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农发〔2018〕15号
各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县广大消费者:
为切实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确保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县农业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定点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必须具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的定点屠宰资格。
二、从事生猪屠宰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生猪。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不服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县广大消费者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确保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春节期间吃上“放心肉”。
举报电话:0539-2109200、2109202、2109203、2109211
举报邮箱:lsxnyzhzfdd@163.com
临沭县农业局
2018年2月8日
沭交政字〔2018〕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紧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科室单位、本行业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2月7日
2月5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危化品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以及春运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我县也召开了多次安全生产会议进行了安排,为了深刻吸取“2.1”、“2.3”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县交通运输局决定春运及“两会”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紧急行动(以下简称行动)。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以消除事故隐患为抓手,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目的,结合打非治违集中攻坚行动,以超常规的措施和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迅速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行动,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彻底整治所有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确保实现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春运”、“春节”“两会”创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行动取得成效,县局成立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紧急行动领导小组,县局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5个督导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活动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
三、活动内容
(一)检查整治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各运输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运输及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农村客运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局督导组采取巡查、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导检查,重点为基层重点企业和生产一线。
(二)检查整治范围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着重突出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点、事故易发点、易被忽视点等。尤其要突出“两客一危”、水上运输、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在建工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检查整治内容
检查整治重点: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有效证照,停车场地、设备、设施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过上岗培训和依法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是否都落实了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整治。
1.道路运输。以“两客一危”安全监管为重点。
道路客运,检查重点主要有:一是强化春运安全检查,对参加春运的人员、车辆、站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二是落实企业站场主体责任,主要是客运站场,做到“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实名购票、检票,做好“三品”检查。三是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客运车辆利用监管平台进行24小时监控,严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重点是长途班线客运和农村客运,长途班线客运要严格执行2到5时停运。四是开展以客运企业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培训。五是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六是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重点围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等开展安全检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排查,对车辆途经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涵洞、山地、驾驶员健康状况、车辆技术状况、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与管控。同时客运企业、客运站应建立安全整治档案,档案应包括:检查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道路危险品运输,重点围绕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的加装及使用、危货运输车辆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情况、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重点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和培训情况。严把“三关一监督”:严把企业资格关,对企业资格进行查验;严把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超期运营的车辆依法吊销运营资格,严禁挂靠经营;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和培训关;加强信息化监管,利用好信息监控平台,24小时值班,对所有危化品运输企业进行回头看。一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办公设施、停车场地、人员配备、消防设备、动态监控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条件;尤其加强对运输企业内部是否储存危险货物,是否存在“黑加油站”,做到“地毯式”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二是继续清查公告介质与运输介质不符、“大吨小标”、本质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车辆;三是督促企业按照“四个要求”标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一人一档”、“一车一档”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新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做好使用方法培训,确保其熟练操作;五是严格落实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各项动态监控制度和要求。
2.水路运输。以渡口、渡船为重点,对防抗低温天气或内河航道结冰的措施;船舶“逢四不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配备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情况;对上船旅客行包进行100%“三品”检查情况;航行过程中的巡舱、值班和瞭望人员在岗在位和船舶防碰撞措施落实情况;渡口等基础设施防风情况;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治理。
3.公路安保、工程施工方面。以公路防护工程、在建工程项目为重点,公路防护工程主要检查:连续下坡、急转弯、陡坡、临水临崖、校车通行路线、穿村公路视距不良路段,标志标识设置情况,公路桥梁冬季安全通行保障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等;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特种设备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冬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情况。
4.城市客运。以车辆安全运营、企业安全管理为重点,对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从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配备消防、应急设备等安全设施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5.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一是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出租车非法客运作为工作重点。二是认真排查非法营运车辆,涉及镇村非法营运车辆,由镇负责排查,以镇村为主体,对辖区内的客车进行摸排并约谈相关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非法营运。三是开展集中整治。认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大检查紧急行动方案,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进行全面彻底地大排查、大整治;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不留死角的“诊断式”检查;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年审、年检、培训、考试、发证和质量信誉考核等环节,严格市场准入,严格事故处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切实转变作风,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真抓实干,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真正实现全覆盖。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科室单位要及时组织检查,局督查组要按照时间节点准时检查,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要检查细致,发现问题要认真指出,要不摆花架子,不留情面,要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局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及时检查,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靠上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三)强化制度落实。一是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各督导组
要对查处的重大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实行一案一档,进行挂牌督办。二是落实“黑名单”制度。要将存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并在行政许可、信用考核、招投标等方面严格限制。三是落实约谈制度。对大检查紧急行动,组织不力或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要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四是严厉问责,对在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要顶格进行处罚和问责。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督导小组行动开展情况要实行一周一调度,要于每周五上午11时前上报行动检查表,联系人:张飞超,联系电话:6091380,邮箱:ls_6091380@163.com。
沭民字〔2018〕3号
全县各社会组织:
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方案》要求,县民政局决定在全县社会组织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三个条例”,通过集中排查整治、严抓严管,切实解决我县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缺失、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的工作覆盖不到位;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不换届、不年检;有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有的社会组织活动不正常、作用发挥不充分、长期“僵尸瘫痪”;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个别行业协会商会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屡禁不止、加重企业负担;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等,加大问题排查力度,进而通过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跟进规范整治的具体措施。
(二)坚持严抓严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要求,切实改变重登记轻管理倾向,对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坚持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年检年报、等级评估、业务培训、日常监管和自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群众举报受理调查等多种措施,深入查找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问题,多管齐下抓整治。
