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字〔2016〕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现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提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反映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镇街、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充分结合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推进方案和工作制度,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并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购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推行。通过健全落实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复议办案,加强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各镇街、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年底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相关制度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突出重点环节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文书送达,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各镇街和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推进步骤,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县城管局、环保局、交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食药监局、工商局、国土局等作为试点单位要率先制定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为建立配置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政府法制局要做好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中全面建立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附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设施,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固定证据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 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过程记录。下列情况应当进行现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现场当场处罚的;
(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重大复杂案件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
(四)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
(五)其他应当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能够全过程记录而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行政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由上述禁止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予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交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存储。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临沭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临沭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有异议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是行政执法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九条 因案件举证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音像资料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提供复制资料,并对音像资料的制作、内容、证明事实等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音像资料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管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加强管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沭交政字〔2016〕53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贯彻执行。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8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十三五”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目标任务,按照法治临沭建设新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为平安临沭、法治临沭、幸福临沭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以案释法工作全面展开,大普法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针对性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权威得到广泛尊重,全民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牢固树立;培育具有临沭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法治文化引领熏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更加坚定法治信仰;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逐步深化,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
(三)工作原则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全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群众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精准普法,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 不同对象的特点和特殊时段、特殊群体的需要,针对现存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做到精准发力,按需施教,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渗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等法治实践全过程,积极引导党员群众参与法治建设活动,在法治实践中接受法治熏陶、提升法治素养。
——坚持分工负责,凝聚合力。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落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坚持典型引路,开拓创新。总结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平台创新,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通过深入学习和宣传教育,使交通运输干部职工全面了解和掌握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行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始终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导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自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提高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切实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突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履职常用和其他系列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认真做好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系列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行政审批政策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法治理念,引导交通运输干部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深入学习宣传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
以《公路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为主线,持续加强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促进交通运输在法治轨道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大力学习宣传党章,加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
(六)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交通运输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单位文化、行业文化融合发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始终,使全县交通运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注重培育普法先进典型、打造普法文化品牌,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宣传教育。
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的开展,教育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充分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法治宣传日等,大力宣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扩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影响力。
三、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
“七五”普法的主要对象是: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服务和管理对象,重点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
(一)加强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和一定数量的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加大对工作人员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建立法治学习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法治培训工作计划。积极参加学法用法考试,举办法律知识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班,每年完成规定的法治培训学时。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以深化“三基三化”建设为载体,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和履职必须的综合知识专题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达到应有水平,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四)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
组织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六进”等活动形式,做好执法区域内群众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理念,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能力水平。
四、步骤安排
本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底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普法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和启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至2020年上半年。2016年12月至2018年,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及时部署、落实措施、抓好指导、加强监督,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县统一部署要求,2018年开展中期督导检查,培养树立一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集体和个人;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根据督导检查情况查漏补缺、整改推进,全面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下半年。对本单位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2020年年底前,县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抓好抓实。扎实开展专题法治宣讲和法治培训,认真开展“七五”普法中期自查和总结,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工作,健全激励机制,保障全面完成“七五”普法工作任务。
(二)健全普法宣传责任制。
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过程成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把党内法规学习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好学习好,坚持从严依规治党,积极倡导正面典型,利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战斗力。
(三)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加强培育交通运输系统法治信仰,创新工作思路,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加强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的结合,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微信、微博、客户端开展普法益民服务活动。扩大交通运输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从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构建和谐交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
(二)加强工作指导。
要根据不同机构、不同对象的法律需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增强交通运输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要及时总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做好宣传和推广。
(三)落实经费保障。
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正常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渠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专款专用,确保交通运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附件:“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守宪
副组长:刘汉林 杨湘慧 曹 磊 王 艳
成 员:张桂涛 王厚田 杜美玲 王金华 相振兴 刘 琳 孙 青 张卫青 王 丽 李秀保 伏祥永 卞德运 姜锦根 殷庆明 杨国明 吴书新 石 凯 吴绍泉 姜春宝 李运红
高海生 王 雷 张秀诚 赵国亭 李贞明 万 玲 王 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伏祥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沭政办字〔2016〕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有关规定,县政府法制局对全县持有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进行了清理,223个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因行政执法人员调离、离岗、退休、死亡等依法应当予以收回注销,现予以注销。被注销《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持有人不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所在单位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送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缴销。因证件丢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应在《临沂日报》、《沂蒙晚报》等本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作废,并将载明公告的报纸送县政府法制局存档。逾期不能收回的,不再受理下一年度执法人员新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等事宜。
附件:临沭县2016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注销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临沭县2016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注销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 位 |
