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国土资发〔2018〕17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现将《2018年全县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全县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8年,全县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任务,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主线,积极完成“七五”普法规划中期任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全系统普法工作水平,为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先导作用
1.突出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掌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将宪法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教育月等系列活动。
3.扎实开展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党治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宣传党章及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内容,教育引导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4.重点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抓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县关于国土资源新的职责定位,全面掌握、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土地制度改革、矿产资源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精准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
1.着力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档案记录、出庭应诉、年终述法、考评奖惩等制度,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旁听庭审等活动,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2.着力提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国土资源系统部门干部职工要加强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每年要制定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学习时间不少于48学时。建立年度法治考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网上学法和考试,参考率100%,优秀率不少于90%。
3.着力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法治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法治意识的培养,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案释法、组织到高等院校轮训等多种形式,及时补充法规新知识,强化法治意识。要建立完善普法先行制度,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4.着力加强镇(街道办事处)、村法治宣传教育。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针对农村农民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与农村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与精准扶贫、服务惠民相结合,不断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和运用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的能力,解决村民急需解决的问题。
5.建立完善国土资源咨询员制度。2018年,各基层所要按照市局要求全面建立国土资源咨询员制度,在本辖区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名国土资源咨询员。要加强对咨询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党的政策、国土资源相关知识、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工作职责和流程,适应工作需要,及时把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宣传到位。
三、培育底蕴内涵,不断深化法治文化建设
1.加强法治文化提炼和阵地建设。结合国土资源主题公园、国土文化广场、国土文化街区等建设,按照《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考评办法》的年度任务要求,有序推进“四个一百”工程,扶持培育一批普法品牌。2018年底,各基层所要在1个以上社区或行政村设立国土资源法治宣传专栏,在所在地10%的中小学开设国土资源法治课堂;要组织安排国土资源法治宣讲不少于2场,制作1-2种漫画、微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产品,不断增强法治文化渗透力和辐射力。按照全县国土资源“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国土资源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方案,做好选址和设计,同时积极申报、打造全省、全市第三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命名活动。
2.大力营造国土资源法治氛围。利用“6·25”全国土地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广泛深入做好法治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认真谋划安排、切实组织好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积极探索“互联网+法治宣传”新模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结合各自实际,组建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普法活动。
3.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按照市局《关于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三项试点工程”。按照市局要求选择1个行政村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工作实践基地”建设,选择一个局属事业单位开展“法治工作室”建设,选择1个以上国土资源所培养本级“依法行政工作联系点”。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的研究探索,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初步形成“大普法”工作新格局
1.完善组织领导和推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推动全县系统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创建和政绩考核内容,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确保人员经费保障到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市局《关于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落实,明确职责要求,建立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普法责任清单、以案释法和普法讲师团等制度到位,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力度大、工作实、效果好的单位予以表彰。
3.建立日常管理和考评机制。认真落实《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考评办法》,不断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和考评机制。认真做好全系统“七五”普法中期检查迎查工作。
沭国土资发〔2018〕19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现将《关于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六项制度”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根据县政府法制局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六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庭呈阅审签制度
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后,局办公室要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规定要求,根据案情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出庭的机关负责人建议名单等。呈阅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负责人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由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另行确定其他负责人出庭。
二、庭前研判制度
出庭应诉的相关负责人在庭审前,要召集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科室(所)、法规科、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的焦点,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和程序、证据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答辩状形成后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出庭备案制度
法规科在庭审前,要将相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向开庭的人民法院报告,并协调人民法院做好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工作。庭审后15日内,法规科要将该负责人出庭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庭审反馈制度
庭审后,出庭的相关负责人要根据当事人诉求、举证质证等开庭情况,组织相关科室(所)分析纠纷产生根源,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追责、和解或提起上诉等意见建议,并向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科室(所)提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意见,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庭审观摩制度
县局年内至少组织一次行政诉讼庭审观摩,让机关负责人、具体承办科室(所)等应诉人员熟悉庭审知识和流程。要做好应诉业务培训指导,通过庭审旁听、案例评析、案后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应诉能力和水平。
六、通报考核制度
县局对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将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沭国土资发〔2018〕15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根据市局和县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开展的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相关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8日
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当前正值汛期,加上建材类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给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局临国土资发〔2018〕51号和县安委会沭安发〔2018〕24号文件部署要求,确定从现在起到2019年1月,在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担当意识,明确目标,精准发力,全面排查治理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扎实开展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和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矿产资源领域问题隐患,努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任务
全面排查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监督管理职能执行情况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排查矿业权人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围绕查处和打击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矿山汛期安全,全面排查各类问题隐患,制定落实具体整治措施和管控措施。要结合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积极排查整改问题,查漏补缺,确保顺利通过市政府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检查验收。
(一)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各国土所要加强巡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着力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矿山开采是否存在持过期或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要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履职到位,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对发现涉黑涉恶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从严打击。各国土所要对检查发现、信访举报、环保督察等涉及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并做好工作衔接配合,协调推进集中行动顺利开展。
(二)深入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继续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度,切实消除违法开采造成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对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及矿山企业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本辖区关闭矿山、停产整顿矿山的巡查监控。要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重点监控风险点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停产企业清单等“四个清单”,增强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操作性。
(三)做好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排查,着力控制和消除问题隐患。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治理规划和方案要求,加大治理工作推进力度,严格节点,倒排工期,强化责任监管,确保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对已经封闭的废弃矿井井口要检查是否存在封闭不到位、有无新的问题隐患等;对尚未封闭的废弃矿井井口要按照属地管理、“一井一人”的原则,检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情况,公告警示、巡查检查、险情速报等环境和安全隐患防范制度建立情况。
(四)做好重点时期问题隐患整改防范工作。各国土所要认真做好汛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时间节点的问题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改防范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检查督查。加强应急值班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 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险情能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和处置。
三、时间安排
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明确节点计划和任务目标,科学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确保集中行动取实效、见真功。要将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贯穿行动全过程,常抓不懈。
8月份,在深入分析暑期汛期及下半年安全生产规律的基础上,各国土所要制定集中行动工作方案,集中排查各类风险,整治各类隐患,突出抓好《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临安办明电〔2018〕9号文件切实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紧急通知》(沭安办发〔2018〕43号)和《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临安办明电〔2018〕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汛期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沭安办发〔2018〕41号)的落实,确保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9月至10月,各国土所对照相关责任制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消除责任盲区。加强对违法矿业行为易发区的执法巡查和问题隐患重点区域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大范围、群发性、反复性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因素;坚持问题隐患立查立改和限期整改制度,建立整改台账,严格销号管理,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自查整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细化落实管控措施,规范和完善长效机制。积极配合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上半年省政府安委会巡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就矿产资源领域,积极做好对市、县两级延伸巡查的准备工作。
