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临沭县境内主导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绿色发展,切实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印发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基金〔2019〕3号)、《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临财基金〔2020〕1号)文件,设立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部分资金进行预算安排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通过直接或引导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向临沭县境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供给和专业服务,推动重点企业落户和快速发展、股改上市,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聚集发展。
第三条基金总规模3亿元,分5年到位,每年6000万元。基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县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二)可统筹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收益;
(四)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基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临沭县人民政府主导。基金支持范围、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由临沭县人民政府决定,做到基金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二)专业运作。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确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负责管理,由专业投资人才进行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
(三)接轨市场。基金投资尊重市场规律,以专业投资公司的市场尽职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为决策基础;注重与金融资本、社会创投基金等配合,引进战略合作投资者,充分发挥基金效益。
(四)规范透明。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成立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基金投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金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财金公司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起草基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三)监督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评审工作;
(四)基金运作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授权财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财金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专账核算基金对外投资、投资回收和收支结余等情况;
(二)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组织行业专家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基金投资备选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投资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根据领导小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商谈,签订投资协议,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业务辅导;
(六)建立对被投资企业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管控、跟踪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七)及时收取投资收益,根据约定条件及时退出投资;
(八)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运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提出完善基金运作和管理的建议;
(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财政局职责为:
(一)安排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财政预算;
(二)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审核;
(三)根据财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向财金公司拨付基金投资资金;
(四)对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县直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和推荐基金投资备选企业;
(二)基金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配合财金公司加强对基金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三章 投资领域、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基金投资范围涵盖一、二、三产领域,重点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临沭县主导产业及现代农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支持在临沭县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落户和产业集聚范围内的已投产企业。申请基金投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产品或服务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
(三)掌握高新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服务条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具备研发人才队伍或生产经营必须的设施设备;
(四)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有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二条基金对外投资,以支持企业加速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培植壮大财源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本微利、滚动发展”原则,采取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运作。
(一)债权投资方式:是指财金公司不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直接将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给项目单位使用,并由借款使用单位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本息;
(二)股权投资方式:是指财金公司作为县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按约定收取投资收益,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基金进行债权投资,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10%的比例限制,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财金公司应与被投资企业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投资方式和投资回报。
基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投资期不超过一年的,被投资企业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期超过1年(含)的,被投资企业按季或年结息,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按年利率不低于6%取得投资回报,被投资企业应按年支付基金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基金债权投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年。
基金股权投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年。
延长投资期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金公司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基金合作共同投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出资方与财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规模、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合作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回报支付方式等内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基金的投资条件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自担投资风险,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可先于基金退出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流通性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期权等;基金专户上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短期国债。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临沭县各相关部门发布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推荐申报通知;
(二) 县直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筛选拟推荐申报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直各部门对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投资备选企业推荐给财金公司;
(四) 财金公司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资备选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与投资备选企业沟通,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投资建议方案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六) 领导小组听取财金公司对投资备选企业尽职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的汇报,形成基金投资决策方案;
(七)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投资决策方案,将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无需公示)基金投资的备选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投资支持;公示无异议的,财金公司根据基金投资决策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跟踪管理、风险管控。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临沭县各相关部门,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基金投资备选企业推荐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企业申请投资的需要,按规定程序随时向财金公司推荐投资备选企业。
企业根据基金投资条件要求,可自主向财金公司申请基金投资;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可根据对贷款对象的了解,向财金公司推荐投资备选企业;财金公司可自主寻找投资备选企业。对被推荐或自主申请、自主寻找的投资备选企业,财金公司按第十九条第(四)至第(七)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财金公司应按规定格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投资备选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拟债权投资的备选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在不影响风险分析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二条财金公司应按规定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投资备选企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财金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方案,应包括是否投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财金公司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根据需要委托董事或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维护基金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五条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方式实施退出,也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企业上市,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如通过上市转售退出的(包括“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基金可将投资收益不超过50%部分让渡给企业的其他股东,具体让渡比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报领导小组决定。基金让渡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由企业各股东自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财金公司应当启动退出程序:
(一)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规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或发生重大经营损失的;
(三)企业将基金投资资金用于临沭县境外项目发展的;
(四)企业撤离临沭县的;
(五)其他导致财金公司退出的情形。
出现(一)、(三)、(四)条件时,基金根据相关法律、企业章程及投资协议约定退出,退出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资金及资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二)条件下的退出,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领导小组核准后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对出现(一)、(三)情形的被投资企业,确认为失信行为并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所有财政支持项目,对(一)情形下退出的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退出时,对于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财金公司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退出和投资回报资金存入基金专户,继续用于对外投资,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金对外投资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财金公司提供的投资协议分次实时拨付到基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审核和评审费用,在基金取得投资回报前,从临沭县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中安排解决;取得投资回报后,由基金安排。
第三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投资备选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数量提出财金公司为开展尽职调查和后续跟踪管理所需的费用控制额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金公司从基金账户中列支,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根据基金年度运作绩效评价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资金对财金公司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以提高财金公司人员积极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金公司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三十五条财金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基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基金运作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四)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县审计局每年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对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财金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附件
