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2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以来,市委、市政府选派到我县任职的17名机关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创新实施“十个一”工程统领工作全局,以“抓项目、树标识,比能力、找差距”活动开打突围,以“一村一实践案例”活动固化驻村成效,在建强基层组织、推动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累计协调争取各类资金5亿元,发展增收项目160余个,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92万元,圆满完成了驻村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在市派第一书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赵亚伟等4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诸葛纪明等13名同志分别嘉奖一次。
附件:1.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2.给予嘉奖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市直单位
选派机关干部
赵亚伟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张康辉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协调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张允林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王洪亮 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监管科副科长
附件2
给予嘉奖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诸葛纪明 市科协党组成员、科技馆馆长
孟祥波 市青少年宫工会主席、教务部副部长
曹贯臣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梅埠收费站副站长
王耀新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临沭收费站科员
程洪伟 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科员
徐启江 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物业管理部主任
张 斌 市人民医院河东院区副院长、培训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于春雷 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评审三科副科长
隋 军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田武飞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外汇管理科副科长
桑柏昌 市教育招生考试研究院副院长
郑尚印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副主任
姜自荣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主管
沭政办发〔2023〕3号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单位):
现将《临沭县县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沭县县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2023年“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咨询电话 |
1 |
临沭县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
临沭县 科技局 |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沭政字〔2021〕11号) |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0539-6212465 |
2 |
临沭县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
参保单位 |
属于全县参保单位 |
0539-8600721 |
3 |
临沭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
0539-8126626、 8610305 |
4 |
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找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
0539-7197000 |
5 |
临沭县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7197000 |
6 |
临沭县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
0539-6207068 |
7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
临沭县惠民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
0539-6216885 |
8 |
临沭县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 |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字〔2021〕156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属于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
0539-6239978 |
9 |
临沭县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
临沭县 发改局 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0539-6212210 |
10 |
35—64周岁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两癌筛查知识宣传、进行健康教育;采取妇保院院内和查体车“两线”筛查方式进行“两癌”免费检查 |
关于印发《临沂市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22】6号 |
个人 |
35-64周岁临沭县农村户籍妇女 |
0539-6239910 |
11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促进儿童早期健康发展。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沭政办发〔2021〕4号) |
3岁以下婴幼儿 |
3岁以下婴幼儿 |
0539-6239712 |
12 |
临沭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
0539-6207028 |
13 |
临沭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
0539-12366 |
14 |
临沭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5 |
临沭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0539-12366 |
16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0539-12366 |
17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0539-12366 |
18 |
临沭县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9 |
临沭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0539-2651187 |
20 |
临沭县对企业品牌创建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0539-6231658 |
21 |
临沭县对企业纳入省、市项目库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 |
0539-6231658 |
22 |
临沭县对企业两化融合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分别一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对获国家级、省级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 |
0539-6231658 |
23 |
临沭县对企业科技示范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 |
0539-6231658 |
24 |
临沭县对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认定。 |
0539-6212686 |
25 |
临沭县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在《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沭政发〔2019〕3号)政策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
0539-6212686 |
26 |
临沭县对培育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
0539-6212686 |
27 |
临沭县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 |
0539-6212686 |
28 |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发展改革委、临沭县财政局、临沭县国动办(人防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符合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条件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0539-6207052 |
29 |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
0539-6207052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3〕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监测预报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总体减排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测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二)预案培训
(三)预案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临政办字〔2023〕83号)。
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镇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临沭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沭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沭分公司和各镇街(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技术保障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区)成立镇街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应急指挥部),由各镇街(区)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二)机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策事项;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技术保障组对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
预报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技术保障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镇街(区)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空气污染现象,表现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
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为: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分析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四)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或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适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报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市应急指挥部预测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督导检查人员对各镇街(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原则上,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低于20%,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排污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和市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县应急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县重点项目,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市、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县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县城区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县城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统筹调度各镇街(区)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于5月底前报送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镇街(区)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市、县预报预警平台间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各镇街(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市县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镇街(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县、镇街(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镇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和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镇街(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县委网信办 |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县发改局 |
负责在重污染应急期间组织散煤专班各成员单位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联合检查力度,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镇街(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县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住建、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县财政局 |
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交警、住建、交通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县卫生健康局 |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县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县供电公司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县融媒体中心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流动字幕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9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临沭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沭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沭分公司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县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政策咨询】: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电话解答:0539-6231937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8号。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字〔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盘活低效厂房、闲置用地等存量资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速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21号)、《临沂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办法》(临自然资规字〔2023〕48号)《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沭政字〔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协同发力、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因势利导,多措并举,减少低端供给,有效腾挪发展空间,全力解决发展空间受限、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努力使土地结构更趋优化,土地资源更加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长远目标与现实基础相结合。既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又立足目前的阶段现状和企业现实基础,因地因企制宜,尊重对象个体间的客观差异,重视求同存异基础上总目标总方向的统一。
2.依法依规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强化存量产业用地在回购收储、内部挖潜、分割合并、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目标举措相一致的工作机制。
3.市场运作与政府主导相结合。建立健全以政府收储为主导、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凝聚低效企业整治的合力。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分类处置、连片开发、招商重组等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同时发挥好政府在规划引导、平台交易、政策举措和组织协调等方面作用。
(三)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工业低效用地,是指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被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中的企业用地
①企业用地四至范围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以上且企业亩均税收低于临沭县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闲置用地。
②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计划搬迁关停的企业用地。
③土地利用强度偏低,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省、市、县确定的工业用地开发控制标准要求或协议、合同约定的。
④整改无望,被列入重点整治的低效企业用地。
⑤亩产效益评价中,被评为D类的企业用地。
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农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用地(同上)。
⑦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的企业用地。
2.尚未投产的工业项目用地
⑧取得合法供地手续,项目超过2年尚未开工建设的。
⑨项目已开工建设,2年内尚未完工或投产,且投资方投资意愿不强烈,1年内竣工投产无望的。
⑩项目停工超过1年,且无明确的投资资金来源、无明确的投资工程进度规划或完工投产时间节点的。
3.停产中的企业用地
⑪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用地。
⑫陷入“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
其他符合“僵尸企业”、低效厂房和闲置用地特征由各镇街(区)上报,县低效开发办会商认定。
二、完善激励政策
(一)鼓励开展内部挖潜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建筑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用地对象书面承诺工程完工后两年内,年度亩均税收达到或超过市行业平均水平且改造对象达30亩以上,经批准后,允许对现用地实施拆建、改扩建、新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鼓励实施产业更新
1.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5年期满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支持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鼓励优质项目引进,奖励招商再开发。鼓励低效用地对象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注册落户临沭,对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0.5亿美元或3亿人民币,或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300万元/亩,用地对象书面承诺工程完工后两年内,年度亩均税收达到或超过15万元/亩,按新进项目实收资本的1‰给予用地对象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依法依规有序流转
1.允许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低效开发办审核,允许原用地对象将未利用部分的土地分割转让给符合临沭县产业政策导向的市场主体。分割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分割后的产业用地使用单元应为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分割转让权证登记面积30亩(含本数)以下的产业用地,最多分割为两宗;权证登记面积30亩以上、100亩(含本数)以下的产业用地,最多分割为三宗;权证登记面积10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分割后每宗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亩。
2.允许分割、转让物业产权。企业通过改建、扩建、新建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2以上或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允许分割、分割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等作为工业项目使用,但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投资(招商)监管协议书等约定。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3.鼓励低效用地对象主动腾退。鼓励纳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对象主动实施关停腾退,与属地政府签订用地回购收储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请政府收储,且在土地收储协议规定时间内注销不动产权证、完成土地交付的,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1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创新模式盘活存量用地
1.鼓励兼并重组。年度亩均税收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亩的临沭本地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法院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厂房,涉及土地交易的,经县低效开发办审核批准,以不超过土地交易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类税收留县部分为限,对实施收购的市场主体给予补助,同时还可享受临沭县招商引资政策和相关的产业政策。
2.鼓励连片开发更新。鼓励各镇街(区)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连片开发,对连片开发50亩以上的低效片区,给予片区内企业1年建设期,建设期满后的5年内,正常税收途径外,每年按县外引进片区企业县级财政贡献的50%和县内搬迁片区企业新增县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各镇街(区),企业投资工程建设形成的税收不在增量贡献计算范围内。对连片更新达50亩以上的,除税收奖励外,一次性奖励镇街(区)每亩1万元。园区建设需3年内完成,超过期限的,以后年度不再兑付奖励。
3.鼓励邻地联合开发、合并开发。经县低效开发办审核批准,允许地块开发完成后可以按照再开发方案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允许相邻多宗土地合并办理归宗登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中面积在3亩以内且难以独立利用的小微地块,从连片整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毗邻优先原则出发,允许用地对象转让给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合并使用。
4.统一出让年限。对于企业连片更新的项目,参与更新的多个地块存在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情况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以参与更新企业剩余使用年限最长的地块为基准,统一土地使用年限。新供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弹性出让年期设定,最长不超过联合更新区域地块剩余的最长年限。
5.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为补齐资金短板,保障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基金合作、PPP等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政策性银行参与;支持各镇街(区)在政府专项债券限额内,对符合专项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政府专项债券规范筹资;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担保资金”等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6.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优先支持国有企业统筹开展土地收储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园区建设,打造高品质的产业空间载体,同时承担产业招商运营等工作,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运营服务体系。鼓励国有企业与镇街(区)合作整合工业用地,与村集体、有关权利人、产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进行市场化合作,参与低效工业(产业)区改造。县属国有企业可合理选取固定比例收益、特许经营权等模式获得收益,各镇街(区)可制定政策通过运营补助、奖补入园企业等方式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园区运营服务。
三、健全退出机制
对于不配合政府主导盘活利用的低效厂房、闲置用地等存量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反向倒逼推动。
(一)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如果土地使用权投资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时间进行投资,或者投资强度、投资收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对列入低效整治项目库的企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用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三)执行差异要素调控。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低效企业参照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执行差异化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政策,加价收取用电、用水、用气费用,倒逼企业有序退出。
(四)禁止私自交易转让。经调查认定为适合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各类交易转让行为(包括土地转让、股权交易、股东变更)需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并报低效开发办同意后实施。各类交易转让行为不改变监管要求,受让主体须承继转让方的各项权利义务。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凡是土地私自交易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一律不予批复相关手续,一律不给予政策支持。
(五)加强综合执法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对列入低效企业限制土地供应,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扩建规划审批手续;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实施差别化用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供给政策,对单位用地产出低的给予削减;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合理评估低效用地企业授信、用信,经认定为低效用地且不实施升级改造的权利人,不得享受政府制定的相关信贷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低效用地企业欠税数额较大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集中进行清欠;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应急等部门对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违规生产的低效企业,依法从重处理;法院切实解决司法查封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资产处置绿色通道。
四、实施程序步骤
各镇街(区)对本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负总责,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可按照调查摸底、规划编制、制订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镇街(区)根据土地再开发界定标准全面开展“僵尸企业”、低效厂房和闲置用地界定排查活动,摸清辖区“僵尸企业”、低效厂房和闲置用地数量和基本情况,建立“一企一档”,依法厘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占地面积、现有厂房以及职工数量、劳动关系等基本情况。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纳入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台账,并报送低效开发办。
(二)规划编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工业控制线、专业化产业园区策划研究等,科学研究各低效工业用地的区位、用地规模、周边城市发展环境等情况,重点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目标任务、规模时序、重点内容等进行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工业用地规模。
(三)拟定方案。经调查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由属地政府组织制定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类型及认定依据,明确再开发的目标任务、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土地盘活利用后预期效果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包括时间表、路线图、重点项目等内容的行动“一张表”。方案应符合各镇街(区)产业发展定位,由低效开发办召集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联审联批。
