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国土资发〔2018〕17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现将《2018年全县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全县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8年,全县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任务,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主线,积极完成“七五”普法规划中期任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全系统普法工作水平,为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先导作用
1.突出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掌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将宪法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教育月等系列活动。
3.扎实开展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党治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宣传党章及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内容,教育引导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4.重点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抓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县关于国土资源新的职责定位,全面掌握、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土地制度改革、矿产资源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精准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
1.着力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档案记录、出庭应诉、年终述法、考评奖惩等制度,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旁听庭审等活动,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2.着力提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国土资源系统部门干部职工要加强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每年要制定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学习时间不少于48学时。建立年度法治考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网上学法和考试,参考率100%,优秀率不少于90%。
3.着力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法治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法治意识的培养,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案释法、组织到高等院校轮训等多种形式,及时补充法规新知识,强化法治意识。要建立完善普法先行制度,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4.着力加强镇(街道办事处)、村法治宣传教育。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针对农村农民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与农村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与精准扶贫、服务惠民相结合,不断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和运用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的能力,解决村民急需解决的问题。
5.建立完善国土资源咨询员制度。2018年,各基层所要按照市局要求全面建立国土资源咨询员制度,在本辖区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名国土资源咨询员。要加强对咨询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党的政策、国土资源相关知识、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工作职责和流程,适应工作需要,及时把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宣传到位。
三、培育底蕴内涵,不断深化法治文化建设
1.加强法治文化提炼和阵地建设。结合国土资源主题公园、国土文化广场、国土文化街区等建设,按照《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考评办法》的年度任务要求,有序推进“四个一百”工程,扶持培育一批普法品牌。2018年底,各基层所要在1个以上社区或行政村设立国土资源法治宣传专栏,在所在地10%的中小学开设国土资源法治课堂;要组织安排国土资源法治宣讲不少于2场,制作1-2种漫画、微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产品,不断增强法治文化渗透力和辐射力。按照全县国土资源“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国土资源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方案,做好选址和设计,同时积极申报、打造全省、全市第三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命名活动。
2.大力营造国土资源法治氛围。利用“6·25”全国土地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广泛深入做好法治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认真谋划安排、切实组织好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积极探索“互联网+法治宣传”新模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结合各自实际,组建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普法活动。
3.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按照市局《关于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三项试点工程”。按照市局要求选择1个行政村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工作实践基地”建设,选择一个局属事业单位开展“法治工作室”建设,选择1个以上国土资源所培养本级“依法行政工作联系点”。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的研究探索,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初步形成“大普法”工作新格局
1.完善组织领导和推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推动全县系统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创建和政绩考核内容,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确保人员经费保障到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市局《关于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落实,明确职责要求,建立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普法责任清单、以案释法和普法讲师团等制度到位,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力度大、工作实、效果好的单位予以表彰。
3.建立日常管理和考评机制。认真落实《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考评办法》,不断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和考评机制。认真做好全系统“七五”普法中期检查迎查工作。
沭国土资发〔2018〕19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现将《关于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六项制度”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根据县政府法制局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六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庭呈阅审签制度
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后,局办公室要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规定要求,根据案情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出庭的机关负责人建议名单等。呈阅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负责人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由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另行确定其他负责人出庭。
二、庭前研判制度
出庭应诉的相关负责人在庭审前,要召集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科室(所)、法规科、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的焦点,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和程序、证据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答辩状形成后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出庭备案制度
法规科在庭审前,要将相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向开庭的人民法院报告,并协调人民法院做好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工作。庭审后15日内,法规科要将该负责人出庭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庭审反馈制度
庭审后,出庭的相关负责人要根据当事人诉求、举证质证等开庭情况,组织相关科室(所)分析纠纷产生根源,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追责、和解或提起上诉等意见建议,并向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科室(所)提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意见,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庭审观摩制度
县局年内至少组织一次行政诉讼庭审观摩,让机关负责人、具体承办科室(所)等应诉人员熟悉庭审知识和流程。要做好应诉业务培训指导,通过庭审旁听、案例评析、案后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应诉能力和水平。
六、通报考核制度
县局对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将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沭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和谐临沭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不低于1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申报临沭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县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当选“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后不再同时享受临沭和谐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利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打造“和谐使者进社区”等服务品牌。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评估“不合格”的,保留和谐使者资格,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参加下一届“和谐使者”评选资格。期满评估优秀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
管理期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期满评估可参评“优秀”等次。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三)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所服务社区被评为县级以上社工示范点的;所引领的社工服务项目被评为县级优秀服务项目的。
第十五条临沭和谐使者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调往外地的,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临沭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沭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和谐临沭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不低于1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申报临沭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县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当选“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后不再同时享受临沭和谐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利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打造“和谐使者进社区”等服务品牌。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评估“不合格”的,保留和谐使者资格,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参加下一届“和谐使者”评选资格。期满评估优秀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
管理期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期满评估可参评“优秀”等次。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三)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所服务社区被评为县级以上社工示范点的;所引领的社工服务项目被评为县级优秀服务项目的。
