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自然资规发〔2020〕2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党建、文明创建、意识形态、政府信息公开、地价会审、保密、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综治、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双拥、“七五”普法等12个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3日
沭政办字〔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1〕4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函〔2021〕7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规划我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优化融合工作,研究确定热线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热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提升全县热线工作水平。
二、协调机制组成人员
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英杰同志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杰同志任副召集人。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高阳同志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协调机制成员由县府办、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残联、县住保中心、县规划编制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医院、县广电网络公司、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汽运公司、县消防大队、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1)。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三、协调机制联络员
组成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2),具体负责有关任务落实和沟通联络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热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热线重点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签发。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
(二)协调机制专题会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审议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热线归并优化融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三)协调机制责任分工。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群策群力,按照会议确定事项和有关分工认真落实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调度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协调、督导等工作。
附件:1.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2.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络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英杰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副召集人:王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高阳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李长庆县委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李善诚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传国县教体局党组副书记
李烨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唐利华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广场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宋怀华县财政局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照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邵泽朋县人社局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苏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刘彦彪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厚田县交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长
王艳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邱磊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燕华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莹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袁向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子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荣广文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俊江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志忠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办
闫从杰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广彦县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大武县信访局三级主任科员
仓波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办主任
张学玉县融媒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志峰县残联副理事长
吴卫光县住保中心副主任
王兴佃县规划编制中心主任
张远沛县供销联社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
高小莉县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
杨月东县广电网络公司副经理
高翔县交警大队教导员
孔民县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密术茂县汽运公司副经理
王尚攀县消防大队参谋
刘景国临沭街道人大常委会主任
石敬玲郑山街道三级主任科员
王保峰蛟龙镇政法委员
张伟石门镇政法委员
李宝柱曹庄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井明明青云镇人大副主席
毛广霞大兴镇副镇长
徐顺祗玉山镇副镇长
朱亮店头镇副镇长
徐大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高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协调机制召集人批准。
附件2
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络员名单
杨国栋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人
孙腾飞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督查科科长
王伟县委编办监督检查科科长
魏媛县发改局办公室一级科员
王婧县教体局办公室科员
赵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科副科长
贾萍萍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陈超县司法局办公室科员
高虎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史玉林县城投集团综合科科长
吴倩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高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
吴涛县住建局热线办主任
伏祥永县交运局法规科科长
刘凡县水利局办公室科员
王家埔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陈晓磊县商务局一级科员
陈炳如县文旅局产业发展科副科长
曹广中县卫健局政法监督科科长
袁清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科员
李世尧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事员
高松戈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
刘海涛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黄超县综合执法局热线办主任
王仕文县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桂山县信访局接访科科员
田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综合科科员
胡建龙县融媒体中心办公室科员
冯新海县残联维权部负责人
于长浩县住保中心物业科科长
王勇县规划编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邢伟县供销联社办公室科员
曹海卿县医院投诉办副主任
丁海朋县广电网络公司综合部主任
周云杰县交警大队科员
刘菲县供电公司办公室职员
崔芳县汽运公司办公室办事员
王雨飞县消防大队联络员
张伟临沭街道热线办主任
高珍郑山街道热线办主任
曹慧广蛟龙镇热线办主任
马少美石门镇热线办主任
张庆国曹庄镇热线办主任
丁相东青云镇热线办主任
时博茂大兴镇党政办副主任
马珊珊玉山镇热线办主任
高晓雨店头镇热线办主任
胡建光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办主任、东部园区园长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21〕1号),对应调整37项行政权力事项,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相关事项认真分析研究,逐项制定衔接、承接落实工作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上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对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方案、业务手册、监管细则等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同步对应。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承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2月26日前,书面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县政府一楼131室)。
联系电话:6216016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铬化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2 |
县级公安部门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县公安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己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县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 |
|||
6 |
省商务厅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7 |
省农业农村厅 |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 |
|||
8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卫生健康局 |
|||
9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取消(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委托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1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事项下放,与省级相关事项合并调整 |
调整权限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下放市级 |
下放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县商务局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县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3 |
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调整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事项。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4 |
省广播电视局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调整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事项。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
15 |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委统战部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6 |
