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交政字〔2016〕51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13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现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以指导未来五年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围绕临沂市交通运输构建“五个交通”建设的宏伟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到202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安全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五个体系。做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提高,保障水平显著增强,基本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和“平安交通”建设的需要。
(三)分类目标
1.全系统各类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目标
充分利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专家查隐患等安全监管模式,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3.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体系及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4.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科技兴安作用,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和应急救援等体系;县局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系统有效运行。
5.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建设目标
到2020年,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按照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名单、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巡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参照部、省厅、市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运输工具和装备设施、生产作业、养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细化相应标准。“十三五”期间,重点落实城市公交领域标准规范。
3.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订不实用或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应急预案。认真梳理交通运输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需求,加快应有未有的应急预案编制,构建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二)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企业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全面构建,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5.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定权力、义务和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责,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2017年底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级责任链条完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落实。
6.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明确“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并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尽职免责机制。“十三五”期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机制,各单位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7.严格安全生产问责追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的问责追责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三)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8.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季节性特点,查找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剖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安全生产规律,举一反三,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超前预警预防,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机制,编制分析报告。
9.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分类分级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实现督查检查、挂牌督办及责任追究的闭合管理。“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企业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高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0.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落实部、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部署,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品运输、在建和运营桥梁隧道等的风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注重加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联防联控,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预测预警预控和过程监管,构建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中介服务、专家咨询的协调推进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相关制度,规模以上客运、危险品运输、水上运输等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1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和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安全生产巡视、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巡视督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和安全责任履职情况,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存在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年度巡视和监督检查计划。
12.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职工、公众、社团、工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受理、处置、信息公开等办法。加强与媒体合作,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非法违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单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件等。
13.加强安全应急演练。突出公路航道保通保畅、灾害险情、事故救援处置等重点,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安全防范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夯实基本功,提高安全意识、实操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4.加强安全文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平安交通”和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我要安全”的氛围。
15.强化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一线从业人员岗位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要取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16.提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2017年底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从事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系统进行一次安全管理知识轮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学时。
17.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部署,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五)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18.加强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交通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完善部、省、市、县四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通航水域或农村公路通营运车辆的乡镇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9.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和工作经费。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单独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巡视和检查、事故原因调查、企业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实现每年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到位,专款专用。
20.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十三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装备器材配备,为专门从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测设备、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等。加强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装备和基地建设。
21.强化安全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设施研发,推广应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积极推进信息化技术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2017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诚信管理、在线教育培训等信息系统建设。