(四)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经备案或批准后,由各镇街(区)牵头认真按照方案实施。对于政府拟收储的低效工业用地,由属地政府拟订收储实施方案,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收储价格。土地收购价格以当时土地出让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收回或者以土地现行价格收回(需征收土地增值税),地上有效附着物价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对于有招商合同约定但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收回原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县发改、自规、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规定根据批复文件主动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工业、自规的副县长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工信、自规、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低效工业土地再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低效开发办),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再开发企业名单公布、问题收集、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发改、财政、自规、投促、行政审批等成员单位分别牵头制定或完善关于项目准入、激励措施、厂房建设标准、产业招商、优化审批等方面的工作细则,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完善配套政策,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建立低效工业土地再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切实保障再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双合同”监管机制,对新出让项目或升级改造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退出条款。各镇街(区)与用地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确定监管标准,报县低效办备案,形成“出让合同+履约协议”双监管模式。土地出让后,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相关监管职责,对不达标的企业,应按约定处置。对于自主更新或联合开发的企业,在原有土地出让价格的基础上,再收取土地价款的40%作为监管资金,由财政、自规、企业三方建立监管账号对资金统一监管,企业更新项目开工后返还20%,项目投产达标后再返还其他剩余资金。
(三)体现公平公正。要坚持民主决策制、信息公开制、全程监管制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土地市场秩序,切实控制政策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确保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提高政策宣传效果,有针对性地引导和鼓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加快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定期督查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定期对各镇街(区)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汇总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低效开发办要把各镇街(区)完成情况纳入县对镇街(区)年度考核范围。各镇街(区)要切实履行执行主体的责任,积极拓宽再开发启动资金筹措渠道,严格控制再开发的进度和成本,切实提高再开发运作水平。
六、附则
(一)凡享受以上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奖励补助的用地和厂房,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奖励补助所得。
(二)特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视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自2023年10月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附件:1.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职责分工
2.临沭县低效工业土地再开发领导小组
3.企业所有权人自主改造流程
4.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流程
附件1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职责分工
1.临沭县低效工业土地再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全县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各责任主体进行年终考核。
2.县工信局。做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对全县低效工业用地摸底调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引导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和转型升级;根据自身职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采取差别化要素资源使用政策,加强对企业进行倒逼;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及其他主体开展的转型升级和再开发工作成果(如亩均效益提升、技改投资、再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等)进行认定;负责办理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有关扶持政策兑现。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摸底调查、数据库更新完善工作,及时掌握工业用地转让交易的动态信息;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对低效用地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再开发土地利用政策,助推各类低效用地有效流转和高效利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指导实施主体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开展低效用地的回购收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再开发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有关手续;负责审查申报项目,涉及土地分割转让、土地归宗的,出具审核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要素调整的项目按规定办理控规调整;完成对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监管资金的拨付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项目投资强度认定,提供项目(不含技改项目)申请受理、备案、核准及相关资料。
5.县住建局。负责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项目有关手续办理、厂房质量认定;负责审批施工报建手续,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进行监管;参与制定再开发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政策等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产出承诺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审核和把控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和再开发政策举措资金兑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监管资金的拨付工作。
7.县投促中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建立意向投资项目信息平台,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推荐新项目,并加强日常对接、促进工作。
8.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自身职责对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采取相应的环保倒逼机制。
9.县科技局。支持再开发投资主体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建设科技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会同县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10.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法用地对象主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各镇街(区)落实各项强制性政策举措和执法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对象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性的审查,加强对区域内异地经营行为的监管查处工作力度,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12.县税务局。负责汇总核实用地对象缴纳的各类税收情况,开展对单一地块多经营主体合并税收上交测算、跨区经营和租金税收缴纳等方面的稽查。
13.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
14.县人民法院。解决司法查封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资产处置绿色通道。
15.各镇街(区)。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附件2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张 雷 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吕晓飞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高虎泉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树才 县法院院长
姚晓东 县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张锦文 县法院执行局局长
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济壮 县司法局局长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冬子 县住建局局长
徐剑林 县水利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顶明 县审计局局长
王夫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孝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扬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晓林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光宇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杨 洋 县文旅局党组书记
张 涛 县工信局副局长,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尹继利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 乾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 超 供电公司经理
李文静 城投集团董事长
李 乐 利城集团董事长
刘常华 国控集团董事长
韩宝前 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 瑞 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新型工业化实验区
管理服务中心党工委副书记
伏海东 郑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朱 琳 蛟龙镇党委书记
王 陈 石门镇党委书记
王从征 曹庄镇党委书记
万全冬 青云镇党委书记
张学立 大兴镇党委书记
袁 军 玉山镇党委书记
王兴壮 店头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吕晓飞、苗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勤生、崔广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工信局、自规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附件3
附件4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沭政字〔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颜士刚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侯素云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人民防空、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消防救援、交通、公路、建设、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沭大队、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苗 壮同志:负责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电业、石油、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沭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临沭供电公司、中石化临沭石油分公司、驻沭通讯公司。
高虎泉同志: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沭政发〔202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全方位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协助、强化税收保障对于促进我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保障原则,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切实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牢牢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彻底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涉税信息被分割、信息共享不充分、部门协同难度大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渠道,提高税收征缴质量,实现专业化管理,逐步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全范围、广覆盖的综合治税体系,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税源稳定增加、亩均税收稳步增长。
三、组织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侯素云同志担任组长,颜士刚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庞佃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督促协调,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税收保障重大事项。
四、职责任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职责和税收征管需要积极协助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1.税务局:贯彻执行有关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主动做好与各单位信息沟通和涉税事项联系,对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进行归集、分析比对及分类处理;联系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税警合作机制;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做好会统核算,为上级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2.财政局:财政补贴拨付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招投标、重点施工项目款项拨付资金进度;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提交的未申报或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
3.市场监管局:工商股权变更信息;商标专用权转移书据;药品购销监管信息;专利权转移书据;提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市场主体税收征缴入库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信息;登记状态与税务局不一致的,由县税务局实地核实,经核实登记信息虚假的传递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更正。
4.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偷逃欠税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移交县税务局进行征收;联合县税务局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5.统计局:全县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产值、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信息。
6.公安局:及时处理县税务局移交的涉税案件,严厉打击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协助县税务局实施漏征漏管清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措施;对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阻止其出境。
7.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合同、招投标、竣工决算等信息,配合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缴入库工作。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信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信息;提供土地收储情况、出让情况、划拨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配合做好土地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征管;提供矿产资源开采信息,配合做好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工作;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土地出让、划拨信息。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信息;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原则,配合县税务局搞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和二手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管控;维护和运用好全省二手房评估系统;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税资料、推进非接触办税等便民利企措施,大力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9.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执行人财产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在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和破产程序;依法执行县税务局移交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10.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提供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用煤量、用气量等与税收有关的数据。
11.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信息。
12.交运局、公路中心:提供全县公路建设工程等项目信息,协助做好在建重大公路项目税收征缴入库等工作。
13.生态环境分局: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环保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处罚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行为、法律条文及处罚决定、立案日期、立案文号、决定书下达日期、罚款额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资源,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许可经营范围等。
14.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名单及其有效期。
15.商务局:全县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机动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名单,及其有效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备案名单及其有效期;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等。
16.人民银行:对外付汇信息;依法管理国库,准确高效办理各种税款入库、退库业务,监督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17.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建设工程中标信息;提供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情况;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非税收入的审批情况。
18.发改局:提供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信息和数据。
19.工信局:协助完成规上、规下企业纳税统计以及工业用地亩均税收提升工作。
20.文旅局:提供娱乐业经营许可、景区项目建设等信息;配合做好景区旅游市场税源清查登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
21.残联: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
22.医疗保障局:提供药店医保划卡数据。
23.金融机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临商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期传递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情况。
2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等信息;配合县税务局搞好税源核查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和处理好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5.其他相关部门:在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五、工作制度
(一)完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工作,协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调整涉税信息传递单位、传递内容、传递周期、传递形式以及税收执法协作单位、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等,确保税收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涉税联合工作制度。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税务局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涉税信息不一致的要及时开展联合行动,深入分析差异数据形成的原因及解决方式,打通信息壁垒、提升数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无法达成共识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涉税工作情况。一是统一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依托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传递涉税信息,要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二是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税务局涉税信息需求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完整、准确、有效、可用的涉税信息,对无法提供的数据作书面说明;税务局要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并及时归档。三是对获取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建立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制度。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总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安排落实下一步工作计划。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治税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精准施策发力,做好财源培植和财源建设工作,促进全县财政收入稳步增加。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认真完成有关信息提报、协助和整改工作,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疏通信息渠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缴合作,提升以数治税水平,强化税收风险防控,创新管理方式,形成纵向畅通、横向严密的协税护税工作网络,确保全县税收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培植税源,加强征管力度。将税收管理和服务相融合,从培植税源、预算编制、优化税务执法方面来促进税收管理,从推广电子发票、提供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来提升税收服务。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重要税源监控和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分散税源的征缴力度,做到抓大管中不漏小。
(四)明确征缴政策,规范征缴程序。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好税费收入,实现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同时,积极宣传、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尹相坤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王晓峰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吴继成 县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景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济壮 县司法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葛 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冬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袁辉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剑林 县水利局局长
高 详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光宇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杨 洋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尹昌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顶明 县审计局局长
王夫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孝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 扬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芝良 县统计局局长
高志远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邢连强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 勇 县残联理事长
尹继利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 乾 县税务局局长
朱文宝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班树栋 县公路中心主任
周 超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韩宝前 县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 蛟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袁新惠 石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邢雨亭 曹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广东 青云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晓勇 大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正云 玉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政策咨询】:临沭县税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95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演武山路69号。
沭政办字〔202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规范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规定,我县通过框架协议程序,确定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租赁公司。现将有关通知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事项
一、定点维修范围
纳入县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汽车装具更换。
1.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修期外,因维修技术、更换配件等原因,确需到相关4S店维修的,价格不得高于定点维修企业最高报价,并将有关维修情况报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2.在临沭县城区以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企业及价格目录
本次招标共确定12家定点维修企业,及各中标定点维修企业的价格目录(附件1)。
三、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四、定点维修程序
(一)企业选定。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需要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定点维修企业目录(附件1)中任意选择维修企业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定点维修验收单(附件2)。
(二)维修保养。定点维修企业按照中标承诺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价格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装具及相关服务。工时单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加价率不得高于中标加价率。
(三)确认验收。车辆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由送修单位签字确认。定点维修企业须及时打印“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维修单位报销凭证,不得累加汇总。
(四)费用结算。结算时,送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维修情况进行审核,将“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结算时间及方式由双方约定。
(五)信息管理。各维修企业应建立公务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并在每季度初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各单位维修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企业)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派遣单、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二)规范定点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维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修。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在本企业明显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认真执行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标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维修时,存在对车辆进行豪华装饰、吃拿卡要、虚开发票、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附加其他费用或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企业存在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核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六、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送修单位对定点维修企业如有投诉,可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车辆服务股,也可拨打投诉电话0539-2132138进行投诉。
附件:1.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目录及价格目录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
附件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目录及价格目录
序号 |
中标公司 |
公司地址 |
负责人及电话 |
工时单价 |
材料加价率(百分比) |
