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20〕32号
大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上级驻沭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大兴镇驻地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停业关闭措施。
一、大兴镇驻地大兴镇便民服务中心东邻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门牌挂临沭县金波食品厂)违法建设并进行生产的项目,属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的要求,于2020年12月2日前彻底拆除。
二、大兴镇人民政府对停业关闭工作负责,负责牵头组织人员进行停业关闭。发改、供电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停供生产用电,未经县政府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供电。生态环境、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停业关闭工作。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以创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对镇街、部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政府将启动政务督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一律不准办理任何手续,各银行不准贷款,供电部门不准供电。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1号
各科室、各中介代理机构:
为统一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分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修订了《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规范……………………………………………3
二、保密制度……………………………………………………………5
三、档案管理制度………………………………………………………7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9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11
六、巡查工作制度………………………………………………………13
七、代理机构工作规范…………………………………………………15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17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20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24
十一、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26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28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32
十四、开标区管理制度…………………………………………………33
十五、开标纪律…………………………………………………………35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37
十七、评标(审)纪律…………………………………………………39
十八、评标区管理制度…………………………………………………41
十九、询标程序…………………………………………………………48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49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50
二十二、延时值班调休制度……………………………………………52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人、委托人、采购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的交易项目,办理项目登记审核。
2、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人(采购人)提供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交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3、就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交易中心为其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一安排 开、评标各项工作。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 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查验 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收退制度。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使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分库)抽取专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 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
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检查各类设施,确保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电子监察室、交易大厅等场地设施的正常运转。
10、交易中心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评标各方主体的场内行为。主动监测、制止、纠正交易中发现的各方主体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11、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现场各项服务工作, 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及时检查开标室、评标室内的设备完好情况, 卫生情况等。
12、交易中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查看和向他人泄露各类投标人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情况。不得违规查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二、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的原则,确保秘密信息不外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纪律要求和本制度,承担保密任务,严防泄密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
二、公文保密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密件、密品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业务保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2、不得在规定时间前抽取、通知专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不得泄漏评标内容。
3、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应注意保密存放,不得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或进行电子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借阅或查看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或查看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经核查无误后,办理归档手续。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等要及时销毁。
四、计算机信息保密
1、计算机内的未公布信息应注意保密。
2、严禁利用工具软件下载上传中心网站上的数据库信息。
3、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维护密码。
4、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或借用中心的微机、设备、软件及相关资料。
5、严禁非工作人员访问服务器文件数据。为保证中心数据库的安全,必须安装即时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
6、严禁利用评标室电脑连接U盘等外接存储设备。
三、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的范围、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同时包括上级、本级及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延伸的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2、档案的要求
(1)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2)业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和汇编目录,业务科室应在每月25日前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电子档案由业务科室负责下载有关档案文件,妥善保存有关数据硬盘,硬盘存储满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会计整理、立卷,并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3)中心档案室应在每年的九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3、档案查阅办法
(4)中心工作人员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确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5)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仅供交易中心查阅使用,确需外借的应由中心负责人同意批准。
(6)查阅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相关科室派员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档案存档时间。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定,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中建设工程交易档案永久保存。
6、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监控室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实时监控及音像录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2、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根据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内容。
3、调阅、复制交易音像资料,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 在监督人员陪同下在指定地点调阅。
4、监控机房内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网络畅通,并定期检查机房网络线路及电路,防止电路短路造成设备损坏。不得擅自挪动、携带监控室的设施、设备。
5、开、评标期间,监控或监督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严格按规程操作,保持机房干净整洁,注意防潮、防火,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6、进入监控室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准以拍照、电话等方式向他人透露监控情况,不得使用监控计算机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任何活动。
7、严禁无故中断监控,严禁擅自删除监控资料,严禁擅自拷贝、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监控记录。
8、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交易活动监控记录信息完整,定时进行备份,做好标识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9、行政监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电子监控室的,应挂牌进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10、监督人员主动监测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制止、纠正,妥善保留证据材料,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1、评标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专家休息室报到,接受相关人员核对身份。
2、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须将个人携带的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3、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到评标区指定地点使用专用电话联系。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4、与评标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5、评标专家不得在评标前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6、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使用评标室内的变声询标系统。
8、评标专家应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后离开评标区,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9、在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0、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有关保密的信息。
六、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人员
交易中心组成巡查小组,巡查人员由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交易信息管理科牵头。
二、巡查时间
巡查工作在开评标期间,以“全天候、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巡查。
三、巡查要求
1、巡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科长处理,情况复杂的向中心领导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巡查需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四、巡查内容
1、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制止、纠正违反中心现场管理制度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2、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
3、招标人、代理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委会成员等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履职和遵纪守法情况。
4、代理代理机构人员规范佩戴胸牌、身着编码服装情况和场内行为。
5、代理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人员数量、设备仪器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会议情况以及开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组织是否严密。
6、开标区、评标区、代理服务区器材、设备、设施、网络等运行情况。
7、参加开、评标项目公证员履职和遵章守纪情况。
8、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遵守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七、代理服务规范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财采〔2020〕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进入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代理服务秩序,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本工作规范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代理机构有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代理活动相 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凡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确定驻交易中心承担相关代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将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5、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6、在执业过程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转报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7、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
8、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具体内容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评价表》。
9、代理机构评价办法另行公布。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约束投标人或竞买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等。
2、交易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开设指定账户并对外公开,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向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对土地竞买保证金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交易保证金的设定。
(1)交易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交易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竞买人)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子账号) 缴纳保证金,每一个项目(标段)或者宗地对应一个账号。
(2)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宗地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招标人(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自行查看(打印)保证金入账明细。
6、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正常退还程序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公示期满5日内,由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中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②异常退款
因投标人信息变更、账户冻结等多种原因导致保证金暂时无法退还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收款人通过系统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通过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投标人缴款账户。
(1)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中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7、保密规定。
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银行应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交易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8、从事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造成泄密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制定。
一、专家纪律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进入评标区前,应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存放指定位置。任何时候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二、专家权利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义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暂停一年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以上,或随机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参加的;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被招标人3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专家诚信管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六、专家黑名单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有关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中心“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的;
(五)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六)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七、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
一、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
(二)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
(三)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二、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使用情况。
三、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六、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七、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填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三)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核对专家名单,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八、对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
九、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十一、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一、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上下班考勤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必须实行AB角制度,不得出现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造成的业务不能办理的情况。
2、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到工作时间不在办公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大声喧哗、串岗。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接受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或节假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3、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接待到服务窗口办事的交易各方主体,对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报手续和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或网上办理,凡申报材料齐全的要直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对所需提供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能即时办结的须即时办结;
(2)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微笑服务,努力做到服务零距离、办件零差错、效能零投诉,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热情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3)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领导反映,积极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服装礼仪规定。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应坐姿端正,举止大方;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5、卫生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窗口的办公环境,保持窗口整洁。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财政部令第101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制定。
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确认信息、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2、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媒介将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行为。
3、招标(采购)人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成交确认、变更公告等信息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及时发布。
4、招标(采购)人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①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④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有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⑤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⑥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缩小公共资源交易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⑦ 发布招标公告不应少于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10日)。
(2)政府采购公告
①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③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载明项目报批情况,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用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和招标公告应载明项目报批情况、标的情况、交易方式、价格(挂牌)、报名地点和时间、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咨询地点和时间、交易时间、报名条件、办理手续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5、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信息由出让人拟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交易中心发布。
6、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由委托人或其代理机构拟定。
7、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
8、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发布变更公告及时纠正。变更公告必须与所更正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一致。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专家抽取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专家抽取室的,需经专职人员对其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三、未经专家抽取室专职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抽取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查阅、涂改、复印、摘抄、携带有关资料。需领取的有关资料,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外传(复制)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保密制度,服务热情周到。
十四、开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开标室,并负责清场,组织投标人进场,填写相关表格,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并作为项目招标资料存档备查。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业务科室负责开标活动的见证服务工作,检查设备运转使用、见证代理机构履职情况。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及材料不再接受。
三、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与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宣布开标开始和开标纪律,并公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员)等有关人员工作单位、姓名。
五、开标人按照递交标书的时间顺序点名确认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人员到场情况,并在现场监标人员的监督下核实其身份证明。
六、采用人工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监标人员与被检查的投标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必须准确完整,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有关内容应各唱两遍。
七、采用电子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由监督机构或公证执业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与相应的投标人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解密后,由唱标系统自动唱标,唱标后打印开标记录表,投标人签字确认。
八、设有标底的项目,开标人公布标底。
九、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招标人自愿聘用公证的,公证执业人员应依法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记录,并出具公证文书。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开标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臵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在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
十一、开标会议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所有与会人员离开开标室到等待区等候。
十五、开标现场纪律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代理)人应负责清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凭身份证、投标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进入现场,凡与开标无关人员应退出会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其他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不得互相讨论、大声喧哗或在会场内随意走动;要爱护公物,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所有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拔打移动电话。
三、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对蓄意干扰、破坏和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退出场,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四、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禁止以串标、围标、行贿、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七、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立即离开现场,在等候区等候评标结果,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按评标(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组织评委及与会监管等工作人员签到。
二、招标(代理)人或相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宣布评标(审) 纪律,征询评委有无回避申请,评委签署《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评标(审)委员会按规定确定评委会组长。
四、招标(代理)人介绍工程(项目)情况、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审)办法及开标情况,分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评标(审)委员会组长召集评委,按照系统自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审)办法,逐个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需进行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事先共同讨论确定询标题目及内容。
六、评委独立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评标(审)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由系统自动统计。
