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要求,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和片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规划
1.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将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县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下,县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县主城区按照人口出生率18‰的标准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近期规划。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宜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宜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宜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宜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宜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公安局、县统计局)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县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
4.严格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的实施。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
5.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暂未实施建设的教育设施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督土地提供方进行施工打围并公示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置换,位置应符合配套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
三、优先配建教育设施
7.实施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教育设施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或其指定的学校(幼儿园)。住宅开发用地出让时,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列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文件。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协议》约定,在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移交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工程档案。对于因出让居住用地面积较小不具备独立配建幼儿园条件的地块,由政府统筹按照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模式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8.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组织先期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统一规划,先期组织实施。坚持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与城镇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成后,相关居住区地块方可挂牌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四、加强建设管理
9.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对于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
10.严格执法监督。需配建教育设施未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督办、整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教育设施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教育设施或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卫健、统计等部门要强化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责任意识,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落实配套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
12.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部门测算确定居住用地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成本,纳入相关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由土地定价小组确定土地起拍价格,列入招拍挂公告文件。土地出让成交后,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安排应分摊义务教育学校配建成本的等额资金,统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退役军人〔2019〕1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现就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本局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本局系统5000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变更和局属单位重大决策;
5、本局系统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6、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以局名义举行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7、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二)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机关人员晋职晋级以及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本局系统预算投资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一批(次)所需资金5000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本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次额度2万元(含)以上的开支及资金下拨计划;
3、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局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坚决执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审议时,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完整地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集体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五、责任追究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13日
沭农发〔2019〕1号
各镇街农技站,局直各科室单位:
《2019年度百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6日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度百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委《临沂市千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为目标,以科技进村、入户、到田,推广稳产增产和抗灾减灾技术为重点,加大关键时节、关键环节的技术指导和农民培训力度,为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内部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以促进全县生态高效特色农业发展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目标,在全县农业系统组织百名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开展农业生产。通过科技下乡活动,培训基层农技人员100人次以上,培训小麦、玉米、花生等种植户万人次以上,印发技术资料2万份。通过科技下乡活动,进一步加大全县主要农作物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推广力度,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覆盖率。力夺夏粮丰收和保证全年农业丰产丰收。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专家技术服务活动。组织农业技术专家,在小麦、花生、玉米、甘薯生产关键时期,深入基层一线,分片包干,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二)开展技术培训。结合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补助项目、花生绿色高产创建等项目的实施,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采取集中培训、示范指导等形式,广泛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遴选适合我县推广农业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引导广大农民使用先进技术成果。
(四)冬春大培训行动。利用冬春两季农闲季节,在全县开展农民科技培训。
(五)印发小麦春季管理等技术意见。制定《2019年全县小麦春季管理技术意见》等并印发各镇街,切实加强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
(六)推广抗灾减灾关键技术。加大稳产增产和抗灾减灾关键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病虫害预测防控。
(七)开展科技扶贫。组织县镇街农技人员,深入贫困村,协助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引导发展增收产业,加大技术培训力度,为贫困村多培育新时代的职业农民。
(八)网络信息服务。利用临沭县农业信息平台、微信等新的传播手段,在小麦、花生、玉米生产和病虫害防治关键时节,及时发布相关技术指导意见,指导农民田间生产。
三、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3—4月):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健全组织,细化措施,落实任务,明确职责。分层次举办小麦春季田间管理培训班,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到田,搞好小麦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麦田类别,在小麦返青、起身、拔节等关键时期指导农民镇压划锄、提墒保墒、促苗早发稳长,促控结合、肥水运筹、管好水浇麦田;防控病虫,化学除草,抓好综合防治等。搞好花生、玉米良种、机械、物资等备播准备。
第二阶段(5—6月):指导农民搞好小麦后期管理,突出抓好“一喷三防”等措施;搞好适时机收和秸秆还田,把好机收质量和秸秆还田质量关。分层次开展花生、玉米培训,发放技术资料,组织好花生、玉米播种期和苗期的技术指导,推广抢茬直播、机械精播、化学除草等技术,搞好玉米粗缩病、二点委夜蛾等病虫害防控。把好播种质量和保苗关。
第三阶段(7—8月):指导农民搞好花生中期、玉米苗期和穗期管理,重点抓好花生的病虫防控,玉米及时定苗、合理密植、追好攻秆肥和攻穗肥、病虫草害防控等措施。
第四阶段(9—10月):指导农民搞好玉米后期管理,重点抓好攻粒肥施用、后期浇水和病虫害防治,防早衰、防倒伏、晚收获、增粒重。大力推广适期晚收和机械收获秸秆还田技术。分层次举办小麦秋种培训班,搞好小麦品种布局和规范化播种技术的指导和服务,把好播种质量关。
第五阶段(11—12月):搞好小麦苗情考察及冬前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做好小麦查苗补苗、化学除草等工作,分层次开展技术培训。做好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的总结宣传工作。
四、服务形式
(一)面上普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对基层农技人员和广大农户开展面上技术指导。
(二)集中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分区域、分层次举办促春管技术专题讲座。
(三)现场指导。组织科技人员,在关键农时农事季节,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科技入户。通过发放明白纸、口头面授等方式,进村入户传授促春管相关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科技下乡服务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成立由局直各科室单位等有关专家为成员的科技人员下乡专家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技术指导组织,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一包到底。专家组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整体推动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深入开展。实现科学指导农业生产、田间管理技术服务全覆盖。各有关单位要把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作为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创新工作机制。要切实注重提高科技下乡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创新活动机制。密切结合冬春农业科技大培训、粮食高产创建、农技推广资金补助、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项目的实施,组建一支持续稳定、技术过硬的科技下乡服务队伍。做到关键环节主动下乡,突发事件及时下乡,农民咨询随时下乡,建立科技下乡服务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导考核。加强对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的督导,适时对科技人员和农民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将活动开展情况和农民满意度情况作为农业科技人员重要考核指标。
(四)加强宣传引导。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动员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技术推广部门、农民合作社等多方力量,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技术的传播,重点发掘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活动开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县农业农村局百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活动领导小组
2.县农业农村局百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活动专家小组
3.科技人员下乡活动进度报表
附件1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百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徐会社
副组长:刘国栋 刘汉忠 邱 磊 相丽
成 员:谢国华 解学涛 英 伟 郭加军 胡天雪
王恒华 李培习 胡 涛 李频道 王恒斌
王 玲 王相连 管其锋 王家埔 王从欣
苏前普 王文昇 张 剑 吴书宝 李军家
谢宝剑 姜启双
附件2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百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活动专家组
组 长:徐会社
副组长:相 丽 谢国华 解学涛 英 伟
成 员:苏前普 李频道 班 昕 胡 涛 王恒华
姜启双 王恒斌 王 静 郭玉玲 李秀华
附件3
科技人员下乡活动进度报表
沭交政字〔2019〕9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19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今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任务繁重,时间紧、标准高,为保证各重点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成立农村公路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
一、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指挥部
指 挥:韩宝向
副指挥:吴旭栋 郇昌华
该指挥部下设3个工作组。
1、第一工作组(店头镇、石门镇、大兴镇)
组 长:韩宝向
副组长:王金华
成 员:卞德运 刘训训
2、第二工作组(临沭街道、郑山街道、曹庄镇)
组 长:吴旭栋
副组长:刘 琳
成 员:吴书新 王新伟
3、第三工作组(青云镇、玉山镇、蛟龙镇)
组 长:郇昌华
副组长:李建军
成 员:郇恒伟 王佃坤
职 责:负责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道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招投标、进度督促、技术指导、质量、安全把关等工作;负责镇街以及有关单位障碍物清理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工程进度调度、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朱村沭河大桥建设指挥部
指 挥:韩宝向
成 员:相振兴 殷庆明 杨云鹏(县公路局)
职 责:负责做好朱村沭河大桥建设工程的进度督促、技术指导、质量、安全把关等工作,配合县城投公司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2019年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 挥:韩宝向
副指挥:王金华 刘 琳
该指挥部下设3个工作组。
1、烈大路改造工作组
组 长:韩宝向
成 员:张秀诚 姚兴田 吴绍泉 颜 勇
2、机场道路建设工作组
组 长:王金华
成 员:卞德运 刘训训
3、后河口危桥改造工作组
组 长:刘 琳
成 员:吴书新 王新伟
职 责:负责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进度督促、技术指导、质量、安全把关等工作;负责镇街以及有关单位障碍物清理的协调、推进等工作。
四、续建工程指挥部
指 挥:韩宝向
该指挥部下设3个工作组。
1、沭赣路和九龙汇大道改造工程工作组
组 长:卞德运
成 员:刘训训
2、沭牛路北段改造工程工作组
组 长:张秀诚
成 员:颜 勇
3、连接线和青石路北段改造工程工作组
组 长:王金华
成 员:吴书新 姚兴田
职 责:负责续建工程建设的督促、指导、协调;负责做好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绿化工程的收尾等工作。
五、老省道拓宽改造指挥部
指 挥:郇昌华
成 员:刘富强 曹恒伟 刘淑艳 杨云鹏(县公路局)
职 责:按照县指挥部的安排,牵头综合协调督促调度工程建设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按期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六、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指挥部
指 挥:吴旭栋
成 员:张秀诚 姚兴田 吴绍泉 颜 勇 孙 勇
职 责:负责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路面改善大中修任务的勘察设计、招投标、进度督促、技术指导、质量、安全把关等工作。
七、手续办理指挥部
指 挥:韩宝向
成 员:刘富强 曹恒伟
职 责:负责按时做好续建、新建工程的可研报告、规划选址、土地、环评、立项、质监、施工许可等各类手续办理工作。
八、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指挥部
指 挥:吴旭栋
成 员:吴书新 曹恒伟 王新伟
职 责:负责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招投标、进度督促、技术指导、质量、安全把关等工作。
沭交政字〔2019〕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01月29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有效遏制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支队《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19]1号)要求,确定从现在起至3月底,利用约三个月时间,开展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打非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 意识、 “底线”思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行为,取缔关闭一批非法经营单位,有效杜绝因非法行为导致的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确保 2019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打非重点
(一)交通运输系统重点
1.道路运输: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
(2)营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本质挂靠、运输介质与核定介质不符,以及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不按相关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等行为;
(4)汽车客运站不按规定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行为。
2.水上运输: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
(2)非客运船舶违法载人的;
(3)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4)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5)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6)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等行为;
(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行为;
(3)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切实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严格落实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 ” 、长途客车凌晨 2-5 点停车休息等制度规定,督促企业实行专人 24 小时动态监控营运车辆等。
(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 ”
工作力度,突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确保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安全、有序。
(三)地方海事部门:加强渡口、渡船日常管理。加强内陆水域现场监管,对客渡船实行“一个航次一签证”;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治理非法渡运。要落实好航前、航中、航后检查制度,确保船舶动力系统、消防系统、救生系统等关键设备性能良好,坚决防止船舶“带病”航行。
(四)工程、路政、规划、养护办公室:进一步完善公路安保设施,施划公路标线,加强沿线设施的日常保养及维护。以通行校车、班线客运的路段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风险路段为重点,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桩、警示墩等安全保护设施要齐全、规范、醒目。要加强危窄桥梁的监控和管理,严防桥梁垮塌、断裂事故发生。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建设程序、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原材料、施工工艺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9年1月开始,到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上旬)。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1月下旬)。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摸排,找准工作重点,托清底数,列出非法经营的“黑名单 ”。排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集中打击阶段(2月—3月)。各级各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本辖区、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集中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全力抓好打非行动工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各单位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递压力;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
(二)创新监管方式。各单位要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实行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 ”、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深查问题,严厉打击,确保打非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问责。对非法行为,采取断然措施,形成高压态势。对存在严重非法行为的,要顶格处罚,列入“黑名单 ” ,向社会公告;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严禁有案不罚、以罚代刑。切实转变作风,严厉杜绝“水过地皮湿 ”。活动动期间,县局将适时组织督查活动,督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凡是落实不力,走过场搞形势的企业和单位,要进行批评、约谈和通报,从严问责。
(四)各单位要对打非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看因非法行为受到依法处罚的企业是否整治到位;打非行动中取缔关闭的非法企业是都真正取缔关闭到位,有无死灰复燃的现象。每月13日、27日报送专项行动进展表(见附件2),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于4月1日前报县局安监科。同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常态化“打非”工作机制。
联系人:付文运
电话:6091380
邮箱:ls_6091380@163.Com
附件:
1、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打非领导小组名单
2、“打非”行动进展表(每月13 日、27日报送)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打非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袁清光
副组长:韩宝向 郇昌华 王厚田
成 员:刘 琳 王宝启 杜美玲 孙 青 卞德运 吴书新 张秀诚 殷庆明 李秀保 王 伟 伏祥永 庞元利 付文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沭县交通执法大队,王厚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沭交政字〔2019〕5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各级有关春运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我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现将《2019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15日
2019年春运自1月21日开始至3月1日结束,共40天。为全力做好2019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按照市局和我县春运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春运工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春运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坚持综合交通运输理念和安全第一的理念,科学研判群众出行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创新春运服务举措,努力做到“三早”(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四抓”(抓认识、抓关键、抓责任、抓整改)“五确保”(保安全、保畅通、保服务、保运力、保重点物资),以春运优质服务,展现新时代交通运输系统新风貌,让人民群众在春运旅途中充分体验交通运输改革开放40年丰硕成果。
春运目标: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要举全行业之力,以实现“便捷春运、温馨春运、平安春运”为目标,争取在运输接驳衔接、做细一线服务举措、攻克春运安全顽疾等重点环节取得更大突破,努力确保旅客走得了、走得好、走的安全、走的舒心,重点物资运输平稳有序。
二、春运形势和运力准备
(一)春运形势
1、道路运输中短途和农村地区集疏运功能凸显。长途旅客的出行选择逐步从道路运输转向铁路、民航和自驾车,道路运输主要集中在中短途和农村地区,特别是随着县“四好农村路”和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发展较快,中短途和乡村旅游客流保持高位。
2、保障道路畅通任务加重。近几年,私家车出行数量一直保持大幅增长,春运期间跨区域拼车旅客人员增多,出行时段集中,道路事故、冬季极端天气极易造成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拥堵,对路网保畅提出更高要求。
3、安全应急压力较大。入冬以来我县冷暖波动较大,据预测春运期间可能会有较强的阶段性恶劣天气。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公共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全省自青岛峰会后安全事故反弹迹象也较为明显。春运适逢冬季,持续时间长、运输强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交通运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4、重点物资运输保障难度加大。群众节日生活物资和温暖过冬物资运输任务较重,客货统筹难度较大;随着非洲猪瘟疫情发展,全国各地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交通运输联防联控疫情任务较重。
5、应紧抓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机遇并保持平稳过渡。当前,省市县都面临机构改革过渡期,一方面,随着综合运输协调和铁路机场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划转到交通运输系统,需要承担更大的春运组织责任;另一方面,需高度重视行业管理机构改革易产生的人员思想波动和职责不清的情况,要及时有效化解,保持平稳过渡。
(二)客流预测和运力准备
2019年春运期间,预计全县道路客运将发送旅客16万人次,同比去年下降10%左右。城市出租和城市公交客流与去年基本持平。运力方面,全县可投放道路客运车辆56辆,日开行90个班次,城市公交车132辆,出租车206辆,运力满足群众出行需求。预计在腊月二十三至二十九、正月初三至初九两个时间段,将会出现客流高峰。节前客流量从1月28日(腊月二十三)起将逐渐增大,节后客流高峰将出现在2月10日(初六)、2月13日(初九)。
三、工作安排
2019年我县春运工作要重点围绕6个方面,强化工作举措,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一)完善春运工作机制
各级各单位要立足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落实责任、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联动协作、实化督导检查措施、强化信用激励和惩戒等诸多方面,建立完善春运运输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成立2019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春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各单位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春运工作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就公路畅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执法监督、新闻宣传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检查,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提高运输组织和保障能力
1.做好道路、水路运输组织。要督促运输企业充分挖掘运力潜能,优化运输组织调度,加大对综合客运枢纽、景区等重点区域的运力投放。强化中短途道路客运与铁路、水路、民航旅客运输的协同衔接,适时增开加班车船,科学调度发班频次,提高客流密集地点的集疏运能力。要充分展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成果,在农村集市、探亲访友等客流高峰时段,适时增开城乡公交、定制客运等服务,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
2.突出城市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要建立健全城市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企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统筹开通并优化连接综合枢纽的公交专线、夜间班次和定制客运服务。加强在运营时刻、组织调度、运力安排等方面的协同衔接和应急响应,保障极端恶劣天气、大面积晚点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旅客出行接续。
3.做好路网、航道保通工作。要强化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路警联合巡查与指挥协同机制,共同采取措施,减少因交通管控导致的交通拥堵,及时发布实时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分流绕行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要加强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路网排查,强化运行监测,做好恶劣天气下道路保通工作。要合理安排公路水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确需开展施工作业的,全力做好施工区域交通秩序维护和车辆疏导工作。加强收费站管理,严格落实春节假期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切实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航道、航标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4.统筹兼顾客货运输。要坚持“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原则,在保证旅客运输的同时,统筹做好电煤、粮食等重点物资及肉禽、蔬菜等生活物资运输,充分利用春运前和客流波谷时段,努力增加货物运量,全力保障经济运行需求和群众节日生活需要。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外堵、内控、严查”为核心的交通运输联防联控工作。
(三)狠抓春运安全生产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要紧盯往年春运安全检查中存在的违规站外上下客、安检流于形式、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失管失控等一些安全顽疾未能根治问题,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限期改正,各责任主体查验合格后,要择机进行“回头看”,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运生产安全。
