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应急发〔2020〕23号
各镇街安监办,县土产公司,各烟花爆竹经营业户: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拟申请办理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业户。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规范管理、经营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各镇街经营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规划数量,布点规划数量见附件。
2、实行单位或个人申请,各镇街安监办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发证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需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5kg及以上的磷酸镀盐干粉灭火器至少配备2具;张贴明显的“严禁烟花”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经营范围及限制存放量
1、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C级、D级] 爆竹类[C级、D级]
2、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得超过50箱。
三、办证程序
(一)办证申请
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镇街安监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在申请时须将2020年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一并交回,由镇街安监办代收后统一交至县应急局行政许可工作组。
(二)初步审查
各镇街安监办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申请单位申请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三严禁”和“两关闭”要求,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做出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意见。原则上审核通过的数量不得超过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
(三)材料报送
各镇街安监办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审查书(一式两份)进行装订,按照受理时间一份报送至县应急局行政许可工作组,另一份留档。
(四)安全考核
经镇街现场审查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由政策法规工作组组织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五)审查验收
县局在接到镇街报送的申办材料后,组织行政许可工作组、政策法规工作组、危险化学品工作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组,按照不少于各镇街全部申请业户总数10%的比例,对申请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查。
(六)审核发证
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零售网点集中时间到县政务大厅应急管理窗口或镇街安监办领取。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11.24—2020.11.27)
1、召开各镇街安监办负责人会议,传达《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材料。
2、各镇街安监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宣传、审查工作。
(二)集中受理、审查阶段(2020.11.30—2020.12.18)
经营业户到所在地镇街安监办报名,县应急管理局委托镇街安监办对经营场所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镇街安监办于2020年12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集中报送县应急局行政许可工作组。县应急局于2020年12月18日前组织相关工作组完成随机抽查。
(三)安全考核(2020.11.30—2020.12.18)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政策法规工作组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
(四)审核发证(时间另行通知)
县应急管理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镇街安监办要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迅速行动,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经营业户,确保烟花爆竹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配送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愿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零售单位,应告知其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安监办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查,力量不足的鼓励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县局对各镇街申请户的随机抽查通过率将作为县对镇街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各镇街安监办要将办证工作和打非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不安全经营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非法运输、无证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等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及时交给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民监督力量,持续落实举报查处。按照《关于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等相关要求,发动群众,持续拓展举报途径和渠道,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沭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临沭首席技师”“临沭乡村之星”“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市县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四季度,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一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
第十二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临沭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临沭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六条在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七条对临沭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
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沂蒙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临沭和
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
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
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32号
大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上级驻沭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大兴镇驻地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停业关闭措施。
一、大兴镇驻地大兴镇便民服务中心东邻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门牌挂临沭县金波食品厂)违法建设并进行生产的项目,属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的要求,于2020年12月2日前彻底拆除。
二、大兴镇人民政府对停业关闭工作负责,负责牵头组织人员进行停业关闭。发改、供电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停供生产用电,未经县政府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供电。生态环境、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停业关闭工作。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以创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对镇街、部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政府将启动政务督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一律不准办理任何手续,各银行不准贷款,供电部门不准供电。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1号
各科室、各中介代理机构:
为统一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分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修订了《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规范……………………………………………3
二、保密制度……………………………………………………………5
三、档案管理制度………………………………………………………7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9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11
六、巡查工作制度………………………………………………………13
七、代理机构工作规范…………………………………………………15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17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20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24
十一、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26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28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32
十四、开标区管理制度…………………………………………………33
十五、开标纪律…………………………………………………………35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37
十七、评标(审)纪律…………………………………………………39
十八、评标区管理制度…………………………………………………41
十九、询标程序…………………………………………………………48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49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50
二十二、延时值班调休制度……………………………………………52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人、委托人、采购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的交易项目,办理项目登记审核。
2、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人(采购人)提供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交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3、就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交易中心为其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一安排 开、评标各项工作。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 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查验 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收退制度。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使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分库)抽取专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 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
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检查各类设施,确保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电子监察室、交易大厅等场地设施的正常运转。
10、交易中心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评标各方主体的场内行为。主动监测、制止、纠正交易中发现的各方主体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11、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现场各项服务工作, 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及时检查开标室、评标室内的设备完好情况, 卫生情况等。
12、交易中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查看和向他人泄露各类投标人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情况。不得违规查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二、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的原则,确保秘密信息不外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纪律要求和本制度,承担保密任务,严防泄密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
二、公文保密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密件、密品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业务保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2、不得在规定时间前抽取、通知专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不得泄漏评标内容。
3、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应注意保密存放,不得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或进行电子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借阅或查看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或查看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经核查无误后,办理归档手续。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等要及时销毁。
四、计算机信息保密
1、计算机内的未公布信息应注意保密。
2、严禁利用工具软件下载上传中心网站上的数据库信息。
3、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维护密码。
4、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或借用中心的微机、设备、软件及相关资料。
5、严禁非工作人员访问服务器文件数据。为保证中心数据库的安全,必须安装即时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
6、严禁利用评标室电脑连接U盘等外接存储设备。
三、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的范围、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同时包括上级、本级及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延伸的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2、档案的要求
(1)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2)业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和汇编目录,业务科室应在每月25日前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电子档案由业务科室负责下载有关档案文件,妥善保存有关数据硬盘,硬盘存储满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会计整理、立卷,并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3)中心档案室应在每年的九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3、档案查阅办法
(4)中心工作人员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确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5)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仅供交易中心查阅使用,确需外借的应由中心负责人同意批准。
(6)查阅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相关科室派员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档案存档时间。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定,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中建设工程交易档案永久保存。
6、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监控室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实时监控及音像录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2、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根据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内容。
3、调阅、复制交易音像资料,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 在监督人员陪同下在指定地点调阅。
4、监控机房内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网络畅通,并定期检查机房网络线路及电路,防止电路短路造成设备损坏。不得擅自挪动、携带监控室的设施、设备。