(四)坚持部门协同。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开展执法监察,织密执法网络,增强执法效果。积极配合组织部门,理顺党建工作体制,大幅度调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党建工作所占分值,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展作用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坚持分级负责。本次社会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在省民政厅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协调配合组织部门,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和评估“三同步”要求。
三、实施步骤
2018年1月,印发《全县社会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正式启动专项行动,明确工作目标,广泛动员部署,有关通知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中国临沭网站通知公告和临沭县民政微信号查看。本次全县社会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各项工作进展统筹安排、压茬进行、适时推进,不划分阶段。
深入问题排查。2018年2月底前,各社会组织对照集中整治重点问题清单(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我检查,《自查情况报告》和《整治重点问题清单调查表》加盖公章后于3月8日前报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2018年6月底前,各社会组织将《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治重点问题清单调查表(填写完成情况)》加盖公章后于6月底前报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二)约谈未检组织。2018年2月底前,对未参加2016年度年检和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进行警示告诫谈话。
(三)组织集中换届。2018年3月底前,对未按期不换届的社团,采取约谈、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查指导其抓紧完成换届工作。
(四)开展等级评估。按照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委托社会第三方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方式进行等级评估。2018年3月底前,完成第三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指导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五)启动年检年报。2018年2月底前,全面启动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及时受理审核上报材料。根据审核情况,出具相应的年检结论。
(六)加大行政处罚。2018年3月底前,对不接受年检约谈的有关社会组织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018年5月底前,对不接受换届约谈和责令整改后逾期不开展换届工作的有关社会组织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018年6月底前,对经督促仍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换届的社会组织,以及年检年报、等级评估、重点抽查等社会组织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视情节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对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取缔;对取缔后仍以非法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七)遵守组织章程。2018年上半年,在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章程”活动。所有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章程意识和规矩意识,重温本会章程,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各社会组织理事会要发挥表率作用,认真组织会员学习章程,遵守章程。
(八)规范涉企收费。2018年6月底前,结合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组织已脱钩和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报告2017年度涉企收费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活动并收费等行为,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进一步降费清费的具体措施。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九)组织重点抽查。对在本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组织重点调查。2018年6月底前,启动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采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等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组织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十)推进党的建设。2018年6月底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纳入区域性党组织管理,也可以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四、有关要求
对社会组织进行集中整治,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条例”的具体体现。各社会组织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填报有关内容,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工作,确保这一行动顺利实施。(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地址:政务大厅二楼42号窗口,邮箱:lsxshzzk@163.com,联系电话:2651163。)
附件1:《全县社会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问题清单》
附件2:《全县社会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问题清单调查表》
临沭县民政局
2018年1月30日
沭安发〔20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扎实做好全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2018年春节是党的十九大后首个新春佳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防死守安全生产。坚守安全红线,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清醒认识春节期间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防控措施,积极开展督查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春节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突出重点,狠抓事故防控措施落实
要针对春节期间节庆集中活动多,人流物流车流量持续增加,“三违”“三超”等违法违规问题易有所抬头,同时低温、雨雪、冰冻、寒潮、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易诱发事故等情况,要突出抓好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领域要按照春运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春运车辆安全检查,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设施投入运营,严防超速、超员、超载以及疲劳驾驶、无证无照行驶、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消防领域要重点加强高层建筑、厂房仓库、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出租房、城中村、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彻底整改已排摸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违规企业,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要及时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加强脚手架、超重机械、深基坑支护等专项治理,严格高边坡以及房屋拆迁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要结合综合治理行动,严格落实防火、防冻、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烟花爆竹领域要加强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检查,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特种设备领域要突出集中供气设施、压力容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运行等环节部位,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油气管道、旅游、食品药品、民爆、电力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行业领域监管特点,全面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抓住关键,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以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着力点,在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立即开展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突出各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装置、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围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关键设施装置安全运行维护和落实冬季安全防范措施,着力排查重大风险,清除重大隐患,防控重大事故。要紧盯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发现的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和安全风险点,坚决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出整治清单和时间表,坚决落实整改;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组织“回头看”,坚决防止反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和“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积极的地方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联动协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和细化春节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要安排足够力量在岗值班,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备勤,准备充足的救援物资和抢险装备,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做到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物资资金、救援人员及时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各镇街(区)、各专委会牵头单位要将当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日(1月29日—3月2日)下午3:30前将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协同办公系统:临沭县安委会 联系电话:6218969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沭交政字〔2018〕5号
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有关运输企业:
为认真做好2018年春节运输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制定了《2018年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26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2018年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春运自2月1日开始至3月12日结束,共计40天。为全力做好2018年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有关春运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2018年春运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的第一个春运。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在春运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和认真把握新时代人民对春运美好出行的新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新时代、新春运、新风貌”为工作主题,把旅客对出行安全性、便捷性、舒适性的更高期待作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创新服务举措,以春运优质服务践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春运目标: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8年春运工作,要以“克顽疾、清隐患,多协同、强服务”为重点,针对往年春运安全和服务工作中久拖不决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逐一落实破题措施,努力保证旅客走得了、走得好,重点物资运输平稳有序,确保实现“安全春运、有序春运、和谐春运”的目标。
二、春运形势和运力准备
(一)春运形势
综合近年来我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形势,一直面临长途班线客运下滑大、客流叠加且应急组织疏散难、安全生产和路网保畅压力大、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特点和规律。结合今年我县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状况,上述情况仍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因素且有更高压力和更多要求。综合研判,2018年春运呈现以下特点。