11月,组织开展集中行动“回头看”,以查漏补缺、实地督导为主线,全力补齐短板。特别是对问题隐患易发、多发的企业和区域,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家会诊等各种形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封堵漏洞。对重大问题隐患采取果断措施,严防死守,巩固成果,提升成效。
12月至2019年1月,以做好元旦、春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矿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着力控制和消除问题隐患,切实维护元旦、春节期间矿业秩序形势稳定。同时结合年度考核,一并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工作总结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土所要继续深入开展好“大快严”集中行动,坚持组织机构不散、责任分工不变、人员力量不减,持续深入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辖区工作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整治责任。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力度,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处置群众举报案件,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工作措施。县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度、通报和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各国土所要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重点监控风险点清单、重大问题清单、停产企业清单及检查、整改记录等台账、表单,落实定点盯守措施,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并做到执法留痕、工作记账。要落实督查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力推动集中行动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国土所要严格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加快整改,及时清零。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重大问题隐患、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防止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对在集中行动期间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监管不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国土所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于8月31日前报县局备案。集中行动期间,各国土所于每月29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及《风险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局相关各主管科室;集中行动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送县局。
联系人:张云西,电话:0539-6219113
附件: 风险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情况统计表
沭政办字〔2018〕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宋玉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梁雨舟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成 员:刘艳丽 县保密办副主任
张春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李 磊 县综治办副主任
李长庆 县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局局长
杜勇剑 县法院副院长
王福臣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思平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彦彪 县经信局副局长
许子路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张文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伏 磊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美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化泉 县司法局副局长
袁堂好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于治排 县劳动监察局局长
张海英 县国土局副局长
吴 昊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吴卫光 县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副主任
王 艳 县交运局副局长
赵勇侠 县苍源河管理办公室主任
高文祥 县农业局副局长
吴绍林 县商务局副局长
吴自霞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袁堂妮 县环保局副局长
阚 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汉林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闫从杰 县镇域办副主任
王震宇 县金融办副主任
张兴龙 县物价局副局长
刘景辉 县税务局副局长
袁士朝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石民邦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全面负责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项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张思平、石民邦同志兼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沭住建发〔2018〕2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勘察、设计、检测、咨询、招标代理、档案代整机构:
为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8日
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为深化“一次办好” 改革,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现结合我县住建行业实际,分类制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如下: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本文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文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6、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13、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15、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7、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2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27、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8、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30、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将基本信息录入市建设安质处信息管理平台并接受市、县主管部门监管。
2、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并通过计量认证。见证取样类及专项类检测机构应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筑变形测量、基坑监测的单位应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勘察专业资质,并按照勘察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上述机构同时应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具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并上传的能力。
3、公示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和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检测项目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委托开展检测业务的范围和能力。对本单位不具备的项目和参数,可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将检测分包合作协议报市建设安质处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单位在签订检测合同、出具检测报告(成果)时,应按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和能力标注检测分包的项目和实施单位。检测报告应涵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项目和参数。
4、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主体)按照检测机构公示的检测范围和能力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检测。实行检测业务总分包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项目(参数)及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管理并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应依法对委托合同内的全部工程检测质量负责。
5、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管理。我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及时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合同应注明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检测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合同未按要求备案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完善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严禁以包代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项目再分包。实施总分包模式管理的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接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总责。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总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实质性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应强化自身素质,提升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鼓励检测单位之间通过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扩大工程质量检测覆盖面,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水平。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实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工程质量检(监)测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文件。建立完善的检(监)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反馈工程检测、变形观测等信息,督促提出评价性意见。
8、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人员及职责,建立健全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编制施工检测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工程项目各项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送检试件的真实性。
9、我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依法对质量检测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单位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及时将不合格信息向有关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报告。
10、检测单位应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等要求,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依法对工程检测质量负责。签订检测合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开展检测工作前,检测单位应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其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检测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资质范围实施工程质量检测,依法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向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检测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测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11、实施工程检测试件送检检测时,检测单位应认真检查送检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样检测;开展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向监理提交《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认真配合监理做好见证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含监理认可有效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类检(监)测活动的管理,查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及检测试验条件,审批检测单位提交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审批表》,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施工现场见证检测制度,填写《取样送检试验见证记录》(省施工资料规程鲁JJ-033)、《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查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核查确认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提交的现场检测报告不能提供有效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及《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的,不予认可并不得纳入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时,监理机构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客观真实的评价工程的各项检测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评价表》。
13、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凡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一律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4、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全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对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全县通报,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我县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设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评价为C类的机构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连续两次评价为C级的降为D级;评为D类的检测机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有关要求限制开展业务。
15、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做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数据上传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强化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管理;开展主体结构检测复试、结构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单位,应具有较高检测技术水平及公信力或连续3年省级信用评价为A级。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等检测行为的监督。
16、加强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根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地考核检查,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2、考核结果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123.131.131.158:3000/)、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给予扣减相应分值,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3、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年末公布考核结果,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4、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随机考核。
