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卫发〔2020〕3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我局于2019年成功创建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中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深化文明创建工作,促进了卫生健康工作创新发展。为巩固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级文明单位复评”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窗口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大力提升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形成“人人参与、共同创建”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群众满意的文明单位,推动文明创建提档升级。
二、工作标准
以《山东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临沂市2020年度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等创建测评要求为依据和工作要求,丰富和展现单位特色,巩固和提升文明创建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理论武装,夯实思想基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内法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引导党员干部将“两个维护”体现到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日常举止言行上。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充分利用红色教育资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办公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和公益广告,营造浓厚氛围。利用“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及春节、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教育,持续抓好“道德讲堂”活动,引导干部职工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注重先进典型的挖掘与标树,营造争当先进、争做标杆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优质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在卫生健康服务工作中注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宣传抗“疫”精神,学习身边榜样,将文明创建融入行业服务项目,突出卫生健康服务理念,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文明实践活动和“服务为人民,满意在沂蒙”行业主题创建活动。通过“万名医生下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病管理服务、卫生健康志愿服务等综合服务模式,深入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中医医共体作用,为群众提供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优化优美环境,办公场所和窗口环境保持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写乱画、乱摆乱放,办公场所设计合理、各类设施完好、功能齐全、实用方便,做到序化、洁化、美化、绿化。局机关各科室要分工协作,从理想信念教育、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道德建设、志愿服务、网络文明传播、文化建设、科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履行社会责任、创建工作机制和特色工作品牌”11项 日 常工作方面深化各项创建活动、从“文化氛围、环境氛围和整体印象”3个方面精心打造创建环境,在动态考核方面积极争先创优,根据《临沂市2020年度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工作要求,进行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化素质提升,提高干事本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素质提升培训,拓展干部知识结构的宽度与广度。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开展常态化提醒和诫勉,重视关爱激励干部,加强干部谈心谈话,注重干部身心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全民健身”等,缓解干部职工工作、生活压力。立足实际,开展政治理论培训、业务政策培训、文明素质培训、知识拓展培训、心理健康培训等多途径宽领域培训活动,推动干部职工素质全面整体提升,打造专业过硬、品行良好、爱岗敬业、忠诚担当、有所作为的卫生健康队伍。
(四)深化示范带动,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学习宣传《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发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作用和成效,借助“健康临沭”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文明风尚行动,宣传移风易俗、公筷公勺、厉行节约、疫情防控、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观赛(观影)、文明礼让斑马线等文明行为。深化志愿服务,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党员志愿服务队等为主体,通过主题活动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活动。深化共驻共建、城乡文明共建,积极开展共建帮扶、走访慰问、贫困救济、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诚信教育,良好家风教育、普法教育等,强化干部职工道德引领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精神文明创建纳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与年度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提供文明创建有力保障。为保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我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明坤为组长,班子成员、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认真开展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参与意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参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通过全员文明意识渗透,激发干部职工文明创建热情,做到人人是文明创建的践行者、传播者。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帮困扶贫、结对共建等社会公益活动,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神文明创建氛围。
(三)注重创建实效。要围绕卫生健康中心工作、丰富创建载体,注重创建效果,防止和避免创建与业务“两张皮”现象,实现以创建推动重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服务质量大力提升。各科室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抓好贯彻落实,提升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打造“健康临沭”特色工作品牌,树立全县卫生健康行业文明形象。《任务分工表》下发后,如因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省级文明单位复审测评工作的,责任由相关科室及分管负责人承担。
请各科室将相关文件及开展活动的档案材料于9月25日前按要求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红头的文件电子版要体现红头,所有档案材料需要汇总上传省平台,每提供一次图片资料应包含1条活动信息和2-3张活动图片。
附:1、临沭县卫生健康局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卫生健康局省级文明单位复审测评任务分工表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明坤 县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玉金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解修良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爱卫办主任
袁 向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孙宝红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兼科教宣传科科长
成 员:王 芳 县卫健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徐建伟 县卫健局流管站副站长
韩明林 县卫健局基层服务科科长
高振华 县卫健局专职党务工作者、办公室负责人
曹广中 县卫健局政法监督科负责人
刘 滢 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刘凤凤 县卫健局人事科负责人
云成富 县卫健局中医科负责人
王绪蕊 县卫健局药政科负责人
王维军 县卫健局疾控科负责人
李 娟 县卫健局妇幼保健服务科负责人
马利平 县卫健局体制改革科负责人
陈 娜 县卫健局老龄健康科负责人、党务工作者
领导小组下设文明创建办公室,孙宝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省级文明单位复审测评任务分工表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各科室、各基层所:
现将《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沭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具体监管事项及办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规划站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11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
(四)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整改。
(五)监管科室(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六)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68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耕地保护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02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三、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内容
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采矿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审查采矿权人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2、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2、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监管内容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后,及时通知采矿权人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做好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下达批复文件。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提交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2、对提交的采矿权(新设、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五、关闭矿山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二)监管内容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2、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情况。
3、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2、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审查工作。
3、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程序
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将矿山企业单位名称、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坐落、审查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8
十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20%。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理信息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3
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5、检查情况记录汇总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处理: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不定时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九、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不定时开展使用林地专项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实施使用林地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二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
3、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
4、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
5、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
6、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管程序
1、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执法监督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
(2)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3)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2、监督检查处理:
(1)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依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狩猎证》的核发情况,主要核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保护级别等事项依法从事狩猎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复印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名册及审批资料);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狩猎种类、数量、及查阅狩猎档案。