5、开、评标期间,监控或监督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严格按规程操作,保持机房干净整洁,注意防潮、防火,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6、进入监控室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准以拍照、电话等方式向他人透露监控情况,不得使用监控计算机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任何活动。
7、严禁无故中断监控,严禁擅自删除监控资料,严禁擅自拷贝、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监控记录。
8、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交易活动监控记录信息完整,定时进行备份,做好标识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9、行政监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电子监控室的,应挂牌进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10、监督人员主动监测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制止、纠正,妥善保留证据材料,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1、评标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专家休息室报到,接受相关人员核对身份。
2、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须将个人携带的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3、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到评标区指定地点使用专用电话联系。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4、与评标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5、评标专家不得在评标前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6、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使用评标室内的变声询标系统。
8、评标专家应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后离开评标区,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9、在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0、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有关保密的信息。
六、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人员
交易中心组成巡查小组,巡查人员由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交易信息管理科牵头。
二、巡查时间
巡查工作在开评标期间,以“全天候、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巡查。
三、巡查要求
1、巡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科长处理,情况复杂的向中心领导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巡查需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四、巡查内容
1、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制止、纠正违反中心现场管理制度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2、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
3、招标人、代理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委会成员等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履职和遵纪守法情况。
4、代理代理机构人员规范佩戴胸牌、身着编码服装情况和场内行为。
5、代理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人员数量、设备仪器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会议情况以及开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组织是否严密。
6、开标区、评标区、代理服务区器材、设备、设施、网络等运行情况。
7、参加开、评标项目公证员履职和遵章守纪情况。
8、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遵守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七、代理服务规范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财采〔2020〕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进入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代理服务秩序,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本工作规范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代理机构有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代理活动相 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凡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确定驻交易中心承担相关代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将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5、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6、在执业过程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转报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7、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
8、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具体内容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评价表》。
9、代理机构评价办法另行公布。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约束投标人或竞买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等。
2、交易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开设指定账户并对外公开,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向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对土地竞买保证金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交易保证金的设定。
(1)交易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交易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竞买人)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子账号) 缴纳保证金,每一个项目(标段)或者宗地对应一个账号。
(2)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宗地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招标人(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自行查看(打印)保证金入账明细。
6、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正常退还程序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公示期满5日内,由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中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②异常退款
因投标人信息变更、账户冻结等多种原因导致保证金暂时无法退还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收款人通过系统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通过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投标人缴款账户。
(1)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中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7、保密规定。
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银行应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交易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8、从事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造成泄密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制定。
一、专家纪律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进入评标区前,应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存放指定位置。任何时候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二、专家权利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义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暂停一年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以上,或随机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参加的;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被招标人3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专家诚信管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六、专家黑名单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有关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中心“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的;
(五)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六)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七、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
一、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
(二)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
(三)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二、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使用情况。
三、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六、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七、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填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三)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核对专家名单,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八、对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
九、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十一、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一、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上下班考勤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必须实行AB角制度,不得出现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造成的业务不能办理的情况。
2、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到工作时间不在办公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大声喧哗、串岗。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接受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或节假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3、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接待到服务窗口办事的交易各方主体,对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报手续和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或网上办理,凡申报材料齐全的要直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对所需提供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能即时办结的须即时办结;
(2)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微笑服务,努力做到服务零距离、办件零差错、效能零投诉,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热情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3)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领导反映,积极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服装礼仪规定。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应坐姿端正,举止大方;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5、卫生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窗口的办公环境,保持窗口整洁。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财政部令第101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制定。
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确认信息、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2、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媒介将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行为。
3、招标(采购)人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成交确认、变更公告等信息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及时发布。
4、招标(采购)人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①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④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有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⑤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⑥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缩小公共资源交易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⑦ 发布招标公告不应少于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10日)。
(2)政府采购公告
①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③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载明项目报批情况,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用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和招标公告应载明项目报批情况、标的情况、交易方式、价格(挂牌)、报名地点和时间、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咨询地点和时间、交易时间、报名条件、办理手续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5、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信息由出让人拟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交易中心发布。
6、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由委托人或其代理机构拟定。
7、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
8、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发布变更公告及时纠正。变更公告必须与所更正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一致。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专家抽取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专家抽取室的,需经专职人员对其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三、未经专家抽取室专职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抽取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查阅、涂改、复印、摘抄、携带有关资料。需领取的有关资料,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外传(复制)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保密制度,服务热情周到。