省自然资源厅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20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1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3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4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5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6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7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8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29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0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31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32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3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34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35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6 |
省市场 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委托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3.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5.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县市场监管局 |
37 |
省市场 监管局 |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
其它行政权力 |
省级下放市级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号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退役军人〔2021〕2号
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领导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经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如下:
党组书记李伟同志:主持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子峰同志:负责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平安建设、团委、妇委会、12345热线办理、安全生产、文明单位创建、宣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财务科、党建办工作;联系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工作。负责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科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军休所长刘方伦同志:主持军休所全面工作。负责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军休服务管理、征兵、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分管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军休服务管理科工作。负责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科室、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副局长屈伟同志:负责优抚褒扬纪念、双拥共建等工作。分管优抚褒扬纪念科、滨海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科室、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服务中心主任韩迅同志:主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政策法规、信访维稳、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会等工作;分管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政策法规科工作。负责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科室、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2月23日
沭政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然后报县政府集中审议公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有效期) |
1 |
临沭县县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6〕74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2 |
临沭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08〕44号 |
2021年12月31日 |
3 |
临沭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09〕51号 |
2021年12月31日 |
4 |
临沭县苍源河河道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0〕10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5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0〕22号 |
2025年12月31日 (延长) |
6 |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
沭政发〔2011〕9号 |
2022年12月31日 |
7 |
临沭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沭政办发〔2013〕9号 |
2021年4月4日 |
8 |
临沭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23号 |
2021年7月31日 |
9 |
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3〕25号 |
2022年10月30日 |
10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14〕25号 |
2021年12月31日 |
11 |
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
沭政办发〔2015〕16号 |
2021年7月31日 |
12 |
临沭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1号 |
2021年9月30日 |
13 |
临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沭政办发〔2015〕25号 |
2021年12月14日 |
14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7号 |
2025年12月31日 (延长) |
15 |
临沭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7〕8号 |
2021年9月15日 |
16 |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沭政发〔2017〕10号 |
2022年10月31日 |
17 |
临沭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7〕11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18 |
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沭政办发〔2017〕23号 |
2022年12月7日 |
19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沭政办发〔2017〕25号 |
2024年12月8日 |
20 |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沭政发〔2018〕13号 |
2023年10月23日 |
21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4号 |
2021年9月30日 |
22 |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5号 |
2023年9月30日 |
23 |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9〕4号 |
2024年6月30日 |
24 |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9〕5号 |
2021年5月31日 |
25 |
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9〕7号 |
2022年10月7日 |
26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9〕8号 |
2021年10月7日 |
27 |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0〕7号 |
2025年6月25日 |
28 |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20〕3号 |
2025年6月15日 |
29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发〔2020〕4号 |
2022年9月6日 |
30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0〕1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31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20〕13号 |
2026年1月7日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临沭县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 |
沭政发〔2009〕11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2 |
临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8〕60号 |
已到期 |
3 |
临沭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9〕2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4 |
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
沭政发〔2009〕30号 |
已到期 |
5 |
临沭县民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资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分户计量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0〕26号 |
已到期 |
6 |
临沭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2〕26号 |
已到期 |
7 |
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沭政发〔2013〕11号 |
已到期 |
8 |
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沭政办发〔2014〕24号 |
已到期 |
9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0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0 |
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3号 |
已到期 |
11 |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沭政发〔2016〕3号 |
已到期 |
12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18〕8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3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0号 |
已到期 |
14 |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
沭政办发〔2018〕13号 |
已到期 |
15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沭政办发〔2018〕18号 |
已到期 |
16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8〕20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7 |
临沭县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发〔2018〕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18 |
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发〔2018〕3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19 |
临沭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09〕5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修改原因 |
拟修改时间 |
1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10号 |
实际情况变化,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计划修改 |
2021年 |
2 |
临沭县城市绿线 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11号 |
该文件相关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依据相关规定修改 |
2021年 |
3 |
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2号 |
该文件相关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依据相关规定修改 |
2021年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其他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诚信考核、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或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般由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沭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办字〔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实现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保证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全县各镇(街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专家服务机制。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吃苦耐劳,扎实肯干,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公开招聘的全职乡村规划师具有应具有城市规划、建筑学、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学、园林景观、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从事城乡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4.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或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乡村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二)乡村规划的配备方式
