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交政字〔2018〕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9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恶劣天气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在台风、暴雨、暴雪、冰冻、大雾、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以下统称恶劣天气)下应急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轻恶劣天气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市、县级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响应按照恶劣天气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因素,原则上分为Ⅳ级(一般级)响应、Ⅲ级(较大级)响应、Ⅱ级(重大级)响应和Ⅰ级(特别重大级)响应四个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级下达任务指令或县气象部门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针对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一致。各科室单位加强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恶劣天气应对工作。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恶劣天气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和运转高效。加强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恶劣天气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职能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应急办,应急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恶劣天气灾害发生后,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析评估恶劣天气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灾害应急处置行动;贯彻上级应对恶劣天气的方针、政策、法规,交办上级应对恶劣天气的其他工作安排。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传达领导小组指令;具体协调处理恶劣天气应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恶劣天气发展趋势;对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运输系统损失进行评估;适时对恶劣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科技信息科、宣传科:加强对恶劣天气和预案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恶劣天气应对措施及应急救援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县局安全监督科:负责指导恶劣天气下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运管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恶劣天气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应急方案》和《道路货物运输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期间启用应急运力储备,组织恶劣天气紧急疏运,保障道路运输需求。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恶劣天气下受困客运车辆和应急运输车辆的引导;加大对恶劣天气下营运车辆未按要求运行的检查力度;保障恶劣天气下应急运输车辆的安全快速运输。
客管办:负责制定实施《恶劣天气出租汽车客运保障应急方案》;加强恶劣天气下出租车辆服务规范及管理力度。
路政养护科、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恶劣天气重点公路应急处置方案》,负责重点农村公路、交通要道及国防战备公路等责任路段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应急抢险设备、应急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海事所:负责制定实施《恶劣天气全县内河水上交通保障应急方案》,保障恶劣天气下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各交管所:对应编制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组织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加强恶劣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3.1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上级任务指令或县气象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按要求进行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对恶劣天气预警按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进行分析评估,达到响应启动级别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输系统可能造成的损失。
3.2响应措施
恶劣天气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快速协调、指挥成员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迅速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Ⅳ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措施;
2.各单位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对各自领域工作的影响,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二)Ⅲ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指挥,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处置措施;
2.相关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待命,各单位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对各自领域工作的影响,合理安排应急人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三)Ⅱ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召集所有成员单位集中指挥,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处置措施;
2.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派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相关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应急人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单位加强合作,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四)Ⅰ级响应措施
1.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所有成员单位迅速集合统一指挥,各单位根据职责持续强化处置措施;
2.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进行指挥,除应急值守人员外各成员单位组织所有应急人员到现场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各单位加强合作,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4 信息报送
恶劣天气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急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报送工作,重要信息做到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报送内容包括:恶劣天气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的影响、应急响应时间及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救援进展、取得的效果等。
Ⅲ级、Ⅱ级及Ⅰ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将响应级别及发布时间上报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之后及时整理各成员单位上报内容,按要求上报。
5 信息发布
恶劣天气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急信息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实行信息共享。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及时对现场安全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7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领导小组根据恶劣天气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8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包括响应反应时间、恶劣天气的影响、采取的响应措施、取得的结果及遇到的新问题等,于次日12:00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相关情况呈报领导小组。
9 应急保障
9.1应急通信方式
成员单位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备案。
9.2人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可能发生的恶劣天气,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按照响应措施及上级指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9.3物资保障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可能发生的恶劣天气,做好抢险救援工具、设备、器材、物资等的准备工作,并明确应急类型、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紧急情况迅速调用。
9.4资金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物资采购、通讯联络保障和征用补偿等纳入财务预算,列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资金监管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防灾、救灾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职责,在应急处置中严重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相应处分。
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和完善。各成员单位也应及时修订更新各自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沭交政字〔2014〕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
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瑞前
副组长:王桂礼 杨湘慧 曹 磊 王 艳
成 员: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应急办,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路政养护科、规划基建科、农村养护中心、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县客管办综合科、县运管所货运科、客运科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沭农发〔2018〕12号
各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直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制定了《临沭县农业局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局
2018年1月5日
临沭县农业局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临沂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临农执法字〔2017〕14号)精神,为确保元旦、春节(以下称“两节”)期间农产品(包括畜产品,下同)质量安全,让百姓吃上“放心菜”、“放心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消除隐患,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两节”期间全县农产品消费安全。全面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案件查处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行动时间
2018年1月上旬至2月下旬。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农药。重点检查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落实各项制度情况以及对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情况。严控生产源头,排查企业是否违法生产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限用农药行为。严查经销环节,排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仍在销售百草枯水剂等禁限用农药,是否落实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是否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制度。严管使用关口,排查农药使用者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是否做到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查处禁限用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已经查实系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严惩,触犯刑律的从严从快移送司法机关。
2.兽药。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制假售假、违法添加等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台账是否规范及如实填写,是否销售假劣兽药等行为;使用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场用药记录是否建立及规范,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等行为。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持有合法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是否经过核发,是否安全、合理及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情况,是否在饲料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己烯雌酚、安定等禁用药物等行为;经营环节要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经营无证、无号、无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是否经营过期、霉变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购销台账记录是否健全等行为。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场有无使用“三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在饲料中或饮水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
4.种畜禽。重点检查种畜禽场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及人用药品等行为。
