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字〔2021〕16号
临沭县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将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审查把关起草文稿,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沭县人民政府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临沭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起草部门: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经济开发区)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1〕14号
各中心、局、办,机关各科室: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县政府办公室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当好参谋助手、提速政务运转、锤炼过硬作风,打造“热情激情、沟通畅通、高效长效、争先领先”的政府办公室,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勤谋善思、强抓主业,在以文辅政上取得新突破
(一)综合文稿要谋思路、出精品。坚持“用心用情、精益求精”,深化文稿起草归口负责、研讨会商、审核纠错制度,高质量撰写县政府领导讲话发言、工作汇报等综合性材料,力求科学务实、文风精致、特色鲜明。强化公文写作“传帮带”机制,加大交流学习力度,年内开展外出学习活动2次以上。
(二)调查研究要当高参、出高招。坚持“求真务实、保障决策”,围绕全县中心工作,聚焦群众热切期盼,科学制定调研计划,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开展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的调研活动,力争年内撰写有价值、可转化的调研成果20篇以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政务信息要讲深度、出见地。坚持“紧扣中心、突出实效”,高效高质完成上级约稿、经验上报等工作。深化考核通报、以干代训、信息培训制度,提高全县政务信息写作水平。探索建立信息调研、科室例会和重要信息约稿会商制度,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600条,编发《政务信息》40期、《信息摘编》60期,确保政务信息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稳居全市第一方阵,力争“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勤筹善统、严谨细致,在综合服务中展现新作为
(一)在协调沟通上下功夫、求实效。加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政策性文件落实的协调沟通,切实把对上对下服务有机结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做好办公室的内部协调,发挥各科室、中心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真正发挥协调各方的枢纽作用、面向社会的窗口作用和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
(二)在为民服务上下功夫、求实效。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定期分类汇总、分析研判全县群众诉求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遗留问题”“同类问题”“突出问题”和“潜在问题”。狠抓首办负责制,严格考核督办,对涉及干部作风、安全生产等多次重办问题,移送县纪委监委直查快办。将省级热线和接诉即办作为重要抓手,提高考核占比,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在优化环境上下功夫、求实效。围绕企业开办、政务服务、获得电力等12项评价指标,督促相关部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全面做好省市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建立县领导及责任部门帮包联系企业制和问题反馈机制,围绕落实政策、要素保障、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服务协调,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三、勤督善导、掷地有声,在严督实考中彰显新担当
(一)紧扣重点工作抓落实。坚持全面工作分项督查、中心工作跟踪督查、阶段工作及时督查、领导批示随时督查,突出“快立项、严督办、真落实”,灵活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线索督查等方式,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及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确定事项的即批即办、分解调度、督办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二)紧盯建议提案抓落实。今年,县政府共收到人大建议135件、政协提案90件,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扎实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分类、交办、督办、答复等工作,努力实现见面率、办结率、满意率“三个100%”。
(三)紧跟来信来访抓落实。及时督办查办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确保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互联网+督查”等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上级转办事项的核查办理,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基层矛盾。
四、勤观善为、见微知著,在保障服务中迈上新台阶
(一)公文处理要科学规范。严格公文管理,强化过程控制,提高流转效率,确保公文程序合规、格式规范。及时掌握精文减会进度,精准把控文件制发数量,确保2021年发文数量不多于去年。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做好2020年度各类文书、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
(二)会务承办要周密细致。规范会议组织程序,建立会议审批制度,科学统筹各个环节,实现会务精细化管理、模块式操作、流程式作业。对重要会议做到提前介入、做好预案、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不出纰漏。
(三)公务接待要简朴隆重。严格执行上级公务接待规定,按照“事前认真筹备、事中热情细致、事后及时反馈”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各项工作,充分体现重视程度和接待水平,发挥好接待工作的窗口和宣传作用。
(四)应急值守要严格高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构建灵敏高效、上通下达、无缝交接、左右贯通的值班工作网络。落实重要紧急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建立健全会商研判制度,指导各单位、镇街(区)不断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注意了解预警性、苗头性信息,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推广运用“临沂值班平台”,进一步提高政务值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快捷化水平。
(五)机关保障要及时到位。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加强财务审核监督,统筹资金使用。做好档案管理、职级晋升、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办公用品采购、职工体检、工会福利发放等各项机关保障工作。规范车辆管理,压控用车费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为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务出行服务。踊跃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活动,力争年内组织职工文娱活动不少于2次。
(六)对外宣传和舆情处置要积极妥善。配合做好县政府有关重大事项、政策制度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联系记者及时准确、政务网站临沭要闻栏目更新高质高效。做好市府办交办的舆情信息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和县政府各部门做好舆情回应,避免舆情发酵。
五、勤思善悟、创新机制,在数字化建设、政务公开、外事、金融监管等工作上开创新格局
(一)做好政府系统数字化建设。以市对县考核为“指挥棒”,持续提高数据实用性、规范性;全力维护政务网运行,促进分散自建系统向政务云迁移。加快数字化应用,力争年内完成智慧化场景建设3处以上。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建立月通报制度,实现检查事项覆盖率、检查数据及时率、检查实施清单编制率“三个100%”。加快城市综合指挥中心建设,完成平安临沭、安全临沭、生态临沭、城管临沭、幸福临沭等5个应用模块研发。
(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府门户网站改版,优化政务公开平台,新建专题专栏40个、专项信息公开平台10个。健全政务公开培训、督查考核制度,强化队伍建设,推动工作落实,力争全年开展培训4次以上。打造“政务公开体验区”“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等亮点,叫响政务公开“临沭品牌”。
(三)做好外事工作。坚持一控一放、优化布局原则,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各项政策规定。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会议,促进产业、资本、人才精准对接,更好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妥善处理涉外维稳工作,全力维护公民、企业等主体的涉外安全和利益。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疫情信息摸排和分析研判,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四)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做好重点企业金融风险、非法集资等风险点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引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扎实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确保全年开展集中宣传2次以上。做好平安建设、扫黑除恶等工作,确保金融领域安保维稳不出问题。
六、勤学善练、强基固本,在队伍建设上呈现新气象
(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引导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二)深化“争做‘三个表率’创建模范机关”活动。努力构建“五位一体”党建责任体系,年内组织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2次、党员集体学习30次、理想信念教育2次。
(三)抓好党风政风和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党纪党规教育,加强自我监督,营造风清气正心齐的政治生态。
(四)高质量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认真履行结亲连心、困难帮扶、新时代文明实践、疫情防控、意识形态等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为提高我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推进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明确镇、村两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及责任,建立完善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运行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推进形成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新路子,全面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提升水环境质量总体要求,根据各镇、村实际,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模式、考核监管方法。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针对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共性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和资金投入,保障稳定运行,完善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三)建管并举,提高效能。建立健全镇、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和有效管护的长效机制,做到人员、经费、职责、制度“四落实”,保障处理设施最大限度发挥运转效率。
三、实施范围
范围包括临沭街道、郑山街道、青云镇、店头镇、石门镇、曹庄镇、蛟龙镇、大兴镇、玉山镇等9个镇街,共36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具体包括:流域站13座,21台设备;镇级生活污水处理站7座;村级(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16座。
四、运行维护管理措施
(一)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
借鉴我县13座流域站的运营经验,对目前已建成修复的7处镇级生活污水处理站、16处村居(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由第三方专业化运营单位负责运行,运营期限为20年,具体由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明确资金来源,加强资金保障
一是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营费用资金(包含运行电费、碎修和大修)列入每年的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和受益镇街按7/3比例分担,每年年底由县财政与各镇街统一核算结算。支付资金时由相关主管单位根据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支付。二是处理站配套管网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运行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所在镇街、村居负担。
(三)明确管理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管理
一是受益镇街、村居是生活污水处理站的管理主体。由所在镇街负责污水处理站配套管网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日常巡查、维护维修等工作,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加强对镇驻地及辖区村居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二是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监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镇级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村居(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监管。要按照职责监管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的运营考核和运行监管,加强对镇街管理和管网运行维护的指导和考核监管,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三是加强后续建设管理工作。今后新建村居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按此方案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职责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运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设施运行维护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镇街要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县财政局要把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镇街和职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县政府将定期对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对镇街、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监管履职不到位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咨询】: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电话解答:0539-6231937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8号。
