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农发〔2021〕6号
各镇街监管站、局直相关单位:
《临沭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计划》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4日
临沭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临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总体计划》(临农农安字〔202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任务
全年开展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定量检测)不少于470批次(其中种植产品450批次,水产品20批次)、快速检测16600批次以上。
(一)县级。全年开展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定量检测)不少于470批次。主要在蔬菜、水果及主导农产品采收高峰期、农药使用高峰期以及重大节假日等时段开展监测。
(二)镇街。各镇街要根据辖域范围内农产品种类及特点积极开展快速检测(检测任务数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自工作经费情况,适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定量检测),保证所辖区域内合作社、大户、农业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全覆盖。
二、监测范围
“三品一标”认证产品、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种植类)、县级以上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园区、一村一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部分种植散户。
水产品抽样范围主要为产地养殖生产单位。
三、监测的农产品种类
(一)种植类农产品。
1、蔬菜。主要监测的蔬菜品种应抽取当地主要蔬菜与消费品种。种类应在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西葫芦、苦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芸豆、豇豆、扁豆、大白菜、普通白菜、芹菜、菠菜、生菜、蕹菜、茼蒿、韭菜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以上范围,如确需超出,可在茄果类、瓜菜类、豆类、叶菜类、鳞茎类、芸薹属类等蔬菜中抽取。
2、水果。重点监测苹果、桃、草莓等主要水果和时令水果。
3、主导农产品。主要监测花生、地瓜等全县主导农产品。
4、其他。食用菌、茶叶等也应列入主要检测种类。监督抽查的样品种类还应包括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等涉及到的重点、高危品种以及在风险监测中出现的不合格样品种类。
(二)水产品。主要包括草鱼、鲢鳙鱼、鲤鱼、鲫鱼等。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NY/T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品的采样方法》及DB37/T3489-2019《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抽取的样品种类应按规定尽量多抽取,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管理总体水平。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限量值见附表2、3,根据生产实际,部分样品可适当增加其它农药残留检测项目,增加的项目按相关检测标准执行。水产品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判定限量值详见附表4。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根据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19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加强不合格农产品后续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抽样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结果公布制度。加强检打联动,开展有效监管,消灭风险隐患,确保农产品上市消费安全。不合格参数属于常规农药超标的,要对农户进行教育培训,加强生产中农药规范使用的指导;如属于高毒禁限用农药超标的,要进行查处和投入品来源追溯。对检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行政决策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大检测经费投入,确保完成检测任务。镇街监管站要充分发挥镇街速测室、村级速测室及农产品生产基地追溯点速测室的作用,积极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明确任务,密切协作。各镇街要明确任务,主动开展工作;所采样品要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反映当地农产品质量水平,抽样以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为主,其它类食用农产品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检测范围包括“三品一标”生产基地、生产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部分种植散户,原则上对风险较高的重点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批批跟踪检测。各镇街监管站、局直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要进行确认。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镇街监管站要督促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要通过检测,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推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为切实推动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将农产品监测工作纳入年终对镇街的农业工作考核。
各镇街请将本镇街年度监测计划于3月31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质监中心。
联系人:刘庆娟
联系电话:5251931
附件:1.各镇街速测任务分配表
2.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蔬菜水果风险监测农药残留参考限量值
4.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判定依据及判定限量值
附件1
各镇街速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2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蔬菜水果风险监测农药残留参考限量值
附件4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判定依据及判定限量值
沭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名木应设护栏保护,山地砌垒树池,蓄水保土,延长树木寿命。护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较高,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护栏外地面还应作透气铺装处理。
第八条 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检查,预防各种损害,发现古树名木存在枯萎、虫害、火灾、创伤及空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动土施工或铺设通气不良的面层;
(二)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倾倒垃圾,泼倒污水、粪尿或焚烧物品;
(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所在单位应当配置管理员。管理员每季度或半年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管理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入档存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或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以每株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名树古木保护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自然资规发〔2020〕2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党建、文明创建、意识形态、政府信息公开、地价会审、保密、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综治、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双拥、“七五”普法等12个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3日
沭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名木应设护栏保护,山地砌垒树池,蓄水保土,延长树木寿命。护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较高,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护栏外地面还应作透气铺装处理。
第八条 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检查,预防各种损害,发现古树名木存在枯萎、虫害、火灾、创伤及空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动土施工或铺设通气不良的面层;
(二)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倾倒垃圾,泼倒污水、粪尿或焚烧物品;
(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所在单位应当配置管理员。管理员每季度或半年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管理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入档存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或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以每株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名树古木保护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沭政办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及内部机构负责同志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张英杰同志:协助张雷同志工作。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王夫强同志:协助管涛同志工作。负责综合文字、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筹备、文书处理、保密、政策法规、信息宣传舆情、调研、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建设和事务、人事财务、行政接待(车辆管理)、老干部等工作,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县政府政策研究室)工作。分管综合科(秘书一科)、秘书四科、文电科、政策法规科、信息宣传舆情室、人事财务科、行政接待科(机关事务管理科)、县政府招待所。
周大勇同志:协助庄金才同志、刘洪明同志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双招双引”、工会、群团、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结亲连心、驻村帮扶等工作。分管秘书三科、秘书六科、地方金融监管科。
谢斌锋同志:协助陆永春同志工作。协助张英杰同志做好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考核、改革、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大数据、外事、扶贫帮扶、日常学习等工作;主持县大数据中心工作。分管秘书五科、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大数据科)、外事办公室、党建工作科。
王杰同志:协助朱凤华同志、刘家合同志工作。负责政府督查、政府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值班和应急信息报送、热线办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分管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政府职能转变和协调推进科、秘书二科、县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
王统华同志:协助谢斌锋同志工作。
韩宝军同志:协助王夫强同志工作。
袁敬同志:协助胡文君同志工作。协助王夫强同志做好文书处理和保密工作;协助谢斌锋同志做好大数据及相关工作;主持电子政务中心工作。
高阳同志:主持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工作。
陈飞同志:主持县政府招待所工作。
杨翔同志:协助谢斌锋同志工作。
赵志庆同志:协助王夫强同志做好行政接待工作;做好领导活动相关协调工作。
于清春同志:协助王夫强同志做好调研、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胡磊同志:协助谢斌锋同志工作。
班晓东同志:协助周大勇同志工作。
各分管副主任、党组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同时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9〕4号)有关规定,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评审、公示和考察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临沭县首席技师名单公布如下:
史现素 临沂市工业学校
王玉彬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胡顺平 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 莉 临沂市工业学校
徐勤国 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解答:0539-2983200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光明路交汇处150米创业大厦四楼。
沭农发〔2021〕5号
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相关单位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和省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农机监字〔2021〕2号),根据《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等要求,为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县局制定了《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日
临沭县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各级有关要求,汲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县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系列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农机行业领域及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市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着眼长远、长短结合。统筹好当前和长远,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通过排查整治,堵塞漏洞、消除盲区,健全完善管长远的体制机制,推动农机安全生产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隐患即事故、铁腕治理。把隐患当事故处置,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一律严肃处理,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三)坚持质疑保守、纵深防御。要坚持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多重布控,齐抓共管,加强工作联动,以质疑保守的态度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把自身作为风险防范的“最后一关”,没事当成有事、小事当成大事、简单事当成复杂事,扎实做好本辖区本职责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构建起全流程、多层级的安全保障网。
(四)坚持祛扶并举、主动服务。既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农机安全隐患整改,祛疴除病;又要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帮助培养农机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扶正固本,促进农机安全健康发展。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镇街农机安全主管部门要紧盯责任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责任,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分解任务,狠抓措施和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等组织和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其全面落实落细农机安全主体责任,着力在查问题、促整改、抓落实上下功夫。
(二)农机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等场所农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农机合作社,是否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管理指导规范》(鲁农机监字〔2019〕1号),组织农机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
(1)农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①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公布上墙;②设有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合作社理事长担任,并确定一名农机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任务明确;③与农机驾驶人(社员)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
(2)农业机械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情况:①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帐齐全,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②农业机械维修保养及时,农业机械技术状况良好;
(3)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情况:①定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建有隐患排查台帐;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非法改(拼)装情况;③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情况;
(4)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①设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社员)学习活动室、农机安全宣传栏、宣传材料及宣传标语;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社员)安全教育学习,并存有签到表和学习内容记录;③建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农机事故报告等相关工作。
2.农机维修网点,是否严格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重点检查内容:
(1)农机维修安全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2)农机维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3)农机维修网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农机维修安全舆论宣传情况;
(5)农机维修安全应急处置及保障情况;
(6)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农机驾驶培训机构,是否严格落实《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有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且在显著位置悬挂;
(3)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分工具体,是否落实安全责任人;
(4)是否有参训人员培训台账及档案;
(5)教练车、教学仪器设备等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教练车是否悬挂教练车牌;
(6)是否有固定的教练场,教练场是否有安全防护配套设施;
(7)教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是否达到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8)教室、教练场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堆积杂物;
(9)教学人员是否达到5人,并持有省厅颁发的准教证书。
(三)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是否对只签订报废灭失确认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牌证没有收回的变型拖拉机逐一再梳理、核实;是否对异地挂发的车辆进行重点复查,特别是转卖到市外省外地区的车辆,要与原车主取得联系,顺线追踪,尽最大努力收回号牌;是否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结合当地变型拖拉机使用规律,分时段、分地域“随机执法”,及时查扣继续使用的变型拖拉机;对公安部门查扣的变型拖拉机是否及时派人处置,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是否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措施到位,将联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变型拖拉机应清尽清。
(四)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是否按照应急管理“三到位”要求,制定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层级和形式的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是否规范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农机事故统计上报及时,无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是否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各类突发问题。
(五)重点时段安全监管。是否抓好农机作业高峰期、农机事故高发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否做好跨区作业期间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是否统筹做好冬季、春运、重大节假日等时段的农机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堵塞管理漏洞。
(六)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否充分利用农机安全生产月、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采取现场宣传和网络媒体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抓好农机安全宣传;是否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忙季节前后农机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是否切实落实农机宣传“五进”,突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安全驾驶操作常识和农机事故警示教育的宣传引导和培训。
四、工作安排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3月10日)。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级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迅即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深入基层开展全覆盖、拉网式、起底式大排查,县级农机安全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驾驶培训机构,摸清底数,及时上报三类机构明细台账,同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列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经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认领。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查立改,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建立责任清单,限期完成整改。
(二)督导核查阶段(3月15日至4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对各级文件精神是否传达到位,任务、责任是否明确,隐患是否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等进行抽查。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不定期、不限批次随机进行。县级农机安全主管部门将对所有乡镇进行全覆盖、全时段督查核查和工作指导。
对检查中发现的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县局将进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等,作为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对象通报给当地政府;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平安农机”创建及农机安全考核的依据。
(三)巩固提升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各镇街要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照隐患排查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复核整改落实措施情况。对新发现、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要认真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整改评估,避免老隐患反弹,实现新隐患及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将成立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农机化管理科,统筹落实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要积极与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进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镇街农机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包片包干、驻点联系等机制,用好明察暗访、公开曝光、追责问责等手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下沉一线,盯紧现场,及时通报、约谈、督办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效的地区和单位,确保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责任明、台账清、措施实、效果好。