(2)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和其它野生动物安全。
2、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二、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核查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第五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六条 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监督科室要认真负责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讲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总结,并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沭交政字〔2020〕1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做好制度完善、专项整治、基础提升、改革创新等工作,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推动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县稳步推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单位和企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聚力攻坚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3个专题和8项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相结合,抓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三个重点,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宣传全覆盖,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凝聚强大思想武器。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压实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全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是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1.集体学习观看。各单位、各企业组织集体收看专题片,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解读。2.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把学习收看专题片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1.专题学习。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加深理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2.专题培训。开展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重要内容的专题培训,2020年年底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3.宣讲辅导。通过主题宣讲、专家辅导等方式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力度,把理论学习同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研究,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做到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1.重点部署。各单位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2.广泛宣传。各单位利用网站、微信、微博、APP等平台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宣传墙等,广泛张贴学习宣传条幅、挂图、海报,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3.活动推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中深入推进。4.强化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问题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失信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1.力量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现精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执法。3.人才培养。加强学习培训,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系统学习培训。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
1.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实际抓好国务院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强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到2021年年底前,各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2.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3.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4.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年底前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5.强化企业应急准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三到位”。要及时修订企业安全培训教程,落实全员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和学时,推行培训考试在线机考。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演练计划。各企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6.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全过程融合。7.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专题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责任。落实交通行业领域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行为的打击责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落实县乡村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打非”网格工作清单,明确“打非”责任,严格“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程序和落实步骤,对非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结果实行闭环式管理、全过程管控。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对非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是全面发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宣传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安全生产“打非”举报电话。
(四)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客车源头整治,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进行排查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强化旅游客运包车牌发放管理,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净化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动态监控,落实动态监控管理闭环,开展客运行业打非治违,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二是开展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企业营运资质,通过沂蒙交通在线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加强运输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现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排查;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参与)
三是开展普通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货运车辆管理,排查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货运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年度教育培训落实;加强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专职监控人员,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四是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维修企业备案,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事业发展中心牵头,执法大队参与)
五是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控,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执法大队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参与)
六是开展货运站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整治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七是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建设管理科牵头,公路科、农村公路中心等参与)
八是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进一步摸排水上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检查船舶安全配员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整治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逃避船舶检验及安全监管的船舶;对内河船舶救生设备、船上人员安全操作进行检查。(海事科牵头,执法大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参与)
出租、公交等按《临沂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临沭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临沭县交通运输(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整治。同时,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开展。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9月)。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各运输企业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并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以及近年来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既要深挖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又要聚焦根源性、本质性问题,逐一落实针对性制度措施,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深入实施,集中发力,取得初步成效。县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安全督导检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体系建设,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法和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县、全市推广。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科室单位每月23日前将月度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2年11月29日,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总结,并报局安全监督科。
八项重点任务三年行动月度、年度工作调度,由相应牵头单位(科室)具体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总调度、协调、督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局成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明确科室及人员,特别要结合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开展日常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的综合利用,加大日常行业监管检查力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执法检查。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交通运输安全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聚焦制约性、根源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事故前主观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治本之策,强化事故防范。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严肃进行问责。对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2.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3.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4.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5.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6.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7.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8.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9.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吴旭栋 唐 克 王厚田
成 员:韩宝向 王金华 相振兴 刘 琳
郑伯格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丽 伏祥永 张卫青 卞德运