22.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交通运输行业协(学)会应按照诚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学)会等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院校,在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教育培训、风险评估、诚信评级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落实经费投入、构建监管应急平台和队伍为重点,以安全生产科技使用为先导,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依托,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切入点,以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为准绳。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安全生产。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在交通运输中的重大意义,要把安全生产有机统一到我县交通运输系统整体规划的大局中来。强化“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在抓好两个责任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领导责任体系建设,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确保在“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2.建立有效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安全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增加安全投入的各项规定,体现安全投入的法定增长,形成稳定的安全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对重点安全科技项目市局将给予资金倾斜,对重大工程项目将安排专项安全经费,集中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对各类安全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搞好安全交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有效的计划措施,加快人才培养步伐。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区域或行业安全先进技术、理念交流,有计划的组织交通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才去高等院校进修、培训或考察,加大交通安全科技智力和技术的引进力度,拓宽交通安全技术交流,利用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提升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实力,以适应交通运输的进步和发展需要。
4.适应安全发展形势,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行业管理机构要转变职能,努力改善管理手段,创新交通运输体系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奠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沭农发〔2016〕47号
局直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经研究,决定成立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下设工作机构公布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瑞前
副组长:刘汉忠 王新敏 高文祥 柏继德 胡怀华 刘建文
成 员:冷本谦 郭加军 胡天雪 邱 磊 谢国华 王恒华 李培习 胡 涛 李频道 解学涛 王恒斌 英 伟 徐劲松 王 玲 王相连 管其锋 王家埔 王从欣 苏前普 王文昇 班 昕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组、财务组和审计组等三个工作机构。
建设组由项目实施科室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拟制、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财务组由财务科负责,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等;审计组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负责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各小组要强化过程监督,全程参与,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临沭县农业局
2016年9月13日
沭农发〔2016〕46号
各镇街监管站,局直有关科室单位:
根据临沭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现将《2016年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局
2016年9月7日
2016年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疏”、“堵”结合,“产”、“管”并重,有效提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农药残留是否存在违禁超限,全面检查种植基地投入品使用记录,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三、任务安排
2016年9月7日至10月7日。
四、任务分工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安全大检查行动的协调工作,对活动日常工作进行信息调度、汇总及上报,并负责组织活动期间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查处工作,严格查处农药经营门店高(剧)毒农药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不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及生产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不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等违规违法行为,特别要严厉打击农药隐性添加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三)植保、蔬菜和果茶等科室单位要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大力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技术措施及用药品种、施药方法等。
责任单位:县植保站、县蔬菜办、县果茶办。
(四)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负责人进行培训,指导安全生产技术和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督促指导建立生产记录,对农产品进行例行速测和上市前速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充分发挥村级监管员的监管作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生产过程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各镇街监管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制定相应的工作开展方案,抓紧落实相关任务,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两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落实相关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各镇街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农业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对农业监管部门所属技术人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是农产品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作用,搞好农产品生产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强化应急处置。
各镇街要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管,按照应急响应机制,及时上报信息,将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并于10月8日下午5:00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县农质监办(邮箱:Isxnab@163.com)。
沭交政字〔2016〕4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步伐,增强全局效能建设,改变传统低效的办公模式,规范日常办公流程,实现无纸化办公,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确保日常公文办理流转的安全、快捷、通畅、准确。现就在全局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公系统的主要内容
(一)依托网络
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保密工作要求,全局网上办公仅限于电子政务网,以此为依托,实现网络办公。各科室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使用规定帐号,灵活高效办公。
(二)办公范围
1、以局名义在全局或部分科室单位下发的文件、函件、会议通知、公告及一般性的公文,除印制保存归档,不再全局印发纸质文件,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2、由局各科室、单位印发的通知、通报等文件资料,除印制需要保存归档,不再全局印发纸质文件,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3、各科室、单位间需横向交流的数据、文件,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4、日常性需要局领导签批、同意的文件、请假条等除特殊情况,均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5、与全县范围内平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的函、通知、证明等相关资料,按照双方沟通需要进行流转,不做统一要求。
6、所有国家省市县等上级机关来文,全部通过电子政务网在全局流转,如有需要上报上级机关的文件、数据、图片等资料按照上级机关具体要求进行报送、归档,不做统一要求。
二、电子政务网使用程序
1、上级来文由办公室通过电子政务网发送局领导签批,签批完后流转给相关分管领导签批,签批完后由办公室负责流转给承办科室、单位或个人,并及时进行督办,确保办理时效。各类会议通知、公告、便函等,由各科室负责起草,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发送至各单位。
2、以局名义发文的文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起草,经局办公室核稿、相关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制文号并以规范格式形成正式公文通过电子政务网发送至局相关科室、单位。
3、局各科室、单位需要横向流转的资料由自行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
通过电子政务网流转的公文与纸质公文地位相同,其文件效力不变、行文规范不变、审批程序不变,在充分使用电子政务网办公的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纸质文件的保存归档。
三、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电子政务网办公系统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中心通信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使用培训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全局领导干部及职工都要充分认识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上而下认真学习掌握现代办公技术,充分利用配备的电子政务网,彻底实现无纸化办公。
2、专人负责。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电子政务网上文件、信息发布和接收工作。电子政务网使用终端要建立账户、密码,不得对外泄漏,不准连接互联网。建立定时接收制度,工作日上班时间要至少4次进入系统,保证及时查阅有关信息。对于未及时查收文件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由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3、全面推进。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以电子公文为主,除用于存档和向局外部传递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非紧急公务一般不再电话或短信通知,注意及时网上查收相关通知。
4、注重保密。通过电子政务网传输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科室、单位相关人员要做好电子公文传输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确保用户资料的安全,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指挥中心通信站处理。
