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力推进平安临沭建设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浩然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弘扬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李保运等3名同志“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积极参与平安临沭建设,进一步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精神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切实维护见义勇为模范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李保运 郑山街道朱沙埠村,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5部队现役军人
马计亭 大兴镇西林西村村民
王言存 莒南县板泉镇前养鱼池村村民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2022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培育具有临沭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加快推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抓住长三角产业转移、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鲁南经济圈一体化、新时代沂蒙老区振兴发展的“机遇期”“窗口期”,着力推动工业振兴“十个一批”工程,围绕产业聚集、项目攻坚、企业转型、创新驱动、载体提升五大重点,扎实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不断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加快建设地产品产业园、聚力项目招商人才招引、弘扬企业家精神、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等方式,助力骨干企业做强、优秀企业做大、小微企业升规、集群产业入园、双招双引聚力。
1.工业体量更大:力争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55亿元左右,同比增长2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规上工业利税、利润增长10%以上;亩均税收确保提升5%以上。
2.企业质量更好:力争新增全县规上工业企业25家,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6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5%以上。新增3家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1家产值过45亿元的企业。
3.工业投入更高:力争全县工业投资增长20%左右,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5%左右;新开工项目180个、竣工投产项目110个、技改投资项目100个。
4.创新能力更强:力争全县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R&D)占营业收入比重提高0.6个百分点左右,新增市级以上研发平台10个以上。
5.园区实力更优:力争临沭经济开发区综合实力力争迈进全省前50名,滨海产业园争创省级高新区。新入园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培育,全面打造产业集群
1.全力打造主导产业地标。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培育计划,重点打造首位产业高端装备,两大主导产业高端化工、生物医药,两大特色产业食品加工、杞柳编织,着力打造“一区三园”等产业聚集地,加快产业集聚速度,形成具有临沭特色的高端装备、高端化工、食品加工3大百亿级产业集群。紧扣精细化工原料药特色基地定位,发挥华盛化工、金沂蒙、金正大等领军企业投入带动效应,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在行业前沿领域集聚产业龙头、品牌终端企业,全面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力争全年“3+2”主导产业开票销售增长16%以上,产业规模超350亿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2.着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落实化工等6个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装备制造重点抓好皓耘智能农业机械项目开工建设;化工产业以金沂蒙为链主企业,重点抓好金沂蒙产业链延伸、戴克新材料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华盛化工原酯下游系列产品等上下游延链项目,促进化工产业向精细及专用化工、化工新材料、医药中间体等转型升级;食品行业,加快推动山东港口集团冷链食品加工产业园、瑞和食品熟食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打造肉制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铸造产业按照“龙头带动、中等抱团、集中入园”的思路,构建铸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引领我县中小铸造企业向增材制造、3D打印等方向迈进;柳编行业围绕创建“世界柳编之都”,实施“四个一”工程(举办一个全国柳编产业交易会、组建一个柳编产业发展集团、招引一批准上市柳编工艺品生产企业、筹建一个柳编工艺品产业园区)。力争全年新增市级以上绿色工厂3家,培育1家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智能工厂1家、数字化车间2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3.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大力推进在谈项目落地,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新高地。生物医药以贯天下、亿人方为依托,积极推动第四代玻尿酸原料生产基地、“泰山学者”李明华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落地,加快建设亿人方美丽健康产业园,促进医药中间体向原料药、制剂、医美、生物基因工程转型升级;以山田新材料、龙源风电为基础,加快山田专用碳化硅陶瓷、龙源77兆瓦风电项目建设,打造20亿级新材料新能源产业;以亿人方美丽健康产业园为切入点,发展直播带货、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二)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全面强化项目攻坚
4.突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围绕“3+2”主导产业招商图谱,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全员全域全年”招商,紧扣主导产业,瞄准重点区域,扎实开展基金招商、以商引商和行业协会招商,加快招引一批龙头型、基地型项目。力争全年引进央企、500强、上市企业和过十亿元项目10个、亿元以上项目30个。(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5.加速推进项目竣工达效。加快构建“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办证、竣工即投产”的保障机制,落实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和全周期跟踪服务,努力形成项目从开工到投产闭环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魅康丽养(山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冻干食品及康养用品生产项目等一大批优质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6.大力实施工业技改提级。实施“百企百项”技改工程、市重点技改项目、省导向计划,谋划10个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立技改项目“县——镇街(区)——企业”一体化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竣工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发挥各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和绿色工厂等评选推荐,做好省市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工作。争取山田碳化硅陶瓷、金沂蒙甲乙酯等9个技改项目入选全市重大技改项目,金明寓建筑科技等3个技改项目入选全市重点技改标杆项目,力争全年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梯度培育企业雁阵,全面筑牢发展根基
7.积极推进企业培大育强。实施优质工业企业递进培训计划,分行业优先10家龙头企业,“一企一策”,优先在土地资源、资金保障、研发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金沂蒙等企业实施技改扩能、智能化升级改造、产业综合升级,重点实施金正大“瘦身强体计划”,专班帮助金正大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带动全县形成“标杆企业引领、优质企业支撑、中小企业跟进”的递进成长新格局。力争年底新增产值过45亿元企业1家,10亿元企业3家。实施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培育计划,全年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5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10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8.持续培育高成长型企业。进一步完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强化动态管理、精准服务和全链条培育,带动形成全县“金字塔式”企业梯队。对戴克、邦弗特、中润液压、力士德等一批高成长企业,纳入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等手段,加快企业发展、提档升级,力争新增省级“瞪羚”企业2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0家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企业10家以上。抢抓科创板加速扩容、新三板设立精选层等契机,建立上市潜力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持续跟踪扶持,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9.突出抓好企业“升规纳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实施新一轮小微企业成长行动,落实“个转企”“小升规”扶持政策,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尚未升规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对入库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监测,积极推动升规纳统工作,力争培育小升规企业25个以上。(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突出“主体、平台”两大关键,全面构建创新体系
10.不断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小升高、规升高,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充分发挥“科创条”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占比提高到4%以上。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和中小企业创新工程,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0件,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60家。(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协、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1.不断打造产业创新平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与大院大所、顶尖团队合作共建,积极推动每个主导产业建成一个研究院、一个专业孵化器、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个产业引导基金。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对接、“专家企业行”和“企业高校行”等活动,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0家,引进转化科技成果50项以上。(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协、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发挥“一区三园”主阵地作用,全面做强载体