1.人民群众春运服务品质新要求更高。目前社会公众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更加旺盛,且对出行的舒适性、时效性要求更加迫切。据调查,人民群众对今年春运服务中的换乘衔接、网络购票、候乘环境、咨询投诉、高速公路拥堵联动快速处置等5个方面诉求更高。
2.农村地区旅客出行旺盛。随着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以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进程逐步加快,农村道路客运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春运期间,农村地区节日气氛浓厚,大量务工人员返乡,探亲访友、庙会集市、乡村旅游等出行需求明显高于平日,农村客流量继续保持高位。
3.节后运输压力大。今年春节较晚,节后探亲、旅游、学生、务工客流叠加,加之春运后期适逢“两会”召开,运输保障难度加大。
4.安全维稳仍处高压状态。安全方面,我县安全生产领域仍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违规站外上下客、安检流于形式、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失管失控等一些安全顽疾未能根治;维稳方面,在环保、出租车、货运司机等领域维护稳定工作压力大。
5.温暖过冬物资运输保障任务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政府对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极为重视和关心,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目前我县天然气、煤炭等物资储备和消耗已经进入高峰,春运期间客货运输压力碰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任务重。
(二)客流预测和运力准备
2018年春运期间,预计全县道路客运量将比去年同期下降10%左右,城市出租和城市公交客流与去年基本持平。春运期间,全县拟日均投放班线客车79辆,日开行121个班次,投入城市公交车166辆,城市出租车206辆。预计节前客流量从2月1日起将逐渐增大,节后客流高峰将出现在2月21日(初六)、2月24日(初九)。
三、工作安排
2018年春运工作要重点围绕6个方面,强化工作举措,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一)完善春运工作机制
各级各单位要立足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落实责任、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联动协作、实化督导检查措施、强化信用激励和惩戒等诸多方面,建立完善春运运输保障长效工作机制。
1.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县交通运输局成立2018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春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运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企业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春运工作方案。
2.建立多部门的联动机制。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监、公路、旅游、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联席会议、联勤联动、专题会商等工作机制,做到数据共享,信息共享,联网联动。
3.强化督导检查和约谈机制。各单位要围绕安全与服务主题,在春运开始前,组织春运督导和专项检查。春运期间将成立春运暗访组,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对于问题严重以及整改不落实的,实行问题约谈制度。各相关企业要组织自查,保证检查到位,整改到位。
(二)强化运输组织通行保障
4.科学调配客运供给。要科学预测春运需求和客流流量流向变化,针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制定合理疏运方案,统筹安排运力资源,在重点地区、热点线路和高峰时段提前调配运力。特别要有针对性增开农村客运、城乡公交,满足农村群众节日出行需求。
5.做好公路通行保障。一是合理安排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加强对普通公路、高速公路排查,积极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保通。二是健全路警联合巡查与指挥协同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系沟通,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做好交通管控事前会商。提前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和绕行信息,引导群众合理安排出行。三是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管理。严格落实小型客车春节假期免费通行政策。督促服务区规范运营管理,合理设置停车区、加油通道隔离设施,增加车辆指挥和加油人员,保障油品供应。
6.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障。一是加强城市公交管理。要充分利用智能调度信息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证首末车准点率,保证足额投入运力。二是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要督促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杜绝出租车无故拒载、强行拼客、中途甩客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7.做好水路运输保障。海事所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加强运力保障,满足群众水路出行和旅游需求,同时要加强港航设施检查和维护。
8.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在统筹做好旅客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同时,组织好群众温暖过冬能源物资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物资运输,开辟群众温暖过冬能源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物资运输畅通有序,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三)狠抓春运安全生产,维护行业稳定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化落实各级领导责任。督促企业紧盯驾驶人员、车站码头、车辆船舶三个重点环节,紧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突破解决往年春运安全典型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9.全面排查整治隐患。要按照“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督促企业在春运前组织开展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加强客运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路、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和明示制度,挂牌督办,严格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春运前要对所以公路,集中开展一次拉网式全方位隐患排查,提出整治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春运开始前,对违法违规抄告和隐患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完成的车辆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春运。
10.强化运输源头监管。一是春运前,要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专题教育和培训。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参与春运,严禁技术条件不达标的车船参与春运。凡发现不按核定线路运营、停靠、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必须从严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参运资格,同时追究企业和企业带班领导责任。二是加大客货运站场管理力度。今年春运要重点解决“三品”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春运期间各客运站要实行安检责任挂牌明示制度,建立并落实安检领导带班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认真落实省、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售票、检票工作,切实做到人票相符。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各货运站场要落实、细化、完善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托运人身份、物品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制度,并将相关信息保留24个月以上。督促货运企业落实违禁品托运举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在春运期间对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进行拆包验视。三是加强渡口客运管理。各渡口要确保安检设备按要求配备和使用状况良好,严格禁止危险品上船。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船舶超载超员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逢七不开”制度,严格落实水路客运实名制度检票要求,严禁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登船。
11.强化车辆动态监管。要充分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面加大管理力度。落实企业“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制度,实行专人值守,加强对车辆运行的全过程监控。春运开始前,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未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的不得参加春运。
12.加强运输市场监管。执法机构要积极会同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组织开展春运运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甩客宰客等违法行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13.全力维护行业稳定。要深入排查化解矛盾隐患,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密切关注行业涉稳动态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维稳工作。
(四)提升春运服务品质
春运期间,各地要以“情满旅途”活动为载体,全方位、多角度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品质。各单位、各相关企业要对“情满旅途活动”进行部署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14.完善售票服务。要开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客运站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购票、取票需求。针对高校学生、企业务工人员等集中出行的旅客,开展团体票预订、现场售票、送票上门等特色服务。加大我县长途客运实名购票活动宣传力度,积极为旅客身份查验提供便利,检票时“人、票、证”一致方可乘车。鼓励、宣传城市公交售票便捷支付措施。
15.有效改善候乘环境。车站、渡口要增设服务台和流动岗,积极为旅客提供急救药物、手机充电等特色服务。要积极落实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措施,客运站要设立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旅客候车室、医疗服务点、母婴哺乳区等人性化服务场所。参运车船要保持车厢、船舱内干净整洁。加强对车站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净化治安环境。
16.提升信息服务水平。要广泛利用多种渠道,及时发布运力安排、班次调整、客票余额、公路路况、天气变化等各类信息。要安排专人受理旅客的咨询和投诉,要保证投诉电话畅通。
17.加强信用建设,倡导文明出行。一是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和驾驶人建立记录。二是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专项治理。对春运工作中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激励。春运期间,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要对失信企业下达专项治理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列入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三是要形成全社会监督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服务和文明出行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春运氛围。
(五)强化应急值守保障
18.加强应急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运输工作预案,完善恶劣天气下的应急管理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和共享、应急联动等工作制度,保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要指导运输企业认真制定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运输联动能力。遇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造成旅客大量滞留时,要在交通运输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机制,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依照有关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统筹调度安排运力,及时疏散滞留旅客。
19.严格值班值守。春运期间,要认真落实24小时到岗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以及值班人员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全面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
20.开辟春运宣传专栏。2018年春运期间要按照“新时代、新春运、新风貌”的要求,及时宣传报道春运服务工作。
