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统筹衔接不紧密、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信息共享难、重复交叉遗漏、效能不高等问题,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55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统筹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快捷救助、公正救助,构建统筹衔接、功能完善、务实管用、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司法、康复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2.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财产情况、支出情况等综合指标体系,合理评估救助需求,精准确定救助方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双向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要科学制定走访慰问工作方案,确保走访慰问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构建县、镇、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梳理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衔接、政策培训、业务咨询、监督管理、信访投诉、转办交办等工作。镇街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窗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分批次纳入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事项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统计、帮办代办、调查评议等工作。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在镇街综合服务平台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帮办代办人员,负责政策咨询、帮办代办事项等工作。
2.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县、镇街、村(居)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3.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证明材料。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把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事项落细落实,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
(三)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
1.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对接省信息平台,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应纳尽纳”。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据资源上云和信息开放共享,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并共享至省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救助需求、救助资源、救助结果等互联共通、精准对接。结合我县实际,开发社会救助APP,接入“爱山东”政务服务APP临沭分厅,推行“掌上办”便民服务模式,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全程公开透明。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强化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每年将系统建设和维护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核对系统正常运行。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保障核对平台能够及时、精准、有效的为各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权威、实时的数据支持。
(四)优化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制定县级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足额支付。县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五)加强各项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时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镇街、村(居)应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开公正。
2.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建立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同时,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临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临沂),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考核。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县、镇街两级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跟踪工作推进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步调一致、协同推进。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我县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要牢固树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的观念,让困难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 |
县委政法委、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 |
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
县委统战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3 |
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 |
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4 |
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
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5 |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6 |
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7 |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8 |
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9 |
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0 |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1 |
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2 |
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农发〔2020〕15号
各镇街监管站,局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屠宰管理科及相关科室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决定自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在全县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坚持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深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查重处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生猪只收费不检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生猪产品批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工作。
(三)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禁在清理关停不合格企业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对停产整改的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大队、动物卫生屠宰管理科等相关科室各负其责,统筹农业综合执法和业务主管监管科室,各镇街监管站全力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提高认识,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徐会社
副组长:王正河 邱 磊
联合执法成员:时尚向 顾邦华高 健季金贵张作伟张立军、袁迎春、吴道学、王聪、李杰、高全明、王军、胡刚、高雷、朱继承、孙家艾、李贞江、谢仕儒
二要加强总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及对生猪屠宰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科学健康肉类消费理念。及时总结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
举报电话:2109201、2109211、2109202、2109203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1日
沭政办字〔2020〕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17〕72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各镇街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临沭县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临沭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各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镇街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当本县与相邻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通报后,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应结合本县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持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并寻求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 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区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3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县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镇街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三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开发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掌握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面摸清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获取主要灾害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查明重点地区抗灾和减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县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预判今后一段时期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二)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基层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
(三)普查范围。普查覆盖我县全部区域。
三、普查任务、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普查任务。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风险要素全面调查,突出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和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健全临沭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根据应用需要编制临沭县1:50000或1:100000自然灾害系列风险图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全国普查试点阶段。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普查阶段,以县为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单项和综合灾害风险与防治区划图,形成普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2021年全面开展调查,完成普查对象清查登记、调查成果汇总分析和调查数据梳理等工作。2022年进行风险评估与区划,建设普查数据库,完成单灾种和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验收和应用研究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县级: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队伍和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和镇(街道)、村(社区)普查员技术培训;负责编制县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等工作;负责普查数据成果审核汇总,形成县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2.镇街和社区(行政村):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家庭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并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调查任务。
四、普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临沭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县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抽调业务骨干人员,配足配强普查办公室工作力量。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本级相关支出及市级部门承担的跨县区普查工作相关支出,县按照事权支出责任承担本级支出。按照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现有资金统筹整合,避免重复安排,严格绩效考核,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三)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综合分析各部门常态化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调查等已有成果和业务现状,做好灾害风险普查的技术框架设计、实施方案和人员培训等任务,牵头负责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指导和总结等工作。