沭政办字〔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1)20号)文件要求,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现就我县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进一步深化制止餐饮浪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增强全国人民勤俭节约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和省、市、县委相继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充分提高政治责任感,深刻认识到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深刻认识到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是中央和省、市、县委交给我们的重要政治任务,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真正将厉行节约意识渗透到工作各个方面,持续有力纠治“舌尖上的浪费”;深刻认识到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在全社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方面树立标杆带好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努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营造“以节约为荣,以浪费为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思路,着力抓好制止餐饮浪费的重点工作
(一)要将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食堂作为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重要阵地。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切实加强自办或委托经营食堂的经营管理。深入开展“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主题活动,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倡议,在餐厅醒目位置宣传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广告、警示语,设立监督岗,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按需点餐、适量取食、不剩饭菜、人走盘光。建立完善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体系,要涵盖食材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售卖、就餐、回收等餐饮管理的全部环节。其中,要将提高食品原材料出成率和利用率作为重要目标,制作加工过程中精准把控制作量和加工工艺,充分利用粗加工剩余的边角料二次加工,物尽其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分析预测就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安装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不断提高公共机构食堂资源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机关事务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党政机关食堂节约用餐制度,适时到食堂一线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指导规范。同时,还要建立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对节约成果予以正确评价。
(二)要将加强公务接待用餐管理作为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重要方面。一是严守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临沭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临沭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务接待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公务接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待,坚决制止公务接待用餐浪费现象发生。二是落实节约措施。对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大力倡导和推行分餐制,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国内公务接待用餐应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公务接待酒店宾馆要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到餐饮生产、加工、服务的全过程,积极发展大众餐饮,主动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提供标准化菜品,合理设计菜单,调整菜品数量、份量,多提供小份菜、半份菜,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避免浪费。三是抓好指导督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务接待管理有关制度的解读宣传和制度执行的日常指导工作。着力加强与公务接待酒店宾馆的协调联系,及时督促制止餐饮浪费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公务接待明查暗访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三、立足长远,积极构建制止餐饮浪费的长效机制
(一)广泛宣传教育。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积极引导工作人员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健康的社会新风尚。一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采取公益广告、典型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以餐饮节约为主题的公益宣传力度。二是把日常宣教与世界粮食日、节能宣传周、“光盘行动”等重要主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张贴标语、设置宣传板、提示牌、橱窗展示、举办讲座等方式,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节约食品光荣、浪费食品可耻的意识。三是开展节约粮食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等活动,带头科学文明就餐,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制度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认真抓好上级有关餐饮节约法规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餐饮节约的服务、管理、培训等标准,逐步完善食堂管理、公务活动管理、财务内控管理等制度体系,真正将制止餐饮浪费的要求固化下来,形成刚性约束。要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责任制,坚决避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制订出台制止餐饮浪费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真正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严密落实餐饮节约的各项任务。机关事务工作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将制止餐饮浪费与节约型机关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复审等活动相结合,纳入各类文明单位考核测评体系中,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堂及公务接待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浪费行为,确保制止餐饮浪费各项工作要求落细落实,推动餐饮浪费监管的常态化、长效化。同时,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好经验和好做法深入挖掘宣传,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蔚然成风,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价值导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医保发〔2021〕4号
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2021年度临沭县离休干部医疗费付费总额控制方案》已经县委老干部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委老干部局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临沭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2021年度临沭县离休干部医疗费付费总额控制方案》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5]5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号)精神,为规范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保障,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水平,现制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付费总额控制方案如下:
一、预付总额控制单位及时间
预付总额控制单位为县人民医院,总额预付时间为2021年度。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与管理
(一)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费由县委老干部、财政、医保及税务等部门合理确定筹集标准进行筹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全县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管理。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预算收入及支出
2021年离休干部医疗费人均筹资标准与2021年参与筹资离休干部数之乘积作为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为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统筹支出。本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费付费总额为预算收入。
四、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管理
(一)落实知情告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向住院离休干部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离休干部承担全部费用时,应事先征得离休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填写《知情同意书》并签字认可。
(二)转诊转院备案。离休干部在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就医时,可即时结算;县人民医院慢病服务中心流传处方可即时结算。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需转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在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或老院区指定地点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就医管理。离体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须对社保卡进行验证,子女亲属代为购药的,需另持本人身份证。门诊病历上需详实记录诊断及检查结果、使用药物及数量,离休干部需妥善保管门诊病历备查。处方开药量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住院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在本地定点医院就医,符合住院指征的可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诊疗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住院的离休干部进行诊治,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出院时带药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为切实提升我县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县人民医院在老院区专门设立离休干部病房,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障离休干部的健康需求。
(五)加强离休干部健康管理。由县人民医院抽调人员组成家庭医生团队,为离休干部提供健康宣教、定期随访、定期体检、慢病管理指导等服务,探索利用移动医疗设备远程全天候健康监测,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
(一)每月结算。离休干部医疗费年度预付总额实行“按月拨付,年终统算”的方式支付。对个别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县人民医院协助审核,一并纳入县人民医院付费总额管理。不能即时结算的,由县人民医院承担离休干部医疗费手工报销业务,相关报销费用一并纳入对县人民医院总额控制指标。
(二)年终统算。年度实际发生医疗报销费用不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年终核算时,据实拨付县人民医院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超支部分由县人民医院全部承担。对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疫情或突发事件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大幅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调整总额控制指标的,在年终统算方案中予以考虑。
六、有关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责任分工。县委老干部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等四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筹集工作。同时,县委老干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医疗保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二)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规范施治。严禁各定点医疗机构因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超支,而人为降低医疗服务质量。要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大处方”“搭车药”等违规行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合理使用。
沭政字〔2021〕6号
2020年,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及时做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诉求办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激励先进,决定授予青云镇等3个镇街、县综合执法局等20个县直单位“2020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井明明等56名同志“2020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进一步提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0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23个)
1.镇街
青云镇石门镇大兴镇
2.县直部门
县综合执法局 县交警大队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 县交运局 县城投集团 县住建局
县卫健局 县汽运公司 县人民医院 县农业农村局
县住保中心 县商务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公安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临沭一中 县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学校
二、先进个人(56人)
井明明 张伟 于夙迪 王仕文 朱宝娟 高嵩
陈晓婷 陈晓飞 王婧 吴春燕 袁迎春 史韵
刘玉华 吴倩 陈江伟 李秀云 丁相东 刘占艳
刘凡 赵鸽 丁倩云 高梅 张庆国 张龙红
王通韵 张磊 张宗峰 吴涛 王囡囡 刘海涛
徐勤华 曹慧广 朱淑菁 陈球 马珊珊 朱晓敏
曹广中 武杰 马春丽 高珍 许长虹 英昌超
刘学荣 高晓雨 王学应 尹曙光 解修豹 邢义伟
尹从山 李昊霖 李东霖 卓李明 马少美 糜自兴
杨华 张洪娟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张雷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县税务局。
朱凤华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张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交通、公路、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人民防空)、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建设投资、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胡文君同志:负责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残联、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残联、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县档案馆、临沭新华书店。