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1.公司沿革及发展
1.1公司简介
1.2公司历史沿革
1.3历史重大事件
2.业务调查
2.1行业调查
2.2市场调查
2.3目标公司产品与业务
2.4市场竞争策略
2.5销售计划与预测
3.团队与管理制度调查
3.1实际控制人
3.2高管团队
3.3人力资源
3.4股权
3.5治理
4.财务调查
4.1财务报表
4.2财务分析
4.3财务预测
5.法务调查
5.1业务合同调查
5.2资产权属
5.3重大事件
5.4资质与证明
5.5诉讼事件
6.风险因素
6.1与业务模式相关风险
6.2与团队相关风险
6.3与管理相关风险
6.4与财务相关风险
6.5与竞争相关风险
6.6法务风险
7.投资建议
沭政办字〔2020〕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处置原则
1.5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3.2指挥部设置
3.3指挥部职责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成员单位职责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镇街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4.2医疗保障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4.7宣教培训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5.2事故报告
5.3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应急处置措施
6.3检测分析评估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置
7.2考核奖惩
7.3总结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
8.3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镇街两级,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镇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智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其他工作。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机构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单位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涉及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镇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决策,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外办、县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3.8镇街级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4.2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4.7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事故报告
5.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和卫健部门通报的信息;
(3)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市、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5.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信息。对于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事故评估
5.3.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临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 核定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3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1.4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报请市派出工作组对事故的处置进行指导和帮助。
6.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 信息发布
对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宣传组应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及事发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1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4.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5.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阶段报告)
6.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表
7.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表
8.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沭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朱凤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加栋 县科协主任
高 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王从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主任
季英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善诚 县发改局副局长
倪宝强 县教体局总督学
张文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袁堂好 县基层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陈香波 县人社局副局长
谢国华 县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主任
孙宝红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陈秀焘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解学芳 县文旅局副局长
颜廷金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仓 波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应急中心主任
付用全 县科协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李加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要求,前期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区编制了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我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及时签订划转备忘录,遵照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临沭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类型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3700000104004 |
行政许可 |
|
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3700000104005 |
行政许可 |
|
3 |
节能审查 |
3700000104006 |
行政许可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
5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3700000105028 |
行政许可 |
|
6 |
校车使用许可 |
3700000105033 |
行政许可 |
|
7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0000105035 |
行政许可 |
|
8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3700000106003 |
行政许可 |
|
9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3700000107004 |
行政许可 |
|
1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1 |
行政许可 |
|
11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2 |
行政许可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3 |
行政许可 |
|
1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3700000111004 |
行政许可 |
|
14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3700000111005 |
行政许可 |
|
15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1006 |
行政许可 |
|
1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20 |
行政许可 |
|
17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21 |
行政许可 |
|
18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3700000112027 |
行政许可 |
|
19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2028 |
行政许可 |
|
20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2029 |
行政许可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31 |
行政许可 |
|
22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3700000113004 |
行政许可 |
|
23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3700000114001 |
行政许可 |
|
2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3700000114003 |
行政许可 |
|
2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3700000114004 |
行政许可 |
|
26 |
技工学校审批 |
3700000114005 |
行政许可 |
|
2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3700000114006 |
行政许可 |
|
2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3700000115006 |
行政许可 |
|
29 |
狩猎证核发 |
3700000115007 |
行政许可 |
|
30 |
选址意见书 |
3700000115008 |
行政许可 |
|
31 |
地图审核审批 |
3700000115025 |
行政许可 |
|
3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3700000115028 |
行政许可 |
|
3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2 |
行政许可 |
|
3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3 |
行政许可 |
|
3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5 |
行政许可 |
|
36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3700000115036 |
行政许可 |
|
37 |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
3700000115039 |
行政许可 |
|
38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3700000115040 |
行政许可 |
|
39 |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3700000115041 |
行政许可 |
|
40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3700000115046 |
行政许可 |
|
4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3700000115047 |
行政许可 |
|
42 |
临时用地审批 |
3700000115059 |
行政许可 |
|
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0 |
行政许可 |
|
4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1 |
行政许可 |
|
4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2 |
行政许可 |
|
46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3700000115063 |
行政许可 |
|
47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3700000115069 |
行政许可 |
|
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3700000116008 |
行政许可 |
|
49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3700000116009 |
行政许可 |
|
50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3700000116012 |
行政许可 |
|
5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3700000116013 |
行政许可 |
|
52 |
排污许可 |
3700000116014 |
行政许可 |
|
53 |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3700000116018 |
行政许可 |
|
5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3700000116019 |
行政许可 |
|
5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3700000117051 |
行政许可 |
|
5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3700000117054 |
行政许可 |
|
5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3700000117070 |
行政许可 |
|
5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3700000117072 |
行政许可 |
|
5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3700000117073 |
行政许可 |
|
60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3700000117074 |
行政许可 |
|
6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75 |
行政许可 |
|
6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6 |
行政许可 |
|
63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7 |
行政许可 |
|
64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8 |
行政许可 |
|
65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79 |
行政许可 |
|
66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3700000117080 |
行政许可 |
|
67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3700000117081 |
行政许可 |
|
68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3700000117082 |
行政许可 |
|
69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3700000117083 |
行政许可 |
|
70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3700000117084 |
行政许可 |
|
7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85 |
行政许可 |
|