第十五条临沭和谐使者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调往外地的,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临沭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沭政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精神,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和《临沂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及城乡居住区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等相关问题,实现全县幼儿“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1.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2.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3.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
4.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二、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5.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
6.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教育和规划部门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明确将“开发单位出资代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教育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或代建完成后,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7.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应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违反规划在配建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幼儿园配套建设。
三、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8.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9.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10.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确保建设质量。
11.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房产、消防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3.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14.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未载明建设投资来源的幼儿园,由政府负责建设,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15.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16.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管理费。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服务
17.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18.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现行文件规定收费,县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做好监督。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对于配套园办成高收费园的,教育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9.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20.配套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的,政府可通过派驻公办教师支教、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21.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
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22.县政府将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对县域内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摸底排查,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对于已建设完成并租赁办成高收费的配套幼儿园,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23.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或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住建发〔2018〕3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双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住建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沭住建发[2018]20号)有关要求,通过企业自评、县级评审,确定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两个体系”建设县级标杆企业,经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希望各公司加强对标杆企业的管理与学习,强化思想认识,标杆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要先行先试,创新工作,积累经验。各有关企业要不断总结推广标杆企业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全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附件:临沭县住建系统“两个体系”建设县级标杆企业名单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临沭县住建系统“两个体系”建设县级标杆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资质类型 |
法人代表 |
1 |
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装饰装修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 |
胡尊涛 |
2 |
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 |
孙继峰 |
3 |
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 |
刘华宝 |
4 |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王桂文 |
5 |
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杨化坤 |
6 |
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 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于嘉庆 |
7 |
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韩宝前 |
8 |
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孟凡斌 |
9 |
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曹晓梅 |
10 |
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李光宇 |
沭政办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系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下列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国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镇街、经济开发区使用县级政府投资补助400万元及以上或符合划拨供地的项目,应报县发改局备案,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范围。
第五条建立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审计局、金融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项目生成和决策审批
第六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范程序生成。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建立项目储备库;经对入库项目充分论证选取后,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一)项目建议。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本领域今后三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实施意义,以及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并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项目必要性论证。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开展论证,重点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初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项目储备入库。每年第二季度,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经评估论证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入库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入库后,每年将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短期内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调出;对确需新增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补充列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每年第三季度,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依据财政支付能力,编制下一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决策批准。
(一)项目可行性论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时组织相关专家、部门或技术咨询机构,重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工程方案、项目建设条件、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比选优化建设方案。项目论证同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明确年度投资规模。由县财政局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和政府债务限额与余额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政府投资总体规模。
(三)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支付能力,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经会商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提出一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审核论证的项目,结合项目具体投资估算规模、资金落实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四)发布年度投资计划。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将编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县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批复相关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审批。
对道路、山体、河道、管网、街巷等进行维护、改造、装饰、整治,以及其他无需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文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相关部门出具认可意见或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方案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符合规划方案审查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对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制投资概算,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文本。
第十二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需重新论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三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组织项目论证、审查、评估、后评价等有关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工程勘察和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以后,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早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鼓励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县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八条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招投标。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行业有规定的除外)。
对需要甲控的材料或设备,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不得设置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外,原则上不得设置暂定价。