1.公开招聘。通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职乡村规划师。
2.志愿者征选。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乡村规划师。
公开招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派往镇(街道)担任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配备后,若因人员变动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补充。
三、乡村规划师的职责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全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乡村规划事务,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镇(街道)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向镇(街道)党政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镇(街道)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2.负责协助镇(街道)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兼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指导乡村规划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全域国土空间管理的角度对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等方面向镇(街道)提出意见与建议。
2.负责协助镇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参与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为镇(街道)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职责;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四)必要时列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主管部门办公会和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涉及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
(五)就镇(街道)规划工作向县政府和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专项报告。
五、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加强对镇(街道)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年度考核。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包括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乡村规划师的公开招聘、志愿者征选;乡村规划师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六、乡村规划师工作要求及经费保障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
通过国有企业招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县政府统一确定薪资标准。聘用期间工作称职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
提供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每月累计驻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由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生活、交通等补助,表现优秀的,适当进行奖励。
七、实施步骤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蛟龙镇、青云镇2个试点镇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2021年12月前,完成临沭街道、郑山街道、店头镇、大兴镇、曹庄镇、石门镇、玉山镇共7个镇(街道)的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每个镇街至少配备1名。
根据前期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要求,保障工作经费,制定配套措施。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人员招聘和人事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的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师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对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支持乡村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乡村规划师专职从事乡村规划工作,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取得实效。各镇(街道)要发挥基层主体职能,加强对乡村规划师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确保乡村规划师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对机制。
(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响全县范围内的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雷电等5类气象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防范和应对。
三、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舆情组、应对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凝聚工作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对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气象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沭中队,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等专业力量,安排应急救援突击队,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重点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武警等支援抢险救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
(二)分级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平时分散、战时集中”原则,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气象灾害预警后,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赴县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种类,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机制。县、镇街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救灾物资生产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强化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加强灾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发挥消防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与各方专业力量的联调联战,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四)奖惩机制。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助。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本机制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3.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其它学校(含临沂工业学校)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5.县公安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加强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国省道除外)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做好全县普通公路(国省道除外)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指导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做好安全警示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化场所、景区实施应急处置。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管理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县清雪防滑工作应急预案,对城区内清雪防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加强清雪防滑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清雪防滑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开展清雪防滑,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生活救灾救助物资及公共卫生消杀物品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0.县公路中心。做好全县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国省干线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1.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部署和指导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22.国网临沭县供电公司。做好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3.武警临沭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5.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6.铁塔公司。负责气象应急指挥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交政字〔2021〕3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县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
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根据省市县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活动时间: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深刻汲取相关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两个体系”建设为抓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创造条件,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环境。
二、任务目标
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排查整治工作主要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及省市县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内容开展,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沭交政字〔2020〕16 号)目标任务完成,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为主攻方向,强化“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和应急管理“三个到位”等共性问题排查整治,突出各领域排查重点,确保重点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覆盖率达到100%、隐患排查和整改率达到100%、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一)强化共性问题排查整治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专款专用;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非法建设、非法转包行为等。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3.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是否组织全员参与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等。
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等。
5.组织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等。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等。
(二)行业重点领域排查整治