7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3700000117086 |
行政许可 |
|
7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3700000117087 |
行政许可 |
|
7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3700000117088 |
行政许可 |
|
7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3700000117089 |
行政许可 |
|
7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3700000117093 |
行政许可 |
|
7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95 |
行政许可 |
|
7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3700000117096 |
行政许可 |
|
7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
3700000117097 |
行政许可 |
|
8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3700000117099 |
行政许可 |
|
8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3700000117100 |
行政许可 |
|
8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700000118005 |
行政许可 |
|
83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18006 |
行政许可 |
|
8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3700000118007 |
行政许可 |
|
85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3700000118008 |
行政许可 |
|
8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3700000118009 |
行政许可 |
|
87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0 |
行政许可 |
|
8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1 |
行政许可 |
|
89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2 |
行政许可 |
|
9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3 |
行政许可 |
|
91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4 |
行政许可 |
|
9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3700000118015 |
行政许可 |
|
93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7 |
行政许可 |
|
9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8 |
行政许可 |
|
9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24 |
行政许可 |
|
96 |
取水许可 |
3700000119001 |
行政许可 |
|
9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700000119002 |
行政许可 |
|
9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3700000119003 |
行政许可 |
|
9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3700000119004 |
行政许可 |
|
100 |
河道采砂许可 |
3700000119005 |
行政许可 |
|
10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3700000119007 |
行政许可 |
|
10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700000119010 |
行政许可 |
|
10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700000119014 |
行政许可 |
|
104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3700000119015 |
行政许可 |
|
10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700000119017 |
行政许可 |
|
106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3700000119022 |
行政许可 |
|
10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01 |
行政许可 |
|
108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3700000120002 |
行政许可 |
|
109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3700000120003 |
行政许可 |
|
110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3700000120008 |
行政许可 |
|
111 |
动物诊疗许可 |
3700000120009 |
行政许可 |
|
112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3700000120010 |
行政许可 |
|
113 |
乡村兽医登记 |
3700000120011 |
行政许可 |
|
114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3700000120018 |
行政许可 |
|
115 |
农药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31 |
行政许可 |
|
116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3700000120033 |
行政许可 |
|
117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3700000120034 |
行政许可 |
|
118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3700000120039 |
行政许可 |
|
11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3700000120052 |
行政许可 |
|
12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53 |
行政许可 |
|
121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56 |
行政许可 |
|
122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3700000120067 |
行政许可 |
|
123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3700000120068 |
行政许可 |
|
12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78 |
行政许可 |
|
12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3700000120082 |
行政许可 |
|
126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3700000121012 |
行政许可 |
|
127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3700000121013 |
行政许可 |
|
128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
129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
130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
131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
13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0000122023 |
行政许可 |
|
13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3700000122024 |
行政许可 |
|
134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3700000122027 |
行政许可 |
|
1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4 |
行政许可 |
|
136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6 |
行政许可 |
|
137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3700000122040 |
行政许可 |
|
138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22043 |
行政许可 |
|
139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3700000123025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0 |
再生育审批 |
3700000123026 |
行政许可 |
|
141 |
护士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27 |
行政许可 |
|
142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23029 |
行政许可 |
|
14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0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4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3700000123031 |
行政许可 |
|
1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4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6 |
医疗广告审查 |
3700000123041 |
行政许可 |
|
147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2 |
行政许可 |
|
14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3 |
行政许可 |
|
14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4 |
行政许可 |
|
15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5 |
行政许可 |
|
15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3700000123046 |
行政许可 |
|
15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47 |
行政许可 |
|
153 |
医师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48 |
行政许可 |
|
15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3700000125014 |
行政许可 |
|
15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3700000125015 |
行政许可 |
|
156 |
公司(企业)登记(限内资) |
3700000131001 |
行政许可 |
|
15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3700000131002 |
行政许可 |
|
158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3700000131003 |
行政许可 |
|
159 |
广告发布登记 |
3700000131005 |
行政许可 |
|
160 |
食品生产许可 |
3700000131006 |
行政许可 |
|
161 |
食品经营许可 |
3700000131007 |
行政许可 |
|
16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3700000131010 |
行政许可 |
|
163 |
计量授权 |
3700000131012 |
行政许可 |
|
16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3700000131017 |
行政许可 |
|
165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3700000131018 |
行政许可 |
|
166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
16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
168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许可 |
|
16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3700000133001 |
行政许可 |
|
17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3700000133003 |
行政许可 |
|
171 |
印刷企业设立 |
3700000139021 |
行政许可 |
|
172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3700000139031 |
行政许可 |
|
173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3700000144001 |
行政许可 |
|
17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3700000159001 |
行政许可 |
|
175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3700000160003 |
行政许可 |
|
176 |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60006 |
行政许可 |
|
177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3700000164001 |
行政许可 |
|
178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3700000172020 |
行政许可 |
|
179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3700000172021 |
行政许可 |
|
180 |
执业药师注册 |
3700000172025 |
行政许可 |
|
181 |
药品经营许可 |
3700000172027 |
行政许可 |
|
18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3700000199019 |
行政许可 |
|
18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3700000199020 |
行政许可 |
|
184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3700000199021 |
行政许可 |
|
185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99022 |
行政许可 |
|
186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3700000199023 |
行政许可 |
|
187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3700000199024 |
行政许可 |
|
188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3700000199025 |
行政许可 |
|
189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3700000199033 |
行政许可 |
|
190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3700000415011 |
行政征收 |
|
19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3700000419001 |
行政征收 |
|
192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3700000499003 |
行政征收 |
|
193 |
股权出质登记 |
3700000731007 |
行政确认 |
|
194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3700001004001 |
其他权力 |
|
19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3700001004002 |
其他权力 |
|
19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3700001004003 |
其他权力 |
|
197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3700001004005 |
其他权力 |
|
198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3700001007002 |
其他权力 |
|
199 |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3700001011001 |
其他权力 |
|
2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3700001011003 |
其他权力 |
|
20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700001017075 |
其他权力 |
|
202 |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3700001017117 |
其他权力 |
|