第二十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PPP模式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政策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息,在签订发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预算评审(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过程控制评审中介机构库,采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机构库中选择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公开招标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其它项目工程合同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文化创意类项目的预算评审,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决算评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出具决算评审报告之前,市政、房屋建筑等土建项目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等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二十五条县招标办应当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求评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参与投标。
县招标办要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的履职情况进行标后监督。
第五章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图纸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项目概算增加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稽察或委托评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二十八条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变更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涉及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履行相关手续后报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批,累计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在工程决算评审时县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不予拨款。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对应急工程、特殊抢险工程、需要工程工序衔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汇报,同时进行工程实施,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影像资料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后,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二)故意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鼓励合理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鼓励工程管理人员对设计缺陷或不合理的做法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建议被采纳且节约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县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实行信用记录制度,不良记录将计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选派相应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信用记录制度,不良记录将计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不能按要求履职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人员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业务。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对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填制“项目实施情况月报表”上报县政府。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章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和资金筹集计划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筹集的资金纳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统一管理。对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上级文件为实施依据。
县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县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的,县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监理支付证书等资料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形成拨款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县重点项目须填写《临沭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资金调剂的须经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及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遵循“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档、单独核算。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评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组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决算评审报告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编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负有审核责任,并对提交的项目竣工结算负责。
(一)建设单位不履行竣工结算审核职责,工程决算经县财政局核减幅度超过20%且核减金额超过20万元的,转交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含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减付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施工单位应全额承担审减付费。
第四十四条县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履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县审计部门对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查复核责任。发现建设单位、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移交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先行移交专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每年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项目的决策程序、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九章项目监督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按季度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包括项目审批、设计变更、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项目验收等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季报表》。县发改局(完成职能划转后由县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全过程稽察,并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请办、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规划、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十二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勘测、造价、审计等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的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代建单位违背有关代建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记录应归集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单位委托业务前应当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停止拨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复文件的;
(二)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
(四)非因地质灾害、物价上涨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超批准投资10%及以上的;
(五)项目完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报送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资料的;
(六)未按时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县级政府投资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镇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县级管理权限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六条《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7〕24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中有冲突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力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筹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规支付”的原则。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县财政局设立“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专门用于办理县重点项目资金收付工作。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临沭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具体包括对项目立项登记、项目建档、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资金支付手续及应支付的数额,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档案是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规范项目实施的各项手续,使资金支付做到有据可依。
第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政府项目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提供资金筹集及平衡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支付资金,特殊情况须经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对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备案依据。
第七条 严格规范项目调整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按《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有关手续。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材料依法应组织政府采购的,必须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变更仍在原招标范围内,可由原中标单位施工并由建设单位与其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但增加工程量低于50万元,经原中标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竞争性发包;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且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原则上应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按规定应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报告,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决算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验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须承担50%的审减付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施工单位须承担全部审减付费。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决算评审。县财政局可通过竞争性机制择优选择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审计监督责任,对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查复核责任。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建设单位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集中支付。对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社保专户或打卡发放到户;对市政、路桥、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开具《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凭证》,通过建设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县财政局按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
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资金,要根据不同类别的项目提供不同的附件。
(一)补偿类项目:支付征地补偿款时,需提供国土局认定的项目补偿测算表、与农户或有关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分配到户的补偿花名册(见附表一);支付拆迁补偿款时,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拆迁批文、拆迁协议(副本)、到户的补偿花名册(见附表二)。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新开工项目要提供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在建项目要提供由监理部门出具的监理报告、项目变更批准书、跟踪审计意见、经建设单位批核的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完工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移交报告等。