5.畜牧兽医管理、动物防疫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要依照不同场所执法监管要求,加强养殖、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动物卫生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有力震慑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法人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定点屠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一经发现,严肃提出执法监管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防止出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停食静养、屠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检验等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保证出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督促企业按照全县统一制定的台账管理要求,完善生猪入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流向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台账记录,做到追溯记录规范完整。严格产地检疫产品检验,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全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标志,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屠宰、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制售病死猪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检查力度。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力度。加大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化市场监管,加强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大宗食用农产品;主要检查范围是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检测农产品中是否含有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各镇街监管站、局直有关科室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局农质监办要充分利用“县、镇街、村居”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做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局其他相关科室要做好技术指导与宣传培训工作。局执法大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镇街监管站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还要配合局执法大队做好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两节”期间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逐一排查,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行为,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力戒形式主义。
(二)广泛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组织新闻单位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典型案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确保形成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科室单位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农质监办与执法大队要管罚分离、检打联动;同时,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镇街监管站、局直相关科室单位在“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要加强系统内部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信息。镇街监管站遇到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县农业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局农质监办应及时将监管情况反馈至执法大队。局执法大队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支队报送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五、举报电话
(一)农业综合执法举报电话:0539-2109200
农业综合执法举报邮箱:lsxnyzhzfdd@163.com
(二)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电话:0539-5251990
沭政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临沭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精神,实现我县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县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临沭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县国资局承接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行政主管和领导班子的下放管理,县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县政府与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县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市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县委、县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县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由县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市盐业公司持有的县区盐业公司的产权,由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明确县经信局为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食药监管局为县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盐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编办、县食药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充分发挥县盐业公司主渠道作用,依托县盐业公司现有资源,开展全县食盐政府储备工作,县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县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全县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县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临沭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我县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县盐业公司股份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县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编办负责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调整理顺等工作;县盐业公司(盐务局)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移交到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县国资局负责督导县盐业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县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其他改革涉及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三)加强部门协作。过渡期内,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县委、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全面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成立由食药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盐业公司等参加的食盐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外省盐业企业转批代批、制售运销假冒伪劣食盐等违规违法经营扰乱食盐专营秩序的行为,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县盐业公司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县级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全县盐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县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明确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1.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编制部门为招聘“扎口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考试考核未通过人员,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参与,负责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做好过渡期内食盐监管工作
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有序平稳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改革事项列入重要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明确时间节点。2017年12月底前,确定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制定现有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违反规定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职责、人员的划转与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附件
临沭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目标任务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撤销县盐务局 |
根据县政府文件,撤销县盐业公司加挂的县盐务局牌子。 |
县编办 |
2 |
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
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县编办牵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参与 |
3 |
明确工作机构 |
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
县编办牵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 |
4 |
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
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参与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民生建设。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建成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属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县政府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各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对农村留守儿童评估结果为较好的采取关心式帮扶,经常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娱乐等情况;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实行关爱式帮扶,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2.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3.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农村中小学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每个镇街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5.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对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要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1.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措施。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上升有通道、就业有技能、发展有希望。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简化入学手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3.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共同关爱帮扶格局
1.群团组织发挥关爱服务优势。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共青团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采取“结对+接力”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农村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和“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活动。
2.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宣传普及家庭育儿知识,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教育子女的能力和素质。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3.社会力量发挥关爱帮扶作用。整合和发展社会力量,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志愿者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临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到责任到人、齐抓共管。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纵向贯通县、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社、扶贫开发、共青团、妇联、总工会、残联等单位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要创造条件开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三)提升关爱能力。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各镇(街道)、村(社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难题,补齐“最后一公里”短板。
(四)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将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地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附件:临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临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淑军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冯夫方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王海娟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主任
张春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邢连强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局局长
魏 强 县委农工办副主任
季英宝 县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王烽霁 县编办副主任
高 达 县委政法委主任科员
景善华 县扶贫办副主任
庞艳红 县网信办副主任
宋飞飞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
谢耀军 县法院副院长
刘乃如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艳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主任
王 欣 县经信局副主任科员
卢清华 县教体局副局长
徐 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美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媛媛 县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主任
徐 璇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朱红霞 县人社局副局长