执法证件编号 |
1 |
王济菊 |
女 |
临沭县烟草专卖局 |
SD-Q120810023(B) |
2 |
刘庆杰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27(B) |
3 |
赵玉华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32(B) |
4 |
王 磊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45(B) |
5 |
袁立春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46(B) |
6 |
王瑞波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49(B) |
7 |
尹寿福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55(B) |
8 |
英昌君 |
男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66(B) |
9 |
张凤霞 |
女 |
临沭县畜牧局 |
SD-Q120490063(B) |
10 |
王绍泉 |
男 |
临沭县城市管理局 |
SD-Q120580006(A) |
11 |
王德占 |
男 |
临沭县城市管理局 |
SD-Q120580009(A) |
12 |
卢晓波 |
男 |
临沭县城市管理局 |
SD-Q120580012(A) |
13 |
吴铭青 |
男 |
临沭县城市管理局 |
SD-Q120580020(A) |
14 |
李 克 |
男 |
临沭县城市管理局 |
SD-Q120580023(A) |
15 |
王绍许 |
男 |
临沭县城市管理局 |
SD-Q120580089(A) |
16 |
高海生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06(A) |
17 |
陈 沭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118(A) |
18 |
姜春宝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25(A) |
19 |
颜 勇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108(A) |
20 |
刘 芳 |
女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133(A) |
21 |
曹 磊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124(A) |
22 |
高 峰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08(A) |
23 |
吴叔同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51(A) |
24 |
刘 琳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09(A) |
25 |
杨湘慧 |
女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43(A) |
26 |
朱新鹏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127(A) |
27 |
梁成芳 |
女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40(A) |
28 |
崔会年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149(A) |
29 |
张 琴 |
女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57(A) |
30 |
刘汉林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205(A) |
31 |
杨同军 |
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068(A) |
32 |
崔兆翠 |
女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SD-Q120160208(A) |
33 |
袁卫平 |
女 |
临沭县住建局 |
SD-Q120150006(A) |
34 |
吴 燕 |
女 |
临沭县住建局 |
SD-Q120150058(A) |
35 |
韩宝向 |
男 |
临沭县住建局 |
SD-Q120150005(A) |
36 |
岳宗晓 |
男 |
临沭县住建局 |
SD-Q120150007(A) |
37 |
陈 磊 |
男 |
临沭县住建局 |
SD-Q120150014(A) |
38 |
杨斐斐 |
女 |
临沭县住建局 |
SD-Q120150053(B) |
39 |
刘金荣 |
男 |
临沭县食药监局 |
SD-Q120370004(A) |
40 |
王 磊 |
男 |
临沭县食药监局 |
SD-Q120370013(A) |
41 |
唐 军 |
男 |
临沭县食药监局 |
SD-Q120370015(A) |
42 |
陈佑胜 |
男 |
临沭县审计局 |
SD-Q120250027(B) |
43 |
王仕文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20(B) |
44 |
车强生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24(B) |
45 |
刘晓光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32(B) |
46 |
李桂芳 |
女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18(B) |
47 |
岳建交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25(B) |
48 |
禚洪振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28(B) |
49 |
禚宪光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19(B) |
50 |
张志宇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23(B) |
51 |
王 丽 |
女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27(B) |
52 |
朱孟范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31(B) |
53 |
张 秀 |
女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33(B) |
54 |
丁相东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34(B) |
55 |
刘 霞 |
女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35(B) |
56 |
吴玉民 |
男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37(B) |
57 |
张彦芳 |
女 |
临沭县人社局 |
SD-Q120130040(B) |
58 |
王 磊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02(B) |
59 |
高全文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04(B) |
60 |
王仕宝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06(B) |
61 |
王晓光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07(B) |
62 |
李 杭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11(B) |
63 |
韦余贤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12(B) |
64 |
杜成乾 |
男 |
临沭县城乡规划局 |
SD-Q120590013(B) |
65 |
王晓岭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610009(B) |
66 |
高 雷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52(B) |
67 |
杨燕翠 |
女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55(B) |
68 |
陈继超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56(B) |
69 |
钟建光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59(B) |
70 |
凌思店 |
女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70(B) |
71 |
张 鹏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72(B) |
72 |
景安龙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77(B) |
73 |
丁世旌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80(B) |
74 |
王金通 |
男 |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
SD-Q120140081(B) |
75 |
付学宽 |
男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06(A) |
76 |
武希花 |
女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13(A) |
77 |
阚怀学 |
男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22(A) |
78 |
王秀云 |
女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11(A) |
79 |
杨翠国 |
男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12(A) |
80 |
唐志伟 |
女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19(A) |
81 |
吴玉学 |
男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21(A) |
82 |
凌自珍 |
女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23(A) |
83 |
姜启开 |
男 |
临沭县司法局 |
SD-Q120100024(A) |
84 |
袁堂学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03(A) |
85 |
杨 健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04(A) |
86 |
杨大波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05(A) |
87 |
王玉祥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07(A) |
88 |
刘 超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11(A) |
89 |
李晗道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16(A) |
90 |
高 雷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20(A) |
91 |
胡 刚 |
男 |
临沭县农机局 |
SD-Q120480024(C) |
92 |
宋永祥 |
男 |
临沭县林业局 |
SD-Q120350001(B) |
93 |
毛卫强 |
男 |
临沭县林业局 |
SD-Q120350004(B) |
94 |
朱向阳 |
男 |
临沭县林业局 |
SD-Q120350003(B) |
95 |
王通富 |
男 |
临沭县林业局 |
SD-Q120350005(B) |
96 |
王 彬 |
男 |
临沭县林业局 |
SD-Q120350010(B) |
97 |
王志伟 |
男 |
临沭县林业局 |
SD-Q120350012(B) |
98 |
谢 超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01(A) |
99 |
李 尊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03(A) |
100 |
周瑞玲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10(A) |
101 |
张国金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38(A) |
102 |
王宝贵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0(A) |
103 |
刘凤凤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2(A) |
104 |
张国兴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3(A) |
105 |
段振东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4(A) |
106 |
陈久富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6(A) |
107 |
李 磊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7(A) |
108 |
马玉营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8(A) |
109 |
李新闻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49(A) |
110 |
马 涛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1(A) |
111 |
李建峰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2(A) |
112 |
陈召实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4(A) |
113 |
梁汉生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5(A) |
114 |
刘 杰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7(A) |
115 |
吴洪雨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8(A) |
116 |
王夫鹏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59(A) |
117 |
文春富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60(A) |
118 |
高 聪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61(A) |
119 |
谢印胜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62(A) |
120 |
孙运来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65(A) |
121 |
陈久密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67(A) |
122 |
刘江涛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70(A) |
123 |
武传庆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30076(A) |
124 |
王维庆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01(A) |
125 |
解修良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02(A) |
126 |
李善伟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08(B) |
127 |
郝 涛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12(B) |
128 |
李学山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15(A) |
129 |
马成芳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16(B) |
130 |
刘德迎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17(B) |
131 |
李守花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019(A) |
132 |
李金霞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137(B) |
133 |
杜洪海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139(B) |
134 |
刘 刚 |
男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181(B) |
135 |
王绪蕊 |
女 |
临沭县卫计局 |
SD-Q120240213(B) |
136 |
孟庆功 |
男 |
临沭县水利局 |
SD-Q120180045(A) |
137 |
时志强 |
男 |
临沭县水利局 |
SD-Q120180046(A) |
138 |
李青俐 |
女 |
临沭县水利局 |
SD-Q120180043(A) |
139 |
刘 军 |
男 |
临沭县水利局 |
SD-Q120180010(A) |
140 |
张晓富 |
男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
SD-Q120290013(B) |
141 |
孙东涛 |
男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
SD-Q120290060(A) |
142 |
王 健 |
男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
SD-Q120290061(A) |
143 |
王 娜 |
女 |
临沭县财政局 |
SD-Q120110140(A) |
144 |
王福营 |
男 |
临沭县民政局 |
SD-Q120090008(A) |
145 |
徐振华 |
男 |
临沭县民政局 |
SD-Q120090007(A) |
146 |
相琳琳 |
女 |
临沭县民政局 |
13-018619 |
147 |
李 勇 |
男 |
临沭县民政局 |
SD-Q120090002(A) |
148 |
王 慧 |
女 |
临沭县民政局 |
SD-Q120090018(A) |
149 |
吴 涛 |
男 |
临沭县民宗局 |
SD-Q120050002(A) |
150 |
臧 超 |
男 |
临沭县科技局 |
SD-Q120040003(B) |
151 |
曹佑锋 |
男 |
临沭县科技局 |
SD-Q120040007(A) |
152 |
王绪波 |
男 |
临沭县文广新局 |
SD-Q120220010(A) |
153 |
滕怀芳 |
女 |
临沭县文广新局 |
SD-Q120220011(A) |
154 |
王京彪 |
男 |
临沭县教育体育局 |
SD-Q120030006(A) |
155 |
孟 鑫 |
男 |
临沭县物价局 |
SD-Q120420010(A) |
156 |
刘 虎 |
男 |
临沭县物价局 |
SD-Q120420008(A) |
157 |
王滨涛 |
男 |
临沭县物价局 |
SD-Q120420033(A) |
158 |
李荣顺 |
男 |
临沭县物价局 |
SD-Q120420002(A) |
159 |
王建军 |
男 |
临沭县地震局 |
SD-Q120730001(B) |
160 |
王绪言 |
男 |
临沭县档案局 |
SD-Q120500003(B) |
161 |
薛 红 |
女 |
临沭县档案局 |
SD-Q120500009(B) |
162 |
