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临沭首席技师”“临沭乡村之星”“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市县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四季度,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一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
第十二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临沭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临沭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六条在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七条对临沭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
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沂蒙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临沭和
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
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
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卫发〔2020〕3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我局于2019年成功创建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中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深化文明创建工作,促进了卫生健康工作创新发展。为巩固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级文明单位复评”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窗口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大力提升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形成“人人参与、共同创建”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群众满意的文明单位,推动文明创建提档升级。
二、工作标准
以《山东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临沂市2020年度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等创建测评要求为依据和工作要求,丰富和展现单位特色,巩固和提升文明创建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理论武装,夯实思想基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内法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引导党员干部将“两个维护”体现到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日常举止言行上。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充分利用红色教育资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办公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和公益广告,营造浓厚氛围。利用“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及春节、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教育,持续抓好“道德讲堂”活动,引导干部职工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注重先进典型的挖掘与标树,营造争当先进、争做标杆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优质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在卫生健康服务工作中注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宣传抗“疫”精神,学习身边榜样,将文明创建融入行业服务项目,突出卫生健康服务理念,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文明实践活动和“服务为人民,满意在沂蒙”行业主题创建活动。通过“万名医生下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病管理服务、卫生健康志愿服务等综合服务模式,深入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中医医共体作用,为群众提供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优化优美环境,办公场所和窗口环境保持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写乱画、乱摆乱放,办公场所设计合理、各类设施完好、功能齐全、实用方便,做到序化、洁化、美化、绿化。局机关各科室要分工协作,从理想信念教育、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道德建设、志愿服务、网络文明传播、文化建设、科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履行社会责任、创建工作机制和特色工作品牌”11项 日 常工作方面深化各项创建活动、从“文化氛围、环境氛围和整体印象”3个方面精心打造创建环境,在动态考核方面积极争先创优,根据《临沂市2020年度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工作要求,进行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化素质提升,提高干事本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素质提升培训,拓展干部知识结构的宽度与广度。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开展常态化提醒和诫勉,重视关爱激励干部,加强干部谈心谈话,注重干部身心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全民健身”等,缓解干部职工工作、生活压力。立足实际,开展政治理论培训、业务政策培训、文明素质培训、知识拓展培训、心理健康培训等多途径宽领域培训活动,推动干部职工素质全面整体提升,打造专业过硬、品行良好、爱岗敬业、忠诚担当、有所作为的卫生健康队伍。
(四)深化示范带动,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学习宣传《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发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作用和成效,借助“健康临沭”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文明风尚行动,宣传移风易俗、公筷公勺、厉行节约、疫情防控、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观赛(观影)、文明礼让斑马线等文明行为。深化志愿服务,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党员志愿服务队等为主体,通过主题活动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活动。深化共驻共建、城乡文明共建,积极开展共建帮扶、走访慰问、贫困救济、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诚信教育,良好家风教育、普法教育等,强化干部职工道德引领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精神文明创建纳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与年度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提供文明创建有力保障。为保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我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明坤为组长,班子成员、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认真开展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参与意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参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通过全员文明意识渗透,激发干部职工文明创建热情,做到人人是文明创建的践行者、传播者。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帮困扶贫、结对共建等社会公益活动,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神文明创建氛围。
(三)注重创建实效。要围绕卫生健康中心工作、丰富创建载体,注重创建效果,防止和避免创建与业务“两张皮”现象,实现以创建推动重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服务质量大力提升。各科室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抓好贯彻落实,提升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打造“健康临沭”特色工作品牌,树立全县卫生健康行业文明形象。《任务分工表》下发后,如因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省级文明单位复审测评工作的,责任由相关科室及分管负责人承担。
请各科室将相关文件及开展活动的档案材料于9月25日前按要求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红头的文件电子版要体现红头,所有档案材料需要汇总上传省平台,每提供一次图片资料应包含1条活动信息和2-3张活动图片。
附:1、临沭县卫生健康局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卫生健康局省级文明单位复审测评任务分工表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明坤 县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玉金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解修良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爱卫办主任
袁 向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孙宝红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兼科教宣传科科长
成 员:王 芳 县卫健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徐建伟 县卫健局流管站副站长
韩明林 县卫健局基层服务科科长
高振华 县卫健局专职党务工作者、办公室负责人
曹广中 县卫健局政法监督科负责人
刘 滢 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刘凤凤 县卫健局人事科负责人
云成富 县卫健局中医科负责人
王绪蕊 县卫健局药政科负责人
王维军 县卫健局疾控科负责人
李 娟 县卫健局妇幼保健服务科负责人
马利平 县卫健局体制改革科负责人
陈 娜 县卫健局老龄健康科负责人、党务工作者
领导小组下设文明创建办公室,孙宝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省级文明单位复审测评任务分工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 号),更好满足家庭对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 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市至少建成3-5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市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市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县区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沭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不断推出新举措,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推行“沭心”帮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联审联批等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行“集中审批、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的一体化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群众能力。(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下降,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 2.5、PM 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27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全面落实“河长制”举措,力争国控、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完善,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1.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2.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3.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谋划审计项目,推动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4.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5.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6.充分发挥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热线管理和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7.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8.健全县人民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纵向打通“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横向连通公、检、法、信访等行业性专业性部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细化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和推广运用智慧调解平台,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初电初网等“四初”信访问题的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20.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1.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党校)
22.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4.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开展法治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沭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6日,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沭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沭政办字〔2019〕14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研究,决定废止《临沭县招商引资激励试行办法》(沭政办字〔2018〕86号)。
已废止的文件,全县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政策奖励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0 号
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科室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市场准入科增加业务: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生鲜乳准运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农药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生产经营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社会事务科增加业务:狩猎证核发;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乡村兽医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投资规划科增加业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采伐林木许可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工程许可科增加业务: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3日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各科室、各基层所:
现将《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沭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具体监管事项及办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规划站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11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
(四)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整改。
(五)监管科室(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六)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68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耕地保护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02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三、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内容
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采矿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审查采矿权人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2、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2、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监管内容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后,及时通知采矿权人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做好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下达批复文件。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提交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2、对提交的采矿权(新设、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五、关闭矿山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二)监管内容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2、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情况。
3、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2、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审查工作。
3、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程序
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将矿山企业单位名称、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坐落、审查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8
十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20%。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理信息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3
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5、检查情况记录汇总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处理: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不定时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九、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不定时开展使用林地专项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实施使用林地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二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
3、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
4、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
5、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
6、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管程序
1、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执法监督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
(2)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3)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2、监督检查处理:
(1)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依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狩猎证》的核发情况,主要核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保护级别等事项依法从事狩猎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复印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名册及审批资料);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狩猎种类、数量、及查阅狩猎档案。
(2)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和其它野生动物安全。
2、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二、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核查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第五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六条 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监督科室要认真负责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讲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总结,并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沭交政字〔2020〕1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做好制度完善、专项整治、基础提升、改革创新等工作,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推动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县稳步推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单位和企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聚力攻坚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3个专题和8项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相结合,抓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三个重点,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宣传全覆盖,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凝聚强大思想武器。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压实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全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是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1.集体学习观看。各单位、各企业组织集体收看专题片,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解读。2.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把学习收看专题片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1.专题学习。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加深理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2.专题培训。开展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重要内容的专题培训,2020年年底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3.宣讲辅导。通过主题宣讲、专家辅导等方式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力度,把理论学习同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研究,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做到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1.重点部署。各单位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2.广泛宣传。各单位利用网站、微信、微博、APP等平台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宣传墙等,广泛张贴学习宣传条幅、挂图、海报,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3.活动推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中深入推进。4.强化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问题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失信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1.力量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现精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执法。3.人才培养。加强学习培训,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系统学习培训。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
1.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实际抓好国务院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强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到2021年年底前,各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2.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3.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4.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年底前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5.强化企业应急准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三到位”。要及时修订企业安全培训教程,落实全员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和学时,推行培训考试在线机考。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演练计划。各企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6.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全过程融合。7.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专题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责任。落实交通行业领域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行为的打击责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落实县乡村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打非”网格工作清单,明确“打非”责任,严格“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程序和落实步骤,对非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结果实行闭环式管理、全过程管控。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对非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是全面发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宣传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安全生产“打非”举报电话。
(四)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客车源头整治,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进行排查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强化旅游客运包车牌发放管理,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净化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动态监控,落实动态监控管理闭环,开展客运行业打非治违,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二是开展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企业营运资质,通过沂蒙交通在线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加强运输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现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排查;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参与)
三是开展普通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货运车辆管理,排查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货运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年度教育培训落实;加强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专职监控人员,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四是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维修企业备案,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事业发展中心牵头,执法大队参与)
五是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控,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执法大队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参与)
六是开展货运站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整治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七是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建设管理科牵头,公路科、农村公路中心等参与)
八是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进一步摸排水上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检查船舶安全配员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整治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逃避船舶检验及安全监管的船舶;对内河船舶救生设备、船上人员安全操作进行检查。(海事科牵头,执法大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参与)