韩宝向 县园林所党支部书记、住建局副局长
高文祥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学山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县爱卫办主任 李文静 县经责办主任、审计局副局长
王通民 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志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景辉 县地税局副局长
吴自霞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云建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正荣 县总工会副主席
王 陈 共青团县委书记
郝聚芳 县妇联副主席
付用全 县残联副理事长
公绪银 县直机关工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临沭县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夫方同志兼任。
沭政办发〔201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尽责,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舒适、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保障对象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督促家庭履职尽责,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的和谐友好型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推动完善儿童保障立法,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孵化培育儿童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培育完善志愿服务队伍,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为出发点,着力解决涉及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营造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
(一)加强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情况的困境儿童,各镇街也要做好保障工作。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稳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年满18周岁。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实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以及升入我省高校免除学费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强化康复服务保障。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转型升级,拓展服务职能,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卫计、教育、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早筛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六)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困境儿童,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区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于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构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整合各类优势资源,构建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工作体系,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要建立县政府领导,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卫计、住建、人社及妇联、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充分发挥其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畅通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有关部门(组织)在各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强化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为困境儿童开办“四点半课堂”、“暑期护航班”等爱心课堂,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水平。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岗位开发等措施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人员和经费问题,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帮扶。教育部门要充分落实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强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社部门要落实孤儿及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有需要的儿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住建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好城乡困境儿童的住房问题。卫计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残联组织要持续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及基层儿童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阵地的服务辐射作用,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照护、临时监护、康复服务等。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在确保孤残儿童养、治、教、康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儿童辐射,充分发挥专业和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替代养护、康复救助、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养育指导等服务。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网络、微信、政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关爱和呵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对优秀工作人员的激励力度,将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纳入“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大督导力度,明确督查指标,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利用山东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数据资源,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实现互通信息、共享资料,建成并完善部门有效互动的动态监测模式。
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沭政字〔2017〕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规模以上企业: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和美幸福临沭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工业强县、全域旅游等为依托,积极实施“三引一促”和企业“二次创业”,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涌现出一大批发展质量好、竞争能力强、纳税诚信度高、社会贡献大的骨干企业。1-11月份,全县累计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1394万元,占调整预算的95.2%,较上年同口径增收0.3万元,增长2.7%,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023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77.9%。
现将2017年1-11月份全县纳税前50名企业(集团)名单予以通报。希望进入纳税前50名的企业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其他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依法纳税,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2017年1-11月份纳税前50名企业(集团)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
||||
临沭县2017年1-11月份纳税前50名企业(集团)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纳税额 |
形成地方财政收入 |
1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万连步 |
35313.75 |
18941.94 |
2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文班 |
20192.75 |
12284.92 |
3 |
山东伟业棉油集团有限公司 |
闵庆玉 |
10104.25 |
6595.96 |
4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张立省 |
8466.81 |
5277.83 |
5 |
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
胡顺珍 |
8022.89 |
5513.12 |
6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滕善华 |
6815.85 |
2782.77 |
7 |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荣庆东 |
4352.86 |
1983.58 |
8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沭县供电公司 |
盛福成 |
3032.74 |
1744.94 |
9 |
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杨吉刚 |
2667.74 |
1459.19 |
10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高华 |
2500.49 |
1644.81 |
11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吴锋清 |
2490.29 |
1564.32 |
12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钟默 |
1796.91 |
1055.48 |
13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郭连学 |
1700.46 |
836.19 |
14 |
临沂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薛相许 |
1699.01 |
1213.50 |
15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闵庆友 |
1653.21 |
941.60 |
16 |
临沭沃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王朋 |
1380.34 |
1378.14 |
17 |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王桂文 |
1373.88 |
759.50 |
18 |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龚志刚 |
1160.48 |
790.09 |
1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
高潮 |
1015.00 |
868.36 |
20 |
临沭县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于嘉华 |
985.76 |
618.15 |
21 |
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 |
王廷波 |
972.41 |
576.80 |
22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高伟 |
908.86 |
556.61 |
23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李栋梁 |
902.41 |
560.11 |
24 |
临沭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张彬 |
862.41 |
394.30 |
25 |
临沭红石置业有限公司 |
杨建伟 |
860.69 |
628.54 |
2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秦颢 |
860.30 |
480.21 |
27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沈金涛 |
841.87 |
546.65 |
28 |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张义华 |
760.97 |
368.83 |
29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李景明 |
737.01 |
393.35 |
3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赵健 |
679.62 |
382.26 |
3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邵珠才 |
673.67 |
378.79 |
32 |
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孙继峰 |
646.14 |
352.84 |
33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张广利 |
620.33 |
387.02 |
34 |
临沭县方鼎精密铸件销售有限公司 |
王树华 |
610.12 |
338.18 |
35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陆汉星 |
554.90 |
326.58 |
36 |
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 |
范士军 |
548.19 |
393.90 |
37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徐兴敏 |
543.68 |
374.31 |
38 |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许民 |
532.40 |
238.41 |
39 |
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高文如 |
530.22 |
324.04 |
4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 |
韩廷华 |
514.14 |
293.47 |
41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
郇宇 |
508.29 |
303.49 |
42 |
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
赵志国 |
484.96 |
268.20 |
43 |
临沂市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李刚 |
478.02 |
318.49 |
44 |
山东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
朱康 |
470.13 |
289.53 |
45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
阚岷 |
456.47 |
253.60 |
46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张东收 |
453.82 |
245.59 |
47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朱时照 |
450.52 |
271.54 |
48 |
临沂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邱炳胜 |
431.55 |
267.58 |
49 |
山东路通石化有限公司 |
赵俨 |
427.16 |
221.06 |
50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王学东 |
421.90 |
257.54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7〕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保证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沭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三条 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