203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3700001017118 |
其他权力 |
|
204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3700001020021 |
其他权力 |
|
205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3700001031062 |
其他权力 |
|
206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3700001039032 |
其他权力 |
|
20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700001099011 |
其他权力 |
|
208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
3700001099012 |
其他权力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与重庆市关于东西扶贫协作工作部署,根据《2020年临沂市扶贫协作工作重点事项》《2020年临沂城口消费扶贫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完成临沭县对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采购城口特色食品;鼓励引导辖区内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餐饮企业购销城口农特产品。
二、采购渠道
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搭建了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筛选了部分城口县特色扶贫产品,并开发了网上商城,集中展销城口县特色产品。原则上我县消费扶贫采购需通过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的线上、线下渠道。采购数量巨大或华文商贸不能提供的产品可与城口县当地有关企业直接对接购销,供货企业须为城口县注册企业,采购产品须为城口县扶贫产品且须提供企业带动帮扶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详细名单。
三、任务分解
参照市里做法,向各镇街(区)下达采购任务,临沭街道需承担采购任务24万元,郑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需承担采购任务20万元,其余7个镇需承担8万元采购任务。采购物资可用于走访贫困户、发放职工福利等。
县财政将按照采购任务给予30%的奖补资金,在各镇街(区)进行集中采购实施结束后给予拨付。
四、有关要求
市政府督查室对此次消费扶贫工作进行立项督查,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请各镇街于7月31日下午6时前上报一名联络员,并于每周五上午报送本周工作开展情况。联络员和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临沭县商务局。商务局每周将对各镇街(区)采购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通报,对敷衍塞责、拖沓不办的,商务局将向县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各采购主体务必于2020年8月底前与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消费扶贫采购协议,确定采购物品,并完成付款。
附件: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基本情况
附件
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基本情况
为推进临沂市-城口县东西协作消费扶贫工作,由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产品展销体验馆(原秦巴韵生活馆)。该馆以展示展销重庆城口县扶贫产品为主,以带动城口县扶贫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
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于2019年6月14日正式开业。目前,该馆已经入驻重庆25家企业扶贫产品90余种,其中入驻城口县23家企业、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产品76个,带动贫困人口1152人,主要展示展销产品有城口羊肚菌、花菇、黑木耳、蜂蜜、腊肉、香肠、茶叶、白酒、天麻、核桃等。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府左路宝德新领域西沿街(临沂大剧院东门对过)
联系人:胡文欣
电话:0539-8344444 15266664000
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91371302MA3CFWH86U
开户行:山东省临沂市建设银行高铁支行
银行账号:3705 0110 4092 0975 5555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健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工作机制,构建全域、全程监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新格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镇(街道)工作职责
(一)县级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组织联合巡查,制止、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矿行为。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对长期监管不力、违法多发的镇(街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等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镇(街道)职责。镇(街道)是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工作的主战场,是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等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整改和拆除工作。
二、构建常态化执法工作机制
(一)完善网格设置。围绕“全覆盖、无缝隙、全方位执法”的要求,科学建立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网络,分层级、定人员、包区域,逐级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实现网格化监管,确保每一方土地“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护”。
(二)强化源头监管。各镇(街道)要坚持“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有效防控、制止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行为露头就打,形成有力震慑。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严字当头,对违法问题频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重点监管,实行多层次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增违挂钩等措施。对瞒案不报、有报不理的,要挂牌督办、责令整改。
(四)坚守执法底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行“清零”标准,即: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零、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为零。对年度违法占用耕地超出“清零”标准的镇(街道)进行约谈,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问责。
(五)明确整改标准。限期整改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地验收。拆除复耕的,应当达到“无永久性建筑物、无硬化地面、无圈占围墙、无建筑垃圾、具备耕种条件”的标准。
(六)综合考核扣分。土地管理综合考核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和实施细则执行。
三、理顺县、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机制
(一)县级综合执法队伍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督导镇(街道)执法巡查、发现、制止、整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协调配合镇(街道)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二)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
工作职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拆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动态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周执法巡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巡查区域、责任人、路线、时段、频率等,并建立执法巡查台账,确保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执法巡查、整改工作全天候、全方位、高频率开展。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科技执法。要积极推进科技执法措施,着重探索无人机全天候巡查、月度卫片执法、高空铁塔监控和统一执法平台建设,建立可靠的自然资源执法数字台账,保障执法数据稳定及时推送,第一时间预警并采取治理措施,提升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做到执法留痕。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利用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强化执法过程记录。
(三)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要加强执法队伍机制调查研究,强化执法人员履职保障措施,加大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推进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建设,切实促进执法队伍素质、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双提升”。
五、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的使用保护和规划的执行落实负全面责任。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并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证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结果,对使用违法建设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责任人停电、限电决定和命令。
六、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违法约谈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积极探索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信息纳入社会统一征信平台,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保障群众参与,提高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意识。
(二)用好社会力量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36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等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聘请督察员、协管员、信息员等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遏制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执法保障水平。各镇(街道)要把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大小和执法难度配备执法车辆和执法队员,确保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履职尽责。有条件的镇(街道)要为执法监管人员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组织、编制部门应加强调研,充实县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队伍。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执法工作经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苍马山景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5号)和《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规字〔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着力优化功能布局、创新建管机制、强化政策支持,聚集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引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向形态更高级、结构更合理、融合更深入迈进,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县提供有力支撑和新动力。
二、任务目标
把现代农业园区建成产业特色化、生产标准化、技术集成化、作业机械化、经营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基础设施、科技进步、质量安全、生态环保水平显著提升,新型主体、规模经营、龙头带动、休闲观光实现园区全覆盖,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单位面积产值、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在全县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重点工作
(一)突出规划引领,科学谋篇布局。以规划为龙头,搞好现代农业园区顶层设计,引领园区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科学布局园区特色产业和功能分区,把农业园区建成主导产业突出、特色优势明显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1.完善总体规划。制定《临沭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总体规划》,对现代农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建设重点作出总体安排。各镇(街道)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立足本地资源条件、区位特点和产业优势,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功能、灵活多样,科学制定本辖区内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发展规划要有前瞻性,与当地土地、水利、交通、村镇、旅游等各项规划相衔接。
2.编制建设规划。园区建设规划要明确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功能定位、重点内容、建设期限、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扶持政策、保障措施。要合理设置核心区、带动区和辐射区,阐明园区的具体区域、位置、面积。核心区应选择交通条件便利、土地相对平整、生态环境较好、农田水利设施齐全、农民素质较高的区域。申报省级以上园区的规划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优化产业布局。瞄准市场需求,发挥区域优势,大力发展规模种植、标准化养殖、设施蔬菜、优质果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优化园区产业布局,注重实际,突出特色,可以一业为主、重点发展,也可种养结合、复合发展。
4.合理确定园区规模。县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模一般应达到1000亩以上,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模一般在200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模一般在3000亩以上。2020年,全县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要达到2-3个,每个镇(街道)都要努力打造1个经营规模2000亩以上的农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一般应包括现代种养区、加工物流区、休闲观光区、综合服务区。
(二)培育经营主体,增强辐射带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推动园区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推进规模经营,增强园区的辐射带动能力。
1.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坚持全产业推进、多业态经营和全要素配置理念,引导优势企业、优质资源向农业园区集聚,形成大中小企业并举、项目配套支撑、上下游产业互动的企业集群。各镇(街道)每年至少在园区引进一个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内龙头企业特别是主体龙头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合作社在土地流转、生产组织、农技推广、质量监管、农机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园区发展一批运营机制完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级在安排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时,要向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合作社倾斜,园区内合作社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