刘学荣 吴书新 石 凯 臧家星
庞元利 吴国利 殷庆明 王 超
附件2
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客车源头整治
任务一: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
措施:
1、督导企业按规定规范严格车辆技术维护管理。
2、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3、推进在用客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2021年前完成。
任务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1、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
2、对新进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3、全面排查客运企业中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1)对在用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于9月底前完成排查,对有关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
任务三:加强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的排查整治
措 施:
1、排查重点。按照逐车排查、不漏一辆的要求,重点排查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和企业,特别是挂靠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营转非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等。于2020年12月前,完成排查,列出相应台账;于2021年6月前整改完毕。
2、整治措施:
(1)向车辆所属人发出非法营运警示告知书,提醒车辆严禁非法营运。
(2)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信息要及时抄告给行驶地管理部门。
(3)在交警抄告的车辆和企业中,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常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
(4)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任务四: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措 施:
1、加大客运企业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2、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
二、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客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客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客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严把资格准入关。对在岗驾驶从业人员进行排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同等以上责任,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员。在2020年10月底前排查完毕。
3、客运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
任务: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整治
措施:
1、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站外上下客整治。在备案的配客点上下乘客,加强安检;杜绝配客点以外其他位置进行上客。
3、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四、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
任务一:强化旅游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1、按照新《客规》重新核定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启用新版包车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包车客运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2、严格包车牌发放管理,车辆、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发放客运标志牌,谁签发、谁负责,客运企业负责人对提报的信息负总责。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包车客运管理信息化水平。
任务二:加强长途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客运企业接驳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业发展中心要组织人员根据接驳方案进行检查。
五、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任务一:加强动态监控
措 施:
1、县级监管平台每月抽查全县“两客一危”车辆总数的 10% 以上。县区平台要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汇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需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2、县区监控平台和企业平台相关人员要在收到市级监管平台下发的查岗指令时应及时响应。
3、相关科室单位要对市局每月转办的事项逐一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核实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系统和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任务二:打非治违
措 施:
1、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
2、加大对“营转非”、租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整治。执法大队要把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录,逢车必查;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3
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规范企业营运资质
措 施: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通过沂蒙交通在线,认真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
任务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措 施:
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管理等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任务三:提升从业人员能力
措 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任务四:严格运输车辆管理
措 施:
1、按照市、县安委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视频监控、前方碰撞报警、防超速、车道偏移报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2、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任务五: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
措 施:
1、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确保停车场地达到相关封闭、隔离要求,实现专场专用,并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内危险货物性质、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应急等设施设备。
2、严格停车场地管理,明确专人值守,做好进出车记录、交接班记录等。2020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
3、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根据运输车辆装载介质,到合规的罐车罐体清洗场点进行清洗、置换,防止车辆违规换装、混装情况发生。
任务六:加强运输动态管理
措 施: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19〕14号)要求建立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并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任务七: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措 施:
按照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任务八: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
措 施:
1、严格甄别、筛查,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严防挂靠经营死灰复燃。
2、深入贯彻落实运单制度,解决“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
3、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社保参保率和缴费比例,有力推动企业“统一劳动关系”构建。
任务九: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
措 施:
1、进一步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落实省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特殊时段除外)。
2、推动实现运单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融合和业务联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3、推进运单监管系统与装货人查验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任务十: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
措 施:
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当前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
1、对车辆事实已经不存在、车辆已经报废等的,督促危险运输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2、对车辆仍然存在,要抄告交警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注销或变更车辆的危险运输使用性质。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车辆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要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3、重点排查车辆去向、使用用途。对非法营运车辆,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机构对违法车辆作为路检重点进行常态化重点查控,对企业和涉嫌车辆从严处罚;开展好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的车辆、设备,要排查落实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的去向,防止车辆直接作为企业危险品存储容器使用,排查情况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任务十一:打非治违
措 施:
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4
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货运车辆管理
任务一: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
措 施:
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二:车辆非法改装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三: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状况是否检验合格,有无带病上路。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四: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排查是否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二、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货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排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到位,年度教育培训落实。
三、加强动态监控
任务: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
措 施:
1、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
2、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及有关警示告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监控记录台账。
3、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
四、事故企业专项检查
任务:落实整改措施
措施: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督促事故企业完成整改。
五、落实一超四罚
任务:落实一超四罚
措施:
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5
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推进维修企业备案
措 施:
对维修企业完成备案管理,于2021年6月底完成。
任务二:整治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等行为
措 施:
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任务三:维修设施设备排查
措 施:
重点排查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任务四: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排查
措 施:
排查企业是具备相关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事“两客一危”、校车维修维护等行为从严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6
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一:源头管控
措 施:
1、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未经过磅称重及未采取防撒漏措施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2、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对所装载的货物类别、数量和运输车辆号牌及驾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任务二: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
措 施:
1、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称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强化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执勤,维护正常检测和通行秩序。对入口和出口称重检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称重检测数据实施处罚;对阻塞车道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任务三: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措 施:
1、根据治超常态化要求,联合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落实好《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
3、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流动执法,并定期组织集中执法活动。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
任务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
措 施:
1、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超四罚”信息。
2、对依法吊销、撤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接受申请办理。
3、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4、对一个自然月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0台次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5、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自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7
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
措 施:
1、对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2、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完善站场内日常巡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入园区。
3、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对非法运输行为抄告运输服务机构追踪处理。
任务二: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整治
措 施:
1、推进货运站场采用不停车称重系统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将称重检测结果与门禁系统结合,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2、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
任务三: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
措 施:
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8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措施:
1、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排查整治,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排查整治情况报公路科。
2、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
3、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治理、建设任务,确保“应改尽改、应设尽设”。
4、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5、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落实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用电等安全保障措施。
6、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沿路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公路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9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开展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
措 施:
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
任务二:开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
措 施:
1、进一步摸排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积极推动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不消除决不放过。
任务三:开展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措 施:
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
任务四:开展船舶安全配员检查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专项核查
措 施:
全面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核查船员是否人证相符,证书是否伪造,船员真实在船任职情况等。
任务五: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
措 施:
整治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及逃避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管的船舶。
任务六:开展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检查
措 施:
组织内河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质量、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救生设备技术状况核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任务七:开展船上人员安全操作检查
措 施:
加大对船上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建立、相关防护设施装备配备、船员对相关规章制度学习熟悉落实及对相关防护设施装备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审核力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海事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沭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全面提升我县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在企业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金蓝领”培训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实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二要大力开展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摸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生源情况,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的教育培训意愿,精准对接培训学校,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基本消除“两后生”无技能从业现象。三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要积极用好以工代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引导他们在就业岗位上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四要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退役军人全员适应性培训与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和创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五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实施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重点,针对各类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能力明显增加。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实施技能扶贫专项培训。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三、培训主体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办职工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立足自身生产和发展需要,开展普遍性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在线学习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职业院校是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充分发挥我县职业院校在提升培训行动中的基础作用,指导职业院校紧跟市场需求变化,特别是针对紧缺职业(工种),深化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培养更多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人才。
(三)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支撑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师资、设备、场地等设立条件,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经备案后,允许他们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要着眼职业技能培训全员覆盖,区分不同就业群体制定实施科学的培训计划,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职业技能培训覆盖全体劳动者、贯穿学习和工作生涯的终身。坚持劳动者缺什么就补什么、市场急需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就业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培训服务,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创新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一支具备工匠精神和职业精神的技能人才队伍。
(三)优化培训模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工学矛盾突出、参训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探索“线上理论课程+线下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组织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缓解就业突出结构性矛盾、预防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备案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镇街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群众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局、县残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培训时,要加强与县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培训人员信息数据的共享,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补贴政策,对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县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劳动力、“两后生”、退役军人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三)细化任务分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行业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可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县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针对我县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 |
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重点实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
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退役军人开展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 |
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
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 |
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委、县扶贫开发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及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面向县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
县工信局。 |
|
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 |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在我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保障措施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县人社局、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县人社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三进三送”活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行业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县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附件: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2.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3.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4.曹庄镇朱村改造提升项目(承办单位:曹庄镇人民政府)