十四、开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开标室,并负责清场,组织投标人进场,填写相关表格,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并作为项目招标资料存档备查。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业务科室负责开标活动的见证服务工作,检查设备运转使用、见证代理机构履职情况。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及材料不再接受。
三、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与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宣布开标开始和开标纪律,并公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员)等有关人员工作单位、姓名。
五、开标人按照递交标书的时间顺序点名确认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人员到场情况,并在现场监标人员的监督下核实其身份证明。
六、采用人工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监标人员与被检查的投标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必须准确完整,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有关内容应各唱两遍。
七、采用电子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由监督机构或公证执业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与相应的投标人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解密后,由唱标系统自动唱标,唱标后打印开标记录表,投标人签字确认。
八、设有标底的项目,开标人公布标底。
九、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招标人自愿聘用公证的,公证执业人员应依法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记录,并出具公证文书。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开标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臵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在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
十一、开标会议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所有与会人员离开开标室到等待区等候。
十五、开标现场纪律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代理)人应负责清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凭身份证、投标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进入现场,凡与开标无关人员应退出会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其他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不得互相讨论、大声喧哗或在会场内随意走动;要爱护公物,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所有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拔打移动电话。
三、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对蓄意干扰、破坏和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退出场,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四、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禁止以串标、围标、行贿、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七、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立即离开现场,在等候区等候评标结果,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按评标(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组织评委及与会监管等工作人员签到。
二、招标(代理)人或相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宣布评标(审) 纪律,征询评委有无回避申请,评委签署《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评标(审)委员会按规定确定评委会组长。
四、招标(代理)人介绍工程(项目)情况、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审)办法及开标情况,分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评标(审)委员会组长召集评委,按照系统自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审)办法,逐个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需进行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事先共同讨论确定询标题目及内容。
六、评委独立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评标(审)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由系统自动统计。
七、评标(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审) 委员会组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发现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并作出解释,并做好记录,也可事后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评标(审)结论进行后评估。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审)委员会组长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结束。
十七、评标(审)纪律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评委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审),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评标(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会场;
三、评委出席评标(审)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中心工作人员和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管;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委在评标(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每份投标(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标(审),提出评标(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代理)方探示授标意图,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审);
六、参与评标(审)会议的评委及监管等有关工作人员,应佩带胸片标识入座。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向外透露与评标(审)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审)过程和结果。招标(代理)人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时以及评标(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待授标倾向或推荐投标单位;
八、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审)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评标区),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同意,方可离开;
九、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评标(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抵制并坚决反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评标(审)会议结束后,评委和监管工作人员可离开会议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及时检查并关闭评标室电脑、电子设备以及电源开关,在确认无误后离开评标室。
十八、评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开评标场地使用管理,保障现场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开标区、评标区、专家抽取室、电子监控室、询标室、信息发布大厅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评标区的见证、服务工作。
三、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场地服务保障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在场地使用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向交易中心报备。
五、进场各方交易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评标区禁止吸烟。
六、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采用预约制度,交易中心负责登预约、安排、调整开评标场地。
七、项目登记进场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申请预约场地。申请场地时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使用时间和潜在投标人预估数量、评标室席位、隔夜住宿需求等。
八、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鼓励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若确需投标人现场提交样品、演示、答辩或开评分离需要封存标书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申请场地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说明。
九、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申请合理安排场地。开标场地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项目需要变更场地或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交易中心。
十一、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内工作人员统一身份识别。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穿着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十二、参与开标活动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30分钟前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项目开标前,若预计到场投标家数较多,或标书、样品较多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做好相关预案,增派开标辅助人员,保证开标活动有序进行。
十四、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区须通过出入和身份核验,并在指定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
(一)现场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的,根据系统授权和出入登记后进入相应工作区域。
(二)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录入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2名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人员。确因项目重大、评审程序复杂等原因,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1-2名辅助工作人员。
(三)评标评审专家。从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入口存放通讯设备,领取专家出入证,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四)业主确定评委(含业主评委,省库外抽取、推荐评委)。项目单位递交介绍信,领取出入证件后,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业主派代表参加评委,5名评委的项目可派1人参加,7名评委的项目不超2人参加。
(五)如果委托公证的,必须为2人,至少1人具有公证执业资格。
(六)其他人员。技术、物业等其他人员应在出入口进行登记,经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出评标区。以上所有在系统中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在开标后一小时前均可录入,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录入。
十五、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业主确定评委通过身份核验只能进出评标区一次。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应统一离开评标区。如有出评标区看样品等事项出入评标区的,需要向交易中心备案。
十六、因项目评审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的,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并在监管人员或公证执业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十七、进入评标(审)程序后,评标(审)现场封闭,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各评标室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所在评标室,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十八、招标人需要在评标(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交由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宣读。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作为招标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十九、代理服务机构要如实记录评标(审)专家的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标(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虚假性陈述或说明;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任何有关评标(审)情况和其他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二十、评标(审)专家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评标(审)和公正评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发表与评标(审)项目无关的任何言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如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应向行政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
二十一、评标(审)专家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审)工作,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审)程序、评标(审)方法、评标(审)因素和评标(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二十二、需要二次报价的在开标室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表需由报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后作为评标(审)资料留存。
二十三、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与项目评标有关人员应将各类背包挎包、通讯工具(含智能手环、手表、手机)、网络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评标过程中如需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登记后方可携带。
二十四、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等设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联系领取,评标结束及时归还。
二十五、因项目评标需要,需上网查询有关信息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交易中心留存查询页面历史记录。
二十六、进入评标区人员就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计算机,不得连接、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私自更改计算机网络设置,不得使用手机及各种通讯软件(QQ、微信、微博、邮箱等),不得浏览无关网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系的,使用交易中心内线电话,也可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话。
二十七、参与评标(审)活动的所有人员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开启和使用评标区内电子设备,不得未经同意私自接入外网。评标(审)结束后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需关闭相关电子设备,关闭评标室电源。
二十八、评标(审)需询标时,一般采用书面或语音形式进行,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填写《询标通知单》,写明询标对象、询标内容、询标形式等,与评标区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落实询标事宜。评标区专职服务人员应安排好具体询标室,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采用书面形式询标的,询标答复文件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监管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采用语音形式询标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室内,按《询标通知单》确定的询标顺序,逐个通知询标对象,并记录通知情况。特殊项目,确需投标企业人员进行当面问答询标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进入评标室,并做好询标记录。
二十九、项目需现场演示、答辩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应报交易中心批准或向交易中心申请借用。