21.做好舆论引导和信息报送。一是要深入春运一线,广泛收集基层单位出行服务的典型经验做法,深入发掘能够吸引人、打动人、感染人的鲜活案例和新闻素材,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正能量舆论导向。相关新闻素材或宣传稿请及时报市局春运办。二是要主动报送春运信息和工作总结。各客运企业、出租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要将单位的春运领导组织机构表和春节假期值班安排表于1月30日前报县局春运办。春运工作结束后,要对春运工作和“情满旅途”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报告,并于3月13日前县局春运办,县春运办汇总后报市春运办。县交通局海事所和运管所要及时总结春运特点和工作亮点,每天下午4:00前将当天的春运工作情况和春运统计数据报表(见附件),报市局春运办。
县局春运办联系电话(传真):6212127;邮箱:lsyunguan@163.com.
附件:1、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8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
2、2018年春运道路旅客运输统计表
3、2018年春运水路旅客运输统计表
附件1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8年春运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瑞前
副组长:王桂礼 杨湘慧 曹 磊 王 艳
成 员:王厚田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伟 王 丽 姜锦根 李秀保 殷庆明 卞德运 张秀诚 杨国明万 玲 李贞明 赵国亭 王 勇 王洪彬 吴绍艳 吴书强 曹广银
李守业 庞元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王宝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广银为副主任。
附件2
附件3
沭商务字〔2018〕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7〕4号)和《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员积分量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临组通字〔2017〕27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党员年度记实工作,严格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强化党员意识,发挥党员示范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深化商务局党员年度记实工作,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指导,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细化“四讲四有”、“四个合格”标准,实现党员日常管理的精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党员身有责任、行有标尺、做有榜样、考有依据,打造党员动态管理新平台,进一步亮身份、亮承诺、做奉献,切实提升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县直各机关、各单位各项工作开展,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二、适用对象
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临沭县商务局支部的在册党员、预备党员。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形不能参与年度记实的党员,由所在机关党组织召开大会讨论决定后,年初报党支部审核备案。
三、记实积分内容、方式
对党员记实管理及积分采用单次录入、年度合并计算的方式。记实内容及积分种类主要包括:党员日常管理记实积分(满分80分)、民主评议记实积分(满分20分)、激励记实加分(附加分20分)和警示记实扣分等,每年年终计算综合得分。
(一)党员日常管理记实内容(80分)
1、讲政治、有信念,做到政治合格(30分)
主要是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党内生活和自觉交纳党费情况等。
(1)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维护中央权威(4分)。
(2)不相信、不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不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3分)。
(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入党誓词,敬畏党章,遵守党章,用党章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3分)。
(4)自觉按时参加党员“固定学习日”、“主题党日”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工作情况,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活动及“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无迟到、早退现象,个人记录规范,每次积2分,全年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5)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持党费证到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足额交纳党费,无催缴少缴情况的(5分)。
2、讲规矩、有纪律,执行纪律合格(20分)
主要是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安排的情况,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情况等。
(1)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持续学、深入学,学有心得、学有思考、学有提升(4分)。
(2)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国家法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违法违规、无违反党纪政纪、无违反群众纪律现象发生(4分)。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严谨,工作程序规范,不出错、不误事(4分)。
(4)自觉抵制“四风”,秉公办事,处理问题公道正派,不存私心;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真心为群众谋利益(4分)。
(5)主动订阅“共产党员”微信、“临沭党建”微信、“学习微平台”、“党建手机报”、灯塔在线等多媒体党员教育平台(4分)。
3、讲道德、有品行,做到品德合格(15分)
主要是带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示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1)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倡导文明新风尚,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中发挥表率作用(5分)。
(2)注重家教,邻里团结,结交益友,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杜绝拉拉扯扯,搞小圈子(4分)。
(3)爱党爱国爱民,当国家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人民群众危难之时,见义勇为,出手相助(3分)。
(4)积极参与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3分)。
4、讲奉献、有作为,发挥作用合格(15分)
主要是立足本职,兢兢业业,将“职业标准”和“党员标准”有机结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1)年初作出党员承诺,年度内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怕吃苦,并积极工作兑现承诺(5分)。
(2)服从组织安排,勇于担当,危机时刻,急难险重面前,能担当、能尽责、能吃苦、能战斗,模范带头作用明显,各项工作走在前,做表率,群众公认(5分)。
(3)创新思考,建言献策,建言被采纳,促进工作有成效,有特色,有亮点,有经验,成就大,党员模范作用发挥明显(3分)。
(4)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工作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2分)。
(二)民主评议记实(20分)
年底民主评议党员会议要以党支部为单位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主要对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道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等次评价记分。支部做好组织、存档工作。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党员的特点,细化不同的评议内容,明确不同的打分标准,增强评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分因素(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弘扬正气,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等作斗争的;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奋不顾身、铤身而出的,每次积2分。
(2)参加矛盾化解、助民服务、爱心捐款等公益活动,积1-2分。
(3)党员所在科室受到上级业务表彰的,每名党员依据获奖层次分别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党员日常表现突出,党员个人获得各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或行政表彰的,获奖党员依据获奖层次分别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5)在国家、省、市、县级媒体刊物上发表文章,每采用1篇分别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可以计入记实加分的其他情形。
(四)记实扣分因素
一般性记实扣分。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组织核实的,每次扣5—10分,同时启动党内预警制度,党员在预警期内仍不改正的,按照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置: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2)因工作变更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或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开出后不在有效期内到新的党组织报到,成为“口袋党员”达3个月以上的。
(3)党员外出流动连续3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外出流动连续6个月以上未及时办理流动党员证,或办理流动党员证后超过3个月未按要求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组织活动的。
(4)在事关发展稳定和民生利益等重大工作任务中,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散布负面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5)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要求,行为或情节尚达不到除名条件的。
党员出现以下情形的,经组织核实后,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怀疑态度,发表不当言论,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法轮功”等非法邪教组织的。
(2)政治立场动摇。不执行党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越级上访经查属实或组织、煽动集体上访等活动;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宗旨观念退化。服务意识淡薄、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法治意识淡薄。违反党的廉洁自律规定、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参与“黄赌毒”的;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被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的。
(5)其他可以列入否定性记实扣分的其他情形。
四、记实管理流程
(一)党员积分
1.党员自评。单位印制《党员记实管理手册》,发至每位党员。党员每月据实填写《党员记实管理手册》,做出自我鉴定,按月将个人积分、扣分情况上报支部组织委员。
2.党员记实加分。一是党支部根据党员的记实表现情况,及时作出组织鉴定后直接给予加分;二是党员根据记实加分相关内容进行个人书面申报,经支部审核同意后,给予加分。
3.党员出现记实扣分,党支部必须认真调查,经过核实后进行扣分。
(二)支部积分审核。党支部在组织党员活动时实行签到制度,每月对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进行记实并在《党员记实管理手册》给予审核盖章确认,在《党员记实管理积分考评登记表》记录在案。党支部每月必须将记实与积分情况给予公示;每个季度及时将记实与积分情况告知党员;每半年就党员记实与积分情况进行专项研究,对于记实中有情节较重的违纪问题、积分明显偏低的党员及扣分党员,要落实措施,重点帮教。
(三)积分备案。公示结束党员无异议后,党支部做好存档。
(四)积分汇总公示。年底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及时将党员全年量化分值的平均成绩、激励分值、评议分值相加,确定党员全年积分成绩,并将结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将《党员年度记实综合成绩》上报党支部年度记实工作委员会。
五、结果运用
(一)积分定级
全年累计积分90分以上的党员,具有评为优秀党员和优秀工作者等次资格;累计积分70-89分的为合格党员等次;累计积分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党员等次;累计积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党员等次。不合格情况要及时上报县委党员年度记实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积分运用
1.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要选出有代表性的进行表扬,也可根据党员突出表现在评先树优、各级表彰优先推荐;县委也将通过召开表扬大会、集中宣讲、编发事迹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在广大党员中牢固树立创先争优意识,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2.对综合评价等次为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充分肯定其在工作中的优点、取得的成绩,并对其以后的工作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激励其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综合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党员,由党支部书记定期与其谈心谈话,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进行正面教育,鼓励其努力改正缺点,取得进步。
3.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党员,由党支部安排支部成员“一对一”进行帮扶,促其尽快转化提高。对经帮扶教育仍达不到合格党员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4.特殊情形:对违反法律规定,处于纪检部门调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的,被逮捕或拘传等情形的,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判决后,再视情况进行年度记实工作。