(三)审计费用:由县审计局扎口管理,县审计局根据付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算评审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安装项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非工程属地的税务发票、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建设单位不予付款。禁止无发票付款。
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项目资金可按不超过2%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其日常支出,不得在规定的费用额度之外列支日常经费。
第二十二条资金直接支付时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不予付款,特殊情况报纪检部门审查、签约单位出具承诺函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并责令其及时纠正。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的;
(三)资金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和工程预决算评审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资金在拨付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按规定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
(二)资金支付资料有缺失的;
(三)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未按程序批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的;
(五)基建单位财务混乱,挪用建设资金,未支付工人工资的;
(六)未按规定向县财政、审计部门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台账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实行单独编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台账,分项登记应拨款额,累计拨款额、尚未拨付额。建设单位要准确掌握每一项目的拨款情况,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避免虚报冒领或重复领取项目资金。建设单位要详细登记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项目变更审计增减金额,防止超额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填写《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见附表三),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报县分管领导。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过程控制及决算评审;
(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三)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措施建议;
(四)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的来源核算各项收入,经县领导批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会计核算;
(六)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二)负责扎口管理审计费用;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标监督管理;
(二)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三)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负责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款;
(三)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四)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竣工验收,做好相关相关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对上级直接下达资金到建设单位,或者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部门融资自筹,不需由县财政局集中再实行支付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分管领导批准后,项目资金可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7〕24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中有冲突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临沭县镇(街道)村(居)征地补偿到户花名册(租地通用)(表一)
2.临沭县镇(街道)村(居)拆迁补偿花名册(表二)
3.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表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资控制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进行评价和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参与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业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评审中心实施评审业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切实履行有关评审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七条评审的方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实施科学、规范的评价和审核。
第八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采购预算的评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
(四)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及变更的确认;
(五)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而调整造价的评审;
(六)实施招投标最高限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 评审一般工作流程包括:
(一)接到县政府投资项目签批件,核实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若未纳入,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流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附件1),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关于XX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附件2)、项目图纸、项目立项及相关评审资料后,确定中介机构和和项目评审负责人;
(四)制定评审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六)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形成《XX工程评审结论》,经县财政局审定后,填写《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附件3)与《XX工程评审结论》一并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九)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上提出对《XX工程评审结论》具体而明确的意见,签字盖章后返还评审中心。
(十)评审中心根据《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在《XX工程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XX工程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将盖章的《XX工程评审报告》移交送审单位,填写《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附件4)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签收。
第十条 申请项目预算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其中县级投资的建设项目,需有县政府批准意见;
(二)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三)施工图(初步设计图),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且经过图审中心认定;
(四)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图概算;
(五)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其中县级投资项目要有县政府批准意见;
(二)变更前、后的施工图,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三)变更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四)建设单位审定的变更工程施工方案;
(五)编制变更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项目立项、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等做详细说明)、评审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地方颁布的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的相关资料等)、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果(项目预算评审应将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差额原因)。
第四章职责与要求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二)选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协调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各方达成一致后再审定预算;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签证,对项目变更进行论证,向县政府提出变更意见;
(四)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评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参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监管等有关工作;
(四)审查项目地上附着物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
(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实施绩效评价;
(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业务。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报告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在评审过程中应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按照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结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中心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如有异议,由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有财政、项目建设、评审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议,分析讨论后决定;如不出席评审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无异议处理。
(四)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停拨付该项目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XX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
2.关于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回复
4.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
沭政办发〔201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关于调整临沭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沭编〔2017〕12号),临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增加全县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全县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机关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县机关国有资产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全县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负责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租金管理、维修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机关周转房。
(五)拟定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及报废工作。
(六)承担全县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七)负责全县机关公务接待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县文化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政务中心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机关办公区、生活区水、电、暖的维修及安装、改造、供应等工作。
(九)负责县级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指导、协调县级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美化绿化、爱国卫生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文秘、宣传信息、党建、招商引资、档案管理、保密、办公会议等会务服务、公务接待、上传下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科
负责全县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租金管理、维修管理、县直机关危旧房屋及旧院落改造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车辆管理科