七、评标(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审) 委员会组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发现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并作出解释,并做好记录,也可事后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评标(审)结论进行后评估。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审)委员会组长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结束。
十七、评标(审)纪律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评委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审),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评标(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会场;
三、评委出席评标(审)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中心工作人员和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管;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委在评标(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每份投标(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标(审),提出评标(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代理)方探示授标意图,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审);
六、参与评标(审)会议的评委及监管等有关工作人员,应佩带胸片标识入座。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向外透露与评标(审)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审)过程和结果。招标(代理)人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时以及评标(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待授标倾向或推荐投标单位;
八、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审)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评标区),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同意,方可离开;
九、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评标(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抵制并坚决反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评标(审)会议结束后,评委和监管工作人员可离开会议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及时检查并关闭评标室电脑、电子设备以及电源开关,在确认无误后离开评标室。
十八、评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开评标场地使用管理,保障现场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开标区、评标区、专家抽取室、电子监控室、询标室、信息发布大厅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评标区的见证、服务工作。
三、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场地服务保障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在场地使用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向交易中心报备。
五、进场各方交易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评标区禁止吸烟。
六、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采用预约制度,交易中心负责登预约、安排、调整开评标场地。
七、项目登记进场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申请预约场地。申请场地时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使用时间和潜在投标人预估数量、评标室席位、隔夜住宿需求等。
八、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鼓励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若确需投标人现场提交样品、演示、答辩或开评分离需要封存标书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申请场地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说明。
九、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申请合理安排场地。开标场地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项目需要变更场地或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交易中心。
十一、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内工作人员统一身份识别。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穿着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十二、参与开标活动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30分钟前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项目开标前,若预计到场投标家数较多,或标书、样品较多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做好相关预案,增派开标辅助人员,保证开标活动有序进行。
十四、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区须通过出入和身份核验,并在指定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
(一)现场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的,根据系统授权和出入登记后进入相应工作区域。
(二)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录入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2名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人员。确因项目重大、评审程序复杂等原因,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1-2名辅助工作人员。
(三)评标评审专家。从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入口存放通讯设备,领取专家出入证,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四)业主确定评委(含业主评委,省库外抽取、推荐评委)。项目单位递交介绍信,领取出入证件后,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业主派代表参加评委,5名评委的项目可派1人参加,7名评委的项目不超2人参加。
(五)如果委托公证的,必须为2人,至少1人具有公证执业资格。
(六)其他人员。技术、物业等其他人员应在出入口进行登记,经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出评标区。以上所有在系统中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在开标后一小时前均可录入,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录入。
十五、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业主确定评委通过身份核验只能进出评标区一次。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应统一离开评标区。如有出评标区看样品等事项出入评标区的,需要向交易中心备案。
十六、因项目评审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的,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并在监管人员或公证执业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十七、进入评标(审)程序后,评标(审)现场封闭,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各评标室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所在评标室,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十八、招标人需要在评标(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交由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宣读。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作为招标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十九、代理服务机构要如实记录评标(审)专家的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标(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虚假性陈述或说明;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任何有关评标(审)情况和其他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二十、评标(审)专家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评标(审)和公正评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发表与评标(审)项目无关的任何言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如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应向行政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
二十一、评标(审)专家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审)工作,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审)程序、评标(审)方法、评标(审)因素和评标(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二十二、需要二次报价的在开标室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表需由报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后作为评标(审)资料留存。
二十三、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与项目评标有关人员应将各类背包挎包、通讯工具(含智能手环、手表、手机)、网络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评标过程中如需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登记后方可携带。
二十四、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等设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联系领取,评标结束及时归还。
二十五、因项目评标需要,需上网查询有关信息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交易中心留存查询页面历史记录。
二十六、进入评标区人员就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计算机,不得连接、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私自更改计算机网络设置,不得使用手机及各种通讯软件(QQ、微信、微博、邮箱等),不得浏览无关网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系的,使用交易中心内线电话,也可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话。
二十七、参与评标(审)活动的所有人员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开启和使用评标区内电子设备,不得未经同意私自接入外网。评标(审)结束后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需关闭相关电子设备,关闭评标室电源。
二十八、评标(审)需询标时,一般采用书面或语音形式进行,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填写《询标通知单》,写明询标对象、询标内容、询标形式等,与评标区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落实询标事宜。评标区专职服务人员应安排好具体询标室,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采用书面形式询标的,询标答复文件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监管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采用语音形式询标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室内,按《询标通知单》确定的询标顺序,逐个通知询标对象,并记录通知情况。特殊项目,确需投标企业人员进行当面问答询标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进入评标室,并做好询标记录。
二十九、项目需现场演示、答辩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应报交易中心批准或向交易中心申请借用。
三十、进场交易项目规定需提交大型样品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样品数量、尺寸等要求告知交易中心,按交易中心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摆放。
三十一、样品需要安装演示的,需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组织好投标人有序安装摆放。
三十二、进出搬运投标样品不能影响其他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做到文明搬运。如在搬运过程中对交易中心场地、物品造成损坏,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负责赔偿。
三十三、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样品搬离评标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搬离的,在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搬离。逾期仍不搬离的,交易中心将直接进行处理。
三十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妥善处置投标人提交的样品或其他资产类物品。
三十五、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日18:00前结束。预计不能按时结束的,应在当日17:00前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最晚可延长至22:00。超时仍未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当充分征询评标(审)专家和所有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加班意愿,对需要休息的相关人员引导至评标区内专家休息室休息。不在评标区内休息的,需提出解决方案,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隔日在工作时间延续评标工作。
三十六、项目当日评标评审因超时未结束,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进行封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室封闭并张贴封条。
第八章评标评审延时管理
三十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易中心视情节报告行政监督管理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从业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询标程序
询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询标提纲。评标(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入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不完整、明显算术错误或有疑问而需要投标人予以澄清或解释的内容,形成书面询标提纲和询标单位顺序。
二、组织询标。评标(审)委员会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在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引导下,按序进入询标室指定的位臵,通过变声系统,进行澄清或解释。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澄清或解释。被询标人澄清或解释的内容由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也可作书面回复,并经评标(审)委员会与投标人双方签字确认。
三、形成书面询标意见。评标(审)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
一、被询标人必须是评标(审)委员会指定单位的相关人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被询标人必须主动向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在指定的位臵接受询标。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询标。
三、评标(审)委员会应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应按照评标(审)委员提出的问题认真回答,不得回答与询问无关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询标书面记录,被询标人在评标(审) 委员会明确告知询标过程已经结束时应及时离开,擅自离开不接受 询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询标室接受询标的,由评标(审)委 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五、询标双方应对询标书面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询标书面记录是否作为评标(审)的依据,由评标(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六、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通知、引导和记录工作。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中心应明确专人管理计算机网络,做到专人管理,专管专用、责任到人。
二、计算机网络控制室必须做到房间独立、系统独立、人机分离,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防虫蚀、防窃听、隔音、隔光等。
三、中心计算机系统必须定期升级、杀毒、定期组织检修,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保密性能和其他性能的检测。
四、中心计算机实行内外网隔离,严禁在上内网的同时接入互联网,以免造成信息泄露或因病毒侵入而引起网络瘫痪或其他损失。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中心电子监控系统管理按监察部门要求执行。
六、对于联网计算机,需安装其它软件时,须向中心综合信息科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七、除负责硬件维护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的设备。
八、各类数据必须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应进行双机备份。
九、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各种信息,涉密的应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中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中心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十一、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禁止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内部电脑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十二、严禁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严禁工作期间利用计算机进行炒股或玩游戏。
十三、未经中心综合信息科允许,不得擅自进出机房,不得随意更改机房设备的各项配臵或安装软件。
十四、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经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检查所属计算机安全使用情况,确认后方可调离。
十五、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
十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
(一)自选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二)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通过他人的计算机从事违反中心规定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计算机损坏的。
(三)擅自更改计算机IP、用户名设定的。
(四)未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造成损坏的。
(五)接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计算机未经中心领导同意链接互联网的。
(六)发布不健康的、反动信息的。
(七)通过中心网络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设备或个人的。
(八)擅自以任何手段查看、更改、打印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中各种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计算机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
二十二、延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评标区延时值班,维护进场交易活动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标区延时值班,是指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开评标工作,需要中心员工下班后值班,负责维持加班期间工作秩序,处理特殊情况。延时值班时可以适当安排值班人员调休。
第二条延时值班由中心按月提前排出值班表,报中心领导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做好评标区的延时值班,维护好评标区的秩序,检查评标区卫生,做好门禁卡和投影仪遥控器等物品的回收。
第四条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后要考勤,有关科室统计值班记录,月底汇总考勤情况,累计8小时,单独安排调休一天。
第五条因故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半天向中心提出,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沭政字〔2020〕30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文华苑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文华苑片区(东至振兴社区,西至临沭二中,南至常林西大街,北至苍源河)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工信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9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东至临沭县中医医院,西至南古路,南至兴隆社区,北至常林大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卫健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住建发〔2020〕15号
各镇街(街道)镇建办:
《临沭县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7日
临沭县村镇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建筑业从业人员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建筑业发展现状,研究确定在我县农村建筑领域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全面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提高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水平,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农村建房工作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按照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20年底,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广泛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技术工人装配式技能提升、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农村建筑工匠等4类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到2020年,计划完成培训440人次。
(二)培训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参加培训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农村建筑工匠。
(三)培训内容:省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政策讲解、农村建房选址常识和建筑成本及合同管理、建筑制图与识图、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技术要点、农村民居维修及修缮技术要点、农村民居质量安全要点。
三、培训重点
(一)培训对象: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按照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科学确定培训对象,加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二)培训时间:30课时。
(三)培训内容:《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光盘》、各工种《职业技能标准与鉴定规范》及《建筑职工职业道德与维权》等。
(四)培训发证: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已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队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主体或评价机构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四、确保培训质量
(一)严格执行相关培训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就业需求,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贯穿到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县住建局协调培训机构选用具备相应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提高授课针对性。创新培训考核方式,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培训考核,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考核水平。
(三)完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培训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进一步完善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试机制和人脸识别系统,实行脸谱考勤,通过课堂全程录像的方式,确保真学、实考、严把关。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政策,我市符合条件的建设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在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2019—2021年),各岗位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有关政策,使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实施。
(三)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规定拨付培训补贴。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临沂市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说明。
六、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镇建办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压实责任,调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把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做成行业认可、参训人员受益的惠民工程。
(二)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对培训工作实施单位实行统一管理,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实行“统一编制培训计划、统一制定培训和鉴定标准、统一实施质量评估、统一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完善培训督导、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台帐。培训机构要认真填报《项目结业验收表》,确保培训取证率达到90%以上。每批培训项目结束15日内,培训机构需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完成计划和管理不完善的将责成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以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附件:
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人社字〔2020〕70号)文件精神,现对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补贴范围
1.临沭县内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临沭县内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步骤
严格落实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由各镇街镇建办主任组织参加村镇工匠培训后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村镇工匠将补贴申报材料提交培训机构后,由培训机构汇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名单后,由培训实施主体将拟拨付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确认。人社部门在内网进行确认,并挂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组织实施。各镇街镇建办要严格落实临政办发〔2019〕13号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托清相关基础数据,加强工作力度,做好村镇建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过程管控。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过程中,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应单独开班,禁止混编,并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名称、人员信息、培训岗位、教学计划、教师资质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落实培训课时,加强培训过程管控。
(三)严格补贴管理。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甄别享受补贴单位、人员信息真实性,上报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实施主体是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县住建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补贴申请人员真实性进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做好系统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沭政办字〔2020〕49号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
现将《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优化公开平台、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让公开成为常态、透明成为自觉,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做好中心工作信息公开。推进多渠道公开“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推进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实施减税降费等方面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三)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县、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做好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二)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写公布镇街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推动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镇街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三)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统一设置并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专栏需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一)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三)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加快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四)推动政府公报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加快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突出政府公报权威性,使其在多样化的传播渠道中更好发出政府权威声音。提高政府公报时效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做好政府公报的赠阅发行。