5、评为A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30%左右,每年抽查1次;评为B级的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50%左右,每年抽查2次;评为C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80%左右,每年抽查3次;评为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4次。
6、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具有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7、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可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但不具备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8、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9、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0、诚信行为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11、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资信状况,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面积、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技术能力情况等;
(2)成果质量,包括合同签订、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业绩上报等情况;
(3)经营业绩,包括造价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
(4)信用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1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凡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
(2)人员信息包括: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辅助人员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职人员还需上传职称证、注册证;
(3)业绩信息包括:近3年代表性业绩、当年度所有业绩(需注明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2、信用信息的推送与公开期限
(1)信用信息的推送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2)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②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③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④“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
②、③、④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记入其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3、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在省或市“一体化平台”注册并通过验证,其从业人员分为专职人员和辅助人员两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专职人员须具备:
①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业务能力素质测评合格,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等专业从业能力;
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③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
辅助人员须具备上款1、2条。
(2)由行业协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业务能力素质测评,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信息登记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填写《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息登记及考核表》,并于招标公告备案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项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对所代理业务负总责。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开评标现场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到场。
(4)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一标一评”考核机制。在招标代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方面,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
依据《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临建发〔2018〕44号),结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以及从平台网站采集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诚信行为等级。诚信行为考核结果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5、有关要求
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五、建设工程档案代整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4、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5、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①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②住建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③有关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7、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8、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9、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10、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②涂改、伪造档案的;
③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沭政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县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根据工作需要,《临沂日报.临沭版》经授权可刊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临沭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定》(沭政办发〔2011〕7号)、《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沭政发〔2012〕23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沭政办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号
县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 ××××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
5.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府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LS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政府法制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S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委、办、局):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县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开发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根据工作需要,《临沂日报.临沭版》经授权可刊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临沭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定》(沭政办发〔2011〕7号)、《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沭政发〔2012〕23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沭政办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号
县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 ××××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
5.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府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LS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政府法制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S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委、办、局):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五)借(贷)款形成的资产;
(六)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监督;
(三)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按权限审批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调剂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事项,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和资产信息系统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处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绩效考核、系统维护使用及日常指导检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设立本单位专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按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保障单位投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七)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设立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及时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原则: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管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审批制度,资产配置应当在数量、规格、价值、使用年限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租赁、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计划的资产购置事项;
(三)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购置计划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经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县里批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单位负责相关资产的维护、管理,财政部门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社会捐赠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取得资产30日内,到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由单位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新购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录入行政事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配置和自行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由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供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对外投资、担保和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
(三)有良好收益或者权利预期;
(四)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
(一)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
(二)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三)事业单位不得投资购买股票、期货、企业债券、投资基金、金融风险投资和金融衍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为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决定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出租、出借、担保合同草案;
(五)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公开招募承租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订立担保合同的依据。应按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和期限要求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文下发前已经形成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发生所持被投资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数量或者比例变更、被投资经济实体改制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以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
(二)经技术鉴定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配置超出规定标准或者闲置的;
(四)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资产权属关系改变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六)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的;
(七)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证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处理重大资产事项,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价值较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性质。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处置成本后,剩余资金应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使用,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应当作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回后进行集中处置或调剂。临时机构、大型会议、活动配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或调剂。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不能提供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涉密资产,应当由保密办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与审计评估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纳入上级或者本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清查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报财政部门认定。
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审计:
(一)产权登记信息和资产信息报告核实;
(二)资产清查结果核实;
(三)重大资产损失核实;
(四)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相关股权变更、转让、改制等;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出售、出让、出租、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赔偿或抵顶债权、债务的;
(四)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应按规定出具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专业技术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或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实行有偿服务,相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得权属证书。
各单位土地房产原则上由使用该土地房产单位登记入账。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大院的土地房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登记及入账。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办公的,由先入住的单位负责登记及入账,同时入住的由使用面积较大的单位负责登记及入账。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统一使用,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及其管理行为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投诉举报制度。