1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蔡纯瑞18763700077 |
10.12 |
10% |
2 |
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临沭分公司 |
临沭县汽车站对过 |
崔尚芹13792984084 |
7.00 |
20% |
3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临沭街道沭新街曹村沿街楼商铺7号(城东钢材市场北) |
张强13954921456 |
13.00 |
20% |
4 |
临沂市地势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 |
大车部:临沭县327国道北山东金山化肥有限公司院内 小车部:沭新西街与光明北路交汇向东五十米路北米其林轮胎店 |
大车部: 张晓阳18754913222 小车部: 刘育华15192903296 |
8.00 |
8% |
5 |
临沭县盛合汽车维修中心 |
临沭县临沭街道育新街贵和家园南侧约80米 |
刘雷18315601377 |
8.00 |
15% |
6 |
临沭县鑫易通汽车修理中心 |
兴大西街与光明路交汇处 |
吴绍彩15206803211 |
5.00 |
15% |
7 |
临沭县新大众红旗奥迪汽车维修 服务站 |
兴隆商场西邻 |
胡尊成13853907377 |
10.00 |
10% |
8 |
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 |
临沭县常林大街史丹利小区西200米路南 |
陈永宝13953907882 |
10.80 |
20% |
9 |
临沂惠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沭县青云山南路 |
杨同浩13345086633 |
10.00 |
10% |
10 |
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 |
临沭县郑山街道驻地 |
王伟涛17864383383 |
10.00 |
20% |
11 |
临沭县惠尔达汽修厂 |
临沭街道半路 |
孙同珍13563949698 |
45.00 |
10% |
12 |
临沭县小宋汽车修理部 |
临沭县常林路东大街 |
宋卫的13853995808 |
15.00 |
10% |
附件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发票编号:
车辆牌号 |
品牌型号 |
送修时间 |
|||||||
车辆问题 |
|||||||||
申请人 |
审批人 |
||||||||
修理类型 |
大修◎ |
小修◎ |
保养◎ |
特殊专项◎ |
轮胎◎ |
||||
维修金额 |
工时费小计 |
工时费优惠率 |
工时费合计 |
||||||
零件价格小计 |
零件加价率 |
零件合计 |
|||||||
维修费合计 |
元(含税) |
送修单位(盖章): 维修单位(盖章):
送修人(签字): 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3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
被投诉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事由 |
|||
拟处理意见 |
|||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事项
一、定点加油范围
纳入县财政资金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务车辆。
二、定点加油企业、价格及优惠条件
(一)定点加油企业
1.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收款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银行账号:37001826601050149523
联系人:张 红
联系电话:15265147889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
收款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19022138830
联系人:王加强
联系电话:18605396579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3.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交通加油站
收款人: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交通加油站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银行账号:15898101040030687
联系人:邢玉东
联系电话:13581092091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二)服务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自2023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定点加油管理
公务车辆使用IC卡进行定点加油,加油卡的具体办理程序和使用方法如下:
(一)办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定点加油企业的服务质量、油品质量、中标折扣率等项目,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卡人员身份证,自主选择一家中标加油企业办卡。
(二)充值
加油卡必须预存资金方可用于加油,未经充值无法使用。各部门、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充值业务,即时享受优惠政策和索取发票。充值完成后,持主卡在发卡网点将所充资金分配到各副卡账户上,各副卡圈存后方可使用。
(三)补(换)卡
加油卡丢失的,各部门、单位经办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发卡网点免费补办新卡,并将余额转入新卡。加油卡损坏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携带损坏卡更换新卡。
(四)密码设置
各副卡持有人可持副卡到办卡点设置本卡密码,以保证卡内资金安全。
(五)加油程序
公务车辆加油时,由驾驶员将加油卡交于加油员插入加油机,由驾驶员输入加油卡密码,加油员审查加油卡显示车辆卡号与加油车辆号牌必须一致后再输入本人密码,方可加油;否则,加油员不得给予加油。在加油企业自助加油站加油时,驾驶员自行插卡加油,但必须由加油员认真履行核对车号、行驶证、输入员工密码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加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加油,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监督其规范开展车辆加油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的加油(非入围供应商)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加油,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加油事由、地点、发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二)规范加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制度,规范加油款报销支付手续。定点加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加油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加油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及中标加油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加油时,存在“一卡多车”或“一车多卡”、向定点加油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将加油卡内的资金用于兑换现金或用于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为加油卡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油等违反公务车辆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0539-213213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39-5255536
定点加油站被有效投诉三次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事项
一、定点保险范围
(一)车辆范围。纳入县政府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
(二)保险险种。商业保险,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选择险种和投保额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二、定点保险公司
(一)本次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二)定点保险公司服务有效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保险费率
严格按照各家中标保险公司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费率进行投保(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保险工作。
(二)优质服务。各定点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监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中标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监督。对出现出险不及时、理赔不到位、服务不周到等问题的保险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即时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
对于投保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或咨询相关业务问题,可拨打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电话:2132138。
附件:各中标保险公司投标费率明细表
附件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382173320010
联系人:韩磊
联系电话:13969980101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29020186660
联系人:王艺皓
联系电话:17568191018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29200102743
联系人:王成士
联系电话:15192871369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工作事项
一、租赁范围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并在本次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自行选择,享受确定的价格及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小型客车租赁服务(9座及以下)、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10座及以上)。
二、服务内容
(一)定点服务有效期限
项目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二)定点汽车租赁企业
本次共确定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定点租赁企业6家(附件1,含新能源车),中大型客车(10座及以上)定点租赁企业2家(附件2)。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将按照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三)定点服务价格
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可由租用双方在此基础上商定。
小型客车租赁服务为裸车租赁费用,不含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单车服务费用=租赁车型实际成交价格×租赁期限(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租车时间在3小时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费用按日租金的半价支付。
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价格为:成交供应商承担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单车单天服务费用=100公里以内(含)实际成交价格+100公里以外实际成交价×超出公里数(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租车时间在3小时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费用按日租金(百公里内)的60%支付。
(四)执行要求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必须从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三、监督管理
(一)考核评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随机抽查、受理投诉和百分制考核的方式,建立对定点车辆租赁公司服务情况的征信评价机制,采信情况将作为下一个合同期招标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举报。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违约行为,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可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反映举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9—6211861。
(三)违约责任。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期间,定点汽车租赁企业违反招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或承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并通过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租赁车辆,严格履行车辆租赁流程和手续,对违规租赁车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小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2.大中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附件1
小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负责人及电话 |
|||
散租 (元/天) |
月租 (元/月) |
季度租价 (元/季) |
|||||
1 |
轿 车 |
15万(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0.00 |
3600.00 |
108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20.00 |
3600.00 |
108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3800.00 |
10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3000.00 |
90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2 |
15万元以上-18万(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50.00 |
4500.00 |
135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80.00 |
5400.00 |
162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59.00 |
4600.00 |
131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58.00 |
4400.00 |
128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58.00 |
3500.00 |
105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3 |
商 务 车 |
20万元(含) 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70.00 |
4600.00 |
138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200.00 |
6000.00 |
180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5.00 |
4900.00 |
13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70.00 |
4700.00 |
135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8.00 |
3600.00 |
108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4 |
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350.00 |
5500.00 |
165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355.00 |
10000.00 |
30000.00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240.00 |
7200.00 |
216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58.00 |
6300.00 |
179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355.00 |
6100.00 |
176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58.00 |
7000.00 |
210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4 |
|||
5 |
越 野 车 |
25万元(含) 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60.00 |
4200.00 |
126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无 |
无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5.00 |
4900.00 |
13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70.00 |
4700.00 |
135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8.00 |
3600.00 |
108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车辆价值以元购车价为准)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备注 |
|
日租(元/天) |
|||||
1 |
纯电动轿车 |
18万(含)以下新能源轿车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1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15.00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00.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18.00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115.00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18.00 |
||||
2 |
纯电动越野车 |
18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125.00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3 |
18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0.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
4 |
纯电动商务车 |
18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5 |
18万元以上40 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附件2
大中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核定载客人数)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备注 |
公司地址 |
||
100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元/天/车) |
100公里以外包 车服务(元/公里) |
||||||
1 |
大 中 型 客 车 |
10-19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690.00 |
3.5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690.00 |
3.4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2 |
20-39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790.00 |
3.9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790.00 |
3.9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3 |
40-53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990.00 |
4.4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990.00 |
4.4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各镇街应急办,县土产公司,各烟花爆竹经营业户: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规定的经营条件,拟申请办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业户。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以去年发放的许可证数量为基数逐步压减)。按照街道不高于非禁放区范围内常住人口每万人1个零售(点),乡镇每万人1.5个零售店(点)的比例设置布点零售店(点),各镇街经营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规划数量。因布点数量限制,相同区域的经营点应根据实际安全条件择优选择。
2、实行单位或个人申请,各镇街应急办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发证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需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5kg及以上的磷酸镀盐干粉灭火器至少配备2具,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规章制度。
4、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专柜经营,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城市建成区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
5、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若烟花爆竹零售店确实需要夜间看护,值班点应设置在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之间有实体隔墙(隔墙上不应有门、窗等洞口)的其他邻近房间(与店铺不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米。存放应防水防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经营范围及限制存放量
1、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C级、D级] 爆竹类[C级、D级]
2、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得超过50箱(“箱”是指烟花爆竹运输单个包装)。
三、办证程序
(一)办证申请
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镇街应急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在申请时须将2023年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一并交回,由镇街应急办代收后统一交至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
(二)初步审查
各镇街应急办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申请单位申请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三严禁”和“两关闭”要求,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做出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意见。原则上审核通过的数量不得超过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
(三)材料报送
各镇街应急办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审查书(一式两份)进行装订,按照受理时间一份报送至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另一份留档。
(四)安全考核
经镇街现场审查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由危化品工作组组织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五)审查验收
县局在接到镇街报送的申办材料后,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按照不少于各镇街全部申请业户总数10%的比例,对申请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查、验收。
(六)审核发证
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零售网点集中时间到县政务大厅应急管理窗口或镇街应急办领取。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10.8—2022.10.25)
1、召开各镇街应急办负责人会议,传达《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警示标识、规章制度等材料。
2、各镇街应急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宣传、审查工作。
(二)集中受理、审查阶段(2023.10.26—2022.11.10)
经营业户到所在地镇街应急办报名,镇街应急办对经营场所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镇街应急办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集中报送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县应急局于2023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随机抽查。
(三)安全考核(2023.12.10日前)
县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工作组通过线上小程序、线下纸质考核等形式组织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四)审核发证(2023.12.20日前)
县应急管理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镇街应急办要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迅速行动,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经营业户,确保烟花爆竹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配送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愿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零售单位,应告知其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应急办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查,力量不足的鼓励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县局对各镇街申请户的随机抽查通过率将作为县对镇街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各镇街应急办要将办证工作和打非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不安全经营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非法运输、无证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等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及时交给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民监督力量,持续落实举报查处。按照《关于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等相关要求,发动群众,持续拓展举报途径和渠道,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沭交政字〔2023〕6号
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8日
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有关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治理模式,通过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高风险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全面构建高水平“六位一体”监管格局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强化重点事项执法检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明显提高。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精准严格执法,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推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水平明显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认真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部门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任务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业务科室进行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安全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签字销号。要认真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涉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交通旅客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汲取近期违规动火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和行业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禁止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做好情况摸底。要形成并动态更新外包外租工作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承租承包企业名单、机构信用代码证号、主要负责人信息、业务类别、资质资格、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提供服务及人员设备情况等。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清晰,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项。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自查,重点排查整治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培训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培训搞形式、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企业安全制度措施,组织做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重点排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定期排查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租承包单位、相关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信用承诺、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情况,以及执行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案例警示教育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有奖举报及“公示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承包承租单位及劳务分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和应急处置特点,7月31日前至少亲自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做好预案培训,加强预案效果评估,做好预案调整优化。全体从业人员应熟知安全逃生出口、避灾路线,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1.积极主动担责履责。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临沂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以及《临沭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责,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本地区、本领域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力推进构建交通运输“六位一体”监管格局,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严格抓好规划、立项、审批、设计等源头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针对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研究治本措施,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推进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智能化无人”进程,提高交通运输本质安全水平。