5.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临沭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19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临沭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见义勇为的篇章,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宋代升等3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宋代升等3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他们学习临危不惧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牺牲、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宋代升 大兴镇新河村村民
季忠义 县公安局职工
胡顺兴 郑山街道轩庄村村民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镇政府和政府派出机关、县属国有企业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进行复审。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含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通过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济合同(含PPP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县直各有关部门、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订立政府合同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第七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涉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文本以中文为准或优先;
(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在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四)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审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电子稿;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等;
(五)起草单位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审查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经审查后,起草单位或者签署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单位反馈沟通。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内容;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合同必须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经签署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财政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经县司法局审查(含复审)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和签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存档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沭政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附件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镇政府和政府派出机关、县属国有企业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进行复审。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含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通过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济合同(含PPP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县直各有关部门、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订立政府合同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第七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涉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文本以中文为准或优先;
(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在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四)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审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电子稿;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等;
(五)起草单位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审查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经审查后,起草单位或者签署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单位反馈沟通。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内容;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合同必须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经签署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财政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经县司法局审查(含复审)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和签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存档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沭政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附件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字〔2020〕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临沭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64号),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范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目标要求
2020年8月30日前,镇街政府(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县政府审核把关后,在临沭县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镇街政府及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县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我县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镇街政府要对照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级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县直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对口部委印发的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
1.城乡规划领域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重大建设项目领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财政预决算领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6.税收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和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住建局)
8.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9.市政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0.生态环境领域(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11.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12.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3.扶贫领域(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14.社会救助领域和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5.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就业领域和社会保险领域(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7.户籍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8.涉农补贴领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9.义务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20.卫生健康领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加强政府信息规范管理。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时要提出公开属性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三)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规范引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明确接收、移交、审核、办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限,加强部门会商协作,重视民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答复反馈。
(四)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五)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公开平台作用,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和影响力。
(七)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2020年11月底前,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在编制标准目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要做到事项具体、依据充分、更新及时。持续创新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丰富活动方式,让人民群众全方位感受基层政府运转流程,增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2020年12月底前,各部门至少开展2次“政府开放日”活动。
(九)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镇街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完善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和村(居)务公开流程图,综合利用信息公开栏、广播、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等群众方便获取的渠道,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征地拆迁等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四、2020年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编制阶段。8月20日前,县直责任单位要编制完成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镇街政府要编制完成本辖区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二)验收阶段。8月31日前,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集中办公,对编制完成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核查验收。
(三)落实阶段。12月31日前,镇街政府、县直责任单位要按照本级、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组织落实,在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公开相关信息,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和内容,重点打造本辖区、本领域亮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牵头科室要主动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成立明确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队伍,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专职机构建设情况将列入本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到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其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0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时推进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思考,向国办“政务公开交流”专刊、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报送和宣传推广。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附件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序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镇街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2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镇街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注释:
1.公开事项:指某个具体应公开事项的名称。
2.公开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求。
3.公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主体: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5.公开渠道和载体:指该类政府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广播电视、发布会/听证会、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其他等。其中政府网站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其余平台或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6.公开对象:该类信息公开面对的群体,如全社会、特定群体。