管涛同志: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消防救援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沭大队、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陆永春同志:负责农业农村、水利、农机、畜牧、扶贫、气象、沭河管理、烟草、供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盐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利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沭河古道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沭河水利管理局、大官庄水利枢纽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县红十字会、县物资总公司、县商贸总公司、县二轻联社、县盐业公司。
庄金才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招商引资、电业、金融保险、邮政、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银保监组、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临沭供电公司、驻沭通讯公司、中石化临沭石油分公司
任天龙同志:协助陆永春同志做好文化旅游工作,协助庄金才同志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刘家合同志:协助朱凤华同志做好交通、公路、东城片区改造、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工作。
刘洪明同志:协助庄金才同志做好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
张英杰同志: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各位县政府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同时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和所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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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名木应设护栏保护,山地砌垒树池,蓄水保土,延长树木寿命。护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较高,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护栏外地面还应作透气铺装处理。
第八条 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检查,预防各种损害,发现古树名木存在枯萎、虫害、火灾、创伤及空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动土施工或铺设通气不良的面层;
(二)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倾倒垃圾,泼倒污水、粪尿或焚烧物品;
(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所在单位应当配置管理员。管理员每季度或半年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管理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入档存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或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以每株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名树古木保护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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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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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名木应设护栏保护,山地砌垒树池,蓄水保土,延长树木寿命。护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较高,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护栏外地面还应作透气铺装处理。
第八条 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检查,预防各种损害,发现古树名木存在枯萎、虫害、火灾、创伤及空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动土施工或铺设通气不良的面层;
(二)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倾倒垃圾,泼倒污水、粪尿或焚烧物品;
(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所在单位应当配置管理员。管理员每季度或半年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管理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入档存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或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以每株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名树古木保护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沭政办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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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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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及内部机构负责同志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张英杰同志:协助张雷同志工作。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王夫强同志:协助管涛同志工作。负责综合文字、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筹备、文书处理、保密、政策法规、信息宣传舆情、调研、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建设和事务、人事财务、行政接待(车辆管理)、老干部等工作,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县政府政策研究室)工作。分管综合科(秘书一科)、秘书四科、文电科、政策法规科、信息宣传舆情室、人事财务科、行政接待科(机关事务管理科)、县政府招待所。
周大勇同志:协助庄金才同志、刘洪明同志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双招双引”、工会、群团、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结亲连心、驻村帮扶等工作。分管秘书三科、秘书六科、地方金融监管科。
谢斌锋同志:协助陆永春同志工作。协助张英杰同志做好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考核、改革、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大数据、外事、扶贫帮扶、日常学习等工作;主持县大数据中心工作。分管秘书五科、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大数据科)、外事办公室、党建工作科。
王杰同志:协助朱凤华同志、刘家合同志工作。负责政府督查、政府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值班和应急信息报送、热线办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分管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政府职能转变和协调推进科、秘书二科、县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
王统华同志:协助谢斌锋同志工作。
韩宝军同志:协助王夫强同志工作。
袁敬同志:协助胡文君同志工作。协助王夫强同志做好文书处理和保密工作;协助谢斌锋同志做好大数据及相关工作;主持电子政务中心工作。
高阳同志:主持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工作。
陈飞同志:主持县政府招待所工作。
杨翔同志:协助谢斌锋同志工作。
赵志庆同志:协助王夫强同志做好行政接待工作;做好领导活动相关协调工作。
于清春同志:协助王夫强同志做好调研、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胡磊同志:协助谢斌锋同志工作。
班晓东同志:协助周大勇同志工作。
各分管副主任、党组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同时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9〕4号)有关规定,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评审、公示和考察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临沭县首席技师名单公布如下:
史现素 临沂市工业学校
王玉彬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胡顺平 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 莉 临沂市工业学校
徐勤国 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解答:0539-2983200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光明路交汇处150米创业大厦四楼。
沭政办字〔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1〕4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函〔2021〕7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规划我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优化融合工作,研究确定热线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热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提升全县热线工作水平。
二、协调机制组成人员
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英杰同志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杰同志任副召集人。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高阳同志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协调机制成员由县府办、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残联、县住保中心、县规划编制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医院、县广电网络公司、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汽运公司、县消防大队、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1)。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三、协调机制联络员
组成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2),具体负责有关任务落实和沟通联络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热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热线重点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签发。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
(二)协调机制专题会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审议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热线归并优化融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三)协调机制责任分工。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群策群力,按照会议确定事项和有关分工认真落实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调度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协调、督导等工作。
附件:1.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2.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络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英杰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副召集人:王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高阳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李长庆县委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李善诚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传国县教体局党组副书记
李烨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唐利华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广场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宋怀华县财政局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照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邵泽朋县人社局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苏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刘彦彪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厚田县交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长
王艳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邱磊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燕华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莹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袁向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子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荣广文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俊江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志忠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办
闫从杰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广彦县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大武县信访局三级主任科员
仓波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办主任
张学玉县融媒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志峰县残联副理事长
吴卫光县住保中心副主任
王兴佃县规划编制中心主任
张远沛县供销联社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
高小莉县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
杨月东县广电网络公司副经理
高翔县交警大队教导员
孔民县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密术茂县汽运公司副经理
王尚攀县消防大队参谋
刘景国临沭街道人大常委会主任
石敬玲郑山街道三级主任科员
王保峰蛟龙镇政法委员
张伟石门镇政法委员
李宝柱曹庄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井明明青云镇人大副主席
毛广霞大兴镇副镇长
徐顺祗玉山镇副镇长
朱亮店头镇副镇长
徐大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高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协调机制召集人批准。
附件2
临沭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络员名单
杨国栋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人
孙腾飞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督查科科长
王伟县委编办监督检查科科长
魏媛县发改局办公室一级科员
王婧县教体局办公室科员
赵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科副科长
贾萍萍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陈超县司法局办公室科员
高虎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史玉林县城投集团综合科科长
吴倩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高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
吴涛县住建局热线办主任
伏祥永县交运局法规科科长
刘凡县水利局办公室科员
王家埔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陈晓磊县商务局一级科员
陈炳如县文旅局产业发展科副科长
曹广中县卫健局政法监督科科长