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选聘。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制定有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的,县审计局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县审计局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由县审计局制定。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县审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县审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结算、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附属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七条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前,县审计局可以先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县审计局可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并上缴财政;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应向县政府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县审计局应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未计缴相关税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报批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县审计局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清除出库,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中查出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沭政办发〔201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一并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中: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修改为:
13.县审计局
工程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
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 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 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一并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5〕6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4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工程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沭政办字〔2017〕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临沭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县政府决定建立临沭县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中央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决策、政策和措施等;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本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县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支持全县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三)分析研究当前全县金融业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研究我县金融改革的任务及推进措施;
(五)及时协调解决全县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协调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八)其他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具体会议内容,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召开。联席会议成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报告召集人,并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应将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单位工作情况、金融运行情况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
(五)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牵头组织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联席会议内容的记录和纪要印发,文件和方案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附件:临沭县金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临沭县金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 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召集人:宋玉波 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成 员:胡文君 县政协副主席、金融办主任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根深 县经信局局长
王济壮 县科技局局长
陈贯波 县财政局局长
姜金利 县公安局政委
李 瑞 县商务局局长
徐会社 县农业局局长
罗文选 县国税局局长
高 伟 县地税局局长
李振祥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马 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梁雨舟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王其禄 农业发展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秦 顥 工商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韩廷华 农业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赵 健 中国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邵珠才 建设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朱雷庆 民生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阚 岷 临商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田晓东 邮储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荣庆东 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夏宏伟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董事长
高 潮 人保财险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周家武 中国人寿保险临沭支公司经理
凌 晖 平安财产保险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唐洪丽 太平财产保险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王维明 中泰证券临沭支公司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胡文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沭政办发〔201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 设立临沭县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县级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2.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的职责。
3.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军民科技融合,提高国防科技动员能力。
2.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3.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和评估验收。
(三)组织制定全县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导创新型产业基地发展及科技示范园区工作;参与管理全县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四)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承担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五)参与编制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负责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基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县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负责管理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的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经费、科技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七)研究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县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指导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县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促进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
(十)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县科普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县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信访、机要、督办、安全、保密、会务等工作;负责牵头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基本建设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应急管理;负责科技信息网络及信息库建设。拟订全县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局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处罚相关职责;承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承担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平台基地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工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参与拟定协调高新领域科技规划和各类计划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意见,提出布局建议,负责专项的实施跟踪、监督、组织评估和验收;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平台等创新平台、新型研发组织的审核、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科技统计、科技评估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评价、奖励、转化的政策措施;承担科技成果登记、奖励评审工作;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三)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农业、社会发展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等农业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农村与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开展科技活动周和“三下乡”活动;拟订科技成果评价、奖励、转化的政策措施;承担科技成果登记、奖励评审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工作;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大力开发和利用县外智力资源,指导全县科技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和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
(四)科技合作科
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建设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组织实施军民科技融合计划,推进军民科技融合;承担县政府与国内知名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科学技术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县科学技术局与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相互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临沭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临沭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关于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挂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的通知》(沭编〔2017〕
10号),设立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挂临沭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
2.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的职责。
3.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国家、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普及健康生活、优
化健康服务,提升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性别
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
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4.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工作。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落实省、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市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省、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负责拟定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拟订全县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承担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参与医保政策研究制定,提出医保支付政策建议;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挂信访科牌子)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和评先树优中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和处罚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五)行政许可科
承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政策咨询,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实地勘察、验收等管理职能,协助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归档;负责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个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工作;负责执业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证注册、变更的受理和证书审核发放;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放射诊疗的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负责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初审后的登记、上报工作;负责生育证的审核、许可和生育登记工作等。负责政务服务大厅日常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