第六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及其工作人员的审计,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县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六十七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不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依法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国家储备(应急)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相关文件《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1〕1号)、《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1〕2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发〔2007〕36号);《关于印发临沭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沭政办字〔2013〕120号);《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字〔2013〕121号)同时废止。
沭政办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与保障民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门服务,并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第二章购买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社会事务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公益、社区文化、社区事务、社会工作、社会养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法律援助、救灾救助、人民调解、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社会技术服务类。主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业投诉、行检行评、资格认定、科研调查、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服务;
(四)社会劳务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河道养护、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服务;
(五)其他类。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政府重点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就业、公共设施、社区公益、社会工作、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三章购买形式
第六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市场机制效用强弱分为两种形式:
(一)独立性购买,即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购买目标,有可选择性的竞争市场和竞标程序。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信息技术、城市道路养护、河道养护、园林绿化等。
2.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法产生承接主体,只能通过非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即符合合同双方主体独立,有明确购买目标,但购买政策由政府单方制订的服务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很多维持成本相对较高,而盈利微弱甚至没有盈利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式,通过招标的方式很容易流标,通过谈判可以争取财政补助、解决服务承担方维持运营的问题,适用于社区文化服务。
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按邀请招标流程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它们参加招标竞争,适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或服务。
(二)非独立性购买,即由政府设立非营利组织,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给予一定资金和资源补偿。主要采用定向委托、承包等方式采购,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如文物保护、扶贫等。
2.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的服务,如戒毒、水文水质监测、地震监测等。
第七条政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逐步扩大公开招标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九条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
(一)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重在引导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二)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定价。
(三)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以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
第十一条定价方法:
(一)全额补贴法。即以服务项目的劳务成本为依据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公共服务的劳务成本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主要适用于社会福利性公共服务等项目。
购买价格=人员基本工资+材料消耗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二)差额补贴法。即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基本生活水平状况进行差额补贴。主要适用于政府鼓励企业单位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基本建设且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成本难以全面准确核算的项目。
购买价格=差额补贴价×服务数量
(三)平均成本法。即购买价格与平均成本相等,财务收支相抵,损益平衡。主要适用于政府不擅长或为完成该服务必须专门负担人员经费的项目。
购买价格=该服务的社会平均单价×服务数量
(四)微利法。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成本加上经营者的合理收益来确定,使公共服务供应者能获得微利。主要适用于同类公共服务的供应主体较多、已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且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购买价格=(成本+利润)×服务数量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由购买主体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和预算,明确购买需求。
第十三条项目审定。在购买主体上报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方法,提出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预算。
第十四条目录公布。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项目和预算确定、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
(一)采购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对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公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项目论证和评审结果等。
(三)采购文件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准确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采购活动组织。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
(五)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对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
附件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
一级目录 |
序号 |
二级目录 |
商务服务 |
1 |
法律服务 |
2 |
会计服务 |
|
3 |
审计服务 |
|
4 |
税务服务 |
|
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
6 |
物业管理服务 |
|
7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
8 |
会议和展览服务 |
|
9 |
安保服务 |
|
10 |
代理服务 |
|
11 |
广告服务 |
|
12 |
保险服务 |
|
13 |
绩效评价服务 |
|
14 |
项目评审服务 |
|
15 |
建筑物清洁服务 |
|
16 |
其他商务服务 |
|
公共设施服务 |
1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2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
3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
4 |
城市市容管理及环境服务 |
|
5 |
其他公共设施服务 |
公共健康 卫生服务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2 |
检验检疫服务 |
|
3 |
食品安全服务 |
|
4 |
其他健康卫生服务 |
|
公共教育服务 |
1 |
公共教育规划编制服务 |
2 |
公共教育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 |
|
3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展出和推广服务 |
|
4 |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5 |
其他教育服务 |
|
公共文化 体育服务 |
1 |
新闻服务 |
2 |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
|
3 |
艺术创作和表演服务 |
|
4 |
艺术表演场馆服务 |
|
5 |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
|
6 |
文物和文化设施保护服务 |
|
7 |
博物馆服务 |
|
8 |
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
|
9 |
体育活动与体育场馆服务 |
|
10 |
居民休闲健身服务 |
|
11 |
其他文化体育服务 |
|
信息技术服务 |
1 |
软件开发服务 |
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
3 |
数据处理服务 |
|
4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
5 |
运营维护服务 |
|
6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7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专业技术服务 |
1 |
技术测验和分析服务 |
2 |
测绘服务 |
|
3 |
行业统计调查与分析服务 |
|
4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 |
|
5 |
农林牧副渔服务 |
|
6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社会保障服务 |
1 |
助老服务 |
2 |
助残服务 |
|
3 |
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服务 |
|
社会保障服务 |
4 |
帮困服务 |
5 |
社区服务 |
|
6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
7 |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
其他公共服务 |
1 |
住宿和餐饮服务 |
2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
3 |
租赁服务 |
|
4 |
财政资金存款服务 |
|
5 |
重大课题研究服务 |
|
6 |
监理设计服务 |
|
7 |
棚户区改造服务 |
|
8 |
其他公共服务 |
沭政办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临沭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71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巩固第一期、第二期行动计划成果,继续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提高普惠率,保持学前教育良好发展势头,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期盼。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规划全县幼儿园布局,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提高公办学前教育比率,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责任,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0年,学前三年入园率不低于92%。曹庄镇、青云镇、大兴镇、石门镇、蛟龙镇、玉山镇、店头镇七处中心幼儿园完成康复训练中心建设工作,接受残疾儿童入园,康复训练率不低于90%,确保弱势群体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2018—2020年,全县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8所,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2%。
(三)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设施配备,改善办园条件,为120所幼儿园配备保育教育设施,镇街中心幼儿园及驻城公办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示范幼儿园标准要求,村级幼儿园80%以上达到省定办园基本条件标准。
(四)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教师数量得到有效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待遇得到基本保障。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正确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锻炼幼儿健康体魄,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幼儿积极交往和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均衡和谐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镇街结合辖区人口密度及变化趋势、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进行布局规划调整,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覆盖人口3000—5000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办幼儿园,2018年全面完成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幼儿园建设任务;继续做好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幼儿园配套建设工程。2018年新建县第六实验小学幼儿园、北城实验学校幼儿园、店头镇东大幼儿园、大兴镇涝枝新村幼儿园,改扩建青云镇界前完小幼儿园、郑山街道曹官幼儿园。2019年新建县第七实验小学幼儿园、苍源河实验学校幼儿园,改扩建青云镇庙庄幼儿园、蛟龙镇中心幼儿园。2020年新建青云镇华山完小幼儿园、石门镇白毛幼儿园,改扩建石门镇第二幼儿园、玉山镇益海幼儿园、玉山镇镇武幼儿园、青云镇爱龙完小幼儿园、玉山镇中心幼儿园、郑山街道姜屯幼儿园。到2020年,全县共布局规划设点幼儿园148所,约900个班级,可有效解决全县幼儿就近入园问题。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认真落实《临沂市关于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意见》、《临沭县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意见》,实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对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力争办成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优先解决本小区幼儿入园需求,预计新增学位约1640个。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底要全部整改到位。对已经建好被开发企业对外出租办成高收费的6处幼儿园(鲁商印象城、福町花园、沭河花园、观御园、杏林御园、万象阳光城),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成普惠性公办幼儿园。
4.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逐年认定,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82%以上,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由县教育体育局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标识。
5.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充分发挥城区示范幼儿园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支教轮岗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全面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规范中心幼儿园管理、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和教研水平,规范保教行为,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科学保育教育,提高全县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二)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县政府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落实生均710元财政拨款标准。逐步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社会保障有效落实。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幼儿园类别、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