袁清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科员
李世尧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事员
高松戈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
刘海涛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黄超县综合执法局热线办主任
王仕文县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桂山县信访局接访科科员
田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综合科科员
胡建龙县融媒体中心办公室科员
冯新海县残联维权部负责人
于长浩县住保中心物业科科长
王勇县规划编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邢伟县供销联社办公室科员
曹海卿县医院投诉办副主任
丁海朋县广电网络公司综合部主任
周云杰县交警大队科员
刘菲县供电公司办公室职员
崔芳县汽运公司办公室办事员
王雨飞县消防大队联络员
张伟临沭街道热线办主任
高珍郑山街道热线办主任
曹慧广蛟龙镇热线办主任
马少美石门镇热线办主任
张庆国曹庄镇热线办主任
丁相东青云镇热线办主任
时博茂大兴镇党政办副主任
马珊珊玉山镇热线办主任
高晓雨店头镇热线办主任
胡建光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办主任、东部园区园长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21〕1号),对应调整37项行政权力事项,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相关事项认真分析研究,逐项制定衔接、承接落实工作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上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对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方案、业务手册、监管细则等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同步对应。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承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2月26日前,书面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县政府一楼131室)。
联系电话:6216016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铬化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2 |
县级公安部门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县公安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己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县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 |
|||
6 |
省商务厅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7 |
省农业农村厅 |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 |
|||
8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卫生健康局 |
|||
9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取消(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委托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1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事项下放,与省级相关事项合并调整 |
调整权限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下放市级 |
下放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县商务局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县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3 |
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调整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事项。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4 |
省广播电视局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调整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事项。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
15 |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委统战部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16 |
省自然资源厅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
20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1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3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4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5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6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7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8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29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0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31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取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32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3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34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35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取消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上级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36 |
省市场 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委托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3.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5.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县市场监管局 |
37 |
省市场 监管局 |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
其它行政权力 |
省级下放市级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号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然后报县政府集中审议公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有效期) |
1 |
临沭县县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6〕74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2 |
临沭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08〕44号 |
2021年12月31日 |
3 |
临沭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09〕51号 |
2021年12月31日 |
4 |
临沭县苍源河河道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0〕10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5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0〕22号 |
2025年12月31日 (延长) |
6 |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
沭政发〔2011〕9号 |
2022年12月31日 |
7 |
临沭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沭政办发〔2013〕9号 |
2021年4月4日 |
8 |
临沭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23号 |
2021年7月31日 |
9 |
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3〕25号 |
2022年10月30日 |
10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14〕25号 |
2021年12月31日 |
11 |
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
沭政办发〔2015〕16号 |
2021年7月31日 |
12 |
临沭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1号 |
2021年9月30日 |
13 |
临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沭政办发〔2015〕25号 |
2021年12月14日 |
14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7号 |
2025年12月31日 (延长) |
15 |
临沭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7〕8号 |
2021年9月15日 |
16 |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沭政发〔2017〕10号 |
2022年10月31日 |
17 |
临沭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7〕11号 |
2023年12月31日 (延长) |
18 |
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沭政办发〔2017〕23号 |
2022年12月7日 |
19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沭政办发〔2017〕25号 |
2024年12月8日 |
20 |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沭政发〔2018〕13号 |
2023年10月23日 |
21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4号 |
2021年9月30日 |
22 |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5号 |
2023年9月30日 |
23 |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9〕4号 |
2024年6月30日 |
24 |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9〕5号 |
2021年5月31日 |
25 |
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9〕7号 |
2022年10月7日 |
26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9〕8号 |
2021年10月7日 |
27 |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0〕7号 |
2025年6月25日 |
28 |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20〕3号 |
2025年6月15日 |
29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发〔2020〕4号 |
2022年9月6日 |
30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0〕1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31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20〕13号 |
2026年1月7日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临沭县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 |
沭政发〔2009〕11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2 |
临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8〕60号 |
已到期 |
3 |
临沭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09〕2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4 |
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
沭政发〔2009〕30号 |
已到期 |
5 |
临沭县民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资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分户计量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0〕26号 |
已到期 |
6 |
临沭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12〕26号 |
已到期 |
7 |
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沭政发〔2013〕11号 |
已到期 |
8 |
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沭政办发〔2014〕24号 |
已到期 |
9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0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0 |
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 |
沭政办发〔2015〕23号 |
已到期 |
11 |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沭政发〔2016〕3号 |
已到期 |
12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18〕8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3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8〕10号 |
已到期 |
14 |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
沭政办发〔2018〕13号 |
已到期 |
15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沭政办发〔2018〕18号 |
已到期 |
16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办发〔2018〕20号 |
有新文件代替 |
17 |
临沭县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发〔2018〕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18 |
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沭政发〔2018〕3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19 |
临沭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沭政办发〔2009〕52号 |
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修改原因 |
拟修改时间 |
1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10号 |
实际情况变化,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计划修改 |
2021年 |
2 |
临沭县城市绿线 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3〕11号 |
该文件相关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依据相关规定修改 |
2021年 |
3 |
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18〕2号 |
该文件相关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依据相关规定修改 |
