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1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 设立临沭县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县级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2.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的职责。
3.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军民科技融合,提高国防科技动员能力。
2.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3.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和评估验收。
(三)组织制定全县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导创新型产业基地发展及科技示范园区工作;参与管理全县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四)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承担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五)参与编制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负责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基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县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负责管理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的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经费、科技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七)研究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县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指导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县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促进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
(十)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县科普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县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信访、机要、督办、安全、保密、会务等工作;负责牵头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基本建设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应急管理;负责科技信息网络及信息库建设。拟订全县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局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处罚相关职责;承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承担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平台基地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工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参与拟定协调高新领域科技规划和各类计划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意见,提出布局建议,负责专项的实施跟踪、监督、组织评估和验收;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平台等创新平台、新型研发组织的审核、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科技统计、科技评估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评价、奖励、转化的政策措施;承担科技成果登记、奖励评审工作;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三)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农业、社会发展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等农业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农村与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开展科技活动周和“三下乡”活动;拟订科技成果评价、奖励、转化的政策措施;承担科技成果登记、奖励评审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工作;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大力开发和利用县外智力资源,指导全县科技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和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
(四)科技合作科
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建设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组织实施军民科技融合计划,推进军民科技融合;承担县政府与国内知名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科学技术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县科学技术局与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相互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临沭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临沭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关于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挂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的通知》(沭编〔2017〕
10号),设立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挂临沭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
2.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的职责。
3.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国家、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普及健康生活、优
化健康服务,提升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性别
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
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4.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工作。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落实省、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市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省、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负责拟定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拟订全县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承担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参与医保政策研究制定,提出医保支付政策建议;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挂信访科牌子)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和评先树优中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和处罚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五)行政许可科
承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政策咨询,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实地勘察、验收等管理职能,协助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归档;负责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个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工作;负责执业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证注册、变更的受理和证书审核发放;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放射诊疗的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负责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初审后的登记、上报工作;负责生育证的审核、许可和生育登记工作等。负责政务服务大厅日常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
承担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县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八)药政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规定。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制定全县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妇幼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拟订全县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基层服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县人口信息调查、报送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分析人口发展态势,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科技教育与宣传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舆情监控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县干部保健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兼任县保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层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与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的有关责任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与县政府法制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做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31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办公室、法制稽查科、食品安全科、医政(传染病)监督科、职业与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生活饮用水监督科、预防性卫生监督科、计划生育监督科9个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负责受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沭县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沭县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临沭县外国专家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职责。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3.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4)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2.增加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3.增加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职责。
4.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进一步转变人才管理职能,大力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
3.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工伤待遇政策。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核、备案和来我县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协调、指导转业军官的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一)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外国专家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局日常工作;负责全局党建、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党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精神文明创建、12345热线、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目标责任单位对各项任务指标和临时性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局领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事项的检查督促,对涉及系统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实施立卷专项督查;督促办理并回复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转至的督办件;负责指导各党支部做好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管理、人事调配、工资、津贴补贴调整、退休手续办理、职称评聘、考核奖惩(考勤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核算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全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汇总上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依法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和资金运转情况;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完成或联系上级规划财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以及普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报备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相关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受理和社会舆情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伤认定科
贯彻执行上级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接待并受理工伤事故及案件的投诉;负责工伤保险方面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及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组织和上报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行政工作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归档;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鉴证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网上备案、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负责企业离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确定工作以及待遇审批工作;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负责审批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信息中心
统筹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发布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局门户网站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和局各电子终端(电脑)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库的建设及数据维护工作;负责开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有关的各类应用软件;参与全局所有电子设备的评估、购买、维修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档案管理科
负责接收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期应进档案室的档案资料(人事档案除外);对档案进行整理、编目、上架、编制检索工具和索引等系统化工作,指导业务科室(单位)规范整理相关业务档案;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保密检查和划密、解密工作,运用科学方法对档案中破损、字迹褪变、虫蛀霉变的档案资料进行修裱、复制;组织实施档案库房“八防”措施,开展档案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负责档案、资料的利用、接待、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负责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编写档案利用实例汇编;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人才工作科