(三)完善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积极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继续加大学前教育公办教师招考力度,2019年、2020年每年不低于50人,新招聘的公办教师主要充实到村级幼儿园。逐年增加县直幼儿园公办教师数量,每年为县直幼儿园遴选1—2名优秀公办教师。建立健全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和体系。
2.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聘任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力争2020年,全县幼儿园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标率不低于70%,持证上岗率不低于60%。
3.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力度。县政府每年拨付学前教育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实践能力,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
4.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幼儿教师队伍。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园教师的工资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幼儿园师德常规教育学习制度,规范幼儿教师保教行为。广泛开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主题活动,引导幼儿教师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工作细心,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对违背师德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教育引导,提升保教水平。
1.坚持科学保教。成立中心教研组,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加大幼儿园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指导幼儿园教师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教学计划、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级处理,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级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要求,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与维护,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逐步实现幼小学籍接轨。
3.家园共育形成合力。指导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参与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建设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工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要主动接受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镇街、社区和村居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健全“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镇街政府作用,继续落实属地化管理体制,办好镇街中心幼儿园,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政府回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完成取缔无证幼儿园工作,做好无证幼儿园分年度整治规划,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3.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2018年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原则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无证幼儿园安全监管和清理整顿责任。
4.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负责全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全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科学确定本镇(街道)第三期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合理分配年度建设任务,利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推进,确保本辖区所有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标准(试行)》要求,满足辖区内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县发改、教育、住建、规划等部门合理规划城区幼儿园规划布局,按时完成城市配套幼儿园回收、补建、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投入;人社、国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建立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把计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问责,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沭政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的推动作用。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全县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2020年底前,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县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资源。
2.建立完善覆盖全县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县平台未建立之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要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6.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厚道临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向社会推介信用记录良好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表扬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7.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且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相对人,部分申报材料暂不齐备的,可先行受理,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即可,加快办理进度。
8.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落实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9.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0.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实施惩戒措施。重点针对以下四类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11.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职务任用、岗位聘用、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失信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
12.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在部门单位、政府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山东临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
13.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14.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区域、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15.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6.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17.实施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动。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诚信典型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18.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国家发布的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二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19.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20.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发现信息不实的,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不当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1.完善信用制度。研究制定临沭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2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标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3.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积极开展“厚道临商”倡树行动,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载体,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
三、保障措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25.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先行先试,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26.加强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定期将本部门单位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奖惩案例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分工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 |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2 |
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县发改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3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4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推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实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
县发改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5 |
规范信用名单制度 |
县发改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6 |
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 |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环保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团县委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7 |
探索行政审批便利措施 |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8 |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
县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9 |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税务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0 |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牵头,县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1 |
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2 |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到人 |
县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3 |
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动 |
县发改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4 |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5 |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
县发改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6 |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
县发改局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7 |
完善信用制度 |
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牵头负责 |
18 |
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
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牵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19 |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
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20 |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 |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21 |
鼓励先行先试 |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
22 |
加强督导考核 |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牵头负责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1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清责任。明确县与镇街、开发区间政府性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2.全面规范。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3.不出风险。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稳步推进。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机制
(一)明确举债主体。县政府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镇街、开发区不得举借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县级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政府债务必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其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方式举借。
(二)规范举债程序。县政府在省核定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提出债券使用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申请省人民政府代为发行,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限定资金用途。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一般债券资金应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专项债券资金应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创新公益性项目融资机制。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承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三、加强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实行限额管理。全县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核定下达的限额,并将全县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余额全部纳入限额内管理。
(二)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新发生的政府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有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厘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责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升级。