(四)质量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核查、汇交审核、验收等制度,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成果和综合成果的质量管理职责、任务和办法,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抽查的相关工作机制。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临沭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临沭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朱凤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应栋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刘 萍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李艳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发展
促进中心主任
张 慧 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曹传民 县工业运行研究中心副主任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高文祥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锦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何 莹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唐 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杜洪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国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胡怀宪 县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主任
解修良 县卫健局副局长、县爱卫办主任
高 峰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禚宏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 美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建军 县地震监测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仓 波生态环境分局应急中心主任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赵 鹏 县银保监组副主任
吴广东 临沭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李国宝 郑山街道办事处二级主任科员
李严勋 蛟龙镇二级主任科员
李晓飞 石门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克忠曹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红光 青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陈久斌 大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解志荣 玉山镇人大副主席
高树洪 店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何文军 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张思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副局长高峰任办公室副主任。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32号
大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上级驻沭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大兴镇驻地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停业关闭措施。
一、大兴镇驻地大兴镇便民服务中心东邻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门牌挂临沭县金波食品厂)违法建设并进行生产的项目,属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的要求,于2020年12月2日前彻底拆除。
二、大兴镇人民政府对停业关闭工作负责,负责牵头组织人员进行停业关闭。发改、供电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停供生产用电,未经县政府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供电。生态环境、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停业关闭工作。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以创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对镇街、部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政府将启动政务督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一律不准办理任何手续,各银行不准贷款,供电部门不准供电。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1号
各科室、各中介代理机构:
为统一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分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修订了《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规范……………………………………………3
二、保密制度……………………………………………………………5
三、档案管理制度………………………………………………………7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9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11
六、巡查工作制度………………………………………………………13
七、代理机构工作规范…………………………………………………15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17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20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24
十一、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26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28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32
十四、开标区管理制度…………………………………………………33
十五、开标纪律…………………………………………………………35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37
十七、评标(审)纪律…………………………………………………39
十八、评标区管理制度…………………………………………………41
十九、询标程序…………………………………………………………48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49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50
二十二、延时值班调休制度……………………………………………52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人、委托人、采购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的交易项目,办理项目登记审核。
2、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人(采购人)提供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交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3、就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交易中心为其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一安排 开、评标各项工作。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 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查验 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收退制度。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使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分库)抽取专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 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
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检查各类设施,确保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电子监察室、交易大厅等场地设施的正常运转。
10、交易中心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评标各方主体的场内行为。主动监测、制止、纠正交易中发现的各方主体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11、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现场各项服务工作, 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及时检查开标室、评标室内的设备完好情况, 卫生情况等。
12、交易中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查看和向他人泄露各类投标人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情况。不得违规查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二、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的原则,确保秘密信息不外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纪律要求和本制度,承担保密任务,严防泄密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
二、公文保密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密件、密品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业务保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2、不得在规定时间前抽取、通知专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不得泄漏评标内容。
3、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应注意保密存放,不得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或进行电子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借阅或查看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或查看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经核查无误后,办理归档手续。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等要及时销毁。
四、计算机信息保密
1、计算机内的未公布信息应注意保密。
2、严禁利用工具软件下载上传中心网站上的数据库信息。
3、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维护密码。
4、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或借用中心的微机、设备、软件及相关资料。
5、严禁非工作人员访问服务器文件数据。为保证中心数据库的安全,必须安装即时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
6、严禁利用评标室电脑连接U盘等外接存储设备。
三、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的范围、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同时包括上级、本级及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延伸的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2、档案的要求
(1)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2)业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和汇编目录,业务科室应在每月25日前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电子档案由业务科室负责下载有关档案文件,妥善保存有关数据硬盘,硬盘存储满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会计整理、立卷,并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3)中心档案室应在每年的九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3、档案查阅办法
(4)中心工作人员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确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5)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仅供交易中心查阅使用,确需外借的应由中心负责人同意批准。
(6)查阅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相关科室派员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档案存档时间。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定,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中建设工程交易档案永久保存。
6、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监控室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实时监控及音像录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2、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根据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内容。
3、调阅、复制交易音像资料,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 在监督人员陪同下在指定地点调阅。
4、监控机房内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网络畅通,并定期检查机房网络线路及电路,防止电路短路造成设备损坏。不得擅自挪动、携带监控室的设施、设备。
5、开、评标期间,监控或监督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严格按规程操作,保持机房干净整洁,注意防潮、防火,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6、进入监控室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准以拍照、电话等方式向他人透露监控情况,不得使用监控计算机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任何活动。