(五)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附件: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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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
推进多渠道公开临沂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县重点工作安排进展及落实情况。重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扩大有效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加强释放消费需求潜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弘扬齐鲁文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做好扶贫脱困、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公开,助力“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 |
扶贫办、生态环境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应急局、公安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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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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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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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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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灾害事故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中心、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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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及优质均衡发展、高考综合改革、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等信息公开。 |
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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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公开,加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力度。 |
人社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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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公开。 |
人社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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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公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
民政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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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健康扶贫、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药品安全、医保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品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品质鲁药”信息。 |
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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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
做好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时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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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 |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公开透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增强和坚定信心。做好疫情防控资金物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加大对国家、省市县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复学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
卫健局、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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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信息公开,加强解读回应 |
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多用客观事实、客观数据、生动案例,使政策内涵透明,帮助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减少误读猜疑。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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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领域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其他领域:市政建设、公共服务、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信息公开。 |
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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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进决策公开 |
各镇街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 |
全面梳理编写公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
县委编办,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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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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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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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标准,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 |
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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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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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公开工作,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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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公开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和差评处理结果。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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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 |
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各类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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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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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开门办理,在政府网站集中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复文,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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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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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按照要求,结合本级、本行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为本系统基层单位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标准目录的编制指导工作。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定期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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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
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
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 |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加强信息化手段、新技术的运用,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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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 |
加快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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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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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镇街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单位负责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完善制度规范 |
按照统一格式、法定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明确标注更新日期。继续完善各级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探索建立详细具体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开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监督评价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 号),更好满足家庭对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 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市至少建成3-5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市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市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县区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沭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不断推出新举措,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推行“沭心”帮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联审联批等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行“集中审批、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的一体化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群众能力。(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下降,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 2.5、PM 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27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全面落实“河长制”举措,力争国控、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完善,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市部署要求,强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规范执法队伍。探索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实行“局队合一”,镇(街道)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
1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2.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3.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4.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谋划审计项目,推动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5.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6.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7.充分发挥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热线管理和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8.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健全县人民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纵向打通“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横向连通公、检、法、信访等行业性专业性部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细化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和推广运用智慧调解平台,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0.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初电初网等“四初”信访问题的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21.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2.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党校)
23.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5.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开展法治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沭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临沭首席技师”“临沭乡村之星”“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市县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四季度,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一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
第十二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临沭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临沭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六条在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七条对临沭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
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沂蒙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临沭和
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
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
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6日,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沭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沭政办字〔2019〕14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研究,决定废止《临沭县招商引资激励试行办法》(沭政办字〔2018〕86号)。
已废止的文件,全县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政策奖励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各科室、各基层所:
现将《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沭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具体监管事项及办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规划站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11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
(四)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整改。
(五)监管科室(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六)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68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耕地保护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02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三、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内容
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采矿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审查采矿权人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2、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2、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监管内容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后,及时通知采矿权人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做好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下达批复文件。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提交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2、对提交的采矿权(新设、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五、关闭矿山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二)监管内容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2、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情况。
3、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2、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审查工作。
3、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程序
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将矿山企业单位名称、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坐落、审查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8
十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20%。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理信息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3
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5、检查情况记录汇总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处理: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不定时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九、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不定时开展使用林地专项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实施使用林地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二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
3、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
4、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
5、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
6、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管程序
1、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执法监督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
(2)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3)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2、监督检查处理:
(1)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依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狩猎证》的核发情况,主要核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保护级别等事项依法从事狩猎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复印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名册及审批资料);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狩猎种类、数量、及查阅狩猎档案。
(2)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和其它野生动物安全。
2、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二、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核查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第五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六条 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监督科室要认真负责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讲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总结,并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沭交政字〔2020〕1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做好制度完善、专项整治、基础提升、改革创新等工作,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推动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县稳步推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单位和企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聚力攻坚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3个专题和8项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相结合,抓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三个重点,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宣传全覆盖,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凝聚强大思想武器。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压实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全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是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1.集体学习观看。各单位、各企业组织集体收看专题片,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解读。2.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把学习收看专题片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1.专题学习。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加深理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2.专题培训。开展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重要内容的专题培训,2020年年底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3.宣讲辅导。通过主题宣讲、专家辅导等方式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力度,把理论学习同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研究,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做到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1.重点部署。各单位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2.广泛宣传。各单位利用网站、微信、微博、APP等平台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宣传墙等,广泛张贴学习宣传条幅、挂图、海报,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3.活动推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中深入推进。4.强化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问题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失信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1.力量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现精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执法。3.人才培养。加强学习培训,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系统学习培训。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
1.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实际抓好国务院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强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到2021年年底前,各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2.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3.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4.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年底前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5.强化企业应急准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三到位”。要及时修订企业安全培训教程,落实全员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和学时,推行培训考试在线机考。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演练计划。各企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6.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全过程融合。7.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专题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责任。落实交通行业领域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行为的打击责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落实县乡村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打非”网格工作清单,明确“打非”责任,严格“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程序和落实步骤,对非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结果实行闭环式管理、全过程管控。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对非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是全面发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宣传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安全生产“打非”举报电话。
(四)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客车源头整治,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进行排查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强化旅游客运包车牌发放管理,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净化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动态监控,落实动态监控管理闭环,开展客运行业打非治违,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二是开展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企业营运资质,通过沂蒙交通在线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加强运输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现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排查;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参与)
三是开展普通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货运车辆管理,排查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货运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年度教育培训落实;加强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专职监控人员,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四是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维修企业备案,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事业发展中心牵头,执法大队参与)
五是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控,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执法大队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参与)