六、组织实施
该意见自2018年度开始实施。
临沭县商务局
2018年1月20日
沭交政字〔2018〕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9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恶劣天气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在台风、暴雨、暴雪、冰冻、大雾、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以下统称恶劣天气)下应急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轻恶劣天气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市、县级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响应按照恶劣天气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因素,原则上分为Ⅳ级(一般级)响应、Ⅲ级(较大级)响应、Ⅱ级(重大级)响应和Ⅰ级(特别重大级)响应四个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级下达任务指令或县气象部门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针对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一致。各科室单位加强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恶劣天气应对工作。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恶劣天气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和运转高效。加强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恶劣天气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职能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应急办,应急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恶劣天气灾害发生后,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析评估恶劣天气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灾害应急处置行动;贯彻上级应对恶劣天气的方针、政策、法规,交办上级应对恶劣天气的其他工作安排。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传达领导小组指令;具体协调处理恶劣天气应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恶劣天气发展趋势;对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运输系统损失进行评估;适时对恶劣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科技信息科、宣传科:加强对恶劣天气和预案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恶劣天气应对措施及应急救援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县局安全监督科:负责指导恶劣天气下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运管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恶劣天气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应急方案》和《道路货物运输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期间启用应急运力储备,组织恶劣天气紧急疏运,保障道路运输需求。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恶劣天气下受困客运车辆和应急运输车辆的引导;加大对恶劣天气下营运车辆未按要求运行的检查力度;保障恶劣天气下应急运输车辆的安全快速运输。
客管办:负责制定实施《恶劣天气出租汽车客运保障应急方案》;加强恶劣天气下出租车辆服务规范及管理力度。
路政养护科、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恶劣天气重点公路应急处置方案》,负责重点农村公路、交通要道及国防战备公路等责任路段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应急抢险设备、应急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海事所:负责制定实施《恶劣天气全县内河水上交通保障应急方案》,保障恶劣天气下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各交管所:对应编制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组织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加强恶劣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3.1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上级任务指令或县气象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按要求进行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对恶劣天气预警按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进行分析评估,达到响应启动级别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输系统可能造成的损失。
3.2响应措施
恶劣天气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快速协调、指挥成员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迅速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Ⅳ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措施;
2.各单位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对各自领域工作的影响,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二)Ⅲ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指挥,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处置措施;
2.相关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待命,各单位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对各自领域工作的影响,合理安排应急人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三)Ⅱ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召集所有成员单位集中指挥,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处置措施;
2.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派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相关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应急人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单位加强合作,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四)Ⅰ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所有成员单位迅速集合统一指挥,各单位根据职责持续强化处置措施;
2.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进行指挥,除应急值守人员外各成员单位组织所有应急人员到现场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各单位加强合作,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4 信息报送
恶劣天气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急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报送工作,重要信息做到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报送内容包括:恶劣天气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的影响、应急响应时间及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救援进展、取得的效果等。
Ⅲ级、Ⅱ级及Ⅰ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将响应级别及发布时间上报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之后及时整理各成员单位上报内容,按要求上报。
5 信息发布
恶劣天气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急信息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实行信息共享。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及时对现场安全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7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领导小组根据恶劣天气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8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包括响应反应时间、恶劣天气的影响、采取的响应措施、取得的结果及遇到的新问题等,于次日12:00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相关情况呈报领导小组。
9 应急保障
9.1应急通信方式
成员单位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备案。
9.2人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可能发生的恶劣天气,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按照响应措施及上级指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9.3物资保障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可能发生的恶劣天气,做好抢险救援工具、设备、器材、物资等的准备工作,并明确应急类型、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紧急情况迅速调用。
9.4资金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物资采购、通讯联络保障和征用补偿等纳入财务预算,列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资金监管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防灾、救灾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职责,在应急处置中严重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相应处分。
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和完善。各成员单位也应及时修订更新各自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沭交政字〔2014〕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
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瑞前
副组长:王桂礼 杨湘慧 曹 磊 王 艳
成 员: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应急办,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路政养护科、规划基建科、农村养护中心、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县客管办综合科、县运管所货运科、客运科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沭农发〔2018〕12号
各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直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制定了《临沭县农业局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局
2018年1月5日
临沭县农业局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临沂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临农执法字〔2017〕14号)精神,为确保元旦、春节(以下称“两节”)期间农产品(包括畜产品,下同)质量安全,让百姓吃上“放心菜”、“放心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消除隐患,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两节”期间全县农产品消费安全。全面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案件查处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行动时间
2018年1月上旬至2月下旬。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农药。重点检查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落实各项制度情况以及对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情况。严控生产源头,排查企业是否违法生产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限用农药行为。严查经销环节,排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仍在销售百草枯水剂等禁限用农药,是否落实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是否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制度。严管使用关口,排查农药使用者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是否做到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查处禁限用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已经查实系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严惩,触犯刑律的从严从快移送司法机关。