7、严禁无故中断监控,严禁擅自删除监控资料,严禁擅自拷贝、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监控记录。
8、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交易活动监控记录信息完整,定时进行备份,做好标识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9、行政监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电子监控室的,应挂牌进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10、监督人员主动监测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制止、纠正,妥善保留证据材料,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1、评标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专家休息室报到,接受相关人员核对身份。
2、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须将个人携带的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3、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到评标区指定地点使用专用电话联系。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4、与评标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5、评标专家不得在评标前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6、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使用评标室内的变声询标系统。
8、评标专家应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后离开评标区,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9、在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0、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有关保密的信息。
六、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人员
交易中心组成巡查小组,巡查人员由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交易信息管理科牵头。
二、巡查时间
巡查工作在开评标期间,以“全天候、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巡查。
三、巡查要求
1、巡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科长处理,情况复杂的向中心领导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巡查需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四、巡查内容
1、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制止、纠正违反中心现场管理制度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2、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
3、招标人、代理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委会成员等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履职和遵纪守法情况。
4、代理代理机构人员规范佩戴胸牌、身着编码服装情况和场内行为。
5、代理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人员数量、设备仪器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会议情况以及开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组织是否严密。
6、开标区、评标区、代理服务区器材、设备、设施、网络等运行情况。
7、参加开、评标项目公证员履职和遵章守纪情况。
8、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遵守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七、代理服务规范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财采〔2020〕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进入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代理服务秩序,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本工作规范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代理机构有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代理活动相 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凡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确定驻交易中心承担相关代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将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5、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6、在执业过程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转报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7、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
8、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具体内容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评价表》。
9、代理机构评价办法另行公布。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约束投标人或竞买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等。
2、交易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开设指定账户并对外公开,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向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对土地竞买保证金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交易保证金的设定。
(1)交易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交易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竞买人)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子账号) 缴纳保证金,每一个项目(标段)或者宗地对应一个账号。
(2)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宗地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招标人(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自行查看(打印)保证金入账明细。
6、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正常退还程序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公示期满5日内,由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中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②异常退款
因投标人信息变更、账户冻结等多种原因导致保证金暂时无法退还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收款人通过系统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通过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投标人缴款账户。
(1)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中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7、保密规定。
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银行应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交易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8、从事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造成泄密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制定。
一、专家纪律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进入评标区前,应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存放指定位置。任何时候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二、专家权利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义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暂停一年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以上,或随机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参加的;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被招标人3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专家诚信管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六、专家黑名单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有关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中心“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的;
(五)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六)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七、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
一、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
(二)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
(三)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二、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使用情况。
三、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六、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七、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填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三)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核对专家名单,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八、对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
九、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十一、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一、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上下班考勤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必须实行AB角制度,不得出现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造成的业务不能办理的情况。
2、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到工作时间不在办公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大声喧哗、串岗。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接受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或节假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3、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接待到服务窗口办事的交易各方主体,对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报手续和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或网上办理,凡申报材料齐全的要直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对所需提供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能即时办结的须即时办结;
(2)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微笑服务,努力做到服务零距离、办件零差错、效能零投诉,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热情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3)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领导反映,积极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服装礼仪规定。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应坐姿端正,举止大方;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5、卫生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窗口的办公环境,保持窗口整洁。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财政部令第101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制定。
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确认信息、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2、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媒介将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行为。
3、招标(采购)人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成交确认、变更公告等信息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及时发布。
4、招标(采购)人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①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④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有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⑤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⑥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缩小公共资源交易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⑦ 发布招标公告不应少于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10日)。
