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月底前,县政府办公室以“事项同源、统一规范”为编制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细化形成县级清单。
(二)制定完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11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设定审查程序。
(三)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省市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县级监管主体要严格参照执行。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审批、监管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管工作有效衔接。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问效。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临沭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附件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2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6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2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2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33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4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8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43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44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45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6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0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4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21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3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沭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审服发〔2022〕9号
各有关科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全方位支持食品类新业态健康发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临沭县食品类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临沭县食品类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沭县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愿,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全方位支持食品类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在临沭县范围内探索食品类新业态许可备案新模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准入、依法监管,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餐饮消费需求,以规范助发展、以发展促转型,探索建立食品类新业态准入准营新模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食品类新业态准入准营模式的范围
1.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用来销售制作食品的自动制售设备。
2.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食品销售过程的无人售货设备。
(二)明确食品类新业态的申报主体资格和许可表述
1.自动售卖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2.自动售卖设备中开展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3.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4.禁止扩大许可内容以外的食品制售的其他经营项目和私自改变工艺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三)明确食品制售新业态领域的监管重点
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申请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以线上线下融合治理为重点,深化以网管网,提高网络治理效果。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一次办好”,统一流程和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一网通办”点击“食品”一食品经营许可(市县),注册用户名,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查找“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以下资料并保存、提交”。
申报材料: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注册编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食品经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自我申明(系统下载模板);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免于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行属地审批、分类管理
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由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实施。对食品新业态进行分类管理,自动售卖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机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手续,自动售卖散装食品、自动制售食品的办理相应业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实行“一机一码”
对在临沭县内不同地址设置多台同一型号自动售货设备的,允许实行“一机一码”。每台自动售货机上都要标明注册编码。该编码共17位,其中:第1-2位为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第3-6位为年份;第7-14位为371329**为登记监管区域编号;第15-17位为自动售货设备顺序号:001-999。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新增或撤减设备及设置点的,经营者应在10日内向原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备。
四、时间安排
5-6月份,走访调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新业态范围、准入准营标准,启动许可备案试点工作;
7月份,广泛宣传,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全面推广食品类新业态许可备案工作,及时梳理推行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分情况制定解决方案,随时反馈,于月底总结阶段性成效;
8月份形成稳固长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抓好组织、协调和实施。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台账,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试点改革中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开展创新工作。
(二)推动信息共享。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新业态食品经营准入”改革的市场主体,审批部门要通过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许可(备案)信息推送,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强化宣传培训。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新业态食品经营准入”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承诺,自觉加强效能建设,严禁以权谋私、越权审批,严禁擅自降低备案条件,保障食品经营许可安全。
沭交政字〔2022〕10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畅通国内大循环,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执法、暴力执法等突出问题,根据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和市局的工作部署,局决定于2022年8月至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建设,在去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我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五个方面”和“九种情形”突出问题,实现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明显提升、纪律作风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业务本领明显增强、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加强、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内容
紧紧围绕去年专项整治行动列出的“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的“五个方面”突出问题,根据市局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网络舆情和我县实际,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九种情形”的问题。具体如下:
1.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主要是无法定依据扣押、超期扣押、不符合证据登记保存条件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超期登记保存、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拒不解除扣押、不缴纳罚款不解除扣押、不出具法律文书实施扣押等情形。
2.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主要是未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选择合适的执法检查地点、未设置分流或避让标志、未设置警示标志、随意拦停正常行驶的车(船)、违规追堵车(船)等情形。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实施“钓鱼执法”,采取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随意减少超限超载车辆货物重量,无执法资格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等情形。
4.选择性执法。主要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案件定性避重就轻,接受他人请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地域歧视、以量创收、避难就易惯性执法等“标准”选择执法对象等情形。
5.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主要是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运输经营者认罚赎买“通行证”变相躲避监管,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搞“顶格处罚”和一刀切等情形。
6.以权谋私。主要是向“黄牛”私放违法车辆,利用社会人员居中斡旋收取“管理费”、“辛苦费”,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扣押性质文书随意扣押车辆进而向当事人索贿,收受当事人财物后对违规行为不予以处罚或减免处罚,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开展违法经营,通过“张贴标识图案”等形式为违法车辆“保驾护航”,为“黑车”等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情形。