六是开展货运站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整治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七是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建设管理科牵头,公路科、农村公路中心等参与)
八是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进一步摸排水上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检查船舶安全配员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整治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逃避船舶检验及安全监管的船舶;对内河船舶救生设备、船上人员安全操作进行检查。(海事科牵头,执法大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参与)
出租、公交等按《临沂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临沭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临沭县交通运输(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整治。同时,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开展。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9月)。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各运输企业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并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以及近年来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既要深挖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又要聚焦根源性、本质性问题,逐一落实针对性制度措施,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深入实施,集中发力,取得初步成效。县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安全督导检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体系建设,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法和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县、全市推广。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科室单位每月23日前将月度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2年11月29日,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总结,并报局安全监督科。
八项重点任务三年行动月度、年度工作调度,由相应牵头单位(科室)具体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总调度、协调、督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局成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明确科室及人员,特别要结合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开展日常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的综合利用,加大日常行业监管检查力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执法检查。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交通运输安全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聚焦制约性、根源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事故前主观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治本之策,强化事故防范。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严肃进行问责。对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2.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3.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4.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5.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6.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7.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8.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9.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吴旭栋 唐 克 王厚田
成 员:韩宝向 王金华 相振兴 刘 琳
郑伯格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丽 伏祥永 张卫青 卞德运
刘学荣 吴书新 石 凯 臧家星
庞元利 吴国利 殷庆明 王 超
附件2:
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客车源头整治
任务一: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
措施:
1、督导企业按规定规范严格车辆技术维护管理。
2、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3、推进在用客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2021年前完成。
任务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1、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
2、对新进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3、全面排查客运企业中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1)对在用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于9月底前完成排查,对有关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
任务三:加强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的排查整治
措 施:
1、排查重点。按照逐车排查、不漏一辆的要求,重点排查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和企业,特别是挂靠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营转非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等。于2020年12月前,完成排查,列出相应台账;于2021年6月前整改完毕。
2、整治措施:
(1)向车辆所属人发出非法营运警示告知书,提醒车辆严禁非法营运。
(2)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信息要及时抄告给行驶地管理部门。
(3)在交警抄告的车辆和企业中,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常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
(4)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任务四: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措 施:
1、加大客运企业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2、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
二、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客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客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客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严把资格准入关。对在岗驾驶从业人员进行排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同等以上责任,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员。在2020年10月底前排查完毕。
3、客运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
任务: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整治
措施:
1、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站外上下客整治。在备案的配客点上下乘客,加强安检;杜绝配客点以外其他位置进行上客。
3、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四、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
任务一:强化旅游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1、按照新《客规》重新核定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启用新版包车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包车客运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2、严格包车牌发放管理,车辆、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发放客运标志牌,谁签发、谁负责,客运企业负责人对提报的信息负总责。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包车客运管理信息化水平。
任务二:加强长途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客运企业接驳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业发展中心要组织人员根据接驳方案进行检查。
五、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任务一:加强动态监控
措 施:
1、县级监管平台每月抽查全县“两客一危”车辆总数的 10% 以上。县区平台要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汇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需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2、县区监控平台和企业平台相关人员要在收到市级监管平台下发的查岗指令时应及时响应。
3、相关科室单位要对市局每月转办的事项逐一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核实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系统和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任务二:打非治违
措 施:
1、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
2、加大对“营转非”、租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整治。执法大队要把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录,逢车必查;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3:
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规范企业营运资质
措 施: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通过沂蒙交通在线,认真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
任务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措 施:
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管理等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任务三:提升从业人员能力
措 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任务四:严格运输车辆管理
措 施:
1、按照市、县安委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视频监控、前方碰撞报警、防超速、车道偏移报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2、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任务五: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
措 施:
1、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确保停车场地达到相关封闭、隔离要求,实现专场专用,并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内危险货物性质、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应急等设施设备。
2、严格停车场地管理,明确专人值守,做好进出车记录、交接班记录等。2020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
3、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根据运输车辆装载介质,到合规的罐车罐体清洗场点进行清洗、置换,防止车辆违规换装、混装情况发生。
任务六:加强运输动态管理
措 施: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19〕14号)要求建立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并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任务七: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措 施:
按照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任务八: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
措 施:
1、严格甄别、筛查,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严防挂靠经营死灰复燃。
2、深入贯彻落实运单制度,解决“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
3、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社保参保率和缴费比例,有力推动企业“统一劳动关系”构建。
任务九: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
措 施:
1、进一步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落实省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特殊时段除外)。
2、推动实现运单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融合和业务联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3、推进运单监管系统与装货人查验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任务十: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
措 施:
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当前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
1、对车辆事实已经不存在、车辆已经报废等的,督促危险运输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2、对车辆仍然存在,要抄告交警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注销或变更车辆的危险运输使用性质。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车辆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要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3、重点排查车辆去向、使用用途。对非法营运车辆,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机构对违法车辆作为路检重点进行常态化重点查控,对企业和涉嫌车辆从严处罚;开展好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的车辆、设备,要排查落实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的去向,防止车辆直接作为企业危险品存储容器使用,排查情况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任务十一:打非治违
措 施:
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4:
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货运车辆管理
任务一: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
措 施:
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二:车辆非法改装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三: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状况是否检验合格,有无带病上路。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四: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排查是否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二、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货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排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到位,年度教育培训落实。
三、加强动态监控
任务: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
措 施:
1、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
2、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及有关警示告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监控记录台账。
3、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
四、事故企业专项检查
任务:落实整改措施
措施: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督促事故企业完成整改。
五、落实一超四罚
任务:落实一超四罚
措施:
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5:
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推进维修企业备案
措 施:
对维修企业完成备案管理,于2021年6月底完成。
任务二:整治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等行为
措 施:
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任务三:维修设施设备排查
措 施:
重点排查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任务四: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排查
措 施:
排查企业是具备相关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事“两客一危”、校车维修维护等行为从严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6:
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一:源头管控
措 施:
1、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未经过磅称重及未采取防撒漏措施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2、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对所装载的货物类别、数量和运输车辆号牌及驾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任务二: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
措 施:
1、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称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强化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执勤,维护正常检测和通行秩序。对入口和出口称重检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称重检测数据实施处罚;对阻塞车道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任务三: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措 施:
1、根据治超常态化要求,联合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落实好《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
3、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流动执法,并定期组织集中执法活动。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
任务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
措 施:
1、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超四罚”信息。
2、对依法吊销、撤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接受申请办理。
3、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4、对一个自然月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0台次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5、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自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7:
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
措 施:
1、对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2、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完善站场内日常巡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入园区。
3、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对非法运输行为抄告运输服务机构追踪处理。
任务二: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整治
措 施:
1、推进货运站场采用不停车称重系统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将称重检测结果与门禁系统结合,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2、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
任务三: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
措 施:
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8: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措施:
1、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排查整治,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排查整治情况报公路科。
2、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
3、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治理、建设任务,确保“应改尽改、应设尽设”。
4、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5、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落实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用电等安全保障措施。
6、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沿路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公路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9: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开展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
措 施:
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
任务二:开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
措 施:
1、进一步摸排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积极推动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不消除决不放过。
任务三:开展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措 施:
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
任务四:开展船舶安全配员检查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专项核查
措 施:
全面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核查船员是否人证相符,证书是否伪造,船员真实在船任职情况等。
任务五: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
措 施:
整治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及逃避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管的船舶。
任务六:开展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检查
措 施:
组织内河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质量、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救生设备技术状况核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任务七:开展船上人员安全操作检查
措 施:
加大对船上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建立、相关防护设施装备配备、船员对相关规章制度学习熟悉落实及对相关防护设施装备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审核力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海事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沭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全面提升我县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在企业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金蓝领”培训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实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二要大力开展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摸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生源情况,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的教育培训意愿,精准对接培训学校,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基本消除“两后生”无技能从业现象。三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要积极用好以工代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引导他们在就业岗位上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四要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退役军人全员适应性培训与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和创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五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实施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重点,针对各类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能力明显增加。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实施技能扶贫专项培训。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三、培训主体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办职工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立足自身生产和发展需要,开展普遍性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在线学习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职业院校是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充分发挥我县职业院校在提升培训行动中的基础作用,指导职业院校紧跟市场需求变化,特别是针对紧缺职业(工种),深化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培养更多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人才。
(三)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支撑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师资、设备、场地等设立条件,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经备案后,允许他们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要着眼职业技能培训全员覆盖,区分不同就业群体制定实施科学的培训计划,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职业技能培训覆盖全体劳动者、贯穿学习和工作生涯的终身。坚持劳动者缺什么就补什么、市场急需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就业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培训服务,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创新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一支具备工匠精神和职业精神的技能人才队伍。
(三)优化培训模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工学矛盾突出、参训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探索“线上理论课程+线下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组织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缓解就业突出结构性矛盾、预防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备案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镇街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群众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局、县残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培训时,要加强与县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培训人员信息数据的共享,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补贴政策,对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县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劳动力、“两后生”、退役军人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三)细化任务分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行业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可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县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针对我县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 |
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重点实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
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退役军人开展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 |
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
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 |
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委、县扶贫开发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及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面向县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
县工信局。 |
|
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 |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在我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保障措施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县人社局、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县人社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三进三送”活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行业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县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附件: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2.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3.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4.曹庄镇朱村改造提升项目(承办单位:曹庄镇人民政府)