三十、进场交易项目规定需提交大型样品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样品数量、尺寸等要求告知交易中心,按交易中心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摆放。
三十一、样品需要安装演示的,需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组织好投标人有序安装摆放。
三十二、进出搬运投标样品不能影响其他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做到文明搬运。如在搬运过程中对交易中心场地、物品造成损坏,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负责赔偿。
三十三、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样品搬离评标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搬离的,在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搬离。逾期仍不搬离的,交易中心将直接进行处理。
三十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妥善处置投标人提交的样品或其他资产类物品。
三十五、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日18:00前结束。预计不能按时结束的,应在当日17:00前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最晚可延长至22:00。超时仍未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当充分征询评标(审)专家和所有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加班意愿,对需要休息的相关人员引导至评标区内专家休息室休息。不在评标区内休息的,需提出解决方案,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隔日在工作时间延续评标工作。
三十六、项目当日评标评审因超时未结束,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进行封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室封闭并张贴封条。
第八章评标评审延时管理
三十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易中心视情节报告行政监督管理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从业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询标程序
询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询标提纲。评标(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入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不完整、明显算术错误或有疑问而需要投标人予以澄清或解释的内容,形成书面询标提纲和询标单位顺序。
二、组织询标。评标(审)委员会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在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引导下,按序进入询标室指定的位臵,通过变声系统,进行澄清或解释。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澄清或解释。被询标人澄清或解释的内容由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也可作书面回复,并经评标(审)委员会与投标人双方签字确认。
三、形成书面询标意见。评标(审)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
一、被询标人必须是评标(审)委员会指定单位的相关人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被询标人必须主动向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在指定的位臵接受询标。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询标。
三、评标(审)委员会应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应按照评标(审)委员提出的问题认真回答,不得回答与询问无关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询标书面记录,被询标人在评标(审) 委员会明确告知询标过程已经结束时应及时离开,擅自离开不接受 询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询标室接受询标的,由评标(审)委 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五、询标双方应对询标书面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询标书面记录是否作为评标(审)的依据,由评标(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六、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通知、引导和记录工作。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中心应明确专人管理计算机网络,做到专人管理,专管专用、责任到人。
二、计算机网络控制室必须做到房间独立、系统独立、人机分离,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防虫蚀、防窃听、隔音、隔光等。
三、中心计算机系统必须定期升级、杀毒、定期组织检修,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保密性能和其他性能的检测。
四、中心计算机实行内外网隔离,严禁在上内网的同时接入互联网,以免造成信息泄露或因病毒侵入而引起网络瘫痪或其他损失。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中心电子监控系统管理按监察部门要求执行。
六、对于联网计算机,需安装其它软件时,须向中心综合信息科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七、除负责硬件维护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的设备。
八、各类数据必须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应进行双机备份。
九、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各种信息,涉密的应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中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中心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十一、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禁止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内部电脑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十二、严禁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严禁工作期间利用计算机进行炒股或玩游戏。
十三、未经中心综合信息科允许,不得擅自进出机房,不得随意更改机房设备的各项配臵或安装软件。
十四、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经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检查所属计算机安全使用情况,确认后方可调离。
十五、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
十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
(一)自选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二)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通过他人的计算机从事违反中心规定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计算机损坏的。
(三)擅自更改计算机IP、用户名设定的。
(四)未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造成损坏的。
(五)接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计算机未经中心领导同意链接互联网的。
(六)发布不健康的、反动信息的。
(七)通过中心网络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设备或个人的。
(八)擅自以任何手段查看、更改、打印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中各种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计算机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
二十二、延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评标区延时值班,维护进场交易活动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标区延时值班,是指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开评标工作,需要中心员工下班后值班,负责维持加班期间工作秩序,处理特殊情况。延时值班时可以适当安排值班人员调休。
第二条延时值班由中心按月提前排出值班表,报中心领导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做好评标区的延时值班,维护好评标区的秩序,检查评标区卫生,做好门禁卡和投影仪遥控器等物品的回收。
第四条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后要考勤,有关科室统计值班记录,月底汇总考勤情况,累计8小时,单独安排调休一天。
第五条因故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半天向中心提出,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沭农发〔2020〕13号
各镇街经管站:
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指导价格每亩每年为300元至1500元,其中:
平原:每亩每年300-1500元;
丘陵:每亩每年150-1000元;
山地:每亩每年100-700元。
具体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0日
沭政字〔2020〕30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文华苑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文华苑片区(东至振兴社区,西至临沭二中,南至常林西大街,北至苍源河)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工信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9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东至临沭县中医医院,西至南古路,南至兴隆社区,北至常林大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卫健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住建发〔2020〕15号
各镇街(街道)镇建办:
《临沭县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7日
临沭县村镇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建筑业从业人员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建筑业发展现状,研究确定在我县农村建筑领域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全面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提高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水平,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农村建房工作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按照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20年底,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广泛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技术工人装配式技能提升、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农村建筑工匠等4类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到2020年,计划完成培训440人次。
(二)培训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参加培训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农村建筑工匠。
(三)培训内容:省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政策讲解、农村建房选址常识和建筑成本及合同管理、建筑制图与识图、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技术要点、农村民居维修及修缮技术要点、农村民居质量安全要点。
三、培训重点
(一)培训对象: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按照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科学确定培训对象,加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二)培训时间:30课时。
(三)培训内容:《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光盘》、各工种《职业技能标准与鉴定规范》及《建筑职工职业道德与维权》等。
(四)培训发证: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已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队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主体或评价机构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四、确保培训质量
(一)严格执行相关培训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就业需求,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贯穿到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县住建局协调培训机构选用具备相应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提高授课针对性。创新培训考核方式,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培训考核,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考核水平。
(三)完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培训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进一步完善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试机制和人脸识别系统,实行脸谱考勤,通过课堂全程录像的方式,确保真学、实考、严把关。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政策,我市符合条件的建设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在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2019—2021年),各岗位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有关政策,使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实施。
(三)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规定拨付培训补贴。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临沂市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说明。
六、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镇建办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压实责任,调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把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做成行业认可、参训人员受益的惠民工程。
(二)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对培训工作实施单位实行统一管理,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实行“统一编制培训计划、统一制定培训和鉴定标准、统一实施质量评估、统一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完善培训督导、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台帐。培训机构要认真填报《项目结业验收表》,确保培训取证率达到90%以上。每批培训项目结束15日内,培训机构需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完成计划和管理不完善的将责成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以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附件:
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人社字〔2020〕70号)文件精神,现对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补贴范围
1.临沭县内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临沭县内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步骤
严格落实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由各镇街镇建办主任组织参加村镇工匠培训后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村镇工匠将补贴申报材料提交培训机构后,由培训机构汇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名单后,由培训实施主体将拟拨付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确认。人社部门在内网进行确认,并挂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组织实施。各镇街镇建办要严格落实临政办发〔2019〕13号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托清相关基础数据,加强工作力度,做好村镇建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过程管控。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过程中,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应单独开班,禁止混编,并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名称、人员信息、培训岗位、教学计划、教师资质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落实培训课时,加强培训过程管控。