3.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标准化水平。县局按照上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制定本次整治行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作出统一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标准化,重点解决“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要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客运包车、工程建设等高风险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安全诊断,做好情况评估。要根据安全诊断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不断规范优化企业自查清单和监管部门检查清单。
4.强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宣贯培训。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指导帮扶,宣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能查会改。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监管人员、执法人员专题培训,重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5.实施严格精准执法。要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依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及注册情况、行政处罚频次、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精准靶向监管。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鼓励支持。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坚持“视隐患为事故”,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并采取安全生产信用降级、市场禁限入等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严肃处罚,列为行业失信并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采取市场强制退出措施,同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有企业及相关权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情形严重的,向具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单位提出相关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建议;设安全总监的,按委派权限予以撤换。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整改,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6.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高检查和执法质量,做好监管情况和执法检查效果评估。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
7.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要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执法或惩戒典型案例。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匿名举报。
8.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行动”攻坚任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应用,积极推进全行业等级化评价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要求注册、或只注册不自评且实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等涉嫌逃避监管行为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直接按C级确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必查企业,并定期进行公布。对未按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的相关方,一并予以信用惩戒。
9.精准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摸排辨识,定期组织研判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摸清重大风险底数。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明确的42项重大风险,结合地方和行业领域实际,动态调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
10.强化问责问效机制。严肃检查要求,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要求。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从企业管理、部门监管两个方面倒查责任。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的,将采取提示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帮扶(6月1日—7月31日)
交通运输企业要迅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抓好整改。高风险领域企业可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对风险高、规模散小、管理薄弱的企业,可委托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帮扶指导,通过开展安全诊断、短期驻点监督、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排查隐患,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自查自改期间,各分领域要组织开展好对重点企业的安全诊断和执法检查,做好经验总结,优化工作方式,打造典型案例,为下阶段监管执法活动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二)部门精准监管执法(8月1日—11月30日)
相关单位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依职责深入一线全面开展精准监管和执法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范围内检查执法活动。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诊断或督导检查的方式,做好监管执法效果评估,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情况。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市局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开展工作纳入2023年度评价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提升行动成果。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调度机制。本次活动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每月调度统计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建立报告机制。依托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平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系统。交通运输企业要通过平台及时填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业务科室要及时做好审核,并填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县局报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各单位要明确1名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相关工作。
(三)建立保障机制。各单位要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经费。对重点难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进落实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加强指导帮扶和安全诊断工作机制。做好人员力量整合,培养和配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执法队伍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建立督导机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应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问题复杂、整改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请运输管理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科、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铁路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农村公路管理服务室等科室单位于每月26日前,报送《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
联系人:张贵侠,联系电话:6091380,
电子邮箱:lsxjyjaqk@ly.shandong.cn。
附件:1.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清单
3.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1:
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唐 克 张志勇 曹广颂
成 员:郑伯格 张 莉 杜美玲 王宝启 陈 鹏
孙 青 付文运 吴兴标 吴书新 石 凯
张卫青 伏祥永 臧家星 刘学荣 王新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日常调度协调等工作;其他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抓好各自领域整治行动推进落实。
附件2:
临沭县交通运输行业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一、行业共性整治问题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2.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
3.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未经考核上岗。
4.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域
5.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6.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
7.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8.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9.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企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流于形式。
三、水路运输领域
10.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11.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12.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13.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以上4条具体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14.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
15.非法从事砂石运输船舶。
16.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
17.客船超员运输,违规夹带危险品登船。
18.内河船舶未持有有效法定证书。
19.内河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未持证上岗。
20.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
21.内河船舶尤其是涉客运输船舶严重超员、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
四、公路运营领域
22.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不到位,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23.在役干线公路出现四、五类公路桥梁、隧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24.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五、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25.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26.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7.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28.隧道施工未落实“九必需、九禁止”要求。
29.“两区三场”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
30.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
31.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
32.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3.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34.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六、铁路沿线环境治理领域
35.铁路沿线天然气、石油管线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36.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3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未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
沭政办字〔202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沭县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应对
4.4响应分级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彰与责任追究
6保障
6.1应急资源调查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技术支持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资金保障
6.8安全防护
6.9宣传、培训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2预案演练
7.3预案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三)相关预案
(1)《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临沂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临沭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相关单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启动实施有关预案。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者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局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成员单位。
2.1.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四)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监测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四)县教体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五)县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六)县财政局。保障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县乡道路的疏堵保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以及辖区县乡道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城建范围内事故周边疏堵保畅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相关安全设施,做好城区道路相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县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县文旅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六)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的调拨、供应等工作。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调查。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十八)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十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国省道路的疏堵保畅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相关安全设施,做好国省道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二十)县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参与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除险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二十三)各镇街。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周边安全防护、秩序管控,涉及事故受害人所在地的镇街要做好受害人亲属安抚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其他单位。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二)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
(三)按照县政府或者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
(四)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五)在每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2.3.1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四)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
2.3.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事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等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二)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四)事故处置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取证,控制事故嫌疑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涉及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五)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以及县工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六)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如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或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情况,县教体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有关应急工作,做好相关工作。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做好相关工作。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应急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
3预警预防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较大后果、损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发地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重大的,县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扎口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2先期处置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分级应对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交通事故处置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各镇街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指挥部各部门及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交通事故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相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交通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交通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县指挥部相关单位做好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信息发布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7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5.2事故调查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直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派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省、市、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镇街、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5.3表彰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
6.1应急资源调查
建立完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清障救援服务专职队伍。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3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4技术支持保障
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制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县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7资金保障
县政府和各镇街要将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6.8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救援。
6.9宣传、培训
县政府、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7.2预案演练
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现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专项应急预案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预案进行评估,涉及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临沭县交警大队
电话解答:0539-608491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西街101号。
沭政办字〔2023〕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一支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业务精湛、结构合理、行业领域拔尖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聚焦产业、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临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县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参评总数的40%。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限为5年。
第六条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临沂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七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及经营管理方面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完成人。
2.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前5位、市级二等奖首位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完成人。
3.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引进消化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突出,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成效显著,被社会公认达到了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规模发展较快,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获发明专利、纳税过千万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在全市高质量发展现场交流中作为观摩点并成绩处于前1/10位次的企业负责人。
(二)教育、卫生、农业专业方面
1.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成绩优异,近5年来教学成绩一直处于本县、本学科前1/5位次且获市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两项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当年在名优生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拥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并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前5位、市科学技术二等奖首位;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3.长期在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对我县农业技术开发、引进、示范,良种选育、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治,在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三)其他专业方面
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教练执训等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选拔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成立评审组织。
(一)成立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选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工程、经济、教育、卫生、农业、其他等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条县人社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积极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一)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二)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按年发放,自批准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发放,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部门发放。
(四)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健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五)所在单位每年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共计1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六)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联系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对管理期内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县人社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多种形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三)岗位或职务(职称)变动、离(辞)职、退休、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市级以上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按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县人社部门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必须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29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3〕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一支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业务精湛、结构合理、行业领域拔尖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聚焦产业、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临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县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参评总数的40%。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限为5年。
第六条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临沂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七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及经营管理方面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完成人。
2.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前5位、市级二等奖首位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完成人。
3.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引进消化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突出,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成效显著,被社会公认达到了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规模发展较快,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获发明专利、纳税过千万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在全市高质量发展现场交流中作为观摩点并成绩处于前1/10位次的企业负责人。
(二)教育、卫生、农业专业方面