负责协调全局与人才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拟订整体性人才开发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与人才工作有关的综合性总结、讲话和汇报材料等;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类、录用、登记、调配、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管理办法;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推荐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申报、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及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调入我县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资格确认和见习期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休补贴,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拟定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沭有关单位军官干部政策待遇兑现的督促落实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落实、维稳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外国专家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县劳动监察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16名,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3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劳动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和招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职工福利、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工作办公室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开展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沭编〔2015〕42号),设立临沭县国土资源局,挂临沭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测绘项目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的职责。
3.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审核的职责。
4.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登记初审的职责。
5.探矿权年检的职责。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职责。
7.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2)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
3.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划给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确权、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六)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组织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杈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初审,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地上采空区的恢复治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共享与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对镇(街道)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维稳工作。
(二)人事科(挂纪检监察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聘任和劳动技能鉴定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纪律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三)财务科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四)法规监察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组织国土资源听证有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司法部门司法协助事项的受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承担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出让、转让、租赁、划拨、改变用途和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七)地质管理科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负责探矿权申请、变更、延续、保留的初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探矿权转让、招标、拍卖活动的有关事宜;协调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和处理纠纷;负责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的上报、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工作;负责矿权人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登记、统计初审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报告及压覆资源储量登记表的初审;负责县级发证矿产地地质报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全县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评审复核与备案;负责组织审查矿山企业闭坑地质报告;督促矿权人进行地质资料汇交。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四、派出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下设9个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分别是临沭国土资源管理所、郑山国土资源管理所、蛟龙国土资源管理所、石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曹庄国土资源管理所、青云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兴国土资源管理所、玉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店头国土资源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各镇(街道)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所在镇(街道)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落实;参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项目选址和初审;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资源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做好使用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所需报批资料的收集及整理上报工作,指导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负责所在镇(街道)土地权属争议,探矿权、采矿权争议调处;负责所在镇(街道)土地权属调查、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等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协助做好地租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地上采空区的恢复治理工作;协助实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地质遗迹;负责辖区内的地价动态监测和测量标志的监护;配合有关规费的收缴;协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村住宅登记、林地登记的申请受理、材料整理、实地查看等工作;承办县局,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动产登记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临沭国土资源管理所、郑山国土资源管理所、青云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配所长1名、副所长2名;蛟龙国土资源管理所、石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曹庄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兴国土资源管理所、玉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店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成本费用的确认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杈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县农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时间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根据中央、省、市安排,沟通协商一致,分别请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后确定。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上报、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关于采空区治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用好用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矿山关闭过程中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复,对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采空区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监督关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隐患防治工程进行验收。
(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临沭县水利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划给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县政府保留的有关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镇街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对小水电进行监管等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水文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镇街、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治淮沂沭河洪水东调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县级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沭河县级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苍源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小型水库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
(七)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县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城乡一体化供水、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方针政策,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持、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搞好渔业技术推广和水产品生产质量监管,促进渔业发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安全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其他文稿的审核、打印及有关会议的筹备、记录、立档服务工作;负责局内文件、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督办收发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物资车辆管理、接待、机关卫生、上呈下达、对外联络、宣传及其它日常工作;负责掌握水利工作动态,搞好水利综合统计、编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及节假日值班工作;负责全局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力发电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负责系统内人员调整、职务升降、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奖惩、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考核和有关手续的呈报工作,并负责做好水利系统的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评比和知识更新工作;负责局内人员、工资等资料的编报统计工作;负责局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抓好各项待遇的落实;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科(挂发展规划科牌子)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法规、财经纪律,承担全县水利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系统内的财务计划处理、编制、分配、调度和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负责全局人员工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系统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负责水利工程专项经费的拨入、拨出和执行工作;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积累管理工作;做好物资管理和调配工作;提出县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相关工作;承办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政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组织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好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水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县水政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起草有关文件,总结推广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的经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性收费贯彻情况;负责对全县水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负责全县水行政审批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移民工作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的法规、政策;制订符合本县实际操作的有关水库移民的相关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全县水库移民搬迁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对移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监督,切实管好用好水库移民扶贫资金;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镇街做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城乡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乡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东调办公室(挂技术管理科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东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东调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拟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综治纪检监察信访室