12.加快完善园区功能配套。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孵化器、数字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转化、产品设计、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工业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启动装备制造、医美健康、食品加工产业园建设,以规划引领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招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常态化,集聚资源吸引上下游企业入园进区发展,构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新格局。(牵头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城投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3.大力发展地产品产业园。积极落实《临沂市促进商城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的地产品特色产业园。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地产品特色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对地产品企业入园、经营手续办理、困难问题解决等实行“保姆式”服务。制定奖补政策,根据建设规模、企业入园率、规范化管理程度等,在厂房建设、数字化投入、企业租金、融资服务、示范园区申报等方面给与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六)聚焦数字赋能,全面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14.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在金丰公社、大驼队等优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亿人方等平台经济;推动卓芯电子、中讯通等电子企业做大做强,尽早入库纳统;加快5G基站及光纤入户建设速度,提升基础网络对数字经济的支撑能力。(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5.培育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支持企业基于5G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推进常林集团、道依茨等2-3家企业利用5G等技术对工业基础内网进行升级改造;推动华盛化工、米娅、三兴食品等5家以上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认证;推动史丹利等2-3家企业打造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加快推进企业上云和设备上云,争创1家市级以上云标杆。(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6.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和工业互联网牵手行动,组织相关服务商和运营商走进企业把脉问诊,全年开展对接服务20次以上。推动米娅、东隆家纺及永冠新材料3家企业开展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中润液压争取省级智能化工厂;组织力士德公司2-3款智能化装备申报省首台(套)技术装备。(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七)实施要素保障行动,全面健全企业服务机制
17.探索创新金融要素支撑。通过风险共担、政府性资源配置等推动银行、担保、再担保机构深度合作,探索创新“转型升级贷”“技改贷”等金融产品投放。强力推进上市一批,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县财金公司、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8.全面盘活工业闲置资产。加快全县长期未使用工业土地、厂房等闲置资产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布局,提高企业闲置资产利用效率。按照属地牵头负责、资源高效利用、依法依规推进和一企一策实施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立闲置工业资产清单,通过政府回购、第三方承租、法院依法拍卖等方式将闲置工业资产盘活,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组织实施好低效工业用地提升行动,打造标准化的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流程体系,力争盘活低效工业土地1000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城投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9.加大人才引进政策力度。依托“沂蒙优才”等人才政策,重点招引培育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加大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引进力度,组织企业到对口高校开展交流招才活动。充分发挥临沂工业学校的作用,采取订单、建立实训基地、工学替换等方式帮助企业培训实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帮助企业及时化解技术工种需求难题。(牵头单位:县人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学校、县人才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工作保障
(一)清单化管理。对全县工业低效用地、招商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商城地产品产业园等工作分别列出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办理时限,定期调度存在问题、进展情况,全力破解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确保实施目标清晰、责任明确、进度明了。
(二)精准化扶持。落实《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财政倾斜。建立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跟进投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加大创新产品的开发和规模化应用。
(三)贴心化服务。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沭县加快工业强县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对重点、难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县领导、一套专班、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帮扶机制,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镇街(区)和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聚力流程再造,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培育“少高优强”营商环境。健全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确保项目顺畅实施。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效率。健全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店小二”式服务,定期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深化企业降本减负,抓好各类减负政策的兑现落实。
(四)常态化落实。建立加快工业强县建设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听取工作进展情况、专题会商解决存在问题、专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对工作推进快速、服务项目效果明显的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为年终工业经济考评依据。
附件: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表
附件
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表
表一:税收贡献大企业培育计划
序号 |
镇区 街道 |
企业名称 |
培育目标 |
2021年实绩 (万元) |
2022年目标 (万元) |
合计 |
55100 |
||||
1 |
开发区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
2 |
开发区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5000 |
5000 |
|
3 |
临沭街道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500 |
4470.32 |
4500 |
4 |
开发区 |
常林集团 |
4000 |
2400 |
4000 |
5 |
玉山镇 |
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3000 |
2692.95 |
3000 |
6 |
玉山镇 |
临沂文钦矿业有限公司 |
2700 |
2436.75 |
2700 |
7 |
玉山镇 |
临沂石宝矿业有限公司 |
2700 |
2325.81 |
2700 |
8 |
玉山镇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公司 |
2600 |
2142.76 |
2600 |
9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2000 |
1048.22 |
2000 |
10 |
开发区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11 |
开发区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12 |
开发区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1128 |
2000 |
13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1000 |
856 |
1200 |
14 |
大兴镇 |
临沭县兴大矿业有限公司 |
1200 |
1053.82 |
1200 |
15 |
临沭街道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1100 |
1081.27 |
1100 |
16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1100 |
1040 |
1100 |
17 |
开发区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1000 |
572 |
1000 |
18 |
开发区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1000 |
263 |
1000 |
19 |
开发区 |
山东省得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54 |
1000 |
20 |
石门镇 |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1000 |
391 |
1000 |
21 |
开发区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2 |
青云镇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3 |
开发区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4 |
开发区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表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448200 |
|||||
1 |
开发区 开发区 开发区 |
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 |
项目位于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由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10亿元,占地142亩,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主要建设甲醛、UFC-85预聚液、乙二醛、脲醛树脂、酚醛树脂等生产装置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该项目采用国内领先的“银催化法甲醛缩合”工艺,可提高甲醇利用率约6%,生产成本比国内同类企业降低了约10%,同时项目采取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自动化、机械化”减人的先进运营模式。建成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19.56亿元,年利税45000万元,新增就业230人。 |
100000 |
2 |
山东隆固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万吨咪唑系列产品及40万吨建材外加剂改扩建项目 |
总投资1.52亿元,占地39亩,建筑面积0.93万平方米(管线类写管线长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3#生产车间、仓库、科研楼、办公楼等。本项目新增生产设备主要是各种反应釜、蒸发器、真空机组等,新增生产设备共281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000万元,年产值6亿元,年利税1893万元,新增就业150人。 |
15200 |
|
3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 |
总投资2.95亿元,占地50亩,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工业厂房及配套辅助设施。项目采用“高性能低能耗碳化硅产品一体化设计与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超大型自动化碳化硅真空反应烧结炉装备,该技术装备尚属国内首创,打破行业垄断“卡脖子”环节,填补了国内外空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锂电专用碳化硅陶瓷1100吨,年产值5.5亿元,年利税9754.91万元,新增就业300余人。 |
29500 |
|