(2)政府采购公告
①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③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载明项目报批情况,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用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和招标公告应载明项目报批情况、标的情况、交易方式、价格(挂牌)、报名地点和时间、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咨询地点和时间、交易时间、报名条件、办理手续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5、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信息由出让人拟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交易中心发布。
6、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由委托人或其代理机构拟定。
7、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
8、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发布变更公告及时纠正。变更公告必须与所更正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一致。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专家抽取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专家抽取室的,需经专职人员对其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三、未经专家抽取室专职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抽取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查阅、涂改、复印、摘抄、携带有关资料。需领取的有关资料,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外传(复制)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保密制度,服务热情周到。
十四、开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开标室,并负责清场,组织投标人进场,填写相关表格,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并作为项目招标资料存档备查。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业务科室负责开标活动的见证服务工作,检查设备运转使用、见证代理机构履职情况。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及材料不再接受。
三、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与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宣布开标开始和开标纪律,并公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员)等有关人员工作单位、姓名。
五、开标人按照递交标书的时间顺序点名确认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人员到场情况,并在现场监标人员的监督下核实其身份证明。
六、采用人工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监标人员与被检查的投标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必须准确完整,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有关内容应各唱两遍。
七、采用电子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由监督机构或公证执业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与相应的投标人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解密后,由唱标系统自动唱标,唱标后打印开标记录表,投标人签字确认。
八、设有标底的项目,开标人公布标底。
九、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招标人自愿聘用公证的,公证执业人员应依法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记录,并出具公证文书。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开标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臵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在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
十一、开标会议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所有与会人员离开开标室到等待区等候。
十五、开标现场纪律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代理)人应负责清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凭身份证、投标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进入现场,凡与开标无关人员应退出会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其他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不得互相讨论、大声喧哗或在会场内随意走动;要爱护公物,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所有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拔打移动电话。
三、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对蓄意干扰、破坏和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退出场,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四、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禁止以串标、围标、行贿、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七、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立即离开现场,在等候区等候评标结果,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按评标(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组织评委及与会监管等工作人员签到。
二、招标(代理)人或相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宣布评标(审) 纪律,征询评委有无回避申请,评委签署《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评标(审)委员会按规定确定评委会组长。
四、招标(代理)人介绍工程(项目)情况、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审)办法及开标情况,分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评标(审)委员会组长召集评委,按照系统自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审)办法,逐个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需进行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事先共同讨论确定询标题目及内容。
六、评委独立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评标(审)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由系统自动统计。
七、评标(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审) 委员会组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发现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并作出解释,并做好记录,也可事后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评标(审)结论进行后评估。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审)委员会组长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结束。
十七、评标(审)纪律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评委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审),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评标(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会场;
三、评委出席评标(审)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中心工作人员和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管;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委在评标(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每份投标(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标(审),提出评标(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代理)方探示授标意图,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审);
六、参与评标(审)会议的评委及监管等有关工作人员,应佩带胸片标识入座。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向外透露与评标(审)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审)过程和结果。招标(代理)人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时以及评标(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待授标倾向或推荐投标单位;
八、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审)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评标区),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同意,方可离开;
九、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评标(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抵制并坚决反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评标(审)会议结束后,评委和监管工作人员可离开会议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及时检查并关闭评标室电脑、电子设备以及电源开关,在确认无误后离开评标室。
十八、评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开评标场地使用管理,保障现场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开标区、评标区、专家抽取室、电子监控室、询标室、信息发布大厅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评标区的见证、服务工作。
三、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场地服务保障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在场地使用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向交易中心报备。
五、进场各方交易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评标区禁止吸烟。
六、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采用预约制度,交易中心负责登预约、安排、调整开评标场地。
七、项目登记进场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申请预约场地。申请场地时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使用时间和潜在投标人预估数量、评标室席位、隔夜住宿需求等。
八、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鼓励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若确需投标人现场提交样品、演示、答辩或开评分离需要封存标书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申请场地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说明。
九、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申请合理安排场地。开标场地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项目需要变更场地或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交易中心。
十一、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内工作人员统一身份识别。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穿着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十二、参与开标活动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30分钟前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项目开标前,若预计到场投标家数较多,或标书、样品较多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做好相关预案,增派开标辅助人员,保证开标活动有序进行。
十四、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区须通过出入和身份核验,并在指定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
(一)现场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的,根据系统授权和出入登记后进入相应工作区域。
(二)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录入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2名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人员。确因项目重大、评审程序复杂等原因,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1-2名辅助工作人员。
(三)评标评审专家。从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入口存放通讯设备,领取专家出入证,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四)业主确定评委(含业主评委,省库外抽取、推荐评委)。项目单位递交介绍信,领取出入证件后,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业主派代表参加评委,5名评委的项目可派1人参加,7名评委的项目不超2人参加。
(五)如果委托公证的,必须为2人,至少1人具有公证执业资格。