7.公开方式:指该类政府信息发布的方式,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5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临沭县县镇级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5年)批复的报告》(沭水[2020]3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请你局根据规划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在维护好河湖健康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采、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处置原则
1.5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3.2指挥部设置
3.3指挥部职责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成员单位职责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镇街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4.2医疗保障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4.7宣教培训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5.2事故报告
5.3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应急处置措施
6.3检测分析评估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置
7.2考核奖惩
7.3总结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
8.3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镇街两级,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镇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智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其他工作。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机构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单位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涉及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镇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决策,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外办、县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3.8镇街级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4.2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4.7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事故报告
5.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和卫健部门通报的信息;
(3)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市、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5.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信息。对于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事故评估
5.3.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临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 核定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3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1.4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报请市派出工作组对事故的处置进行指导和帮助。
6.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 信息发布
对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宣传组应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及事发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1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4.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5.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阶段报告)
6.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表
7.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表
8.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沭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朱凤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加栋 县科协主任
高 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王从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主任
季英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善诚 县发改局副局长
倪宝强 县教体局总督学
张文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袁堂好 县基层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陈香波 县人社局副局长
谢国华 县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主任
孙宝红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陈秀焘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解学芳 县文旅局副局长
颜廷金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仓 波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应急中心主任
付用全 县科协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李加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要求,前期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区编制了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我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及时签订划转备忘录,遵照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临沭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类型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3700000104004 |
行政许可 |
|
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3700000104005 |
行政许可 |
|
3 |
节能审查 |
3700000104006 |
行政许可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
5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3700000105028 |
行政许可 |
|
6 |
校车使用许可 |
3700000105033 |
行政许可 |
|
7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0000105035 |
行政许可 |
|
8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3700000106003 |
行政许可 |
|
9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3700000107004 |
行政许可 |
|
1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1 |
行政许可 |
|
11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2 |
行政许可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3 |
行政许可 |
|
1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3700000111004 |
行政许可 |
|
14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3700000111005 |
行政许可 |
|
15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1006 |
行政许可 |
|
1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20 |
行政许可 |
|
17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21 |
行政许可 |
|
18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3700000112027 |
行政许可 |
|
19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2028 |
行政许可 |
|
20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2029 |
行政许可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31 |
行政许可 |
|
22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3700000113004 |
行政许可 |
|
23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3700000114001 |
行政许可 |
|
2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3700000114003 |
行政许可 |
|
2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3700000114004 |
行政许可 |
|
26 |
技工学校审批 |
3700000114005 |
行政许可 |
|
2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3700000114006 |
行政许可 |
|
2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3700000115006 |
行政许可 |
|
29 |
狩猎证核发 |
3700000115007 |
行政许可 |
|
30 |
选址意见书 |
3700000115008 |
行政许可 |
|
31 |
地图审核审批 |
3700000115025 |
行政许可 |
|
3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3700000115028 |
行政许可 |
|
3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2 |
行政许可 |
|
3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3 |
行政许可 |
|
3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5 |
行政许可 |
|
36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3700000115036 |
行政许可 |
|
37 |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
3700000115039 |
行政许可 |
|
38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3700000115040 |
行政许可 |
|
39 |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3700000115041 |
行政许可 |
|
40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3700000115046 |
行政许可 |
|
4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3700000115047 |
行政许可 |
|
42 |
临时用地审批 |
3700000115059 |
行政许可 |
|
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0 |
行政许可 |
|
4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1 |
行政许可 |
|
4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2 |
行政许可 |
|
46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3700000115063 |
行政许可 |
|
47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3700000115069 |
行政许可 |
|
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3700000116008 |
行政许可 |
|
49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3700000116009 |
行政许可 |
|
50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3700000116012 |
行政许可 |
|
5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3700000116013 |
行政许可 |
|
52 |
排污许可 |
3700000116014 |
行政许可 |
|
53 |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3700000116018 |
行政许可 |
|
5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3700000116019 |
行政许可 |
|
5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3700000117051 |
行政许可 |
|
5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3700000117054 |
行政许可 |
|
5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3700000117070 |
行政许可 |
|
5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3700000117072 |
行政许可 |
|
5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3700000117073 |
行政许可 |
|
60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3700000117074 |
行政许可 |
|
6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75 |
行政许可 |
|
6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6 |
行政许可 |
|