7.趋利执法。主要是网络反映的收取罚款“月票”等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类似问题。
8.超限检测点(治超卸货场)管理不规范。主要是治超卸货场乱收费:超期扣押车辆、24小时值班制度无落实;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等无落实详细登记;检测单(过磅单)无经驾驶员签字确认;超限超载车辆无卸货或卸货后重装货物,未消除违法状态即放行;执法人员无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并加盖公章;有意暗示或变相为当事人指定卸载、转运服务对象;擅自处理卸载的货物;治超卸货场场地出租方、社会人员插手干涉卸货场管理等情形。
9.行政处罚不使用“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案件脱离监管问题;执法文书管理不规范,随意篡改执法文书,不按规定流程期限任意销毁执法文书,随意简化执法文书核心框架内容,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等情形。
三、专项行动安排
严格对照自查内容,结合实际,以“五个方面”和“九种情形”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做好六个一遍:即突出问题再摸排一遍、执法队伍再教育一遍、重点对象再走访一遍、重点部位再督查一遍、案卷抽样再评查一遍、典型案例再梳理一遍,从严过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行政处罚标准。认真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禁止越权变更裁量基准。对重大案件以及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制度。统筹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执法对象悔过态度等情况,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落实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制度,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大力推进执法程序规范化、信息化,除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在“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无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的,可使用“沂蒙在线系统”完成外,所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均须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实现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文书打印、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网上运行。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执法视(音)频资料要随案件一同编号,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案件描述、现场勘验、讯问笔录记录应清楚详细。探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让被处罚对象清楚知晓处罚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无误、处理适当,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人为本、以法育人。
(三)持续强化教育培训。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学习平台”进行个人自主学习,确保达标,做好资料留存、上报。组织好省厅在山东干部网络学院开办“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及业务素质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班”学习活动,确保应学尽学。
(四)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梳理分析12328、12345反映的问题线索,建立动态问题线索库,深挖根源,找准症结,提出长效治理举措。加强沟通与财政部门,自8月起,每半月要核查一次财政部门收到的交通运输罚没收入与“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理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及时将核查情况上报。
四、时间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2年8月至10月底基本结束。要把“六个一遍”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压茬推进,有序有效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动员(8月10日前)。通过召开专项整治部署会议或其他形式,全面部署动员整治行动。对照整治内容、行动安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二)自查自纠(8月11日—8月31日)。在8月底前完成“五个方面”“九种情形”突出问题自查工作,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调查走访、普法宣传等方式,广泛听取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意见建议,确保把问题找准、找实、找深,建立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三)深入整改(9月1日—10月15日)。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顽瘴痼疾清理整治情况,整治的问题清单、正面负面典型案例报专项整治办。统筹组织推进执法队伍教育、重点对象走访、重点部位督查、案卷抽样评查工作。
(四)总结提升(10月16日—10月31日)。及时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升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素质形象贯穿整治行动始终,结合“学悟见创””理论学习活动,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教育整治行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聚集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整改。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注重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执法工作互融互促,有序推进,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展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及时反映进展成效,进行正面典型案例报道,宣传一批优秀执法队伍、优秀执法人员,充分展现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新作为、新形象。
沭审服发〔2022〕8号
各驻厅单位、局各科室各中心:
为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务大厅切实树立“营商环境就是我”的服务意识,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商环境“中梗阻”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2〕45号)文件精神,按照“五个审批”和大厅管理工作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提升大厅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制定本方案,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5日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树立“营商环境就是我”的服务意识,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商环境“中梗阻”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2〕45号)文件精神,按照“五个审批”和大厅管理工作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提升大厅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市委市政府“全省作示范、全国走在前”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手段,进一步健全督查激励和追责问责机制,紧盯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全面排查“中梗阻”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全局及驻厅窗口干部敢作为、真作为、善作为,实现工作提标、效率提速、环境提质,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
(一)排查事项办理存在的问题。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找出企业群众办事等待时间长、不便捷的具体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严格按照“回顾、分析、评估、体验、回访”的逻辑顺序梳理排查;从审批端、企业群众端双向分析梳理事项运行存在的难点、堵点;从事项划转前 后审批环境和效能提升比对分析事项运行状况。全面梳理排查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提升措施。建立问题排查整改销号机制,督查考核科汇总整改销号事项。
(二)排查大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进驻窗口服务形式不同,区分重点进行问题排查。
一是部门进驻窗口排查重点
1、是否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是否存在增设审批环节、增加申请材料、审批效率低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公开透明等;
2、是否存在应进中心办理事项不全面,事项办理授权不到位,企业群众来回跑等;
3、是否存在全流程服务意识不强,特别是涉及到第三方服务、部门协同等,没有纳入咨询、帮代办范围等;
4、是否深化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共享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便捷服务,同步推进事项办理向掌上办、自助办延伸等。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窗口排查重点
1、是否安排工作人员,落实双休日、节假日“不打烊”以及工作日午间错时服务等;
2、是否存在便民服务事项向掌上办、网上办延伸不彻底,不能一次办好,群众还需现场跑等;
3、是否加强与银行、邮政、便民服务站等机构合作,布设自助服务设备,推进公共服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等。
三是“一窗受理”窗口
1、是否存在无差别“综合受理”落实不到位,布局不合理,还是按照事项单设受理窗口,造成窗口业务办理冷热不均,线下排队时间长等;
2、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受理标准把握不准,企业群众多次跑等;
3、是否存在受理行为不规范,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受理通知书、补齐补正通知书、前后台流转材料通知书出具不规范等;
4、是否存在服务规范落实不到位,咨询解答、资料预审、指导辅导等职责作用发挥不强等。
各窗口在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的同时,同步对窗口工作人员朝九晚五、午间错时服务、双休日节假日“不打烊”工作期间是否存在迟到早退、长时间离岗无人顶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咨询台、一网通办区等重要岗位主动靠前问询解答、针对老弱病残孕特殊群体帮代办服务是否存在形同虚设等问题进行排查;在审核等一些重要岗位,是否存在违反廉洁工作纪律,与中介机构勾连谋取私利等问题进行排查。
三、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问题(2022年8月9日前)
1、开展自查自纠。各科室及驻厅窗口对照上述问题,通过领导带头查、科室具体查、人人参与查等方式,深入查摆问题及其根源,切实把各类问题查深找全摸透,把当前存在的所有问题短板全部找出来,登记在册、分门别类、清单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全面收集诉求。坚持开门搞整治,全面畅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意见建议二维码、政务服务网、调查问卷等问题诉求收集渠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中梗阻”热点难点和久拖未决的堵点痛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监督,建立问题清单,督促责任科室对号认领。
3、强化日常监测。充分发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综合督查等作用,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堵点,任务落实中的难点,相关问题及时移交相关科室。针对各渠道排查的问题,各科室及驻厅窗口要逐一研究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二)全力整改落实(2022年8月10日—10月中旬)