1.强化运输安全监管。要加强春运前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排查和参运车船技术排查工作,督促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检措施。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全面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超载、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长途客车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措施。要督促客运场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提升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能力,严格落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把保障安全作为驾驶员第一责任,对发现影响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要督促水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逢七不开”和内河湖泊渔船货船禁止载客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监管,严格禁止危险品上船。加强物流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物流安全管理机制作用,细化完善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落实托运人身份、物品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制度,并按规定保留相关信息。督促货运企业落实违禁品托运举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在春运期间对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进行拆包验视。
2.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各单位要在春运开始前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及第三方调查评估检查机制,组织春运督导和专项检查。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春运前的安全生产自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针对长途班线、旅游包车、农村客运、危险品运输、城市公交等重点领域,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和专项整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春运前的安全生产自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水运安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县局将采取以名查和暗访为主的形式赴春运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和整改回头看,通过印发专项通知或典型问题通报的形式,通报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加强运输市场监管。交通执法机构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春运运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运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宰客”、“甩客”、“倒客”、“喊客”、“倒票”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乘客权益和危及运输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升运输服务品质
春运期间,县局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各单位要按照活动“九化”服务要求,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坚守待旅客如亲人的服务理念,从细微着眼,从点滴做起,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内容,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举措,不断提升服务品质,让每一位旅客出行都能感受到温暖舒心。
1.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指导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进一步加强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积极拓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便捷售票渠道,积极与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融合,提供联程运输服务。要严格执行客运服务标准规范,着力改善旅客候乘环境,鼓励主要枢纽场站设立爱心通道、母婴哺乳区、老弱病残孕旅客候车室和医疗服务点。要及时发布天气变化、运力安排、班次调整、客票余额、公路路况等各类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确保餐饮卫生安全、车辆维修便捷、加油安全放心。要发挥好志愿者队伍作用,做好候车组织,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船。要加强和改进务工人员、学生、大企业放假等大客流的针对性服务,保障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儿童依法享受合法权益。
2.深入挖掘大数据成果,科学引导旅客出行。春运期间,将利用道路联网售票系统对春运重点运输枢纽和热点运输线路客流时空分布、出行距离等进行监测,分析旅客出行规律与特征,发布客流分析报告。各单位和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发布客流预测分析情况,为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科学评估春运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3.加强信用建设,营造诚信氛围。要大力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客运企业和驾驶员要建立失信记录,对多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计入行业“黑名单”,通过联合惩戒等措施,进一步增强信用威慑力。要大力开展诚信服务和文明出行宣传,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积极开展文明交通、文明出行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号召广大旅客选择诚信、文明的客运企业和车辆出行,倡导培育文明服务的行业风气和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对违法违规营运和不文明行为实名举报。要联合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春运中的诚信文明现象,曝光有恶劣影响的失信和不文明行为,推动形成文明守信的春运环境。
4.组织好春运服务体验调查评估活动。2019年春运期间,在往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邀您共同话春运”服务体验调查评估活动。各级各单位要依托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官方微博等载体开辟活动专栏,组织相关单位和运输企业积极参与评估活动,并适时推送活动信息,引导更多旅客参与到活动中来。
(五)提升应急防范处置能力
1.强化运输应急保障。要在春运工作机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春运应急运输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运输工作预案,完善恶劣天气下的应急管理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联动等工作制度,强化跨运输方式的协同联动与应急响应,切实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要畅通与气象部门的沟通渠道,完善恶劣天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掌握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12328电话等载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组织运输企业认真制定应急运力储备方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运输联动能力。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手段,密切监测路网实时运行动态,对有车辆滞留和拥堵路段要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遇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车辆运行,造成旅客大量滞留时,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机制,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依照有关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统筹调度安排运力,及时疏散滞留旅客。
2.加强春运值班值守。春运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各运输企业均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春运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春运宣传,做好信息报送
1.开辟春运宣传专栏。2019年春运期间市局将在门户网站建立“2019临沂春运”专栏,组建春运工作微信群、开辟春运公众号,及时宣传报道春运服务工作,反映各单位工作动态,通报有关春运事项。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市局春运宣传专栏和各种媒体、载体做好春运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2.强化舆论引导,做好信息报送。一是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广泛宣传春运政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发布春运新闻和有关信息,正面引导旅客有序出行。二是要深入春运一线,广泛收集基层春运服务的典型经验做法,深入挖掘能够吸引人、打动人、感染人的鲜活案例和新闻素材,讲好改革开放40年春运故事。三是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局春运信息报送规范,按时保质保量报送春运信息和总结,力争在市局的春运专栏、公众号、上级媒体等载体上推送。
联系电话:6097290
邮箱:lsxjyjygk@ly.shandong.cn
附件: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春运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袁清光
副组长:王桂礼 王 艳
成 员:王厚田 杜美玲 王宝启 王金华 孙青 王伟 王丽 张卫青 杨国明 卞德运 张秀成 付文运 李秀保 殷庆明 庞元利 荣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桂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宝启、杜美玲、王厚田、付文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等各项春运工作。
沭政办发〔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度,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配合的推进机制。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统一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全部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三)对2018年之后新征土地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个人账户,不再出现新的资金滞留。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配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
养老保险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备案。
(三)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复文件转送给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国土部门转送的征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对因土地批复面积发生变化或养老保险方案需重新完善调整的,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并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具体名单,再次核准之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四)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具体分配名单等材料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推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指导被征地村居按规定程序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予以核准按时上报。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确定保障对象名单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发放以及组织协调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政府补贴资金数额,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健全协调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协调机制,根据征地批复情况,搞好工作衔接,完善分配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对各镇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展情况,实行重点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县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考核标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政发〔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和省、市有关部署,对改革开放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台的县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县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577件县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相关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409件县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要按有关部署要求,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关注上级文件清理动态,与上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在起草新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梳理与新文件内容相关的旧文件并列出目录,尽量整合相关内容,以新废旧;在文件制发审核工作中,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和当年制发的文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制发时间较久、与当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每年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开展集中系统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文件目录(577件)
2.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目录(409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序号 |
年份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1981 |
沭政发〔1981〕11号 |
关于实行粮食征购包干办法的通知 |
2 |
1981 |
沭政发〔1981〕24号 |
关于转发县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
3 |
1981 |
沭政发〔1981〕50号 |
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实行合同制、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
4 |
1981 |
沭政发〔1981〕92号 |
批转“县民政局关于今后工作意见”的通知 |
5 |
1981 |
沭政发〔1981〕93号 |
关于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处理存在问题的暂行办法 |
6 |
1981 |
沭政办〔1981〕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
7 |
1982 |
沭政办〔1982〕1号 |
关于公文处理的意见 |
8 |
1982 |
沭政办〔1982〕2号 |
关于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的意见 |
9 |
1982 |
沭政办〔1982〕8号 |
关于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 |
10 |
1982 |
沭政办〔1982〕12号 |
关于进一步开展殡改工作平掉土葬坟头的通知 |
11 |
1982 |
沭政发〔1982〕39号 |
关于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的试行意见 |
12 |
1982 |
沭政发〔1982〕42号 |
关于对超生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 |
13 |
1982 |
沭政发〔1982〕43号 |
关于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搞活经济的通知 |
14 |
1982 |
沭政发〔1982〕44号 |
关于加强对石油计划供应管理的通知 |
15 |
1982 |
沭政发〔1982〕62号 |
转发临沭县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当前职工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6 |
1982 |
沭政发〔1982〕64号 |
关于加强对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
17 |
1982 |
沭政发〔1982〕69号 |
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
18 |
1982 |
沭政发〔1982〕71号 |
关于加强农用拖拉机管理的通知 |
19 |
1982 |
沭政发〔1982〕94号 |
转发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局《对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包干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
20 |
1982 |
沭政发〔1982〕101号 |
转发《临沭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关于鸟类保护的报告》的通知 |
21 |
1983 |
沭政发〔1983〕9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府《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决定的通知》的意见 |
22 |
1983 |
沭政发〔1983〕21号 |
关于认真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
23 |
1983 |
沭政发〔1983〕62号 |
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通知 |
24 |
1983 |
沭政发〔1983〕94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收购工作和肉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25 |
1984 |
沭政办〔1984〕35号 |
关于转发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名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各单位名称和标牌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26 |
1984 |
沭政发〔1984〕7号 |
关于公文处理的意见(调出) |
27 |
1984 |
沭政发〔1984〕7号 |
关于安排群众生活情况的报告 |
28 |
1984 |
沭政发〔1984〕8号 |
关于印发《县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调出) |
29 |
1984 |
沭政发〔1984〕9号 |
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请示 |
30 |
1984 |
沭政发〔1984〕12号 |
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请示报告 |
31 |
1984 |
沭政发〔1984〕16号 |
关于制止基层单位直接介绍群众上访的通知(调出) |
32 |
1984 |
沭政发〔1984〕41号 |
批转县农业械管理服务公司《关于搞好农机挂牌换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调出) |
33 |
1984 |
沭政发〔1984〕50号 |
关于转发县经委《关于我县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34 |
1984 |
沭政发〔1984〕55号 |
关于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调节税和两费的意见》的通知 |
35 |
1984 |
沭政发〔1984〕85号 |
关于对优待对象优待费用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通知 |
36 |
1984 |
沭政发〔1984〕108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37 |
1984 |
沭政发〔1984〕112号 |
批转县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
38 |
1985 |
沭政办发〔1985〕25号 |
关于批转农机管理服务公司《关于进行农用拖拉机和驾驶员年度审验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
39 |
1985 |
沭政办发〔1985〕31号 |
关于批转县农牧渔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畜牧兽医“三员”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40 |
1985 |
沭政办发〔1985〕38号 |
批转县标准计量所《关于我县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41 |
1985 |
沭政办发〔1985〕67号 |
关于批转县卫生局《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42 |
1985 |
沭政发〔1985〕17号 |
关于加快护林、加速林业发展的规定 |
43 |
1985 |
沭政发〔1985〕19号 |
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 |
44 |
1985 |
沭政发〔1985〕30号 |
《关于加快发展我县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
45 |
1985 |
沭政发〔1985〕38号 |
批转县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46 |
1985 |
沭政发〔1985〕43号 |
批转县司法局《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47 |
1985 |
沭政发〔1985〕69号 |
关于进一步搞好殡改工作的决定 |
48 |
1985 |
沭政发〔1985〕74号 |
关于大力发展长毛兔生产的意见 |
49 |
1986 |
沭政办发〔1986〕8号 |
关于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的意见 |
50 |
1986 |
沭政办发〔1986〕13号 |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通知 |
51 |
1986 |
沭政办发〔1986〕16号 |
关于控制瓜干外流的通知 |
52 |
1986 |
沭政办发〔1986〕51号 |
关于加强生猪市场管理、搞好生猪购销工作的通知 |
53 |
1986 |
沭政办发〔1986〕57号 |
关于转发县交通局《关于搞好我县装卸市场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54 |
1986 |
沭政办发〔1986〕59号 |
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和“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55 |
1986 |
沭政发〔1986〕18号 |
关于中小学办学经费筹措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
56 |
1984 |
沭政发〔1986〕54号 |
关于切实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
57 |
1987 |
沭政办发〔1987〕5号 |
关于严禁私开小矿井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的通知 |
58 |
1987 |
沭政办发〔1987〕16号 |
关于批转县卫生局《关于搞好冷链建设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59 |
1987 |
沭政办发〔1987〕29号 |
关于批转县农机管理服务公司《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60 |
1987 |
沭政办发〔1987〕74号 |
关于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61 |
1987 |
沭政发〔1987〕29号 |
印发关于实行防汛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
62 |
1987 |
沭政发〔1987〕45号 |
关于搞好生猪生产、经营的通知 |
63 |
1987 |
沭政发〔1987〕62号 |
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
64 |
1988 |
沭政办发〔1988〕33号 |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65 |
1988 |
沭政办发〔1988〕60号 |
转发临沭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临沭县支行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66 |
1988 |
沭政发〔1988〕32号 |
批转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67 |
1988 |
沭政发〔1988〕85号 |
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意见 |
68 |
1989 |
沭政办发〔1989〕49号 |
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69 |
1989 |
沭政办发〔1989〕5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 |
70 |
1989 |
沭政办发〔1989〕59号 |
关于收取粮价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
71 |
1989 |
沭政办发〔1989〕69号 |
批转县卫生局《关于建议免收病残麻疯病人集资任务的报告》的通知 |
72 |
1989 |
沭政发〔1989〕27号 |
关于县政府及县府各部门增强人大意识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的决定 |
73 |
1989 |
沭政发〔1989〕35号 |
批转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74 |
1989 |
沭政发〔1989〕40号 |
关于批转县监察局《关于实行监察建议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
75 |
1989 |
沭政发〔1989〕44号 |
关于公布《临沭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76 |
1989 |
沭政发〔1989〕63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临沭县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77 |
1989 |
沭政发〔1989〕65号 |
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全面治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报告》的通知 |
78 |
1989 |
沭政发〔1989〕68号 |
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
79 |
1990 |
沭政办发〔1990〕23号 |
关于批转县府保卫科《关于加强县府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
80 |
1990 |
沭政办发〔1990〕42号 |
批转县计划生育协会、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保险支公司《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报告》的通知 |
81 |
1990 |
沭政办发〔1990〕94号 |
转发县电业局、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
82 |
1990 |
沭政发〔1990〕13号 |
关于加强生猪市场管理的通知 |
83 |
1990 |
沭政发〔1990〕21号 |
批转农业局《关于搞好小麦良种繁育,切实解决种子混杂退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84 |
1990 |
沭政发〔1990〕37号 |
批转县科委、县工商局、县税务局《关于整顿技术市场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85 |
1990 |
沭政发〔1990〕51号 |
关于扶贫开展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的意见 |
86 |
1990 |
沭政发〔1990〕57号 |
关于批转县审计局、体改委《关于企业经营责任审计的报告》的通知 |
87 |
1990 |
沭政发〔1990〕61号 |
关于转发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
88 |
1990 |
沭政发〔1990〕62号 |
关于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决定 |
89 |
1990 |
沭政发〔1990〕65号 |
批转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房屋确权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
90 |
1990 |
沭政发〔1990〕6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管理的决定 |
91 |
1990 |
沭政发〔1990〕77号 |
批转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92 |
1990 |
沭政发〔1990〕81号 |
关于批转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抓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93 |
1990 |
沭政发〔1990〕8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94 |
1990 |
沭政发〔1990〕84号 |
关于划分小型企业规格的试行意见 |
95 |
1991 |
沭政办发〔1991〕5号 |
关于搞好工业地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
96 |
1991 |
沭政办发〔1991〕9号 |
批转县劳动局《关于清退农村用工、安置城镇行业青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97 |
1991 |
沭政办发〔1991〕10号 |
转发乡镇企业局《关于实行乡镇企业工作责任制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98 |
1991 |
沭政办发〔1991〕20号 |
转发县外贸公司关于发展农村家禽养殖业的报告的通知 |
99 |
1991 |
沭政办发〔1991〕23号 |
批转县联社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100 |
1991 |
沭政办发〔1991〕43号 |
关于转发《乡镇劳动人事助理职责范围》的通知 |
101 |
1991 |
沭政办发〔1991〕51号 |
关于编制全县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 |
102 |
1991 |
沭政办发〔1991〕68号 |
转发县农业局《关于加强种苗调运检疫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103 |
1991 |
沭政办发〔1991〕69号 |
转发县物价局、县经委、县电业局《关于实行分类电价供电的报告》的通知 |
104 |
1991 |
沭政办发〔1991〕92号 |
关于转发县文化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电影预收费的报告》的通知 |
105 |
1991 |
沭政办发〔1991〕93号 |
关于制定搞好骨干、重点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106 |
1991 |
沭政发〔1991〕16号 |
关于增值税由“价税分流”改按“实耗法”计税的通知 |
107 |
1991 |
沭政发〔1991〕40号 |
关于切实加强食糖市场管理的通知 |
108 |
1991 |
沭政发〔1991〕41号 |
临沭县建立水行政执法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109 |
1991 |
沭政发〔1991〕42号 |
关于批转县开发办公室《关于龙窝灌区龙潭水库灌区中低产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0 |
1991 |
沭政发〔1991〕47号 |
关于批转县电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111 |
1991 |
沭政发〔1991〕52号 |
关于调整安排粮油国家定购任务的通知 |
112 |
1991 |
沭政发〔1991〕58号 |
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113 |
1991 |
沭政发〔1991〕59号 |
关于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统筹的通知 |
114 |
1991 |
沭政发〔1991〕67号 |
关于实施《临沭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
115 |
1991 |
沭政发〔1991〕79号 |
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
116 |
1991 |
沭政发〔1991〕85号 |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
117 |
1991 |
沭政发〔1991〕87号 |
依法清债办公室关于依法清债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8 |
1991 |
沭政发〔1991〕89号 |
关于购买农用机械的通知 |
119 |
1991 |
沭政发〔1991〕9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三级妇幼保健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20 |
1991 |
沭政发〔1991〕125号 |
关于颁发《临沭县地名志》的通知 |
121 |
1991 |
沭政发〔1991〕126号 |
关于公布履行《临沭县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22 |
1992 |
沭政办发〔1992〕22号 |
关于转发计生委、县计生协会、保险公司《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报告》的通知 |
123 |
1992 |
沭政办发〔1992〕43号 |
转发县交通局关于治理整顿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124 |
1992 |
沭政办发〔1992〕47号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办好临沭县蔬菜脱水实业集团公司加强脱水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125 |
1992 |
沭政办发〔1992〕54号 |
关于转发县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报告》的通知 |
126 |
1992 |
沭政办发〔1992〕57号 |
转发县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县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备用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27 |
1992 |
沭政办发〔1992〕80号 |
关于转发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报告》的通知 |
128 |
1992 |
沭政办发〔1992〕85号 |
关于转发县水利局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
129 |