3.大力发展家庭农场。鼓励种植养殖大户、种养能手向家庭农场转型,鼓励大学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家庭农场与园区其他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4.园区建设主体多元化。园区建设可采取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合作社聚集型、工商资本创办型等模式,也可从实际出发创新发展模式。原则上园区内除领办龙头企业外,应有多个经营主体。在规划新创建园区的同时,要重点抓好现有市级、县级农业园区的完善提升,发挥好现有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注重产业融合,促进协调发展。按照龙头带动、农民参与、股份合作、促进增收的原则,推进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农业休闲旅游业统筹衔接、紧密联结、复合发展,推进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加快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1.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施农产品加工培育工程,围绕临沭柳编、临沭地瓜、大兴蓝莓、脱水蔬菜、畜产品等优势产业,引导加工企业向农业园区集中。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收优惠和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将干燥、储藏、保鲜等初加工设施纳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范围,将商品化处理设备逐步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以农产品加工业为载体,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一体推进,构建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
2.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按照一产做精、二产做深、三产做长的思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金丰公社等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园区在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产地批发市场,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联合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条各环节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园区主导产业与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文创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园区为载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采摘游,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狠抓品牌建设,提高竞争能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园区以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为依托,重点在农业基础设施、甘薯、柳编、蓝莓、百合、脱水蔬菜、畜产品等特色产业上培育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影响力大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1.推进“三品一标”质量认证。建立和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标准体系,完善“一品一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落实到农产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支持园区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2.培树农产品知名品牌。发挥龙头企业等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实施园区品牌培育计划,每个园区都要围绕主导产业打造提升农产品品牌。积极争创中国名牌农产品、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农业品牌,着力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影响力。
3.促进产销对接。开展园区产品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饭店、进网站行动,推介园区农产品品牌,提高园区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支持农业园区全面对接长三角,构建园区农产品在长三角中心城市稳定产销体系。支持农业园区在大中城市建立直销店、专卖店,专柜专销、直供直销,拓展市场份额,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组织县级、市级农业园区积极参加省农业品牌发展大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展会活动和各类专业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集中展示现代农业园区品牌农产品,提升园区产品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强化质量管控,守护舌尖安全。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引导园区内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把现代农业园区打造成放心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防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市级、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力争实现农业节水技术全应用、废弃物利用全循环、农田残膜全回收、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农产品例行检测合格率力争达到100%。
2.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快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农田节水等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模式,实现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再生资源化。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加大现代种业、畜禽良种、绿色增产、健康养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农村能源清洁利用等重大工程实施力度,构建园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农业发展道路。
(六)强化科技支撑,增强发展活力。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农科教产学研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现代农业发展。
1.加强技术合作。建立临沭县与中国农科院徐州甘薯研究所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搭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加强农业园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专家合作,为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鼓励园区建立以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单位的技术队伍。支持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承担省市级农业技术推广重点工程和项目,加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动园区产业升级。
2.搞好示范推广。组建园区专家服务团队,为园区发展宏观决策提供咨询,解决园区建设中重大科技问题。大力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四新”示范推广,市级、县级园区先进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
3.加强技术培训。以农业园区为基地,积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把农业园区打造成区域性的农业科技创新基地。
(七)搞好平台建设,搭建提升跳板。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园区聚集生产要素的功能,培育发展新动能。
1.打造投融资平台。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集中向农业园区投放。国家和省市安排的有关改革试点示范项目,适合现代农业园区承担的优先安排。积极争取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信贷资金,集中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公益性工程和项目,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积极推广金丰公社发起的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简称“农地收益贷”),通过‘农地收益贷’打破园区土地融资制约‘瓶颈’,挖掘和释放农地融资潜能。
2.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加强招商项目库建设,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积极参加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投资洽谈会,通过展会招商、产业招商、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多种形式,对建设起点高、产业关联度大、产业链条长、发展前景好的农业项目集中包装、集中展示、集中推介。
3.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农业园区应用农业物联网,开展智能节水灌溉、精准施肥、饲料精准投放等精准化作业。支持园区企业搭建或参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优质农产品、农资和服务上网销售。重点围绕大中城市中高端消费需求,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个性化网络定制,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网上推介与营销,推进食宿预定、土特产品网购、移动支付等服务在线化。
(八)抓好配套建设,提升承载能力。借鉴抓工业园区的理念和方法,按照着眼长远、统筹规划、集中投入、整体推进的思路,抓好农业园区的生产、道路、水利、电力、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和现代装备设施建设,提高农业园区的综合承载能力。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公路、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向农业园区集中,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五通一平”(水、电、路、讯、排污和土地平整),为企业入园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建设“四大中心”。支持农业园区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建立产品展示中心、良种繁育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和园区培训中心,提升园区功能,发挥园区示范引领作用。
3.提高园区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应用智能温室、标准大棚、畜禽标准化圈舍、废弃物处理、冷链物流、农业机械、农业物联网等农业配套装备设施与技术,不断提高园区现代化装备水平。
(九)推进机制创新,促进高效发展。机制创新是园区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创新思路,勇于实践,不断完善园区发展机制,增强农业园区发展活力。
1.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大力推进“三块地”改革,破解农业农村和园区发展难题,激活生产要素,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园区土地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推动园区规模经营。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通过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参与园区建设。
2.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园区股份合作,支持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大型农机具、收益权等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合体,共同参与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建设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通过流转土地、吸纳就业、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带动园区90%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3.创新管理运营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导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配套政策制定、科技力量配备、公共资源供给,优化产业园区各部门之间、各生产要素之间的组合,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建设,为产业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资金、人才、科技、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土地流转、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等多种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建立园区退出机制。按照“奖优罚劣、能进能出”的要求,加强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半年一观摩,年终一考核,以现场打分的形式对各镇(街道)园区谋划创建情况进行排名。对发展特色鲜明、建设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园区实施优先扶持;对年终排名后三位的园区,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的予以摘牌;对存在“非农化”倾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园区建设滞缓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资格及相应政策支持。
(十)抓好示范创建,提高整体水平。按照发展规划在园区结合、新型经营主体在园区聚合、先进要素在园区整合、三次产业在园区融合的要求,提升园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1.开展主题示范创建活动。围绕特色种植、精深加工、休闲观光、金融创新、科技孵化、产业融合、社会服务、智慧园区等主题,开展园区主题示范创建活动,每个市级、县级园区重点选定1个主题开展示范,集中打造特色,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示范引领农业现代化建设。
2.统筹抓好各级园区创建。按照“四级联创、梯次推进”的要求和“省级园区为引领、市级园区为主体、县镇园区为基础”的思路,在重点抓好省级、市级园区创建的同时,统筹抓好县级、镇级园区的培育工作,推动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档升级。每年遴选1-2家主导产业强、投入强度高、新型主体多、科技支撑强、产业链条长、运转机制优、示范效应好的园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造。
3.发挥园区引领示范作用。在现有园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扶持产业规模大、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市级园区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与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处理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考评认定、规划评审、指导督查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选调得力人员负责园区建设日常工作。
(二)强化财政支持。加大政策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类农业农村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专项基金向现代农业产业园倾斜。县财政每年从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品牌培育、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产业园建设、运营水平。