出租、公交等按《临沂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临沭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临沭县交通运输(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整治。同时,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开展。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9月)。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各运输企业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并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以及近年来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既要深挖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又要聚焦根源性、本质性问题,逐一落实针对性制度措施,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深入实施,集中发力,取得初步成效。县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安全督导检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体系建设,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法和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县、全市推广。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科室单位每月23日前将月度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2年11月29日,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总结,并报局安全监督科。
八项重点任务三年行动月度、年度工作调度,由相应牵头单位(科室)具体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总调度、协调、督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局成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明确科室及人员,特别要结合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开展日常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的综合利用,加大日常行业监管检查力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执法检查。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交通运输安全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聚焦制约性、根源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事故前主观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治本之策,强化事故防范。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严肃进行问责。对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2.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3.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4.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5.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6.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7.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8.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9.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吴旭栋 唐 克 王厚田
成 员:韩宝向 王金华 相振兴 刘 琳
郑伯格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丽 伏祥永 张卫青 卞德运
刘学荣 吴书新 石 凯 臧家星
庞元利 吴国利 殷庆明 王 超
附件2
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客车源头整治
任务一: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
措施:
1、督导企业按规定规范严格车辆技术维护管理。
2、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3、推进在用客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2021年前完成。
任务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1、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
2、对新进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3、全面排查客运企业中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1)对在用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于9月底前完成排查,对有关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
任务三:加强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的排查整治
措 施:
1、排查重点。按照逐车排查、不漏一辆的要求,重点排查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和企业,特别是挂靠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营转非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等。于2020年12月前,完成排查,列出相应台账;于2021年6月前整改完毕。
2、整治措施:
(1)向车辆所属人发出非法营运警示告知书,提醒车辆严禁非法营运。
(2)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信息要及时抄告给行驶地管理部门。
(3)在交警抄告的车辆和企业中,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常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
(4)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任务四: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措 施:
1、加大客运企业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2、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
二、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客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客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客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严把资格准入关。对在岗驾驶从业人员进行排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同等以上责任,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员。在2020年10月底前排查完毕。
3、客运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
任务: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整治
措施:
1、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站外上下客整治。在备案的配客点上下乘客,加强安检;杜绝配客点以外其他位置进行上客。
3、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四、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
任务一:强化旅游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1、按照新《客规》重新核定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启用新版包车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包车客运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2、严格包车牌发放管理,车辆、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发放客运标志牌,谁签发、谁负责,客运企业负责人对提报的信息负总责。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包车客运管理信息化水平。
任务二:加强长途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客运企业接驳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业发展中心要组织人员根据接驳方案进行检查。
五、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任务一:加强动态监控
措 施:
1、县级监管平台每月抽查全县“两客一危”车辆总数的 10% 以上。县区平台要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汇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需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2、县区监控平台和企业平台相关人员要在收到市级监管平台下发的查岗指令时应及时响应。
3、相关科室单位要对市局每月转办的事项逐一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核实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系统和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任务二:打非治违
措 施:
1、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
2、加大对“营转非”、租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整治。执法大队要把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录,逢车必查;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3
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规范企业营运资质
措 施: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通过沂蒙交通在线,认真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
任务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措 施:
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管理等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任务三:提升从业人员能力
措 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任务四:严格运输车辆管理
措 施:
1、按照市、县安委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视频监控、前方碰撞报警、防超速、车道偏移报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2、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任务五: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
措 施:
1、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确保停车场地达到相关封闭、隔离要求,实现专场专用,并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内危险货物性质、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应急等设施设备。
2、严格停车场地管理,明确专人值守,做好进出车记录、交接班记录等。2020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
3、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根据运输车辆装载介质,到合规的罐车罐体清洗场点进行清洗、置换,防止车辆违规换装、混装情况发生。
任务六:加强运输动态管理
措 施: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19〕14号)要求建立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并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任务七: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措 施:
按照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任务八: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
措 施:
1、严格甄别、筛查,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严防挂靠经营死灰复燃。
2、深入贯彻落实运单制度,解决“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
3、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社保参保率和缴费比例,有力推动企业“统一劳动关系”构建。
任务九: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
措 施:
1、进一步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落实省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特殊时段除外)。
2、推动实现运单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融合和业务联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3、推进运单监管系统与装货人查验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任务十: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
措 施:
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当前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
1、对车辆事实已经不存在、车辆已经报废等的,督促危险运输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2、对车辆仍然存在,要抄告交警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注销或变更车辆的危险运输使用性质。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车辆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要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3、重点排查车辆去向、使用用途。对非法营运车辆,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机构对违法车辆作为路检重点进行常态化重点查控,对企业和涉嫌车辆从严处罚;开展好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的车辆、设备,要排查落实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的去向,防止车辆直接作为企业危险品存储容器使用,排查情况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任务十一:打非治违
措 施:
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4
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货运车辆管理
任务一: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
措 施:
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二:车辆非法改装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三: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状况是否检验合格,有无带病上路。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四: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排查是否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二、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货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排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到位,年度教育培训落实。
三、加强动态监控
任务: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
措 施:
1、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