2021年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其他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诚信考核、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或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般由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沭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办字〔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实现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保证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全县各镇(街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专家服务机制。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吃苦耐劳,扎实肯干,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公开招聘的全职乡村规划师具有应具有城市规划、建筑学、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学、园林景观、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从事城乡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4.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或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乡村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二)乡村规划的配备方式
1.公开招聘。通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职乡村规划师。
2.志愿者征选。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乡村规划师。
公开招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派往镇(街道)担任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配备后,若因人员变动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补充。
三、乡村规划师的职责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全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乡村规划事务,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镇(街道)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向镇(街道)党政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镇(街道)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2.负责协助镇(街道)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兼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指导乡村规划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全域国土空间管理的角度对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等方面向镇(街道)提出意见与建议。
2.负责协助镇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参与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为镇(街道)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职责;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四)必要时列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主管部门办公会和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涉及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
(五)就镇(街道)规划工作向县政府和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专项报告。
五、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加强对镇(街道)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年度考核。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包括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乡村规划师的公开招聘、志愿者征选;乡村规划师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六、乡村规划师工作要求及经费保障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
通过国有企业招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县政府统一确定薪资标准。聘用期间工作称职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
提供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每月累计驻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由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生活、交通等补助,表现优秀的,适当进行奖励。
七、实施步骤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蛟龙镇、青云镇2个试点镇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2021年12月前,完成临沭街道、郑山街道、店头镇、大兴镇、曹庄镇、石门镇、玉山镇共7个镇(街道)的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每个镇街至少配备1名。
根据前期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要求,保障工作经费,制定配套措施。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人员招聘和人事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的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师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对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支持乡村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乡村规划师专职从事乡村规划工作,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取得实效。各镇(街道)要发挥基层主体职能,加强对乡村规划师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确保乡村规划师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对机制。
(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响全县范围内的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雷电等5类气象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防范和应对。
三、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舆情组、应对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凝聚工作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对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气象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沭中队,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等专业力量,安排应急救援突击队,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重点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武警等支援抢险救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
(二)分级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平时分散、战时集中”原则,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气象灾害预警后,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赴县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种类,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机制。县、镇街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救灾物资生产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强化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加强灾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发挥消防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与各方专业力量的联调联战,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四)奖惩机制。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助。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本机制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3.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其它学校(含临沂工业学校)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5.县公安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加强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国省道除外)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做好全县普通公路(国省道除外)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指导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做好安全警示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化场所、景区实施应急处置。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管理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县清雪防滑工作应急预案,对城区内清雪防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加强清雪防滑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清雪防滑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开展清雪防滑,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生活救灾救助物资及公共卫生消杀物品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0.县公路中心。做好全县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国省干线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1.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部署和指导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22.国网临沭县供电公司。做好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3.武警临沭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5.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6.铁塔公司。负责气象应急指挥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字〔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创新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开发区“一区三园”高质量发展水平,更好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约,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做强做优做大特色产业集群,为加快打造“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花园卫星城”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为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主攻项目、培强企业、建好载体、优化服务、创造特色”为统揽,以“产业升级、产城融合、两化融合、链条锻造、实体经济”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临沭经济开发区与滨海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以下简称滨海产业园)、青云工业园、店头工业园高效融合、一体发展,努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提升亩产效益水平,为全县“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和动力引擎。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瞄准工业4.0和中国制造2025,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综合运用市场、行政、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法治等手段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产城融合,集聚发展。按照“一体两翼”总体布局,高水平编制“一区三园”总体发展规划及产业等相关规划,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形成空间互补、产业互促的大项目、大产业格局。
—坚持一体布局,错位发展。将“一区三园”作为整体,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构建形成相互协作、彰显特色的错位发展新格局。
—坚持资源共享,统筹发展。“三园”共享开发区在产业、技术、人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优势资源,同等享受产业引导基金、转贷资金等现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发展目标
到2023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330亿元左右,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县的比重达到50%以上,累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15家左右、创新平台20家左右;到202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400亿元左右,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县的比重达到60%左右,累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7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25家左右、创新平台40家左右。
二、“一区三园”功能定位
锚定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和要求,强化“一体两翼”刚性引领,进一步优化空间规划、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配套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集约节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不断实现新突破,形成功能完善、布局科学、宜产宜居、生态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
“一区”:临沭经济开发区,突出规划引领,补齐配套服务短板,加快产城深度融合,提高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建设临沭西翼城市形象轴。实施百亿级产业跨越工程,推进化工产业减量替代、装备制造产业高端攀升、生物医药产业扩量提质、现代服务业集聚跨越,重点发展高端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及医药中间体、绿色食品、柳编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全县“3+2”产业发展的主阵地、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先行区。
“三园”:滨海产业园,对现有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对接县城向东发展,推进园区向西发展,更好的与县城融合,加快增强园区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道路、通信、能源、环保、安全等配套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物流产业基础设施,逐步推进供暖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设置居住、教育、医疗、公交等公共服务项目,规划建设商务特色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建成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和智慧物流产业,建设临沭东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青云工业园,利用便利的交通优势和生态优势,依托临沂乡村振兴“三步走”,立足全县食品产业基础,着力招引布局健康食品产业集群;对接临沂临港高端不锈钢与先进特钢产业基地,链接全县铸造、零部件等产业基础,着力招引布局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打造支撑全县长远发展的新增长极。积极培育壮大柳木家具、电商物流产业。店头工业园,以“高端化、智能化、融合化、品牌化”为主攻方向,重点培育发展精密铸造、新型铝材产业,打造县域南部产业支撑高地。借助环保、安全生产、能源价格等手段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速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积极推广应用铸造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成立股份公司,努力提高铸造企业发展质量及效益水平。推动现有5家铝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工业铝型材、军用铝型材等中高端产品。