1992 |
沭政发〔1992〕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兽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30 |
1992 |
沭政发〔1992〕16号 |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实施方案 |
131 |
1992 |
沭政发〔1992〕19号 |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132 |
1992 |
沭政发〔1992〕33号 |
批转县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对城镇户口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
133 |
1992 |
沭政发〔1992〕3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
134 |
1992 |
沭政发〔1992〕37号 |
关于加强盐政管理的通知 |
135 |
1992 |
沭政发〔1992〕60号 |
关于认真做好压缩工业三相资金占用工作的通知 |
136 |
1992 |
沭政发〔1992〕77号 |
关于发布《临沭县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37 |
1992 |
沭政发〔1992〕7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水利工程消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138 |
1993 |
沭政办发〔1993〕3号 |
关于转发县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在县直机关实行母婴保健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
139 |
1993 |
沭政办发〔1993〕38号 |
批转县交通局关于核发非营运道路运输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
140 |
1993 |
沭政办发〔1993〕45号 |
关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汇报工作的通知 |
141 |
1993 |
沭政办发〔1993〕63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和《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142 |
1993 |
沭政办发〔1993〕66号 |
批转县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县建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
143 |
1993 |
沭政办发〔1993〕73号 |
转发县劳动局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144 |
1993 |
沭政发〔1993〕5号 |
关于批转县审计局、体改委《关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145 |
1993 |
沭政发〔1993〕6号 |
关于呈报《临沭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 |
146 |
1993 |
沭政发〔1993〕11号 |
批转县保险公司关于加快保险改革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在全县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147 |
1993 |
沭政发〔1993〕14号 |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
148 |
1993 |
沭政发〔1993〕48号 |
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合作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149 |
1993 |
沭政发〔1993〕53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县政府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县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150 |
1993 |
沭政发〔1993〕58号 |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规定 |
151 |
1994 |
沭政发〔1994〕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
152 |
1994 |
沭政发〔1994〕1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 |
153 |
1994 |
沭政发〔1994〕17号 |
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鼓励外出施工的试行办法 |
154 |
1994 |
沭政发〔1994〕26号 |
临沭县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
155 |
1994 |
沭政发〔1994〕27号 |
关于印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156 |
1994 |
沭政发〔1994〕28号 |
关于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 |
157 |
1994 |
沭政发〔1994〕3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158 |
1994 |
沭政发〔1994〕39号 |
关于实施工业科技项目促进全县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见 |
159 |
1994 |
沭政发〔1994〕41号 |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60 |
1994 |
沭政发〔1994〕43号 |
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试行办法 |
161 |
1994 |
沭政发〔1994〕62号 |
关于印发对残疾人试行优惠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
162 |
1994 |
沭政发〔1994〕68号 |
县府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
163 |
1994 |
沭政发〔1994〕69号 |
县府关于对沭政发〔1994〕12号文的补充规定 |
164 |
1994 |
沭政发〔1994〕74号 |
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
165 |
1994 |
沭政办发〔1994〕9号 |
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报告的通知 |
166 |
1994 |
沭政办发〔1994〕26号 |
关于在全县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
167 |
1994 |
沭政办发〔1994〕64号 |
批转县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全县开展农业资源与经济信息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68 |
1994 |
沭政办发〔1994〕74号 |
对饮食服务行业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
169 |
1994 |
沭政办发〔1994〕80号 |
关于印发县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
170 |
1994 |
沭政办发〔1994〕89号 |
关于村镇规划建设审批秩序的通知 |
171 |
1994 |
沭政办发〔1994〕94号 |
县府办批转房管办关于加快房改步伐报告的通知 |
172 |
1995 |
沭政发〔1995〕7号 |
批转县卫生局《关于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73 |
1995 |
沭政发〔1995〕10号 |
关于解决外贸挂号问题的意见 |
174 |
1995 |
沭政发〔1995〕17号 |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意见 |
175 |
1995 |
沭政发〔1995〕25号 |
关于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
176 |
1995 |
沭政发〔1995〕27号 |
印发《临沭县土地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177 |
1995 |
沭政发〔1995〕4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双管理工作的通知 |
178 |
1995 |
沭政发〔1995〕43号 |
印发临沭县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179 |
1995 |
沭政发〔1995〕4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配套改革办法的通知 |
180 |
1995 |
沭政发〔1995〕4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沭县科技开发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81 |
1995 |
沭政发〔1995〕5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82 |
1995 |
沭政发〔1995〕66号 |
关于在全县农村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
183 |
1995 |
沭政办发〔1995〕2 |
关于整顿城区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184 |
1995 |
沭政办发〔1995〕23号 |
批转县建委《关于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85 |
1995 |
沭政办发〔1995〕25 |
转发县审计局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行审计查证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
186 |
1995 |
沭政办发〔1995〕32号 |
关于批转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加强农机管理报告的通知 |
187 |
1995 |
沭政办发〔1995〕79号 |
批转县农村养老保险处关于加快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88 |
1995 |
沭政办发〔1995〕90号 |
批转县劳动局《关于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报告》的通知 |
189 |
1996 |
沭政办发〔1996〕52号 |
转发县经委、电业局、三电办《关于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90 |
1996 |
沭政发〔1996〕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土地登记办》、《临沭县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
191 |
1996 |
沭政发〔1996〕10号 |
批转县外贸公司《关于充分利用自营进出口权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报告》的通知 |
192 |
1996 |
沭政发〔1996〕14号 |
批转县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全县村(居)委会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193 |
1996 |
沭政发〔1996〕1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194 |
1996 |
沭政发〔1996〕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195 |
1996 |
沭政发〔1996〕2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6 |
1996 |
沭政发〔1996〕2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
197 |
1996 |
沭政发〔1996〕28号 |
印发《临沭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
198 |
1996 |
沭政发〔1996〕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村卫生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 |
1996 |
沭政发〔1996〕3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内专业、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 |
1996 |
沭政发〔1996〕3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
201 |
1996 |
沭政发〔1996〕4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2 |
1996 |
沭政发〔1996〕5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3 |
1996 |
沭政发〔1996〕56号 |
关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案 |
204 |
1997 |
沭政办发〔1997〕4号 |
转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坟还耕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205 |
1997 |
沭政办发〔1997〕13号 |
批转县财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206 |
1997 |
沭政办发〔1997〕23号 |
转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
207 |
1997 |
沭政办发〔1997〕28号 |
批转县财政、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 |
208 |
1997 |
沭政办发〔1997〕41号 |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9 |
1997 |
沭政办发〔1997〕46号 |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帮困基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
210 |
1997 |
沭政办发〔1997〕47号 |
关于认真搞好全县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
211 |
1997 |
沭政办发〔1997〕5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110报警服务系统建设的通知 |
212 |
1997 |
沭政办发〔1997〕55号 |
转发县财政局、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资金收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13 |
1997 |
沭政发〔1997〕2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
214 |
1997 |
沭政发〔1997〕5号 |
关于加快发展商办工业的决定 |
215 |
1997 |
沭政发〔1997〕14号 |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216 |
1997 |
沭政发〔1997〕20号 |
临沭县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
217 |
1997 |
沭政发〔1997〕29号 |
关于加强县城环境保护、加快实施统一供热的意见 |
218 |
1997 |
沭政发〔1997〕32号 |
关于大力实施畜牲业“十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
219 |
1997 |
沭政发〔1997〕35号 |
关于当前县城供水节水的试行意见 |
220 |
1997 |
沭政发〔1997〕36号 |
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
221 |
1997 |
沭政发〔1997〕38号 |
关于印发《县政府重要事宜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规则》和《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
222 |
1998 |
沭政发〔1998〕2号 |
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制度》的通知 |
223 |
1998 |
沭政发〔1998〕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苍马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办法》的通知 |
224 |
1998 |
沭政发〔1998〕4号 |
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
225 |
1998 |
沭政发〔1998〕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226 |
1998 |
沭政发〔1998〕2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临沭县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227 |
1998 |
沭政发〔1998〕23号 |
生猪屠宰管理意见及实施办法 |
228 |
1998 |
沭政发〔1998〕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29 |
1998 |
沭政办发〔1998〕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国有企业担保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30 |
1998 |
沭政办发〔1998〕10号 |
转发县水利水产局《关于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
231 |
1998 |
沭政办发〔1998〕15号 |
转发县水利水产局四部门《关于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
232 |
1998 |
沭政办发〔1998〕26号 |
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
233 |
1998 |
沭政办发〔1998〕30号 |
关于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
234 |
1998 |
沭政办发〔1998〕36号 |
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暂行通知 |
235 |
1998 |
沭政办发〔1998〕37号 |
转发县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快村办企业改制步伐的报告》的通知 |
236 |
1998 |
沭政办发〔1998〕48号 |
转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复混肥生产经营的规定的通知 |
237 |
1999 |
沭政办发〔1999〕7 |
转发县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衡器等在用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加强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238 |
1999 |
沭政办发〔1999〕10号 |
关于贯彻《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239 |
1999 |
沭政发〔1999〕3号 |
关于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
240 |
1999 |
沭政发〔1999〕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1 |
1999 |
沭政发〔1999〕1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的通知 |
242 |
1999 |
沭政发〔1999〕2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3 |
1999 |
沭政发〔1999〕2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4 |
1999 |
沭政发〔1999〕28号 |
批转县电力总公司关于乡镇供电站改革暨农电工统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45 |
1999 |
沭政发〔1999〕3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区专业、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6 |
1999 |
沭政发〔1999〕31号 |
关于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247 |
1999 |
沭政发〔1999〕3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248 |
1999 |
沭政发〔1999〕3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249 |
1999 |
沭政发〔1999〕42号 |
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和建立乡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
250 |
1999 |
沭政发〔1999〕4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51 |
1999 |
沭政发〔1999〕4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
252 |
2000 |
沭政办发〔2000〕16号 |
关于认真做好财经监督检查协调工作的通知 |
253 |
2000 |
沭政办发〔2000〕39号 |
关于批转县复混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混肥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254 |
2000 |
沭政办发〔2000〕4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255 |
2000 |
沭政办发〔2000〕49号 |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情况执法监督方案》的通知 |
256 |
2000 |
沭政办发〔2000〕55号 |
关于转发县工商局关于全县种植养殖业户开业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
257 |
2000 |
沭政办发〔2000〕60号 |
关于调整理顺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
258 |
2000 |
沭政办发〔2000〕64号 |
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59 |
2000 |
沭政发〔2000〕11号 |
关于对龙窝灌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试行方案 |
260 |
2000 |
沭政发〔2000〕18号 |
关于加强复混肥行业管理的决定 |
261 |
2000 |
沭政发〔2000〕2号 |
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的通知 |
262 |
2000 |
沭政发〔2000〕45号 |
关于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进行奖励的决定 |
263 |
2000 |
沭政发〔2000〕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意见 |
264 |
2001 |
沭政办发〔2001〕19号 |
关于对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费减免、补助的通知 |
265 |
2001 |
沭政办发〔2001〕22号 |
转发县经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266 |
2001 |
沭政办发〔2001〕5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67 |
2001 |
沭政办发〔2001〕5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268 |
2001 |
沭政办发〔2001〕70号 |
关于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269 |
2001 |
沭政办发〔2001〕74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270 |
2001 |
沭政办发〔2001〕77号 |
批转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271 |
2001 |
沭政发〔2001〕45号 |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
272 |
2001 |
沭政发〔2001〕48号 |
关于加快国有大中型亏困企业改制的通知 |
273 |
2001 |
沭政发〔2001〕49号 |
关于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274 |
2002 |
县政府1号令 |
临沭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第一批) |
275 |
2002 |
县政府2号令 |
临沭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第二批) |
276 |
2002 |
沭政办发〔2002〕45号 |
关于转发县经济贸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277 |
2002 |
沭政办发〔2002〕47号 |
转发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关于临沭县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278 |
2002 |
沭政办发〔2002〕5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79 |
2002 |
沭政办发〔2002〕52号 |
转发临沭县物价管理中心《关于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280 |
2002 |
沭政办发〔2002〕55 |
印发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81 |
2002 |
沭政办发〔2002〕57 |
关于临沭县经商办企业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
282 |
2002 |
沭政办发〔2002〕67 |
转发县体改办关于在全县公司制企业试行期股激励的指导意见 |
283 |
2002 |
沭政发〔2002〕6号 |
临沭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
284 |
2002 |
沭政发〔200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乡镇工资实行县级代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
285 |
2002 |
沭政发〔2002〕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
286 |
2002 |
沭政发〔2002〕16号 |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
287 |
2002 |
沭政发〔2002〕19号 |
进一步治理规范复混肥生产经营秩序的决定 |
288 |
2002 |
沭政发〔2002〕20号 |
进一步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
289 |
2002 |
沭政发〔2002〕2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290 |
2002 |
沭政发〔2002〕24号 |
关于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街)安全生产三级监管网络的通知 |
291 |
2002 |
沭政发〔2002〕27号 |
印发临沭县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
292 |
2002 |
沭政发〔2002〕33号 |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水利的意见 |
293 |
2002 |
沭政发〔2002〕34号 |
关于加快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意见 |
294 |
2002 |
沭政发〔2002〕36号 |
关于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的意见 |
295 |
2002 |
沭政发〔2002〕37号 |
关于加强淀粉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
296 |
2003 |
县政府令第3号 |
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297 |
2003 |
沭政办发〔2003〕7号 |
关于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面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 |
298 |
2003 |
沭政办发〔2003〕1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299 |
2003 |
沭政办发〔2003〕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300 |
2003 |
沭政办发〔2003〕2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301 |
2003 |
沭政办发〔2003〕31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
302 |
2003 |
沭政办发〔2003〕34号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
303 |
2003 |
沭政办发〔2003〕40号 |
关于做好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304 |
2003 |
沭政办发〔2003〕48号 |
关于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
305 |
2003 |
沭政办发〔2003〕75号 |
关于转发《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306 |
2003 |
沭政办发〔2003〕76号 |
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方案 |
307 |
2003 |
沭政办发〔2003〕99号 |
转发县经贸局《关于做好锅炉增容(改造)审批及补办增容(改造)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
308 |
2003 |
沭政办发〔2003〕106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309 |
2003 |
沭政办发〔2003〕11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规范肉类及食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
310 |
2003 |
沭政办发〔2003〕13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毒鼠强中毒事故救治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311 |
2003 |
沭政发〔2003〕1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
312 |
2003 |
沭政发〔2003〕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
313 |
2003 |
沭政发〔2003〕25号 |
关于大力发展奶牛生产的意见 |
314 |
2003 |
沭政发〔2003〕3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315 |
2004 |
沭政发〔2004〕16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
316 |
2004 |
沭政发〔2004〕3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317 |
2004 |
沭政发〔2004〕38号 |
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意见 |
318 |
2004 |
沭政发〔2004〕4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救灾预案》的通知 |
319 |
2004 |
沭政发〔2004〕51号 |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
320 |
2004 |
沭政办发〔2004〕1号 |
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具体意见 |
321 |
2004 |
沭政办发〔2004〕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
322 |
2004 |
沭政办发〔2004〕25号 |
转发县建设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323 |
2004 |
沭政办发〔2004〕32号 |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
324 |
2004 |
沭政办发〔2004〕5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325 |
2004 |
沭政办发〔2004〕56号 |
关于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方案 |
326 |
2004 |
沭政办发〔2004〕62号 |
关于印发农村幼儿园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
327 |
2004 |
沭政办发﹝2004﹞68号 |
关于修订《临沭县经商办企业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
328 |
2004 |
沭政办发〔2004〕7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329 |
2004 |
沭政办发〔2004〕85号 |
关于建立县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330 |
2004 |
沭政办发〔2004〕117号 |
印发临沭县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331 |
2005 |
沭政办发〔2005〕20号 |
关于转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审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332 |
2005 |
沭政办发〔2005〕27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幼儿园民办学校清理整顿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333 |
2005 |
沭政办发〔2005〕60号 |
关于乡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方案 |
334 |
2005 |
沭政办发〔2005〕6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
335 |
2005 |
沭政办发〔2005〕7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县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336 |
2005 |
沭政办发〔2005〕76号 |
转发县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加强县城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337 |
2005 |
沭政办发〔2005〕87号 |
转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338 |
2005 |
沭政办发〔2005〕90号 |
关于统一实施城市弱电管网地下敷设与管理的意见 |
339 |
2005 |
沭政办发〔2005〕9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340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0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41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1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
342 |
2005 |
沭政发〔2005〕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343 |
2005 |
沭政发〔2005〕6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的意见 |
344 |
2005 |
沭政发〔2005〕27号 |
关于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决定 |
345 |
2005 |
沭政发〔2005〕2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
346 |
2005 |
沭政发〔2005〕42号 |
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