5.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临沭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19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临沭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见义勇为的篇章,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宋代升等3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宋代升等3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他们学习临危不惧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牺牲、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宋代升 大兴镇新河村村民
季忠义 县公安局职工
胡顺兴 郑山街道轩庄村村民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临沭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64号),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范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目标要求
2020年8月30日前,镇街政府(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县政府审核把关后,在临沭县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镇街政府及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县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我县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镇街政府要对照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级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县直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对口部委印发的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
1.城乡规划领域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重大建设项目领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财政预决算领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6.税收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和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住建局)
8.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9.市政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0.生态环境领域(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11.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12.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3.扶贫领域(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14.社会救助领域和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5.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就业领域和社会保险领域(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7.户籍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8.涉农补贴领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9.义务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20.卫生健康领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加强政府信息规范管理。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时要提出公开属性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三)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规范引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明确接收、移交、审核、办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限,加强部门会商协作,重视民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答复反馈。
(四)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五)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公开平台作用,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和影响力。
(七)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2020年11月底前,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在编制标准目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要做到事项具体、依据充分、更新及时。持续创新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丰富活动方式,让人民群众全方位感受基层政府运转流程,增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2020年12月底前,各部门至少开展2次“政府开放日”活动。
(九)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镇街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完善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和村(居)务公开流程图,综合利用信息公开栏、广播、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等群众方便获取的渠道,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征地拆迁等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四、2020年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编制阶段。8月20日前,县直责任单位要编制完成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镇街政府要编制完成本辖区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二)验收阶段。8月31日前,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集中办公,对编制完成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核查验收。
(三)落实阶段。12月31日前,镇街政府、县直责任单位要按照本级、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组织落实,在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公开相关信息,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和内容,重点打造本辖区、本领域亮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牵头科室要主动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成立明确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队伍,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专职机构建设情况将列入本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到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其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0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时推进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思考,向国办“政务公开交流”专刊、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报送和宣传推广。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附件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序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镇街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2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镇街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注释:
1.公开事项:指某个具体应公开事项的名称。
2.公开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求。
3.公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主体: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5.公开渠道和载体:指该类政府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广播电视、发布会/听证会、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其他等。其中政府网站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其余平台或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6.公开对象:该类信息公开面对的群体,如全社会、特定群体。
7.公开方式:指该类政府信息发布的方式,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5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临沭县县镇级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5年)批复的报告》(沭水[2020]3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请你局根据规划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在维护好河湖健康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采、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处置原则
1.5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3.2指挥部设置
3.3指挥部职责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成员单位职责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镇街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4.2医疗保障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4.7宣教培训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5.2事故报告
5.3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应急处置措施
6.3检测分析评估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置
7.2考核奖惩
7.3总结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
8.3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沭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镇街两级,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镇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智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其他工作。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机构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单位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涉及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镇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决策,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外办、县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3.8镇街级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4.2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4.7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事故报告
5.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和卫健部门通报的信息;
(3)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市、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5.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信息。对于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事故评估
5.3.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临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 核定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3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1.4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报请市派出工作组对事故的处置进行指导和帮助。
6.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 信息发布
对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宣传组应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及事发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1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4.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5.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阶段报告)
6.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表
7.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表
8.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沭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朱凤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加栋 县科协主任
高 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王从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主任
季英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善诚 县发改局副局长
倪宝强 县教体局总督学
张文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袁堂好 县基层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陈香波 县人社局副局长
谢国华 县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主任
孙宝红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陈秀焘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解学芳 县文旅局副局长
颜廷金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仓 波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应急中心主任
付用全 县科协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李加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要求,前期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区编制了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我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及时签订划转备忘录,遵照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临沭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类型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3700000104004 |
行政许可 |
|
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3700000104005 |
行政许可 |
|
3 |
节能审查 |
3700000104006 |
行政许可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
5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3700000105028 |
行政许可 |
|
6 |
校车使用许可 |
3700000105033 |
行政许可 |
|
7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0000105035 |
行政许可 |
|
8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3700000106003 |
行政许可 |
|
9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3700000107004 |
行政许可 |
|
1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1 |
行政许可 |
|
11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2 |
行政许可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3700000111003 |
行政许可 |
|
1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3700000111004 |
行政许可 |
|
14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3700000111005 |
行政许可 |
|
15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1006 |
行政许可 |
|
1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20 |
行政许可 |
|
17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21 |
行政许可 |
|
18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3700000112027 |
行政许可 |
|
19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2028 |
行政许可 |
|
20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3700000112029 |
行政许可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31 |
行政许可 |
|
22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3700000113004 |
行政许可 |
|
23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3700000114001 |
行政许可 |
|
2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3700000114003 |
行政许可 |
|
2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3700000114004 |
行政许可 |
|
26 |
技工学校审批 |
3700000114005 |
行政许可 |
|
2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3700000114006 |
行政许可 |
|
2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3700000115006 |
行政许可 |
|
29 |
狩猎证核发 |
3700000115007 |
行政许可 |
|
30 |
选址意见书 |
3700000115008 |
行政许可 |
|
31 |
地图审核审批 |
3700000115025 |
行政许可 |
|
3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3700000115028 |
行政许可 |
|
3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2 |
行政许可 |
|
3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3 |
行政许可 |
|
3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5 |
行政许可 |
|
36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3700000115036 |
行政许可 |
|
37 |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
3700000115039 |
行政许可 |
|
38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3700000115040 |
行政许可 |
|
39 |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3700000115041 |
行政许可 |
|
40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3700000115046 |
行政许可 |
|
4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3700000115047 |
行政许可 |
|
42 |
临时用地审批 |
3700000115059 |
行政许可 |
|
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0 |
行政许可 |
|
4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1 |
行政许可 |
|
4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700000115062 |
行政许可 |
|
46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3700000115063 |
行政许可 |
|
47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3700000115069 |
行政许可 |
|
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3700000116008 |
行政许可 |
|
49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3700000116009 |
行政许可 |
|
50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3700000116012 |
行政许可 |
|
5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3700000116013 |
行政许可 |
|
52 |
排污许可 |
3700000116014 |
行政许可 |
|
53 |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3700000116018 |
行政许可 |
|
5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3700000116019 |
行政许可 |
|
5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3700000117051 |
行政许可 |
|
5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3700000117054 |
行政许可 |
|
5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3700000117070 |
行政许可 |
|
5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3700000117072 |
行政许可 |
|
5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3700000117073 |
行政许可 |
|
60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3700000117074 |
行政许可 |
|
6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75 |
行政许可 |
|
6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6 |
行政许可 |
|
63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7 |
行政许可 |
|
64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8 |
行政许可 |
|
65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79 |
行政许可 |
|
66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3700000117080 |
行政许可 |
|
67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3700000117081 |
行政许可 |
|
68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3700000117082 |
行政许可 |
|
69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3700000117083 |
行政许可 |
|
70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3700000117084 |
行政许可 |
|
7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3700000117085 |
行政许可 |
|
7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3700000117086 |
行政许可 |
|
7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3700000117087 |
行政许可 |
|
7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3700000117088 |
行政许可 |
|
7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3700000117089 |
行政许可 |
|
7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3700000117093 |
行政许可 |
|
7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95 |
行政许可 |
|
7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3700000117096 |
行政许可 |
|
7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
3700000117097 |
行政许可 |
|
8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3700000117099 |
行政许可 |
|
8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3700000117100 |
行政许可 |
|
8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700000118005 |
行政许可 |
|
83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18006 |
行政许可 |
|
8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3700000118007 |
行政许可 |
|
85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3700000118008 |
行政许可 |
|
8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3700000118009 |
行政许可 |
|
87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0 |
行政许可 |
|
8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1 |
行政许可 |
|
89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2 |
行政许可 |
|
9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3 |
行政许可 |
|
91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4 |
行政许可 |
|
9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3700000118015 |
行政许可 |
|
93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7 |
行政许可 |
|
9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8 |
行政许可 |
|
9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24 |
行政许可 |
|
96 |
取水许可 |
3700000119001 |
行政许可 |
|
9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700000119002 |
行政许可 |
|
9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3700000119003 |
行政许可 |
|
9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3700000119004 |
行政许可 |
|
100 |
河道采砂许可 |
3700000119005 |
行政许可 |
|
10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3700000119007 |
行政许可 |
|
10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700000119010 |
行政许可 |
|
10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700000119014 |
行政许可 |
|
104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3700000119015 |
行政许可 |
|
10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700000119017 |
行政许可 |
|
106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3700000119022 |
行政许可 |
|
10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01 |
行政许可 |
|
108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3700000120002 |
行政许可 |
|
109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3700000120003 |
行政许可 |
|
110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3700000120008 |
行政许可 |
|
111 |
动物诊疗许可 |
3700000120009 |
行政许可 |
|
112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3700000120010 |
行政许可 |
|
113 |
乡村兽医登记 |
3700000120011 |
行政许可 |
|
114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3700000120018 |
行政许可 |
|
115 |
农药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31 |
行政许可 |
|
116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3700000120033 |
行政许可 |
|
117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3700000120034 |
行政许可 |
|
118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3700000120039 |
行政许可 |
|
11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3700000120052 |
行政许可 |
|
12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53 |
行政许可 |
|
121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56 |
行政许可 |
|
122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3700000120067 |
行政许可 |
|
123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3700000120068 |
行政许可 |
|
12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78 |
行政许可 |
|
12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3700000120082 |
行政许可 |
|
126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3700000121012 |
行政许可 |
|
127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3700000121013 |
行政许可 |
|
128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
129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
130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
131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
13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0000122023 |
行政许可 |
|
13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3700000122024 |
行政许可 |
|
134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3700000122027 |
行政许可 |
|