四、时间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电子政务网办公。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8月25日
沭政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和预警
3.1.1预警和预警系统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联动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和总结
3.3.4 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4.12法制保障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5监督和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考核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7 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简称分级标准)
7.2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县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分级响应级别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学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研究制定全县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4)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内设的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是县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联系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
2.3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若干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基层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后,4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续报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政府及县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或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上级驻临沭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县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经信、人防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3.2.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判断和宣布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及应急处置情况,分别由不同层次的处置机构和部门得出初步判断,并向县应急委或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委或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求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或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
(3)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
3.3.4 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直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各类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县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县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保证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县发改、经信、商务、民政、住建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县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充分利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县卫计局要协调有关单位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县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
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4.9通信保障
县经信、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且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平台。
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装备。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国土、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应报县政府应急办。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知识和应急技能作为一项重要宣传内容,制定宣传计划,认真予以实施。
(2)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员工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
(3)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县教体局应制订学校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4)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救援抢险队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2日县政府印发的《临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沭政发〔2008〕7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自然灾害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二)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大官庄水利枢纽等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2.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某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镇街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预计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大官庄水利枢纽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一般水旱灾害:
1.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市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7.干旱:我县半数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低温:过去72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9.干旱:我县半数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0.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11.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县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6.0级以上、7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三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5.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全县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县区油气供应中断;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两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5.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24小时、其他铁路线路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3天或3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市、县油气供应中断。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较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三个以上市县,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5.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一定程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两个以上市县,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三)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四)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城市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六)供热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3天,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且有过激行为,局面难以控制,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5天,可能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较大群众集体上访(100人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7天,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一般性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小。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供热停止,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供热主管网等发生故障,使供热能力下降,造成部分居民小区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
3.影响医院、学校等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七)城市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Ⅰ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Ⅱ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Ⅲ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八)大面积停电事件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 以上,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对山东电网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0% 以上30%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严重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3%以上30% 以下,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7%以上 10%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较重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10%以上 13%以下 ,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4%以上7%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一般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九)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或者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3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发生,或者在我县10个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