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年产100吨铁钼催化剂建设项目及搬迁入园3000t/a二元醇改扩建项目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3000t/a二元醇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利用现有原酯车间进行部分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装置1座、甲类仓库1座、丙类仓库1座、灌装站1座及原料成品罐区,总建筑面积6668㎡,改造后,项目总体产能不变。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具有原料易得、开停车方便灵活、“三废”少等优点。同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DCS自动控制技术,从而保证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度,降低了生产风险,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做到节能降耗。工艺过程采用了有效的环保措施,生产过程的“三废”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属于绿色环保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45000万元,利税18181万元,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32000 |
|
5 |
发酵废气回收生产二氧化碳项目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以公司酒精车间发酵生产装置的尾气为原料来源,拟购置压缩机、活性炭塔等设备,建设12万吨/年生产装置,实现二氧化碳回收及再利用。 |
5159 |
|
6 |
100吨/年己烯醇项目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采用酯交换法合成EMC工艺,项目以碳酸二甲酯(DMC)与乙醇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催化反应制得EMC。 |
5237 |
|
7 |
临沭街道 |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200亿片医疗级高洁净非织造扩建项目 |
新建2000平米厂房两座,非纺织布加工生产线6条。 |
40000 |
8 |
山东奥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立方米阻燃装饰材料扩建项目 |
新上阻燃材料加工生产线4条 |
40000 |
|
9 |
青云镇 |
临沂杞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
年产收纳柜20万套及收纳箱280万件 |
主要设备 |
5000 |
10 |
临沂柳乡工艺品有限公司 |
年产500万件套柳木铁制工艺品项目 |
项目占地12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2座三层加工车间,购入2台电气自动化烘干设备,自动包装机一台。 |
5000 |
|
11 |
大兴镇 |
山东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套高铁配件技改项目 |
新上高铁配件生产线1条,完善配套设施 |
6000 |
12 |
店头镇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吨铝合金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临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投资46000万元对车间进行设备升级改造,计划需建厂房26680平方米,升级更换新型挤压设备16台,氧化线1条,喷涂线3条,2套门窗系统等。待建成后,全厂的生产规模铝型材总产能10万t/a不变,其中包括喷涂型材4.98万t/a、隔热断桥型材2.92万t/a、工业型材1.2万t/a、仿铜拉丝型材0.9万t/a。 |
35080 |
13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新型铝材技术改造项目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计划45000万元,升级挤压、喷涂和氧化车间等13000平方米。计划更换升级新型智能氧化生产线两条、历史喷涂线两条。此次升级计划后,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和能耗,增加产品多样性,有助于产品提升和研发,总产能不变。 |
38024 |
|
14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全自动智能化节能环保技改生产线二期项目 |
项目占地5000平方米,主要对无缝钢管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
5000 |
15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位于临沭县滨海开发区,冠宇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主要智能升级改造纳米硅粉生产线,实现配套的全智能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研发设施,本项目投资后,致力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更美观、更实用、更环保,达到标准化生产线,同时升级产品。 |
21000 |
16 |
玉山镇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二期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在现有厂房的基础上,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该项目位于玉山镇政府驻地,由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占地面积20亩,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该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配套仓储和办公、样品展示区域。项目主要购置自动化模版机260台、自动化包装、打箱、成托各6套、精缝纫设备750台、拷边机240台、平缝机260台、双针机110台、毛刺机10台、同步机230台等机械设备及配套环保设备。 |
18000 |
17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建筑石料破碎扩建 项目 |
该项目位于玉山镇苍盛社区南,总投资8000万元,占地面积约45亩,建设面积约3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有年30万立方米石料破碎生产线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增加的主要设备为:给料机4台、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机5台、双层振动筛4台、三层振动筛2台及配套设备和钢结构大棚等,建成后预计年破碎生产建设规模和能力可增加120万立方米,达到150万立方米。 |
8000 |
|
18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金科铸造二期厂房及办公楼扩建项目 |
该项目位于玉山镇唐岭工业园区,由临沂金盛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占地9521平方米(14.30亩),总建筑面积10405平方米,其中:办公楼面积1105平方米,为5层建筑1栋;2座车间建筑面积9300平方米,同时配套绿化、道路硬化、管网铺设等附属工程。 |
16000 |
|
19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华星纸业年产25万吨高强箱板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
项目总投资2.4亿元,占地17.99亩,新建7000平米厂房1座,新上4880型造纸流水线1条,配套建设制浆车间。项目生产国内最高档的80-120g/m²包装箱板纸。 |
24000 |
表三:新增长点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内容 |
2022年新增 开票目标 (万元) |
218900 |
||||
1 |
店头镇 |
山东六果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铝板项目 |
50000 |
2 |
开发区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新型包装材料及胶粘材料智能化一期生产项目 |
35000 |
3 |
开发区 |
临沂瑞和食品有限公司 |
肉禽深加工项目 |
30000 |
4 |
开发区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4000t/a农药中间体项目 |
30000 |
5 |
开发区 |
山东省得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万吨再生润滑油、8万吨调和分装润滑油项目 |
20000 |
6 |
开发区 |
临沂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有机颜料项目 |
10000 |
7 |
临沭街道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碳化硅陶瓷达产 |
10000 |
8 |
石门镇 |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建筑用石加工项目 |
6000 |
9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铝锭生产项目 |
5000 |
10 |
临沭街道 |
临沂兴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年加工2000万件五金工具扩建项目 |
5000 |
11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 |
2600 |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内容 |
2022年新增 开票目标 (万元) |
12 |
玉山镇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建筑石料破碎扩建 项目 |
2600 |
13 |
大兴镇 |
山东山润石化有限公司 |
润滑油、润滑脂生产 |
2200 |
14 |
曹庄镇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安装1条涂装生产线,建设烘干房 |
2000 |
15 |
曹庄镇 |
临沭县格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
柳编工艺品加工 |
2000 |
16 |
曹庄镇 |
临沂世通建材有限公司 |
建材项目 |
2000 |
17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临沭县滨海开发区,冠宇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主要智能升级改造纳米硅粉生产线,实现配套的全智能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研发设施,本项目投资后,致力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更美观、更实用、更环保,达到标准化生产线,同时升级产品。 |
1500 |
18 |
青云镇 |
山东省隆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户外仿藤沙发 |
1000 |
19 |
青云镇 |
临沭县青云华平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柳编工艺品 |
1000 |
20 |
青云镇 |
临沂华建建材有限公司 |
建筑材料 |
1000 |
表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1 |
开发区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2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3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
5 |
邦弗特(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
|
6 |
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7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8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9 |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0 |
山东常林派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11 |
山东鑫亮工具有限公司 |
|
12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
13 |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公司 |
|
14 |
临沂圣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15 |
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 |
|
16 |
临沭街道 |
山东世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7 |
青云镇 |
山东宝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18 |
临沭青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9 |
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
|
20 |
山东上元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
21 |
石门镇 |
临沭县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2 |
大兴镇 |
山东山润石化有限公司 |
23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24 |
曹庄镇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25 |
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6 |
临沂金倍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7 |