1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4 |
行政许可 |
|
136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6 |
行政许可 |
|
137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3700000122040 |
行政许可 |
|
138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22043 |
行政许可 |
|
139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3700000123025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0 |
再生育审批 |
3700000123026 |
行政许可 |
|
141 |
护士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27 |
行政许可 |
|
142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23029 |
行政许可 |
|
14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0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4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3700000123031 |
行政许可 |
|
1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4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卫健局负责校验 |
146 |
医疗广告审查 |
3700000123041 |
行政许可 |
|
147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2 |
行政许可 |
|
14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3 |
行政许可 |
|
14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4 |
行政许可 |
|
15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5 |
行政许可 |
|
15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3700000123046 |
行政许可 |
|
15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47 |
行政许可 |
|
153 |
医师执业注册 |
3700000123048 |
行政许可 |
|
15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3700000125014 |
行政许可 |
|
15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3700000125015 |
行政许可 |
|
156 |
公司(企业)登记(限内资) |
3700000131001 |
行政许可 |
|
15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3700000131002 |
行政许可 |
|
158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3700000131003 |
行政许可 |
|
159 |
广告发布登记 |
3700000131005 |
行政许可 |
|
160 |
食品生产许可 |
3700000131006 |
行政许可 |
|
161 |
食品经营许可 |
3700000131007 |
行政许可 |
|
16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3700000131010 |
行政许可 |
|
163 |
计量授权 |
3700000131012 |
行政许可 |
|
16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3700000131017 |
行政许可 |
|
165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3700000131018 |
行政许可 |
|
166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
16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
168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许可 |
|
16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3700000133001 |
行政许可 |
|
17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3700000133003 |
行政许可 |
|
171 |
印刷企业设立 |
3700000139021 |
行政许可 |
|
172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3700000139031 |
行政许可 |
|
173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3700000144001 |
行政许可 |
|
17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3700000159001 |
行政许可 |
|
175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3700000160003 |
行政许可 |
|
176 |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60006 |
行政许可 |
|
177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3700000164001 |
行政许可 |
|
178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3700000172020 |
行政许可 |
|
179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3700000172021 |
行政许可 |
|
180 |
执业药师注册 |
3700000172025 |
行政许可 |
|
181 |
药品经营许可 |
3700000172027 |
行政许可 |
|
18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3700000199019 |
行政许可 |
|
18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3700000199020 |
行政许可 |
|
184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3700000199021 |
行政许可 |
|
185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99022 |
行政许可 |
|
186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3700000199023 |
行政许可 |
|
187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3700000199024 |
行政许可 |
|
188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3700000199025 |
行政许可 |
|
189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3700000199033 |
行政许可 |
|
190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3700000415011 |
行政征收 |
|
19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3700000419001 |
行政征收 |
|
192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3700000499003 |
行政征收 |
|
193 |
股权出质登记 |
3700000731007 |
行政确认 |
|
194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3700001004001 |
其他权力 |
|
19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3700001004002 |
其他权力 |
|
19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3700001004003 |
其他权力 |
|
197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3700001004005 |
其他权力 |
|
198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3700001007002 |
其他权力 |
|
199 |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3700001011001 |
其他权力 |
|
2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3700001011003 |
其他权力 |
|
20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700001017075 |
其他权力 |
|
202 |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3700001017117 |
其他权力 |
|
203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3700001017118 |
其他权力 |
|
204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3700001020021 |
其他权力 |
|
205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3700001031062 |
其他权力 |
|
206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3700001039032 |
其他权力 |
|
20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700001099011 |
其他权力 |
|
208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
3700001099012 |
其他权力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与重庆市关于东西扶贫协作工作部署,根据《2020年临沂市扶贫协作工作重点事项》《2020年临沂城口消费扶贫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完成临沭县对城口县消费扶贫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采购城口特色食品;鼓励引导辖区内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餐饮企业购销城口农特产品。
二、采购渠道
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搭建了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筛选了部分城口县特色扶贫产品,并开发了网上商城,集中展销城口县特色产品。原则上我县消费扶贫采购需通过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的线上、线下渠道。采购数量巨大或华文商贸不能提供的产品可与城口县当地有关企业直接对接购销,供货企业须为城口县注册企业,采购产品须为城口县扶贫产品且须提供企业带动帮扶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详细名单。
三、任务分解
参照市里做法,向各镇街(区)下达采购任务,临沭街道需承担采购任务24万元,郑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需承担采购任务20万元,其余7个镇需承担8万元采购任务。采购物资可用于走访贫困户、发放职工福利等。
县财政将按照采购任务给予30%的奖补资金,在各镇街(区)进行集中采购实施结束后给予拨付。
四、有关要求
市政府督查室对此次消费扶贫工作进行立项督查,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请各镇街于7月31日下午6时前上报一名联络员,并于每周五上午报送本周工作开展情况。联络员和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临沭县商务局。商务局每周将对各镇街(区)采购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通报,对敷衍塞责、拖沓不办的,商务局将向县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各采购主体务必于2020年8月底前与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消费扶贫采购协议,确定采购物品,并完成付款。
附件: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基本情况
附件
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基本情况
为推进临沂市-城口县东西协作消费扶贫工作,由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产品展销体验馆(原秦巴韵生活馆)。该馆以展示展销重庆城口县扶贫产品为主,以带动城口县扶贫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
鲁渝协作消费扶贫体验馆于2019年6月14日正式开业。目前,该馆已经入驻重庆25家企业扶贫产品90余种,其中入驻城口县23家企业、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产品76个,带动贫困人口1152人,主要展示展销产品有城口羊肚菌、花菇、黑木耳、蜂蜜、腊肉、香肠、茶叶、白酒、天麻、核桃等。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府左路宝德新领域西沿街(临沂大剧院东门对过)
联系人:胡文欣
电话:0539-8344444 15266664000
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91371302MA3CFWH86U
开户行:山东省临沂市建设银行高铁支行
银行账号:3705 0110 4092 0975 5555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健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工作机制,构建全域、全程监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新格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镇(街道)工作职责
(一)县级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组织联合巡查,制止、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矿行为。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对长期监管不力、违法多发的镇(街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等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镇(街道)职责。镇(街道)是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工作的主战场,是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等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整改和拆除工作。
二、构建常态化执法工作机制
(一)完善网格设置。围绕“全覆盖、无缝隙、全方位执法”的要求,科学建立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网络,分层级、定人员、包区域,逐级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实现网格化监管,确保每一方土地“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护”。
(二)强化源头监管。各镇(街道)要坚持“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有效防控、制止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行为露头就打,形成有力震慑。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严字当头,对违法问题频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重点监管,实行多层次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增违挂钩等措施。对瞒案不报、有报不理的,要挂牌督办、责令整改。
(四)坚守执法底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行“清零”标准,即: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零、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为零。对年度违法占用耕地超出“清零”标准的镇(街道)进行约谈,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问责。
(五)明确整改标准。限期整改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地验收。拆除复耕的,应当达到“无永久性建筑物、无硬化地面、无圈占围墙、无建筑垃圾、具备耕种条件”的标准。
(六)综合考核扣分。土地管理综合考核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和实施细则执行。
三、理顺县、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机制
(一)县级综合执法队伍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督导镇(街道)执法巡查、发现、制止、整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协调配合镇(街道)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二)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
工作职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拆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动态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周执法巡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巡查区域、责任人、路线、时段、频率等,并建立执法巡查台账,确保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执法巡查、整改工作全天候、全方位、高频率开展。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科技执法。要积极推进科技执法措施,着重探索无人机全天候巡查、月度卫片执法、高空铁塔监控和统一执法平台建设,建立可靠的自然资源执法数字台账,保障执法数据稳定及时推送,第一时间预警并采取治理措施,提升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做到执法留痕。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利用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强化执法过程记录。
(三)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要加强执法队伍机制调查研究,强化执法人员履职保障措施,加大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推进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建设,切实促进执法队伍素质、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双提升”。
五、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的使用保护和规划的执行落实负全面责任。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并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证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结果,对使用违法建设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责任人停电、限电决定和命令。
六、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违法约谈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积极探索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信息纳入社会统一征信平台,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保障群众参与,提高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意识。
(二)用好社会力量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36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等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聘请督察员、协管员、信息员等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遏制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执法保障水平。各镇(街道)要把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大小和执法难度配备执法车辆和执法队员,确保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履职尽责。有条件的镇(街道)要为执法监管人员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组织、编制部门应加强调研,充实县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队伍。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执法工作经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苍马山景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5号)和《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规字〔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着力优化功能布局、创新建管机制、强化政策支持,聚集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引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向形态更高级、结构更合理、融合更深入迈进,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县提供有力支撑和新动力。
二、任务目标
把现代农业园区建成产业特色化、生产标准化、技术集成化、作业机械化、经营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基础设施、科技进步、质量安全、生态环保水平显著提升,新型主体、规模经营、龙头带动、休闲观光实现园区全覆盖,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单位面积产值、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在全县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重点工作
(一)突出规划引领,科学谋篇布局。以规划为龙头,搞好现代农业园区顶层设计,引领园区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科学布局园区特色产业和功能分区,把农业园区建成主导产业突出、特色优势明显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1.完善总体规划。制定《临沭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总体规划》,对现代农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建设重点作出总体安排。各镇(街道)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立足本地资源条件、区位特点和产业优势,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功能、灵活多样,科学制定本辖区内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发展规划要有前瞻性,与当地土地、水利、交通、村镇、旅游等各项规划相衔接。
2.编制建设规划。园区建设规划要明确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功能定位、重点内容、建设期限、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扶持政策、保障措施。要合理设置核心区、带动区和辐射区,阐明园区的具体区域、位置、面积。核心区应选择交通条件便利、土地相对平整、生态环境较好、农田水利设施齐全、农民素质较高的区域。申报省级以上园区的规划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优化产业布局。瞄准市场需求,发挥区域优势,大力发展规模种植、标准化养殖、设施蔬菜、优质果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优化园区产业布局,注重实际,突出特色,可以一业为主、重点发展,也可种养结合、复合发展。
4.合理确定园区规模。县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模一般应达到1000亩以上,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模一般在200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模一般在3000亩以上。2020年,全县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要达到2-3个,每个镇(街道)都要努力打造1个经营规模2000亩以上的农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一般应包括现代种养区、加工物流区、休闲观光区、综合服务区。
(二)培育经营主体,增强辐射带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推动园区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推进规模经营,增强园区的辐射带动能力。
1.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坚持全产业推进、多业态经营和全要素配置理念,引导优势企业、优质资源向农业园区集聚,形成大中小企业并举、项目配套支撑、上下游产业互动的企业集群。各镇(街道)每年至少在园区引进一个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内龙头企业特别是主体龙头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合作社在土地流转、生产组织、农技推广、质量监管、农机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园区发展一批运营机制完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级在安排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时,要向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合作社倾斜,园区内合作社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
3.大力发展家庭农场。鼓励种植养殖大户、种养能手向家庭农场转型,鼓励大学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家庭农场与园区其他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4.园区建设主体多元化。园区建设可采取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合作社聚集型、工商资本创办型等模式,也可从实际出发创新发展模式。原则上园区内除领办龙头企业外,应有多个经营主体。在规划新创建园区的同时,要重点抓好现有市级、县级农业园区的完善提升,发挥好现有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注重产业融合,促进协调发展。按照龙头带动、农民参与、股份合作、促进增收的原则,推进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农业休闲旅游业统筹衔接、紧密联结、复合发展,推进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加快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1.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施农产品加工培育工程,围绕临沭柳编、临沭地瓜、大兴蓝莓、脱水蔬菜、畜产品等优势产业,引导加工企业向农业园区集中。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收优惠和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将干燥、储藏、保鲜等初加工设施纳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范围,将商品化处理设备逐步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以农产品加工业为载体,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一体推进,构建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
2.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按照一产做精、二产做深、三产做长的思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金丰公社等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园区在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产地批发市场,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联合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条各环节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园区主导产业与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文创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园区为载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采摘游,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狠抓品牌建设,提高竞争能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园区以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为依托,重点在农业基础设施、甘薯、柳编、蓝莓、百合、脱水蔬菜、畜产品等特色产业上培育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影响力大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1.推进“三品一标”质量认证。建立和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标准体系,完善“一品一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落实到农产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支持园区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2.培树农产品知名品牌。发挥龙头企业等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实施园区品牌培育计划,每个园区都要围绕主导产业打造提升农产品品牌。积极争创中国名牌农产品、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农业品牌,着力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影响力。
3.促进产销对接。开展园区产品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饭店、进网站行动,推介园区农产品品牌,提高园区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支持农业园区全面对接长三角,构建园区农产品在长三角中心城市稳定产销体系。支持农业园区在大中城市建立直销店、专卖店,专柜专销、直供直销,拓展市场份额,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组织县级、市级农业园区积极参加省农业品牌发展大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展会活动和各类专业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集中展示现代农业园区品牌农产品,提升园区产品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强化质量管控,守护舌尖安全。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引导园区内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把现代农业园区打造成放心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防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市级、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力争实现农业节水技术全应用、废弃物利用全循环、农田残膜全回收、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农产品例行检测合格率力争达到100%。
2.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快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农田节水等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模式,实现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再生资源化。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加大现代种业、畜禽良种、绿色增产、健康养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农村能源清洁利用等重大工程实施力度,构建园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农业发展道路。
(六)强化科技支撑,增强发展活力。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农科教产学研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现代农业发展。
1.加强技术合作。建立临沭县与中国农科院徐州甘薯研究所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搭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加强农业园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专家合作,为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鼓励园区建立以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单位的技术队伍。支持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承担省市级农业技术推广重点工程和项目,加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动园区产业升级。
2.搞好示范推广。组建园区专家服务团队,为园区发展宏观决策提供咨询,解决园区建设中重大科技问题。大力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四新”示范推广,市级、县级园区先进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
3.加强技术培训。以农业园区为基地,积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把农业园区打造成区域性的农业科技创新基地。
(七)搞好平台建设,搭建提升跳板。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园区聚集生产要素的功能,培育发展新动能。
1.打造投融资平台。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集中向农业园区投放。国家和省市安排的有关改革试点示范项目,适合现代农业园区承担的优先安排。积极争取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信贷资金,集中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公益性工程和项目,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积极推广金丰公社发起的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简称“农地收益贷”),通过‘农地收益贷’打破园区土地融资制约‘瓶颈’,挖掘和释放农地融资潜能。