1.省内未发生过的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5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县10个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县5个以上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1个镇街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1个镇街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涉及山东省并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县并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跨县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街,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市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袭击外国驻临沭机构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7.2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1.临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临沭县地震应急预案
3.临沭县抗旱应急预案
4.临沭县防汛应急预案
5.临沭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6.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临沭县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9.临沭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10.临沭县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1.临沭县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临沭县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临沭县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临沭县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临沭县烟花爆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临沭县内河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临沭县建设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8.临沭县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临沭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临沭县民用爆炸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临沭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临沭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临沭县城区供水应急预案
14.临沭县城区供热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15.临沭县燃气安全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16.临沭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7.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8.临沭县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19.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
1.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临沭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3.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临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临沭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临沭县粮食应急预案
3.临沭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7.4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1 |
临沭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民宗局 |
2 |
临沭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应急预案 |
县红十字会 |
3 |
中国联通临沭县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
县联通公司 |
4 |
临沭县城市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5 |
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人民银行 |
6 |
临沭县档案局(馆)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
县档案局 |
7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环保局 |
8 |
临沭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9 |
临沭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
县盐务局 |
10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人社局 |
11 |
临沭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食药监局 |
12 |
临沭县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 |
县食药监局 |
13 |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14 |
临沭县水上交通事故救援预案 |
县交运局 |
15 |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16 |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17 |
临沭县地震局应急预案 |
县地震局 |
18 |
临沭县防空袭应急预案 |
县人防办 |
19 |
临沭县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20 |
临沭县农机局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机局 |
21 |
临沭县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2 |
临沭县水利局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水利局 |
23 |
临沭县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体局 |
24 |
临沭县气象局林业火灾和突发污染事件人工增雨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25 |
临沭县气象局汛期重大技术装备故障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26 |
临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27 |
临沭县公共客运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
县交运局 |
28 |
中国移动临沭分公司通信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移动公司 |
29 |
临沭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0 |
临沭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
县卫计局 |
31 |
临沭县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2 |
临沭县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3 |
临沭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
县卫计局 |
34 |
临沭县手足口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
县卫计局 |
35 |
临沭县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
县商务局 |
36 |
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处农村公路(桥梁)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运局 |
37 |
临沭县邮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县邮政局 |
7.5县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里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
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第二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
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5〕6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4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沭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第一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
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5〕6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4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沭政办字〔2016〕66号
大兴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
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王峰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崇宝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尹昌明 大兴镇政府镇长
成 员:郭和法 县财政局局长
王绪华 县林业局局长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周洪杰 县国土局局长
陈 飞 县规划局局长
王德军 县水利局局长
徐瑞前 县农业局局长
张为传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周振东 大兴镇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刘崇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
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刘崇宝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胡怀华 县农业局农技中心主任、高级农艺师
成 员:徐劲松 县农业局农艺师
王洪利 县水利局工程师
李 京 县林业局森保站站长、工程师
胡顺雨 县水利局工程师
孙 超 县水利局工程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沭政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
第三条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改局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