把问题整改贯穿活动始终,坚持边查边改,推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能部分解决的部分解决,以立行立改的作风,第一时间抓好整改;对一时化解不了的问题,制定阶段目标,科学安排、销号管理,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解决不彻底不销号。对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由牵头科室统筹协调,会同相关科室合力攻坚、集中研究解决。
(三)严格销号验收(2022年10月下旬—11月下旬)
对排查问题全部实行销号管理,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松手。针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及时纠正慢整改、假整改问题,全面开展整改评估和销号验收,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长效机制(2022年12月上旬—12月下旬)
在问题全面整改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现有制度机制进行全面梳理,从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等方面查找漏洞,分析问题根源,抓好制度的“立改废”。特别是对长期缺乏制度规范约束或基本工作标准的,本着“简便、易行、管用、最优”原则,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避免制度缺位。对不符合当前实际、不具备操作性的制度,及时予以修改废止。定期对制度先进性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我排查,形成常态化自查自纠、自我提升机制,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四、工作机制
(一)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召开会商研判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研判工作形势,研究下步工作方向,明确工作重点,督促各有关科室抓实问题整改。
(二)情况通报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专班互通计划安排、工作推进、问题线索、督导检查等情况。
(三)线索移送机制。通过梳理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专班。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严格按照排查重点内容,对标先进以及流程体验活动,认真查找影响、制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的中梗阻因素,切实解决服务能力不足,企业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2、狠抓任务落实。结合大厅管理“回头看”活动,各窗口于8月9日前完成问题排查工作,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察考核科,按照9月30日完成整改的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台账。政务服务中心将每周进行工作调度,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制度。
3、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去边界化、去中心化的要求,从建成群众的大厅、我们的大厅、市县一体大厅、云服务大厅需要出发,从“群众办成一件事”视觉出发,强化整体流程再造和数字化支撑作用,为企业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附件:
1.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2.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台账
附件1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组 长:高 详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副组长:张 美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姜自菲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解方倩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
成 员:高松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主任
滕甘霖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股股长
曹寿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科科长
孙 剑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科长
季英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科科长
房永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唐洪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科长
岳建交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科长
赵立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科长
刘贵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吴 斌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科科长
高 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察考核科科长
王维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交易管理科科长
张梦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招投标科科长
李秀美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王秋红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服务科科长
葛玉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受理组组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查考核科,高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营商环境“中梗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台账
序号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备注 |
1 |
|||||
2 |
沭政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苗壮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金融保险、电业等方面的工作;与吕晓飞同志共同负责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与许昭辉同志共同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石油、盐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临沭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李泽南同志:负责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协助苗壮同志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双招双引等工作。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分管县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需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决策事项目录重新公布。
附件: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
1. 临沭县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承办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临沭县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3.临沭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4.临沭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联)
5.临沭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联)
6.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承办单位:县残联)
7.临沭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调整临沭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
颜士刚 |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
副组长: |
刘 萍 |
县科协党组书记、主任 |
王 杰 |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
|
成 员: |
王从征 |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
季英宝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中心主任 |
|
臧 超 |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
|
刘秀勇 |
县教育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临沭第一中学副校长 |
|
陈 杰 |
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张 涛 |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于 超 |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石 磊 |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县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
|
谢国华 |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
|
孙宝红 |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
|
陈秀焘 |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
|
高文祥 |
县文旅局副局长 |
|
孟 伟 |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
袁堂妮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吕永国 |
县科协党组成员、副主任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刘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电话解答:0539-62124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临沭县人民政府3楼西侧。
沭政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沭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年××月××日)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或××(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7672.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206048.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沭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年××月××日)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或××(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7672.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206048.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审服发〔2022〕7号
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服务能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从源头上规避市场主体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采取虚假承诺方式进行简易注销登记的行为发生,根据国务院相关精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开启部门信息共享助推简易注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开启部门信息共享助推简易注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服务能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促进政务服务跨部门信息互认、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打造“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新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从源头规避市场主体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二、工作原则