(六)其他人员。技术、物业等其他人员应在出入口进行登记,经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出评标区。以上所有在系统中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在开标后一小时前均可录入,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录入。
十五、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业主确定评委通过身份核验只能进出评标区一次。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应统一离开评标区。如有出评标区看样品等事项出入评标区的,需要向交易中心备案。
十六、因项目评审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的,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并在监管人员或公证执业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十七、进入评标(审)程序后,评标(审)现场封闭,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各评标室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所在评标室,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十八、招标人需要在评标(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交由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宣读。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作为招标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十九、代理服务机构要如实记录评标(审)专家的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标(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虚假性陈述或说明;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任何有关评标(审)情况和其他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二十、评标(审)专家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评标(审)和公正评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发表与评标(审)项目无关的任何言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如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应向行政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
二十一、评标(审)专家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审)工作,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审)程序、评标(审)方法、评标(审)因素和评标(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二十二、需要二次报价的在开标室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表需由报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后作为评标(审)资料留存。
二十三、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与项目评标有关人员应将各类背包挎包、通讯工具(含智能手环、手表、手机)、网络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评标过程中如需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登记后方可携带。
二十四、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等设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联系领取,评标结束及时归还。
二十五、因项目评标需要,需上网查询有关信息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交易中心留存查询页面历史记录。
二十六、进入评标区人员就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计算机,不得连接、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私自更改计算机网络设置,不得使用手机及各种通讯软件(QQ、微信、微博、邮箱等),不得浏览无关网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系的,使用交易中心内线电话,也可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话。
二十七、参与评标(审)活动的所有人员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开启和使用评标区内电子设备,不得未经同意私自接入外网。评标(审)结束后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需关闭相关电子设备,关闭评标室电源。
二十八、评标(审)需询标时,一般采用书面或语音形式进行,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填写《询标通知单》,写明询标对象、询标内容、询标形式等,与评标区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落实询标事宜。评标区专职服务人员应安排好具体询标室,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采用书面形式询标的,询标答复文件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监管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采用语音形式询标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室内,按《询标通知单》确定的询标顺序,逐个通知询标对象,并记录通知情况。特殊项目,确需投标企业人员进行当面问答询标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进入评标室,并做好询标记录。
二十九、项目需现场演示、答辩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应报交易中心批准或向交易中心申请借用。
三十、进场交易项目规定需提交大型样品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样品数量、尺寸等要求告知交易中心,按交易中心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摆放。
三十一、样品需要安装演示的,需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组织好投标人有序安装摆放。
三十二、进出搬运投标样品不能影响其他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做到文明搬运。如在搬运过程中对交易中心场地、物品造成损坏,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负责赔偿。
三十三、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样品搬离评标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搬离的,在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搬离。逾期仍不搬离的,交易中心将直接进行处理。
三十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妥善处置投标人提交的样品或其他资产类物品。
三十五、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日18:00前结束。预计不能按时结束的,应在当日17:00前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最晚可延长至22:00。超时仍未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当充分征询评标(审)专家和所有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加班意愿,对需要休息的相关人员引导至评标区内专家休息室休息。不在评标区内休息的,需提出解决方案,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隔日在工作时间延续评标工作。
三十六、项目当日评标评审因超时未结束,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进行封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室封闭并张贴封条。
第八章评标评审延时管理
三十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易中心视情节报告行政监督管理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从业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询标程序
询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询标提纲。评标(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入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不完整、明显算术错误或有疑问而需要投标人予以澄清或解释的内容,形成书面询标提纲和询标单位顺序。
二、组织询标。评标(审)委员会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在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引导下,按序进入询标室指定的位臵,通过变声系统,进行澄清或解释。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澄清或解释。被询标人澄清或解释的内容由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也可作书面回复,并经评标(审)委员会与投标人双方签字确认。
三、形成书面询标意见。评标(审)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
一、被询标人必须是评标(审)委员会指定单位的相关人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被询标人必须主动向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在指定的位臵接受询标。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询标。
三、评标(审)委员会应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应按照评标(审)委员提出的问题认真回答,不得回答与询问无关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询标书面记录,被询标人在评标(审) 委员会明确告知询标过程已经结束时应及时离开,擅自离开不接受 询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询标室接受询标的,由评标(审)委 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五、询标双方应对询标书面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询标书面记录是否作为评标(审)的依据,由评标(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六、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通知、引导和记录工作。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中心应明确专人管理计算机网络,做到专人管理,专管专用、责任到人。
二、计算机网络控制室必须做到房间独立、系统独立、人机分离,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防虫蚀、防窃听、隔音、隔光等。
三、中心计算机系统必须定期升级、杀毒、定期组织检修,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保密性能和其他性能的检测。
四、中心计算机实行内外网隔离,严禁在上内网的同时接入互联网,以免造成信息泄露或因病毒侵入而引起网络瘫痪或其他损失。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中心电子监控系统管理按监察部门要求执行。
六、对于联网计算机,需安装其它软件时,须向中心综合信息科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七、除负责硬件维护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的设备。
八、各类数据必须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应进行双机备份。
九、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各种信息,涉密的应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中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中心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十一、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禁止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内部电脑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十二、严禁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严禁工作期间利用计算机进行炒股或玩游戏。
十三、未经中心综合信息科允许,不得擅自进出机房,不得随意更改机房设备的各项配臵或安装软件。
十四、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经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检查所属计算机安全使用情况,确认后方可调离。
十五、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
十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
(一)自选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二)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通过他人的计算机从事违反中心规定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计算机损坏的。
(三)擅自更改计算机IP、用户名设定的。
(四)未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造成损坏的。
(五)接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计算机未经中心领导同意链接互联网的。
(六)发布不健康的、反动信息的。
(七)通过中心网络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设备或个人的。
(八)擅自以任何手段查看、更改、打印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中各种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计算机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
二十二、延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评标区延时值班,维护进场交易活动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标区延时值班,是指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开评标工作,需要中心员工下班后值班,负责维持加班期间工作秩序,处理特殊情况。延时值班时可以适当安排值班人员调休。
第二条延时值班由中心按月提前排出值班表,报中心领导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做好评标区的延时值班,维护好评标区的秩序,检查评标区卫生,做好门禁卡和投影仪遥控器等物品的回收。
第四条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后要考勤,有关科室统计值班记录,月底汇总考勤情况,累计8小时,单独安排调休一天。