三、发展路径
(一)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经济开发区和滨海产业园建设共享型研究机构、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联盟。推进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升级公共研发检测平台,支持滨海产业园孵化中心、青鸟创业园、科技产业园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平台。有效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作用,更大范围更大力度推进企业与大院大所、高等院校建立深入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
(二)提高招商选资实效。紧盯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布局动向,充分发挥京沪广深等招商联络处的作用,创新实施产业招商、专业招商、优势招商、基金招商,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向“一区三园”集聚,提高招商选资的实效性、精准度、落地率。鼓励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先进地区开展战略合作,承接南方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进一步完善“飞地政策”,落户“一区三园”的飞地项目,项目引荐镇(街、园区)与落户园区所在地税收划分比例执行7:3。
(三)突出龙头骨干带动。聚焦“一区三园”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加快培育综合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创业创新优的高成长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隐形冠军”企业,促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不断提高临沭制造业竞争力。
(四)强化人才战略支撑。以企业为主体,支持采取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面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标杆企业等,招引高层次专业化技术研发、创新创业和经营管理人才(团队)。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启动实施“企二代”培养工程,增强企业家战略思维、模式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能力与水平。推动临沂市工业学校对接“一区三园”人才建设,着力实现专业与产业无缝衔接,通过采取订单、实训等方式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创新园区筹资体制。盘活园区自有资产,鼓励园区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公司,由县级财政注入初始资金,园区将优良资产注入运营公司成倍扩大资金规模,支持运营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基金、战略投资者合作,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等多样化融资模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单独或整体,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或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组建开发区投融资控股公司,实现从单纯的融资平台向市场经营实体转型,并将服务覆盖范围扩大到各分园区。
(六)补齐产城融合短板。市场化吸纳社会资本,推进园区市政工程、公建配套、土地收储、厂房租赁等高效运营。加快打造集金融、休闲、商住、服务为一体的开发区综合服务区,培育创新创业新生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利用门禁系统、电子围栏、综合管控平台等,逐步推进园区封闭运行,加快建设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体系。支持滨海产业园加快建设通信、商贸、教育、医疗等城市功能,形成以产兴城、以城促产融合格局,为入驻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有效节约投资成本。支持青云、店头工业园建设集中式职工公寓、污水处理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一区三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区三园”宏观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一区三园”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扶持政策、管理体制、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园”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十四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一区三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一区三园”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项目培育、载体建设等,按基础设施投入比例和税收贡献实施奖补。设立招商优惠政策发展资金,为“双招双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产业引导基金、企业转贷资金,重点支持“一区三园”发展。进一步加大降本增效力度,对纳税较高或带动力特别大的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四)优先保障用地。实行“土地跟着园区项目走”,科学规划“一区三园”发展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一区三园”工业项目落地,并根据项目财税贡献情况实行阶梯价格。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保障园区转型升级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提高“一区三园”入园门槛,确保招引项目质量。
(五)建立精准帮扶机制。推动服务企业全员化、精细化、精品化,实现服务主体全覆盖。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阶段,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在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实行“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班子、一包到底”,实现全流程“店小二”式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对接难、招工难、融资难等共性难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卫发〔2021〕5号
各镇街卫生院、各镇街计生办、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原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街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原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导向,把免费孕前优生检查项目纳入县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政府主导、卫健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以宣传倡导为切入点,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从源头抓起,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提高计划生育怀孕夫妇健康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促进出生人口素质提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使符合政策怀孕的育龄夫妇(含流动人口)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2021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优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率达100%,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率达90%。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二)宣传引导原则。广泛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使计划怀孕夫妇及时了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三)知情自愿原则。客观告知受检查者所检查项目的内容、必要性和检查结果的解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科学指导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引导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依法服务原则。参与项目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开展的检查项目相符合的合法执业资质,采购合法的药品(试剂)、检查设备等,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量力而行开展服务,必要时及时转诊,禁止超执业范围服务。
(五)严格保密原则。在项目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受检者个人信息要增强保密意识,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
(一)目标人群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初婚无子女和符合再生育条件经批准生育的;
2、夫妇至少一方具有临沭县户籍或夫妇双方非临沭县户籍但在临沭县居住半年以上的。
(二)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在目标人群计划怀孕前,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内容。
(三)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镇街计生办及村级健康保健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流程
1、村居
(1)服务对象摸底调查
负责对本村居符合免费政策、计划3-6个月内怀孕的夫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每月进行摸底并做好摸底登记工作(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存档,另一份作为镇街和县级回访资料),于次月5日前上报镇街计生办。
(2)孕前服务宣教和引导
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积极宣传孕前优生保健常识,发放优生宣传材料,做好孕前保健动员工作。在对服务对象资格审核的同时,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详细介绍服务流程,方便其接受服务。参照摸底登记,对未及时参加孕前优生服务的人员进行随访、宣教、动员。
(3)孕前优生服务满意度随访
村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入户,负责随访服务对象享受的孕前优生满意工作,收集服务对象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及时上报辖区镇街计生办进行随访。
2、镇街计生办
(1)服务对象资格复审
服务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辖区镇街计生办接受再次资格审核和健康教育知识宣教。对符合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由镇街计生办将基本信息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信息管理平台,对经审查不符合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
(2)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
镇街计生办根据随访结果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和《妊娠结局记录表》,并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信息平台,有异常的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于次月6日前将表格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将异常早期妊娠、不能确认的疑似不良妊娠结局随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核实或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确诊。
3、县妇幼保健院
(1)孕前优生检查
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进行病史询问,按照规范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填写完成免费孕前优性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登记,并做好网络信息录入工作。
(2)孕前优生检查结果反馈
根据孕前健康检查结果,区分一般人群和高危险人群,填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告知书共三联,县、镇街服务机构及受检者本人各存一份。一般人群《告知书》由县妇幼保健院每个月向镇街计生办反馈一次,由镇街计生办负责逐级反馈至受检者本人签收,高风险人群《告知书》,由县妇幼保健院电话联系受检者本人复诊,直接交送受检者本人签收,并进行面对面优生咨询,指导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转诊。
(3)孕前优生健康档案管理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记录应做到一家一档。所有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记录文书,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家庭档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和《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均由县妇幼保健院统一保存。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结算标准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经费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辖区内上年度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辖区内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度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次年予以补足。
根据临沂市结算标准,我县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经费由省、市和县三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省级占80%,市级占5%,县级占1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健局成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做好质量控制。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监督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临床检验室应建立检验前质量保证措施,临床检验项目应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必须达到国家项目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且均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三)做好结合文章。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与年度责任目标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同考核。坚持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同免费婚检和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相结合,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卫健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要求,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纳入年度妇幼健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1: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组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成 员:李娟县卫健局妇幼保健服务科科长