本着预防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开启部门联动核验,从源头上规避市场主体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情况下,采取虚假承诺方式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切实解决部分职工在进行投诉、仲裁、诉讼、执行等维权过程中,因市场主体注销而导致相关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形。
三、工作任务
通过流程再造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创新部门间工作协同机制,重构部门内部操作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实现跨部门协同办事。在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的同时,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依法进行承诺。加快构建更加便捷、更多层次、更为高效地跨部门联办模式,实现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市场主体退出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四、工作方式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原则上由县人社部门将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市场主体名单,每周通过协同办公内网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建立相应的市场主体库,在市场主体进行注销登记时注意做好数据核查比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反馈。实现数据及时推送、对比审验为主、工作群和办公电话沟通互动为辅的部门核验,有效规避虚假承诺进行简易注销的风险。
(二)强化拟注销市场主体与职工矛盾的调处。人社部门接到涉及拟注销市场主体的投诉、仲裁请求后,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市场主体信息,最大限度避免市场主体在争议处理完成前以虚假承诺方式进行注销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对企业简易注销进行宣传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市场主体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二)加强信息互通,信息共享促联动。优化“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人社局打破部门壁垒,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实现信息及时共享,起到互通有无的作用,遵循“分工协作、提质增效”的原则,合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深化沟通机制,部门沟通求实效。深化“长效沟通”工作机制,部门间深入交流,形成每周汇总、月度监测、季度会商、年度总结的沟通模式,确保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沭政办字〔202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领导干部。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党章和党内法规;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六)新颁布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同步学法、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不断增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意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能力,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六条专题学法是指县政府常务会议选聘法律专家学者开展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的活动。
第七条同步学法是指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议题时,同步开展学法的活动。
第八条会前学法是指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前,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书面学法的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县司法局具体组织,牵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选聘法律专家、审定学习内容、提供学习资料、起草相关决策建议提纲、做好相关事项贯彻落实等。
第十条建立资料归档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将常务会议学法记录、材料等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学法制度,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字〔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贡献科创力量。到2025年,全县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创客大赛和科技创新大赛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县教体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科普总动员”等科学教育。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50人次以上。(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5万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举办或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市、县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临沭县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老干部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县委组织部、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县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沂蒙最美科技工作者、科普先进个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打造临沭县“线上科技馆”,每年上线50期以上。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县内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临沭首发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沂蒙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扎实推进县科技馆新馆建设,打造集展览教育、科普影视、科普研学、观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文化中心。重点强化对“人”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工作发力,着力提高参观人次和时长。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企业科普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县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机场、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支持并推动各镇街建设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建设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科普惠民 服务有我”等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科普基地、高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县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县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2年,指导和推动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政策咨询】: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电话解答:0539-62124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临沭县人民政府3楼西侧。
沭政字〔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临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贡献。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1.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
2.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3.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4.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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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4 |
>95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
>98 |
预期性 |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约束性 |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约束性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5 |
>99 |
预期性 |
9.城乡残疾人技能培训人数(人/次) |
— |
>1500 |
预期性 |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500 |
约束性 |
11.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牵头部门: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县、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镇镇有设施(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等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推动落实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探索“邻里互助”等做法,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牵头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委宣传部)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相关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参与部门:县残联)
8.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提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中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 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基本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 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 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镇(街道)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 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危急救助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帮包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 |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9.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婚前、孕前、围产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强化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实施相关疾病预防干预措施,减少重大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以及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