监督检查本部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调查处理本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照党员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或相应的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研究拟定本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本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申诉;受理群众关于本单位的来信来访;承办本级及上级信访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初访初查案件;积极疏导和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本部门综治、12345热线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区域内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共事业方面的节水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水有关法规、标准,负责组织申报推荐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三)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五)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六)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园林水域安全监管。
(七)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乡镇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临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职责。
2.将卫生部门原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经营许可。
3.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体系。
2.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食品药品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县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承担县政务大厅窗口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负责“食安山东”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品牌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
(五)宣传和应急管理科
承担政府信息、政务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和应急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食品监管一科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食品监管二科
承担流通环节(含权限内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和网络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摊贩、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药品监管科
承担特殊药品和生产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县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
(九)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评判和风险交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化妆品综合整顿治理。
(十)规划财务科
组织拟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派出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10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分别是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临沭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郑山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蛟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石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曹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青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大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店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名,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中层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共计46名,其中,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临沭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7名,郑山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蛟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石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曹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青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大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店头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4名,分别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九)与县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
(十三)与县政府法制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十四)与镇(街道)的有关职责分工。
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责,与各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全面掌握食品摊点从业人员的身份、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及禁止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协助其依法予以处理;应当组织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七、其他事项
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24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综合科、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五中队6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按权限承担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司法局(临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司法局(临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沭编〔2016〕2号),设立临沭县司法局,挂临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管理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效率。
2.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向民生领域拓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政策、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全县司法所建设、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及对涉港澳台法律服务的联络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
(十二)负责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司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司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督查、提案、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和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挂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写和审定全县统一使用的普法教材;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基层工作科
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科
依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和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管理工作,负责会计账簿的设置和凭证的保管、立卷、归档;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做好现金提取、支付、保管工作;搞好财务结算,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收支情况。
(五)人事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工作;配合县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协助市司法局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相关工作;集中承担本部门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有关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的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管理基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县律师执业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
政治处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四、派出机构
县司法局下设9个司法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分别是临沭司法所、郑山司法所、蛟龙司法所、曹庄司法所、青云司法所、大兴司法所、店头司法所、玉山司法所、石门司法所。
司法所在各镇(街道)承担以下职责:指导管理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级),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由1名副局长兼任,正科级),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基层司法所行政编制共计29名,其中临沭司法所、青云司法所各4名行政编制,分别配所长1名;郑山司法所、大兴司法所、曹庄司法所、玉山司法所、石门司法所、蛟龙司法所和店头司法所各3名行政编制,分别配所长1名。
纪检监察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司法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职责。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预评价审查的职责。
4.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承担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职责,指导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3.负责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4.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县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拟定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设施等相关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调研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全县安监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科(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联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拟订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程;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政策、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安全生产信息统计规程标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的信息统计及发布等有关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工作,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指导建立完善全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拟订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程;监督检查工商贸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以及医药化工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拟订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程;对油气管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危化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县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采空区治理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采空区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监督关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隐患防治工程进行验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用好用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矿山关闭过程中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复,对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设施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六)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级油气管道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油气管道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油气管道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10名,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3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按权限承担工商贸安全、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监督镇街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4〕38号),设立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行业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及有关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管制、救助打捞、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挖沙船)及相关水上设施防止污染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贯彻执行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设置的上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六)承担农村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村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内河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县国省道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交通运输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调研、督办、保密、机要、档案、会务、资产、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后勤行政及服务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牵头拟订全县交通运输政策;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政策调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来信来访等相关工作;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划基建科(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工作;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四)运输管理科
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执行相关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节日运输的有关工作;负责国际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财务科