负责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及报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使用监督考核,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推进完善公务用车电子监督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公共机构节能科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五)物业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区、生活区公共部分水、电、暖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维修改造、综合管理工作和水、电、暖费的收缴、公共环境卫生整治及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县级领导周转房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文化中心、政务中心和县府四个家属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财务资产科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与会计结报核算,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水、电、暖等费用核对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办字〔2018〕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宋玉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梁雨舟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成 员:刘艳丽 县保密办副主任
张春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李 磊 县综治办副主任
李长庆 县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局局长
杜勇剑 县法院副院长
王福臣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思平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彦彪 县经信局副局长
许子路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张文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伏 磊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美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化泉 县司法局副局长
袁堂好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于治排 县劳动监察局局长
张海英 县国土局副局长
吴 昊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吴卫光 县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副主任
王 艳 县交运局副局长
赵勇侠 县苍源河管理办公室主任
高文祥 县农业局副局长
吴绍林 县商务局副局长
吴自霞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袁堂妮 县环保局副局长
阚 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汉林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闫从杰 县镇域办副主任
王震宇 县金融办副主任
张兴龙 县物价局副局长
刘景辉 县税务局副局长
袁士朝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石民邦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全面负责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项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张思平、石民邦同志兼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沭住建发〔2018〕2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勘察、设计、检测、咨询、招标代理、档案代整机构:
为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8日
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为深化“一次办好” 改革,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现结合我县住建行业实际,分类制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如下: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本文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文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6、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13、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15、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7、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2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27、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8、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30、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将基本信息录入市建设安质处信息管理平台并接受市、县主管部门监管。
2、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并通过计量认证。见证取样类及专项类检测机构应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筑变形测量、基坑监测的单位应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勘察专业资质,并按照勘察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上述机构同时应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具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并上传的能力。
3、公示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和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检测项目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委托开展检测业务的范围和能力。对本单位不具备的项目和参数,可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将检测分包合作协议报市建设安质处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单位在签订检测合同、出具检测报告(成果)时,应按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和能力标注检测分包的项目和实施单位。检测报告应涵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项目和参数。
4、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主体)按照检测机构公示的检测范围和能力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检测。实行检测业务总分包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项目(参数)及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管理并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应依法对委托合同内的全部工程检测质量负责。
5、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管理。我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及时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合同应注明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检测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合同未按要求备案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完善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严禁以包代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项目再分包。实施总分包模式管理的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接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总责。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总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实质性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应强化自身素质,提升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鼓励检测单位之间通过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扩大工程质量检测覆盖面,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水平。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实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工程质量检(监)测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文件。建立完善的检(监)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反馈工程检测、变形观测等信息,督促提出评价性意见。
8、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人员及职责,建立健全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编制施工检测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工程项目各项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送检试件的真实性。
9、我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依法对质量检测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单位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及时将不合格信息向有关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报告。
10、检测单位应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等要求,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依法对工程检测质量负责。签订检测合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开展检测工作前,检测单位应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其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检测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资质范围实施工程质量检测,依法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向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检测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测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11、实施工程检测试件送检检测时,检测单位应认真检查送检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样检测;开展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向监理提交《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认真配合监理做好见证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含监理认可有效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类检(监)测活动的管理,查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及检测试验条件,审批检测单位提交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审批表》,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施工现场见证检测制度,填写《取样送检试验见证记录》(省施工资料规程鲁JJ-033)、《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查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核查确认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提交的现场检测报告不能提供有效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及《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的,不予认可并不得纳入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时,监理机构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客观真实的评价工程的各项检测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评价表》。
13、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凡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一律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4、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全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对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全县通报,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我县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设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评价为C类的机构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连续两次评价为C级的降为D级;评为D类的检测机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有关要求限制开展业务。