王泽义 |
男 |
临沭县粮食局 |
SD-Q120430009(B) |
163 |
倪敬松 |
男 |
临沭县安监局 |
SD-Q120380005(A) |
164 |
孟凡卿 |
男 |
临沭县安监局 |
SD-Q120380003(A) |
165 |
杨仕良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8(A) |
166 |
仓恒光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11(A) |
167 |
李 磊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4(A) |
168 |
陈 龙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12(A) |
169 |
苏维华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1(A) |
170 |
丁庆沭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6(A) |
171 |
王 杰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9(A) |
172 |
朱瑞春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2(A) |
173 |
郑 杰 |
男 |
临沭县发改局 |
SD-Q120010005(A) |
174 |
徐 峰 |
男 |
临沭县房产局 |
SD-Q120610005(B) |
175 |
李 飞 |
男 |
临沭县房产局 |
SD-Q120610006(B) |
176 |
吴卫光 |
男 |
临沭县房产局 |
SD-Q120610007(B) |
177 |
高志行 |
男 |
临沭县房产局 |
SD-Q12610013(B) |
178 |
高玉洁 |
女 |
临沭县房产局 |
SD-Q12610038(B) |
179 |
张宝明 |
男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01(B) |
180 |
凌雪丽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03(B) |
181 |
刘翠萍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07(B) |
182 |
崔广芳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08(B) |
183 |
季淑萍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11(B) |
184 |
刘建文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12(B) |
185 |
张 伟 |
男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13(B) |
186 |
付西荣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14(B) |
187 |
朱英霞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15(B) |
188 |
王文升 |
男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26(B) |
189 |
王 芝 |
男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28(B) |
190 |
王 聪 |
男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29(B) |
191 |
李宝艳 |
女 |
临沭县农业局 |
SD-Q120190030(B) |
192 |
杨同红 |
女 |
临沭县经济开发区 |
SD-Q120690019(A) |
193 |
刘士勇 |
男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142(C) |
194 |
李书臣 |
男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186(C) |
195 |
王云云 |
女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150(C) |
196 |
杨 芳 |
女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166(C) |
197 |
李加辉 |
男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111D015(B) |
198 |
刘 旭 |
男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111D018(B) |
199 |
王敬利 |
男 |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
SD-Q12111J039(A) |
200 |
王卫华 |
男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035(C) |
201 |
张青龙 |
男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036(C) |
202 |
张焕杰 |
男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037(C) |
203 |
赵 艳 |
女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174(C) |
204 |
曹轻英 |
女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 |
SD-Q120240175(C) |
205 |
李春华 |
男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 |
SD-Q12111G010(B) |
206 |
胡艳丽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026(C) |
207 |
袁堂英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35(C) |
208 |
李梦凡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54(C) |
209 |
王 玉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55(C) |
210 |
李新侠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56(C) |
211 |
杨关香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57(C) |
212 |
高 霞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58(C) |
213 |
焦艳平 |
女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59(C) |
214 |
王成全 |
男 |
临沭县蛟龙镇人民政府 |
SD-Q12111B004(B) |
215 |
景怀庄 |
男 |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 |
SD-Q12111K001(B) |
216 |
赵绪明 |
男 |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 |
SD-Q12111K002(B) |
217 |
王子飞 |
男 |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 |
SD-Q12111K005(B) |
218 |
朱孔春 |
男 |
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64(C) |
219 |
高雪熙 |
女 |
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65(C) |
220 |
闫加军 |
男 |
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
SD-Q12111J014(A) |
221 |
张兰艳 |
女 |
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63(C) |
222 |
赵 远 |
男 |
临沭县大兴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033(C) |
223 |
赵 坤 |
男 |
临沭县大兴镇人民政府 |
SD-Q120240184(C) |
沭政发〔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加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构建更加完善、惠及全县人民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鲁政发〔2016〕29号),按照县委县政府“十三五”整体规划和奋斗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立体构建、整合推进、动态实施,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健身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建设“幸福临沭”做出应有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临沭特色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组织体系和健身指导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身意识,稳步增加参与体育锻炼人数。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35万人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5万人以上;人均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行政村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基本形成;健全全民健身组织,县体育总会达到“五有”(有牌子、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全县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充分发挥国民体质监测站积极作用,国民体质监测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体育消费总规模明显提高,全民健身成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新动力源。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弘扬体育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把身心健康作为个人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能力,营造以参加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健全心智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体育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大力宣传运动项目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中华体育精神。宣传全民健身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传承和推广武术、健身气功、秧歌、龙舟等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高质量的体育文化精品工程,办好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文化品牌活动。继续宣传打造“苍源河滨河健身公园”、“苍马山体育健身生态圈”、“沭河体育休闲带”等户外健身基地建设。
(二)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深入发展。
1.组织好全县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各类人群综合性赛事。围绕元旦、端午、5月全民健身月、8月8日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新颖活泼的主题健身活动;积极承办好全省“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人乒乓球、万人象棋)赛事活动等。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积极开展临沭特色活动;着力推动足球、游泳等运动项目的开展,大力推广普及广场舞、健身跑(走)、骑行、越野、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攀岩、马术、冰雪、极限运动等时尚体育运动项目,扶持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秧歌、龙舟等民族民俗传统项目。
2.推动赛事体制改革。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建立多元主体办赛机制。突出全民健身组织、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作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组织主体的作用。完善群众体育竞赛体系,制定赛事承办标准、奖励办法和评估办法,改革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办赛模式,利用筹备和承办市级以上等重大赛事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实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三)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1.推动体育社团改革。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抓好县镇两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改革,推动其向社会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发展,提高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健全健身组织体系。加强全县体育总会枢纽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带动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到2020年,全县所有镇街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健全体育总会。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16个以上,全县全民健身站点达到300个以上。鼓励自发性的健身团队和健身站点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提升志愿服务水平。试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与星级制并行做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挂靠站点制度,落实在岗实名制。要将全民健身指导员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持与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行业人才队伍的互联互通,形成全民健身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良性互动局面。到2020年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3000人(超过4.6‰),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在岗人员达到200人以上。依托各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配送中心,整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源,满足社会对体育指导的需求。实施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为主题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和方法;大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做好全国第五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适时掌握我县国民体质状况,提出应对措施。加强体质测试站建设,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逐步完善和健全县国民体质监测网络体系。
(四)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和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步伐。
1.科学编制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编制县级《“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一要列入土地利用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监督社区(居民小区)开发商,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要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要求,依法保障并逐步增加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构建全民健身设施网络,支持全民健身活动,逐步达到镇镇有健身中心,村村有健身广场。尤其是投资近亿元的体育中心二期工程,是集全民健身的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国民体制监测中心、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青少年竞技体育训练基地等于一体的大型公共体育阵地,力争2018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的标准要求,在新建、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预留公共体育设施场地,配建公共体育设施,确保公共体育用地面积落到实处。加大农村健身设施的建设力度,将农民健身工程建设列入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内容,积极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农民利用山、水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健身。三要搞好规划布局。要以“三级、四轴、五园、多点、一中心”(“三级”指县城、镇街、村居社区,“四轴”指沭河、苍源河和长深高速、327国道,“五园”指北城区人民广场、苍源河滨河健身公园、红石湖公园健身广场、苍马山健身走廊、沭河体育休闲带,“多点”指人口相对集中的小型公共场所、学校、居住小区、企业等,“一中心”指县体育中心)的布局思路,在全县范围内分段、分片、分功能区域建设适合群众就近健身的公益体育设施,达到15分钟健身圈。四要严格执行《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对已经安装的体育设施,抓管理、抓使用维护、抓场地管理。五要均衡使用资金。县镇两级投入一定的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把镇村体育设施建设好,缩小城乡差别,达到全民健身的目的。重点推进足球场建设,大力兴建笼式足球场,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以上,城区要达到0.7块以上。