(三)强化用地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现代农业园区倾斜,必要时单列。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有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占补项目的,耕地占补指标优先用于现代农业园区相关的建设用地项目。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列入县对镇(街道)的年度考核体系。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农业园区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各镇(街道)要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加强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定期督导机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
(五)强化宣传推介。加大现代农业园区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的好典型、好机制、好模式。积极搭建平台,开展展会招商、网上招商、专项招商,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各镇(街道)要结合地方特色,策划一批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农事节庆和游乐活动,农旅结合,串点连线、连线成片,拓展园区功能,吸引市民参与,增加农民收益,提高现代农业园区辐射带动作用,营造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8号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各驻厅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政府系统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实施方案》(沭政字〔2020〕22号)、《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在全县政务服务领域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实施意见》(临审服发〔2020〕34号),全面排查我县政务服务领域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坚决克服作风不实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政务服务领域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重大意义
6月18日,山东电视台《问政山东》节目曝光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7个问题,其中包括“爱山东”APP临沂分厅网上业务办理数量少等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充分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集中反映出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单单是作风问题,本质上是政治问题。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既是对《问政山东》节目曝光问题的集中反思和整改,也是对宗旨意识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要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问政山东》曝光问题整改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心上,抓在手上,集中力量,整改到位。同时,要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全面排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认真开展好这次“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工作部署,以抓好《问政山东》节目反映问题整改为重点,对标全市最优水平、最高标准,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全面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立说立行、即知即改的实际行动,着力打造“全市领先、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
三、工作重点
以《问政山东》曝光问题为突破口,以全县政府系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确定的“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勇于担当作为”“落实民生保障”等方面问题排查为方向,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突出“三大环节”“三大领域”进行问题排查,围绕“八个方面”开展作风整顿。
(一)突出“三大环节”“三大领域”进行问题排查
1.“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链办理”三大环节。
“一窗受理”方面,重点排查:①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三集中、三到位”是否落实到位;②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是否上线“一窗受理”系统;③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否推行“一窗受理”;④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否设置自助服务区或配备自助服务设备;⑤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是否实现便民服务标准化;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是否全省最多;⑦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是否上线使用,满意率是否最高,即时处理率是否最高,二次回访评价满意率是否最高。
“一网通办”方面,重点排查:①自建业务系统是否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②是否使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网上办件量是否最多;③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全程网办率是否达到全市最高;④“爱山东”APP进驻事项数量是否全市最多,高频民生事项是否“应进必进”;⑤数据共享(共享种类)是否全市最优;⑥政务服务网和“一网通办”总门户事项标准化要素展示准确率是否全市最高;⑦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是否全市最优;⑧政务服务网和“一网通办”总门户的网络故障率是否全市最低;⑨电子证照种类、数量、应用场景是否全市最多。
“一链办理”方面,重点排查:①“一链办理”主题服务事项是否全市最多;②“一链办理”事项是否可以全程网办;③同一件事“一链办理”纳入事项是否全市最多,同类事项是否流程最短;④“一链办理”实际办件量是否全市最多;⑤“一业一证”涉及行业是否全市最多,行业综合许可证发放量是否全市最多。
2.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三大领域。
企业开办方面,重点排查:①企业开办用时是否最短;②办理环节是否最少;③办理流程是否最优;④申请材料是否最少;⑤费用是否最低;⑥是否实现全程网办;⑦企业开办网点是否覆盖到社区(村居)、银行、商超(批发市场)等。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重点排查:①审批时间是否最短;②办理环节是否最少;③审批流程是否最优;④申请材料是否最少;⑤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的项目数量是否最多,覆盖率是否最高,审批数据10分钟内共享比例是否最高;⑥是否实现每个阶段只需填写一张表单;⑦是否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⑧纳入“多图联审”的事项是否最多;⑨纳入区域评估事项种类是否最多,开展区域评估面积是否最多;⑩是否实行“拿地即开工”模式,办理时间是否最短,实施项目数量是否最多;⑪是否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⑫是否推行联合验收;⑬是否推行“竣工测验合一”。
不动产登记方面,重点排查:①不动产登记用时是否最短;②办理环节是否最少;③办理流程是否最优;④申请材料是否最少;⑤费用是否最低;⑥是否实现“一网通办”;⑦是否实现线上申请、异地可办;⑧是否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其他业务“一件事”协同办理。
上述排查重点涉及对标对比的,与全市最先进的县区进行对标排查。
(二)聚焦“八个方面”开展作风整顿
1.是否存在工作标准低,进取意识不强,对标标杆不高,自我要求不严,刀刃向内、流程再造力度不够,满足于一般化、随大流、“差不多”“过得去”等问题。
2.是否存在工作作风漂浮,对流程再造、营商环境优化、“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等重点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重安排轻督导,大而化之,开展工作不扎实、不严谨、不深入、不细致;尤其是对政务服务软件系统研究不深入、不透彻,在系统架构、数据质量等方面没有对标先进等问题。
3.是否存在创新意识不强,思想僵化、墨守成规,干工作因循守旧、路径依赖,习惯凭经验办事,遇事不找法、解决问题不靠法;工作患得患失、顾虑重重,怕出问题,怕担责任,守摊有余、创新不足等问题。
4.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到位,角色转变、换位思考意识差,真正以群众视角考虑问题不足,漠视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解答群众咨询敷衍冷漠、推诿扯皮,“打官腔”“唱官调”“踢皮球”“打太极”等问题。
5.是否存在“庸懒散”,工作散漫拖沓、消极懈怠,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低下;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贪图享乐、不愿吃苦,缺乏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等问题。
6.是否存在协作意识不强,工作站位低,思想认识不到位,牵头任务统筹推进不积极,配合工作协作配合不主动,工作敷衍应付、推诿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等问题。
7.是否存在责任心不强,避重就轻、上交下推、凑合应付、得过且过、推卸责任、回避矛盾;该把关的不把关,该决断的不决断;只为困难找理由,不为落实想办法;学习研究不深入,遇到困难绕着走,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等问题。
8.是否存在纪律意识淡薄,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空岗缺岗、串岗聊天,上班时间玩手机、网购、刷视频等问题。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驻厅窗口(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以上述问题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不讲任何条件,主动认领;对确定的整改事项,不打任何折扣,逐条逐项落实;对重点难点问题,不搞任何变通,拿出过硬措施强力整改;用最坚决的态度、最周密的措施、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实的作风抓好问题整改,推进政务服务效能大提升、作风大改进。
四、工作步骤
全县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全面排查阶段(6月30日—7月2日)
各单位要聚焦“三大环节”“三大领域”“八个方面”,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重点排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自我查,对照排查重点,通过领导带头查、窗口(科室)具体查、人人参与查等方式,把当前存在的所有问题短板全部找出来,登记在册、分门别类、清单管理。要开门查,全面畅通问题诉求收集渠道,用好12345服务热线、信访举报、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企业群众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将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政务服务热点难点和久拖未决的堵点痛点查深找准摸透,做到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对查摆出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深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时限。各单位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于7月2日前报督查考核科备案。
2.整改落实阶段(7月3日—7月31日)
各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专班推进、限期整改。对具备条件、能立即整改的,要以立行立改的作风,马上整改到位;对条件暂时不具备、难以一时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限期整改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解决不彻底不销号。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任务,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统筹调度,合力攻坚,确保整改完成。要落实整改责任,倒排时序进度,逐一对账销号,从严从实抓好责任落实。
3.总结提升阶段(8月1日—10日)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在抓好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对现有制度机制进行全面梳理,从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等方面查找漏洞,分析问题根源,抓好制度的“立改废”。特别是对长期缺乏制度规范约束或基本工作标准的,要本着“简便、易行、管用、最优”原则,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避免制度缺位。对不符合实际、缺乏操作性、标准落后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为持续深入推进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总结材料于8月25日前报督查考核科。
五、建立长效机制
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抓好面上问题排查整改,避免同一辖区、同一领域、同一类别问题反复出现。要坚持“常态化”排查,畅通问题征集渠道,定期对制度先进性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我排查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自查自纠、自我提升机制。要坚持“全流程公开”,凡是非涉密工作,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坚持“精准化”督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综合运用线上调度、实地暗访、现场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倒逼问题整改和作风转变。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督查考核科,统筹推进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力开展好这次集中行动。每周一上午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督查考核科,我局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七、严肃追责问责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开展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各项要求,做到排查问题全面细致、问题整改坚决彻底、作风转变切实有效,坚决杜绝“做虚功”“假整改”“走过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落后县区的明查暗访和督查抽查力度。对整改工作中标准不高、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30日
临沭县政务服务领域
“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邢连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俊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成 员:解方倩 临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刘 飞 郑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苏 敏 蛟龙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钱春伟 玉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吴淑阳 青云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邰德习 大兴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胡顺进 店头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赵永强 石门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周 文 曹庄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李大伟 经济开发区党政办主任
赵 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主任
刘贵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科长
季英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科科长
唐洪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科长