贯彻执行公路、水路规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行业投融资的有关工作;承担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及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工作。
(六)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计划生育等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上级劳动工资、津贴补贴政策;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
(七)科技宣传科
贯彻执行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承担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安全监督科
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办法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急值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务工作者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建立全县综合运输体系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全县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县水利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园林水域安全监管。
(三)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及公路桥梁安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县水利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乡镇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五)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护路林更新采伐的审核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七)关于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限治理工作,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和交通监察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县公安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载治理工作,加强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载运输车辆依法做出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县联网的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信息系统,对违法信息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八)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109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内设办公室、案件处理科、法制科、督查科、科技信息科、财务装备科、治超检测站、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五中队12个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参与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管理制度等;根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县辖区内的道路运政、公交出租、公路路政、港航、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国土资发〔2017〕26号
各国土所,各镇街小校、中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热烈庆祝第27个“6.25”全国土地日,深入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主题,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儿童对国土资源的认识,县国土资源局、共青团县委、县教体局联合在2017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举办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建设生态文明家园”有奖征文活动。全县各中小学校高度重视,踊跃投稿,在省级评比中,我县荣获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优秀奖7名,被评为优秀组织奖。在县级评比中,经专家对征文认真筛选评比,共评选出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30名,优秀指导老师22名,优秀组织奖10个。现将获奖情况通报如下。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共青团临沭县委 临沭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建设生态文明家园”有奖征文活动获奖名单
沭政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临沭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和《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临政发〔2017〕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多元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省和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制定临沭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省和市统一部署,以耕地为重点,对历史污染灌溉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及其他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将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作为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县、镇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以县级为中心,建设县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卫计局等配合,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2017年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点位设置要求,完成全县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镇街全覆盖。(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加强土壤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相关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土壤管理人员,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监测机构配备专业的土壤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采样、制样及监测的能力。按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业务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照国家、省和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结合“智慧临沭”建设,构建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实现与市级平台联网共享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镇街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临沭县生态红线、临沭县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全县产粮(油)大镇、蔬菜产业重点镇、果品生产大镇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全县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47.7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7.89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84.3912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95.3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5万亩。(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街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和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等配合)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镇街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省和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等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和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省和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规划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镇街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和定期监测结果,对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污染地块及其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块、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开展排查工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2.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依据《临沭县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住建部门根据已有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的结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建、发改、经信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处于各种土地流转环节下的地块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6月底前,制定临沭县污染地块环境安全联动监管办法。(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保护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红线区域,切实保护好临沭的资源禀赋。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且有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渗井、渗坑、河流、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油站及其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配合)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镇街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我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变化时,园区或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经信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关停、并转、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和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等配合)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现有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并纳入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节能考核指标。各镇街要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汽车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重点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污染土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全县工业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配合)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临沭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学校及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管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可监控、可追溯管理水平。(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负责)
组织处置查处的涉危险废物案件中遗留的危险废物及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对被污染的场地开展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生态修复,防控土壤污染。(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配合)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选取部分产粮(油)和蔬菜产业重点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县50%以上产粮(油)大镇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镇。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开展产粮(油)、蔬菜产业和果品生产大镇的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镇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按照省、市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要求,做好我县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等配合)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规范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提高综合利用率。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300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全县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严禁二次开发利用。(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及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2018年底前制定临沭县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和市级项目库。(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我县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要结合我县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各镇街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镇街要定期向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镇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局要定期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结合我县实际,遴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通过省、市和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省、市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化工、农药、医药等典型受污染工业地块、农用地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平原、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依托我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机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县属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配合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镇街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配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各镇街应统筹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分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等配合)