蛟龙镇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 |
玉山镇 |
临沭县汇通食品有限公司 |
表五:智能车间、工厂,企业信息化应用标杆打造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培育目标 |
1 |
开发区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2 |
山东米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贯标认证 |
|
3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
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贯标认证 |
|
5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贯标认证 |
|
6 |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省级智能工厂 |
|
7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
8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
9 |
临沭街道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10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
11 |
青云镇 |
临沭县美邦家居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2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3 |
大兴镇 |
临沂青兴服装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4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15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6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7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表六:创新创牌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创牌名称 |
1 |
开发区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绿色工厂 |
2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瞪羚企业 |
|
3 |
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绿色工厂 |
|
4 |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绿色工厂 |
|
5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6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
|
7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8 |
君泽精密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9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
10 |
山东万华塑编有限公司 |
省级绿色工厂 |
|
11 |
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 |
山东名牌 |
|
12 |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名牌、市级专精特新 |
|
13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市长质量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绿色工厂 |
|
14 |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
15 |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
|
16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17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
18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19 |
临沂铭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0 |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1 |
山东正凡科技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2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瞪羚企业 |
|
23 |
临沭街道 |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24 |
临沂创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5 |
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6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7 |
山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绿色工厂、省级专精特新 |
|
28 |
青云镇 |
临沂启泰橡胶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30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1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32 |
临沭县东升磨料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
33 |
大兴镇 |
临沂蓝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34 |
临沂诚金液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市级重点实验室 |
|
35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技术创新中心 |
36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7 |
临沭县永固轮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8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9 |
曹庄镇 |
临沂联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40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重点实验室、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专精特新 |
41 |
玉山镇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42 |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重点实验室;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临沂市专精特新 |
表七:企业上市挂牌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意向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新三板) |
1 |
经济开发区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小板 |
2 |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新三板 |
|
3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
4 |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5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
6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
7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
8 |
山东鑫亮工具有限公司 |
||
9 |
山东中新农业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10 |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11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2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
13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4 |
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5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6 |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17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18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
19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0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21 |
临沂鲁美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2 |
山东万华塑编有限公司 |
||
23 |
山东佳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2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
25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
26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7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
28 |
君泽精密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
||
29 |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30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
31 |
临沂市金明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32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
33 |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
34 |
临沭街道 |
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35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
36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37 |
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38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
39 |
临沂亚欧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0 |
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41 |
临沂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2 |
山东茂华塑料有限公司 |
||
43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44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
45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46 |
临沂市福佑富饲料有限公司 |
||
47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
48 |
青云镇 |
山东上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49 |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50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51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52 |
临沂市颍汶杆塔有限公司 |
||
53 |
临沭县鲁南制杆有限公司 |
||
54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55 |
山东宝田石业有限公司 |
||
56 |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政策咨询】: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解答:0539-621265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3号。
沭政办字〔202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运行机制
3 监测预警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5.1分类响应
5.2预警防范科普
6 名词术语