(三)强化源头治理。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人发证等管理工作,严禁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为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落实先上牌、后办补的要求,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与安全监理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农机上牌率、持证率和检验率;加大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力度,加快老旧农机淘汰,减少安全隐患。
(四)抓好整改落实。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确保整改万无一失。要检查自查措施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是否到位。要坚决破除农机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精准执法检查,加强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时段的农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打到痛处、绝不姑息。
(五)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专家作用,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全系统形成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沭政办字〔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1〕4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函〔2021〕7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规划我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优化融合工作,研究确定热线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热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提升全县热线工作水平。
二、协调机制组成人员
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英杰同志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杰同志任副召集人。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高阳同志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协调机制成员由县府办、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残联、县住保中心、县规划编制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医院、县广电网络公司、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汽运公司、县消防大队、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1)。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三、协调机制联络员
组成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2),具体负责有关任务落实和沟通联络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热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热线重点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签发。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
(二)协调机制专题会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审议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热线归并优化融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三)协调机制责任分工。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群策群力,按照会议确定事项和有关分工认真落实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调度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协调、督导等工作。
附件:1.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2.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络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英杰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副召集人:王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高阳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李长庆县委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李善诚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传国县教体局党组副书记
李烨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唐利华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广场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宋怀华县财政局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照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邵泽朋县人社局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苏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刘彦彪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厚田县交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长
王艳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邱磊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燕华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莹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袁向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子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荣广文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俊江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志忠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办
闫从杰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广彦县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大武县信访局三级主任科员
仓波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办主任
张学玉县融媒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志峰县残联副理事长
吴卫光县住保中心副主任
王兴佃县规划编制中心主任
张远沛县供销联社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
高小莉县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
杨月东县广电网络公司副经理
高翔县交警大队教导员
孔民县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密术茂县汽运公司副经理
王尚攀县消防大队参谋
刘景国临沭街道人大常委会主任
石敬玲郑山街道三级主任科员
王保峰蛟龙镇政法委员
张伟石门镇政法委员
李宝柱曹庄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井明明青云镇人大副主席
毛广霞大兴镇副镇长
徐顺祗玉山镇副镇长
朱亮店头镇副镇长
徐大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高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协调机制召集人批准。
附件2
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络员名单
杨国栋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人
孙腾飞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督查科科长
王伟县委编办监督检查科科长
魏媛县发改局办公室一级科员
王婧县教体局办公室科员
赵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科副科长
贾萍萍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陈超县司法局办公室科员
高虎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史玉林县城投集团综合科科长
吴倩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高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
吴涛县住建局热线办主任
伏祥永县交运局法规科科长
刘凡县水利局办公室科员
王家埔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陈晓磊县商务局一级科员
陈炳如县文旅局产业发展科副科长
曹广中县卫健局政法监督科科长
袁清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科员
李世尧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事员
高松戈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
刘海涛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黄超县综合执法局热线办主任
王仕文县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桂山县信访局接访科科员
田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综合科科员
胡建龙县融媒体中心办公室科员
冯新海县残联维权部负责人
于长浩县住保中心物业科科长
王勇县规划编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邢伟县供销联社办公室科员
曹海卿县医院投诉办副主任
丁海朋县广电网络公司综合部主任
周云杰县交警大队科员
刘菲县供电公司办公室职员
崔芳县汽运公司办公室办事员
王雨飞县消防大队联络员
张伟临沭街道热线办主任
高珍郑山街道热线办主任
曹慧广蛟龙镇热线办主任
马少美石门镇热线办主任
张庆国曹庄镇热线办主任
丁相东青云镇热线办主任
时博茂大兴镇党政办副主任
马珊珊玉山镇热线办主任
高晓雨店头镇热线办主任
胡建光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办主任、东部园区园长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21〕1号),对应调整37项行政权力事项,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相关事项认真分析研究,逐项制定衔接、承接落实工作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上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对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方案、业务手册、监管细则等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同步对应。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承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2月26日前,书面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县政府一楼131室)。
联系电话:6216016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铬化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2 |