2、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及有关警示告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监控记录台账。
3、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
四、事故企业专项检查
任务:落实整改措施
措施: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督促事故企业完成整改。
五、落实一超四罚
任务:落实一超四罚
措施:
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5
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推进维修企业备案
措 施:
对维修企业完成备案管理,于2021年6月底完成。
任务二:整治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等行为
措 施:
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任务三:维修设施设备排查
措 施:
重点排查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任务四: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排查
措 施:
排查企业是具备相关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事“两客一危”、校车维修维护等行为从严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6
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一:源头管控
措 施:
1、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未经过磅称重及未采取防撒漏措施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2、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对所装载的货物类别、数量和运输车辆号牌及驾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任务二: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
措 施:
1、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称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强化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执勤,维护正常检测和通行秩序。对入口和出口称重检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称重检测数据实施处罚;对阻塞车道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任务三: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措 施:
1、根据治超常态化要求,联合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落实好《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
3、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流动执法,并定期组织集中执法活动。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
任务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
措 施:
1、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超四罚”信息。
2、对依法吊销、撤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接受申请办理。
3、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4、对一个自然月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0台次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5、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自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7
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
措 施:
1、对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2、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完善站场内日常巡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入园区。
3、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对非法运输行为抄告运输服务机构追踪处理。
任务二: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整治
措 施:
1、推进货运站场采用不停车称重系统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将称重检测结果与门禁系统结合,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2、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
任务三: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
措 施:
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8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措施:
1、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排查整治,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排查整治情况报公路科。
2、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
3、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治理、建设任务,确保“应改尽改、应设尽设”。
4、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5、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落实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用电等安全保障措施。
6、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沿路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公路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9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开展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
措 施:
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
任务二:开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
措 施:
1、进一步摸排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积极推动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不消除决不放过。
任务三:开展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措 施:
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
任务四:开展船舶安全配员检查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专项核查
措 施:
全面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核查船员是否人证相符,证书是否伪造,船员真实在船任职情况等。
任务五: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
措 施:
整治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及逃避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管的船舶。
任务六:开展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检查
措 施:
组织内河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质量、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救生设备技术状况核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任务七:开展船上人员安全操作检查
措 施:
加大对船上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建立、相关防护设施装备配备、船员对相关规章制度学习熟悉落实及对相关防护设施装备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审核力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海事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沭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全面提升我县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在企业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金蓝领”培训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实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二要大力开展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摸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生源情况,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的教育培训意愿,精准对接培训学校,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基本消除“两后生”无技能从业现象。三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要积极用好以工代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引导他们在就业岗位上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四要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退役军人全员适应性培训与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和创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五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实施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重点,针对各类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能力明显增加。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实施技能扶贫专项培训。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三、培训主体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办职工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立足自身生产和发展需要,开展普遍性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在线学习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职业院校是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充分发挥我县职业院校在提升培训行动中的基础作用,指导职业院校紧跟市场需求变化,特别是针对紧缺职业(工种),深化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培养更多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人才。
(三)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支撑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师资、设备、场地等设立条件,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经备案后,允许他们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要着眼职业技能培训全员覆盖,区分不同就业群体制定实施科学的培训计划,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职业技能培训覆盖全体劳动者、贯穿学习和工作生涯的终身。坚持劳动者缺什么就补什么、市场急需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就业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培训服务,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创新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一支具备工匠精神和职业精神的技能人才队伍。
(三)优化培训模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工学矛盾突出、参训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探索“线上理论课程+线下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组织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缓解就业突出结构性矛盾、预防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备案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镇街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群众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局、县残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培训时,要加强与县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培训人员信息数据的共享,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补贴政策,对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县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劳动力、“两后生”、退役军人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三)细化任务分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行业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可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县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针对我县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 |
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重点实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
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退役军人开展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 |
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
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 |
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委、县扶贫开发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及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面向县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
县工信局。 |
|
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 |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在我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保障措施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县人社局、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县人社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三进三送”活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行业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县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附件: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2.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3.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4.曹庄镇朱村改造提升项目(承办单位:曹庄镇人民政府)