2.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县政府可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空置场地,统筹推进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市空间的二次利用,增加群众健身的设施。重点扶持建设公共运动场、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室外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落实“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已建或在建社区、商业住宅区等没有规划或已规划而没有落实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地重新规划或落实规划建设。到2020年,全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2平方米以上。
3.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源,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能力。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园等符合全民健身需求的公共场所对全社会开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公共室外健身设施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检维修,确保群众健身安全。
(五)加快体育服务业发展,提高全民健身消费水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加快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服务业在新时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识明显增强,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明显提高,积极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健身服务,适时研究推出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制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兴办全民健身服务业,增加全民健身服务从业人员,培育和形成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全民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户外运动基地、汽车露营地、徒步骑行驿站等户外运动设施。积极申办和承办市级以上高水平体育赛事,开发体育赛事资源,加快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探索建立“联赛”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扶持建设一批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推进全民健身与养老服务、运动康复、教育培训、休闲养生、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加快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旅游等新型业态发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体育服务。
(六)统筹社会各类群体协调、均衡发展。
1.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视发展农民体育。合理统筹、组织、协调、配置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全县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体育广场建设,继续加大扶持力度,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到2020年,全县所有镇街和农村社区全面建成基层综合性健身活动服务中心,实现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全覆盖。全县镇街和行政村(社区)体育总会按照“有牌子、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四有标准进行建立,镇街体育总会可采取“1+4”发展模式,“1”即1个体育总会、“4”即1个老年体育协会、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其他单项协会。各行政村(社区)成立1-2个健身团队,每年开展健身活动不少于5次。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到2017年底全部完成75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健身工程建设任务,2019年至2020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2.重点发展青少年体育。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加强学生体质状况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举办好全县中、小学生运动会,开展好中小学生联赛,推动所有学校每年自行举办校运动会;倡导“一校一品”体育项目格局优势,推进青少年喜爱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艺术体操等全面走进校园。重点发展校园足球运动,建成一批覆盖大中小学的足球特色学校及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大力加强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3.以社会化、制度化、科学化、生活化为目标,拓展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路子。推进常态化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开展,逐年提高老年人经常参加健身的人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镇街、行政村(社区)三级老年人体育协会,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加强老年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有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提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的体育服务功能,实现老年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健全完善残疾人体育服务体系。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加大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设施投入,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示;加快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健康咨询人员,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与康复项目,推进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发展。实时开展残疾人体育竞赛活动,逐步提高我县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
5.着力推进职工体育。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将各单位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和举办职工运动会等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6.保护和挖掘传统民族体育项目和少数民族体育项目,鼓励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设置与少数民族优秀体育项目和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内容。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广泛发展,开展以少数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和家庭的健身活动,丰富妇女和家庭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发展群众体育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度设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调动工作。要制订好本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做好任务分工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把政府支持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投入力度,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放手发展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工作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全民健身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评估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参与居民住宅小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县发改、住建、国土部门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全民健身重大项目,构建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服务载体。
(三)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全民健身综合性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全民健身财政经费的投入。县体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目录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的购买比重;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推动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资助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强化全民健身的政策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学习、宣传、贯彻体育法律、法规的力度,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确保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加快全民健身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类媒体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播体育文化。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
建立全民健身科学评价体系。把全民健身评价指标纳入健康临沭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将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内容加以落实。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发展的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为衡量我县全民健身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全民健身评估制度。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定期反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职责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基本公共服务达标水平等情况。到2020年,全县要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二)完善督查和奖惩机制。
加强对《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照政府责任清单进行问责。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临沭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5号)和《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沭发〔2014〕38号),保留临沭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职责。
2.增加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2.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和审计项目管理,强化税收征管、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境外项目等方面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并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一级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科级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调查。
(七)加强对宏观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对全县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十一)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县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临沂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临沭县审计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宣传、信访、保卫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外事、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财政金融科
组织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审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县财政审计业务;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负责审计县属国有金融机构、县属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围绕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组织开展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行政事业科
拟订行政事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情况;负责审计县级机关(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县级主管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经贸科
负责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开展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县重点建设项目、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县级相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法规科
起草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实施全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及审计普法教育;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
临沭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者、工会等按有关规定(章程)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审计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依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沭政字〔2016〕59号
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精密铸造生产项目(二期)被列入《全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分类清单》整改要求为完善类,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要求。经核实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环保手续,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山东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要求,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待完成整改,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临沭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发展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县和名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临沭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沭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临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2年一届,授予为我县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2至3家、个人2至3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沭县县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临沭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县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委托国内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报县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县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县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程序组成一、二、三产业等专项评审组,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监督小组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县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县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县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县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临沭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镇街(开发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向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章等,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临沭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及时便捷、救急救难的原则,与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优先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实施医疗救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