县级公安部门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县公安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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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自然资源厅 |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己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县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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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商务厅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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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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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农业农村厅 |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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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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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取消(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委托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1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事项下放,与省级相关事项合并调整 |
调整权限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下放市级 |
下放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县商务局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县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3 |
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调整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事项。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4 |
省广播电视局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调整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事项。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
15 |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委统战部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6 |
省自然资源厅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20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1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3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4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5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6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7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8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29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0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31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32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3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34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35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6 |
省市场 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委托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3.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5.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县市场监管局 |
37 |
省市场 监管局 |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
其它行政权力 |
省级下放市级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号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然后报县政府集中审议公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有效期) |
1 |
临沭县县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6〕74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2 |
临沭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08〕44号 |
2021年12月31日 |
3 |
临沭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09〕51号 |
2021年12月31日 |
4 |
临沭县苍源河河道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0〕10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5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0〕22号 |
2025年12月31日 (延长) |
6 |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
沭政发〔2011〕9号 |
2022年12月31日 |
7 |
临沭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沭政办发〔2013〕9号 |
2021年4月4日 |
8 |
临沭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23号 |
2021年7月31日 |
9 |
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3〕25号 |
2022年10月30日 |
10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14〕25号 |
2021年12月31日 |
11 |
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
沭政办发〔2015〕16号 |
2021年7月31日 |
12 |
临沭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1号 |
2021年9月30日 |
13 |
临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沭政办发〔2015〕25号 |
2021年12月14日 |
14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7号 |
2025年12月31日 (延长) |
15 |
临沭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7〕8号 |
2021年9月15日 |
16 |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沭政发〔2017〕10号 |
2022年10月31日 |
17 |
临沭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7〕11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18 |
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沭政办发〔2017〕23号 |
2022年12月7日 |
19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沭政办发〔2017〕25号 |
2024年12月8日 |
20 |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沭政发〔2018〕13号 |
2023年10月23日 |
21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4号 |
2021年9月30日 |
22 |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5号 |
2023年9月30日 |
23 |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9〕4号 |
2024年6月30日 |
24 |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9〕5号 |
2021年5月31日 |
25 |
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9〕7号 |
2022年10月7日 |
26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9〕8号 |
2021年10月7日 |
27 |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0〕7号 |
2025年6月25日 |
28 |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20〕3号 |
2025年6月15日 |
29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发〔2020〕4号 |
2022年9月6日 |
30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0〕1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31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20〕13号 |
2026年1月7日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临沭县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 |
沭政发〔2009〕11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2 |
临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8〕60号 |
已到期 |
3 |
临沭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9〕2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4 |
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
沭政发〔2009〕30号 |
已到期 |
5 |
临沭县民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资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分户计量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0〕26号 |
已到期 |
6 |
临沭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2〕26号 |
已到期 |
7 |
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沭政发〔2013〕11号 |
已到期 |
8 |
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沭政办发〔2014〕24号 |
已到期 |
9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0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0 |
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3号 |
已到期 |
11 |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沭政发〔2016〕3号 |
已到期 |
12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18〕8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3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0号 |
已到期 |
14 |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
沭政办发〔2018〕13号 |
已到期 |
15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沭政办发〔2018〕18号 |
已到期 |
16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8〕20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7 |
临沭县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发〔2018〕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18 |
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发〔2018〕3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19 |