347 |
2005 |
沭政发〔2005〕4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三线”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348 |
2006 |
沭政办发〔2006〕109号 |
关于建立全县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349 |
2006 |
沭政办发〔2006〕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350 |
2006 |
沭政办发〔2006〕32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化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通知 |
351 |
2006 |
沭政办发〔2006〕48号 |
关于加快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的实施意见 |
352 |
2006 |
沭政办发〔2006〕5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353 |
2006 |
沭政办发〔2006〕58号 |
转发县邮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354 |
2006 |
沭政办发〔2006〕71号 |
关于印发县城居民循环水供暖河工业集中供汽实施意见的通知 |
355 |
2006 |
沭政办发〔2006〕79号 |
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报 |
356 |
2006 |
沭政办发〔2006〕82号 |
关于建立健全县、乡、村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的通知 |
357 |
2006 |
沭政办发〔2006〕93号 |
转发县质监局、工商局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意见的通知 |
358 |
2006 |
沭政办发〔2006〕94号 |
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
359 |
2006 |
沭政发〔2006〕19号 |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
360 |
2006 |
沭政发〔2006〕41号 |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
361 |
2006 |
沭政发〔2006〕4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362 |
2006 |
沭政发〔2006〕4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363 |
2007 |
沭政发〔2007〕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抗旱预案的通知 |
364 |
2007 |
沭政发〔2007〕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65 |
2007 |
沭政发〔2007〕1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奖励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366 |
2007 |
沭政发〔2007〕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
367 |
2007 |
沭政发〔2007〕17号 |
关于加快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
368 |
2007 |
沭政发〔2007〕27号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
369 |
2007 |
沭政发〔2007〕30号 |
关于进一步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意见 |
370 |
2007 |
沭政发〔2007〕3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371 |
2007 |
沭政发〔2007〕40号 |
关于深化“质量兴县”战略的实施意见 |
372 |
2007 |
沭政发〔2007〕42号 |
推进大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 |
373 |
2007 |
沭政发〔2007〕43号 |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374 |
2007 |
沭政发〔2007〕49号 |
关于开展规范性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
375 |
2007 |
沭政办发〔2007〕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
376 |
2007 |
沭政办发〔2007〕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
377 |
2007 |
沭政办发〔2007〕31号 |
加快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的通知 |
378 |
2007 |
沭政办发〔2007〕4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379 |
2007 |
沭政办发〔2007〕56号 |
印发《临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380 |
2007 |
沭政办发〔2007〕79号 |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381 |
2007 |
沭政办发〔2007〕80号 |
印发临沭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
382 |
2007 |
沭政办发〔2007〕89号 |
关于加强猪肉安全监管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
383 |
2007 |
沭政办发〔2007〕9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
384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03号 |
转发县地税局等部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385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1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
386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20号 |
关于苍马山景区公路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
387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25号 |
印发临沭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
388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5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389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54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390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65号 |
印发临沭县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91 |
2008 |
沭政办发〔2008〕19号 |
关于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
392 |
2008 |
沭政办发〔2008〕20号 |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393 |
2008 |
沭政办发〔2008〕2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务大厅办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394 |
2008 |
沭政办发〔2008〕26号 |
转发县人防办(民防局)《关于加强“两防一体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395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396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4号 |
转发县科技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397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98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6号 |
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399 |
2008 |
沭政办发〔2008〕4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
400 |
2008 |
沭政办发〔2008〕56号 |
转发县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401 |
2008 |
沭政办发〔2008〕58号 |
关于切实加强肥料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
402 |
2008 |
沭政办发〔2008〕64号 |
印发临沭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3 |
2008 |
沭政办发〔2008〕66号 |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居民楼和居民小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404 |
2008 |
沭政办发〔2008〕7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临沭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临沭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
405 |
2008 |
沭政办字〔2008〕3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交通建设管理情况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6 |
2008 |
沭政办字〔2008〕48号 |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执法工作协调运作的规定的通知 |
407 |
2008 |
沭政办字〔2008〕54号 |
关于深入开展机关节约用电活动的通知 |
408 |
2008 |
沭政办字〔2008〕84号 |
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专项活动的通知 |
409 |
2008 |
沭政发〔2008〕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410 |
2008 |
沭政发〔2008〕6号 |
关于公布政务大厅公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411 |
2008 |
沭政发〔2008〕1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
412 |
2008 |
沭政发〔2008〕2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413 |
2008 |
沭政发〔2008〕2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414 |
2008 |
沭政发〔2008〕4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
415 |
2008 |
沭政发〔2008〕4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416 |
2008 |
沭政发〔2008〕51号 |
关于转发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417 |
2008 |
沭政发〔2008〕5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信访事项复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
418 |
2009 |
沭政字〔2009〕28号 |
关于完善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意见 |
419 |
2009 |
沭政发〔2009〕1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办法》的通知 |
420 |
2009 |
沭政发【2009】14号 |
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
421 |
2009 |
沭政发〔2009〕17号 |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
422 |
2009 |
沭政发〔2009〕1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
423 |
2009 |
沭政发【2009】21号 |
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424 |
2009 |
沭政发【2009】23号 |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425 |
2009 |
沭政发【2009】2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26 |
2009 |
沭政发【2009】32号 |
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
427 |
2009 |
沭政发〔2009〕3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科学化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428 |
2009 |
沭政发【2009】3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429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号 |
县府办关于印发临沭县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430 |
2009 |
沭政办发〔2009〕11号 |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
431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1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432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6号 |
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促进投资的具体政策》的通知 |
433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7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
434 |
2009 |
沭政办发〔2009〕32号 |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方案 |
435 |
2009 |
沭政办发〔2009〕3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436 |
2009 |
沭政办发〔2009〕4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意见 |
437 |
2009 |
沭政办发【2009】44号 |
关于加快推进玉米机和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作业的实施意见 |
438 |
2009 |
沭政办发〔2009〕45号 |
关于印发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439 |
2009 |
沭政办发〔2009〕48号 |
关于印发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440 |
2009 |
沭政办发〔2009〕4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441 |
2009 |
沭政办发【2009】58号 |
临沭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442 |
2009 |
沭政办字〔2009〕47号 |
关于建立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
443 |
2009 |
沭政办字〔2009〕5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444 |
2009 |
沭政办字〔2009〕59号 |
县府办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公文制发规则》的通知 |
445 |
2009 |
沭政办字〔2009〕72号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446 |
2009 |
沭政办字〔2009〕86号 |
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
447 |
2009 |
沭政办字〔2009〕92号 |
转发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月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448 |
2009 |
沭政办字〔2009〕9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的通知 |
449 |
2010 |
沭政办发﹝2010﹞2号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450 |
2010 |
沭政办发〔2010〕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
451 |
2010 |
沭政办发〔2010〕1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
452 |
2010 |
沭政办发〔2010〕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453 |
2010 |
沭政办发〔2010〕25号 |
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费的通知 |
454 |
2010 |
沭政办发〔2010〕2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
455 |
2010 |
沭政办发〔2010〕31号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促进投资的具体政策》的通知 |
456 |
2010 |
沭政办发〔2010〕32号 |
关于建立临沭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457 |
2010 |
沭政发〔2010〕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0年度)的通知 |
458 |
2010 |
沭政发〔2010〕12号 |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 |
459 |
2010 |
沭政发〔2010〕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60 |
2010 |
沭政发〔2010〕17号 |
关于建立集约高效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运行机制的意见 |
461 |
2010 |
沭政发〔2010〕2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奖励办法的通知 |
462 |
2010 |
沭政发〔2010〕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63 |
2010 |
沭政发〔2010〕34号 |
关于印发关于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464 |
2010 |
沭政办字〔2010〕2号 |
关于转发县房管局临沭县物业服务企业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465 |
2010 |
沭政办字﹝2010﹞22号 |
关于做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466 |
2010 |
沭政办字〔2010〕32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
467 |
2010 |
沭政办字〔2010〕58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
468 |
2010 |
沭政办字〔2010〕6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469 |
2010 |
沭政办字〔2010〕77号 |
关于在全县公共机构开展“绿色出行日”、“能源资源紧缺体验日”活动的通知 |
470 |
2010 |
沭政办字〔2010〕86号 |
关于建立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471 |
2010 |
沭政办字〔2010〕112号 |
关于对全县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分工的通知 |
472 |
2011 |
沭政发〔2011〕6号 |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
473 |
2011 |
沭政发〔2011〕1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474 |
2011 |
沭政发〔2011〕16号 |
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475 |
2011 |
沭政发〔2011〕21号 |
关于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
476 |
2011 |
沭政发〔2011〕2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477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78 |
2011 |
沭政办发〔2011〕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79 |
2011 |
沭政办发﹝2011﹞4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居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的通知 |
480 |
2011 |
沭政办发﹝2011﹞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定》的通知 |
481 |
2011 |
沭政办发﹝2011﹞9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意见 |
482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1号 |
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 |
483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84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6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
485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9号 |
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的指导性意见 |
486 |
2011 |
沭政办发〔2011〕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487 |
2011 |
沭政字〔2011〕9号 |
关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
488 |
2011 |
沭政字﹝2011﹞18号 |
印发《关于在青云等10个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489 |
2011 |
沭政字〔2011〕3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490 |
2011 |
沭政字﹝2011﹞4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491 |
2011 |
沭政办字﹝2011﹞44号 |
印发关于加强县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492 |
2011 |
沭政办字﹝2011﹞5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交通物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93 |
2011 |
沭政办字〔2011〕7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 |
494 |
2011 |
沭政办字〔2011〕86号 |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通知 |
495 |
2011 |
沭政办字〔2011〕87号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
496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3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
497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3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水污染治理及再提高工作方案的通知 |
498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41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
499 |
2012 |
沭政办发〔2012〕2号 |
转发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500 |
2012 |
沭政办发〔2012〕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2012年度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501 |
2012 |
沭政办发〔2012〕13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花生生产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
502 |
2012 |
沭政办发〔2012〕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503 |
2012 |
沭政办发﹝2012﹞18号 |
关于建立临沭县服务业重点产业及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
504 |
2012 |
沭政办发〔2012〕3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
505 |
2012 |
沭政办发〔2012〕4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506 |
2012 |
沭政办发〔2012〕4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县级中小微型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507 |
2012 |
沭政办发〔2012〕4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508 |
2012 |
沭政办发〔2012〕4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 |
509 |
2012 |
沭政办发〔2012〕5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510 |
2012 |
沭政办发〔2012〕51号 |
关于在全县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 |
511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4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的通知 |
512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8号 |
关于深入实施“配方肥进百村入万户工程”强力推进“配方肥下地”工作的意见 |
513 |
2012 |
沭政办字〔2012〕25号 |
关于整顿病死病害畜禽、地沟油营销管理的通知 |
514 |
2012 |
沭政办字〔2012〕56号 |
关于转发县人行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515 |
2012 |
沭政办字﹝2012﹞75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
516 |
2012 |
沭政办字〔2012〕98号 |
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发改局清理化解临沭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517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02号 |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通知 |
518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2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519 |
2012 |
沭政发〔2012〕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旧城旧村房屋改造有关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
520 |
2012 |
沭政发〔2012〕18号 |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
521 |
2012 |
沭政发〔2012〕2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522 |
2012 |
沭政发〔2012〕2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523 |
2012 |
沭政发〔2012〕27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意见 |
524 |
2012 |
沭政办发〔2012〕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525 |
2012 |
沭政发〔2012〕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526 |
2012 |
沭政发〔2012〕35号 |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
527 |
2012 |
沭政发〔2012〕36号 |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职权分解目录的通知 |
528 |
2012 |
沭政字〔2012〕27号 |
关于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决定 |
529 |
2013 |
沭政发〔2013〕1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的意见 |
530 |
2013 |
沭政发〔2013〕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531 |
2013 |
沭政发〔2013〕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招商引资大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532 |
2013 |
沭政发〔2013〕20号 |
关于加快推进“7+6”产业计划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 |
533 |
2013 |
沭政字〔2013〕18号 |
关于对“两区同建”工作实行以奖代补的规定〔试行〕 |
534 |
2013 |
沭政办字〔2013〕28号 |
关于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
535 |
2013 |
沭政办字〔2013〕3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536 |
2013 |
沭政办字〔2013〕8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放心肉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537 |
2013 |
沭政办字〔2013〕92号 |
开展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538 |
2013 |
沭政办字〔2013〕97号 |
关于转发县物价局、县水利局《关于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施超定额加价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539 |
2013 |
沭政办字〔2013〕98号 |
做好7+6产业信息工作的通知 |
540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20号 |
临沭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
541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21号 |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
542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25号 |
关于农村新建社区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543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29号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544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40号 |
临沭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暂行) |
545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5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546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56号 |
关于印临沭县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547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5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548 |
2013 |
沭政办发〔2013〕3号 |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的通知 |
549 |
2013 |
沭政办发〔2013〕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550 |
2013 |
沭政办发〔2013〕2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两区同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
551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552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两区同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553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6号 |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
554 |
2014 |
沭政办发〔2014〕20号 |
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加严措施的意见 |
555 |
2014 |
沭政办发〔2014〕2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
556 |
2014 |
沭政办字〔2014〕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557 |
2014 |
沭政办字〔2014〕19号 |
建立“7+6”现代化产业工作推进体系 |
558 |
2014 |
沭政办字〔2014〕4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559 |
2014 |
沭政办字〔2014〕5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560 |
2014 |
沭政办字〔2014〕8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
561 |
2014 |
沭政办字〔2014〕88号 |
加快实施7+6产业发展计划 |
562 |
2014 |
沭政办字〔2014〕9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
563 |
2014 |
沭政发〔2014〕10号 |
关于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
564 |
2014 |
沭政发〔2014〕11号 |
临沭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
565 |
2015 |
沭政办发﹝2015﹞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566 |
2015 |