63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7 |
行政许可 |
|
64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8 |
行政许可 |
|
65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79 |
行政许可 |
|
66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3700000117080 |
行政许可 |
|
67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3700000117081 |
行政许可 |
|
68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3700000117082 |
行政许可 |
|
69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3700000117083 |
行政许可 |
|
70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3700000117084 |
行政许可 |
|
7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85 |
行政许可 |
|
7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3700000117086 |
行政许可 |
|
7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3700000117087 |
行政许可 |
|
7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3700000117088 |
行政许可 |
|
7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3700000117089 |
行政许可 |
|
7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3700000117093 |
行政许可 |
|
7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95 |
行政许可 |
|
7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3700000117096 |
行政许可 |
|
7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
3700000117097 |
行政许可 |
|
8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3700000117099 |
行政许可 |
|
8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3700000117100 |
行政许可 |
|
8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700000118005 |
行政许可 |
|
83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18006 |
行政许可 |
|
8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3700000118007 |
行政许可 |
|
85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3700000118008 |
行政许可 |
|
8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3700000118009 |
行政许可 |
|
87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0 |
行政许可 |
|
8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1 |
行政许可 |
|
89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2 |
行政许可 |
|
9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3 |
行政许可 |
|
91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4 |
行政许可 |
|
9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3700000118015 |
行政许可 |
|
93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7 |
行政许可 |
|
9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8 |
行政许可 |
|
9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24 |
行政许可 |
|
96 |
取水许可 |
3700000119001 |
行政许可 |
|
9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700000119002 |
行政许可 |
|
9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3700000119003 |
行政许可 |
|
9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3700000119004 |
行政许可 |
|
100 |
河道采砂许可 |
3700000119005 |
行政许可 |
|
10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3700000119007 |
行政许可 |
|
10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700000119010 |
行政许可 |
|
10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700000119014 |
行政许可 |
|
104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3700000119015 |
行政许可 |
|
10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700000119017 |
行政许可 |
|
106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3700000119022 |
行政许可 |
|
10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01 |
行政许可 |
|
108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3700000120002 |
行政许可 |
|
109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3700000120003 |
行政许可 |
|
110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3700000120008 |
行政许可 |
|
111 |
动物诊疗许可 |
3700000120009 |
行政许可 |
|
112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3700000120010 |
行政许可 |
|
113 |
乡村兽医登记 |
3700000120011 |
行政许可 |
|
114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3700000120018 |
行政许可 |
|
115 |
农药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31 |
行政许可 |
|
116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3700000120033 |
行政许可 |
|
117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3700000120034 |
行政许可 |
|
118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3700000120039 |
行政许可 |
|
11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3700000120052 |
行政许可 |
|
12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53 |
行政许可 |
|
121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56 |
行政许可 |
|
122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3700000120067 |
行政许可 |
|
123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3700000120068 |
行政许可 |
|
12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78 |
行政许可 |
|
12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3700000120082 |
行政许可 |
|
126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3700000121012 |
行政许可 |
|
127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3700000121013 |
行政许可 |
|
128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
129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
130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
131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
13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0000122023 |
行政许可 |
|
13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3700000122024 |
行政许可 |
|
134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3700000122027 |
行政许可 |
|
1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4 |
行政许可 |
|
136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6 |
行政许可 |
|
137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3700000122040 |
行政许可 |
|
138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22043 |
行政许可 |
|
139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3700000123025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0 |
再生育审批 |
3700000123026 |
行政许可 |
|
141 |
护士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27 |
行政许可 |
|
142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23029 |
行政许可 |
|
14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0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4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3700000123031 |
行政许可 |
|
1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4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6 |
医疗广告审查 |
3700000123041 |
行政许可 |
|
147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2 |
行政许可 |
|
14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3 |
行政许可 |
|
14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4 |
行政许可 |
|
15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5 |
行政许可 |
|
15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3700000123046 |
行政许可 |
|
15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47 |
行政许可 |
|
153 |
医师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48 |
行政许可 |
|
15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3700000125014 |
行政许可 |
|
15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3700000125015 |
行政许可 |
|
156 |
公司(企业)登记(限内资) |
3700000131001 |
行政许可 |
|
15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3700000131002 |
行政许可 |
|
158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3700000131003 |
行政许可 |
|
159 |
广告发布登记 |
3700000131005 |
行政许可 |
|
160 |
食品生产许可 |
3700000131006 |
行政许可 |
|
161 |
食品经营许可 |
3700000131007 |
行政许可 |
|
16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3700000131010 |
行政许可 |
|
163 |
计量授权 |
3700000131012 |
行政许可 |
|
16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3700000131017 |
行政许可 |
|
165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3700000131018 |
行政许可 |
|
166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
16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
168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许可 |
|
16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3700000133001 |
行政许可 |
|
17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3700000133003 |
行政许可 |
|
171 |
印刷企业设立 |
3700000139021 |
行政许可 |
|
172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3700000139031 |
行政许可 |
|
173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3700000144001 |
行政许可 |
|
17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3700000159001 |
行政许可 |
|
175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3700000160003 |
行政许可 |
|
176 |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60006 |
行政许可 |
|
177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3700000164001 |
行政许可 |
|
178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3700000172020 |
行政许可 |
|
179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3700000172021 |
行政许可 |
|
180 |
执业药师注册 |
3700000172025 |
行政许可 |
|
181 |