15、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做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数据上传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强化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管理;开展主体结构检测复试、结构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单位,应具有较高检测技术水平及公信力或连续3年省级信用评价为A级。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等检测行为的监督。
16、加强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根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地考核检查,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2、考核结果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123.131.131.158:3000/)、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给予扣减相应分值,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3、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年末公布考核结果,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4、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随机考核。
5、评为A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30%左右,每年抽查1次;评为B级的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50%左右,每年抽查2次;评为C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80%左右,每年抽查3次;评为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4次。
6、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具有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7、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可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但不具备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8、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9、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0、诚信行为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11、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资信状况,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面积、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技术能力情况等;
(2)成果质量,包括合同签订、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业绩上报等情况;
(3)经营业绩,包括造价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
(4)信用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1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凡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
(2)人员信息包括: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辅助人员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职人员还需上传职称证、注册证;
(3)业绩信息包括:近3年代表性业绩、当年度所有业绩(需注明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2、信用信息的推送与公开期限
(1)信用信息的推送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2)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②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③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④“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
②、③、④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记入其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3、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在省或市“一体化平台”注册并通过验证,其从业人员分为专职人员和辅助人员两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专职人员须具备:
①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业务能力素质测评合格,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等专业从业能力;
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③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
辅助人员须具备上款1、2条。
(2)由行业协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业务能力素质测评,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信息登记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填写《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息登记及考核表》,并于招标公告备案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项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对所代理业务负总责。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开评标现场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到场。
(4)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一标一评”考核机制。在招标代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方面,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
依据《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临建发〔2018〕44号),结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以及从平台网站采集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诚信行为等级。诚信行为考核结果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5、有关要求
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五、建设工程档案代整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4、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5、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①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②住建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③有关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7、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8、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9、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10、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②涂改、伪造档案的;
③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沭政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县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根据工作需要,《临沂日报.临沭版》经授权可刊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临沭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定》(沭政办发〔2011〕7号)、《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沭政发〔2012〕23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沭政办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号
县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 ××××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
5.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府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LS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政府法制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S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委、办、局):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县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根据工作需要,《临沂日报.临沭版》经授权可刊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临沭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定》(沭政办发〔2011〕7号)、《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沭政发〔2012〕23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沭政办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号
县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 ××××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
5.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府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LS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政府法制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S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委、办、局):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五)借(贷)款形成的资产;
(六)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监督;
(三)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按权限审批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调剂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事项,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和资产信息系统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处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绩效考核、系统维护使用及日常指导检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设立本单位专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按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保障单位投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七)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设立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及时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原则: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管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审批制度,资产配置应当在数量、规格、价值、使用年限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租赁、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计划的资产购置事项;
(三)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购置计划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经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县里批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单位负责相关资产的维护、管理,财政部门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社会捐赠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取得资产30日内,到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由单位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新购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录入行政事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配置和自行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由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供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对外投资、担保和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