沭政办字〔2015〕38号 |
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567 |
2015 |
沭政办字〔2015〕4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568 |
2015 |
沭政办字〔2015〕4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569 |
2015 |
沭政办字〔2015〕40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570 |
2015 |
沭政办字〔2015〕7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571 |
2015 |
沭政办字〔2015〕9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572 |
2016 |
沭政办字〔2016〕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573 |
2016 |
沭政办字〔2016〕1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实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574 |
2016 |
沭政办字〔2016〕59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575 |
2016 |
沭政办字〔2016〕7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576 |
2016 |
沭政办字〔2016〕76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577 |
2016 |
沭政办字〔2016〕105号 |
关于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序号 |
年份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1981 |
沭政发〔1981〕12号 |
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和建房要注意节约用地的通知 |
2 |
1981 |
沭政发〔1981〕49号 |
转发县科委农委、科协、团委“关于对农民技术员进行考核、定级、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3 |
1981 |
沭政发〔1981〕108号 |
印发“临沭县卫生局关于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合理解决乡村医务人员报酬的报告” |
4 |
1981 |
沭政发〔1981〕115号 |
关于严格管好用好烤烟用煤的通知 |
5 |
1982 |
沭政发〔1982〕72号 |
关于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的通知 |
6 |
1982 |
沭政发〔1982〕97号 |
转发畜牧局《关于认真做好生猪、家禽预防注射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7 |
1982 |
沭政发〔1982〕100号 |
关于进一步发展板栗生产的报告 |
8 |
1983 |
沭政发〔1983〕22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转发农业局关于《农业技术责任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9 |
1983 |
沭政发(1983)27 |
关于分配沂水卷烟销售任务的通知 |
10 |
1983 |
沭政发〔1983〕55号 |
批转临沭县统计局《关于改进农业统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11 |
1983 |
沭政发〔1983〕57号 |
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12 |
1983 |
沭政发〔1983〕89号 |
关于严格执行征地审批制度的通知 |
13 |
1983 |
沭政发〔1983〕107号 |
关于实行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通知 |
14 |
1984 |
沭政发〔1984〕70号 |
关于国队合营林权属问题的请示报告 |
15 |
1985 |
沭政办发〔1985〕3号 |
关于解决原社办企业退休职工安家费、退休费的意见 |
16 |
1985 |
沭政办发〔1985〕43号 |
关于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
17 |
1985 |
沭政发〔1985〕1号 |
关于坚决制止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通知 |
18 |
1985 |
沭政发〔1985〕7号 |
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工作的意见 |
19 |
1985 |
沭政发〔1985〕65号 |
关于印发《贯彻〈兵役法〉落实各项优待政策会议纪要》的通知 |
20 |
1986 |
沭政办发〔1986〕18号 |
关于转发县农牧渔业局《关于加强禽蓄防疫阉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
21 |
1986 |
沭政办发〔1986〕49号 |
关于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
22 |
1986 |
沭政发〔1986〕3号 |
批转农牧渔业局《关于建立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的报告》的通知 |
23 |
1986 |
沭政发〔1986〕46号 |
关于合理使用财政预拨补贴款的实施意见 |
24 |
1986 |
沭政发〔1986〕50号 |
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25 |
1987 |
沭政办发〔1987〕71号 |
关于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费生疏和严格使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26 |
1987 |
沭政发〔1987〕72号 |
关于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通知 |
27 |
1988 |
沭政办发〔1988〕7号 |
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
28 |
1988 |
沭政发〔1988〕7号 |
批转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乡镇中心中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
29 |
1988 |
沭政发〔1988〕26号 |
批转县卫生局《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 |
30 |
1988 |
沭政发〔1988〕69号 |
关于认真开展经济研究工作的通知 |
31 |
1988 |
沭政发〔1988〕82号 |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执行意见 |
32 |
1989 |
沭政发〔1989〕13号 |
关于切实组织好农业生产的通知 |
33 |
1989 |
沭政发〔1989〕23号 |
关于批转县公路站《关于加强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报告》的通知 |
34 |
1989 |
沭政发〔1989〕25号 |
批转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领导小组《临沭县小麦高产技术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
35 |
1989 |
沭政发〔1989〕48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几点意见 |
36 |
1989 |
沭政发〔1989〕53号 |
关于在全县农村大力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
37 |
1989 |
沭政发〔1989〕54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临沭县统计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38 |
1989 |
沭政发〔1989〕62号 |
批转县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的报告》的通知 |
39 |
1989 |
沭政发〔1989〕81号 |
批转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我县企业集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40 |
1989 |
沭政发〔1989〕84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扫除剩余文盲工作的意见 |
41 |
1989 |
沭政办发〔1989〕55号 |
批转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沙石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42 |
1990 |
沭政办发〔1990〕66号 |
转发临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板栗、条柳编制品出口商品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43 |
1990 |
沭政办发〔1990〕81号 |
关于认真做好林木育苗工作的通知 |
44 |
1990 |
沭政发〔1990〕35号 |
关于抓紧促产增收,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 |
45 |
1990 |
沭政发〔1990〕73号 |
关于治理“三乱一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
46 |
1990 |
沭政发〔1990〕87号 |
批转县教育局关于在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报告的通知 |
47 |
1990 |
沭政发〔1990〕9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48 |
1991 |
沭政办发〔1991〕28号 |
关于转发县财委关于对财税金融部门争取外来资金给予奖励的报告的通知 |
49 |
1991 |
沭政办发〔1991〕74号 |
关于为《加强中国妇幼卫生合作项目》乡(镇)、村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装配医疗设备的通知 |
50 |
1991 |
沭政办发〔1991〕80号 |
关于做好青贮氨化工作的通知 |
51 |
1991 |
沭政办发〔1991〕96号 |
关于转发县科协关于加强全县厂矿科协工作意见的报告 |
52 |
1991 |
沭政发〔1991〕45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防震减灾工作大纲的通知 |
53 |
1991 |
沭政发〔1991〕73号 |
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村庄地籍调查确权发证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54 |
1991 |
沭政发〔1991〕84号 |
严格社会集团购买压缩开支的通知 |
55 |
1991 |
沭政发〔1991〕90号 |
关于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 |
56 |
1992 |
沭政办发〔1992〕25号 |
关于转发县财委、县体改委、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大力开展养老金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业务的报告》的通知 |
57 |
1992 |
沭政办发〔1992〕42号 |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临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58 |
1992 |
沭政办发〔1992〕50号 |
转发县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我县无线电视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59 |
1992 |
沭政办发〔1992〕51号 |
关于批转县红十字会《关于我县开展建设地区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募捐活动方案的报告的批复》 |
60 |
1992 |
沭政办发〔1992〕58号 |
批转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对事故多发路段重点管理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
61 |
1992 |
沭政发〔1992〕36号 |
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临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报告》的通知 |
62 |
1992 |
沭政发〔1992〕48号 |
批转县农业局《关于开展全县土地养分化验、推广配方施肥技术的报告》的通知 |
63 |
1993 |
沭政办发〔1993〕83号 |
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到期财政周转金回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64 |
1993 |
沭政办发〔1993〕86号 |
关于进一步治事整顿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 |
65 |
1993 |
沭政发〔1993〕22号 |
关于增收节支的意见 |
66 |
1994 |
沭政发〔1994〕24号 |
关于加强集贸市场建设的意见 |
67 |
1994 |
沭政发〔1994〕35号 |
关于在全县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工程的意见 |
68 |
1994 |
沭政发〔1994〕49号 |
县府关于双增双带的意见 |
69 |
1994 |
沭政发〔1994〕67号 |
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70 |
1994 |
沭政办发〔1994〕7号 |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71 |
1994 |
沭政办发〔1994〕55号 |
关于宣传贯彻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的意见 |
72 |
1994 |
沭政办发〔1994〕58号 |
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报告 |
73 |
1994 |
沭政办发〔1994〕85号 |
县府办批转土矿局加强重晶石管理报告的通知 |
74 |
1994 |
沭政办发〔1994〕86号 |
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的实施方案 |
75 |
1994 |
沭政办发〔1994〕104号 |
县府办印发县农村小康进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76 |
1995 |
沭政发〔1995〕20号 |
关于公布实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
77 |
1995 |
沭政发〔1995〕39号 |
关于搞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意见 |
78 |
1995 |
沭政发〔1995〕5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79 |
1995 |
沭政办发〔1995〕31号 |
转发《白旄人民政府关于对独生子女实行福利幸福优惠保险的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
80 |
1995 |
沭政办发〔1995〕98号 |
转发县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警报服务网络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
81 |
1996 |
沭政发〔1996〕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82 |
1996 |
沭政发〔1996〕48号 |
县政府印发《临沭县妇女发展规划》 |
83 |
1996 |
沭政发〔1996〕49号 |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用地的通知 |
84 |
1996 |
沭政办发(1996)4号 |
批转县交通局关于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85 |
1996 |
沭政办发(1996)23号 |
关于对全县矿业秩序进行检查整顿的通知 |
86 |
1997 |
沭政办发〔1997〕7号 |
转发县农业局《关于实行农村财务标准化管理巩固“双代管”成果的报告》的通知 |
87 |
1997 |
沭政办发〔1997〕30号 |
关于制止企业强行向职工集资摊派的通知 |
88 |
1997 |
沭政办发〔1997〕50号 |
转发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89 |
1997 |
沭政发〔1997〕16号 |
关于减少县政府领导同志应酬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若干规定 |
90 |
1997 |
沭政发〔1997〕24号 |
关于对道路交通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
91 |
1997 |
沭政发〔1997〕27号 |
关于认真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
92 |
1997 |
沭政发〔1997〕34号 |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93 |
1997 |
沭政发〔1997〕40号 |
关于加快农村合作基金会逾期借款回收的通知 |
94 |
1998 |
沭政发〔1998〕42号 |
批转县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协作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
95 |
1998 |
沭政办发〔1998〕2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业秩序整顿的通知 |
96 |
1998 |
沭政办发〔1998〕26号 |
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
97 |
1998 |
沭政办发〔1998〕33号 |
关于转发县技术监督局、县国税局关于加强企业燃油加油机管理、搞好税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98 |
1999 |
沭政办发〔1999〕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99 |
1999 |
沭政办发〔1999〕16号 |
转发县畜牧局关于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报告的通知 |
100 |
1999 |
沭政办发〔1999〕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工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
101 |
1999 |
沭政办发〔1999〕5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规划的通知 |
102 |
1999 |
沭政发〔1999〕23号 |
关于公布县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
103 |
1999 |
沭政发〔1999〕4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04 |
2000 |
沭政办发〔2000〕22号 |
转发县统计局关于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
105 |
2000 |
沭政办发〔2000〕44 号 |
关于开展卷烟打假打私专项活动的通知 |
106 |
2000 |
沭政发〔2000〕3号 |
关于植树造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107 |
2000 |
沭政发〔2000〕9号 |
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工作的暂行规定 |
108 |
2000 |
沭政发〔2000〕45 号 |
关于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进行奖励的决定 |
109 |
2001 |
沭政办发〔2001〕32号 |
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
110 |
2001 |
沭政办发〔2001〕42号 |
关于加强全县工业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111 |
2001 |
沭政办发〔2001〕58号 |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稳定的通知 |
112 |
2001 |
沭政办发〔2001〕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
113 |
2001 |
沭政办发(2001)5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秩序方案的通知 |
114 |
2001 |
沭政办发〔2001〕79号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
115 |
2001 |
沭政办发〔2001〕8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6 |
2001 |
沭政发〔2001〕13号 |
关于全县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通知 |
117 |
2001 |
沭政发(2001)15号 |
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通知 |
118 |
2001 |
沭政发〔2001〕16号 |
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工作的暂行规定 |
119 |
2001 |
沭政发〔2001〕1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森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120 |
2001 |
沭政发〔2001〕34号 |
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
121 |
2001 |
沭政发〔2001〕3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22 |
2001 |
沭政发〔2001〕46号 |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
123 |
2002 |
沭政办发〔2002〕18号 |
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01〕89号文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124 |
2002 |
沭政办发〔2002〕1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
125 |
2002 |
沭政办发(2002)21 |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126 |
2002 |
沭政办发〔2002〕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27 |
2002 |
沭政办发(2002)59号 |
印发临沭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128 |
2002 |
沭政发〔2002〕12号 |
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工作的暂行规定 |
129 |
2002 |
沭政发(2002)21号 |
关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工作的考核办法 |
130 |
2002 |
沭政发〔2002〕25号 |
关于提高行政效率的意见 |
131 |
2002 |
沭政发(2002)41号 |
临沭县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132 |
2002 |
沭政发(2002)42号 |
重新公布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
133 |
2003 |
沭政发〔2003〕6 号 |
关于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
134 |
2003 |
沭政发〔2003〕8 号 |
关于进一步搞好城市土地资源经营工作的意见 |
135 |
2003 |
沭政发〔2003〕26号 |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经营工作的意见 |
136 |
2003 |
沭政发〔2003〕35号 |
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
137 |
2003 |
沭政办发〔2003〕2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138 |
2003 |
沭政办发〔2003〕33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经济贸易局关于抓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39 |
2003 |
沭政办发〔2003〕67号 |
关于印发全县卷烟市场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40 |
2003 |
沭政办发〔2003〕74号 |
关于兑现民转公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
141 |
2003 |
沭政办发〔2003〕76号 |
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方案 |
142 |
2003 |
沭政办发〔2003〕90号 |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规范程序精简文电的通知 |
143 |
2003 |
沭政办发〔2003〕99号 |
转发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锅炉增容(改造)审批及补办增容(改造)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
144 |
2003 |
沭政办发〔2003〕10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和《临沭县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145 |
2003 |
沭政办发〔2003〕128号 |
关于开展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146 |
2004 |
沭政发〔2004〕2号 |
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推进工作落实的意见 |
147 |
2004 |
沭政发〔2004〕14号 |
关于加强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148 |
2004 |
沭政发﹝2004﹞30号 |
关于大力发展金银花生产的意见 |
149 |
2004 |
沭政发〔2004〕31号 |
关于实施《临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公告 |
150 |
2004 |
沭政发〔2004〕35号 |
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151 |
2004 |
沭政发〔2004〕49号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152 |
2004 |
沭政发〔2004〕50号 |
关于印发肥料产品质量预警实施办法的通知 |
153 |
2004 |
沭政办发﹝2004﹞15号 |
关于鼓励发展劳务输出的暂行办法 |
154 |
2004 |
沭政办发〔2004〕4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155 |
2004 |
沭政办发﹝2004﹞87号 |
关于做好外贸出口企业退税工作的通知 |
156 |
2004 |
沭政办发〔2004〕88号 |
转发县经贸局、安监局、林业局关于加强电力线路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
157 |
2004 |
沭政办发〔2004〕9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158 |
2004 |
沭政办发〔2004〕106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159 |
2004 |
沭政办发﹝2004﹞110号 |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 |
160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0号 |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
161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和农村外来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162 |
2005 |
沭政办发〔2005〕2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163 |
2005 |
沭政办发〔2005〕3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164 |
2005 |
沭政办发〔2005〕37号 |
关于清理整顿小淀粉等土小企业的通知 |
165 |
2005 |
沭政办发〔2005〕4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166 |
2005 |
沭政办发〔2005〕48号 |
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开采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167 |
2005 |
沭政办发〔2005〕49号 |
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168 |
2005 |
沭政办发〔2005〕59号 |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实施意见 |
169 |
2005 |
沭政办发〔2005〕62号 |
关于印发《关于对县城夜市大排档和沿街摊点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170 |
2005 |
沭政办发〔2005〕71号 |
关于工程建设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
171 |
2005 |
沭政办发〔2005〕79号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172 |
2005 |
沭政办发〔2005〕8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依法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173 |
2005 |
沭政办发〔2005〕81号 |
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74 |
2005 |
沭政办发〔2005〕83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贸局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见的通知 |
175 |
2005 |
沭政办发〔2005〕84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176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1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预案》的通知 |
177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1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78 |
2006 |
沭政办发﹝2006﹞1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79 |
2005 |
沭政办发〔2005〕126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80 |
2005 |
沭政发〔2005〕28号 |
关于乡镇教职工工资上划县级预算管理的意见 |
181 |
2006 |
沭政办发〔2006〕10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党政办公业务专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182 |
2006 |
沭政办发〔2006〕110号 |
转发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沭县开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183 |
2006 |
沭政办发〔2006〕1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84 |
2006 |
沭政办发〔2006〕4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化解乡村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185 |
2006 |
沭政办发〔2006〕6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186 |
2006 |
沭政办发〔2006〕96号 |
关于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
187 |
2006 |
沭政办发〔2006〕9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88 |
2006 |
沭政发〔2006〕2号 |
关于实施国家火炬计划临沭复合肥产业基地的若干政策规定 |
189 |
2006 |
沭政发〔2006〕1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0 |
2006 |
沭政发﹝2006﹞22号 |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191 |
2006 |
沭政发〔2006〕3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2 |
2006 |
沭政发〔2006〕36号 |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
193 |
2006 |
沭政发〔2006〕38号 |
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194 |
2007 |
沭政发〔2007〕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集中开展消防平安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5 |
2007 |
沭政发(2007)16号 |
关于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意见 |
196 |
2007 |
沭政发(2007)29号 |
关于进一步存进条柳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197 |
2007 |
沭政发〔2007〕38号 |
印发临沭县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198 |
2007 |
沭政发(2007)46号 |
公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
199 |
2007 |
沭政办发(2007)25号 |
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存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
200 |
2007 |
沭政办发〔2007〕3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 |
2007 |
沭政办发(2007)45号 |
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应用工作的通知 |
202 |
2007 |
沭政办发〔2007〕6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的意见 |
203 |
2007 |
沭政办发〔2007〕7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4 |
2007 |
沭政办发〔2007〕7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5 |
2007 |
沭政办发〔2007〕76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
206 |
2007 |
沭政办发〔2007〕8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
207 |
2007 |
沭政办发(2007)88号 |
印发临沭县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208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10号 |
转发县农业局等部门临沭县农村土地工作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9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1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210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16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211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33号 |
关于发挥两委两所职能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
212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35号 |
印发临沭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213 |
2007 |