1.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成绩优异,近5年来教学成绩一直处于本县、本学科前1/5位次且获市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两项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当年在名优生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拥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并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前5位、市科学技术二等奖首位;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3.长期在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对我县农业技术开发、引进、示范,良种选育、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治,在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三)其他专业方面
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教练执训等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选拔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成立评审组织。
(一)成立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选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工程、经济、教育、卫生、农业、其他等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条县人社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积极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一)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二)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按年发放,自批准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发放,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部门发放。
(四)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健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五)所在单位每年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共计1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六)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联系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对管理期内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县人社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多种形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三)岗位或职务(职称)变动、离(辞)职、退休、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市级以上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按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县人社部门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必须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29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沭政办字〔2023〕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前言
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气象探测设备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用于分析和研究天气以及气候变化,是预测、预报气象灾害的基础资料,是应对气候变化和科学决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目 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主要原则
第三节规划依据
第二章城乡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
第三章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基本情况
第二节站址站名变更情况
第三节现状分析与评价
第四节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第四章规划内容
第一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第五章规划实施
第一节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节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附表1临沭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现状情况
附表2临沭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土地规划使用情况
附图1临沭县总体规划图
附图2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1000米范围内平面示意图
附图3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区位图
附图4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障碍物遮蔽仰角
附图5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年风向玫瑰图
附图6临沭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用地性质规划图
附图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审批流程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做好可靠气象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12月);
三、《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
五、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
六、《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七、《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月);
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2015年1月);
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十、《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二章城乡概况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山东省临沭县327国道北特色工业园区内,是国家级气象观测站。
临沭县位于山东省东南部的鲁苏交界处,北依莒南县,西靠临沂市河东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西南与郯城县接壤,东南与江苏省赣榆、东海两县毗邻。南北长45.20公里,东西宽32.90公里,总面积1010平方公里,因濒临沭河而得名。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6′-118°51′,北纬34°40′-35°06′。
临沭县地势北高南低,东高西洼,县境东部和北部为低山丘陵,西部沭河沿岸为冲积小平原,海拔高度均在60-400米之间,全县大小山峰44座,最高海拔394.70米。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3.82%,丘陵占72.82%,平原占23.36%。境内有苍马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和沭河古道风景区等名胜。
三、水文
临沭县水系发达,河流主要有沭河、苍源河、夏庄河等,附属大小支流共113条,其中省级河流1条,市级河流2条,县级河流23条,镇级河流87条。总长约709千米,均属淮河流域。大小水库60座,其中中型2座、小(一)型13座、小(二)型45座。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3.59亿立方米。独特的气候条件造成流域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区域性洪涝或干旱时有发生。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时有发生,对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
临沭县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适宜,具有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等特点。
(一)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4.2℃,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0.1℃,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6.5℃;极端最高气温40.5℃,极端最低气温-20.7℃。
(二)日照。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171.7小时。2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251.0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231.5小时。
(三)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862.3毫米,降水和高温季节同步,表现为夏季多,冬季少,夏季(6、7、8月)降水量545.7毫米,约占全年降水量的63.3%,冬季(12、次年1、2月)降水量为47.5毫米,占全年降水量的5.5%。
(四)风向和风速。年平均风速2.5米∕秒,主导风向为SE,风向频率为15%(历年风向玫瑰图见附图5)。
(五)灾害性天气。影响临沭县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暴雨洪涝、台风、冰雹、干旱、大风、雷电等。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其中2018-2021年台风降水均造成了暴雨洪涝影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县每年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
一、历史沿革
临沭县历史悠久,北沟头龙山文化遗址和郭家山新石器遗址证明,临沭为东夷文化发祥地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临沭县政府驻地由流动不定正式驻夏庄(今临沭街道)。1956年3月,临沭县撤销,南部划归郯城县,北部划归莒南县。1961年8月,临沭县恢复至今。
临沭县辖2个街道、7个乡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244个行政村居,人口68万。人口密度为673人/平方千米。
三、经济发展
围绕建设“鲁南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沂蒙老区‘好日子’示范区、精致美丽卫星城”目标,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2022年拥有高端化工、高端装备、新材料等五大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194家,是国内规模最大、品牌最响的优质肥料生产基地、柳编产业基地。
第三章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基本情况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始建于1962年1月,位于临沭县夏庄镇东南湖,1999年1月迁至搬迁到临沭镇三八岭,2015年1月迁至郑山街道北沟头村。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已建有温、压、湿、风、降水、日照、能见度、天气现象、冻土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测得的气象观测资料参加全国交换,资料上传国家和省气象中心,传输频次为每分钟一次。
1962年1月1日创建时名称为临沭县气候站,由临沭县人民委员会领导,农业局负责管理,山东省气象局为业务领导单位。
1971年3月更名为山东省临沭县革命委员会气象站。9月起,气象部门由县人民武装部和县革委会双重领导,气象站属于县人民武装部领导。
1979年10月称为临沭县气象局。
1980年11月管理体制改为由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领导,以部门管理为主,实行垂直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延续至今。
1984年8月更名为山东省临沭县气象站。
1988年8月更名为山东省临沭县气象局。
2023年1月1日由国家一般气象站调整为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拔海高度90.1米,区站号58032。
临沭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在地域地势较为平坦,以农田为主,周边地表物体现状情况见附表1。观测场海拔高度为90.1米,同时它也是分析临沭天气、气候以及气候变化的气象依据,是天气预测预报的基础性气象资料,代表着临沭县区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目前观测场四周土地使用情况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其观测数据资料能够真实反映临沭县区的平均气象状况。
本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范围是以气象站观测场为核心,半径1000米区域。
二、准确性分析
目前气象观测站地面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按照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现有地表物体分布状况、距离、高度等情况,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标准。场外四周空旷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由此环境中获取的气象观测资料能够较真实反映和代表临沭县区域内的实际气象状况,是分析临沭县天气、气候以及气候变化的重要依据,是天气预测预报的基础性气象资料。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1000米范围内平面示意图见附图2,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障碍物遮蔽仰角见附图4。
三、连续性分析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62年启用至今,气象观测工作从未中断,建档气象资料保存完整,连续性资料超过60年。两次迁站期间都进行了对比观测,根据对比观测资料分析,未对气象观测资料的质量产生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取得的气象资料具备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因此,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必须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
站址周围没有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和铁路、公路、工矿、水体等,无干扰源和污染源,南面为特色工业园区,其他方向没有规划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见附表2、附图4,附图6),有利于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长期稳定。
根据要求,在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经过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见附图7)。
按照2020年修编的《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气象观测站所在的区域以农田、村庄、绿化用地为主,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性质规划。
第四章规划内容
第一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本次规划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以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规划保护区,核心规划保护区以外按照遮挡仰角进行高度控制。
该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将作为临沭县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本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详细控制依据,确保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障碍物满足气象探测要求。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立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一)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二)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
(三)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四)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气象站周边探测环境必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标准要求。视距气象站观测场距离以及方位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宽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一)保护范围
以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即障碍物控制区。
(二)保护期限
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三)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畅通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SE)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四)对障碍物的限制
1.控制区范围内,障碍物任一点高出观测场平面(拔海高度90.1米)的高度与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比应小于1/10;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在日出(60.9°~119.1°)、日落(240.9°~299.1°)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五)对影响源的限制
1.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00米;
2.铁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00米;
3.公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0米;
4.人工建造的水体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00米。
第五章规划实施
第一节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
临沭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临沭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在用地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临沭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对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四、本规划由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临沭县气象局联合编制,报临沭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临沭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临沭县气象局意见,报临沭县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咨询】:县气象局
电话解答:0539-6202121
现场解答:临沭县327国道特色工业园区。
沭政办字〔2023〕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临沭县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打造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建设全国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专项工作方案》、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24号)、临沂市教育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专项工作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临教基字〔2023〕7号)、中共临沂市委教育工委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专项工作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临教办字〔2023〕13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教育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深化乡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建强优秀教师队伍,关爱特殊儿童群体,提升教育内涵质量,加快推进教育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县。
到2027年,城乡一体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全面建立,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条件全面改善,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乡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县城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之比降至1.05以内,力争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水平。到2035年,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乡村教育独具特色,服务引领乡村振兴的功能充分发挥,形成覆盖城乡、普惠共享、公平持续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1.深入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全面加强党对乡村学校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带团建、队建,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乡村学校“一校一案”制定全环境立德树人实施方案,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责任,突出学校、家庭、社会、网络、心理五维协同,推进德育队伍梯级培养,丰富德育体验载体构建,打造特色德育品牌活动,实现“一月一主题、月月有活动”。开展乡村文明校园、绿色校园、书香校园、温馨校园创建活动,以办学理念为核心,因地制宜改造提升校园文化建设,使校园更加规范标准、安全卫生、温馨舒适,持续强化校园环境育人功能,让校园处处成为德育场所。加强乡村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标准化建设,发挥市、县级家校共育示范学校带动作用,适时遴选推荐优秀家长学校及优秀家长学校课程。依托文明实践所(站),普遍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充分利用乡村自然人文资源,组织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致富能手、乡贤名士进校园,以校本课程、课后服务等形式,开设特色课程、丰富课堂内容,不断挖掘乡村育人元素,形成育人合力(县教体局(县委教育工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团县委、县妇联、县发改局、县文旅局配合)
2.全面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实施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系列工程,2027年所有乡镇驻地学校均达到省定II类以上办学条件标准。全面改善乡镇驻地学校寄宿条件,支持有需求的地方在乡镇驻地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小学。实施乡村幼儿园规范化建设系列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补齐乡村幼儿园游戏场地、保教设施、幼儿书籍、玩教具等短板,2027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校车接送和午餐标准配备等服务的基础上,稳妥撤并办学质量低、生源持续萎缩的小规模学校或教学点,妥善处置撤并学校或教学点资产。(县教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优化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实施乡村教师配备工程,加强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及时核定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偏远乡镇等生源少、教学点较多的中小学,或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的农村学校、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教职工编制,县域内超出基本编制标准部分,由县统筹解决。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配齐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区内教师“走教”制度,在考核评价、绩效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走教”教师倾斜,由县级统筹制定具体政策。持续落实公费师范生培养制度,为乡村学校培养优质师资。深入实施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全面落实“县管校聘”改革,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实行新任职教师前两个聘期城乡学校捆绑聘用制度,自2023年起,新招聘教师应优先满足乡村学校需求,原则上到城区学校跟岗锻炼1-2年后返回乡村学校任教。新任职的省属公费师范生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其农村服务年限可分段合并计算。(县教体局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配合)
4.着力建强乡村教师队伍。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学历提升计划,2027年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学历普遍达到本科层次。切实发挥县域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试点县作用,抓好乡村教师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在“三名”工程建设等评比表彰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每年遴选推荐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参与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严格落实省、市关于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有关规定,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实现城乡之间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县教体局牵头,县委编办、县人社局配合)
5.加强乡村教师关爱激励。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开展乡村教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根据需求推进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满足乡村教师居住和生活需要,力争覆盖到小学、幼儿园等各个学段教师需求。落实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由县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县教体局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在最美教师、特级教师等各级各类宣传选树、资质评定中向乡村教师予以倾斜。落实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提高教学实绩权重。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和社会救助。(县教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配合)
6.培育配备乡村优秀校长。实施乡村校长培养工程,加大乡村优秀校长培育配备力度,严格校长选任条件,遴选一批政治素质好、教学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城区年轻(专业化)校长后备干部到乡村担任校长(副校长),到2027年底,县域内45周岁以下乡村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原则上达到50%以上。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城乡定期交流轮岗机制,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任期的校长或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城乡学校交流,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实施乡村校长县级专题培训,新任职校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前任职资格培训,5年内实现校长轮训全覆盖。(县教体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配合)
7.全域推开强镇筑基改革。全面增强镇域驻地教育公共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创建省级试点,“十四五”期间支持2个乡镇开展县级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实施。组织年度考核评价,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农村学校管理机制,结合义务教育学区制度,选优配强乡镇学区(联区)主任,主任由乡镇驻地的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兼任,教育指导员由乡镇驻地的中小学相关人员兼任,负责学区(联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实现学段衔接、贯通培养。完善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学段整合为三个或多个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一校多区、一园多点”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效益。(县教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委编办、县人社局配合)
8.构建城乡协作发展共同体。实施强校扩优梯次发展行动,以集团化、联盟化等方式,通过“1+N”托管、挂牌等方式推动城区优质学校与乡村学校结对共建,签订协议、捆绑评价,2023年县域内乡村学校强校扩优覆盖率达到40%以上,2025年实现结对全覆盖。完善城乡学校一体化教研制度,支持城区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在乡村学校建立工作室。以城区优质学校为龙头,建立城乡教研共同体,推广乡镇间联片教研模式,提高乡村学校教研水平。全面落实县教研员帮扶乡村学校制度,县教研员每人至少联系帮扶1所乡村学校,每学期到联系学校指导教学、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积极推动全县网络教研对乡村学校的全覆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乡村学校建立实习实训、教科研基地,选派专业人员支教送教,支持乡村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县教体局牵头,县科技局配合)
9.推动县域高中阶段教育内涵发展。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计划,加快高级中学建设进度,深化高中招生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县域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提升县域高中教育质量。扩大县域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县域内高中学校协调发展。实施普通高中强科培优计划,支持县域普通高中建设省、市级学科基地,深化特色高中建设,促进特色多样办学。积极发展优质中职学校,建设集中职教育、五年制高职教育、社区教育、技术推广、技能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为一体的职业学校,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县教体局牵头)
10.创建乡村学校特色品牌。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实施乡村学校美育体育“一校一品”行动计划,指导乡村学校开发田园课程、田园游戏,开展耕读教育,组建体现区域风貌、彰显当地特色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实践活动社团,适时组织评选,至2027年,每年遴选推荐一定数量乡村学校特色精品示范课程。发挥好乡村“复兴少年宫”作用,每年遴选建设一批乡村学生研学基地,推动基地、学校联合开发乡村研学课程,支持每所学校建设至少1处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学校开发“责任田”“农事园”,设立集体劳动周,将劳动教育课堂延伸到大自然。发挥“流动少年宫”作用,积极推动省、市、县级青少年宫与乡村学校建立定点联系机制,将优秀师资及特色艺体、科技课程送到乡村学校,合力推动学校特色课程和社团开发建设。实施“乡村学生进城拓展视野计划”,建立城乡协作校际联盟,组织乡村学校学生进城开展研学旅行、志愿服务、职业体验等校外实践活动,引导乡村学校学生开拓视野、发奋图强。发挥乡村学校小班化优势,开展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鼓励乡村教育改革创新,支持乡村学校争取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县教体局牵头,县文明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文旅局配合)