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科长
附件2: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袁克堂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副组长:刘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主管护师
张伟锦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主治医师
尹宁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主治医师
李文芹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医师
刘昌侠 县妇幼保健院超声科主任、主治医师
袁清亮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治医师
附件3:
沭卫发〔2021〕3号
各镇街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我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针对可能引起出生缺陷的因素,尽早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2021年全县婚检率达95%以上。
二、免费婚检的范围、项目和定点机构
(一)免费婚检范围。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临沭县,并拟在本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本户籍所在地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免费婚检项目。
根据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和省、市卫生部门要求,结合实际,暂确定我县免费婚检的必查项目为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梅毒筛查和HIV抗体测定,进行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
对规定以外的特殊检查项目,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按规定价格自费检查。
(三)免费婚检的定点机构与医务人员配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县妇幼保健院为本县的婚检定点机构,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从事婚检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县妇幼保健院按要求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婚检服务窗口和检查科室,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向受检当事人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采血检验和科学婚育指导等服务。
三、免费婚检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处,在婚检定点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实行集婚姻登记、咨询、婚检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
(二)婚检定点机构医务人员对婚检当事人进行审核登记,按照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服务和采血检验规定项目。
(三)婚检定点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向婚检当事人出具盖有婚检专用章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婚检医师、主检医师签字。发现存在影响结婚或生育情形的,应明确、详细地向其告知可能发生的后果和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婚检定点机构要严格《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具手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不得收取免费婚检项目的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联由婚检定点机构存档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五)婚检只是一种医学上的检查和建议,为双方的人生选择提供必要的信息,其宗旨是“尊重婚姻意愿,建议采取措施”,而不是要阻止结婚和生育。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婚检,享受到政府免费提供的婚前保健服务,以避免有关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危险因素,有效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
四、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局
依法对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批、岗位培训和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把好免费婚检服务定点单位质量关,监督费用结算,督促婚检定点机构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二)县妇幼保健院
充分利用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网络,大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群众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充分尊重受检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使其积极主动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承担全县婚检的业务指导、疑难病例确诊、转诊和健康咨询等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婚检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人员培训和督导质控,收集、整理和分析婚检工作信息,定期向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三)镇街计生办和村服务室
开展婚前检查、优生优育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宣传,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未婚男女青年到县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
五、经费结算
婚检经费实行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县按目前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免费婚检基本项目费用,县卫健局对婚检定点机构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个案等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年度末统一结算。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将所需经费直接拨付给婚检定点机构。
附件:1、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1
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组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成 员:李娟县卫健局妇幼健康服务科科长
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
附件2
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副组长: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主管护师
张伟锦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主治医师
尹 宁 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主治医师
李文芹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医师
刘昌侠 县妇幼保健院超声科主任、主治医师
袁清亮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治医师
附件3
沭医保发〔2021〕1号
各镇街医保服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
为全面落实省、市医保局关于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工作部署,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充分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更温馨的便利化服务,根据市医保局《关于落实省局十二条措施全面做好老年人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制定老年人医疗保障便捷服务十二条措施如下:
一、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各镇街医保服务站要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实现优先办理。(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二、为老年人提供主动引导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各镇街医保服务站要配备专门(或兼职)服务引导人员,对前来办理医保业务的老年人主动询问所办业务,按需提供全程陪伴引导,面对面做好政策解读、自主设备操作指导、有关医保表格填写等帮办发代办服务,对行动不变的特殊人群依托公卫管理人员,采取预约上门服务、医院帮办就诊结算服务,提供从接待、答疑、受理,到办理、反馈的“一站式”服务,全程做到主动服务、微笑服务、满意服务,杜绝出现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情况。各镇街医保服务站、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要在经办大厅放置医保政策宣传页,医保表格填写表样,必须配备wifi或周围有可以共享使用wifi,并在显著位置张贴wifi账号及密码。(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三、配备老年人专属服务设施。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镇街医保服务站要提供“一窗式”“一门式”服务,设置“爱心专座区”,提供轮椅、放大镜、老花镜、饮水机等方便老年人及特殊群体办事的设施设备。规范办事线路指示标志,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读本、办事指南、流程图、资料清单等,方便老年人识别和阅读。(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前)
四、优化门诊慢特病资格确认备案流程。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具有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协议定点医院,要增加老年人慢特病资格审核频次,对于住院参保老年人患者,住院诊断属于门诊慢病病种的,出院时直接办理。对其他参保的老年人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实行随时申报办理。(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五、完善老年人网上办事服务功能。根据老年人的使用习惯,市医保局将在门户网站、鲁医保小程序、临沂医保APP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简化使用步骤,优化界面交互,增加操作提示。针对老年人常用功能,提供大字版、语音版等服务模块,挂在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获取信息。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授权代理、亲友代办功能,推广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亲情账户由亲属代为办理功能,实现老年人授权代办相关医保服务事项。待市医保局相关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后,及时进行推广应用,方便老年人医保业务办理。(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六、提供老年人医保服务“就近办”。充分利用镇街医保服务站、镇街卫生院医保服务站,把参保登记、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服务事项下沉到医保服务站,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服务事项延伸到定点医疗机构。稳步推进村(社区)医保服务站设置,推动医保经办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七、推进省内及跨省普通门诊联网直接结算。根据市局《临沂市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底前开通不少于2家县直门诊联网医院,开通不少于1家县级综合医院,并鼓励其他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积极接入。(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八、大力推广“送药上门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医保局关于创新“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服务新模式的决策部署,依托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大力推进“互联网+医保”改革,健全完善“门诊慢性病智慧药房”,优化就医购药流程、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实现线上线下慢病问诊、复诊续方、处方审核、支付结算、药品配送、基金监管及处方流转、送药上门全过程、链条式服务,打造“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慢病管理的新模式,切实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就医购药困难。(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九、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异地支付“一卡(码)通行”。加快推进省内医保个人账户异地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的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全县各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实现异地就医购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等介质直接划扣医保个人账户金额“一卡(码)通行”。(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提升老年人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购药便利度。根据老年人门诊慢特病特点和病情需要,长期处方量可放宽到3个月。依托县人民医院、县干部职工医保服务中心的门诊慢性病服务中心,探索实施老年人门诊慢特病专区管理服务,优化就医审核结算流程,增强服务功能和场景体验,有效减少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排队等待时间。(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一、实现部分医保服务事项跨省和省内通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省医保局有关要求,及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变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等事项实现跨省、省内通办,方便老年人异地办理有关经办业务。(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二、完善老年人医保服务应急预案。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医药箱等应急设施,强化应急知识培训,细化完善老年人突发问题应急预案,确保老年人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救护等处理措施。(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各镇街医保服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服务和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做好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局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有关科室要根据工作职责,在“十二条措施”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进度,细化流程图、时间表、责任链,对老年人从提交申请到获取办理结算,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便捷高效服务。做好“十二条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群众疑问,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够了解办理渠道和办事程序,让老年人在新时代享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临沭县医保服务老年人工作台账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4日