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在落实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省和市相关立法工作的进展,推进我县工作开展,研究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等落实措施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法制办、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严格执行国家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及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蔬菜基地、重要果园、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临沭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减少环境安全隐患。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结合环保监察执法机构垂直改革,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县级和产粮(油)、蔬菜重点镇有关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参加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县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三)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县政府将定期公布全县及各地土壤环境状况。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走进企业看环保”、“环保专题日宣传”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鼓励公众通过“12369”、“12345”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邀请环保监督员志愿者参与现场环境执法、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临沭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临沭县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县网信办、县科协等配合)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从2017年起,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房产、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任务,加强协作,各司其职,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镇街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街,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配合)
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附件:
1.临沭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临沭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表
附件1
临沭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宋玉波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党组
副书记
于丽华 县政府副县长
王峰立 县政府副县长
韩新华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王淑军 县政府副县长
刘家合 沭河古道工程管理处主任
成 员:左德宝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清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凤华 县网信办主任
丁宝岩 县科协主任
杜勇健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乃如 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邢连强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局局长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根深 县经信局局长
吴清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崔 强 县住建局局长
陈 飞 县规划局局长
周丙启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徐会社 县农业局局长
杜洪仪 县环保局局长
王维庆 县教体局局长
王济壮 县科技局局长
徐 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贯波 县财政局局长
罗文选 县国税局局长
高 伟 县地税局局长
徐瑞前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德军 县水利局局长
李 瑞 县商务局局长
王志银 县文广新局局长
孟凡峰 县卫计局局长
胡文杰 县审计局局长
王绪华 县林业局局长
李学林 县安监局局长
马 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朱孟英 县食药监局局长
于世华 县粮食局局长
王 鹏 县房产局局长
李怀东 县供销社主任
李敬亭 县畜牧局局长
王震宇 县金融办副主任
梁雨舟 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刘学彦 临沭县银监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刘家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苗壮、李根深、吴清军、崔强、陈飞、周丙启、徐会社、杜洪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临沭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
2018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县国土局 |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等 |
2 |
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用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
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卫计局等 |
|
3 |
制定临沭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 |
根据国家、省、市时间节点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等 |
|
4 |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2017年底前,根据全国、全省和市要求,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镇街全覆盖。 |
按时间节点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等 |
5 |
建成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
6 |
加强土壤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 |
环保、农业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土壤管理人员。 |
2018年6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等 |
7 |
结合山东省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监测机构配备专业的土壤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
2018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等 |
|
8 |
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等 |
||
9 |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
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与市级平台联网共享。 |
按照市建设完成时间适时推进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等 |
10 |
加强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农业等部门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 |
2018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 |
|
11 |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
按污染程度划分农用地类别,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 |
12 |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全县耕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国土局、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供销联社等 |
13 |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加快技术升级改造。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
县经信局等 |
|
14 |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国土局等 |
15 |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
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 |
16 |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食用农(林)产品质量超标的林地、园地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
|
17 |
明确管理要求 |
自2017年起,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开展调查评估。 |
按时间节点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
18 |
自2017年起,开展排查工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采取修复或管控措施。 |
按时间节点 |
县国土局 |
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等 |
|
19 |
落实监管责任 |
建立污染地块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临沭县污染地块环境安全联动监管办法。 |
按时间节点 |
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 |
|
20 |
严格用地准入 |
严格用地审批,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报环保部门备案。 |
县国土局、县规划局 |
县环保局等 |
|
21 |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
对拟开发的农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渗井、渗坑、河流、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
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 |
|
22 |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
对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做好监测、评价、防范土壤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
|
23 |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等 |
|
24 |
严控工矿污染 |
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更新。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
|
25 |
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及时向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
县经信局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等 |
||
26 |
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
||
27 |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 |
按时间节点 |
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等 |
28 |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
县发改局等 |
29 |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
全面整治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纳入政府节能考核指标。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
按时间节点 |
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
30 |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
制定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 |
2018年8月底前 |
县环保局 |
|
31 |
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确保医疗废物合法、安全处置。 |
2018年8月底前 |
县卫计局 |
||
32 |
制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合法经营。 |
2018年8月底前 |
县交通局 |
||
33 |
制定科研院所、学校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确保科研院所、学校等实验室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 |
2018年8月底前 |
县教体局 |
||
34 |
制定资质认定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确保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 |
2018年8月底前 |
县市场监管局 |
||
35 |
组织处置查处的涉危险废物案件中遗留的危险废物及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对被污染的场地开展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生态修复。 |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 |
|||
36 |
控制农业污染 |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科学施用农药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加强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 |
37 |
2017年起,选取产粮(油)重点镇和蔬菜产业重点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50%以上的产粮(油)大镇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镇。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 |
|
38 |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 |
|
39 |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开展产粮(油)、蔬菜产业和果品生产镇的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 |
|
40 |
到2020年,按照市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要求,做好我县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畜牧局 |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
|
41 |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
县水利局 |
县农业局等 |
||
42 |
减少生活污染 |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规范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强化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到2020年,完成300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全县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等 |
43 |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
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
44 |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
制定临沭县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
2018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
|
45 |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优先开展重点区域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要求。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
|
46 |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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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
要定期向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市级部门对各镇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
|
48 |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
通过省、市、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
县科技局 |
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 |
|
49 |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