(三)纳入预算管理。要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建立有效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
(一)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要充分用足置换政策、继续加快推进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符合置换条件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以降低债务成本,优化期限结构,缓解偿债压力。充分利用限额空间,将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按程序并经批准后转为政府债务,并纳入债务置换。置换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被置换对应的政府债务本金,不得用于支付利息等其他方面。
(二)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各级政府必须对其举借的到期政府债务负责按时偿还。其中,一般债务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以相应的资金偿还;专项债务要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或其它资金偿还。
(三)依法妥善处理或有债务。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妥善处置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对确需依法代偿的到期或有债务,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或应由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等原因确属政府债务的政府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财政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有关单位、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
(一)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作用,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实施监督。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细化债务管理办法,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县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人行临沭县支行、县金融办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督促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债务规范管理。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县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提供的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县直及各镇街债务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进行通报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未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密切跟踪风险变化,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审慎举借新债,合理管控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政府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当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安排、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同时,根据处置债务风险需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建立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审计局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财政局要把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法规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对于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附件:临沭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宋玉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刘家合 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处主任
成 员:胡文杰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邢连强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局局长
史佩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根深 县财政局局长
伏 磊 县公安局副局长
景 健 县信访局局长
孟凡峰 县人社局局长
李新生 县司法局局长
张英杰 县审计局局长
梁雨舟 县人民银行行长
王震宇 县金融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日常工作,李根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安发〔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视察,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建议形成了视察报告,并经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抓好《临沂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贯彻落实,现将任务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提高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1.加强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专项考核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责任单位:县委督考办,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2.充分发挥县安委会职能作用,认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教育一线职工严格按照生产流程和操作规程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4.推进全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年”活动,组织开展好集中执法、异地执法等多层次执法检查活动,督促企业建立自我更新、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5.坚持风险优先原则、系统性原则、全员参与原则、持续改进原则,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2018年底前全县高危行业和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成规范有效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构建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机构,广泛动员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结合”辨识风险,培养企业土专家和明白人,制定简单易懂、实用性强的风险判定和隐患排查标准,确保做到双重预防机制进班组、进岗位和操作简便化、落实全员化、管控标准化、治理闭环化。加强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安全风险清单和事故隐患清单电子化,充分发挥信息系统自动化分析和智能化预警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树立底线思维,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
6.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两库一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制,聚焦事故易发领域,关注农村小微企业小作坊等安全隐患点,加大突击检查、异地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五个当场”、落实“四个一律”,加大严格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实效。(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8.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9.严肃事故调查和追责问责,对典型的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企业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有关事故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10.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监管队伍大局意识,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工作状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敬畏生命的高度审视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1.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管能力。持续加强安监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学习,开展经常性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执法技能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2.配齐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危化行业执法专业人员,着力提高专业监管能力;做好监管执法装备的配备工作,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努力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13.做好安全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就是最大的民生、就是最过硬政绩的理念。(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4.宣传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既大力宣传全社会抓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及所取得的成绩,也曝光抓安全生产不力的反面典型,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不断提高全社会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5.提高宣传教育的频次和广度。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和社会公众,认真审定分类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七进”活动,更加广泛深入、生动形象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知晓度,让广大群众都能够懂安全、知安全,提高查找、化解身边安全隐患的能力。(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发现问题和工作建议,主动认领、专题研究,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各自的专项工作方案或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扎实实做好问题整改和建议落实。要将问题整改、建议落实与加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问题整改和建议落实情况。各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8月8日前将专项工作方案或推进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9月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12月28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将各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电话:6216596协同办公:临沭县安委会
附件:临沂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附件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计划,为依法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大局稳定,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民带领视察组,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赴费县、平邑县,实地察看了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和基层安监机构建设情况,听取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汇报,李民副主任代表视察组作了反馈讲话。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5次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召开了三次高规格的全市安全生产大会,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主动作为、精准发力,2017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40.6%、28.7%和75%,实现“三下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市委、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市级领导包县区督导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了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费县调整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共同担任主任;以网格化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为抓手,建立了“四纵三横”网格,责任明确到岗、到人。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新进展。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机制建设深化年活动。在全市遴选出764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标杆企业,打造了临沂会宝岭铁矿等一批省级标杆企业,带动引领全市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临沂会宝岭铁矿发动全员排查风险点和危险源,在实践中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目前已进行四次优化改进。该企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为唯一企业代表作了典型发言。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平邑县在全省率先开发应用了“两个机制”建设信息化运行管理平台,走在了全省、全市前列。
(三)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新突破。打造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闭环管理、协调有力、高效运转的综合调度平台,有效解决了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异地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各类执法活动,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罚款6629.89万元,其中,安监系统处罚到位3648.78万元,增长104.55%,占全市的55.49%,位居全省前三位;公安消防部门罚款2615.08万元,占全市的39.4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效发挥了震慑作用,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基层基础工作呈现新亮点。一是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平邑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与安监局职能分离、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职能。沂南县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构建“六张清单”,得到国家安监总局领导肯定。二是安全投入进一步提高。2016年、2017年市级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比2015年提高66.67%;2017年各县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累计投入1899.76万元,比上年提高37.56%。三是科技兴安成效进一步显现。非煤矿山领域,地下非煤矿山在掘进、采矿机械化、自动化方面投入设备35台,在运输系统机械化、自动化方面投入设备77台。危化品领域,树立中化山东肥业、三丰化工作为全市“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建材领域,在水泥储存库推行清仓机械化、自动化,从根本上避免了高空坠落、误操作及积料坍塌、掩埋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视察情况看,尽管全市上下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付出了艰辛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多年来,我市一直处于事故多发期。2012年以来,共发生较大事故20起、重大事故4起,尤其是今年2月份以来,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反映出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防范事故尤其是防范较大、重大事故的压力始终很大。