2.兽药。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制假售假、违法添加等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台账是否规范及如实填写,是否销售假劣兽药等行为;使用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场用药记录是否建立及规范,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等行为。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持有合法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是否经过核发,是否安全、合理及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情况,是否在饲料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己烯雌酚、安定等禁用药物等行为;经营环节要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经营无证、无号、无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是否经营过期、霉变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购销台账记录是否健全等行为。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场有无使用“三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在饲料中或饮水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
4.种畜禽。重点检查种畜禽场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及人用药品等行为。
5.畜牧兽医管理、动物防疫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要依照不同场所执法监管要求,加强养殖、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动物卫生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有力震慑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法人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定点屠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一经发现,严肃提出执法监管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防止出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停食静养、屠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检验等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保证出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督促企业按照全县统一制定的台账管理要求,完善生猪入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流向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台账记录,做到追溯记录规范完整。严格产地检疫产品检验,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全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标志,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屠宰、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制售病死猪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检查力度。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力度。加大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化市场监管,加强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大宗食用农产品;主要检查范围是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检测农产品中是否含有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各镇街监管站、局直有关科室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局农质监办要充分利用“县、镇街、村居”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做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局其他相关科室要做好技术指导与宣传培训工作。局执法大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镇街监管站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还要配合局执法大队做好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两节”期间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逐一排查,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行为,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力戒形式主义。
(二)广泛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组织新闻单位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典型案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确保形成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科室单位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农质监办与执法大队要管罚分离、检打联动;同时,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镇街监管站、局直相关科室单位在“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要加强系统内部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信息。镇街监管站遇到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县农业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局农质监办应及时将监管情况反馈至执法大队。局执法大队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支队报送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五、举报电话
(一)农业综合执法举报电话:0539-2109200
农业综合执法举报邮箱:lsxnyzhzfdd@163.com
(二)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电话:0539-5251990
沭政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临沭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精神,实现我县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县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临沭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县国资局承接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行政主管和领导班子的下放管理,县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县政府与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县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市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县委、县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县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由县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市盐业公司持有的县区盐业公司的产权,由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明确县经信局为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食药监管局为县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盐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编办、县食药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充分发挥县盐业公司主渠道作用,依托县盐业公司现有资源,开展全县食盐政府储备工作,县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县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全县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县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临沭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我县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县盐业公司股份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县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编办负责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调整理顺等工作;县盐业公司(盐务局)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移交到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县国资局负责督导县盐业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县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其他改革涉及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三)加强部门协作。过渡期内,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县委、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全面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成立由食药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盐业公司等参加的食盐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外省盐业企业转批代批、制售运销假冒伪劣食盐等违规违法经营扰乱食盐专营秩序的行为,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县盐业公司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县级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全县盐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县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明确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1.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编制部门为招聘“扎口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考试考核未通过人员,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参与,负责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做好过渡期内食盐监管工作
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有序平稳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改革事项列入重要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明确时间节点。2017年12月底前,确定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制定现有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违反规定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职责、人员的划转与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附件
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目标任务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撤销县盐务局 |
根据县政府文件,撤销县盐业公司加挂的县盐务局牌子。 |
县编办 |
2 |
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
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县编办牵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参与 |
3 |
明确工作机构 |
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
县编办牵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 |
4 |
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
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参与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民生建设。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建成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属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县政府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各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对农村留守儿童评估结果为较好的采取关心式帮扶,经常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娱乐等情况;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实行关爱式帮扶,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2.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3.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农村中小学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每个镇街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5.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对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要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1.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措施。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上升有通道、就业有技能、发展有希望。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简化入学手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3.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共同关爱帮扶格局