2.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加强招商项目库建设,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积极参加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投资洽谈会,通过展会招商、产业招商、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多种形式,对建设起点高、产业关联度大、产业链条长、发展前景好的农业项目集中包装、集中展示、集中推介。
3.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农业园区应用农业物联网,开展智能节水灌溉、精准施肥、饲料精准投放等精准化作业。支持园区企业搭建或参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优质农产品、农资和服务上网销售。重点围绕大中城市中高端消费需求,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个性化网络定制,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网上推介与营销,推进食宿预定、土特产品网购、移动支付等服务在线化。
(八)抓好配套建设,提升承载能力。借鉴抓工业园区的理念和方法,按照着眼长远、统筹规划、集中投入、整体推进的思路,抓好农业园区的生产、道路、水利、电力、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和现代装备设施建设,提高农业园区的综合承载能力。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公路、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向农业园区集中,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五通一平”(水、电、路、讯、排污和土地平整),为企业入园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建设“四大中心”。支持农业园区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建立产品展示中心、良种繁育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和园区培训中心,提升园区功能,发挥园区示范引领作用。
3.提高园区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应用智能温室、标准大棚、畜禽标准化圈舍、废弃物处理、冷链物流、农业机械、农业物联网等农业配套装备设施与技术,不断提高园区现代化装备水平。
(九)推进机制创新,促进高效发展。机制创新是园区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创新思路,勇于实践,不断完善园区发展机制,增强农业园区发展活力。
1.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大力推进“三块地”改革,破解农业农村和园区发展难题,激活生产要素,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园区土地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推动园区规模经营。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通过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参与园区建设。
2.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园区股份合作,支持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大型农机具、收益权等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合体,共同参与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建设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通过流转土地、吸纳就业、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带动园区90%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3.创新管理运营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导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配套政策制定、科技力量配备、公共资源供给,优化产业园区各部门之间、各生产要素之间的组合,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建设,为产业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资金、人才、科技、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土地流转、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等多种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建立园区退出机制。按照“奖优罚劣、能进能出”的要求,加强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半年一观摩,年终一考核,以现场打分的形式对各镇(街道)园区谋划创建情况进行排名。对发展特色鲜明、建设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园区实施优先扶持;对年终排名后三位的园区,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的予以摘牌;对存在“非农化”倾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园区建设滞缓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资格及相应政策支持。
(十)抓好示范创建,提高整体水平。按照发展规划在园区结合、新型经营主体在园区聚合、先进要素在园区整合、三次产业在园区融合的要求,提升园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1.开展主题示范创建活动。围绕特色种植、精深加工、休闲观光、金融创新、科技孵化、产业融合、社会服务、智慧园区等主题,开展园区主题示范创建活动,每个市级、县级园区重点选定1个主题开展示范,集中打造特色,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示范引领农业现代化建设。
2.统筹抓好各级园区创建。按照“四级联创、梯次推进”的要求和“省级园区为引领、市级园区为主体、县镇园区为基础”的思路,在重点抓好省级、市级园区创建的同时,统筹抓好县级、镇级园区的培育工作,推动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档升级。每年遴选1-2家主导产业强、投入强度高、新型主体多、科技支撑强、产业链条长、运转机制优、示范效应好的园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造。
3.发挥园区引领示范作用。在现有园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扶持产业规模大、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市级园区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与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处理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考评认定、规划评审、指导督查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选调得力人员负责园区建设日常工作。
(二)强化财政支持。加大政策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类农业农村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专项基金向现代农业产业园倾斜。县财政每年从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品牌培育、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产业园建设、运营水平。
(三)强化用地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现代农业园区倾斜,必要时单列。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有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占补项目的,耕地占补指标优先用于现代农业园区相关的建设用地项目。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列入县对镇(街道)的年度考核体系。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农业园区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各镇(街道)要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加强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定期督导机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
(五)强化宣传推介。加大现代农业园区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的好典型、好机制、好模式。积极搭建平台,开展展会招商、网上招商、专项招商,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各镇(街道)要结合地方特色,策划一批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农事节庆和游乐活动,农旅结合,串点连线、连线成片,拓展园区功能,吸引市民参与,增加农民收益,提高现代农业园区辐射带动作用,营造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8号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各驻厅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政府系统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实施方案》(沭政字〔2020〕22号)、《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在全县政务服务领域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实施意见》(临审服发〔2020〕34号),全面排查我县政务服务领域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坚决克服作风不实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政务服务领域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重大意义
6月18日,山东电视台《问政山东》节目曝光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7个问题,其中包括“爱山东”APP临沂分厅网上业务办理数量少等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充分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集中反映出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单单是作风问题,本质上是政治问题。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既是对《问政山东》节目曝光问题的集中反思和整改,也是对宗旨意识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要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问政山东》曝光问题整改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心上,抓在手上,集中力量,整改到位。同时,要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全面排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认真开展好这次“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工作部署,以抓好《问政山东》节目反映问题整改为重点,对标全市最优水平、最高标准,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全面开展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立说立行、即知即改的实际行动,着力打造“全市领先、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
三、工作重点
以《问政山东》曝光问题为突破口,以全县政府系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确定的“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勇于担当作为”“落实民生保障”等方面问题排查为方向,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突出“三大环节”“三大领域”进行问题排查,围绕“八个方面”开展作风整顿。
(一)突出“三大环节”“三大领域”进行问题排查
1.“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链办理”三大环节。
“一窗受理”方面,重点排查:①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三集中、三到位”是否落实到位;②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是否上线“一窗受理”系统;③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否推行“一窗受理”;④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否设置自助服务区或配备自助服务设备;⑤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是否实现便民服务标准化;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是否全省最多;⑦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是否上线使用,满意率是否最高,即时处理率是否最高,二次回访评价满意率是否最高。
“一网通办”方面,重点排查:①自建业务系统是否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②是否使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网上办件量是否最多;③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全程网办率是否达到全市最高;④“爱山东”APP进驻事项数量是否全市最多,高频民生事项是否“应进必进”;⑤数据共享(共享种类)是否全市最优;⑥政务服务网和“一网通办”总门户事项标准化要素展示准确率是否全市最高;⑦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是否全市最优;⑧政务服务网和“一网通办”总门户的网络故障率是否全市最低;⑨电子证照种类、数量、应用场景是否全市最多。
“一链办理”方面,重点排查:①“一链办理”主题服务事项是否全市最多;②“一链办理”事项是否可以全程网办;③同一件事“一链办理”纳入事项是否全市最多,同类事项是否流程最短;④“一链办理”实际办件量是否全市最多;⑤“一业一证”涉及行业是否全市最多,行业综合许可证发放量是否全市最多。
2.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三大领域。
企业开办方面,重点排查:①企业开办用时是否最短;②办理环节是否最少;③办理流程是否最优;④申请材料是否最少;⑤费用是否最低;⑥是否实现全程网办;⑦企业开办网点是否覆盖到社区(村居)、银行、商超(批发市场)等。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重点排查:①审批时间是否最短;②办理环节是否最少;③审批流程是否最优;④申请材料是否最少;⑤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的项目数量是否最多,覆盖率是否最高,审批数据10分钟内共享比例是否最高;⑥是否实现每个阶段只需填写一张表单;⑦是否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⑧纳入“多图联审”的事项是否最多;⑨纳入区域评估事项种类是否最多,开展区域评估面积是否最多;⑩是否实行“拿地即开工”模式,办理时间是否最短,实施项目数量是否最多;⑪是否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⑫是否推行联合验收;⑬是否推行“竣工测验合一”。
不动产登记方面,重点排查:①不动产登记用时是否最短;②办理环节是否最少;③办理流程是否最优;④申请材料是否最少;⑤费用是否最低;⑥是否实现“一网通办”;⑦是否实现线上申请、异地可办;⑧是否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其他业务“一件事”协同办理。
上述排查重点涉及对标对比的,与全市最先进的县区进行对标排查。
(二)聚焦“八个方面”开展作风整顿
1.是否存在工作标准低,进取意识不强,对标标杆不高,自我要求不严,刀刃向内、流程再造力度不够,满足于一般化、随大流、“差不多”“过得去”等问题。
2.是否存在工作作风漂浮,对流程再造、营商环境优化、“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等重点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重安排轻督导,大而化之,开展工作不扎实、不严谨、不深入、不细致;尤其是对政务服务软件系统研究不深入、不透彻,在系统架构、数据质量等方面没有对标先进等问题。
3.是否存在创新意识不强,思想僵化、墨守成规,干工作因循守旧、路径依赖,习惯凭经验办事,遇事不找法、解决问题不靠法;工作患得患失、顾虑重重,怕出问题,怕担责任,守摊有余、创新不足等问题。
4.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到位,角色转变、换位思考意识差,真正以群众视角考虑问题不足,漠视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解答群众咨询敷衍冷漠、推诿扯皮,“打官腔”“唱官调”“踢皮球”“打太极”等问题。
5.是否存在“庸懒散”,工作散漫拖沓、消极懈怠,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低下;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贪图享乐、不愿吃苦,缺乏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等问题。
6.是否存在协作意识不强,工作站位低,思想认识不到位,牵头任务统筹推进不积极,配合工作协作配合不主动,工作敷衍应付、推诿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等问题。
7.是否存在责任心不强,避重就轻、上交下推、凑合应付、得过且过、推卸责任、回避矛盾;该把关的不把关,该决断的不决断;只为困难找理由,不为落实想办法;学习研究不深入,遇到困难绕着走,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等问题。
8.是否存在纪律意识淡薄,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空岗缺岗、串岗聊天,上班时间玩手机、网购、刷视频等问题。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驻厅窗口(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以上述问题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不讲任何条件,主动认领;对确定的整改事项,不打任何折扣,逐条逐项落实;对重点难点问题,不搞任何变通,拿出过硬措施强力整改;用最坚决的态度、最周密的措施、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实的作风抓好问题整改,推进政务服务效能大提升、作风大改进。
四、工作步骤
全县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全面排查阶段(6月30日—7月2日)
各单位要聚焦“三大环节”“三大领域”“八个方面”,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重点排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自我查,对照排查重点,通过领导带头查、窗口(科室)具体查、人人参与查等方式,把当前存在的所有问题短板全部找出来,登记在册、分门别类、清单管理。要开门查,全面畅通问题诉求收集渠道,用好12345服务热线、信访举报、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企业群众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将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政务服务热点难点和久拖未决的堵点痛点查深找准摸透,做到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对查摆出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深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时限。各单位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于7月2日前报督查考核科备案。
2.整改落实阶段(7月3日—7月31日)
各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专班推进、限期整改。对具备条件、能立即整改的,要以立行立改的作风,马上整改到位;对条件暂时不具备、难以一时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限期整改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解决不彻底不销号。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任务,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统筹调度,合力攻坚,确保整改完成。要落实整改责任,倒排时序进度,逐一对账销号,从严从实抓好责任落实。
3.总结提升阶段(8月1日—10日)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在抓好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对现有制度机制进行全面梳理,从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等方面查找漏洞,分析问题根源,抓好制度的“立改废”。特别是对长期缺乏制度规范约束或基本工作标准的,要本着“简便、易行、管用、最优”原则,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避免制度缺位。对不符合实际、缺乏操作性、标准落后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为持续深入推进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总结材料于8月25日前报督查考核科。
五、建立长效机制
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抓好面上问题排查整改,避免同一辖区、同一领域、同一类别问题反复出现。要坚持“常态化”排查,畅通问题征集渠道,定期对制度先进性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我排查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自查自纠、自我提升机制。要坚持“全流程公开”,凡是非涉密工作,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坚持“精准化”督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综合运用线上调度、实地暗访、现场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倒逼问题整改和作风转变。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督查考核科,统筹推进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力开展好这次集中行动。每周一上午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督查考核科,我局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七、严肃追责问责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开展政务服务领域“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的各项要求,做到排查问题全面细致、问题整改坚决彻底、作风转变切实有效,坚决杜绝“做虚功”“假整改”“走过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落后县区的明查暗访和督查抽查力度。对整改工作中标准不高、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30日
临沭县政务服务领域
“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顿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邢连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俊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成 员:解方倩 临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刘 飞 郑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苏 敏 蛟龙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钱春伟 玉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吴淑阳 青云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邰德习 大兴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胡顺进 店头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赵永强 石门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周 文 曹庄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李大伟 经济开发区党政办主任
赵 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主任
刘贵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科长
季英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科科长
唐洪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科长
徐劲松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科长
房永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赵 跃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科长
岳建交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赵立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科科长
曹寿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科科长
孙 剑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查考核科科长
王维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科长
张梦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投科科长
高松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科长
李秀美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
王秋红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办服务科科长
高 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科科长
沭政办字〔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临沭县招生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于丽华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王维庆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袁敬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委 员:张立伟县委保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陈清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庞艳红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艳华县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景 健县公安局副局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袁堂好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基层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刘佰增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卫伟县住建局副局长
禚宏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厚田县交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解修良县卫健局副局长
陈杰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翔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泽欣县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张鹏国网临沭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倪宝强县教育和体育局总督学
王恒收县教育和体育局招生办主任
县招生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倪宝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指 挥:陆永春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魏 强 县水利局局长
冉贤兵 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艳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刘常华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中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禚宏刚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唐 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杜洪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谢国华县农业农村局农技中心主任
何 莹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蔡学友 县应急局副局长
倪天华 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单 府 大官庄管理局副局长
王利彬 莒南水文中心主任
杨 昆 县气象台台长
左仲坤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高冬子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伏海东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 琳 玉山镇政府镇长
李 真 青云镇政府镇长
袁 军 蛟龙镇政府镇长
吴继成 店头镇政府镇长
张学立 大兴镇政府镇长
王 陈 石门镇政府镇长
万全冬 曹庄镇政府镇长
薛孝敏 苍马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承担全县水利工程(含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组织防洪会商,下达水工程防洪调度指令;按权限审查、批准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等工作。该指挥部接受临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魏强、冉贤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临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的“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撤销。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全县各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形成了一大批优秀政务信息、精品调研成果,为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务信息和调查研究工作在全市考评中均位居前列。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作为,经研究决定,对曹庄镇等25个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王静等38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对临沭街道等17个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陈兴龙等37名调研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比学赶超、再创佳绩,其他部门、单位要以受表扬单位和个人为标杆,加大信息调研力度,着力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做文章,充分发挥以文辅政参谋助手作用。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是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全市“重点项目突破年”,也是我县实现“四年五年大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密切关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调研报告写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县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名单
2.2019年度全县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先进
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名单
(一)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5个)
曹庄镇临沭街道青云镇郑山街道
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县卫健局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
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
县行政审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公安局
(二)2019年度全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7个)
临沭街道郑山街道蛟龙镇石门镇
曹庄镇大兴镇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规划编制中心
县文旅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
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9年度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8人)
王静刘伟王康琪王伟超
吴侠超李国青梁鹏飞曹宇卿
张恕铭高昊李勇涛李凤娇
徐术杰李真禚严窦晓
凌燕丁源张玉洁李萌
马文斌王强冯磊 刘淑艳
吴静曹冠之王婧薛贺
李娟滕甘霖高晓飞周静瑶
李阿敏张文平蔚瑞清解志刚
季玉芝李爱萍
(二)2019年度全县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7人)
陈兴龙解荣学高宁胡方正
于清春张文康赵洪涛徐术杰
房艳飞季德山王统玲尹宁波
胡天然李培习王相玲刘羽
梁鹏飞李贵道杜成乾李书恒
李军家马文斌李勇涛韩宝翠
邸仕群解学栋朱荣辰武剑
张瑞张瑞峰尹萍时博茂
彭夫娜崔莹朱孔荣黄兆杰
吴利远
附件2
2019年度全县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8篇)
题目 |
单位 |
作者 |
临沭县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研究报告 |
县发改局 |
王涛 陈兴龙 |
临沭县化解大班额工作调研报告 |
县教体局 |
解荣学 |
石门镇乡村振兴调研成果报告 |
