级及以上的,每满一年加2分,初级职称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职称获得前的初级职称,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以证书原件为准),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比例(精确到月)计算计分。每人只按一种职称资格且一种职级计算,可以高职低聘。
(2)学历(10%)。以最高学历为准,本项不重复加分。第一学历为最高学历的,专科计3分、本科计4分、研究生计7分;取得除第一学历以外的学历,专科计3分、本科计4分、研究生计7分。
(3)工作年限(20%)。按工龄和局龄分别计算,工龄每满一年计1分,局龄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比例计算计分。因职能合并和单位调整随职能转入的人员,局龄以追溯至职能合并和单位调整前所在单位调入时间起计算;因人事关系办理延误的,以实际进局时间计算;多次调整的,遵循相同原则予以追溯。(以编办单位调整文件和人社部门调令为准)。
2.年度考核(20%)。以最近一个形成年度考核结果的年度考核结果按权重折算纳入聘任(晋级)总分中。其中优秀10分、合格8分。
3.民主测评(30%)。对竞聘不同职级的人员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成绩按权重(其中班子成员权重18%,其他人员权重12%)折算纳入聘任(晋级)总分中。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与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测评成绩占60%,其他人员测评成绩占40%。选票分为优秀(10分)、合格(8分)、基本合格(6分)三个等次,最后按平均计算每个人得分。
(五)计分排序(11月3日)。由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人得分,计算成绩,根据成绩排出顺序(相同分数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六)组织考察(11月4日)。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七)初步确定拟聘人员(11月5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励、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八)公示竞聘结果(11月5日-11月12日)。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为11月5日-11月12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11月15日-11月19日)。对公示后拟聘用人员无异议的人员,将聘用结果报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同意备案后办理聘任手续。
六、组织领导
竞聘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竞聘方案、特殊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为便于工作协调,成立县商务局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尹久龙
副组长:胡怀宪 吴绍林 吴燕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怀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孝广、李伟为成员,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严格执行岗位竞聘相关文件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回避制度,对在竞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徇私舞弊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以领导小组解释为准。
临沭县商务局
2021年10月25日
沭自然资规发〔2021〕13号
各基层所、各科室: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净矿”出让工作要求,现制定《临沭县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9日
临沭县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净矿”出让工作标准和流程,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于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58号)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开展“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1〕10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初步划定拟出让范围
按照采矿权出让计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地质勘查、生态修复、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等有关科室单位共同研究,初步划定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以及配套建设用地范围,拟出让范围须符合矿产资源、土地、林业等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拟出让矿区和配套建设用地范围后,提报县政府研究。
二、确定出让范围
县政府组织本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具体部门可结合矿山所在地实际确定)及拟出让区域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踏勘,共同审查拟出让区域是否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形成踏勘意见,确定出让范围。
三、权属调查
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对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荒山、道路等开展现状调查,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道路使用等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数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与权益人签订补偿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补偿费用列入采矿权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由竞得人支付。
四、净残值评估
拟出让矿区范围内存有巳注销采矿权的,对原矿业权人遗留的固定资产(包括地面建筑物、电力设施、道路、原采矿权范围内有偿化处置但未消耗完的储量等)净残值部分,由县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部分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前期成本,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由竞得人支付。
五、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出让收益评估、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依法制定采矿权和配套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六、公开出让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采矿权和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制定出让公告,并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公告应同步推送到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临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出让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七、确定竞得人
出让时应将采矿权与配套建设用地进行关联,竟买采矿权必须同时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竟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竟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八、签订出让合同
竟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对矿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用地的,应同步签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沭政字〔2021〕15号
郑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郑山街道金堂村南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县政府研究通过,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金堂村南片区(东至青云山路,南至滨海西街,北至南古路,围合成的三角形区域)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郑山街道办事处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五、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商务字〔2021〕25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和《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现有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
临沭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为县商务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人,实际在编人员18人。
二、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各岗位的基本条件,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设置岗位类别、数量
根据临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批准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等情况,确定临沭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为管理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18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数量
根据临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批准单位的规格、领导职数拟设置管理岗位10个,分别为: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9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数量
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拟设置专业技术岗位8个,其中,主系列为经济管理系列,共设置8个,分别为:6级岗位1个,8级岗位1个,9级岗位2个,10级岗位1个,11级岗位2个,12级岗位1个。
四、岗位聘用
一是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二是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数额,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三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制定竞聘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临沭县商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