第四条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资金发放,要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建设,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逐步提供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的数据衔接。
县卫计局负责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优惠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临沭县常住户口,主要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临沭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重病患者;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优惠减免等方式。
第七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标准为:
(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予以部分或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如出院时间为当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可延续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其他遇政策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延长时间的另行通知),重点救助对象的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对既是优抚对象又是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的,按额度高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但不重复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2)低保对象、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定额报销的病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的50%给予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总医疗费用的50%,参照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进行救助。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3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
(三)门诊救助标准:对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个自然年度内,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五)优惠减免:鼓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给予适当减免,减免的费用应在总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九条 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状况不断调整并公布。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条 重点救助对象在临沭县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属于镇(街道)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业务主管局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4、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5、单位或社会捐助情况;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县民政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对符合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所在村居、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重点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直接办理,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确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可申请其他救助。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临沭县人民医院、临沭县中医院、临沭县妇幼保健院、临沭县结防所、临沭县皮防站、临沭街道卫生院、青云镇卫生院、青云镇白旄中心卫生院、郑山街道卫生院、郑山街道南古卫生院、大兴镇中心卫生院、玉山镇玉山卫生院、玉山镇中心卫生院、曹庄镇中心卫生院、店头镇中心卫生院、石门镇卫生院、蛟龙镇卫生院。
第七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付用于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中的部分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拨付平台。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用于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认定的资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县财政局可采取预拨部分资金等方式帮助解决。定点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向县民政局报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表,县民政局审查汇总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对未经“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申请,县民政局要按程序办理,将审核确定后的医疗救助汇总表,定期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复核后,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个人。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应当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事程序等,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认真调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敷衍塞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不予救助或者故意推迟救助的;
(二)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救助或者擅自提高救助标准的;
(三)帮助他人骗取医疗救助或者贪污、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等。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帮助救助对象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对冒名顶替人员产生的诊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重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沭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标准
(一)加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工作。对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或文件。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工作方案。对与对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标准相违背的制度或方案,要及时修订,重新发布。要严格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事故调查反映出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洞和缺陷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各镇街(区)、各部门要根据我县产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特点,充分认识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对企业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优势产业企业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各镇街(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产业结构深层次问题,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
(四)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开展相关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养成“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的法治理念,扎实推进依法治安,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体系。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快实现镇街、开发区、村居(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理清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推行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监管工作,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部门,杜绝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
(二)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合理地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各镇街(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通报制度,强化事故控制指标的硬约束作用。县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报送1次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在科学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评优树先的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认真履行好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全县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车间、到班组、到岗位、到员工。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倒逼落实和推进工作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街、开发区或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介入调查。要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上级审查备案制度。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提级调查。每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责到位。根据市政府规定: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对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责令停职检查,待事故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按时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按照“谁查处,谁评估”的原则,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评估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镇街(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协调同步发展。各镇街(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我县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筛选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镇街、开发区、行政村(社区),以及重点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和近5年相关行业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执法监督、暗访暗查、媒体曝光、专家会诊、挂牌督办、约谈警示以及央企(行业协会)对接帮扶等方式督促整改。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强化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认真分析我县的产业结构和行业风险,严格控制和逐步压缩高危企业数量。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矿山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立、设计、建设、试生产、验收等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源头监管。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安全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2号),重点抓好企业车间、班组和关键岗位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加快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建设。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构建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执法促整改、企业抓落实”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督办程序、职责等内容,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三类人”安全培训。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强化“关键人”“明白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加强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其他一线员工(含派遣工、临时工、实习生)必须全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夯实班组长责任,在危险性大的车间设立安全员,确保重点岗位人员相对固定;建立一线员工遵规操作考核制度,与职工薪酬挂钩。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完善安全培训、考试和证书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五)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检查与执法紧密结合,原则上检查与执法同时进行。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体制,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频次,持续开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资质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取安全生产专家的“三随机”抽查机制,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参加安全检查或暗查暗访,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失信“黑名单”、安全诚信评价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媒体公开曝光,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镇街、开发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七)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加快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利用,提升危险源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管监察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推进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对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实施即时远程动态监控。各镇街、开发区和安监、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全力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并将其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要加大投入,制定建设方案,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科学、精准、严格、高效安全监管执法。