沭政办发〔2007〕15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214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生产的意见 |
215 |
2008 |
沭政办发〔2008〕12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
216 |
2008 |
沭政办发〔2008〕14号 |
关于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切实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217 |
2008 |
沭政办发〔2008〕22 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 |
218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2号 |
关于开展企业二三产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
219 |
2008 |
沭政办发〔2008〕38 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20 |
2008 |
沭政办发〔2008〕41 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21 |
2008 |
沭政办发〔2008〕4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措施的通知 |
222 |
2008 |
沭政办发〔2008〕47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的通知 |
223 |
2008 |
沭政办发〔2008〕51号 |
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 |
224 |
2008 |
沭政办发〔2008〕53号 |
转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的意见的通知 |
225 |
2008 |
沭政办发〔2008〕67号 |
关于印发土地违法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226 |
2008 |
沭政办发〔2008〕7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27 |
2008 |
沭政办发〔2008〕7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228 |
2008 |
沭政办字〔2008〕63号 |
关于建立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监管机制的通知 |
229 |
2008 |
沭政办字〔2008〕70 号 |
关于开展小淀粉加工清理取缔专项工作的通知 |
230 |
2008 |
沭政办字〔2008〕71号 |
关于在全县推广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的通知 |
231 |
2008 |
沭政办字〔2008〕77号 |
关于开展公路路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
232 |
2008 |
沭政办字〔2008〕81号 |
关于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 |
233 |
2008 |
沭政发〔2008〕47号 |
关于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
234 |
2008 |
沭政发〔2008〕48 号 |
关于做好城乡集贸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35 |
2009 |
沭政字《2009》7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工作创新的意见 |
236 |
2009 |
沭政字〔2009〕27号 |
关于组织实施临沭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
237 |
2009 |
沭政发【2009】3号 |
关于推进“创业临沭”建设的意见 |
238 |
2009 |
沭政发〔2009〕19号 |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振兴的意见 |
239 |
2009 |
沭政发【2009】28号 |
关于印发全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240 |
2009 |
沭政发〔2009〕31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
241 |
2009 |
沭政发【2009】33号 |
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 |
242 |
2009 |
沭政发【2009】35号 |
关于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意见 |
243 |
2009 |
沭政办发〔2009〕9号 |
关于加强手足口并等传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244 |
2009 |
沭政办发【2009】12号 |
关于公布进一步扶持柳编产业发展的十三项措施的通知 |
245 |
2009 |
沭政办发〔2009〕15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手足口并等传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
246 |
2009 |
沭政办发【2009】17号 |
县人民银行做好全县金融工作促进临沭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247 |
2009 |
沭政办发〔2009〕19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248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4号 |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效能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
249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250 |
2009 |
沭政办发〔2009〕2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 |
251 |
2009 |
沭政办发【2009】35号 |
临沭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
252 |
2009 |
沭政办发【2009】36号 |
创建全省创业型城市(县、区)实施方案 |
253 |
2009 |
沭政办发〔2009〕3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254 |
2009 |
沭政办发〔2009〕4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
255 |
2009 |
沭政办发〔2009〕5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56 |
2009 |
沭政办发〔2009〕55号 |
临沭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257 |
2009 |
沭政办字〔2009〕33号 |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258 |
2009 |
沭政办字〔2009〕34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
259 |
2009 |
沭政办字〔2009〕38号 |
关于在城区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60 |
2009 |
沭政办字〔2009〕40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新型流感联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261 |
2009 |
沭政办字〔2009〕45号 |
关于加强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工作的通知 |
262 |
2009 |
沭政办字〔2009〕48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建设局等四部门临沭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63 |
2009 |
沭政办字〔2009〕54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
264 |
2009 |
沭政办字〔2009〕84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紧急事项制度的通知 |
265 |
2009 |
沭政办字〔2009〕99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ini流感防控工作通知 |
266 |
2009 |
沭政办字〔2009〕100号 |
临沭县继续做好小淀粉加工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 |
267 |
2009 |
沭政办字〔2009〕105号 |
关于加强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268 |
2010 |
沭政办发〔2010〕1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269 |
2010 |
沭政发﹝2010﹞18号 |
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
270 |
2010 |
沭政发﹝2010﹞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271 |
2010 |
沭政发〔2010〕23号 |
关于实施激励机制促进财政增收的意见 |
272 |
2010 |
沭政办发﹝2010﹞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73 |
2010 |
沭政办发〔2010〕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清理整治实心粘土砖厂工作方案》的通知 |
274 |
2010 |
沭政办发〔2010〕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75 |
2010 |
沭政发〔2010〕3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276 |
2010 |
沭政办字〔2010〕33号 |
关于转发县人行做好货币信贷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
277 |
2010 |
沭政办字〔2010〕4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278 |
2010 |
沭政办字〔2010〕48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苍马山风景旅游区森林防火责任的通知 |
279 |
2010 |
沭政办字〔2010〕6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
280 |
2010 |
沭政办字〔2010〕7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
281 |
2010 |
沭政办字〔2010〕87号 |
关于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
282 |
2010 |
沭政办字〔2010〕92号 |
转发县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83 |
2010 |
沭政办字〔2010〕9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财源建设的通知 |
284 |
2010 |
沭政办字〔2010〕119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
285 |
2010 |
沭政办字〔2010〕122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
286 |
2010 |
沭政办字〔2010〕12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小淀粉加工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87 |
2010 |
沭政办字〔2010〕125号 |
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控工作的通知 |
288 |
2010 |
沭政办字〔2010〕12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推进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89 |
2010 |
沭政字〔2010〕56号 |
关于扶持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在临沭县设立村镇银行的意见 |
290 |
2011 |
沭政发〔2011〕2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
291 |
2011 |
沭政发〔2011〕18号 |
关于深入推进全县城乡客运公交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
292 |
2011 |
沭政发﹝2011﹞25号 |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293 |
2011 |
沭政办发〔2011〕3号 |
关于印发健康临沭行动方案的通知 |
294 |
2011 |
沭政办发〔201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
295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0号 |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临沭工作的意见 |
296 |
2011 |
沭政办发〔2011〕15号 |
临沭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
297 |
2011 |
沭政办发〔2011〕2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298 |
2011 |
沭政办发﹝2011﹞2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99 |
2011 |
沭政办发﹝2011﹞27号 |
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300 |
2011 |
沭政办发﹝2011﹞31号 |
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301 |
2011 |
沭政办发﹝2011﹞32号 |
关于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
302 |
2011 |
沭政办发﹝2011﹞33号 |
关于印发全县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303 |
2011 |
沭政办发﹝2011﹞34号 |
临沭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304 |
2011 |
沭政字〔2011〕3号 |
关于进一步促进林业生产的意见 |
305 |
2011 |
沭政字﹝2011﹞8号 |
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
306 |
2011 |
沭政字﹝2011﹞10号 |
关于坚强国、省道沿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工作的通知 |
307 |
2011 |
沭政字〔2011〕13号 |
关于规范整治矿山行业的实施意见 |
308 |
2011 |
沭政字﹝2011﹞22号 |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
309 |
2011 |
沭政字〔2011〕27号 |
关于深入推进品牌强县战略的实施意见 |
310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4号 |
关于认真做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
311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5号 |
关于做好越冬代美国白蛾挖蛹及悬挂杀虫灯工作的通知 |
312 |
2011 |
沭政办字〔2011〕21号 |
关于深入推进政务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
313 |
2011 |
沭政办字〔2011〕23号 |
关于在全县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检查的通知 |
314 |
2011 |
沭政办字〔2011〕24号 |
临沭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315 |
2011 |
沭政办字〔2011〕2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迎国检暨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316 |
2011 |
沭政办字﹝2011﹞30号 |
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通知 |
317 |
2011 |
沭政办字〔2011〕4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党的通知 |
318 |
2011 |
沭政办字﹝2011﹞6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319 |
2011 |
沭政办字〔2011〕64号 |
关于做好小麦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
320 |
2011 |
沭政办字〔2011〕7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321 |
2011 |
沭政办字〔2011〕85号 |
关于在政府采购范围内推行集中联项采购的通知 |
322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01号 |
关于开展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通知 |
323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0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
324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0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国民休闲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325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1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土地例行督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326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1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乡客运公交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327 |
2011 |
沭政办字〔2011〕122号 |
关于印发小淀粉加工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28 |
2012 |
沭政办发〔2012〕1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明胶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329 |
2012 |
沭政办发〔2012〕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财政税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330 |
2012 |
沭政办发﹝2012﹞2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31 |
2012 |
沭政办发〔2012〕30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创建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
332 |
2012 |
沭政办发〔2012〕3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民间融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33 |
2012 |
沭政办发〔2012〕3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334 |
2012 |
沭政办发〔2012〕4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区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335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严厉打击病死病害猪肉、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336 |
2012 |
沭政办字〔2012〕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337 |
2012 |
沭政办字〔2012〕29号 |
关于切实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338 |
2012 |
沭政办字〔2012〕32号 |
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通知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通知 |
339 |
2012 |
沭政办字〔2012〕3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40 |
2012 |
沭政办字〔2012〕43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
341 |
2012 |
沭政办字﹝2012﹞64号 |
关于做好小麦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
342 |
2012 |
沭政办字〔2012〕80号 |
关于转发开展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343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08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344 |
2012 |
沭政办字〔2012〕11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住宿设施暨旅游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45 |
2012 |
沭政发﹝2012﹞10号 |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决定 |
346 |
2012 |
沭政发﹝2012﹞1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
347 |
2012 |
沭政发﹝2012﹞14号 |
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
348 |
2012 |
沭政发﹝2012﹞19号 |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349 |
2012 |
沭政字〔2012〕14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林业生产的意见 |
350 |
2012 |
沭政字〔2012〕29号 |
关于适当增加培植县域经济主导产业的报告 |
351 |
2013 |
沭政发〔2013〕4号 |
关于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
352 |
2013 |
沭政发〔2013〕9号 |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业临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353 |
2013 |
沭政发﹝2013﹞1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
354 |
2013 |
沭政发〔2013〕2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
355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2013年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五个一”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356 |
2013 |
沭政办字〔2013〕70号 |
关于转发临沭县食品产业发展提升指导意见的通知 |
357 |
2013 |
沭政办字〔2013〕93号 |
关于转发县农业局、县人民银行《临沭县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358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45号 |
转发县卫生局等四部门《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359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48号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360 |
2013 |
沭政办字〔2013〕153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361 |
2013 |
沭政办发〔2013〕5号 |
关于规范发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
362 |
2013 |
沭政办发〔2013〕1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中小微企业“金融保姆”工作方案的通知 |
363 |
2013 |
沭政办发〔2013〕29号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364 |
2013 |
沭政办发〔2013〕30号 |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的意见 |
365 |
2013 |
沭政办发﹝2013﹞3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366 |
2013 |
沭政办发〔2013〕3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367 |
2014 |
沭政发(2014)5号 |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
368 |
2014 |
沭政发(2014)8号 |
关于印发县政府投资项目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369 |
2014 |
沭政发(2014)9号 |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370 |
2014 |
沭政办发〔2014〕5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71 |
2014 |
沭政办发〔2014〕9号 |
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372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0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科技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373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374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375 |
2014 |
沭政办发〔2014〕17号 |
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376 |
2014 |
沭政办字(2014)15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通知 |
377 |
2014 |
沭政办字(2014)21号 |
临沭县骨干企业困难和问题调度解决办法的通知 |
378 |
2014 |
沭政办字(2014)29号 |
关于深化“金融保姆”活动的实施意见 |
379 |
2014 |
沭政办字〔2014〕30号 |
转发县农业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380 |
2014 |
沭政办字﹝2014﹞3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381 |
2014 |
沭政办字〔2014〕61号 |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村级事务公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82 |
2014 |
沭政办字〔2014〕56号 |
关于做好小麦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
383 |
2014 |
沭政办字〔2014〕5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384 |
2014 |
沭政办字〔2014〕6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 |
385 |
2014 |
沭政办字〔2014〕82号 |
关于转发县农业局《临沭县新型职业农业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386 |
2014 |
沭政办字(2014)85号 |
小淀粉加工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 |
387 |
2014 |
沭政办字〔2014〕8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 |
388 |
2014 |
沭政办字(2014)93号 |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
389 |
2014 |
沭政办字〔2014〕96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畅安舒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390 |
2014 |
沭政办字〔2014〕97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畅安舒美公路”创建工作的通知 |
391 |
2015 |
沭政发﹝2015﹞1号 |
临沭县全国复混(合)肥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 |
392 |
2015 |
沭政发﹝2015﹞2号 |
临沭县全国复混(合)肥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工作实施方案 |
393 |
2015 |
沭政发〔2015〕6号 |
关于争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 |
394 |
2015 |
沭政发﹝2015﹞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
395 |
2015 |
沭政办发〔2015〕10号 |
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
396 |
2015 |
沭政办发﹝2015﹞12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电子商务工作推进方案 |
397 |
2015 |
沭政办发﹝2015﹞22号 |
关于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398 |
2015 |
沭政办字〔2015〕19号 |
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399 |
2015 |
沭政办字〔2015〕28号 |
转发县农业局《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400 |
2015 |
沭政办字〔2015〕4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创建国家级出口柳编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1 |
2015 |
沭政办字〔2015〕5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2 |
2015 |
沭政办字〔2015〕63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3 |
2015 |
沭政办字〔2015〕87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4 |
2015 |
沭政办字〔2015〕89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 |
405 |
2016 |
沭政办字〔2016〕14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6 |
2016 |
沭政办字〔2016〕21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407 |
2016 |
沭政办字〔2016〕46号 |
关于印发全县规范整治集贸市场取缔清理马路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
408 |
2016 |
沭政办字〔2016〕61号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409 |
2016 |
沭政办发〔2016〕8号 |
关于印发临沭县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
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突出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治理等重点任务,大力调整优化能源与产业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5%以上,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2.5、PM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7%(优良天数209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到2020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压减到105万吨以内。
(2)制定实施全县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完善煤炭消费核算办法,将煤炭消费指标和压减指标,分解到镇街(区)和具体企业,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确定清洁生产指标和空间布局控制要求,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镇街(区),暂缓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3)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
(4)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对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必须实施“以新带老”且实现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责任落实:各镇街(区),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镇街(区)落实,不再列出。
2.清洁煤炭全过程管控。
(1)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经营监管、消费使用等环节管控,加强煤炭抽样检测,提高清洁利用水平。
(2)持续深入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 经营散煤网点。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煤炭经营场所防尘、防水、防渗“三防”等措施,强化规范化管理。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1)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落后燃煤机组淘汰方案,明确淘汰机组清单及淘汰时间,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淘汰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县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粉锅炉除外);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全县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因集中供热需延期关停替代的,在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由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确定延长时限。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3)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6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建陶、玻璃、钢管行业清洁燃烧改造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全县建陶、玻璃、钢管行业企业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采暖。