10.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县卫健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医保局、县妇联)
11.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提升规范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创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延伸服务链条,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
12.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实现“康复+培训+就业”一体化闭环式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特色康复科室,提升全县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引领示范作用和业务优势,指导镇(街道)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13.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促进智能辅助器具升级换代。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强化适配政策保障。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示范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 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 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探索和创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脊髓损伤、语后聋、中途失明等中途致残残疾人提供功能重建康复救助,帮助其融入社会;推广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互助康复项目。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3000 例,提高全县防盲治盲水平。 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4.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不同情形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给予适当扣除。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对求职创业的县内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残疾青年见习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青年在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无障碍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 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 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5.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产业发展,落实省盲人按摩服务标准。开辟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就业新渠道。(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6.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开展非遗技能培训,扶持建立一批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综合运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库。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备战参加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大数据中心)
17.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 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 15%)的残疾人。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 盲人按摩提升项目 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品牌,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 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 政府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8.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19.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 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 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 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融合教育推广项目 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手语盲文推广项目 积极借助上级手语和盲文推广中心、讲师团作用,加强手语盲文推广人才培养。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 |
20.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建设1处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点、站)。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特殊艺术师资培养,发展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项目,促进残疾人特殊艺术全面发展。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残疾人就业有效衔接,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积极参加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并争取好的成绩。(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
21.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全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支持残疾人题材图书、影视作品出版发行以及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文明办、县委网信办、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
22.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积极参加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加强残疾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县残联、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卫健局)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 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全县建设1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 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 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 特殊艺术推广项目 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 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就业、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残疾人全运会、奥运会争光行动 强化体育训练场馆功能,推动训练、管理、科研、医疗等一体化建设,提高保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争取在重大赛事中取得好成绩。 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 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项目,创建残疾人健身点,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项目。组织参加全市“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牵着蜗牛去散步” 等品牌活动。 |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3.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
24.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政务服务大厅、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推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鼓励支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牵头部门:县残联、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参与部门: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25.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
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可视化交互平台,通过语音识别、联机对话等方式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远程视频手语翻译,做好政策咨询、日常生活场景帮助等服务。 道路交通无障碍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 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 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 盲人文化服务 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 聋人文化服务 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电视台开播实时字幕栏目。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 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 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 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难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政务服务无障碍 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通用手语翻译,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6.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完善残疾人工作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牵头部门:县司法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27.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县委统战部、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信访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8.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各级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具体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条件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村(社区)“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工作者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