1.道路旅客运输领域。重点围绕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情况,车辆维护、检测、使用、审验、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检查实名制售(检)票、车辆安全例检、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和消防管理,长途客车凌晨 2 时至 5 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等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包车客运实际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等信息同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信息严重不符的违规行为。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对农村客运班线、客运班车途经的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进行现场勘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暂停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按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部署,2021年底前,全市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范化提升工程,即日起至2021年底前暂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许可(包括现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扎实推进规范化提升。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坚决消除本质挂靠经营。严格罐式车辆达标管理,确保罐式车辆罐体符合有关要求、运输介质与罐体匹配。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确保新进入市场的专用车辆前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做好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加强对相关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及其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单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查违规填报运单问题。加大动态监控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广度和频度,有效运用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监控指标,推动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等。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排查是否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排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岗前培训到位,是否落实年度教育培训。加强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管理,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是否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从严监管并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4.内河水路运输领域。重点围绕船舶设施是否完好,消防救生设施是否可用,船舶航行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要求、是否超载、超限、超航区行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船舶防碰撞、防浓雾、防火防爆、防人员落水,过桥等关键性操作措施是否完备,严查旅客携带危险品登船等问题。
5.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等车辆技术性能保障、安全标识标志、车载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情况。车辆驾驶区域安全防护设施安装情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等。
6.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重点排查工程用炸药、雷管等易爆用品规范管理情况,包括易爆用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等全流程管理制度、管控体系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规范使用,安全操作。排查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桥梁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工作流程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公路桥梁支架、塔装设备等防抗恶劣天气、桥面等高处堆积物防高空坠落、开挖深基坑防坍塌等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工地办公区、生活区的用电管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施工车辆管理及工地交通管控情况,完善相应警示标志等设施,确保工地车辆出入安全等。
7.公路领域。继续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加强对临水、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的排查整治,健全防护措施。实施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确保“十四五”期间完成存量四、五类桥梁改造,全面落实好桥梁日常管护、防范措施。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事故多发路段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8.机动车维修市场领域。重点推进维修企业备案,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等情况,全面加强维修市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排查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事“两客一危”、校车维修维护等行为从严处理。
9.超限超载治理。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督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称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强化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执勤,维护正常检测和通行秩序。对入口和出口称重检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据称重检测数据实施处罚。根据治超常态化要求,联合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落实好《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流动执法,并定期组织集中执法活动,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超四罚”信息。对依法吊销、撤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接受申请办理。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自信息公布之日起 2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将本次集中行动同“三年行动”相结合,坚持力量不减,持之以恒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工作措施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分管负责人要根据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和“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导和推进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借助各类媒介,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集中行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高度重视信息的报送工作,于每周三下午3点前将附件3到附件7报局安全监督科(其中附件3需以文字信息的形式报送),每月8日上午12点前报送月度工作开展情况,6月底,12月底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
1、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检查小组
3、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参考样式)
4、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
5、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问题隐患台账
6、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问题隐患统计表
7、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明细表
8、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2020 版)》的通知
9、检查反馈意见书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吴旭栋 唐 克 王厚田
成 员:韩宝向 王金华 刘 琳 郑伯格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丽
伏祥永 张卫青 卞德运 刘学荣
吴书新 石 凯 臧家星 庞元利
吴国利 殷庆明 王 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活动期间的收集、上报、调度、督导等工作。
附件2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
检 查 小 组
客运组:
王宝启 李 健 王 超 胡顺明
货运组:
王宝启 姜锦根 王 超 孙承章 袁 超
维修组:
王宝启 崔会年 王 超 满啸进
驾培组:
王宝启 葛亮亮 王 超 杨勇昌
海事组:
吴国利 曹广银 刘 勇
出租组:
杜美玲 于恒金 刘 峰 吴绍艳
公路工程组:
卞德运 吴书新 刘学荣 王 勇 刘训训 郇恒伟
“打非”组:
一组:李贞明 李 松 武 杰 刘玉杰
二组:张允林 李守业 陈 述 张志军
三组:李 华 胡顺川 王统山 滕利华 文春雨
四组:王海岩 王洪海 刘德才 刘庆振 张明彦
五组:徐国良 古怀振 刘墩亮 王学宗
附件3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参考样式)
一、县级领导带队检查情况
(报县级领导督导检查活动情况,包括督导时间、督导企业名称、督导发现问题数量等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介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情况,县级领导督导检查情况,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过程中的优秀经验做法和突出工作成效)
三、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宣传报道情况
(简要概述本单位在市级以上媒体平台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情况,相关经验做法和信息稿被国家、省、市三级有关部门采纳或被省、市领导批示的情况重点标注,以便考核加分)
四、曝光信息
(提供需要市级以上部门或媒体进行曝光的情况,以便考核加分)
以上内容当周工作不涉及的可忽略,其他需要补充的自行填写。
沭政字〔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创新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开发区“一区三园”高质量发展水平,更好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约,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做强做优做大特色产业集群,为加快打造“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花园卫星城”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为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主攻项目、培强企业、建好载体、优化服务、创造特色”为统揽,以“产业升级、产城融合、两化融合、链条锻造、实体经济”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临沭经济开发区与滨海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以下简称滨海产业园)、青云工业园、店头工业园高效融合、一体发展,努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提升亩产效益水平,为全县“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和动力引擎。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瞄准工业4.0和中国制造2025,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综合运用市场、行政、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法治等手段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产城融合,集聚发展。按照“一体两翼”总体布局,高水平编制“一区三园”总体发展规划及产业等相关规划,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形成空间互补、产业互促的大项目、大产业格局。
—坚持一体布局,错位发展。将“一区三园”作为整体,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构建形成相互协作、彰显特色的错位发展新格局。
—坚持资源共享,统筹发展。“三园”共享开发区在产业、技术、人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优势资源,同等享受产业引导基金、转贷资金等现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发展目标
到2023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330亿元左右,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县的比重达到50%以上,累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15家左右、创新平台20家左右;到202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400亿元左右,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县的比重达到60%左右,累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7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25家左右、创新平台40家左右。