7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沭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总结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把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规律,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强化统筹协调。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就近指挥,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运行机制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3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发展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加强灾害性天气分析研判,做好气象灾害精细化预报预警和服务,提高预报精准度。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聚焦精细服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业务应用。
4预警发布与传播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蓝、黄、橙、红4种颜色对应IV至I级,I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办法,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响应。
5.1分类响应
5.1.1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台风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防雨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台风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
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
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雨防御措施,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雪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雪防御措施,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
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寒潮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雷雨)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雨)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
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大风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雨)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援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冰雹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高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低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低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低温准备工作;低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低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供暖企业做好应对,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供暖保障,落实保护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低温冻伤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低温防冻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低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3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抗旱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4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防御霜冻的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2预警防范科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以及户外屏幕等各类平台,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日最低气温低于-10℃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供暖、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在本预案中主要指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月底前,县政府办公室以“事项同源、统一规范”为编制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细化形成县级清单。
(二)制定完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11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设定审查程序。
(三)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省市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县级监管主体要严格参照执行。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审批、监管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管工作有效衔接。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问效。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临沭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附件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2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6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2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2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33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4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8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43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44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45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6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0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4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21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3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沭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审服发〔2022〕9号
各有关科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全方位支持食品类新业态健康发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临沭县食品类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临沭县食品类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沭县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愿,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全方位支持食品类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在临沭县范围内探索食品类新业态许可备案新模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准入、依法监管,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餐饮消费需求,以规范助发展、以发展促转型,探索建立食品类新业态准入准营新模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食品类新业态准入准营模式的范围
1.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用来销售制作食品的自动制售设备。
2.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食品销售过程的无人售货设备。
(二)明确食品类新业态的申报主体资格和许可表述
1.自动售卖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2.自动售卖设备中开展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3.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4.禁止扩大许可内容以外的食品制售的其他经营项目和私自改变工艺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三)明确食品制售新业态领域的监管重点
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申请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以线上线下融合治理为重点,深化以网管网,提高网络治理效果。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一次办好”,统一流程和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一网通办”点击“食品”一食品经营许可(市县),注册用户名,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查找“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以下资料并保存、提交”。
申报材料: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注册编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食品经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自我申明(系统下载模板);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免于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行属地审批、分类管理
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由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实施。对食品新业态进行分类管理,自动售卖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机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手续,自动售卖散装食品、自动制售食品的办理相应业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实行“一机一码”
对在临沭县内不同地址设置多台同一型号自动售货设备的,允许实行“一机一码”。每台自动售货机上都要标明注册编码。该编码共17位,其中:第1-2位为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第3-6位为年份;第7-14位为371329**为登记监管区域编号;第15-17位为自动售货设备顺序号:001-999。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新增或撤减设备及设置点的,经营者应在10日内向原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备。
四、时间安排
5-6月份,走访调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新业态范围、准入准营标准,启动许可备案试点工作;
7月份,广泛宣传,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全面推广食品类新业态许可备案工作,及时梳理推行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分情况制定解决方案,随时反馈,于月底总结阶段性成效;