(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责任外化给政府或部门;有的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有侥幸心理,松懈麻痹,安全投入不足、欠账较大,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较差,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有的不重视三级全员培训,安全培训走过场,甚至为应付检查培训材料造假,企业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二)个别地方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有的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彻底,未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重政绩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加快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基层基础网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以会议落实上级会议,以文件落实上级文件,以讲话落实上级讲话,对落实上级部署有敷衍现象,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不够具体、不够及时,导致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三)个别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执法受限。部分县区对乡镇、开发区未进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持证率不高,执法计划不规范,执法能力较弱。二是能力不足。部分县区缺少矿山、化工、冶金等专业技术人才,现有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查隐患、找问题的能力不够强。三是设备落后。车改后,乡镇普遍没有执法车辆,缺少必要的执法装备,制约了日常监管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四是精力分散。个别乡镇安监执法人员还要参与开展其他工作,导致工作安排随意性大,不能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影响了监管执法作用发挥。
(四)宣传教育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是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不够。不能有效发挥传统媒体作用,新媒体利用率不高,宣传形式不够丰富,宣传效果不够突出。二是深度挖掘综合不够,有的县区只报简讯,缺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度采访挖掘、综合分析提炼。三是对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覆盖面偏窄、受众不够多。对特定人员宣传多、对普通群众宣传少,对内宣传多、对外宣传少,安全生产宣传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三、几点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提高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增强“四个意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专项考核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市安委会职能作用。要按照市委书记王玉君同志的要求,强化党政同责,认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教育一线职工严格按照生产流程和操作规程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今年是全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好集中执法、异地执法等多层次执法检查活动,督促企业建立自我更新、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要求,坚持风险优先原则、系统性原则、全员参与原则、持续改进原则,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2018年底前全市高危行业和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成规范有效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构建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机构,广泛动员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结合”辨识风险,培养企业土专家和明白人,制定简单易懂、实用性强的风险判定和隐患排查标准,确保做到双重预防机制进班组、进岗位和操作简便化、落实全员化、管控标准化、治理闭环化。要加强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安全风险清单和事故隐患清单电子化,充分发挥信息系统自动化分析和智能化预警的作用。
(三)树立底线思维,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一要加快“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两库一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二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制。要聚焦事故易发领域,关注农村小微企业小作坊等安全隐患点,加大突击检查、异地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五个当场”、落实“四个一律”,加大严格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实效。三要提高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四要严肃事故调查和追责问责。要对典型的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企业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有关事故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四)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安监执法队伍能力的强弱,影响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进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党委政府的形象,必须坚持不懈的抓好。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组织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监管队伍大局意识,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工作状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敬畏生命的高度审视安全生产。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管能力。持续加强安监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学习,开展经常性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执法技能和业务水平。三要配齐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危化行业执法专业人员,着力提高专业监管能力;做好监管执法装备的配备工作,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努力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是凝聚安全发展共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要做好安全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就是最大的民生、就是最过硬政绩的理念。二要宣传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既大力宣传全社会抓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及所取得的成绩,也曝光抓安全生产不力的反面典型,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不断提高全社会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提高宣传教育的频次和广度。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和社会公众,认真审定分类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七进”活动,更加广泛深入、生动形象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知晓度,让广大群众都能够懂安全、知安全,提高查找、化解身边安全隐患的能力。
沭政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工业企业梯次培植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临沭县工业企业梯次培植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临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工业企业实行梯次培植,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把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机遇,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原则,重点培植一批龙头引领型、骨干示范型、创新成长型企业,加快形成龙头企业拉动、骨干企业带动、创新成长企业撬动的梯次发展格局,实现工业企业转型、创新、健康发展,在全县构建良好的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策聚焦、要素聚集、服务聚合”的原则,引导优惠政策向企业聚焦、要素资源向企业聚集、保障措施向企业聚合,促进龙头企业继续壮大,骨干企业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小微企业加快集聚。用三年时间,全面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实体更壮大、经济增长更稳健、产业结构更合理、创新实力更雄厚。
——经济实体不断壮大。力争到2020年,全县工业企业产值、利税、技改投资年均分别增长15%、16%、15%以上。培育产值过100亿元企业4家,产值过10亿元企业10家,产值过亿元企业70家;推动100家小微企业成长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6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100个投资过亿元以上项目动工或试投产。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倍增,力争到2020年,全县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40%以上,新增国家级研发中心1家以上、省级研发中心5家以上;开发市级以上新产品30个以上。
——质量效益全面提高。在企业财税、集约利用、研发创新、企业结构、质量品牌等方面全面提升,企业品牌和知名度显著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品牌。力争到2020年,创建省级以上著名商标2个以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2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大力实施企业梯次培植计划,按照因企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实施龙头型、骨干型、成长型三大培植行动,加快形成100亿级率先培植、10亿级重点培植、1亿级优先培植、2000万级加快培植梯次跟进的良好格局,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结构层次明显优化,不断提升我县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
(一)实施龙头型企业培植行动
1.打造大企业大集团。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重点筛选金正大、史丹利、金沂蒙、金正阳4家百亿级企业,集中各类生产要素,加快培植。通过大企业拉动大产业,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为全县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提供重要支撑。鼓励龙头企业发展总部经济,适当加大对在我县新设或将县内现有机构设为总部以及将总部由县外迁入我县的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出台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合作重组,实现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集聚。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等途径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力争到2020年,培植产值过300亿元企业1家、过100亿元企业3家。(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骨干型企业培植行动
2.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继续实施“百项百亿”技改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技改项目库,每年筛选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速达效。出台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围绕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中高端产品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增加项目有效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和智能制造,提高装备水平。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快更新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专业制造系统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支持企业发展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谋划好技术改造项目,动态充实项目库,大力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提升我县工业企业智能化、数字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力争全县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总结推广金正大、史丹利的技术创新模式,以关键技术攻关为重点,力争在液压主件、大型农业装备、无级变速箱、水肥一体化、药肥一体化、生物制药、功能性陶瓷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一是加快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到国外,到技术、人才、信息集中地设立(收购)研发机构;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集聚创新资源、汇集高端人才、科技成果涌流的创新载体。力争到2020年,新增国家级创新平台1个以上、省级创新平台5个以上。二是加强产学研合作。扎实开展“百家院所进临沭”活动,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推动产学研合作由单纯技术合作向技术股权合作转变、由单打独斗向建立战略联盟转变、由传统技术研发向高端技术研发转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高端研发机构和技术领先企业,在科技人才聚集的大城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国际名校、国内重点院校、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重大发明专利产业化。力争到2020年,年均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25项以上,年均开发新产品10项以上。三是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牢固树立高投入、高技术、高回报的理念,舍得投入,精准投入,持续投入,形成研发一代、储备一代、生产一代的研发格局,争做引领行业技术发展的领头羊。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科技投入150%加计扣除、税收抵顶等扶持政策,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提高1.5个百分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四是加强产能合作。支持企业优势产能“走出去”,积极参与区域间、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参与商贸物流、国际产能、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等领域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力争到2020年,在海外新设立研发机构(办事处)4个以上,参与区域间产能合作2个以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税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推动企业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企业发展深度融合,持续推进我县“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加快我县化工、高端装备等行业互联网+智能化改造,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推广贯标企业的贯标经验和模式,开展行业应用示范,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创新平台开放共享,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企业上云,引导企业发展资源共享、创新众包、创业自由的平台经济。鼓励我县肥料、柳编、新材料等产业在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展营销的基础上,加快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关联企业产品或服务创新网络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第三方支付、物流、信用、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提升配套服务能力,为全县企业提供示范、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力争到2020年,全县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作平台经济新模式。(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制度创新,向管理要生产力,向管理要竞争力。一是加快企业改制步伐。鼓励企业加快建立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科学设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结构,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对优秀职业经理人实行股权激励,变高级打工者为职业合伙人。力争到2020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完成改制。二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大力倡导企业家创新精神,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支持企业家创新业、立大志,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全面的优秀企业家队伍。设立县级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分行业、分梯次、长期系统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力度,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载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打造高素质蓝领队伍。引导企业重视、关心高技能人才成长,提高其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力争到2020年,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完成一轮高规格高水平培训。三是推广先进管理模式。结合我县企业实际,大力推行精益生产、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现代财务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深入推进两化融合,鼓励企业推广使用SAP等先进管理系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深入开展争创管理示范企业活动。力争到2020年,打造5户先进管理示范企业,适时组织其他企业学习观摩。四是强化品牌商标创建。引导企业大力实施品牌兴企战略,增强品牌建设原动力,激发品牌创新活力,创造品牌发展动能,引领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市长质量奖和名牌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占领市场制高点。引导企业明确市场定位,制定营销策略,扩大广告宣传,打造名企名品。力争到2020年,创建省级以上著名商标2个以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2个以上。(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实施“促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出台扶持企业上市政策,大力扶持企业上市,鼓励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按照“成功上市一批、辅导改制一批、签约启动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发展,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组织上市培育,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在三年内推进1家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中小企业培植行动