二、“一区三园”功能定位
锚定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和要求,强化“一体两翼”刚性引领,进一步优化空间规划、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配套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集约节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不断实现新突破,形成功能完善、布局科学、宜产宜居、生态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
“一区”:临沭经济开发区,突出规划引领,补齐配套服务短板,加快产城深度融合,提高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建设临沭西翼城市形象轴。实施百亿级产业跨越工程,推进化工产业减量替代、装备制造产业高端攀升、生物医药产业扩量提质、现代服务业集聚跨越,重点发展高端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及医药中间体、绿色食品、柳编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全县“3+2”产业发展的主阵地、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先行区。
“三园”:滨海产业园,对现有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对接县城向东发展,推进园区向西发展,更好的与县城融合,加快增强园区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道路、通信、能源、环保、安全等配套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物流产业基础设施,逐步推进供暖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设置居住、教育、医疗、公交等公共服务项目,规划建设商务特色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建成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和智慧物流产业,建设临沭东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青云工业园,利用便利的交通优势和生态优势,依托临沂乡村振兴“三步走”,立足全县食品产业基础,着力招引布局健康食品产业集群;对接临沂临港高端不锈钢与先进特钢产业基地,链接全县铸造、零部件等产业基础,着力招引布局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打造支撑全县长远发展的新增长极。积极培育壮大柳木家具、电商物流产业。店头工业园,以“高端化、智能化、融合化、品牌化”为主攻方向,重点培育发展精密铸造、新型铝材产业,打造县域南部产业支撑高地。借助环保、安全生产、能源价格等手段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速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积极推广应用铸造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成立股份公司,努力提高铸造企业发展质量及效益水平。推动现有5家铝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工业铝型材、军用铝型材等中高端产品。
三、发展路径
(一)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经济开发区和滨海产业园建设共享型研究机构、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联盟。推进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升级公共研发检测平台,支持滨海产业园孵化中心、青鸟创业园、科技产业园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平台。有效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作用,更大范围更大力度推进企业与大院大所、高等院校建立深入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
(二)提高招商选资实效。紧盯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布局动向,充分发挥京沪广深等招商联络处的作用,创新实施产业招商、专业招商、优势招商、基金招商,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向“一区三园”集聚,提高招商选资的实效性、精准度、落地率。鼓励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先进地区开展战略合作,承接南方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进一步完善“飞地政策”,落户“一区三园”的飞地项目,项目引荐镇(街、园区)与落户园区所在地税收划分比例执行7:3。
(三)突出龙头骨干带动。聚焦“一区三园”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加快培育综合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创业创新优的高成长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隐形冠军”企业,促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不断提高临沭制造业竞争力。
(四)强化人才战略支撑。以企业为主体,支持采取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面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标杆企业等,招引高层次专业化技术研发、创新创业和经营管理人才(团队)。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启动实施“企二代”培养工程,增强企业家战略思维、模式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能力与水平。推动临沂市工业学校对接“一区三园”人才建设,着力实现专业与产业无缝衔接,通过采取订单、实训等方式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创新园区筹资体制。盘活园区自有资产,鼓励园区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公司,由县级财政注入初始资金,园区将优良资产注入运营公司成倍扩大资金规模,支持运营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基金、战略投资者合作,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等多样化融资模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单独或整体,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或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组建开发区投融资控股公司,实现从单纯的融资平台向市场经营实体转型,并将服务覆盖范围扩大到各分园区。
(六)补齐产城融合短板。市场化吸纳社会资本,推进园区市政工程、公建配套、土地收储、厂房租赁等高效运营。加快打造集金融、休闲、商住、服务为一体的开发区综合服务区,培育创新创业新生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利用门禁系统、电子围栏、综合管控平台等,逐步推进园区封闭运行,加快建设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体系。支持滨海产业园加快建设通信、商贸、教育、医疗等城市功能,形成以产兴城、以城促产融合格局,为入驻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有效节约投资成本。支持青云、店头工业园建设集中式职工公寓、污水处理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一区三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区三园”宏观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一区三园”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扶持政策、管理体制、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园”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十四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一区三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一区三园”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项目培育、载体建设等,按基础设施投入比例和税收贡献实施奖补。设立招商优惠政策发展资金,为“双招双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产业引导基金、企业转贷资金,重点支持“一区三园”发展。进一步加大降本增效力度,对纳税较高或带动力特别大的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四)优先保障用地。实行“土地跟着园区项目走”,科学规划“一区三园”发展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一区三园”工业项目落地,并根据项目财税贡献情况实行阶梯价格。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保障园区转型升级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提高“一区三园”入园门槛,确保招引项目质量。
(五)建立精准帮扶机制。推动服务企业全员化、精细化、精品化,实现服务主体全覆盖。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阶段,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在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实行“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班子、一包到底”,实现全流程“店小二”式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对接难、招工难、融资难等共性难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第二章 购买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社会事务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公益、社区文化、社区事务、社会工作、社会养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法律援助、救灾救助、人民调解、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社会技术服务类。主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业投诉、行检行评、资格认定、科研调查、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服务;
(四)社会劳务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河道养护、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服务;
(五)其他类。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政府重点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就业、公共设施、社区公益、社会工作、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三章 购买形式
第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市场机制效用强弱分为两种形式:
(一)独立性购买,即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购买目标,有可选择性的竞争市场和竞标程序。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信息技术、城市道路养护、河道养护、园林绿化等。
2.只能通过非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社区文化等。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
(二)非独立性购买,即由政府设立非营利组织,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给予一定资金和资源补偿。主要采用定向委托、承包等方式采购,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如文物保护、扶贫等。
2.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的服务,如戒毒、水文水质监测、地震监测等。
第七条 政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逐步扩大公开招标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八条 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九条 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
(一)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重在引导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二)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定价。
(三)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以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
第十一条 定价方法:
(一)全额补贴法。即以服务项目的劳务成本为依据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公共服务的劳务成本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主要适用于社会福利性公共服务等项目。
购买价格=人员基本工资+材料消耗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二)差额补贴法。即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基本生活水平状况进行差额补贴。主要适用于政府鼓励企业单位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基本建设且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成本难以全面准确核算的项目。
购买价格=差额补贴价×服务数量
(三)平均成本法。即购买价格与平均成本相等,财务收支相抵,损益平衡。主要适用于政府不擅长或为完成该服务必须专门负担人员经费的项目。
购买价格=该服务的社会平均单价×服务数量