沭政字〔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20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临沭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见义勇为的篇章,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临沭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陈学章等4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陈学章等4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他们学习临危不惧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牺牲、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陈学章石门镇陈官庄村村民
解克见青云镇刘屯村村民
高志顺郑山街道琅东村村民
孙家祥 青云镇沙窝村村民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公证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临沭县公证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转发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司〔2017〕78号)和《山东省法律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二)改革原则
依法依规。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创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公证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法人治理、内部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增强公证事业发展后劲。
便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需求,突出公证服务和职能特性,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公证机构体制转换
1.实现性质整体转换。县公证处由公益三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整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依法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开展业务。其主管部门为临沭县司法局。
2.开展资产清算、划转工作。原临沭县公证处办公设施、设备,由县司法局办好资产登记,交公证处妥善使用、保管,并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到报废年限的及时予以报废。
(二)完善公证机构管理体制机制
1.人员安置。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公证处在编人员进行妥善安置。(1)现有3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采取自愿原则进行安置。一是自愿留在县公证处工作的人员,个人签订承诺书后,退出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司法局在编事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二是选择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安置到县司法局所属机关或事业单位。(2)现有的11名聘用人员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根据自愿原则协商是否聘用,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补偿金。(3)原县公证处1名事业身份退休人员由县司法局负责管理,享受在编事业退休人员待遇。
2.财务管理。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财务制度。每年1月5日前,公证处应在核算收支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应当每年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对于违反企业财经纪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3.收入分配。改革后的公证机构,按照“依法纳税、自我管理、按劳分配”原则运行。从公证收费税后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上缴各级公证赔偿风险基金、保险费、会费等;绩效工资在完成基本收费任务数的基础上,公证处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效益、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综合考核,自主制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内部分配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后执行。
4.债权债务。公证处的现有结余款由公证处保管,主要用于公证处的赔偿金、重大固定资产投入、业务萎缩后的正常办公费、人员工资支付等,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绩效工资使用。
5.档案移交。原公证处的公证档案等,由承继的公证机构负责管理。移交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原公证机构清理、清点、归档,原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新组建的公证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移交手续。原公证处的水印纸也一并移交改制后的公证处。
6.“五险二金”。改制后的县公证处应依法依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费用及相关待遇。
7.完善公证处自主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县司法局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公证处主任暂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待公证员人数达到公证法规定的条件时,由公证员选举产生,报司法局备案。落实公证机构法人自主权,实行人、财、物自主管理。县司法局要加强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公证处纪律作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三)加快建设高素质公证服务队伍
1.加快发展公证员队伍。严格落实公证处用人自主权,公证处根据自身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自主招聘、聘用人员,相关情况及档案报县司法局备案,由公证处自主管理并支付报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加强公证行风建设。积极培育和弘扬公信为民的良好行业风尚,做到尽职履责、廉洁执业、热情服务。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行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社会监督。
三、党组织建设
县公证处党支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自主运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抓好党建和业务的协调工作,服从、服务于基层党组织。
四、实施时间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节点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是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保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的公证处改制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得到执行。
二是稳步推进改革。临沭县司法局和临沭县公证处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事业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三是严守工作纪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以各种名义私分、侵吞国有资产。县公证处在改革期间要正常开展公证业务,不得给群众造成不便。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统筹衔接不紧密、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信息共享难、重复交叉遗漏、效能不高等问题,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55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统筹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快捷救助、公正救助,构建统筹衔接、功能完善、务实管用、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司法、康复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2.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财产情况、支出情况等综合指标体系,合理评估救助需求,精准确定救助方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双向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要科学制定走访慰问工作方案,确保走访慰问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构建县、镇、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梳理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衔接、政策培训、业务咨询、监督管理、信访投诉、转办交办等工作。镇街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窗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分批次纳入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事项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统计、帮办代办、调查评议等工作。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在镇街综合服务平台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帮办代办人员,负责政策咨询、帮办代办事项等工作。
2.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县、镇街、村(居)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3.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证明材料。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把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事项落细落实,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
(三)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
1.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对接省信息平台,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应纳尽纳”。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据资源上云和信息开放共享,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并共享至省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救助需求、救助资源、救助结果等互联共通、精准对接。结合我县实际,开发社会救助APP,接入“爱山东”政务服务APP临沭分厅,推行“掌上办”便民服务模式,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全程公开透明。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强化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每年将系统建设和维护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核对系统正常运行。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保障核对平台能够及时、精准、有效的为各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权威、实时的数据支持。
(四)优化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制定县级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足额支付。县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五)加强各项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时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镇街、村(居)应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开公正。
2.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建立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同时,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临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临沂),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考核。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县、镇街两级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跟踪工作推进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步调一致、协同推进。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我县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要牢固树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的观念,让困难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 |
县委政法委、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 |
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
县委统战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3 |
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 |
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4 |
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
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5 |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6 |
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7 |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8 |
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9 |
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0 |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1 |
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2 |
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17〕72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各镇街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临沭县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临沭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各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镇街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当本县与相邻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通报后,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应结合本县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持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并寻求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 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区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3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县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镇街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三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开发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