1.群团组织发挥关爱服务优势。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共青团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采取“结对+接力”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农村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和“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活动。
2.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宣传普及家庭育儿知识,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教育子女的能力和素质。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3.社会力量发挥关爱帮扶作用。整合和发展社会力量,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志愿者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临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到责任到人、齐抓共管。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纵向贯通县、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社、扶贫开发、共青团、妇联、总工会、残联等单位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要创造条件开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三)提升关爱能力。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各镇(街道)、村(社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难题,补齐“最后一公里”短板。
(四)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将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地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附件:临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临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淑军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冯夫方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王海娟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主任
张春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邢连强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局局长
魏 强 县委农工办副主任
季英宝 县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王烽霁 县编办副主任
高 达 县委政法委主任科员
景善华 县扶贫办副主任
庞艳红 县网信办副主任
宋飞飞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
谢耀军 县法院副院长
刘乃如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艳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主任
王 欣 县经信局副主任科员
卢清华 县教体局副局长
徐 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美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媛媛 县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主任
徐 璇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朱红霞 县人社局副局长
韩宝向 县园林所党支部书记、住建局副局长
高文祥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学山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县爱卫办主任 李文静 县经责办主任、审计局副局长
王通民 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志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景辉 县地税局副局长
吴自霞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云建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正荣 县总工会副主席
王 陈 共青团县委书记
郝聚芳 县妇联副主席
付用全 县残联副理事长
公绪银 县直机关工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临沭县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夫方同志兼任。
沭政办发〔201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尽责,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舒适、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保障对象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督促家庭履职尽责,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的和谐友好型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推动完善儿童保障立法,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孵化培育儿童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培育完善志愿服务队伍,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为出发点,着力解决涉及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营造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
(一)加强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情况的困境儿童,各镇街也要做好保障工作。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稳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年满18周岁。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实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以及升入我省高校免除学费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强化康复服务保障。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转型升级,拓展服务职能,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卫计、教育、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早筛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六)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困境儿童,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区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于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构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整合各类优势资源,构建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工作体系,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要建立县政府领导,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卫计、住建、人社及妇联、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充分发挥其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畅通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有关部门(组织)在各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强化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为困境儿童开办“四点半课堂”、“暑期护航班”等爱心课堂,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水平。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岗位开发等措施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人员和经费问题,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帮扶。教育部门要充分落实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强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社部门要落实孤儿及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有需要的儿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住建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好城乡困境儿童的住房问题。卫计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残联组织要持续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及基层儿童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阵地的服务辐射作用,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照护、临时监护、康复服务等。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在确保孤残儿童养、治、教、康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儿童辐射,充分发挥专业和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替代养护、康复救助、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养育指导等服务。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网络、微信、政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关爱和呵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对优秀工作人员的激励力度,将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纳入“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大督导力度,明确督查指标,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利用山东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数据资源,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实现互通信息、共享资料,建成并完善部门有效互动的动态监测模式。
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沭政字〔2017〕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规模以上企业: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和美幸福临沭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工业强县、全域旅游等为依托,积极实施“三引一促”和企业“二次创业”,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涌现出一大批发展质量好、竞争能力强、纳税诚信度高、社会贡献大的骨干企业。1-11月份,全县累计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1394万元,占调整预算的95.2%,较上年同口径增收0.3万元,增长2.7%,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023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77.9%。
现将2017年1-11月份全县纳税前50名企业(集团)名单予以通报。希望进入纳税前50名的企业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其他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依法纳税,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2017年1-11月份纳税前50名企业(集团)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
||||
临沭县2017年1-11月份纳税前50名企业(集团)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纳税额 |
形成地方财政收入 |
1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万连步 |
35313.75 |
18941.94 |
2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文班 |
20192.75 |
12284.92 |
3 |
山东伟业棉油集团有限公司 |
闵庆玉 |
10104.25 |
6595.96 |
4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张立省 |
8466.81 |
5277.83 |
5 |
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
胡顺珍 |
8022.89 |
5513.12 |
6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滕善华 |
6815.85 |
2782.77 |