29.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强化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益属性。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把镇(街道)建成服务农村残疾人的区域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登记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30.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壮大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在残联系统上下、内外交流。重视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与人才储备,县残联至少选配1名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1.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供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32.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推动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政策措施,扩大购买服务规模,放大购买服务效应,重点培育示范性助残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县志愿服务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33.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各类助残服务事项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残疾人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技助残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服务机制,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县残联、县大数据中心;参与部门:县委网信办、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专栏9 基础设施、科技创新项目 |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继续强化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 科技助残项目 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
三、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扬。(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政办字〔202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满足城市发展管理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实发挥地名的公共服务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酝酿、论证和公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分部道路进行命名、更名(见附件)。
附件: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一览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一览表
序号 |
拟命名 |
起止点、位置 |
来历及含义 |
新命名 |
|||
1 |
秀水街 |
位于:龙窝干渠南岸,东起夹谷山路,西到振兴路,长2700米。 |
沿龙窝干渠南岸修建,弯弯曲曲,水边绿植秀美,水系连绵灵秀,故名。 |
2 |
正德街 |
位于正大街南,五实小北门口的东西路,东起光明路,过金盾路,西至苍源河东路,长800米。 |
北面是正大街,南临盛德御园,取正德二字,经五实小北门,正好与学校的育德树人相契合。 |
3 |
英才街 |
原规划学校北路,正大街以南,东起青云山路,西到金贸路,长2200米。 |
道路两侧为学校,东首北侧为苍源河实验学校,道路南侧计划建设高级中学,为全县英才汇聚,英才辈出之地,故名。 |
4 |
育才路 |
位于一中西门的南北路,北起成才街,南到泰安街,长1100米。 |
道路两侧有县一中、县六实小和县育才培智学校,为祖国培育才智杰出的人,故名。 |
5 |
新华巷 |
位于新华书店西侧的南北巷,北起常林大街,南至东西街。长500米。 |
与新华书店接攘,故名。 |
6 |
育德街 |
位于县常林大街南,县实验小学东门以东,东起正源路,西至中山路。长1000米。 |
经过育德小区南门,靠近县实验小学,为我县培育优秀人才,故名。 |
更名 |
|||
1 |
玉山路 |
原“羽山路”,北起327国道,经公路局家属院东,南止泰安街。 |
县内山名 |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审服发〔2022〕6号
各有关科室:
为规范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务院相关精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临沭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临沭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是指将住所(经营场所)设于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托管企业及集群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第二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快递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
第四条托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临沭县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住所。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该场所从事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证明。
(三)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托管企业应与集群市场主体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和托管关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能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则上,每100户入驻市场主体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五)申请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从未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托管企业在住所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八条申办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托管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责任,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注册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集群企业应按登记机关的规范流程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集群企业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托管协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托管机构应在终止合同15日内,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住所变更15日内,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三)托管机构终止托管业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集群注册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新兴业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集群企业的发展情况,扩大或者缩小集群注册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托管企业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十二条 不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行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经营活动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其他依法不适合集群注册的情形。
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三条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内容;
(二)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四)争议的解决途径;
(五)约定集群企业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六)为集群企业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合同应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七)双方经协商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高管、负责人、投资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或者串通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
(二)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市场主体联络员信息的;
(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托管企业建立集群市场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情况的;
(六)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市场主体逃避监管的;
(七)以上年度集群企业为基数,超过10%的集群企业市场主体被警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七条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并将该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集群市场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托管企业、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
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填写说明)
市场主体名称 |
1.新成立已核名的填:xx公司(筹备),(XX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上名称) 2.核名未通过的,重新提交备案申请书 3.已成立的填营业执照上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新设立的不填 2.地址变更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住所 |
托管机构备案地址 |
经营场所备案情况 |
实际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提示:新成立的由全体股东签字(其中股东为企业的,盖章;分支机构由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变更地址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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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意见 该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盖章: 年 月 日 提示:园区盖章 |
|
市场监管科意见 |
年 月 日 |
注:
1.市场主体申请场地集群注册备案的,填写此表格;
2.“市场主体名称”栏应填写该企业的名称;
3.经营场所备案情况按实际集群注册场地填写;
4.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市场监管科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