(三)严格补贴管理。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甄别享受补贴单位、人员信息真实性,上报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实施主体是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县住建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补贴申请人员真实性进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做好系统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沭政办字〔2020〕49号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
现将《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优化公开平台、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让公开成为常态、透明成为自觉,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做好中心工作信息公开。推进多渠道公开“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推进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实施减税降费等方面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三)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县、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做好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二)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写公布镇街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推动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镇街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三)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统一设置并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专栏需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一)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三)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加快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四)推动政府公报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加快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突出政府公报权威性,使其在多样化的传播渠道中更好发出政府权威声音。提高政府公报时效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做好政府公报的赠阅发行。
(五)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附件: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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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
推进多渠道公开临沂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县重点工作安排进展及落实情况。重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扩大有效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加强释放消费需求潜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弘扬齐鲁文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做好扶贫脱困、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公开,助力“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 |
扶贫办、生态环境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应急局、公安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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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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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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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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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灾害事故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中心、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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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及优质均衡发展、高考综合改革、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等信息公开。 |
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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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公开,加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力度。 |
人社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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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公开。 |
人社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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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公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
民政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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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健康扶贫、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药品安全、医保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品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品质鲁药”信息。 |
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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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
做好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时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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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 |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公开透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增强和坚定信心。做好疫情防控资金物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加大对国家、省市县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复学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
卫健局、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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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信息公开,加强解读回应 |
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多用客观事实、客观数据、生动案例,使政策内涵透明,帮助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减少误读猜疑。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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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领域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其他领域:市政建设、公共服务、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信息公开。 |
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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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进决策公开 |
各镇街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 |
全面梳理编写公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
县委编办,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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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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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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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标准,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 |
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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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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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公开工作,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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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公开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和差评处理结果。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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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 |
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各类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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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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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开门办理,在政府网站集中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复文,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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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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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按照要求,结合本级、本行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为本系统基层单位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标准目录的编制指导工作。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定期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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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
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
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 |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加强信息化手段、新技术的运用,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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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 |
加快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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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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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镇街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单位负责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完善制度规范 |
按照统一格式、法定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明确标注更新日期。继续完善各级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探索建立详细具体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开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监督评价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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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不断推出新举措,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推行“沭心”帮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联审联批等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行“集中审批、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的一体化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群众能力。(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下降,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 2.5、PM 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27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全面落实“河长制”举措,力争国控、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完善,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1.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2.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3.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谋划审计项目,推动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4.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5.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6.充分发挥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热线管理和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7.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8.健全县人民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纵向打通“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横向连通公、检、法、信访等行业性专业性部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细化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和推广运用智慧调解平台,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初电初网等“四初”信访问题的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20.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1.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党校)