(四)微利法。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成本加上经营者的合理收益来确定,使公共服务供应者能获得微利。主要适用于同类公共服务的供应主体较多、已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且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购买价格=(成本+利润)×服务数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由购买主体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和预算,明确购买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在购买主体上报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方法,提出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预算。
第十四条 目录公布。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项目和预算确定、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采购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对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公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项目论证和评审结果等。
(三)采购文件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准确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采购活动组织。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
(五)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对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年2月28日。
附件: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
附件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
一级目录 |
序号 |
二级目录 |
商务服务 |
1 |
法律服务 |
2 |
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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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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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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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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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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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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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议和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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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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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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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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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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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绩效评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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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项目评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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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物清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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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商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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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服务 |
1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2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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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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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市容管理及环境服务 |
|
5 |
其他公共设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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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 卫生服务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2 |
检验检疫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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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服务 |
|
4 |
其他健康卫生服务 |
|
公共教育服务 |
1 |
公共教育规划编制服务 |
2 |
公共教育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 |
|
公共教育服务 |
3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展出和推广服务 |
4 |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5 |
其他教育服务 |
|
公共文化 体育服务 |
1 |
新闻服务 |
2 |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
|
3 |
艺术创作和表演服务 |
|
4 |
艺术表演场馆服务 |
|
5 |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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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物和文化设施保护服务 |
|
7 |
博物馆服务 |
|
8 |
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
|
9 |
体育活动与体育场馆服务 |
|
10 |
居民休闲健身服务 |
|
11 |
其他文化体育服务 |
|
信息技术服务 |
1 |
软件开发服务 |
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
3 |
数据处理服务 |
|
4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
5 |
运营维护服务 |
|
6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7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专业技术服务 |
1 |
技术测验和分析服务 |
2 |
测绘服务 |
|
3 |
行业统计调查与分析服务 |
|
4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 |
|
5 |
农林牧副渔服务 |
|
6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社会保障服务 |
1 |
助老服务 |
2 |
助残服务 |
|
3 |
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服务 |
|
社会保障服务 |
4 |
帮困服务 |
5 |
社区服务 |
|
6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
7 |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
其他公共服务 |
1 |
住宿和餐饮服务 |
2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
3 |
租赁服务 |
|
4 |
财政资金存款服务 |
|
5 |
重大课题研究服务 |
|
6 |
监理设计服务 |
|
7 |
其他公共服务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农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临沭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临沭县实际,现将第一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名单公布如下:
临沭街道:禚洪艳 谢印光
郑山街道:景增法 王统光
青云镇: 庞冉昌
玉山镇: 石宗国 李荣晓 李守广
大兴镇: 张会锦 于永国
石门镇: 陈德果 赵学松
店头镇: 张 超
曹庄镇: 卢汝峰
蛟龙镇: 王 博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2021年1月28日
沭农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要求,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不足的短板,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 号)、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实施方案》(鲁牧动卫发〔2020〕19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临沭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临沭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工作实施方案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临沭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要求,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不足的短板,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 号)、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实施方案》(鲁牧动卫发〔2020〕19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临沭县作为生猪养殖调出大县,根据全县实际,计划在现有48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中特聘15名动物防疫专员。
一、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专业素质; 有丰富的动物防疫实践经验; 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 强,且在防疫员招聘考试中综合成绩比较优秀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 3 年(含)以上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
3.具有临沭县户籍或长期在临沭县从事畜牧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
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数量
全县计划招募15名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现有村级动物防疫员同等条件者优先),每个镇街1-2名。
三、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职责
1.为县域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2.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动物防疫技术帮扶;
3.与镇街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结对开展技术服务及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免疫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增强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专业技能和实操水平;
4.为县畜牧兽医部门、基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指定的专业服务;
5.配合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参与基层畜牧兽医站技术推广和服务等工作;
6.参与畜禽养殖统计和信息化基层数据维护等其他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四、确定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在确定初步人选后,经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党组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人选。由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与特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特聘为我县动物防疫专员,聘期为一年。