药品经营许可 |
3700000172027 |
行政许可 |
|
18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3700000199019 |
行政许可 |
|
18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3700000199020 |
行政许可 |
|
184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3700000199021 |
行政许可 |
|
185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99022 |
行政许可 |
|
186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3700000199023 |
行政许可 |
|
187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3700000199024 |
行政许可 |
|
188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3700000199025 |
行政许可 |
|
189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3700000199033 |
行政许可 |
|
190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3700000415011 |
行政征收 |
|
19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3700000419001 |
行政征收 |
|
192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3700000499003 |
行政征收 |
|
193 |
股权出质登记 |
3700000731007 |
行政确认 |
|
194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3700001004001 |
其他权力 |
|
19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3700001004002 |
其他权力 |
|
19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3700001004003 |
其他权力 |
|
197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3700001004005 |
其他权力 |
|
198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3700001007002 |
其他权力 |
|
199 |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3700001011001 |
其他权力 |
|
2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3700001011003 |
其他权力 |
|
20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700001017075 |
其他权力 |
|
202 |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3700001017117 |
其他权力 |
|
203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3700001017118 |
其他权力 |
|
204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3700001020021 |
其他权力 |
|
205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3700001031062 |
其他权力 |
|
206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3700001039032 |
其他权力 |
|
20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700001099011 |
其他权力 |
|
208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
3700001099012 |
其他权力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与重庆市关于东西扶贫协作工作部署,根据《2020年临沂市扶贫协作工作重点事项》《2020年临沂城口消费扶贫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完成临沭县对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采购城口特色食品;鼓励引导辖区内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餐饮企业购销城口农特产品。
二、采购渠道
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搭建了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筛选了部分城口县特色扶贫产品,并开发了网上商城,集中展销城口县特色产品。原则上我县消费扶贫采购需通过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的线上、线下渠道。采购数量巨大或华文商贸不能提供的产品可与城口县当地有关企业直接对接购销,供货企业须为城口县注册企业,采购产品须为城口县扶贫产品且须提供企业带动帮扶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详细名单。
三、任务分解
参照市里做法,向各镇街(区)下达采购任务,临沭街道需承担采购任务24万元,郑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需承担采购任务20万元,其余7个镇需承担8万元采购任务。采购物资可用于走访贫困户、发放职工福利等。
县财政将按照采购任务给予30%的奖补资金,在各镇街(区)进行集中采购实施结束后给予拨付。
四、有关要求
市政府督查室对此次消费扶贫工作进行立项督查,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请各镇街于7月31日下午6时前上报一名联络员,并于每周五上午报送本周工作开展情况。联络员和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临沭县商务局。商务局每周将对各镇街(区)采购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通报,对敷衍塞责、拖沓不办的,商务局将向县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各采购主体务必于2020年8月底前与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消费扶贫采购协议,确定采购物品,并完成付款。
附件: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基本情况
附件
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基本情况
为推进临沂市-城口县东西协作消费扶贫工作,由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产品展销体验馆(原秦巴韵生活馆)。该馆以展示展销重庆城口县扶贫产品为主,以带动城口县扶贫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
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于2019年6月14日正式开业。目前,该馆已经入驻重庆25家企业扶贫产品90余种,其中入驻城口县23家企业、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产品76个,带动贫困人口1152人,主要展示展销产品有城口羊肚菌、花菇、黑木耳、蜂蜜、腊肉、香肠、茶叶、白酒、天麻、核桃等。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府左路宝德新领域西沿街(临沂大剧院东门对过)
联系人:胡文欣
电话:0539-8344444 15266664000
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91371302MA3CFWH86U
开户行:山东省临沂市建设银行高铁支行
银行账号:3705 0110 4092 0975 5555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健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工作机制,构建全域、全程监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新格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镇(街道)工作职责
(一)县级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组织联合巡查,制止、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矿行为。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对长期监管不力、违法多发的镇(街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等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镇(街道)职责。镇(街道)是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工作的主战场,是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等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整改和拆除工作。
二、构建常态化执法工作机制
(一)完善网格设置。围绕“全覆盖、无缝隙、全方位执法”的要求,科学建立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网络,分层级、定人员、包区域,逐级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实现网格化监管,确保每一方土地“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护”。
(二)强化源头监管。各镇(街道)要坚持“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有效防控、制止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行为露头就打,形成有力震慑。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严字当头,对违法问题频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重点监管,实行多层次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增违挂钩等措施。对瞒案不报、有报不理的,要挂牌督办、责令整改。
(四)坚守执法底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行“清零”标准,即: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零、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为零。对年度违法占用耕地超出“清零”标准的镇(街道)进行约谈,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问责。
(五)明确整改标准。限期整改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地验收。拆除复耕的,应当达到“无永久性建筑物、无硬化地面、无圈占围墙、无建筑垃圾、具备耕种条件”的标准。
(六)综合考核扣分。土地管理综合考核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和实施细则执行。
三、理顺县、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机制
(一)县级综合执法队伍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督导镇(街道)执法巡查、发现、制止、整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协调配合镇(街道)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二)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
工作职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拆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动态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周执法巡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巡查区域、责任人、路线、时段、频率等,并建立执法巡查台账,确保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执法巡查、整改工作全天候、全方位、高频率开展。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科技执法。要积极推进科技执法措施,着重探索无人机全天候巡查、月度卫片执法、高空铁塔监控和统一执法平台建设,建立可靠的自然资源执法数字台账,保障执法数据稳定及时推送,第一时间预警并采取治理措施,提升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做到执法留痕。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利用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强化执法过程记录。
(三)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要加强执法队伍机制调查研究,强化执法人员履职保障措施,加大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推进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建设,切实促进执法队伍素质、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双提升”。
五、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的使用保护和规划的执行落实负全面责任。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并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证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结果,对使用违法建设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责任人停电、限电决定和命令。
六、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违法约谈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积极探索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信息纳入社会统一征信平台,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保障群众参与,提高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意识。
(二)用好社会力量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36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等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聘请督察员、协管员、信息员等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遏制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执法保障水平。各镇(街道)要把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大小和执法难度配备执法车辆和执法队员,确保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履职尽责。有条件的镇(街道)要为执法监管人员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组织、编制部门应加强调研,充实县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队伍。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执法工作经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