承担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县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八)药政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规定。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制定全县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妇幼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拟订全县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基层服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县人口信息调查、报送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分析人口发展态势,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科技教育与宣传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舆情监控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县干部保健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兼任县保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层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与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的有关责任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与县政府法制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做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31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办公室、法制稽查科、食品安全科、医政(传染病)监督科、职业与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生活饮用水监督科、预防性卫生监督科、计划生育监督科9个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负责受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沭县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沭县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临沭县外国专家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职责。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3.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4)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2.增加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3.增加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职责。
4.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进一步转变人才管理职能,大力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
3.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工伤待遇政策。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核、备案和来我县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协调、指导转业军官的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一)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外国专家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局日常工作;负责全局党建、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党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精神文明创建、12345热线、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目标责任单位对各项任务指标和临时性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局领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事项的检查督促,对涉及系统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实施立卷专项督查;督促办理并回复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转至的督办件;负责指导各党支部做好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管理、人事调配、工资、津贴补贴调整、退休手续办理、职称评聘、考核奖惩(考勤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核算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全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汇总上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依法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和资金运转情况;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完成或联系上级规划财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以及普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报备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相关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受理和社会舆情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伤认定科
贯彻执行上级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接待并受理工伤事故及案件的投诉;负责工伤保险方面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及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组织和上报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行政工作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归档;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鉴证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网上备案、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负责企业离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确定工作以及待遇审批工作;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负责审批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信息中心
统筹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发布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局门户网站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和局各电子终端(电脑)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库的建设及数据维护工作;负责开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有关的各类应用软件;参与全局所有电子设备的评估、购买、维修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档案管理科
负责接收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期应进档案室的档案资料(人事档案除外);对档案进行整理、编目、上架、编制检索工具和索引等系统化工作,指导业务科室(单位)规范整理相关业务档案;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保密检查和划密、解密工作,运用科学方法对档案中破损、字迹褪变、虫蛀霉变的档案资料进行修裱、复制;组织实施档案库房“八防”措施,开展档案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负责档案、资料的利用、接待、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负责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编写档案利用实例汇编;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人才工作科
负责协调全局与人才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拟订整体性人才开发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与人才工作有关的综合性总结、讲话和汇报材料等;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类、录用、登记、调配、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管理办法;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推荐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申报、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及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调入我县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资格确认和见习期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休补贴,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拟定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沭有关单位军官干部政策待遇兑现的督促落实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落实、维稳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外国专家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县劳动监察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16名,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3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劳动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和招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职工福利、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工作办公室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开展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沭编〔2015〕42号),设立临沭县国土资源局,挂临沭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测绘项目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的职责。
3.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审核的职责。
4.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登记初审的职责。
5.探矿权年检的职责。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职责。
7.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2)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
3.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划给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确权、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六)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组织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杈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初审,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地上采空区的恢复治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共享与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对镇(街道)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维稳工作。
(二)人事科(挂纪检监察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聘任和劳动技能鉴定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纪律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三)财务科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四)法规监察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组织国土资源听证有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司法部门司法协助事项的受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承担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出让、转让、租赁、划拨、改变用途和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七)地质管理科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负责探矿权申请、变更、延续、保留的初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探矿权转让、招标、拍卖活动的有关事宜;协调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和处理纠纷;负责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的上报、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工作;负责矿权人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登记、统计初审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报告及压覆资源储量登记表的初审;负责县级发证矿产地地质报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全县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评审复核与备案;负责组织审查矿山企业闭坑地质报告;督促矿权人进行地质资料汇交。