8月份形成稳固长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抓好组织、协调和实施。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台账,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试点改革中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开展创新工作。
(二)推动信息共享。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新业态食品经营准入”改革的市场主体,审批部门要通过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许可(备案)信息推送,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强化宣传培训。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新业态食品经营准入”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承诺,自觉加强效能建设,严禁以权谋私、越权审批,严禁擅自降低备案条件,保障食品经营许可安全。
沭交政字〔2022〕10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畅通国内大循环,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执法、暴力执法等突出问题,根据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和市局的工作部署,局决定于2022年8月至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建设,在去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我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五个方面”和“九种情形”突出问题,实现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明显提升、纪律作风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业务本领明显增强、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加强、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内容
紧紧围绕去年专项整治行动列出的“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的“五个方面”突出问题,根据市局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网络舆情和我县实际,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九种情形”的问题。具体如下:
1.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主要是无法定依据扣押、超期扣押、不符合证据登记保存条件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超期登记保存、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拒不解除扣押、不缴纳罚款不解除扣押、不出具法律文书实施扣押等情形。
2.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主要是未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选择合适的执法检查地点、未设置分流或避让标志、未设置警示标志、随意拦停正常行驶的车(船)、违规追堵车(船)等情形。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实施“钓鱼执法”,采取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随意减少超限超载车辆货物重量,无执法资格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等情形。
4.选择性执法。主要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案件定性避重就轻,接受他人请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地域歧视、以量创收、避难就易惯性执法等“标准”选择执法对象等情形。
5.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主要是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运输经营者认罚赎买“通行证”变相躲避监管,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搞“顶格处罚”和一刀切等情形。
6.以权谋私。主要是向“黄牛”私放违法车辆,利用社会人员居中斡旋收取“管理费”、“辛苦费”,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扣押性质文书随意扣押车辆进而向当事人索贿,收受当事人财物后对违规行为不予以处罚或减免处罚,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开展违法经营,通过“张贴标识图案”等形式为违法车辆“保驾护航”,为“黑车”等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情形。
7.趋利执法。主要是网络反映的收取罚款“月票”等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类似问题。
8.超限检测点(治超卸货场)管理不规范。主要是治超卸货场乱收费:超期扣押车辆、24小时值班制度无落实;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等无落实详细登记;检测单(过磅单)无经驾驶员签字确认;超限超载车辆无卸货或卸货后重装货物,未消除违法状态即放行;执法人员无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并加盖公章;有意暗示或变相为当事人指定卸载、转运服务对象;擅自处理卸载的货物;治超卸货场场地出租方、社会人员插手干涉卸货场管理等情形。
9.行政处罚不使用“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案件脱离监管问题;执法文书管理不规范,随意篡改执法文书,不按规定流程期限任意销毁执法文书,随意简化执法文书核心框架内容,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等情形。
三、专项行动安排
严格对照自查内容,结合实际,以“五个方面”和“九种情形”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做好六个一遍:即突出问题再摸排一遍、执法队伍再教育一遍、重点对象再走访一遍、重点部位再督查一遍、案卷抽样再评查一遍、典型案例再梳理一遍,从严过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行政处罚标准。认真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禁止越权变更裁量基准。对重大案件以及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制度。统筹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执法对象悔过态度等情况,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落实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制度,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大力推进执法程序规范化、信息化,除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在“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无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的,可使用“沂蒙在线系统”完成外,所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均须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实现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文书打印、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网上运行。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执法视(音)频资料要随案件一同编号,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案件描述、现场勘验、讯问笔录记录应清楚详细。探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让被处罚对象清楚知晓处罚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无误、处理适当,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人为本、以法育人。
(三)持续强化教育培训。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学习平台”进行个人自主学习,确保达标,做好资料留存、上报。组织好省厅在山东干部网络学院开办“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及业务素质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班”学习活动,确保应学尽学。
(四)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梳理分析12328、12345反映的问题线索,建立动态问题线索库,深挖根源,找准症结,提出长效治理举措。加强沟通与财政部门,自8月起,每半月要核查一次财政部门收到的交通运输罚没收入与“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理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及时将核查情况上报。
四、时间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2年8月至10月底基本结束。要把“六个一遍”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压茬推进,有序有效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动员(8月10日前)。通过召开专项整治部署会议或其他形式,全面部署动员整治行动。对照整治内容、行动安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二)自查自纠(8月11日—8月31日)。在8月底前完成“五个方面”“九种情形”突出问题自查工作,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调查走访、普法宣传等方式,广泛听取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意见建议,确保把问题找准、找实、找深,建立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三)深入整改(9月1日—10月15日)。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顽瘴痼疾清理整治情况,整治的问题清单、正面负面典型案例报专项整治办。统筹组织推进执法队伍教育、重点对象走访、重点部位督查、案卷抽样评查工作。
(四)总结提升(10月16日—10月31日)。及时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升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素质形象贯穿整治行动始终,结合“学悟见创””理论学习活动,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教育整治行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聚集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整改。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注重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执法工作互融互促,有序推进,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展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及时反映进展成效,进行正面典型案例报道,宣传一批优秀执法队伍、优秀执法人员,充分展现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新作为、新形象。
沭审服发〔2022〕8号
各驻厅单位、局各科室各中心:
为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务大厅切实树立“营商环境就是我”的服务意识,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商环境“中梗阻”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2〕45号)文件精神,按照“五个审批”和大厅管理工作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提升大厅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制定本方案,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5日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树立“营商环境就是我”的服务意识,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商环境“中梗阻”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2〕45号)文件精神,按照“五个审批”和大厅管理工作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提升大厅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市委市政府“全省作示范、全国走在前”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手段,进一步健全督查激励和追责问责机制,紧盯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全面排查“中梗阻”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全局及驻厅窗口干部敢作为、真作为、善作为,实现工作提标、效率提速、环境提质,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