(1)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到2020年,全县集中供暖面积达到460万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方式。在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20年12月31日前,70%以上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到2020年,全县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和小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27万千瓦以上。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实施气化临沭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二)产业结构优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合理布局钢铁产能,严禁新增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焦化、铸造等行业产能,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
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2018-2020年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方案,分年度确定产业退出的企业名录和退出时限,关停退出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木业企业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各镇街(区)完成2018-2020年木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提升。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4.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强化镇街(区)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实施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不间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行动,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三)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1.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禁止国Ⅲ以下柴油货车及其他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明确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提前淘汰营运柴油车辆。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经环检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
(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境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在用车执法检查。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每月在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建筑拆迁工地周边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柴油货车综合执法检查及抽测,推广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方式,2019年起,每年监督抽测执法和遥感非现场执法的柴油货车比例不低于柴油货车保有量的90%。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6)2018年12月31日前,引导钢铁、焦化、建材等日运输量超过1000吨或者日运输车辆数超过20辆(次)的企业使用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7)制定重污染天气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国Ⅲ及以下高排放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加快完善监控体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2019年6月30日前,建设机动车维护平台,积极推进I/M制度建设,实现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环保检验超标车辆经维修并得到维修信息后方可再次上线检测。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配合
4.燃油品质控制
(1)严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品、燃气和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对不达标的,发现一次严格依法处罚;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2020年,车用油品、车用燃气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
(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
(2)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2020年12月31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30%。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
(四)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升。
(1)按照《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及焚烧、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修、装饰、污水处理、屠宰等重点行业排放基数摸底排查,严格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石化、有机化工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露检测与修复。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推广使用水性漆、植物油墨(大豆),对全部改用水性漆、植物油墨的工序,在重大活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作强制性减排要求。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2019年10月30日前,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5)202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
(1)2019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执行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尝试限值。6月30日前,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3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2)2019年6月30日前,钢铁、焦化、水泥、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3)2019年6月30日前,全县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烘干炉等全部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4)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食品加工、饲料加工、肥料加工等烘干工序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确保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5)2019年10月31日前,全县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焦化企业完成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19年9月30日前,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确保不扬尘、不漏排、不遗洒、不露天。重点扬尘排放点,要安装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视频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和视频资料保留1年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五)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1.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过程管控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主体施工、装修装饰、绿化等过程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动态管控清单。
(2)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及视频、在线监控等措施,即:规范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保证连续储存1个月以上。车辆冲洗必须落实清洗装置及人工清洗两级清洗措施,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1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土石方施工阶段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部与住建部门联网。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3)现有搅拌站严格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
(4)市政工程必须分段施工,严格落实“六到位两禁止”等治理措施,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渣土覆盖到位、洒水到位、冲洗到位、密闭运输到位,禁止现场搅拌、禁止露天熔化焚烧。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合同管理,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停工停产整改完成后,需经住建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复产。拒不停工停产、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严控道路开挖。科学统筹制定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程序,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道路施工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必须分段封闭施工,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违章挖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用。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
3.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必须在现场拆除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严禁清运车辆未清洗出场。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拆迁污染防治纳入拆迁合同管理。停工整改完成,需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拒不停工、擅自复工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4.渣土物料运输扬尘治理。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系统,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密闭渣土车。强化渣土、砂石等运输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黑渣土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处罚,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违规车辆依法扣押1个月以上,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节能等所涉工地、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涉工地、单位依法停工3个月以上,并通报供电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断电。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城区道路扬尘治理。
(1)北至沭河大街-利成大街、南至泰安路、西至225省道、东至冠山路内双向2车道以上道路,特别是沭河大街、兴大街、苍山路、225省道等重点扬尘污染路段,使用高压清洗车辆每天早晚冲刷各1次,湿式机扫、洒水保洁4次(雨雪冰冻天气除外),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增加1-2次夜间洒水。
(2)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底前,城区达到60%以上。
(3)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到2020年,40%的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实施称重考核,车行道路面积尘不超过5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
6.物料堆放场所整治。实行网格化管理,砂石物料堆场实行定点销售。物料堆放场所要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防治扬尘,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
7.园林工程整治。园林施工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园林绿化土面低于路肩5厘米。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8.实施降尘考核,定期通报降尘情况,各镇街(区)(开发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9.油烟排放管控。所有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依法取缔燃煤大灶,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对拒不落实的,依法落实断电措施,实施停业整治。整治完成经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开展油烟治理维护第三方运营,委托专业公司定期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确保油烟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
10.露天烧烤整治。依法取缔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全面开展第三方定期清洗委托。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城区重点区域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严禁为烧烤提供场地。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
11.垃圾焚烧整治。除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枝、落叶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发现焚烧行为的,对镇街(区)、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
12.烟花爆竹管控。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台烟花爆竹管控规定,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企事业单位及礼堂、广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始终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完善网格化监管责任,严防错时焚烧。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2%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农业面源氨污染控制。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利用率达到40%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异味治理。
责任部门:县畜牧局
3.2019年6月30日前,规模以上种植、养殖禁止燃煤,改用电、气、成型生物质等,并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种植)、县畜牧局(养殖)
4.露天开采矿山整治。
(1)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建立管理台账。
(2)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县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达到80%。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5.生态建设。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到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20万亩。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6.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4%。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七)削峰降速(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重污染天气应对。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结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设城市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体系,将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精确预报提高到3天,趋势性预报提高到7天。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巡查和响应情况评估,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季节性生产调控。
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以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为依据,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全县水泥企业及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全部实施停产。电解铝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情况实施限停产。焦化企业通过延长出焦时间降低生产强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每年9月30日前,确定调控方案,报县经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四职”责任人制度,镇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职”责任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责任清单,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业务就要管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做好牵头、配合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镇街(区)空气质量高密度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国家、省、市、县、镇街数据直联。建成颗粒物成分网、超级站、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平台,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动态更新体系,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三)落实生态补偿。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以各镇街(区)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制度,对各镇街(区)实行季度考核,完善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四)严格量化问责。对督查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或交办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空气质量恶化或长期居全县后位的,按照梯度加严的标准,对镇街(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扣除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环保指标分数,取消当年争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对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瞒报漏报、逃避监管、工作不严不实的,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的,从严问责。
(五)强化舆论宣传。县级主要媒体长期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工作不力、落实迟缓、问题突出的部门,向县政府检讨、承诺事项,一律通过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用好举报手段,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实施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和谐临沭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不低于1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申报临沭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县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当选“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后不再同时享受临沭和谐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利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打造“和谐使者进社区”等服务品牌。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评估“不合格”的,保留和谐使者资格,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参加下一届“和谐使者”评选资格。期满评估优秀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
管理期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期满评估可参评“优秀”等次。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三)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所服务社区被评为县级以上社工示范点的;所引领的社工服务项目被评为县级优秀服务项目的。
第十五条临沭和谐使者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调往外地的,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临沭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沭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和谐临沭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不低于1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申报临沭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县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当选“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后不再同时享受临沭和谐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利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打造“和谐使者进社区”等服务品牌。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评估“不合格”的,保留和谐使者资格,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参加下一届“和谐使者”评选资格。期满评估优秀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
管理期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期满评估可参评“优秀”等次。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三)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所服务社区被评为县级以上社工示范点的;所引领的社工服务项目被评为县级优秀服务项目的。
第十五条临沭和谐使者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调往外地的,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但不享受和谐使者津贴。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临沭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沭政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精神,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和《临沂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及城乡居住区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等相关问题,实现全县幼儿“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1.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2.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3.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
4.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二、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5.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
6.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教育和规划部门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明确将“开发单位出资代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教育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或代建完成后,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7.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应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违反规划在配建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幼儿园配套建设。
三、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8.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9.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10.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确保建设质量。
11.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房产、消防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3.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14.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未载明建设投资来源的幼儿园,由政府负责建设,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15.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16.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管理费。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服务
17.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18.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现行文件规定收费,县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做好监督。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对于配套园办成高收费园的,教育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9.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20.配套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的,政府可通过派驻公办教师支教、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21.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
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22.县政府将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对县域内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摸底排查,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对于已建设完成并租赁办成高收费的配套幼儿园,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23.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或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住建发〔2018〕3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双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住建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沭住建发[2018]20号)有关要求,通过企业自评、县级评审,确定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两个体系”建设县级标杆企业,经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希望各公司加强对标杆企业的管理与学习,强化思想认识,标杆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要先行先试,创新工作,积累经验。各有关企业要不断总结推广标杆企业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全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附件:临沭县住建系统“两个体系”建设县级标杆企业名单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临沭县住建系统“两个体系”建设县级标杆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资质类型 |
法人代表 |
1 |
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装饰装修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 |
胡尊涛 |
2 |
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 |
孙继峰 |
3 |
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 |
刘华宝 |
4 |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王桂文 |
5 |
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杨化坤 |
6 |
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 公司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于嘉庆 |
7 |
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韩宝前 |
8 |
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孟凡斌 |
9 |
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曹晓梅 |
10 |
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
李光宇 |
沭政办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系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下列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国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镇街、经济开发区使用县级政府投资补助400万元及以上或符合划拨供地的项目,应报县发改局备案,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范围。
第五条建立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审计局、金融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项目生成和决策审批
第六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范程序生成。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建立项目储备库;经对入库项目充分论证选取后,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一)项目建议。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本领域今后三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实施意义,以及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并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项目必要性论证。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开展论证,重点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初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项目储备入库。每年第二季度,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经评估论证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入库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入库后,每年将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短期内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调出;对确需新增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补充列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每年第三季度,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依据财政支付能力,编制下一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决策批准。