(八)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投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在依法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在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要对投保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诊断服务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根据有关规定,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九)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加强我县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及时调整和充实专家队伍,规范专家服务领域和服务行为;督促安全生产专家及时参加业务培训,增强业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政策指导、搭建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第三方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服务。督促企业建立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检测、咨询、培训等。原则上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规模以上的工商贸企业每年至少2次、一般企业每年至少1次,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排查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登记及整改台帐,切实进行整改。
(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保留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规范审批权限和裁量权,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已取消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窗口予以公开,确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二)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监管任务、执法力量、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执法计划要报上级部门备案。研究推行全员执法、跨镇街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执法方式,合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同类执法事项,规范执法程序和流程。完善执法手段,探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网上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三)严格规范执法。建立重大案件查办制度,把执法的精力主要集中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办重大隐患案件、拒不整改案件等方面,实行隐患整治零容忍,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上级领导批示、跨区域、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等重大案件,将由上级部门直接查处或者挂牌督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等案件信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镇街、开发区实施行政处罚。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通过督查、案卷评查等形式,强化执法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四)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健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建立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裁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镇街、开发区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2017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设立监管执法机构的,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已经设立监管执法机构的,在行业监管执法中要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执法内容。
(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明确执法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齐执法装备和执法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改善执法工作条件。2016年年底前,全县执法人员要配齐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各镇街、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发改局要做好国家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推动安全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增强公民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继续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态势。各镇街、开发区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培养懂执法业务、懂安全管理、懂安全技术、懂安全标准的执法骨干,定期开展执法文书评审、执法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执法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持主体规范、行为规范、办案规范、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树立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两个红线、两条底线,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沭交政字〔2016〕51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13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现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以指导未来五年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围绕临沂市交通运输构建“五个交通”建设的宏伟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到202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安全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五个体系。做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提高,保障水平显著增强,基本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和“平安交通”建设的需要。
(三)分类目标
1.全系统各类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目标
充分利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专家查隐患等安全监管模式,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3.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体系及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4.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科技兴安作用,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和应急救援等体系;县局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系统有效运行。
5.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建设目标
到2020年,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按照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名单、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巡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参照部、省厅、市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运输工具和装备设施、生产作业、养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细化相应标准。“十三五”期间,重点落实城市公交领域标准规范。
3.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订不实用或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应急预案。认真梳理交通运输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需求,加快应有未有的应急预案编制,构建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二)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企业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全面构建,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5.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定权力、义务和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责,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2017年底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级责任链条完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落实。
6.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明确“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并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尽职免责机制。“十三五”期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机制,各单位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7.严格安全生产问责追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的问责追责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三)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8.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季节性特点,查找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剖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安全生产规律,举一反三,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超前预警预防,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机制,编制分析报告。
9.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分类分级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实现督查检查、挂牌督办及责任追究的闭合管理。“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企业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高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0.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落实部、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部署,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品运输、在建和运营桥梁隧道等的风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注重加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联防联控,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预测预警预控和过程监管,构建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中介服务、专家咨询的协调推进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相关制度,规模以上客运、危险品运输、水上运输等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1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和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安全生产巡视、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巡视督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和安全责任履职情况,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存在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年度巡视和监督检查计划。
12.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职工、公众、社团、工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受理、处置、信息公开等办法。加强与媒体合作,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非法违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单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件等。
13.加强安全应急演练。突出公路航道保通保畅、灾害险情、事故救援处置等重点,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安全防范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夯实基本功,提高安全意识、实操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4.加强安全文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平安交通”和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我要安全”的氛围。
15.强化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一线从业人员岗位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要取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16.提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2017年底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从事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系统进行一次安全管理知识轮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学时。
17.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部署,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五)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18.加强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交通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完善部、省、市、县四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通航水域或农村公路通营运车辆的乡镇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9.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和工作经费。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单独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巡视和检查、事故原因调查、企业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实现每年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到位,专款专用。