(一)排查事项办理存在的问题。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找出企业群众办事等待时间长、不便捷的具体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严格按照“回顾、分析、评估、体验、回访”的逻辑顺序梳理排查;从审批端、企业群众端双向分析梳理事项运行存在的难点、堵点;从事项划转前 后审批环境和效能提升比对分析事项运行状况。全面梳理排查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提升措施。建立问题排查整改销号机制,督查考核科汇总整改销号事项。
(二)排查大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进驻窗口服务形式不同,区分重点进行问题排查。
一是部门进驻窗口排查重点
1、是否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是否存在增设审批环节、增加申请材料、审批效率低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公开透明等;
2、是否存在应进中心办理事项不全面,事项办理授权不到位,企业群众来回跑等;
3、是否存在全流程服务意识不强,特别是涉及到第三方服务、部门协同等,没有纳入咨询、帮代办范围等;
4、是否深化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共享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便捷服务,同步推进事项办理向掌上办、自助办延伸等。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窗口排查重点
1、是否安排工作人员,落实双休日、节假日“不打烊”以及工作日午间错时服务等;
2、是否存在便民服务事项向掌上办、网上办延伸不彻底,不能一次办好,群众还需现场跑等;
3、是否加强与银行、邮政、便民服务站等机构合作,布设自助服务设备,推进公共服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等。
三是“一窗受理”窗口
1、是否存在无差别“综合受理”落实不到位,布局不合理,还是按照事项单设受理窗口,造成窗口业务办理冷热不均,线下排队时间长等;
2、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受理标准把握不准,企业群众多次跑等;
3、是否存在受理行为不规范,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受理通知书、补齐补正通知书、前后台流转材料通知书出具不规范等;
4、是否存在服务规范落实不到位,咨询解答、资料预审、指导辅导等职责作用发挥不强等。
各窗口在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的同时,同步对窗口工作人员朝九晚五、午间错时服务、双休日节假日“不打烊”工作期间是否存在迟到早退、长时间离岗无人顶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咨询台、一网通办区等重要岗位主动靠前问询解答、针对老弱病残孕特殊群体帮代办服务是否存在形同虚设等问题进行排查;在审核等一些重要岗位,是否存在违反廉洁工作纪律,与中介机构勾连谋取私利等问题进行排查。
三、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问题(2022年8月9日前)
1、开展自查自纠。各科室及驻厅窗口对照上述问题,通过领导带头查、科室具体查、人人参与查等方式,深入查摆问题及其根源,切实把各类问题查深找全摸透,把当前存在的所有问题短板全部找出来,登记在册、分门别类、清单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全面收集诉求。坚持开门搞整治,全面畅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意见建议二维码、政务服务网、调查问卷等问题诉求收集渠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中梗阻”热点难点和久拖未决的堵点痛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监督,建立问题清单,督促责任科室对号认领。
3、强化日常监测。充分发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综合督查等作用,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堵点,任务落实中的难点,相关问题及时移交相关科室。针对各渠道排查的问题,各科室及驻厅窗口要逐一研究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二)全力整改落实(2022年8月10日—10月中旬)
把问题整改贯穿活动始终,坚持边查边改,推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能部分解决的部分解决,以立行立改的作风,第一时间抓好整改;对一时化解不了的问题,制定阶段目标,科学安排、销号管理,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解决不彻底不销号。对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由牵头科室统筹协调,会同相关科室合力攻坚、集中研究解决。
(三)严格销号验收(2022年10月下旬—11月下旬)
对排查问题全部实行销号管理,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松手。针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及时纠正慢整改、假整改问题,全面开展整改评估和销号验收,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长效机制(2022年12月上旬—12月下旬)
在问题全面整改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现有制度机制进行全面梳理,从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等方面查找漏洞,分析问题根源,抓好制度的“立改废”。特别是对长期缺乏制度规范约束或基本工作标准的,本着“简便、易行、管用、最优”原则,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避免制度缺位。对不符合当前实际、不具备操作性的制度,及时予以修改废止。定期对制度先进性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我排查,形成常态化自查自纠、自我提升机制,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四、工作机制
(一)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召开会商研判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研判工作形势,研究下步工作方向,明确工作重点,督促各有关科室抓实问题整改。
(二)情况通报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专班互通计划安排、工作推进、问题线索、督导检查等情况。
(三)线索移送机制。通过梳理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专班。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严格按照排查重点内容,对标先进以及流程体验活动,认真查找影响、制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的中梗阻因素,切实解决服务能力不足,企业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2、狠抓任务落实。结合大厅管理“回头看”活动,各窗口于8月9日前完成问题排查工作,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察考核科,按照9月30日完成整改的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台账。政务服务中心将每周进行工作调度,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制度。
3、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去边界化、去中心化的要求,从建成群众的大厅、我们的大厅、市县一体大厅、云服务大厅需要出发,从“群众办成一件事”视觉出发,强化整体流程再造和数字化支撑作用,为企业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附件:
1.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2.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台账
附件1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组 长:高 详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副组长:张 美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姜自菲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解方倩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
成 员:高松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主任
滕甘霖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股股长
曹寿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科科长
孙 剑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科长
季英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科科长
房永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唐洪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科长
岳建交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科长
赵立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科长
刘贵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吴 斌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科科长
高 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察考核科科长
王维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交易管理科科长
张梦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招投标科科长
李秀美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王秋红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服务科科长
葛玉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受理组组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查考核科,高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台账
序号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备注 |
1 |
|||||
2 |
沭政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苗壮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金融保险、电业等方面的工作;与吕晓飞同志共同负责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与许昭辉同志共同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石油、盐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临沭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李泽南同志:负责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协助苗壮同志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双招双引等工作。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分管县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需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决策事项目录重新公布。
附件: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
1. 临沭县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承办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临沭县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3.临沭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4.临沭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联)
5.临沭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联)
6.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承办单位:县残联)
7.临沭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调整临沭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
颜士刚 |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
副组长: |
刘 萍 |
县科协党组书记、主任 |
王 杰 |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
|
成 员: |
王从征 |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