5.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临沭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19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临沭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见义勇为的篇章,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宋代升等3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宋代升等3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他们学习临危不惧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牺牲、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宋代升 大兴镇新河村村民
季忠义 县公安局职工
胡顺兴 郑山街道轩庄村村民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镇政府和政府派出机关、县属国有企业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进行复审。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含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通过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济合同(含PPP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县直各有关部门、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订立政府合同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第七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涉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文本以中文为准或优先;
(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在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四)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审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电子稿;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等;
(五)起草单位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审查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经审查后,起草单位或者签署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单位反馈沟通。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内容;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合同必须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经签署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财政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经县司法局审查(含复审)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和签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存档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沭政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附件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镇政府和政府派出机关、县属国有企业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进行复审。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含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通过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到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济合同(含PPP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县直各有关部门、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订立政府合同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复审。
第七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涉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文本以中文为准或优先;
(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在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四)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审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电子稿;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等;
(五)起草单位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审查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经审查后,起草单位或者签署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单位反馈沟通。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内容;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合同必须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经签署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财政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经县司法局审查(含复审)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和签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存档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沭政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附件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字〔2020〕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临沭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64号),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范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目标要求
2020年8月30日前,镇街政府(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县政府审核把关后,在临沭县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镇街政府及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县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我县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镇街政府要对照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级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县直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对口部委印发的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
1.城乡规划领域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重大建设项目领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财政预决算领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6.税收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和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住建局)
8.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9.市政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0.生态环境领域(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11.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12.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3.扶贫领域(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14.社会救助领域和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5.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就业领域和社会保险领域(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7.户籍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8.涉农补贴领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9.义务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20.卫生健康领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加强政府信息规范管理。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时要提出公开属性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三)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规范引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明确接收、移交、审核、办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限,加强部门会商协作,重视民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答复反馈。
(四)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五)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公开平台作用,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和影响力。
(七)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2020年11月底前,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在编制标准目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要做到事项具体、依据充分、更新及时。持续创新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丰富活动方式,让人民群众全方位感受基层政府运转流程,增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2020年12月底前,各部门至少开展2次“政府开放日”活动。
(九)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镇街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完善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和村(居)务公开流程图,综合利用信息公开栏、广播、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等群众方便获取的渠道,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征地拆迁等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四、2020年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编制阶段。8月20日前,县直责任单位要编制完成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镇街政府要编制完成本辖区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二)验收阶段。8月31日前,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集中办公,对编制完成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核查验收。
(三)落实阶段。12月31日前,镇街政府、县直责任单位要按照本级、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组织落实,在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公开相关信息,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和内容,重点打造本辖区、本领域亮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牵头科室要主动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成立明确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队伍,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专职机构建设情况将列入本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到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其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0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时推进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思考,向国办“政务公开交流”专刊、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报送和宣传推广。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附件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序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镇街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2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镇街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注释:
1.公开事项:指某个具体应公开事项的名称。
2.公开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求。
3.公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主体: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5.公开渠道和载体:指该类政府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广播电视、发布会/听证会、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其他等。其中政府网站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其余平台或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6.公开对象:该类信息公开面对的群体,如全社会、特定群体。
7.公开方式:指该类政府信息发布的方式,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5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临沭县县镇级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5年)批复的报告》(沭水[2020]3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请你局根据规划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在维护好河湖健康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采、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