11.加快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乡村数字校园建设攻坚行动,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推动乡村学校网络提速扩容,支持乡镇驻地学校录播室建设,2025年全部实现“千兆进校、百兆进班”、乡镇驻地学校录播室全覆盖,及时更新维护教室多媒体设备和信息化教学设备,夯实乡村教育信息化基础。推进乡村学校“互联网+”教与学模式改革,加强以同步课堂应用模式为基础,促进“三个课堂”(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等模式在乡村学校普遍推广应用。依托现有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平台,分层分类汇聚优质学习资源,供乡村教师使用,推动乡村地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常态化应用,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县教体局牵头)
12.优化乡村特殊儿童关爱服务。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保障乡村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依托设在乡镇的小学和初中实现乡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指南,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动态完善留守儿童台账,实施“希望小屋”“希望学堂”等公益项目,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全面成长发展。健全乡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失学辍学常态监测机制,“一人一案”跟进即时劝返措施。建立乡村学困生成长档案,健全个性化帮扶机制,保障学生完成学业。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学前教育阶段,免除困境儿童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发放生活补助,确保困境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关注孤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群体,确保乡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县教体局牵头,团县委、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卫健局配合)
三、组织保障
13.强化统筹协调。将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县级层面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编制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县教体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把推进乡村教育振兴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务求工作实效。(县教体局牵头,县委农办、县发改局配合)
14.开展实验试点。坚持全域推进、试点先行,分领域、分专项遴选一批乡镇开展建设试点。试点优先向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省级示范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倾斜。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探索,打造本级试点,积累工作经验。(县教体局牵头,县委农办配合)
15.构建研究平台。依托临沂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建立的乡村教育发展研究平台,增配专业力量对乡村教育发展重点问题开展研究,积极设立乡村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对乡村学校和幼儿园质量发展、队伍建设、课程教研进行诊断、评价、指导。(县教体局牵头)
16.严格督导考核。将乡村教育振兴纳入各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评价,将城乡间优质均衡综合差异系数作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学校单独评价体系,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县教体局牵头,县委农办配合)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字〔202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临沭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政字〔2023〕24号
2022年,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引导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进一步了拉近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为激励先进,决定授予店头镇等3个镇街、县卫健局等20个县直单位“2022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高晓雨等69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进一步提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23个)
1.镇街
店头镇 郑山街道 石门镇
2.县直部门
县卫健局 县教体局 县综合执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社局 县公安局 县交警大队 县住保中心
县交运局 县商务局 县医保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消防大队县人民医院县住建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投集团 县委编办 县信访局 县融媒体中心
二、先进个人(69人)
高晓雨 王镇江 韩明锐 黄振华 高 珍 马春丽
王裕栓 解朝明 张秀彬 袁丽娜 马珊珊 俞 静
尹曙光 王子通 袁堂梁 伏明军 孙士龙 刘书涛
陆宪涛 洪 淳 谢 琳 刘 滢 高子凯 田忠梅
史纪超 马 堃 王 婧 张 磊 丁付永 闫朝辉
潘东超 王 鑫 刘玉华 任柯臻 赵 鸽 高 云
王 宁 杨 华 刘 毅 刘 强 伏祥永 姜锦根
孙克钦 孙鹏飞 朱宝娟 陈晓磊 吴 蕾 袁 红
刘 杰 郑爱霞 曹海卿 孙荣友 王苗苗 张为超
刘 庆 高晓飞 景洪璋 刘耀泽 伏开桥 李柯杙
袁 强 胡笑笑 刘晓伟 刘晓娟 张东青 高 梅
姚晓莉 崔 芳 张思敬
沭农发〔2023〕8号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围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聚焦粮食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升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农业生产过程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为根本,把服务小农户作为项目支持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项目安排服务小农户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二)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首要支持方向,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种粮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提高普通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集中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三、项目支持内容
(一)重点支持粮食生产。项目重点支持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在整村、整镇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的全程托管,避免撒胡椒面,发挥项目资金的集聚效应。
(二)重点支持示范区。鼓励集中连片开展以全程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安排要在遵循项目管理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实施。
四、项目补助标准、对象及方式
(一)补助标准。在补助方式上,采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先服务后享受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服务组织要根据县统一制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组织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减免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金额,在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用时给予直接扣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服务组织。在补助标准上,按照单季亩均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原则,防止“政策垒大户”。开展托管服务的,如服务对象为小农户50亩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为100%;服务对象为规模农户50亩以上的,项目补助标准为9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两个以上。鼓励服务组织在提供耕种防收产中服务的基础上,向产前、产后为农户统一提供化肥、种子、农药等生资采购和粮食存储、产品营销等服务内容延伸,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益。
(三)补助方式。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任务实施完成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服务环节和实际作业量兑付补助资金。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补服务组织,也可以兼顾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上级分配项目任务面积并结合实际制定我县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内容、支持对象、实施范围、实施面积、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运行机制、资金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
(二)服务组织确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就近服务、优质服务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服务组织机具规模、服务能力、服务价格、信用程度等因素,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规模较大、服务信誉良好、服务水平较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的服务主体。如项目补贴直接补贴小农户,服务主体的确认可以从合作社名录库中择优选择或自愿报名。
(三)核实服务量。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要与农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报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组织、镇街、村委对作业服务内容、面积进行核查并在《镇级验收报告》上三方签字。同时将相关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视情况核减或取消作业补贴。项目实施中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安装与应用,原则上具备条件服务环节要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面积核实、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服务组织作业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实施效果、资金到位等方面进行验收,同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化服务质量进行跟踪问效,重点了解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问卷调研,重点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聚焦粮食生产、服务小农户的覆盖面、服务满意度进行比例调研。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台帐,做好资料收集存档工作,以备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气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供销联社等部门及各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成立临沭县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开展项目技术指导,协调各镇街做好项目落实和政策典型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镇街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二)强化实施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弄虚作假、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强化资金监管。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项目实施不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代理的申报,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宣传的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技术讲座、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专题培训,对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推进思路和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进行深入讲解。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模式,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5日
沭政字〔2023〕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期(2024年-2026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示范期
(2024年-2026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确保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全链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保护机制,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推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县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2024-2026年的具体目标。
争取通过2024年-2026年三年的示范期建设,实现各项知识产权指标明显提升,以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地位。具体目标如下:
1.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相关政策法规,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更加健全有效;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完善《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沭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进一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氛围。
2.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明显提高。全县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明显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到2026年,实现全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倍增;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和有效量稳定在全市领先水平,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推进和完善版权保护,版权自愿登记量、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量稳步增长。
3.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提高。积极引导、推动、扶持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围绕我县主导产业,支持引进优秀专利实现产业化,不断提高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专利产品产值占工业产品产值的比重不断增加。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推动更多的中小企业“知产”变“资产”。
4.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成效突出。完善我县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积极开展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专项维权行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公正、高效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肃查处假冒专利等侵权行为,依法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侵权假冒等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5.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数量超过120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支持鼓励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内开展各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依托临沭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洽有关信息传媒公司,逐步建立我县专利信息数据库。
6.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3.15”“4.26”等大型广场宣传活动及“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医院”等特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5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1.积极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落实《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对专利大户奖励扶持,引导和支持各种优势资源向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集聚。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专利导航分析为重大科研项目全过程提供决策依据,开展专利挖掘布局、专利预警分析,稳步提升发明创造的数量质量。
2.增强产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对主导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支持和引导,增强产业知识产权新优势和竞争力。加大高端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3.强化知识产权发展导向作用。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把是否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时,以是否实现再创新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指标,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集中管理、委托管理服务,加快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2.推动知识产权落地转化。积极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县级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一批拥有高价值专利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高价值发明专利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或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生产等形式,引进适应临沭实际的国内外高科技专利技术和产品落地转化。
3.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中的导航作用,鼓励高端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传统和特色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产业领军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将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为企业发展方向、定位和路径提供指引。
4.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实省、市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按照LPR贴息60%的补助政策,大力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研发或开展专利许可和转让交易,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加强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执法效能。
2.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工作机制,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协作,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宣传教育和打击震慑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力度。
(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各方力量,加强全县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有专人负责到逐步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2.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和引进服务质量优、信誉好、水平高、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我县设立服务点,引导服务机构和企业深度交流、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加各项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知识产权政企服务联动机制,深入企业提供上门服务,为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五)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1.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3.15”“4.26”等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2.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在全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广大技术人员中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普及性培训,抓好重点企业的提高性培训,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等,提高决策人员、科技人员、营销和管理人员运用发展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
四、工作步骤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24年1月-2024年4月。
内容:完善全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024年5月-2026年9月。
内容:在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26年10月-2026年12月。
内容:认真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完善验收材料,迎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检查验收,并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整改存在问题。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时间:2026年12月及以后。
内容:在全面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目标后,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和水平,巩固创建成果,努力形成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保护有力、运转顺畅的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示范期间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部署,完善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听取知识产权工作汇报,及时调整和充实工作重点,解决存在问题。要求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强化协同协作意识,密切配合,将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
1.更加突出以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专利运用为导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和《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2.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各种政策支持的前置条件。
3.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知名度。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加大政府投入。把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支出列入县财政一般预算,逐步提高县财政知识产权资金投入。
2.引导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特别是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要设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以及转化实施等。
(四)严格目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镇街、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将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题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对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营造浓厚氛围。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坚持普及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通过“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渠道和途径,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的浓厚氛围。
【政策咨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5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沭政办字〔202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创建山东省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创建山东省省级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水平,推动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扎实推进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为契机,补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各项短板弱项,创新监管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主导、市监指导、部门协作、企业主责、多方联动”的临沭特色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健全事前加强预防,事中强化保护,事后增强维权追偿的全链条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全面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成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服务到门,靠前服务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创新试点为契机,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改革力度,建立有效的创新成果保护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基础,提升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堵塞商业秘密泄密漏洞。强化政策扶持,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加强监管执法和维权保护力度,三年内构建“政府主导、市监指导、部门协作、企业主责、多方联动”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保护效能,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以现有的5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为模板,在110家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入库企业复制推广。在此基础上,全方位辐射带动全县企业提高商业秘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确保2025年实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流程创新
本着示范先行、规范运作、逐步推开的原则,以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为模板,在全县企业建立规范、统一、便于实用操作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组建商业秘密维权机构,完善配套设施。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上墙公示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制度,在重点区域张贴涉密场所标志,配置电脑、档案橱、移动存储等硬件设备。
2.健全制度架构,优化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章程,增加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制定涉密资料、物品收发、流转、使用、存储、维修、销毁等全链条管理规定。完善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在泄密情况发生时及时止损、固定证据。在保密培训、会议、来访等方面指导建立相应保密工作制度。
3.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复制推广。细化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认真总结示范单位创建经验,按照逐步推开的原则,以点带面,在全县企业中进行复制推广。
4.规范工作流程,跟进指导服务。编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流程图和企业商业秘密受侵害维权流程图,在规范、准确的基础上,把复杂的工作流程简单化展示,通过列表、图文对照的形式固定工作流程,便于企业实用操作。印发《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规范指导手册》,推广使用《员工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委托加工保密合同》《企业技术保密协议》等格式化文本。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
1.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季度会商对接制度,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规范,推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的快捷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研讨商业秘密保护难点问题和有效措施,深化“线索共享、手段互补、执法联动”,增强护密维权工作合力。
2.健全行业自律协作机制。指导企业组建商业秘密保密行业促进会,健全协会制度和完善运行机制,构建行业自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