徐劲松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科长
房永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赵 跃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科长
岳建交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赵立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科科长
曹寿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科科长
孙 剑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查考核科科长
王维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科长
张梦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投科科长
高松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科长
李秀美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
王秋红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办服务科科长
高 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科科长
沭政办字〔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临沭县招生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于丽华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王维庆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袁敬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委 员:张立伟县委保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陈清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庞艳红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艳华县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景 健县公安局副局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袁堂好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基层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刘佰增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卫伟县住建局副局长
禚宏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厚田县交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解修良县卫健局副局长
陈杰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翔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泽欣县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张鹏国网临沭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倪宝强县教育和体育局总督学
王恒收县教育和体育局招生办主任
县招生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倪宝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指 挥:陆永春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魏 强 县水利局局长
冉贤兵 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艳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刘常华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中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禚宏刚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唐 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杜洪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谢国华县农业农村局农技中心主任
何 莹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蔡学友 县应急局副局长
倪天华 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单 府 大官庄管理局副局长
王利彬 莒南水文中心主任
杨 昆 县气象台台长
左仲坤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高冬子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伏海东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 琳 玉山镇政府镇长
李 真 青云镇政府镇长
袁 军 蛟龙镇政府镇长
吴继成 店头镇政府镇长
张学立 大兴镇政府镇长
王 陈 石门镇政府镇长
万全冬 曹庄镇政府镇长
薛孝敏 苍马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承担全县水利工程(含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组织防洪会商,下达水工程防洪调度指令;按权限审查、批准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等工作。该指挥部接受临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魏强、冉贤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临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的“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撤销。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农发〔2020〕10号
各镇街监管站、局直相关科室:
《临沭县“守护舌尖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4日
临沭县“守护舌尖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守护舌尖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沭食安委〔2020〕1号)要求,我县将在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通过3年时间,集中治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总体目标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和优化农资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盯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着力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坚持因地制宜。在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的同时,注重结合实际,根据实际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组织开展更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提高靶向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协调联动。围绕整治目标和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联动配合,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等薄弱环节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推动实现行刑衔接,信息线索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目标导向。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监管执法资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规范耕地类别划分程序,精准划分各类别耕地,建立耕地分类管理制度。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以重金属为重点开展产地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监测。2020年,完成全省耕地质量类别划分。到2022年,完善耕地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环保站负责)
(二)强化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一是清查经营主体。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以春季玉米、大豆、水稻、蔬菜和秋季小麦、蔬菜等作物种子为重点,分阶段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开展冬季种子企业专项检查。开展制种基地专项巡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三是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每年抽取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种子样品,进行室内三项质量指标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四是做好法规宣贯。做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配套法律规章的宣贯培训工作。要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等活动。2020年通过开展种子市场抽查、种子质量抽检、生产经营主体清查等一系列农作物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集中惩处一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未审先推、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净化我县种业市场。到2022年,不断净化种业发展环境,种子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质量兴种、品牌强种,推动种业加快转型升级。(种子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肥料质量安全监管。开展肥料产品监督抽查,落实好“检打联动”机制,加强市县两级执法部门的纵向联系,形成综合执法合力。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督促生产企业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突出有机肥生产企业专项巡查工作。强化肥料重金属检测,推进肥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耕地质量安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强化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反应迅捷、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宣传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质量安全意识。2020年,全县肥料使用量比2015年下降9%。到2022年,全县肥料产业布局趋于合理,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肥料产品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初步建立,全面实行证后监管为主,证前监管为辅的动态监管模式。(土肥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农药质量安全监管。推行分类监管、分级负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证后监管,确保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发证条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综合运用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等手段,依法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利益,积极推进科学用药、精准施药,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农药减量增效,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下降10%。(种植业管理科、植保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农膜回收工作。推广使用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地膜捡拾回收,减少废弃地膜在农田残留。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探索地膜污染防治新途径。开展地膜残留预警监测,实现地膜监测预警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全县农膜应用与残留情况调查评估,摸清全县农膜使用与残留底数。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不达标地膜产品不出厂、不进店、不下田。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规范使用标准地膜、积极参与地膜回收。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2年,力争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环保站负责)
(六)高质量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配合市局做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监管网络,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监管检测和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监管、执法、检测队伍工作联动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农质监办、镇街监管站、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深入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整镇街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发挥好整镇街推进项目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培育利用主体、推广技术模式,不断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形成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良好格局;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直联直报、跟踪监测,加快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提升配建水平。(畜牧兽医科负责)