(三)有良好收益或者权利预期;
(四)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
(一)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
(二)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三)事业单位不得投资购买股票、期货、企业债券、投资基金、金融风险投资和金融衍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为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决定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出租、出借、担保合同草案;
(五)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公开招募承租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订立担保合同的依据。应按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和期限要求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文下发前已经形成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发生所持被投资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数量或者比例变更、被投资经济实体改制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以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
(二)经技术鉴定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配置超出规定标准或者闲置的;
(四)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资产权属关系改变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六)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的;
(七)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证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处理重大资产事项,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价值较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性质。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处置成本后,剩余资金应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使用,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应当作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回后进行集中处置或调剂。临时机构、大型会议、活动配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或调剂。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不能提供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涉密资产,应当由保密办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与审计评估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纳入上级或者本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清查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报财政部门认定。
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审计:
(一)产权登记信息和资产信息报告核实;
(二)资产清查结果核实;
(三)重大资产损失核实;
(四)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相关股权变更、转让、改制等;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出售、出让、出租、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赔偿或抵顶债权、债务的;
(四)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应按规定出具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专业技术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或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实行有偿服务,相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得权属证书。
各单位土地房产原则上由使用该土地房产单位登记入账。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大院的土地房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登记及入账。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办公的,由先入住的单位负责登记及入账,同时入住的由使用面积较大的单位负责登记及入账。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统一使用,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及其管理行为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投诉举报制度。
第六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及其工作人员的审计,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县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六十七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不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依法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国家储备(应急)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相关文件《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1〕1号)、《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1〕2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发〔2007〕36号);《关于印发临沭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沭政办字〔2013〕120号);《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字〔2013〕121号)同时废止。
沭政办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与保障民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门服务,并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第二章购买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社会事务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公益、社区文化、社区事务、社会工作、社会养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法律援助、救灾救助、人民调解、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社会技术服务类。主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业投诉、行检行评、资格认定、科研调查、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服务;
(四)社会劳务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河道养护、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服务;
(五)其他类。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政府重点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就业、公共设施、社区公益、社会工作、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三章购买形式
第六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市场机制效用强弱分为两种形式:
(一)独立性购买,即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购买目标,有可选择性的竞争市场和竞标程序。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信息技术、城市道路养护、河道养护、园林绿化等。
2.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法产生承接主体,只能通过非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即符合合同双方主体独立,有明确购买目标,但购买政策由政府单方制订的服务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很多维持成本相对较高,而盈利微弱甚至没有盈利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式,通过招标的方式很容易流标,通过谈判可以争取财政补助、解决服务承担方维持运营的问题,适用于社区文化服务。
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按邀请招标流程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它们参加招标竞争,适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或服务。
(二)非独立性购买,即由政府设立非营利组织,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给予一定资金和资源补偿。主要采用定向委托、承包等方式采购,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如文物保护、扶贫等。
2.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的服务,如戒毒、水文水质监测、地震监测等。
第七条政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逐步扩大公开招标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九条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
(一)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重在引导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二)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定价。
(三)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以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
第十一条定价方法:
(一)全额补贴法。即以服务项目的劳务成本为依据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公共服务的劳务成本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主要适用于社会福利性公共服务等项目。
购买价格=人员基本工资+材料消耗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二)差额补贴法。即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基本生活水平状况进行差额补贴。主要适用于政府鼓励企业单位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基本建设且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成本难以全面准确核算的项目。
购买价格=差额补贴价×服务数量
(三)平均成本法。即购买价格与平均成本相等,财务收支相抵,损益平衡。主要适用于政府不擅长或为完成该服务必须专门负担人员经费的项目。
购买价格=该服务的社会平均单价×服务数量
(四)微利法。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成本加上经营者的合理收益来确定,使公共服务供应者能获得微利。主要适用于同类公共服务的供应主体较多、已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且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购买价格=(成本+利润)×服务数量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由购买主体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和预算,明确购买需求。
第十三条项目审定。在购买主体上报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方法,提出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预算。
第十四条目录公布。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项目和预算确定、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
(一)采购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对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公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项目论证和评审结果等。
(三)采购文件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准确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采购活动组织。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
(五)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对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
附件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
一级目录 |
序号 |
二级目录 |
商务服务 |
1 |
法律服务 |
2 |
会计服务 |
|
3 |
审计服务 |
|
4 |
税务服务 |
|
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
6 |
物业管理服务 |
|
7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
8 |
会议和展览服务 |
|
9 |
安保服务 |
|
10 |
代理服务 |
|
11 |
广告服务 |
|
12 |
保险服务 |
|
13 |
绩效评价服务 |
|
14 |
项目评审服务 |
|
15 |
建筑物清洁服务 |
|
16 |
其他商务服务 |
|
公共设施服务 |
1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2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