五、管理与考核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日常工作由基层畜牧兽医站安排,接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管理监督。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解决动物防疫实际问题等为主要考核指标,采取量化打分和实地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挂钩。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服务协议。
六、服务待遇
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发放,详细标准结合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工作任务、工作量等具体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水平,按考核情况发放,现有村级动物防疫员被选聘者,只能享受一份工资待遇。如遇上级支持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沭交政字〔2021〕2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统筹做好全县2021年春运和疫情防控工作,圆满完成全县春运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县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21年全县春运工作组织保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临沭县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代)
2021年1月27日
2021年春运将自1月28日开始至3月8日结束,共计40天。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工作和加强春运疫情防控的意见》(发改运行〔2021〕35号)、《山东省春运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春运工作组织保障方案〉的通知》(鲁春运机制办〔2021〕1号)、《临沂市春运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春运工作组织保证方案>的通知》(临春运机制办[2021]1号)以及全国、全省和全市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筹做好全县2021年春运工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确保圆满完成全县春运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增强做好春运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毫不放松科学精准抓好春运疫情防控,有力有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和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顺畅,努力打造“平安春运、健康春运、便捷春运、温馨春运、诚信春运、绿色春运”,确保实现疫情防控与春运保障“双胜利”。
二、春运形势和运力准备
(一)春运形势
综合研判,2021年春运全县客流量将显著低于常年,预计全县旅客发送量14万人次。主要呈现四个特征: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对春运组织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境外疫情流行加速,国内疫情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春运期间人员集中流动性增大,将加大传播风险,春运组织面临保障旅客便捷出行、货物顺畅通行和阻断疫情传播的多重压力。二是客流结构变化明显。随着我县前期实施减少人员流动的一系列倡导措施,短途客流占比将上升,小客车出行偏好明显增加,节前客流较分散,节后相对集中。三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客运企业前期受疫情影响较大,春运期间个别运输企业和业户容易发生“多拉快运”的行为;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还不稳固,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低温、冰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多发,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四是煤电油气运输保障任务艰巨,对应急运力组织提出更高要求。
(二)运力安排
春运期间,各运输方式运力安排如下:全县拟日均投放客车72辆,日开行110个班次,投入城乡公交车154辆,城市出租车206辆。临沭汽车站开通了县汽车站至高铁站的定制客车和班车,各种运输方式运力充足,能够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三、加强春运工作组织领导
(一)健全协调机制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春运工作要求,建立以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县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指导全县春运工作,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春运结束后自动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春运办)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组织协调春运日常工作,文件以县交通运输局代章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镇街要参照县春运工作组织协调体系建立相应机制。
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注重协调配合,统筹组织春运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加强春运日常运行监测,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科学预测研判,增强运力供给,合理调配运力资源,确保组织有力、推进有序,形成春运工作强大合力,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春运工作保障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任务清单,明确目标要求,明晰疫情防控措施,厘清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和实施。
(三)广泛动员部署
各镇街按照省、市、县春运会议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召开春运工作会议,对辖区内春运工作进行动员安排,强化跨领域、跨区域、全要素、全流程协同联动,早动员早准备,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工作。
四、毫不放松、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
(一)严格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防疫措施
春运期间,交通运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分区分级疫情防控规定,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客座率控制、临时隔离区设置等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健康码核验和体温检测,做好发热乘客信息登记和移交。
(二)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落实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或留岗过年、高校学生避峰放假开学、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等引导措施。鼓励开行“点对点、一站式”直达包车,减少乘客接触。做好客运站快速测温、查验“健康码”和客流引导,严格“一米线”设置,积极开展网上售票、推行电子客票,鼓励采用人脸识别、刷证核验等非接触方式进站,避免人员聚集。
(三)加强乘客和一线职工个人防护
客运一线服务人员要全员规范佩戴口罩,督促要求旅客全程佩戴口罩。加强对客运一线服务人员健康管理,严格日常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在春运开始前对春运一线服务人员实现疫苗“应接尽接”。
(四)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局部突发疫情可能引发的交通管控、客流突变停开等情形,提前制定有关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疫情规模等级,加强应急运力和防疫物资储备。加强实战化演练和队伍培训,确保调度有力、处置得当。
(五)强化春运疫情防控检查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春运疫情防控指导,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春运开始前,要组织对春运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
县春运办将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和省、市春运工作机制办公室要求,进一步细化全县春运疫情防控措施,结合我县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五、压实责任、坚决守住春运安全底线
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在春运开始前对春运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整治,并将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逐级上报,确保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安全隐患彻底整治、重大风险有效管控。
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强化“两客一危”车辆、水路运输、城区公共交通、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全面抓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大桥梁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紧盯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和城乡等重点领域道路,严管严查“三超一疲劳”、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警力投入,维护好场站广场、出入口、安检现场等重点区域的秩序。提前研判易拥堵路段,加强疏堵保畅,及时发布天气路况、分流绕行、安全驾驶等信息,引导群众合理出行,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
海事部门要监督执行船舶水上安全作业,严厉打击各类超载超员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水运行为,严防发生各类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六、优化提升春运服务保障品质
(一)畅通路网通行
加强春运高峰时段、重点路段的路网运行动态监测,提前对春运易拥堵路段和收费站开展排查并制定疏导绕行方案,利用多种方式发布路况信息。提前备好铲冰除雪等物资设备,提高公路疏通效率。在高峰时段,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和远端分流,继续执行高速公路严重拥堵上报制度,对于拥堵超过10公里并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的路段,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春运办,由县春运办逐级上报。加强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运行监测,落实好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
(二)改善售检票服务
要充分发挥电子客票优势,增设自动检票机、安检仪,推广自助实名制检验通道。道路客运要积极开展定制服务,提升联网售票服务水平。
(三)优化运输衔接
交通运输部门要与铁路、民航等部门就班次、客流量等到达信息进行沟通,实现铁路、民航、道路客运、城区公共交通等运输方式的接驳衔接。在客流集中的客运枢纽,要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提升旅客出行满意度。
(四)服务重点群体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要求,保障老年人群体在智能化条件下的出行服务。主要枢纽场站要设立爱心通道、母婴哺乳区等,并落实防护措施。全面落实军人依法优先的有关要求,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供优先服务。规范客运企业价格行为,严格落实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乘车优惠政策。
(五)精准实施志愿服务
按照倡导发动、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大站为主,精简岗位、优化服务等原则,稳妥开展春运志愿服务“暖冬行动”。重点围绕疫情防控宣传提醒、咨询指引等需求开展相关工作。按照“非必要、不上岗”和“谁使用、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强志愿者防疫和服务保障。
(六)确保重点物资运输
提前制定管控条件下的应急物资保障预案,加强物资运输研判,优化运输组织,落实应急运力准备,加强对运输应急和民生物资车辆的通行管理,确保运输通畅,统筹安排好煤炭、油气等能源物资和粮食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
七、营造温馨和谐春运氛围
(一)做好春运舆论引导
要积极与宣传部门、媒体单位沟通,及时报道春运动态,发布春运信息。加强春运正面宣传,讲好春运故事。宣讲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广大群众不扎堆、不聚集,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加强舆情的监测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要积极向市春运办“2021临沂春运”微信报送我县春运工作信息,市春运办将择优向省微信平台推送优质信息。
(二)推进诚信建设
巩固信用交通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充分利用春运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展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倡导诚信服务、文明出行。
(三)关爱一线职工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春运一线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结合节日送温暖活动,对坚守在春运一线的干部职工开展走访慰问。各单位要推动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积极通过调休、补休等方式,保障假期在岗干部职工休息的权利。