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四、派出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下设9个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分别是临沭国土资源管理所、郑山国土资源管理所、蛟龙国土资源管理所、石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曹庄国土资源管理所、青云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兴国土资源管理所、玉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店头国土资源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各镇(街道)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所在镇(街道)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落实;参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项目选址和初审;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资源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做好使用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所需报批资料的收集及整理上报工作,指导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负责所在镇(街道)土地权属争议,探矿权、采矿权争议调处;负责所在镇(街道)土地权属调查、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等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协助做好地租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地上采空区的恢复治理工作;协助实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地质遗迹;负责辖区内的地价动态监测和测量标志的监护;配合有关规费的收缴;协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村住宅登记、林地登记的申请受理、材料整理、实地查看等工作;承办县局,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动产登记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临沭国土资源管理所、郑山国土资源管理所、青云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配所长1名、副所长2名;蛟龙国土资源管理所、石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曹庄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兴国土资源管理所、玉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店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成本费用的确认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杈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县农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时间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根据中央、省、市安排,沟通协商一致,分别请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后确定。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上报、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关于采空区治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用好用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矿山关闭过程中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复,对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采空区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监督关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隐患防治工程进行验收。
(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临沭县水利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划给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县政府保留的有关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镇街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对小水电进行监管等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水文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镇街、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治淮沂沭河洪水东调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县级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沭河县级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苍源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小型水库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
(七)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县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城乡一体化供水、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方针政策,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持、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搞好渔业技术推广和水产品生产质量监管,促进渔业发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安全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其他文稿的审核、打印及有关会议的筹备、记录、立档服务工作;负责局内文件、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督办收发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物资车辆管理、接待、机关卫生、上呈下达、对外联络、宣传及其它日常工作;负责掌握水利工作动态,搞好水利综合统计、编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及节假日值班工作;负责全局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力发电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负责系统内人员调整、职务升降、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奖惩、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考核和有关手续的呈报工作,并负责做好水利系统的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评比和知识更新工作;负责局内人员、工资等资料的编报统计工作;负责局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抓好各项待遇的落实;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科(挂发展规划科牌子)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法规、财经纪律,承担全县水利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系统内的财务计划处理、编制、分配、调度和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负责全局人员工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系统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负责水利工程专项经费的拨入、拨出和执行工作;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积累管理工作;做好物资管理和调配工作;提出县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相关工作;承办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政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组织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好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水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县水政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起草有关文件,总结推广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的经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性收费贯彻情况;负责对全县水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负责全县水行政审批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移民工作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的法规、政策;制订符合本县实际操作的有关水库移民的相关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全县水库移民搬迁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对移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监督,切实管好用好水库移民扶贫资金;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镇街做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城乡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乡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东调办公室(挂技术管理科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东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东调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拟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综治纪检监察信访室
监督检查本部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调查处理本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照党员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或相应的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研究拟定本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本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申诉;受理群众关于本单位的来信来访;承办本级及上级信访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初访初查案件;积极疏导和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本部门综治、12345热线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区域内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共事业方面的节水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水有关法规、标准,负责组织申报推荐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三)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五)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六)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园林水域安全监管。
(七)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乡镇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临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职责。
2.将卫生部门原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经营许可。
3.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体系。
2.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食品药品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县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承担县政务大厅窗口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负责“食安山东”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品牌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
(五)宣传和应急管理科
承担政府信息、政务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和应急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食品监管一科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食品监管二科
承担流通环节(含权限内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和网络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摊贩、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药品监管科
承担特殊药品和生产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县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
(九)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评判和风险交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化妆品综合整顿治理。
(十)规划财务科
组织拟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派出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10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分别是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临沭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郑山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蛟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石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曹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青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大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店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名,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中层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共计46名,其中,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临沭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7名,郑山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蛟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石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曹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青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大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店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4名,分别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九)与县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
(十三)与县政府法制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十四)与镇(街道)的有关职责分工。
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责,与各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全面掌握食品摊点从业人员的身份、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及禁止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协助其依法予以处理;应当组织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七、其他事项
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24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综合科、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五中队6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按权限承担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