2、深入开展兽药、饲料管控行动。一是认真落实兽药GMP、GSP、饲料质量管理规范等措施,提升兽药、饲料产品质量。二是配合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等手段加强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三是通过告知书、培训班等方式,指导养殖业主体规范使用饲料、兽药,提升从业者主体责任意识。四是继续实施饲料兽药分类管理,扶持规范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不规范企业的监管力度。五是加快完成兽药经营追溯系统升级重构,配合省畜牧兽医局完善省、市、县三级兽药经营追溯系统平台运行,推动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畜牧兽医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瘦肉精”打击行动。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点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落实好检打联动、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跟踪、追溯和查处,持续保持“瘦肉精”整治高压态势。(畜牧兽医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开展禽蛋药物残留治理行动。一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规定,提高养殖者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二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检查。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镇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检查,强化禽蛋兽药残留检测,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禽蛋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畜牧兽医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深入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加大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推进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配合省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通过飞行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多种方式对养殖场、奶站、运输车进行抽查,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非法添加及扰乱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在线监管,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严格奶牛养殖饲料、兽药管理和使用指导,提高原料奶质量。(畜牧兽医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一是严厉打击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继续做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资格条件的屠宰企业。三是推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畜牧兽医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等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整县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立工作。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病死畜禽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病死畜禽行为,坚决杜绝病死畜禽流向餐桌。深入推进保处联动,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畜牧兽医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深入开展品牌创建行动。一是加快推进我县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建设,每年至少推荐3家企业建设“山东省智慧农业应用基地”;二是稳步推进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深化品牌引领;三是推荐相关企业通过京东、天猫、产销对接等多渠道,实现优质畜产品的规模效应,增加企业对外话语权,提升我县优质畜产品竞争力。以鲜鸡蛋为重点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我县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畜牧兽医科负责)
9、实施奶业振兴计划。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农牧发〔2018〕18号)和《山东省加快推进奶业振兴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0号)的贯彻落实。(畜牧兽医科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要细化任务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格局。统筹部署安排,落实农资打假报送制度,明确各项措施实施进度、预期成果、量化指标,及时督导检查,推动责任落实。
(二)加快标准推广应用。积极配合完善“一乡一业”标准体系库,推行线上线下点对点推广模式,确保生产主体知晓和使用,实现标准与生产需求相衔接,引导生产主体主动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和水平。
(三)加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要依托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信用信息系统上传专项整治产品监测和主体检查信息,完善诚信档案,形成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整治工作开展的重要参考。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积极配合省级将组织开展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系列宣传报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要充分调度新闻媒体资源,鼓励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准确客观报道,及时曝光查处案件,提高司法震慑力和舆论引导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的氛围。
各科室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于6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书面总结(含附表2、3)发送至农质监办。
附件:1.7项整治重点落实措施文件汇总表
2.“守护舌尖安全”行动成果汇总表
附件1
7项整治重点落实措施文件汇总表
附件2
“守护舌尖安全”行动成果汇总表
沭政字〔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全县各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形成了一大批优秀政务信息、精品调研成果,为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务信息和调查研究工作在全市考评中均位居前列。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作为,经研究决定,对曹庄镇等25个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王静等38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对临沭街道等17个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陈兴龙等37名调研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比学赶超、再创佳绩,其他部门、单位要以受表扬单位和个人为标杆,加大信息调研力度,着力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做文章,充分发挥以文辅政参谋助手作用。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是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全市“重点项目突破年”,也是我县实现“四年五年大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密切关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调研报告写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县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名单
2.2019年度全县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先进
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名单
(一)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5个)
曹庄镇临沭街道青云镇郑山街道
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县卫健局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
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
县行政审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公安局
(二)2019年度全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7个)
临沭街道郑山街道蛟龙镇石门镇
曹庄镇大兴镇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规划编制中心
县文旅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
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8人)
王静刘伟王康琪王伟超
吴侠超李国青梁鹏飞曹宇卿
张恕铭高昊李勇涛李凤娇
徐术杰李真禚严窦晓
凌燕丁源张玉洁李萌
马文斌王强冯磊 刘淑艳
吴静曹冠之王婧薛贺
李娟滕甘霖高晓飞周静瑶
李阿敏张文平蔚瑞清解志刚
季玉芝李爱萍
(二)2019年度全县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7人)
陈兴龙解荣学高宁胡方正
于清春张文康赵洪涛徐术杰
房艳飞季德山王统玲尹宁波
胡天然李培习王相玲刘羽
梁鹏飞李贵道杜成乾李书恒
李军家马文斌李勇涛韩宝翠
邸仕群解学栋朱荣辰武剑
张瑞张瑞峰尹萍时博茂
彭夫娜崔莹朱孔荣黄兆杰
吴利远
附件2
2019年度全县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8篇)
题目 |
单位 |
作者 |
临沭县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研究报告 |
县发改局 |
王涛 陈兴龙 |
临沭县化解大班额工作调研报告 |
县教体局 |
解荣学 |
石门镇乡村振兴调研成果报告 |
石门镇 |
高宁 胡方正 |
临沭街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调研报告 |
临沭街道 |
文晓琳 |
关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 |
县府办 |
于清春 |
关于临沭县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调研报告 |
县府办 |
张文康 |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县医保局 |
刘佰国 |
推动乡村振兴彰显农村特色——关于曹庄镇乡村振兴的调研 |
曹庄镇 |
赵洪涛 |
二等奖(12篇)
题目 |
单位 |
作者 |
店头镇人民政府关于“五化六步”法优化三资管理的调研成果报告 |
店头镇 |
徐术杰 |
科学摆布力量激发内生动力——关于推动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
县文旅局 |
王志银 房艳飞 |
整体打造、区域提升临沭扶贫打造乡村振兴升级版——临沭县关于推进“四联八建”贫困村整体提升的实践探索 |
县扶贫办 |
季德山 |
临沭县强化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大力发展普惠学前教育的调研报告 |
县教体局 |
王统玲 |
临沭县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应用调研报告 |
县公安局 |
尹宁波胡天然 |
文化扶贫扶智扶志提升贫困群众精气神——临沭县实施文化精准扶贫工程创新实践的探索 |
县扶贫办 |
季德山 |
临沭县地瓜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
县农业农村局 |
李培习 王相玲 |
关于临沭县乡村产业振兴的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王相玲刘羽 |
关于郑山街道人居环境情况的调研报告 |
郑山街道 |
梁鹏飞 |
探索“1+N”办学模式促进县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 |
县教体局 |
李贵道 |
村庄规划引领乡村振兴调研报告 |
县规划中心 |
杜成乾 |
关于郑山街道群众幸福生活工作法的调研报告 |
郑山街道 |
李书恒 |
三等奖(20篇)
题目 |
单位 |
作者 |
临沭县脱水蔬菜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
县农业农村局 |
李军家马文斌李培习 |
临沭街道(滨海)镇域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
临沭街道 |
伏国 |
石门镇关于基层基础建设的调研报告 |
石门镇 |
李勇涛高宁 |
关于加大农村财务管理全面推行“五化六步”的调研 |
县农业农村局 |
解学涛韩宝翠邸仕群 |
关于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暨美丽乡村建设的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解学栋朱荣辰 |
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英伟 张瑞 |
关于完善企业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研报告 |
县人社局 |
武剑 |
临沭县创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化建设示范县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张瑞峰韩宝翠 |
浅析临沭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
县应急管理局 |
尹萍 |
关于蛟龙镇脱贫攻坚的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王永动 |
大兴镇关于当前网络舆情工作的调研报告 |
大兴镇 |
时博茂 |
浅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
县应急管理局 |
彭夫娜 |
蛟龙镇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现状及对策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李严勋 崔莹 |
蛟龙镇关于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
蛟龙镇 |
杨大武 |
蛟龙镇关于农村殡葬改革的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蒋萍 |
石门镇关于财源建设的调研报告 |
石门镇 |
李勇涛胡方正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对策初探 |
县住建局 |
朱孔荣 |
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黄兆杰 |
蛟龙镇关于当前学生教育安全状况的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丁薇 |
关于如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调研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吴利远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城市规划区的苍源河、半路河、龙窝灌渠等河道两侧应当建设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我县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政策咨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解答:0539-2131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街2号。
沭政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城市规划区的苍源河、半路河、龙窝灌渠等河道两侧应当建设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我县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政策咨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解答:0539-2131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街2号。
沭审服发〔2020〕7号
各科室、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研究,决定对领导班子分工调整如下:
朱凤华同志: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
邢连强同志:主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工作。
赵志国同志:负责企业开办、“一件事”主题服务、“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等工作;负责市场准入、社会事务、涉农事务方面的审批工作。分管市场准入科、社会事务科、涉农事务科。
于超同志:负责推进县镇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指导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规划等领域内的审批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负责帮办代办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服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精准扶贫工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规划科、工程许可科、代办服务科、踏勘评审科、综合服务科、财务科。
李俊江同志: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政策措施落实;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和驻厅窗口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第一书记”驻村帮扶;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保密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党建工作科)、督查考核科、政务服务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王琨同志:主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工作;主持工会全面工作;负责“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工作;联系妇联、共青团工作;协助李俊江同志抓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各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同时负责分管领域和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
临沭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