3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
4 |
城市市容管理及环境服务 |
|
5 |
其他公共设施服务 |
公共健康 卫生服务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2 |
检验检疫服务 |
|
3 |
食品安全服务 |
|
4 |
其他健康卫生服务 |
|
公共教育服务 |
1 |
公共教育规划编制服务 |
2 |
公共教育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 |
|
3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展出和推广服务 |
|
4 |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5 |
其他教育服务 |
|
公共文化 体育服务 |
1 |
新闻服务 |
2 |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
|
3 |
艺术创作和表演服务 |
|
4 |
艺术表演场馆服务 |
|
5 |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
|
6 |
文物和文化设施保护服务 |
|
7 |
博物馆服务 |
|
8 |
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
|
9 |
体育活动与体育场馆服务 |
|
10 |
居民休闲健身服务 |
|
11 |
其他文化体育服务 |
|
信息技术服务 |
1 |
软件开发服务 |
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
3 |
数据处理服务 |
|
4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
5 |
运营维护服务 |
|
6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7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专业技术服务 |
1 |
技术测验和分析服务 |
2 |
测绘服务 |
|
3 |
行业统计调查与分析服务 |
|
4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 |
|
5 |
农林牧副渔服务 |
|
6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社会保障服务 |
1 |
助老服务 |
2 |
助残服务 |
|
3 |
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服务 |
|
社会保障服务 |
4 |
帮困服务 |
5 |
社区服务 |
|
6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
7 |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
其他公共服务 |
1 |
住宿和餐饮服务 |
2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
3 |
租赁服务 |
|
4 |
财政资金存款服务 |
|
5 |
重大课题研究服务 |
|
6 |
监理设计服务 |
|
7 |
棚户区改造服务 |
|
8 |
其他公共服务 |
沭政办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临沭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71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巩固第一期、第二期行动计划成果,继续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提高普惠率,保持学前教育良好发展势头,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期盼。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规划全县幼儿园布局,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提高公办学前教育比率,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责任,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0年,学前三年入园率不低于92%。曹庄镇、青云镇、大兴镇、石门镇、蛟龙镇、玉山镇、店头镇七处中心幼儿园完成康复训练中心建设工作,接受残疾儿童入园,康复训练率不低于90%,确保弱势群体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2018—2020年,全县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8所,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2%。
(三)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设施配备,改善办园条件,为120所幼儿园配备保育教育设施,镇街中心幼儿园及驻城公办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示范幼儿园标准要求,村级幼儿园80%以上达到省定办园基本条件标准。
(四)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教师数量得到有效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待遇得到基本保障。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正确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锻炼幼儿健康体魄,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幼儿积极交往和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均衡和谐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镇街结合辖区人口密度及变化趋势、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进行布局规划调整,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覆盖人口3000—5000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办幼儿园,2018年全面完成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幼儿园建设任务;继续做好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幼儿园配套建设工程。2018年新建县第六实验小学幼儿园、北城实验学校幼儿园、店头镇东大幼儿园、大兴镇涝枝新村幼儿园,改扩建青云镇界前完小幼儿园、郑山街道曹官幼儿园。2019年新建县第七实验小学幼儿园、苍源河实验学校幼儿园,改扩建青云镇庙庄幼儿园、蛟龙镇中心幼儿园。2020年新建青云镇华山完小幼儿园、石门镇白毛幼儿园,改扩建石门镇第二幼儿园、玉山镇益海幼儿园、玉山镇镇武幼儿园、青云镇爱龙完小幼儿园、玉山镇中心幼儿园、郑山街道姜屯幼儿园。到2020年,全县共布局规划设点幼儿园148所,约900个班级,可有效解决全县幼儿就近入园问题。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认真落实《临沂市关于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意见》、《临沭县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意见》,实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对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力争办成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优先解决本小区幼儿入园需求,预计新增学位约1640个。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底要全部整改到位。对已经建好被开发企业对外出租办成高收费的6处幼儿园(鲁商印象城、福町花园、沭河花园、观御园、杏林御园、万象阳光城),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成普惠性公办幼儿园。
4.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逐年认定,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82%以上,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由县教育体育局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标识。
5.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充分发挥城区示范幼儿园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支教轮岗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全面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规范中心幼儿园管理、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和教研水平,规范保教行为,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科学保育教育,提高全县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二)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县政府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落实生均710元财政拨款标准。逐步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社会保障有效落实。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幼儿园类别、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
(三)完善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积极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继续加大学前教育公办教师招考力度,2019年、2020年每年不低于50人,新招聘的公办教师主要充实到村级幼儿园。逐年增加县直幼儿园公办教师数量,每年为县直幼儿园遴选1—2名优秀公办教师。建立健全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和体系。
2.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聘任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力争2020年,全县幼儿园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标率不低于70%,持证上岗率不低于60%。
3.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力度。县政府每年拨付学前教育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实践能力,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
4.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幼儿教师队伍。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园教师的工资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幼儿园师德常规教育学习制度,规范幼儿教师保教行为。广泛开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主题活动,引导幼儿教师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工作细心,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对违背师德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教育引导,提升保教水平。
1.坚持科学保教。成立中心教研组,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加大幼儿园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指导幼儿园教师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教学计划、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级处理,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级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要求,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与维护,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逐步实现幼小学籍接轨。
3.家园共育形成合力。指导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参与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建设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工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要主动接受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镇街、社区和村居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健全“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镇街政府作用,继续落实属地化管理体制,办好镇街中心幼儿园,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政府回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完成取缔无证幼儿园工作,做好无证幼儿园分年度整治规划,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3.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2018年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原则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无证幼儿园安全监管和清理整顿责任。
4.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负责全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全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科学确定本镇(街道)第三期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合理分配年度建设任务,利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推进,确保本辖区所有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标准(试行)》要求,满足辖区内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县发改、教育、住建、规划等部门合理规划城区幼儿园规划布局,按时完成城市配套幼儿园回收、补建、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投入;人社、国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建立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把计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问责,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