1.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按照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深入了解企业维权诉求,严厉打击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形成监管执法的震慑力。在规范执法办案流程的同时,针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隐秘性,以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执法难、举证难、维权难的特点,增加商业秘密执法硬件装备,夯实执法保障。
2.建立维权专业化机制。建立有关执法部门“管线”、镇街“管面”的网格化监管机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闭环监管。在县市场监管局成立知识产权执法中队,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强化执法队伍能力培养,通过“业务骨干上讲台”“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培育商业秘密保护专业骨干人才。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受理举报投诉、“互联网+监管”、“进企业对接服务”等形式,广泛收集商业秘密案件线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线索限时报告制度,发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线索当天备案上报,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置。
(四)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体系
1.建立服务指导机构。在市场监管所设立指导站,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措施、制度。在县公证处、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维权咨询、商业秘密事前存证、商业秘密失密补偿等服务。在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每家企业设立一名联络员,将所有联络员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实现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互通。
2.加强第三方服务供给。广泛动员、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培育本地第三方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鼓励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充实职能,增加专业人员,扩大专业覆盖面,为社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
3.建立智力保障机制。成立由山东省政法大学、临沂大学、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等25名学者专家、律师组成的商业秘密保护智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研讨,对企业提出指导建议。同时,对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进行研讨,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学术、专业支持和智力保障。
(五)加强涉外维权援助保障
1.强化风险预判。结合临沭县经济发展特点,成立外贸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以县域内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的史丹利集团、金正大集团、常林集团、金沂蒙集团、戴克生物等企业为重点,建立海外维权案例数据库。加大与广东、上海、浙江等具有海外维权经验地区的交流,建立本县涉外案件的快速响应、跟踪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临沭企业海外维权实操化,完善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
2.营造良好开放环境。适应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通过企业产品外销、国内外企业技术合作等途径加强国际交流,宣传推介我县商业秘密保护成果,展示我县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的国际形象。
(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
1.提高企业参与意识。通过走访高新技术型企业、商业秘密执法检查、专题培训等形式,向企业宣传解读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规范员工保密行为,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开展分层分类商业秘密保护业务培训,为企业培养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人员。以座谈会、参观交流等形式,邀请商业秘密维权专家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分享经验,开展一系列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活动,指导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讲解商业秘密失密救济途径,提升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2.跟进对接服务。开展服务跟进指导,拉长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线。成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专班,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服务活动,了解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现场进行法律指导服务。通过微信联系、电话交流等形式,随时就企业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指导。利用大数据分析,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指导服务。
3.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充分运用短视频、直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宣传解读,拓展全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知晓面,凝聚共识,建立社会共治格局,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商业秘密、尊崇商业道德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申请阶段(2023年7月至9月)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申请材料于2023年9月底前报省局。
(二)创新试点启动(2024年1月)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三)示范复制,创新提高(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
在2020年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创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流程、保护机制。通过模板复制、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等形式,在全县110家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入库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在前期示范单位模板复制的基础上,梳理问题,整改提升。每季度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运行效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估。
(四)示范复制推广(2025年2月至2025年9月)
在110家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入库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创建和规范的基础上,以示范企业、示范基地为轴心,对全县企业进行辐射带动和推广复制,全方位提高商业秘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实现全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设全覆盖。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协调调度工作。各镇街、相关部门立足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政策资金扶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资金、装备投入,在融资、土地等方面为商业秘密企业提供有力的政策资金扶持,根据推进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奖补措施,为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夯实基础保障。
附件:1.临沭县政府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沭县政府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智库名单
附件1
临沭县政府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高虎泉 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
赵树才 县人民法院院长
姚晓东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孝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袁 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萱萱 县法院副院长
丁雪芹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崔 猛 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慧 县教体局二级主任科员
陈 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曹传民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县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徐 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刘佰增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县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吴书昕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彦彪 县住建局副局长
邱 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艳飞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吴翠霞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袁振春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裕山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副行长
孙建洲 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沭监管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孝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临沭县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智库名单
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
朱文山 |
13869911856 |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
邰德见 |
13608991703 |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 |
赵国庄 |
13954907876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朱正顺 |
男 |
群众 |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13355393696 |
|
2 |
张 重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884893846 |
|
3 |
姜 红 |
女 |
群众 |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866958785 |
|
4 |
宋金光 |
男 |
群众 |
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7753105736 |
|
5 |
贾艳 |
女 |
群众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001570867 |
|
6 |
王永娟 |
女 |
中共党员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053900199 |
|
7 |
韩春星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669935859 |
|
8 |
刘冰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655393306 |
|
9 |
陈延之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963330209 |
|
10 |
周振兴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853986371 |
|
11 |
高 民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020337966 |
|
12 |
史本诚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969938692 |
|
13 |
龚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69951101 |
|
14 |
胡少怀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853953995 |
|
15 |
刘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53925205 |
|
16 |
胡尊霞 |
女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806921027 |
|
17 |
景海峰 |
女 |
群众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792408082 |
|
18 |
殷方方 |
女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697808111 |
|
19 |
吴立磊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053991063 |
|
20 |
王须峰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053936606 |
【政策咨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5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沭交政字〔2023〕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好“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创建评估工作,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鲁交公路〔2023〕14号)和省、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省、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突出农村公路制度完善和政策创新,加快农村公路发展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进一步优化全县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提高公路建设标准,提升管理养护水平,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以“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现代化经济社会体系建设供坚强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任务目标
按照“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总体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改革创新和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长效体制机制,通过“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行动,实现农村路网结构明显优化,技术状况和安全通行能力明显提升,养护管理全面加强,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逐步提高,切实发挥交通运输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作用,推动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建设好农村公路,切实发挥交通先行官作用
1.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使农村公路建设与优化城镇布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继续实施县、乡、村道的升级改造工程,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完成乡道以上行政等级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同时,有序推进农村公路改造、延伸和联网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先行官作用,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坚持公路技术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要满足《山东省“四好农村路”建设技术指南》标准。县乡道公路宜采用双车道标准,县道公路路面宽度原则上确保不低于9米,乡、村道公路路面宽度原则上确保不低于6米,并按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同时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按照保障畅通的要求,同步建设排水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改造危桥,确保“建成一条,达标一条”。
3.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市场。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重点加强对桥梁和高边坡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新改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工程实体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
(二)全面管理好农村公路,不断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1.深入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县、乡、村各级职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成立以县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各级路长办事机构,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各级路长管辖范围、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路长制”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设置县乡村三级路长及公示牌,使全县上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靠实路长制工作责任。落实“路长制”专项经费,按照《临沭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从2022年开始每年列支预算500万元作为“路长制”专项工作经费,重点用于镇街考核奖励等各项工作。严格检查考核,制定《临沭县公路“路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临沭县路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路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建立完善相关绩效考核制度,严格路长制的组织和监管体系,规范巡查、报告、处置、督查、通报等管理流程。
2.强化路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建立农村公路应急管理制度,依托乡镇交管所进行县道、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做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按照依法治路的总要求,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完善农村公路保护设施,努力防止、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及其他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行为。建立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管理的长效机制,将爱路护路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三)全面养护好农村公路,持续健全管养保障体系
1.扎实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山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16号)、《临沂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12号)精神,制定《临沭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按照年均比例不低于7%的要求,实施路面大、中修和预防性养护工程,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0%,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
2.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养机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政府负总责,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支持政策、规章制度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指导监督。明确县级农村公路管护机构,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管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3.实施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改善公路路况、路域环境。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择优选取专业化队伍;小修及日常养护鼓励实行片区捆绑、条块打包。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加快养护管理信息化步伐,加强路况检测和人员培训,提升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路域环境整治提升工程,以农村公路出入口、穿村镇路段、沿路经营密集路段和旅游线路为重点突破口,对公路路域环境进行集中整治,消除沿线“脏、乱、差”现象,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
(四)全面运营好农村公路,推动交通运输普惠城乡
1.全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一步巩固城乡公交一体化示范县建设成果,推进农村客运转型升级发展,提升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制度,建立农村运输安全运营协调监管机制,保障运营安全。提升“两客”智能监管平台监管能力,提升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摸索经验,以点带面,完善城际、城区、城乡、镇村四级道路客运网络,逐步探索实行城乡公交免费乘坐。
2.发展农村现代物流。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和信息系统建设,打造“互联网+农村物流”工程,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县财政将300万元补贴资金纳入预算,对236个行政村寄递网点进行补贴,形成城乡一体、高效快捷、功能完善的农村寄递物流网络体系,解决邮件、快件“最后一百米”难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供销社、邮政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协调、部门衔接工作,承担规划指导、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制定、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年度考评职责。
(二)强化体制建设。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切实履行农村公路监督指导职责。真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长效机制,推动管养责任、人员和资金投入“三落实”,严格奖惩机制,切实做到农村公路“有人建、有人管、有人养”,确保良好的路网技术状况水平。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重大问题联合协商、重要政策联合制定、重点环节联合督查”的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有序开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建立与物价增长、公路里程和财政收入增加等因素相适应的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筹资力度,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以及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整合各类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账、专用”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开,村居要将村道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工作巡查制度,重点对责任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推进情况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等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市场监管,加强对农村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五)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学习宣传,大力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制度,扩大知情权、监督权,增强基层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护路爱路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各方面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7日
沭政字〔202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安全生产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涌现出一大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扬典型、激励担当作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授予临沭街道等12个镇街及部门“2022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单位”称号,授予井明明等37名同志“2022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新的贡献。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典型为榜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加快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单位(12个)
临沭街道 郑山街道 曹庄镇 青云镇 大兴镇
县教体局 县住建局 县交运局 县文旅局县应急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个人(37人)
井明明 吴广敬 胡 波 李守芹 卓李明 夏风兵
胡丽芳 张萍萍 尹从火 王亚洲 王全玉 李明辉
张志龙 吴清华 武 江 朱 强 李明霞 房广涛
徐萌萌 陈德国 曹康乐 景海涛 张贵侠 蒋 晨
何宗凌 高希永 崔文远 朱天天 于秋华 刘成连
吴浩然 齐 峰 李 明 于治斌 周云杰 刘耀泽
陈业庆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章 养老服务优待
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市、县(区)承担的资金部分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第六条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七条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八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认证,或者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远程网络认证。
第十一条对有残疾评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县(区)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预约或开展上门残疾评定服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准许职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间请假看望、陪护,为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创造条件。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酌情延长陪护时间。
第十三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出资为低保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脱贫享受政策贫困老年人及检测对象中的老年人、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医疗保健优待
第十五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政府资助参保政策。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就医专用窗口,开设老年病科,设置老年病房。
第十八条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第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护理技能培训。
第四章 生活服务优待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候车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低收入老年人按相关政策给予价格优惠。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率达到100%。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别关照。
第二十五条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纯老年人家庭免费或半价使用有线电视。
第二十七条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五章 文体休闲优待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场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等适老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等老年活动场所、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对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提供优惠。
第三十三条在“文化下乡、科技下乡、卫生下乡”活动中,应当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章 维权优待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优先服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
第七章 措施要求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展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动,将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事迹突出的集体列为“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敬老文明号”“五好家庭”优先推荐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动员“青年文明号”集体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三十七条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条件,且不得附加年龄等歧视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财政应当对公交等优待老年人运营成本较大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九条市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老年人优待的落实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优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的家庭。