第五条因故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半天向中心提出,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沭农发〔2020〕13号
各镇街经管站:
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指导价格每亩每年为300元至1500元,其中:
平原:每亩每年300-1500元;
丘陵:每亩每年150-1000元;
山地:每亩每年100-700元。
具体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0日
沭政字〔2020〕30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文华苑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文华苑片区(东至振兴社区,西至临沭二中,南至常林西大街,北至苍源河)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工信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9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东至临沭县中医医院,西至南古路,南至兴隆社区,北至常林大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卫健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住建发〔2020〕15号
各镇街(街道)镇建办:
《临沭县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7日
临沭县村镇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建筑业从业人员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建筑业发展现状,研究确定在我县农村建筑领域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全面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提高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水平,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农村建房工作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按照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20年底,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广泛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技术工人装配式技能提升、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农村建筑工匠等4类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到2020年,计划完成培训440人次。
(二)培训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参加培训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农村建筑工匠。
(三)培训内容:省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政策讲解、农村建房选址常识和建筑成本及合同管理、建筑制图与识图、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技术要点、农村民居维修及修缮技术要点、农村民居质量安全要点。
三、培训重点
(一)培训对象: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按照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科学确定培训对象,加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二)培训时间:30课时。
(三)培训内容:《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光盘》、各工种《职业技能标准与鉴定规范》及《建筑职工职业道德与维权》等。
(四)培训发证: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已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队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主体或评价机构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四、确保培训质量
(一)严格执行相关培训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就业需求,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贯穿到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县住建局协调培训机构选用具备相应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提高授课针对性。创新培训考核方式,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培训考核,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考核水平。
(三)完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培训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进一步完善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试机制和人脸识别系统,实行脸谱考勤,通过课堂全程录像的方式,确保真学、实考、严把关。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政策,我市符合条件的建设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在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2019—2021年),各岗位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有关政策,使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实施。
(三)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规定拨付培训补贴。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临沂市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说明。
六、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镇建办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压实责任,调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把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做成行业认可、参训人员受益的惠民工程。
(二)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对培训工作实施单位实行统一管理,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实行“统一编制培训计划、统一制定培训和鉴定标准、统一实施质量评估、统一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完善培训督导、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台帐。培训机构要认真填报《项目结业验收表》,确保培训取证率达到90%以上。每批培训项目结束15日内,培训机构需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完成计划和管理不完善的将责成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以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附件:
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人社字〔2020〕70号)文件精神,现对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补贴范围
1.临沭县内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临沭县内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步骤
严格落实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由各镇街镇建办主任组织参加村镇工匠培训后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村镇工匠将补贴申报材料提交培训机构后,由培训机构汇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名单后,由培训实施主体将拟拨付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确认。人社部门在内网进行确认,并挂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组织实施。各镇街镇建办要严格落实临政办发〔2019〕13号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托清相关基础数据,加强工作力度,做好村镇建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过程管控。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过程中,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应单独开班,禁止混编,并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名称、人员信息、培训岗位、教学计划、教师资质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落实培训课时,加强培训过程管控。
(三)严格补贴管理。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甄别享受补贴单位、人员信息真实性,上报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实施主体是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县住建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补贴申请人员真实性进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做好系统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沭政办字〔2020〕49号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
现将《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优化公开平台、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让公开成为常态、透明成为自觉,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做好中心工作信息公开。推进多渠道公开“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推进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实施减税降费等方面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三)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县、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做好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二)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写公布镇街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推动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镇街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三)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统一设置并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专栏需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一)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三)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加快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四)推动政府公报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加快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突出政府公报权威性,使其在多样化的传播渠道中更好发出政府权威声音。提高政府公报时效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做好政府公报的赠阅发行。
(五)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附件: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
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
推进多渠道公开临沂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县重点工作安排进展及落实情况。重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扩大有效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加强释放消费需求潜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弘扬齐鲁文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做好扶贫脱困、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公开,助力“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 |
扶贫办、生态环境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应急局、公安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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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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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继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灾害事故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中心、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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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及优质均衡发展、高考综合改革、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等信息公开。 |
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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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公开,加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力度。 |
人社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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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公开。 |