7 |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荣庆东 |
4352.86 |
1983.58 |
8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沭县供电公司 |
盛福成 |
3032.74 |
1744.94 |
9 |
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杨吉刚 |
2667.74 |
1459.19 |
10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高华 |
2500.49 |
1644.81 |
11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吴锋清 |
2490.29 |
1564.32 |
12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钟默 |
1796.91 |
1055.48 |
13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郭连学 |
1700.46 |
836.19 |
14 |
临沂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薛相许 |
1699.01 |
1213.50 |
15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闵庆友 |
1653.21 |
941.60 |
16 |
临沭沃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王朋 |
1380.34 |
1378.14 |
17 |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王桂文 |
1373.88 |
759.50 |
18 |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龚志刚 |
1160.48 |
790.09 |
1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
高潮 |
1015.00 |
868.36 |
20 |
临沭县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于嘉华 |
985.76 |
618.15 |
21 |
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 |
王廷波 |
972.41 |
576.80 |
22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高伟 |
908.86 |
556.61 |
23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李栋梁 |
902.41 |
560.11 |
24 |
临沭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张彬 |
862.41 |
394.30 |
25 |
临沭红石置业有限公司 |
杨建伟 |
860.69 |
628.54 |
2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秦颢 |
860.30 |
480.21 |
27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沈金涛 |
841.87 |
546.65 |
28 |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张义华 |
760.97 |
368.83 |
29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李景明 |
737.01 |
393.35 |
3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赵健 |
679.62 |
382.26 |
3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邵珠才 |
673.67 |
378.79 |
32 |
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孙继峰 |
646.14 |
352.84 |
33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张广利 |
620.33 |
387.02 |
34 |
临沭县方鼎精密铸件销售有限公司 |
王树华 |
610.12 |
338.18 |
35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陆汉星 |
554.90 |
326.58 |
36 |
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 |
范士军 |
548.19 |
393.90 |
37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徐兴敏 |
543.68 |
374.31 |
38 |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许民 |
532.40 |
238.41 |
39 |
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高文如 |
530.22 |
324.04 |
4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 |
韩廷华 |
514.14 |
293.47 |
41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
郇宇 |
508.29 |
303.49 |
42 |
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
赵志国 |
484.96 |
268.20 |
43 |
临沂市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李刚 |
478.02 |
318.49 |
44 |
山东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
朱康 |
470.13 |
289.53 |
45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阚岷 |
456.47 |
253.60 |
46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张东收 |
453.82 |
245.59 |
47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朱时照 |
450.52 |
271.54 |
48 |
临沂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邱炳胜 |
431.55 |
267.58 |
49 |
山东路通石化有限公司 |
赵俨 |
427.16 |
221.06 |
50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王学东 |
421.90 |
257.54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7〕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保证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沭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三条 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
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选聘。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制定有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的,县审计局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县审计局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由县审计局制定。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县审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县审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结算、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附属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七条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前,县审计局可以先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县审计局可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并上缴财政;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应向县政府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县审计局应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未计缴相关税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报批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县审计局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清除出库,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中查出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沭政办发〔201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一并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中: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修改为:
13.县审计局
工程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
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 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 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一并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5〕6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4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工程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沭政办字〔2017〕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临沭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县政府决定建立临沭县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中央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决策、政策和措施等;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本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县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支持全县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三)分析研究当前全县金融业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研究我县金融改革的任务及推进措施;
(五)及时协调解决全县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协调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八)其他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具体会议内容,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召开。联席会议成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报告召集人,并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应将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单位工作情况、金融运行情况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
(五)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牵头组织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联席会议内容的记录和纪要印发,文件和方案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附件:临沭县金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临沭县金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 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召集人:宋玉波 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成 员:胡文君 县政协副主席、金融办主任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根深 县经信局局长
王济壮 县科技局局长
陈贯波 县财政局局长
姜金利 县公安局政委
李 瑞 县商务局局长
徐会社 县农业局局长
罗文选 县国税局局长
高 伟 县地税局局长
李振祥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马 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梁雨舟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王其禄 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秦 顥 工商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韩廷华 农业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赵 健 中国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邵珠才 建设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朱雷庆 民生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阚 岷 临商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田晓东 邮储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荣庆东 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夏宏伟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董事长
高 潮 人保财险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周家武 中国人寿保险临沭支公司经理
凌 晖 平安财产保险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唐洪丽 太平财产保险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王维明 中泰证券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胡文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