22.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4.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开展法治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沭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6日,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沭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沭政办字〔2019〕14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研究,决定废止《临沭县招商引资激励试行办法》(沭政办字〔2018〕86号)。
已废止的文件,全县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政策奖励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0 号
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科室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市场准入科增加业务: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生鲜乳准运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农药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生产经营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社会事务科增加业务:狩猎证核发;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乡村兽医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投资规划科增加业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采伐林木许可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工程许可科增加业务: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3日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各科室、各基层所:
现将《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沭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具体监管事项及办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规划站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11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
(四)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整改。
(五)监管科室(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六)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68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耕地保护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02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三、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内容
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采矿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审查采矿权人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2、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2、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监管内容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后,及时通知采矿权人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做好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下达批复文件。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提交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2、对提交的采矿权(新设、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五、关闭矿山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二)监管内容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2、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情况。
3、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2、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审查工作。
3、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程序
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将矿山企业单位名称、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坐落、审查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8
十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20%。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理信息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3
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5、检查情况记录汇总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处理: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不定时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九、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不定时开展使用林地专项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实施使用林地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二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
3、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
4、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
5、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
6、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管程序
1、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执法监督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
(2)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3)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2、监督检查处理:
(1)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依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狩猎证》的核发情况,主要核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保护级别等事项依法从事狩猎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复印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名册及审批资料);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狩猎种类、数量、及查阅狩猎档案。
(2)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和其它野生动物安全。
2、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二、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核查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第五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六条 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监督科室要认真负责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讲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总结,并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沭交政字〔2020〕1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做好制度完善、专项整治、基础提升、改革创新等工作,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推动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县稳步推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单位和企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聚力攻坚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3个专题和8项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相结合,抓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三个重点,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宣传全覆盖,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凝聚强大思想武器。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压实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全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是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1.集体学习观看。各单位、各企业组织集体收看专题片,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解读。2.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把学习收看专题片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1.专题学习。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加深理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2.专题培训。开展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重要内容的专题培训,2020年年底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3.宣讲辅导。通过主题宣讲、专家辅导等方式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力度,把理论学习同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研究,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做到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1.重点部署。各单位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2.广泛宣传。各单位利用网站、微信、微博、APP等平台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宣传墙等,广泛张贴学习宣传条幅、挂图、海报,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3.活动推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中深入推进。4.强化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问题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失信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1.力量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现精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执法。3.人才培养。加强学习培训,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系统学习培训。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
1.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实际抓好国务院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强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到2021年年底前,各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2.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3.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4.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年底前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5.强化企业应急准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三到位”。要及时修订企业安全培训教程,落实全员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和学时,推行培训考试在线机考。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演练计划。各企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6.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全过程融合。7.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专题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责任。落实交通行业领域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行为的打击责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落实县乡村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打非”网格工作清单,明确“打非”责任,严格“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程序和落实步骤,对非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结果实行闭环式管理、全过程管控。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对非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是全面发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宣传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安全生产“打非”举报电话。
(四)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客车源头整治,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进行排查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强化旅游客运包车牌发放管理,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净化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动态监控,落实动态监控管理闭环,开展客运行业打非治违,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二是开展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企业营运资质,通过沂蒙交通在线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加强运输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现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排查;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参与)
三是开展普通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货运车辆管理,排查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货运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年度教育培训落实;加强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专职监控人员,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四是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维修企业备案,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事业发展中心牵头,执法大队参与)
五是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控,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执法大队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参与)
六是开展货运站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整治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七是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建设管理科牵头,公路科、农村公路中心等参与)