人社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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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公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
民政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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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健康扶贫、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药品安全、医保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品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品质鲁药”信息。 |
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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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
做好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时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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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 |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公开透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增强和坚定信心。做好疫情防控资金物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加大对国家、省市县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复学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
卫健局、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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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信息公开,加强解读回应 |
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多用客观事实、客观数据、生动案例,使政策内涵透明,帮助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减少误读猜疑。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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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领域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其他领域:市政建设、公共服务、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信息公开。 |
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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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进决策公开 |
各镇街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 |
全面梳理编写公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
县委编办,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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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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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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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标准,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 |
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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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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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公开工作,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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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公开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和差评处理结果。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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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 |
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各类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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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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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开门办理,在政府网站集中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复文,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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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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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按照要求,结合本级、本行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为本系统基层单位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标准目录的编制指导工作。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定期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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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
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
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 |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加强信息化手段、新技术的运用,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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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 |
加快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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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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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镇街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单位负责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完善制度规范 |
按照统一格式、法定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明确标注更新日期。继续完善各级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探索建立详细具体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开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监督评价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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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 号),更好满足家庭对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 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市至少建成3-5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市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市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县区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沭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不断推出新举措,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推行“沭心”帮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联审联批等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行“集中审批、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的一体化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群众能力。(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下降,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 2.5、PM 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27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全面落实“河长制”举措,力争国控、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完善,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1.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2.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3.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谋划审计项目,推动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4.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5.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6.充分发挥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热线管理和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7.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8.健全县人民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纵向打通“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横向连通公、检、法、信访等行业性专业性部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细化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和推广运用智慧调解平台,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初电初网等“四初”信访问题的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20.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1.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党校)
22.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4.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开展法治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沭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6日,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沭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沭政办字〔2019〕14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研究,决定废止《临沭县招商引资激励试行办法》(沭政办字〔2018〕86号)。
已废止的文件,全县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政策奖励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0 号
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科室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市场准入科增加业务: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生鲜乳准运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农药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生产经营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社会事务科增加业务:狩猎证核发;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乡村兽医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投资规划科增加业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采伐林木许可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工程许可科增加业务: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