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
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 |
50 |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 |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 |
县科技局 |
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 |
|
51 |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
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
52 |
强化政府主导 |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等 |
|
53 |
完善激励政策 |
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 |
|
54 |
加大财政投入 |
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各镇街应统筹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 |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 |
|
55 |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和绿色信贷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
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分行、县银监局、县金融办等 |
|
56 |
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
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立法工作的进展,推进我县工作开展,研究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等落实措施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
县环保局 |
县法制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 |
|
57 |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
加强重点监管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及产粮(油)镇、蔬菜产业重点镇、果品生产大镇、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土壤监测。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等 |
|
58 |
加大执法力度 |
结合山东省环保监察执法机构垂直改革,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 |
|
59 |
积极推动公益诉讼 |
总结我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 |
县人民检察院、县中级人民法院 |
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 |
|
60 |
加强社会监督 |
县政府定期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市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等 |
|
61 |
开展宣教活动,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等 |
||
62 |
开展宣传教育 |
制定临沭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开展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
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 |
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县网信办、县科协等 |
|
63 |
强化政府主导 |
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
2017年11月底前;每年12月15日前 |
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
|
64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行定期调度督促。县环保局每年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任务,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
2017年11月底前;每年12月15日前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 |
65 |
落实企业责任 |
企业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 |
|
66 |
严格评估考核 |
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
2020年12月底前 |
县环保局 |
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 |
67 |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
县财政局 |
县环保局等 |
||
68 |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要采取严肃追责;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
县环保局 |
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 |
注:以上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安排适时进行调整。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发改[2017]1号
临沭县宏铸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临沭县大兴镇建设的五金工具生产项目,在我局备案的建设内容为五金工具生产,我局在2017年10月25日上午接到举报,你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条钢,经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属实,未按备案证明内容生产五金工具。
经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生产五金工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5日
沭政发〔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日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并报请县政府同意,也可以直接为应诉承办单位。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庭审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机关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由政府领导签批后,应诉通知和相关的材料应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和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对相关建议予以书面回复。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人民法院所提建议,向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镇街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法律顾问中选定。
行政机关不得全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延期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出庭应诉。
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六条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七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政府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二十三条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的办理,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讼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各镇街和县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在每年1月5日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讨,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解读,发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将应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选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日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并报请县政府同意,也可以直接为应诉承办单位。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庭审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机关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由政府领导签批后,应诉通知和相关的材料应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和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对相关建议予以书面回复。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人民法院所提建议,向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镇街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法律顾问中选定。
行政机关不得全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延期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出庭应诉。
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六条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七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政府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二十三条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的办理,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讼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各镇街和县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在每年1月5日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讨,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解读,发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将应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选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沭政办发〔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推动移风易俗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惠民项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殡葬工作实际,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3.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
三、覆盖范围
(1)具有临沭县户籍的城乡居民;(2)尚未登记我县户口的婴儿;(3)驻临沭现役军人;(4)我县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5)其他符合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条件的对象。
四、惠民项目。
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生态环保炉)、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100元以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等。
五、资金来源
将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惠民政策推进不断加大县级财政投入。
六、办理程序
符合惠民政策的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承办人)凭相关手续到临沭县殡仪馆进行火化,填写《临沭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县殡仪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直接予以办理免费手续。
每季度的首月3日前县殡仪馆将上一季度的火化免费情况汇总报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县财政局于该月15日前将惠民资金拨付至县殡仪馆。
办理免费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
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死者为驻临沭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殡葬惠民工作推行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明确各成员责任分工,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惠民工作机制。宣传、发改、民政、财政、国土、林业、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供给,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推行惠民殡葬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门作为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殡仪馆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惠民殡葬政策经费,同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每年在适当时候对上年度惠民殡葬服务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惠民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加大骨灰堂建设奖补力度。进一步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与惠民政策推行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各镇街要加快规划建设几处覆盖面大、符合标准、管理规范、方便群众使用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倡导节地文明安葬。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传统墓葬点、荒山荒地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大考核力度。为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全面实施,县里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由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成工作督导组,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各镇街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建立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将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镇街科学发展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与评选表彰、文明创建、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群众反响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镇街、各单位要积极营造浓厚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殡葬政策内容向群众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享受本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增强文明节俭治丧的自觉性和支持殡葬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提倡骨灰生态化处理。坚决杜绝装棺再葬、乱埋滥葬、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推进移风易俗,不断提高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
八、本方案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临沭县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附件
临沭县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武玉芹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王淑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春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姜金利 县公安局政委
冯夫方 县民政局局长
陈贯波 县财政局局长
刘 健 县人社局局长
吴清军 县国土局局长
崔 强 县住建局局长
徐会社 县农业局局长
孟凡峰 县卫计局局长
杜洪仪 县环保局局长
周丙启 县城管局局长
黄振现 县物价局局长
陈 飞 县规划局局长
王绪华 县林业局局长
马 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冯夫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