20.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十三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装备器材配备,为专门从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测设备、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等。加强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装备和基地建设。
21.强化安全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设施研发,推广应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积极推进信息化技术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2017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诚信管理、在线教育培训等信息系统建设。
22.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交通运输行业协(学)会应按照诚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学)会等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院校,在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教育培训、风险评估、诚信评级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落实经费投入、构建监管应急平台和队伍为重点,以安全生产科技使用为先导,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依托,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切入点,以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为准绳。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安全生产。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在交通运输中的重大意义,要把安全生产有机统一到我县交通运输系统整体规划的大局中来。强化“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在抓好两个责任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领导责任体系建设,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确保在“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2.建立有效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安全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增加安全投入的各项规定,体现安全投入的法定增长,形成稳定的安全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对重点安全科技项目市局将给予资金倾斜,对重大工程项目将安排专项安全经费,集中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对各类安全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搞好安全交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有效的计划措施,加快人才培养步伐。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区域或行业安全先进技术、理念交流,有计划的组织交通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才去高等院校进修、培训或考察,加大交通安全科技智力和技术的引进力度,拓宽交通安全技术交流,利用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提升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实力,以适应交通运输的进步和发展需要。
4.适应安全发展形势,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行业管理机构要转变职能,努力改善管理手段,创新交通运输体系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奠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沭农发〔2016〕47号
局直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经研究,决定成立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下设工作机构公布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瑞前
副组长:刘汉忠 王新敏 高文祥 柏继德 胡怀华 刘建文
成 员:冷本谦 郭加军 胡天雪 邱 磊 谢国华 王恒华 李培习 胡 涛 李频道 解学涛 王恒斌 英 伟 徐劲松 王 玲 王相连 管其锋 王家埔 王从欣 苏前普 王文昇 班 昕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组、财务组和审计组等三个工作机构。
建设组由项目实施科室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拟制、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财务组由财务科负责,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等;审计组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负责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各小组要强化过程监督,全程参与,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临沭县农业局
2016年9月13日
沭农发〔2016〕46号
各镇街监管站,局直有关科室单位:
根据临沭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现将《2016年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局
2016年9月7日
2016年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疏”、“堵”结合,“产”、“管”并重,有效提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农药残留是否存在违禁超限,全面检查种植基地投入品使用记录,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三、任务安排
2016年9月7日至10月7日。
四、任务分工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安全大检查行动的协调工作,对活动日常工作进行信息调度、汇总及上报,并负责组织活动期间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查处工作,严格查处农药经营门店高(剧)毒农药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不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及生产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不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等违规违法行为,特别要严厉打击农药隐性添加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三)植保、蔬菜和果茶等科室单位要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大力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技术措施及用药品种、施药方法等。
责任单位:县植保站、县蔬菜办、县果茶办。
(四)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负责人进行培训,指导安全生产技术和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督促指导建立生产记录,对农产品进行例行速测和上市前速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充分发挥村级监管员的监管作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生产过程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各镇街监管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制定相应的工作开展方案,抓紧落实相关任务,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两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落实相关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各镇街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农业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对农业监管部门所属技术人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是农产品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作用,搞好农产品生产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强化应急处置。
各镇街要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管,按照应急响应机制,及时上报信息,将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并于10月8日下午5:00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县农质监办(邮箱:Isxnab@163.com)。
沭交政字〔2016〕4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步伐,增强全局效能建设,改变传统低效的办公模式,规范日常办公流程,实现无纸化办公,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确保日常公文办理流转的安全、快捷、通畅、准确。现就在全局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公系统的主要内容
(一)依托网络
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保密工作要求,全局网上办公仅限于电子政务网,以此为依托,实现网络办公。各科室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使用规定帐号,灵活高效办公。
(二)办公范围
1、以局名义在全局或部分科室单位下发的文件、函件、会议通知、公告及一般性的公文,除印制保存归档,不再全局印发纸质文件,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2、由局各科室、单位印发的通知、通报等文件资料,除印制需要保存归档,不再全局印发纸质文件,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3、各科室、单位间需横向交流的数据、文件,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4、日常性需要局领导签批、同意的文件、请假条等除特殊情况,均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5、与全县范围内平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的函、通知、证明等相关资料,按照双方沟通需要进行流转,不做统一要求。
6、所有国家省市县等上级机关来文,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在全局流转,如有需要上报上级机关的文件、数据、图片等资料按照上级机关具体要求进行报送、归档,不做统一要求。
二、电子政务网使用程序
1、上级来文由办公室通过电子政务网发送局领导签批,签批完后流转给相关分管领导签批,签批完后由办公室负责流转给承办科室、单位或个人,并及时进行督办,确保办理时效。各类会议通知、公告、便函等,由各科室负责起草,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发送至各单位。
2、以局名义发文的文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起草,经局办公室核稿、相关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制文号并以规范格式形成正式公文通过电子政务网发送至局相关科室、单位。
3、局各科室、单位需要横向流转的资料由自行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的公文与纸质公文地位相同,其文件效力不变、行文规范不变、审批程序不变,在充分使用电子政务网办公的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纸质文件的保存归档。
三、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电子政务网办公系统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中心通信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使用培训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全局领导干部及职工都要充分认识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上而下认真学习掌握现代办公技术,充分利用配备的电子政务网,彻底实现无纸化办公。
2、专人负责。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电子政务网上文件、信息发布和接收工作。电子政务网使用终端要建立账户、密码,不得对外泄漏,不准连接互联网。建立定时接收制度,工作日上班时间要至少4次进入系统,保证及时查阅有关信息。对于未及时查收文件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由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3、全面推进。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以电子公文为主,除用于存档和向局外部传递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非紧急公务一般不再电话或短信通知,注意及时网上查收相关通知。
4、注重保密。通过电子政务网传输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科室、单位相关人员要做好电子公文传输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确保用户资料的安全,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指挥中心通信站处理。
四、时间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8月25日
沭政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和预警
3.1.1预警和预警系统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联动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和总结
3.3.4 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4.12法制保障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5监督和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考核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7 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简称分级标准)
7.2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县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分级响应级别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学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研究制定全县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4)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内设的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是县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联系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
2.3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若干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基层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后,4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续报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政府及县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或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上级驻临沭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县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经信、人防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3.2.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判断和宣布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及应急处置情况,分别由不同层次的处置机构和部门得出初步判断,并向县应急委或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委或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求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或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
(3)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
3.3.4 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直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各类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县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县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保证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县发改、经信、商务、民政、住建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县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充分利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县卫计局要协调有关单位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县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