八是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进一步摸排水上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检查船舶安全配员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整治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逃避船舶检验及安全监管的船舶;对内河船舶救生设备、船上人员安全操作进行检查。(海事科牵头,执法大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参与)
出租、公交等按《临沂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临沭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临沭县交通运输(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整治。同时,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开展。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9月)。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各运输企业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并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以及近年来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既要深挖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又要聚焦根源性、本质性问题,逐一落实针对性制度措施,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深入实施,集中发力,取得初步成效。县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安全督导检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体系建设,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法和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县、全市推广。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科室单位每月23日前将月度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2年11月29日,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总结,并报局安全监督科。
八项重点任务三年行动月度、年度工作调度,由相应牵头单位(科室)具体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总调度、协调、督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局成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明确科室及人员,特别要结合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开展日常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的综合利用,加大日常行业监管检查力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执法检查。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交通运输安全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聚焦制约性、根源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事故前主观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治本之策,强化事故防范。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严肃进行问责。对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2.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3.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4.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5.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6.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7.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8.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9.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吴旭栋 唐 克 王厚田
成 员:韩宝向 王金华 相振兴 刘 琳
郑伯格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丽 伏祥永 张卫青 卞德运
刘学荣 吴书新 石 凯 臧家星
庞元利 吴国利 殷庆明 王 超
附件2
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客车源头整治
任务一: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
措施:
1、督导企业按规定规范严格车辆技术维护管理。
2、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3、推进在用客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2021年前完成。
任务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1、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
2、对新进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3、全面排查客运企业中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1)对在用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于9月底前完成排查,对有关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
任务三:加强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的排查整治
措 施:
1、排查重点。按照逐车排查、不漏一辆的要求,重点排查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和企业,特别是挂靠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营转非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等。于2020年12月前,完成排查,列出相应台账;于2021年6月前整改完毕。
2、整治措施:
(1)向车辆所属人发出非法营运警示告知书,提醒车辆严禁非法营运。
(2)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信息要及时抄告给行驶地管理部门。
(3)在交警抄告的车辆和企业中,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常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
(4)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任务四: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措 施:
1、加大客运企业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2、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
二、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客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客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客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严把资格准入关。对在岗驾驶从业人员进行排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同等以上责任,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员。在2020年10月底前排查完毕。
3、客运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
任务: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整治
措施:
1、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站外上下客整治。在备案的配客点上下乘客,加强安检;杜绝配客点以外其他位置进行上客。
3、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四、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
任务一:强化旅游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1、按照新《客规》重新核定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启用新版包车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包车客运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2、严格包车牌发放管理,车辆、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发放客运标志牌,谁签发、谁负责,客运企业负责人对提报的信息负总责。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包车客运管理信息化水平。
任务二:加强长途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客运企业接驳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业发展中心要组织人员根据接驳方案进行检查。
五、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任务一:加强动态监控
措 施:
1、县级监管平台每月抽查全县“两客一危”车辆总数的 10% 以上。县区平台要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汇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需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2、县区监控平台和企业平台相关人员要在收到市级监管平台下发的查岗指令时应及时响应。
3、相关科室单位要对市局每月转办的事项逐一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核实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系统和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任务二:打非治违
措 施:
1、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
2、加大对“营转非”、租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整治。执法大队要把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录,逢车必查;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3
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规范企业营运资质
措 施: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通过沂蒙交通在线,认真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
任务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措 施:
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管理等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任务三:提升从业人员能力
措 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任务四:严格运输车辆管理
措 施:
1、按照市、县安委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视频监控、前方碰撞报警、防超速、车道偏移报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2、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任务五: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
措 施:
1、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确保停车场地达到相关封闭、隔离要求,实现专场专用,并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内危险货物性质、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应急等设施设备。
2、严格停车场地管理,明确专人值守,做好进出车记录、交接班记录等。2020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
3、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根据运输车辆装载介质,到合规的罐车罐体清洗场点进行清洗、置换,防止车辆违规换装、混装情况发生。
任务六:加强运输动态管理
措 施: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19〕14号)要求建立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并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任务七: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措 施:
按照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任务八: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
措 施:
1、严格甄别、筛查,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严防挂靠经营死灰复燃。
2、深入贯彻落实运单制度,解决“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
3、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社保参保率和缴费比例,有力推动企业“统一劳动关系”构建。
任务九: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
措 施:
1、进一步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落实省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特殊时段除外)。
2、推动实现运单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融合和业务联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3、推进运单监管系统与装货人查验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任务十: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
措 施:
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当前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
1、对车辆事实已经不存在、车辆已经报废等的,督促危险运输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2、对车辆仍然存在,要抄告交警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注销或变更车辆的危险运输使用性质。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车辆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要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3、重点排查车辆去向、使用用途。对非法营运车辆,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机构对违法车辆作为路检重点进行常态化重点查控,对企业和涉嫌车辆从严处罚;开展好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的车辆、设备,要排查落实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的去向,防止车辆直接作为企业危险品存储容器使用,排查情况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任务十一:打非治违
措 施:
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4
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货运车辆管理
任务一: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
措 施:
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二:车辆非法改装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三: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状况是否检验合格,有无带病上路。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四: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排查是否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二、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货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排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到位,年度教育培训落实。
三、加强动态监控
任务: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
措 施:
1、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
2、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及有关警示告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监控记录台账。
3、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
四、事故企业专项检查
任务:落实整改措施
措施: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督促事故企业完成整改。
五、落实一超四罚
任务:落实一超四罚
措施:
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5
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推进维修企业备案
措 施:
对维修企业完成备案管理,于2021年6月底完成。
任务二:整治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等行为
措 施:
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任务三:维修设施设备排查
措 施:
重点排查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任务四: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排查
措 施:
排查企业是具备相关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事“两客一危”、校车维修维护等行为从严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6
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一:源头管控
措 施:
1、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未经过磅称重及未采取防撒漏措施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2、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对所装载的货物类别、数量和运输车辆号牌及驾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任务二: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
措 施:
1、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称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强化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执勤,维护正常检测和通行秩序。对入口和出口称重检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称重检测数据实施处罚;对阻塞车道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任务三: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措 施:
1、根据治超常态化要求,联合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落实好《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
3、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流动执法,并定期组织集中执法活动。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
任务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
措 施:
1、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超四罚”信息。
2、对依法吊销、撤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接受申请办理。
3、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4、对一个自然月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0台次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5、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自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7
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
措 施:
1、对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2、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完善站场内日常巡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入园区。
3、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对非法运输行为抄告运输服务机构追踪处理。
任务二: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整治
措 施:
1、推进货运站场采用不停车称重系统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将称重检测结果与门禁系统结合,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2、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
任务三: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
措 施:
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8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措施:
1、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排查整治,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排查整治情况报公路科。
2、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
3、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治理、建设任务,确保“应改尽改、应设尽设”。
4、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5、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落实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用电等安全保障措施。
6、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沿路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公路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9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开展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
措 施:
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
任务二:开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
措 施:
1、进一步摸排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积极推动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不消除决不放过。
任务三:开展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措 施:
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
任务四:开展船舶安全配员检查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专项核查
措 施:
全面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核查船员是否人证相符,证书是否伪造,船员真实在船任职情况等。
任务五: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
措 施:
整治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及逃避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管的船舶。
任务六:开展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检查
措 施:
组织内河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质量、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救生设备技术状况核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任务七:开展船上人员安全操作检查
措 施:
加大对船上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建立、相关防护设施装备配备、船员对相关规章制度学习熟悉落实及对相关防护设施装备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审核力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海事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沭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全面提升我县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在企业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金蓝领”培训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实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二要大力开展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摸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生源情况,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的教育培训意愿,精准对接培训学校,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基本消除“两后生”无技能从业现象。三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要积极用好以工代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引导他们在就业岗位上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四要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退役军人全员适应性培训与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和创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五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实施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重点,针对各类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能力明显增加。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实施技能扶贫专项培训。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三、培训主体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办职工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立足自身生产和发展需要,开展普遍性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在线学习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职业院校是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充分发挥我县职业院校在提升培训行动中的基础作用,指导职业院校紧跟市场需求变化,特别是针对紧缺职业(工种),深化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培养更多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人才。
(三)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支撑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师资、设备、场地等设立条件,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经备案后,允许他们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要着眼职业技能培训全员覆盖,区分不同就业群体制定实施科学的培训计划,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职业技能培训覆盖全体劳动者、贯穿学习和工作生涯的终身。坚持劳动者缺什么就补什么、市场急需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就业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培训服务,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创新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一支具备工匠精神和职业精神的技能人才队伍。
(三)优化培训模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工学矛盾突出、参训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探索“线上理论课程+线下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组织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缓解就业突出结构性矛盾、预防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备案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镇街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群众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局、县残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培训时,要加强与县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培训人员信息数据的共享,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补贴政策,对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县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劳动力、“两后生”、退役军人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三)细化任务分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行业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可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县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针对我县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 |
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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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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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
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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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役军人开展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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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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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 |
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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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
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 |
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委、县扶贫开发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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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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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及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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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县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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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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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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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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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 |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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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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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县人社局、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县人社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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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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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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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三进三送”活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行业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