八、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一)严格值守强化报告
要在春运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春运“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各镇街、各相关单位每天9:00前将上一日春运情况反馈县春运办,重大情况即时报告,县春运办汇总相关数据报送市春运办。
(二)做好春运总结
春运结束后,各镇街、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市、县春运工作要求,做好春运工作总结,于2021年3月8日前将春运工作总结报送县春运办。联系电话:6097290;联系邮箱:lsxjyjygk@ly.shandong.cn。
附件:1.2021年全县春运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1年全县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表
附件1
2021年全县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凤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高 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清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陈秀焘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周洪刚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乔立东 共青团临沭县委副书记
李善诚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慧 县教体局副局长
王桂礼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 翔 县交警大队教导员
胡吉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唐 克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邱 磊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车家沂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张玉金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晓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王乐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 瑾 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
杨进亮 交运临沭分公司经理
王琪越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临沭网点主任
葛 浩 临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法委员
刘金明 郑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张飞超 蛟龙镇副镇长
李荣伟 石门镇副镇长
张江涛 曹庄镇主任科员
吴爱民 青云镇一级主任科员
陈久斌 大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 萍 玉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永现 店头镇副镇长
附件2
沭卫发〔2021〕5号
各镇街卫生院、各镇街计生办、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原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街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原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导向,把免费孕前优生检查项目纳入县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政府主导、卫健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以宣传倡导为切入点,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从源头抓起,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提高计划生育怀孕夫妇健康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促进出生人口素质提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使符合政策怀孕的育龄夫妇(含流动人口)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2021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优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率达100%,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率达90%。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二)宣传引导原则。广泛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使计划怀孕夫妇及时了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三)知情自愿原则。客观告知受检查者所检查项目的内容、必要性和检查结果的解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科学指导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引导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依法服务原则。参与项目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开展的检查项目相符合的合法执业资质,采购合法的药品(试剂)、检查设备等,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量力而行开展服务,必要时及时转诊,禁止超执业范围服务。
(五)严格保密原则。在项目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受检者个人信息要增强保密意识,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
(一)目标人群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初婚无子女和符合再生育条件经批准生育的;
2、夫妇至少一方具有临沭县户籍或夫妇双方非临沭县户籍但在临沭县居住半年以上的。
(二)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在目标人群计划怀孕前,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内容。
(三)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镇街计生办及村级健康保健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流程
1、村居
(1)服务对象摸底调查
负责对本村居符合免费政策、计划3-6个月内怀孕的夫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每月进行摸底并做好摸底登记工作(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存档,另一份作为镇街和县级回访资料),于次月5日前上报镇街计生办。
(2)孕前服务宣教和引导
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积极宣传孕前优生保健常识,发放优生宣传材料,做好孕前保健动员工作。在对服务对象资格审核的同时,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详细介绍服务流程,方便其接受服务。参照摸底登记,对未及时参加孕前优生服务的人员进行随访、宣教、动员。
(3)孕前优生服务满意度随访
村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入户,负责随访服务对象享受的孕前优生满意工作,收集服务对象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及时上报辖区镇街计生办进行随访。
2、镇街计生办
(1)服务对象资格复审
服务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辖区镇街计生办接受再次资格审核和健康教育知识宣教。对符合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由镇街计生办将基本信息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信息管理平台,对经审查不符合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
(2)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
镇街计生办根据随访结果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和《妊娠结局记录表》,并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信息平台,有异常的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于次月6日前将表格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将异常早期妊娠、不能确认的疑似不良妊娠结局随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核实或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确诊。
3、县妇幼保健院
(1)孕前优生检查
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进行病史询问,按照规范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填写完成免费孕前优性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登记,并做好网络信息录入工作。
(2)孕前优生检查结果反馈
根据孕前健康检查结果,区分一般人群和高危险人群,填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告知书共三联,县、镇街服务机构及受检者本人各存一份。一般人群《告知书》由县妇幼保健院每个月向镇街计生办反馈一次,由镇街计生办负责逐级反馈至受检者本人签收,高风险人群《告知书》,由县妇幼保健院电话联系受检者本人复诊,直接交送受检者本人签收,并进行面对面优生咨询,指导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转诊。
(3)孕前优生健康档案管理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记录应做到一家一档。所有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记录文书,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家庭档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和《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均由县妇幼保健院统一保存。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结算标准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经费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辖区内上年度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辖区内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度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次年予以补足。
根据临沂市结算标准,我县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经费由省、市和县三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省级占80%,市级占5%,县级占1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健局成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做好质量控制。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监督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临床检验室应建立检验前质量保证措施,临床检验项目应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必须达到国家项目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且均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三)做好结合文章。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与年度责任目标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同考核。坚持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同免费婚检和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相结合,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卫健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要求,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纳入年度妇幼健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1: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组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成 员:李娟县卫健局妇幼保健服务科科长
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科长
附件2: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袁克堂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副组长:刘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主管护师
张伟锦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主治医师
尹宁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主治医师
李文芹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医师
刘昌侠 县妇幼保健院超声科主任、主治医师
袁清亮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治医师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