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4.9通信保障
县经信、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且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平台。
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装备。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国土、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应报县政府应急办。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知识和应急技能作为一项重要宣传内容,制定宣传计划,认真予以实施。
(2)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员工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
(3)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县教体局应制订学校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4)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救援抢险队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2日县政府印发的《临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沭政发〔2008〕7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自然灾害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二)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大官庄水利枢纽等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2.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某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镇街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预计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大官庄水利枢纽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一般水旱灾害:
1.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市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7.干旱:我县半数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低温:过去72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9.干旱:我县半数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0.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11.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县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6.0级以上、7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三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5.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全县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县区油气供应中断;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两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5.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24小时、其他铁路线路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3天或3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市、县油气供应中断。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较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三个以上市县,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5.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一定程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两个以上市县,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三)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四)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城市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六)供热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3天,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且有过激行为,局面难以控制,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5天,可能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较大群众集体上访(100人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7天,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一般性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小。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供热停止,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供热主管网等发生故障,使供热能力下降,造成部分居民小区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
3.影响医院、学校等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七)城市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Ⅰ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Ⅱ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Ⅲ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八)大面积停电事件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 以上,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对山东电网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0% 以上30%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严重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3%以上30% 以下,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7%以上 10%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较重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10%以上 13%以下 ,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4%以上7%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一般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九)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或者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3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发生,或者在我县10个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
1.省内未发生过的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5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县10个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县5个以上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1个镇街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1个镇街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涉及山东省并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县并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跨县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街,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市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袭击外国驻临沭机构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7.2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1.临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临沭县地震应急预案
3.临沭县抗旱应急预案
4.临沭县防汛应急预案
5.临沭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6.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临沭县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9.临沭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10.临沭县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1.临沭县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临沭县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临沭县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临沭县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临沭县烟花爆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临沭县内河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临沭县建设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8.临沭县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临沭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临沭县民用爆炸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临沭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临沭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临沭县城区供水应急预案
14.临沭县城区供热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15.临沭县燃气安全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16.临沭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7.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8.临沭县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19.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
1.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临沭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3.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临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临沭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临沭县粮食应急预案
3.临沭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7.4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1 |
临沭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民宗局 |
2 |
临沭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应急预案 |
县红十字会 |
3 |
中国联通临沭县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
县联通公司 |
4 |
临沭县城市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5 |
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人民银行 |
6 |
临沭县档案局(馆)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
县档案局 |
7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环保局 |
8 |
临沭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9 |
临沭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
县盐务局 |
10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人社局 |
11 |
临沭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食药监局 |
12 |
临沭县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 |
县食药监局 |
13 |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14 |
临沭县水上交通事故救援预案 |
县交运局 |
15 |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16 |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17 |
临沭县地震局应急预案 |
县地震局 |
18 |
临沭县防空袭应急预案 |
县人防办 |
19 |
临沭县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20 |
临沭县农机局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机局 |
21 |
临沭县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2 |
临沭县水利局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水利局 |
23 |
临沭县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体局 |
24 |
临沭县气象局林业火灾和突发污染事件人工增雨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25 |
临沭县气象局汛期重大技术装备故障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26 |
临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27 |
临沭县公共客运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
县交运局 |
28 |
中国移动临沭分公司通信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移动公司 |
29 |
临沭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0 |
临沭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
县卫计局 |
31 |
临沭县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2 |
临沭县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3 |
临沭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4 |
临沭县手足口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
县卫计局 |
35 |
临沭县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
县商务局 |
36 |
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处农村公路(桥梁)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37 |
临沭县邮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县邮政局 |
7.5县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里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
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第二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
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5〕6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4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