石门镇 |
高宁 胡方正 |
临沭街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调研报告 |
临沭街道 |
文晓琳 |
关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 |
县府办 |
于清春 |
关于临沭县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调研报告 |
县府办 |
张文康 |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县医保局 |
刘佰国 |
推动乡村振兴彰显农村特色——关于曹庄镇乡村振兴的调研 |
曹庄镇 |
赵洪涛 |
二等奖(12篇)
题目 |
单位 |
作者 |
店头镇人民政府关于“五化六步”法优化三资管理的调研成果报告 |
店头镇 |
徐术杰 |
科学摆布力量激发内生动力——关于推动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
县文旅局 |
王志银 房艳飞 |
整体打造、区域提升临沭扶贫打造乡村振兴升级版——临沭县关于推进“四联八建”贫困村整体提升的实践探索 |
县扶贫办 |
季德山 |
临沭县强化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大力发展普惠学前教育的调研报告 |
县教体局 |
王统玲 |
临沭县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应用调研报告 |
县公安局 |
尹宁波胡天然 |
文化扶贫扶智扶志提升贫困群众精气神——临沭县实施文化精准扶贫工程创新实践的探索 |
县扶贫办 |
季德山 |
临沭县地瓜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
县农业农村局 |
李培习 王相玲 |
关于临沭县乡村产业振兴的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王相玲刘羽 |
关于郑山街道人居环境情况的调研报告 |
郑山街道 |
梁鹏飞 |
探索“1+N”办学模式促进县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 |
县教体局 |
李贵道 |
村庄规划引领乡村振兴调研报告 |
县规划中心 |
杜成乾 |
关于郑山街道群众幸福生活工作法的调研报告 |
郑山街道 |
李书恒 |
三等奖(20篇)
题目 |
单位 |
作者 |
临沭县脱水蔬菜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
县农业农村局 |
李军家马文斌李培习 |
临沭街道(滨海)镇域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
临沭街道 |
伏国 |
石门镇关于基层基础建设的调研报告 |
石门镇 |
李勇涛高宁 |
关于加大农村财务管理全面推行“五化六步”的调研 |
县农业农村局 |
解学涛韩宝翠邸仕群 |
关于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暨美丽乡村建设的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解学栋朱荣辰 |
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英伟 张瑞 |
关于完善企业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研报告 |
县人社局 |
武剑 |
临沭县创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化建设示范县调研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张瑞峰韩宝翠 |
浅析临沭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
县应急管理局 |
尹萍 |
关于蛟龙镇脱贫攻坚的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王永动 |
大兴镇关于当前网络舆情工作的调研报告 |
大兴镇 |
时博茂 |
浅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
县应急管理局 |
彭夫娜 |
蛟龙镇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现状及对策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李严勋 崔莹 |
蛟龙镇关于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
蛟龙镇 |
杨大武 |
蛟龙镇关于农村殡葬改革的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蒋萍 |
石门镇关于财源建设的调研报告 |
石门镇 |
李勇涛胡方正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对策初探 |
县住建局 |
朱孔荣 |
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黄兆杰 |
蛟龙镇关于当前学生教育安全状况的调研报告 |
蛟龙镇 |
丁薇 |
关于如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调研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吴利远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20〕1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0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2日
2020年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快交通强国、强省建设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平安交通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底线、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一、全力抓好重点时段安全保障
1.切实抓好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切实做好“春运”、全国“两会”、节假日、汛期、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等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重点时段生产安全,强化雾霾、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安全防范。(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2.统筹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复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把交通运输复工安全摆在突出位置,深入分析研判形势,制定保障方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复工前各项防范措施,严厉整治非法违法运输、建设行为,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疫情发生。(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认识、责任、措施“三个到位”
(一)转变理念,认识到位
3.全面转变安全生产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切实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紧扣安全发展主题,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释放“安全为人民”的鲜明价值导向,全面落实“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理念。(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各属单位分工负责。)
4.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各单位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完善措施、治理隐患、闭环管理、防范事故上来;要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安全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交通事业的全过程。(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5.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要求,全面落实《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要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一岗双责”制度;全面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加强监管;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安全奖惩制度。定期开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6.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措施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交通运输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严格执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行政处罚等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监管闭环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7.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增强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专业意识、遵规意识;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辨识、防控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和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内容。(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措施到位
8.大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深入推进风险分级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把风险管理贯穿到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将管理方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推进。(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9.持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行动,通过企业自查、行业检查、部门督导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清零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施工项目、车船,坚决予以停业、停运;对隐患整改不力或停业停运期间擅自复工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0.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安全监管机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强化信息共享和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局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11.强化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积极配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三方执法评估工作,同时,加大对企业评估结果的应用,并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对行业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惩戒作用。(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2.落实安委会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协调联动、合力共管的工作格局。(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依托“防灾减灾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等“七进”活动,并借助报纸、网络等媒介,认真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安全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和群防群治能力。(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4.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三、全面推动四项基础工作落实
15.加强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作落实。依法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重点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落实企业全员培训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职业资格人员比重;加强线上线下教育培训基地与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不断拓展教育培训手段,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为行业安全发展和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安全监管能力培训。(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6.加强科技兴安工作落实。推进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两级动态监控平台建设及联网联控,推进重点车辆主动防御系统安装、电子运单等技术手段的推广应用。(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7.加强监管执法工作落实。探索建立安全管理与综合执法协同配合机制,推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流程和机制,加大对企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达到惩治一个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对企业、从业人员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移交相关部门,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18.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救援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四、持续提升六项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19.持续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突出抓好“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的安全,严把车辆准入关、技术性能关、运行关,积极推进危化品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建设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抽查结果运用;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对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实施重点监管;开展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禁止营转非车辆从事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集中查处、整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异地营运车辆清理行动,对发现从事异地非法营运的企业和车辆坚决予以取缔。(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20.持续提升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治理能力。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营安全管理,突出抓好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督促城市交通运营企业严格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确保运营安全。(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21.持续提升水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严格执行“逢四不开”等恶劣天气下水路运输有关禁限航规定,严禁冒险航行;严格水路运输资质管理,开展整治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船舶;积极提升船舶检验管理水平。(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22.持续提升公路运行安全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加大路面巡查和管养力度,做好公路病害处理;加大危桥危涵整治改造力度,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相关设施;继续开展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做好边施工边通行路段的安全管理;开展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对在役和在建公路独柱墩桥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养护管理;持续做好路网运行监测,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大车小证和超限超载运输。(局有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
23.持续提升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深入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编制并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开展深基坑、高边坡、大跨桥梁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制定风险管控方案,严格落实防坍塌、防坠落、防雷击等措施,严禁盲目赶工期、冒险作业等行为;加强对地方铁路、机场等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境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局相关科分工负责。)
24.持续提升行业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按照省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车船、站场、码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控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机关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沭政办字〔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GDP核算和监测预警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临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GDP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33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沭政字〔2019〕6号)要求,决定建立GDP核算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涉及GDP核算的部门(单位)分管同志为成员(见附件1)。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统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牵头科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总体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提出全县GDP核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GDP统一核算改革要求,协调解决核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目标,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GDP核算基础数据的全行业统计和监测分析。建立部门间“资源互补、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各部门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指导、督促、检查部门统计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成员职责。县统计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GDP核算基础数据的统计监测,定期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全县一、二、三产业结构,统筹服务业经济相关指标的监测推进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主管行业运行和主要核算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的分析,主管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影响发展的困难问题和瓶颈制约、下步生产经营措施等方面的分析,托清本行业“四上”企业或大个体单位名单,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纳统和联网直报工作。直接提供核算基础指标数据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要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制度体系,统准统全行业发展指标,按月度提供全县GDP核算基础指标数据,无全县数据的可提报全市数据;不直接提供核算基础指标数据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重点加强对应核算指标数据的分析、评估和预期。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根据总召集人提议或成员单位建议提出会议议题,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会议决定。同时,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夯实统计基础,充实统计人员,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和监测分析。要按具体分工,明确专人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加工并上报GDP核算基础数据,每月15日前将上月基础数据和分析材料通过协同办公发送至“临沭县统计局综合科”。各成员单位在向上级部门报送数据时,应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一致性。
(四)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附件:1.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GDP核算所需基础资料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朱凤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尹继利县统计局局长
高 详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王 涛县发改局四级主任科员
卢清华县教体局副局长
付信江县体育中心副主任
张文杰县科技局副局长
曹传民县工业运行研究中心副主任
唐利华县民政局副局长
徐芝良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资产管理
服务中心主任
袁堂妮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副局长
张卫伟县住建局副局长
吴卫光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王厚田县交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 艳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国栋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乃栋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曹广兵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吴燕华县商务局副局长
车家沂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刘常霞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玉金县卫健局副局长
季善杰县统计局副局长
刘亦生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 鹏县银保监组副主任(主持工作)
石民邦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罗运波县税务局副局长
杨惠名县农村经济调查队队长
李泽欣县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张 鹏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2
GDP核算所需基础资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占GDP比重 |
行业主管部门 |
一、 基础指标 |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率 |
13.1 |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总产值、增加值率 |
|||
采掘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规上工业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速 |
31.6 |
县工信局 |
|
规下工业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速 |
|||
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速 |
4.8 |
县住建局 |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现价增速 |
县发改局 |
||
批发、零售业销售额、现价增速 |
10.4 |
县商务局 |
|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销售额抽样资料 |
|||
住宿、餐饮业营业额、现价增速 |
1.6 |
县文旅局、县文旅中心、 县商务局 |
|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抽样资料 |
|||
铁路运输业货物周转量、增速;旅客周转量、增速 |
0 |
县交通运输局 (需提供数据) |
|
航空运输业货物周转量、增速;旅客周转量、增速 |
0 |
||
道路运输业货物周转量、增速;旅客周转量、增速 |
2.4 |
县交通运输局 (需提供数据) |
|
水上运输业货物周转量、增速;旅客周转量、增速 |
0 |
||
管道运输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 |
县住建局 |
|
道路运输业、多式联动和运输代理业、装载搬运和仓储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1 |
县交通运输局 |
|
邮政业务总量和增速 |
0.1 |
县邮政公司(需提供数据) |
|
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及现价增速 |
5.6 |
县人民银行 (需提供数据) |
|
非存款类金额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及现价增速 |
0 |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需提供数据) |
|
证券交易额及现价增速、股票成交量及现价增速 |
0.1 |
||
保费收入及现价增速 |
1.0 |
县银保监组(需提供数据)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 |
3.8 |
县住保中心 |
|
房地产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
电信业务总量和增速 |
0 |
县工信局(需提供数据) |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1 |
县工信局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3 |
||
一、 基础指标 |
租赁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2 |
县商务局 |
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9 |
||
居民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1.5 |
县发改局 |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3 |
||
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0.2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和现价增速 |
0.8 |
县文旅局、县文旅中心、 县体育中心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1.9 |
县科技局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0.3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
|
教育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5.3 |
县教体局 |
|
卫生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2.3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0.8 |
县文旅局、县文旅中心、 县体育中心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增速、工资总额和现价增速 |
6.4 |
县财政局 |
|
二、 价格指数 |
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分B、C、D门类) |
县发改局 |
|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
|||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
|||
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
|||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
|||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
服务项目价格指数 |
|||
在外餐饮价格指数 |
|||
租赁房房租价格指数 |
|||
交通费价格指数 |
|||
通信服务价格指数 |
|||
飞机票价格指数 |
|||
邮递服务价格指数 |
|||
旅馆住宿价格指数 |
|||
教育价格指数 |
|||
文化娱乐价格指数 |
|||
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
|||
农产品价格指数 |
|||
三、 评估指标 |
规上工业营业利润、现价增速(分行业门类的规上工业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速) |
县工信局 |
|
全社会用电量 |
县供电公司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额、现价增速(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 |
县住保中心 |
||
邮政业务收入和现价增速(邮政业务总量和增速) |
县邮政公司(需提供数据) |
||
电信业务收入和现价增速(电信业务总量和增速) |
县工信局(需提供数据) |
||
管道运输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管道运输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县住建局 |
||
多式联动和运输代理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多式联动和运输代理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县交通运输局 |
||
装载搬运和仓储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装载搬运和仓储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县工信局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
租赁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租赁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县商务局 |
||
商务服务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
居民服务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居民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县发改局 |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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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营业利润及现价增速(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现价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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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利润和现价增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和现价增速) |
县文旅局、县文旅中心、 县体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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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资(规模存贷款余额及现价增速) |
县人民银行(需提供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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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料 |
县财政局(需提供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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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
县税务局(需提供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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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现价增速 |
县统计局(需提供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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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现价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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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现价增速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