季英宝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中心主任 |
|
臧 超 |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
|
刘秀勇 |
县教育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临沭第一中学副校长 |
|
陈 杰 |
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张 涛 |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于 超 |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石 磊 |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县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
|
谢国华 |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
|
孙宝红 |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
|
陈秀焘 |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
|
高文祥 |
县文旅局副局长 |
|
孟 伟 |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
袁堂妮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吕永国 |
县科协党组成员、副主任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刘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电话解答:0539-62124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临沭县人民政府3楼西侧。
沭政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沭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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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年××月××日)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或××(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7672.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206048.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沭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年××月××日)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或××(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7672.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206048.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审服发〔2022〕7号
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服务能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从源头上规避市场主体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采取虚假承诺方式进行简易注销登记的行为发生,根据国务院相关精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开启部门信息共享助推简易注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开启部门信息共享助推简易注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服务能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促进政务服务跨部门信息互认、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打造“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新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从源头规避市场主体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二、工作原则
本着预防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开启部门联动核验,从源头上规避市场主体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情况下,采取虚假承诺方式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切实解决部分职工在进行投诉、仲裁、诉讼、执行等维权过程中,因市场主体注销而导致相关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形。
三、工作任务
通过流程再造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创新部门间工作协同机制,重构部门内部操作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实现跨部门协同办事。在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的同时,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依法进行承诺。加快构建更加便捷、更多层次、更为高效地跨部门联办模式,实现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市场主体退出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四、工作方式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原则上由县人社部门将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市场主体名单,每周通过协同办公内网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建立相应的市场主体库,在市场主体进行注销登记时注意做好数据核查比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反馈。实现数据及时推送、对比审验为主、工作群和办公电话沟通互动为辅的部门核验,有效规避虚假承诺进行简易注销的风险。
(二)强化拟注销市场主体与职工矛盾的调处。人社部门接到涉及拟注销市场主体的投诉、仲裁请求后,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市场主体信息,最大限度避免市场主体在争议处理完成前以虚假承诺方式进行注销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对企业简易注销进行宣传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市场主体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二)加强信息互通,信息共享促联动。优化“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人社局打破部门壁垒,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实现信息及时共享,起到互通有无的作用,遵循“分工协作、提质增效”的原则,合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深化沟通机制,部门沟通求实效。深化“长效沟通”工作机制,部门间深入交流,形成每周汇总、月度监测、季度会商、年度总结的沟通模式,确保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沭政办字〔202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领导干部。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党章和党内法规;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六)新颁布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同步学法、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不断增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意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能力,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六条专题学法是指县政府常务会议选聘法律专家学者开展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的活动。
第七条同步学法是指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议题时,同步开展学法的活动。
第八条会前学法是指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前,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书面学法的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县司法局具体组织,牵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选聘法律专家、审定学习内容、提供学习资料、起草相关决策建议提纲、做好相关事项贯彻落实等。
第十条建立资料归档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将常务会议学法记录、材料等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学法制度,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字〔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贡献科创力量。到2025年,全县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创客大赛和科技创新大赛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县教体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科普总动员”等科学教育。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50人次以上。(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5万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举办或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市、县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临沭县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老干部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县委组织部、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县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沂蒙最美科技工作者、科普先进个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打造临沭县“线上科技馆”,每年上线50期以上。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县内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临沭首发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沂蒙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扎实推进县科技馆新馆建设,打造集展览教育、科普影视、科普研学、观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文化中心。重点强化对“人”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工作发力,着力提高参观人次和时长。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企业科普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县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机场、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支持并推动各镇街建设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建设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科普惠民 服务有我”等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科普基地、高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县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县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2年,指导和推动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政策咨询】: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电话解答:0539-62124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临沭县人民政府3楼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