7.推动企业扩容。实施“个转企”三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策支持、依法依规、政府推动”的原则,重点选择制造、金融、物流、生产加工、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行业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条件的成熟度分门别类、梯次推进。建立“个转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关注企业成长,纳入扶持范畴,制定扶持政策,给予费用补贴、社保扶持、金融支持、准入便捷以及后续培训服务等过渡期扶持和指导,确保企业良性运行。计划利用三年时间,促进6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推动企业提档。实施“小升规”三年行动计划,降低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微小企业发展门槛,为小微工业企业的孕育、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土壤和体制环境。进一步梳理完善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积极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在融资担保、税费优惠、资金扶持、辅导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探索建立“小升规”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小升规”工作从阶段性工作向长期性、常规性工作转变,争取在三年内推进100家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金融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推动创新创业。实施“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允许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扶持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创新创业。鼓励通过企业裂变衍生、建立规模企业的配套企业等方式组建企业。大力建设产业协同创新体系、创新创业企业孵化器,通过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园,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对接和创业成果交易。设立创新创业发展扶持资金,提升全民创新创业热情,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培养一批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技术成果。力争到2020年,孵化20家左右具有发展前景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培育30家左右具有影响力“微企精英”,带动一批劳动者就业。开展服务外包、科技创新类创业型公司等楼宇经济型创业主体培育,整合创业资源和载体建设,通过创业平台支撑、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环境优化,培育我县发展新动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10.加快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推进”三年行动计划,按照“签约项目抓落地、前期项目抓开工、在建项目抓投产”的工作思路,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工业规模。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县级领导帮扶重点项目制度,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力量,合力解决项目用地、行政审批、配套建设及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产业招商力度,围绕我县主导产业、现有产业链,紧盯长三角、珠三角、京企、沪企、青企等重点区域、优势企业,围绕区域产业转移,加快引进一批投资体量大、质量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现有项目落地。力争到2020年,推动100个投资过亿元以上项目动工或试投产。(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工业企业梯次培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企业培植工作,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紧急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考核等工作。各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支持。健全完善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培育库的龙头企业,从人才引进、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促其做大做强;对纳入培育库的骨干企业,从技术改造、创新转型、智能制造、股改上市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促其优化升级;对纳入培育库的中小企业,从规模发展、项目培育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促其做专做精。推广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经验,将办理范围覆盖到培育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激活企业活力。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围绕服务企业培植财源,及时兑现政策,研究成立投融资担保平台;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地,缓解工业用地紧、地价贵的问题;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持。(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金融办,其他有关部门)
(三)优化服务环境。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除安全、环保以外的涉企检查,实行事前备案,对检查出的问题先下整改通知单,整改不到位的再予以处罚。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涉及的县级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具体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所在镇街(区)代办。加大对优秀企业家的激励力度,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设立专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
(四)加强考核调度。将企业三年培植计划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任务目标和工作职责。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责任,强化落实。县经信局要加强日常调度,督促各镇街、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加快工作推进,形成凝心聚力、干事创业、跨越赶超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
附件:2018年—2020年纳税过500万元工业企业培植计划表
附件
2018年—2020年纳税过500万元工业企业
培植计划表
纳税 级别 |
2018年培植计划 |
2019年培植计划 |
2020年培植计划 |
5亿元 以上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3亿元 以上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亿元 以上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
亿元以上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5000万元以上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
2000万 元以上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
1000万元以上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山东玉谷矿业有限公司 |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
||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山东玉谷矿业有限公司 |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
山东聚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
||
山东聚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
山东德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山东德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玺堡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
||
泉州玺堡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
日照明亮铝业有限公司 |
||
日照明亮铝业有限公司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500万元以上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
临沂青云山管业有限公司 |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沭北大荒柳编工艺品有限公司 |
|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
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
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山东通亚建设有限公司 |
|
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沭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颍汶杆塔有限公司 |
|
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青云山管业有限公司 |
临沂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沭北大荒柳编工艺品有限公司 |
临沂杞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
|
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山东新沭化化肥有限公司 |
||
山东通亚建设有限公司 |
临沭县鲁南制杆有限公司 |
||
临沭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镇政府和政府派出机关、县属国有企业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财政、审计、国土、维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含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通过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涉及到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济合同(含PPP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复审。
县各有关部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订立政府合同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复审。
第七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涉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文本以中文为准或优先;
(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在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四)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审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电子稿;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等;
(五)起草单位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审查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经审查后,起草单位或者签署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单位反馈沟通。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属于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应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内容;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合同必须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经签署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财政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含复审)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和签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存档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附件: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附件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沭合审号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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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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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加盖公章) |
送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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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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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合同拟定文本□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资料 □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 □初审意见□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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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审查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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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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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合同签订后,起草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及办法中要求的资料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县政府法制机构留存,一份县财政部门留存,一份起草单位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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