(一)项目可行性论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时组织相关专家、部门或技术咨询机构,重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工程方案、项目建设条件、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比选优化建设方案。项目论证同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明确年度投资规模。由县财政局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和政府债务限额与余额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政府投资总体规模。
(三)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支付能力,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经会商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提出一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审核论证的项目,结合项目具体投资估算规模、资金落实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四)发布年度投资计划。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将编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县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批复相关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审批。
对道路、山体、河道、管网、街巷等进行维护、改造、装饰、整治,以及其他无需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文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相关部门出具认可意见或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方案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符合规划方案审查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对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制投资概算,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文本。
第十二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需重新论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三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组织项目论证、审查、评估、后评价等有关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工程勘察和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以后,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早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鼓励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县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八条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招投标。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行业有规定的除外)。
对需要甲控的材料或设备,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不得设置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外,原则上不得设置暂定价。
第二十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PPP模式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政策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息,在签订发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预算评审(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过程控制评审中介机构库,采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机构库中选择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公开招标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其它项目工程合同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文化创意类项目的预算评审,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决算评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出具决算评审报告之前,市政、房屋建筑等土建项目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等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二十五条县招标办应当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求评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参与投标。
县招标办要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的履职情况进行标后监督。
第五章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图纸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项目概算增加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稽察或委托评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二十八条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变更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涉及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履行相关手续后报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批,累计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在工程决算评审时县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不予拨款。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对应急工程、特殊抢险工程、需要工程工序衔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汇报,同时进行工程实施,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影像资料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后,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二)故意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鼓励合理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鼓励工程管理人员对设计缺陷或不合理的做法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建议被采纳且节约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县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实行信用记录制度,不良记录将计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选派相应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信用记录制度,不良记录将计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不能按要求履职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人员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业务。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对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填制“项目实施情况月报表”上报县政府。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章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和资金筹集计划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筹集的资金纳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统一管理。对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上级文件为实施依据。
县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县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的,县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监理支付证书等资料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形成拨款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县重点项目须填写《临沭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资金调剂的须经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及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遵循“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档、单独核算。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评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组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决算评审报告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编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负有审核责任,并对提交的项目竣工结算负责。
(一)建设单位不履行竣工结算审核职责,工程决算经县财政局核减幅度超过20%且核减金额超过20万元的,转交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含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减付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施工单位应全额承担审减付费。
第四十四条县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履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县审计部门对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查复核责任。发现建设单位、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移交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先行移交专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每年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项目的决策程序、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九章项目监督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按季度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包括项目审批、设计变更、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项目验收等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季报表》。县发改局(完成职能划转后由县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全过程稽察,并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请办、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规划、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十二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勘测、造价、审计等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的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代建单位违背有关代建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记录应归集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单位委托业务前应当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停止拨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复文件的;
(二)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
(四)非因地质灾害、物价上涨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超批准投资10%及以上的;
(五)项目完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报送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资料的;
(六)未按时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县级政府投资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镇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县级管理权限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六条《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7〕24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中有冲突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力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筹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规支付”的原则。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县财政局设立“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专门用于办理县重点项目资金收付工作。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临沭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具体包括对项目立项登记、项目建档、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资金支付手续及应支付的数额,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档案是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规范项目实施的各项手续,使资金支付做到有据可依。
第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政府项目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提供资金筹集及平衡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支付资金,特殊情况须经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对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备案依据。
第七条 严格规范项目调整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按《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有关手续。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材料依法应组织政府采购的,必须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变更仍在原招标范围内,可由原中标单位施工并由建设单位与其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但增加工程量低于50万元,经原中标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竞争性发包;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且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原则上应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按规定应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报告,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决算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验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须承担50%的审减付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施工单位须承担全部审减付费。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决算评审。县财政局可通过竞争性机制择优选择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审计监督责任,对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查复核责任。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建设单位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集中支付。对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社保专户或打卡发放到户;对市政、路桥、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开具《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凭证》,通过建设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县财政局按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
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资金,要根据不同类别的项目提供不同的附件。
(一)补偿类项目:支付征地补偿款时,需提供国土局认定的项目补偿测算表、与农户或有关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分配到户的补偿花名册(见附表一);支付拆迁补偿款时,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拆迁批文、拆迁协议(副本)、到户的补偿花名册(见附表二)。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新开工项目要提供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在建项目要提供由监理部门出具的监理报告、项目变更批准书、跟踪审计意见、经建设单位批核的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完工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移交报告等。
(三)审计费用:由县审计局扎口管理,县审计局根据付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算评审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安装项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非工程属地的税务发票、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建设单位不予付款。禁止无发票付款。
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项目资金可按不超过2%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其日常支出,不得在规定的费用额度之外列支日常经费。
第二十二条资金直接支付时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不予付款,特殊情况报纪检部门审查、签约单位出具承诺函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并责令其及时纠正。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的;
(三)资金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和工程预决算评审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资金在拨付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按规定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
(二)资金支付资料有缺失的;
(三)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未按程序批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的;
(五)基建单位财务混乱,挪用建设资金,未支付工人工资的;
(六)未按规定向县财政、审计部门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台账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实行单独编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台账,分项登记应拨款额,累计拨款额、尚未拨付额。建设单位要准确掌握每一项目的拨款情况,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避免虚报冒领或重复领取项目资金。建设单位要详细登记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项目变更审计增减金额,防止超额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填写《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见附表三),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报县分管领导。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过程控制及决算评审;
(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三)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措施建议;
(四)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的来源核算各项收入,经县领导批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会计核算;
(六)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二)负责扎口管理审计费用;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标监督管理;
(二)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三)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负责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款;
(三)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四)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竣工验收,做好相关相关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对上级直接下达资金到建设单位,或者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部门融资自筹,不需由县财政局集中再实行支付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分管领导批准后,项目资金可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7〕24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中有冲突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临沭县镇(街道)村(居)征地补偿到户花名册(租地通用)(表一)
2.临沭县镇(街道)村(居)拆迁补偿花名册(表二)
3.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表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资控制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进行评价和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参与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业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评审中心实施评审业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切实履行有关评审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七条评审的方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实施科学、规范的评价和审核。
第八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采购预算的评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
(四)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及变更的确认;
(五)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而调整造价的评审;
(六)实施招投标最高限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 评审一般工作流程包括:
(一)接到县政府投资项目签批件,核实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若未纳入,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流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附件1),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关于XX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附件2)、项目图纸、项目立项及相关评审资料后,确定中介机构和和项目评审负责人;
(四)制定评审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六)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形成《XX工程评审结论》,经县财政局审定后,填写《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附件3)与《XX工程评审结论》一并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九)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上提出对《XX工程评审结论》具体而明确的意见,签字盖章后返还评审中心。
(十)评审中心根据《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在《XX工程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XX工程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将盖章的《XX工程评审报告》移交送审单位,填写《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附件4)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签收。
第十条 申请项目预算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其中县级投资的建设项目,需有县政府批准意见;
(二)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三)施工图(初步设计图),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且经过图审中心认定;
(四)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图概算;
(五)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其中县级投资项目要有县政府批准意见;
(二)变更前、后的施工图,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三)变更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四)建设单位审定的变更工程施工方案;
(五)编制变更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项目立项、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等做详细说明)、评审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地方颁布的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的相关资料等)、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果(项目预算评审应将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差额原因)。
第四章职责与要求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二)选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协调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各方达成一致后再审定预算;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签证,对项目变更进行论证,向县政府提出变更意见;
(四)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评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参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监管等有关工作;
(四)审查项目地上附着物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
(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实施绩效评价;
(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业务。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报告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在评审过程中应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按照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结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中心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如有异议,由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有财政、项目建设、评审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议,分析讨论后决定;如不出席评审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无异议处理。
(四)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停拨付该项目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XX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
2.关于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回复
4.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
沭政办发〔201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关于调整临沭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沭编〔2017〕12号),临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增加全县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全县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机关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县机关国有资产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全县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负责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租金管理、维修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机关周转房。
(五)拟定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及报废工作。
(六)承担全县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七)负责全县机关公务接待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县文化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政务中心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机关办公区、生活区水、电、暖的维修及安装、改造、供应等工作。
(九)负责县级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指导、协调县级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美化绿化、爱国卫生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文秘、宣传信息、党建、招商引资、档案管理、保密、办公会议等会务服务、公务接待、上传下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科
负责全县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租金管理、维修管理、县直机关危旧房屋及旧院落改造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车辆管理科
负责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及报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使用监督考核,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推进完善公务用车电子监督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公共机构节能科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五)物业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区、生活区公共部分水、电、暖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维修改造、综合管理工作和水、电、暖费的收缴、公共环境卫生整治及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县级领导周转房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文化中心、政务中心和县府四个家属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财务资产科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与会计结报核算,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水、电、暖等费用核对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