临沭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09〕5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修改原因 |
拟修改时间 |
1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10号 |
实际情况变化,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计划修改 |
2021年 |
2 |
临沭县城市绿线 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11号 |
该文件相关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依据相关规定修改 |
2021年 |
3 |
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2号 |
该文件相关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依据相关规定修改 |
2021年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其他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诚信考核、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或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般由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沭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办字〔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实现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保证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全县各镇(街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专家服务机制。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吃苦耐劳,扎实肯干,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公开招聘的全职乡村规划师具有应具有城市规划、建筑学、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学、园林景观、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从事城乡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4.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或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乡村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二)乡村规划的配备方式
1.公开招聘。通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职乡村规划师。
2.志愿者征选。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乡村规划师。
公开招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派往镇(街道)担任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配备后,若因人员变动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补充。
三、乡村规划师的职责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全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乡村规划事务,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镇(街道)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向镇(街道)党政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镇(街道)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2.负责协助镇(街道)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兼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指导乡村规划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全域国土空间管理的角度对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等方面向镇(街道)提出意见与建议。
2.负责协助镇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参与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为镇(街道)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职责;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四)必要时列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主管部门办公会和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涉及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
(五)就镇(街道)规划工作向县政府和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专项报告。
五、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加强对镇(街道)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年度考核。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包括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乡村规划师的公开招聘、志愿者征选;乡村规划师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六、乡村规划师工作要求及经费保障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
通过国有企业招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县政府统一确定薪资标准。聘用期间工作称职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
提供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每月累计驻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由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生活、交通等补助,表现优秀的,适当进行奖励。
七、实施步骤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蛟龙镇、青云镇2个试点镇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2021年12月前,完成临沭街道、郑山街道、店头镇、大兴镇、曹庄镇、石门镇、玉山镇共7个镇(街道)的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每个镇街至少配备1名。
根据前期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要求,保障工作经费,制定配套措施。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人员招聘和人事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的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师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对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支持乡村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乡村规划师专职从事乡村规划工作,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取得实效。各镇(街道)要发挥基层主体职能,加强对乡村规划师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确保乡村规划师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对机制。
(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响全县范围内的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雷电等5类气象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防范和应对。
三、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舆情组、应对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凝聚工作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对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气象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沭中队,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等专业力量,安排应急救援突击队,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重点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武警等支援抢险救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
(二)分级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平时分散、战时集中”原则,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气象灾害预警后,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赴县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种类,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机制。县、镇街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救灾物资生产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强化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加强灾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发挥消防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与各方专业力量的联调联战,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四)奖惩机制。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助。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本机制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3.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其它学校(含临沂工业学校)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5.县公安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加强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国省道除外)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做好全县普通公路(国省道除外)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指导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做好安全警示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化场所、景区实施应急处置。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管理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县清雪防滑工作应急预案,对城区内清雪防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加强清雪防滑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清雪防滑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开展清雪防滑,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生活救灾救助物资及公共卫生消杀物品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0.县公路中心。做好全县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国省干线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1.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部署和指导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22.国网临沭县供电公司。做好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3.武警临沭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5.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6.铁塔公司。负责气象应急指挥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