本规定所称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临沂市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沭综执字〔2023〕4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核准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沭人社职字〔2021〕55号)(沭人社职字〔2021〕56号)(沭人社职字〔2021〕95号)和《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在编在岗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竞聘上岗,现制定如下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用人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通过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进一步健全完善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二)因事设岗原则。根据职能任务及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任务饱满,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择优聘任原则。对参加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比水平、比能力、比贡献,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切实把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的优秀人才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来。
(四)责权利对应原则。体现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能力、贡献、工资相一致,个人待遇与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相对等,真正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强责任心,提高积极性。
(五)空岗竞聘原则。在有空岗的情况下,根据全县统一安排部署,按照量化考核成绩进行聘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宣教科、党建科、执法督察科的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王厚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具体负责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岗位设置
根据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县人社局下达临沭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25个。不设辅助系列,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建设、农业)、经济系列(建筑、财政税收、人力资源),其中四级岗位1个,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1个,七级岗位2个,八级岗位3个,九级岗位5个,十级岗位4个,十一级岗位4个,十二级岗位4个。临沭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5个。不设辅助系列,主系列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档案系列、工程系列(水利、建筑),其中七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1个,十级岗位1个,十一级岗位1个,十二级岗位1个。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专业技术岗位32个。不设辅助系列,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建设、水利、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系列(建筑、财政税收、人力资源、农业经济),会计系列,群众文化系列,社会工作师系列,其中三级岗位1个,四级岗位1个,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1个,七级岗位2个,八级岗位5个,九级岗位6个,十级岗位5个,十一级岗位5个,十二级岗位5个。
五、竞聘岗位数量及职责
(一)竞聘岗位数量
1.高级岗位。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级岗位1名;临沭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七级岗位1名,须取得竞聘岗位相应的职称资格证书。
2.中级岗位。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十级岗位6名;临沭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十级岗位1名,须取得竞聘岗位相应的职称资格证书。
3.初级岗位。临沭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十二级岗位1名,须取得竞聘岗位相应的职称资格证书。
(二)岗位职责
1.高级岗位职责
群文副研究馆员:(1)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计划、组织、决策、协调能力;(2)负责文化、文物、出版等文化市场领域综合执法工作;(3)负责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以及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4)指导中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高级建设工程师:(1)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具有一定的计划、组织、决策、协调能力;(2)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工程设计规范实施工作;(3)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的拟订工作;(4)负责园林植物的种植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各类绿地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5)指导中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2.中级岗位职责
群文馆员:(1)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中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2)组织开展与执法业务相关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和联动执法工作;(3)对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以及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进行监管;(4)指导助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财政税收经济师:(1)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2)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3)参与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人力资源管理师:(1)负责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级晋档、呈报审批等工作;(2)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等工作;(3)负责老干部统计年报工作;(4)参与拟订人事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5)指导助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3.初级岗位职责
助理工程师:(1)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基本进展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2)做好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3)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竞聘范围
(一)局属事业单位。
(二)取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的在编在岗人员。
七、竞聘条件
(一)参加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所聘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须与现任岗位相对应;
6.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或最近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7.现聘岗位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均达到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
(二)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水平人才,可越级竞聘(包括越等级和越层级)。越级竞聘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在聘期内连续越级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或上一个聘期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参加越级竞聘。
(三)聘期期间,取得中高级资格证书的,可参加下一年度岗位竞聘,其腾退岗位可组织重新竞聘。
(四)正高级、高级岗位聘任满员时,不再组织竞聘;没有满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竞聘。
(五)中级岗位聘任满员时,不再组织竞聘;没有满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竞聘。
(六)全员竞聘时,持有正高级、高级、中级资格证书落聘的,同步参加低一层级竞聘。
(七)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八、竞聘程序
1.制定年度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征求职工意见,经局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收集竞聘人员资料,由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所提交的资格证书与人事档案不符的,以人事档案信息为准。
3.量化考核。局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量化考核,依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保留三位小数)不分职称系列和岗位设置,依次确定各等级岗位聘任人员。
九、量化考核办法
综合考虑参加岗位竞聘人员的工龄、学历、职务、职称年限、民主评议等情况,以量化赋分的形式作出评价。
(一)工龄赋分。以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为准。时间计算至竞聘时当月止,每年0.5分,不足整年不计分。
(二)学历赋分。以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最高学历为准。初中0.5分,高中及中专1分,专科学历1.5分,本科2分,研究生2.5分。
(三)现任职务赋分。以局党组会议研究调整通知为准。科室负责人10分,主持工作的副职8分,享受科员级正职待遇的7分,科员级副职5分,享受科员级副职待遇的3分。
(四)职称年限赋分。以资格证书公布时间(生效时间)或批准日期之日为准,时间计算至竞聘时当月止,每年2分,不足整年不计分。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共计10分,采用实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班子成员20%,副科级及以下干部80%计入总分。
十、岗位聘任
(一)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二)对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四级岗位(含)以上岗位,每个聘期5年,四级以下岗位,每个聘期3年。
十一、纪律要求
为了确保竞聘工作的圆满完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搞事先内定,不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方案。
2.打分要客观公正,不打人情分。
3.竞聘人员要端正态度,不得弄虚作假、搞拉票等违纪行为。
对竞聘中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分,并视情节的轻重确定本次竞聘的结果是否有效。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关心国防建设、关爱军人军属的浓厚氛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联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兵妈妈”“最美好军嫂”“最美兵支书”“最美退役军人创业者”“最美拥军人物”等系列评选活动。在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环节,决定对蔡学阳等10名“最美退役军人”、顾伯堂等5名“最美兵妈妈”、仓红红等5名“最美好军嫂”、王怀涛等5名“最美兵支书”、陈孝伟等5名“最美退役军人创业者”和刘乃洽等5名“最美拥军人物”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同志倍加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举措,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投身双拥共建、助力国防和“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建设事业,持续发挥好示范和引领作用,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附件:2023年全县“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兵妈妈”“最美好军嫂”
“最美兵支书”“最美退役军人创业者”“最美拥军人物”名单
中共临沭县委组织部 中共临沭县委宣传部
临沭县妇女联合会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沭人武部政治工作科
2023年7月26日
附件:
2023年全县“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兵妈妈”
“最美好军嫂”“最美兵支书”“最美退役军人
创业者”“最美拥军人物”名单
一、最美退役军人(10名)
蔡学阳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陈文涛 县纪委
高平希 县应急管理局
高 媛 临沭街道第一小学
胡顺江 县纪委
李 杰 玉山镇中心小学
施凤成 店头镇派出所
吴 斌 县行政审批局
袁 军 县法院
云成富 县卫健局
二、最美兵妈妈(5名)
顾伯堂 青云镇
刘 欣 郑山街道
韦余侠 石门镇
魏秀芳 大兴镇
周文玲 店头镇
三、最美好军嫂(5名)
仓红红 石门镇
胡笑笑 城乡规划编研中心
马欣然 临沭街道
糜佩玲 玉山镇
韦 雪 大兴镇
四、最美兵支书(5名)
王怀涛 青云镇
袁晓峰 玉山镇
胡尊永 大兴镇
钟景哲 曹庄镇
丁付通 店头镇
五、最美退役军人创业者(5名)
陈孝伟 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丁海良 临沭县海良果蔬种植家庭农场
万传博 悦阳养老(山东)有限公司
邢自庆 临沂启千商贸有限公司
高 凯 金岸(山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六、最美拥军人物(5名)
刘乃洽 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孙运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经臣 曹庄镇朱村
吴建伟 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相顺芳 县档案馆
沭政字〔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22〕1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2〕108号),加快推进我县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山东、对临沂、对临沭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提供坚强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现代气象科技创新、服务、业务和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能力不断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95%以上,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超过90%,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92%,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达到95%以上,气象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赋能“智慧城市”建设成效更加显著,智慧气象业务能力、气象科技创新能力、气象保障服务能力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气象高质量发展基础
1.建设智能精密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统筹优化和健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形成融合互补、点线面结合、布局科学的现代综合气象观测网。面向现代农业、交通、能源、旅游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脆弱区、敏感区等需求,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优化全县区域观测站网布局。有计划地实施区域气象观测站升级工程,对我县12个区域自动气象站进行设备升级改造:2023年升级2套单雨量自动气象观测站,升级2套区域自动气象站,新建1套6要素自动气象观测站,2024年升级土壤水分自动站和4套自动气象观测站,2025年升级4套自动气象观测站(含交通气象站建设)。健全智能化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鼓励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气象预报系统应用。完善以数值预报释用为基础的现代天气业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技术应用,预报精细化水平显著提高,空间分辨率达到公里级,时间分辨率达到逐小时。强化短时临近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卫星、雷达等多源资料在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中的应用研究,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做好省、市级气候预测产品解释应用,提升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极端性、高影响天气预报预警业务,提升短时临近综合分析与预报预警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精细气象服务系统。丰富气象服务产品供给,围绕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游购娱学康等多元化服务需求,增强公众气象服务供给能力,实现气象预警、气象预报、气象实况、生活气象指数等精准高效主动推送,提升气象服务融入公众智慧生活的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气象信息支撑系统。积极推进数字气象融入“城市大脑”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探索气象数字化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方式和运行机制。在确保气象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民用航空等行业数据双向共享,全面推进气象数据业务建设和跨部门融合应用。升级气象主干通信网络,持续提升网络带宽和质量。强化气象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气象数据资源、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大数据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利城集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1.强化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气象灾害防御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落实极端天气约束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等防灾避险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的气象信息社会再传播机制,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提高气象信息传播的时效和质量。(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发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气象科普供给能力,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内容,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灾害性天气精准预报和提前预警,对局地强降水、短时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龙卷除外)提前30分钟至3小时预报预警;对其它灾害性天气提前6至12小时预报预警。完善分部门管理、上下贯通、区域协同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气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1.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加强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健全高效、畅通的重污染天气数据共享、预测会商、信息发布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要生态系统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完善城市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气象观测网,实现资源汇集共享。应用气象卫星遥感和气象条件影响评估技术,开展城市热岛和沭河湿地的生态系统气象监测评估。推动气象旅游资源保护与应用,发挥红色、山水、乡村、田园综合体等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生态宜居等特色气候品牌创建,助力全域旅游,促进康养产业发展。(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科学调整、优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布局,建设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加强对全县粮食、果蔬等作物生长关键时节的气象灾害动态监测和区域协同作业,面向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雪)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建设智慧化指挥平台,加强新资料应用,开展作业条件研究,升级换代作业装备。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抗旱、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森林防火等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气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
1.实施乡村振兴气象保障行动。加强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粮食产量定量预报,强化“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安全气象服务保障。发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探索“气象+农业+保险”新模式。加强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联合创建生态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点。(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临沭县银保监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城市安全”气象保障行动。强化城区防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城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抵御各类气象灾害能力。加强部门协作,开展主城区分区、分重点行业预报预警业务,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涝、交通出行、建筑节能等气象服务能力,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气象+”赋能行动。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全链条气象服务,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推广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产品。推动气象服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开发多主题气象荐游产品,高标准保障服务经济发展。加强交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精细化交通气象服务。提升能源保供气象服务水平,强化电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调度精细化气象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气象科技创新与人才支撑能力
聚焦气象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将相关气象业务技术研发纳入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气象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推进气象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交通等行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协调发展,鼓励在防灾减灾、农业、生态、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实施科研攻关。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临沭县人才干部培训计划,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深入落实省市气象创新人才计划,依托科技创新团队、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培养高素质气象科技人才队伍,争创发展优势。(县气象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气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相关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气象局与县直各部门的合作,建立县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实施保障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法治保障
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气象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强化气象标准化应用,加强气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推进防雷和升放气球等气象领域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县气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加强对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气象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气象高质量发展。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咨询】:县气象局
电话解答:0539-6217872
现场解答:临沭县气象局(327国道北400米)。
沭政字〔2023〕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考古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的确定
土地开发主体作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申请并配合完成宗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土地开发主体承担。
四、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
1.按程序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2.协调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把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供地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批准的必要条件。
(四)土地开发主体
1.委托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与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2.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申请考古发掘。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五、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提请县政府研究确定,确保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土地出让意见书文保手续办理流程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土地出让意见书文保手续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文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考古勘探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一般应有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界图;
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地面附属物应全部清理,地面硬化层应采取挖沟或钻孔等方式达到勘探工作入场要求;
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三、具体程序(大约2个月时间)
1.土地前期运作主体聘请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写考古勘探方案。(7个工作日)
在履行考古勘探方案报批程序的同时,土地前期运作主体根据考古资质单位要求,组织土地清表作业,于省厅做出批复意见前满足考古资质单位入场施工条件。
2.土地前期运作主体向县区文物部门提出勘探申请(申请书、勘探方案)。(2个工作日)
3.县区文物部门审查无误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报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
4.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通过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报勘探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
5.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批复意见,发给市文化和旅游局。(20个工作日)
6.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发批复意见给县区。(1个工作日)
7.满足考古资质单位入场施工条件后,土地前期运作主体根据省厅批复意见,组织勘探资质单位实施勘探工作(勘探工期100亩-200亩用时约20-3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可由双方具体商定)同时,勘探资质单位开工前需向县区文物部门报告。
8.勘探施工期间,县区文物部门开展检查监管,每个考古勘探项目县区文物部门至少要到现场检查一次勘探工作,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勘探单位的同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备案。
9.勘探工作结束,由考古勘探单位向县区文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文物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勘探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勘探单位出具由勘探人员签字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考古勘探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考古勘探单位出具考古勘探报告,勘探报告后应附有县区文物部门验收意见。(7个工作日)
10.土地前期运作主体提出土地出让意见申请,报县区文物部门,由县区文物部门转报市文化和旅游局。(2个工作日)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勘探报告进行评审,出具土地出让意见。(2个工作日)
【政策咨询】:县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4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河西大街69号文化中心3楼。
沭政字〔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9〕4号),县政府决定,授予李统军等5名同志2022年度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更高标准、更实作风在本职岗位上再创佳绩。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22年度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名单
李统军 |
临沭第一中学 |
刘秀勇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马兰义 |
临沭县人民医院 |
高 娟 |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万胜永 |
临沭县档案馆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