(六)补偿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暂停办理期限为1年。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调查摸底。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国土、财政、审计、评估等机构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未确权房屋认定。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城管、财政、审计、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街道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调查摸底情况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征求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3、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4、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6、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7、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七)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八)政策宣讲。征收部门应当在方案公示期限内进行政策宣讲,对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政策宣讲会由居民所在单位、镇、街组织。
(九)举行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信访、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三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三)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十四)价格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五)公告选房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六)组织居民选房、计价、签订协议。
(十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镇、街、部门实施。
(十八)组织旧房拆除。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统一腾空时间。房屋腾空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验收后,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旧房拆除。
(十九)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十)补偿情况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和容积率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合法房屋重置价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条鼓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又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采用发放房票的形式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具体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对直接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同一时点所在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产权调换房屋是高层住宅的,所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最低户型保护政策。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的,县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配房、储藏室、车库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
征收个人住宅的,按户计算,每户搬迁费为800元。
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确定,标准为每户每月8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月之日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时间开始计发。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多层建筑为24个月,高层建筑为36个月。
第十九条 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征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
2.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3.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附件1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
容积率 |
0.6 |
0.61-0.65 |
0.66-0.7 |
0.71-0.75 |
0.76-0.80 |
0.81-0.85 |
0.86-0.9 |
0.91-0.95 |
0.96-1 |
>1 |
调整系数 |
1 |
0.97 |
0.94 |
0.91 |
0.88 |
0.85 |
0.82 |
0.79 |
0.76 |
0.73 |
备注:1、容积率为宅院内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宅院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的比值。
附件2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房屋 类别 |
序号 |
房屋等级类 别 |
房屋重 置价格(元/m2) |
主要条件 |
楼房 |
1 |
砖混一等 |
1100 |
办公营业楼房,钢筋砼满堂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钢筋砼梁柱承重,有构造柱,钢筋砼屋面,用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 |
2 |
砖混二等 |
1000 |
住宅楼房,钢筋砼满堂基础,标准一砖或部分空斗墙,砖墙及部分钢筋砼梁承重有构造柱,钢筋屋面或平瓦屋面,外墙系水刷、喷涂,水电配套,门窗齐全。 |
|
平房 |
3 |
砖混一等 |
800 |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钢筋砼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用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6米以上。 |
4 |
砖混二等 |
700 |
毛石带形基础,有基础圈梁,砖墙或部分钢筋砼梁承重,钢筋砼屋面,外墙系水刷、喷涂等一般装饰,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5米以上。 |
|
5 |
砖混三等 |
600 |
毛石或砖带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砖墙承重,钢筋砼屋面,外墙系水刷、喷涂等一般装饰,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3米以上。 |
|
6 |
砖木一等 |
700 |
钢筋砼或毛石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及部分钢筋承重,木料上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带屋面板平瓦屋面,外墙瓷砖、马赛克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6米以上。 |
|
7 |
砖木二等 |
650 |
毛石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砖墙承重,木料上等,用料一般的木屋架、木梁,带屋面板或苇箔顶的平瓦或小青瓦屋面,外墙系瓷砖、水刷等装饰,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5米以上。 |
|
8 |
砖木三等 |
550 |
毛石或砖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砖墙承重,木料中等,用料一般的木屋架、木梁,带屋面板或苇箔顶的平瓦或小青瓦屋面,外墙系混合沙浆拉毛,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3米至5米。 |
|
简易房 |
9 |
简易一等 |
400 |
标准砖墙承重,装隔,低标准砼屋面,平瓦、小青瓦、复合板或草顶屋面,木门、窗齐全,清水墙。 |
10 |
简易二等 |
350 |
乱、杂砖承重,装隔,低标准砼屋面,平瓦、小青瓦或复合板草顶屋面,木门、窗齐全,清水墙。 |
|
地下室 |
11 |
砖混 |
400 |
钢筋砼基础,砖或钢筋墙体,层高2.2米以下,地平以上建筑为钢筋砼结构或砖混机构。 |
备注:1、以上除储藏室外不同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楼房是按屋高3.0米、平房是按檐高3.2米进行测算的,被拆迁房屋层高(檐高)每增加或降低0.10米,房屋价格在评定的原重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降低2%。
2、本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普通结构建筑,对特殊结构或五层以下楼房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补偿。
附件3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结构 类别 |
结构质 量定级 |
耐用 年限 |
完好房 |
基本完好房 |
一般损坏房 |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 |
||||||
十成 |
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五成 |
四成 |
三成 |
二成 |
一成 |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
砖混结构 |
一等 |
60 |
6年内 |
7-12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2 |
43-48 |
49-54 |
55以上 |
二等 |
60 |
6年内 |
7-12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2 |
43-48 |
49-54 |
55以上 |
|
三等 |
50 |
5年内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30 |
31-35 |
36-40 |
41-45 |
46以上 |
|
四等 |
40 |
4年内 |
5-8 |
9-12 |
13-16 |
17-20 |
21-24 |
25-28 |
29-32 |
33-36 |
37以上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50 |
5年内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30 |
31-35 |
36-40 |
41-45 |
46以上 |
二、三等 |
40 |
4年内 |
5-8 |
9-12 |
13-16 |
17-20 |
21-24 |
25-28 |
29-32 |
33-36 |
37以上 |
|
四等 |
30 |
3年内 |
4-6 |
7-9 |
10-12 |
13-15 |
16-18 |
19-21 |
22-24 |
25-27 |
28以上 |
|
简易结构 |
一等 |
30 |
3年内 |
4-6 |
7-9 |
10-12 |
13-15 |
16-18 |
19-21 |
22-24 |
25-27 |
28以上 |
二、三等 |
20 |
2年内 |
3-4 |
5-6 |
7-8 |
9-10 |
11-12 |
13-14 |
15-16 |
17-18 |
19以上 |
|
备注: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的建筑结构房屋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装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根据国家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具体工作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借鉴县委常委会做法,根据《中共临沭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沭办发〔2016〕5号)、《中共临沭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常委会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沭办发〔2016〕6号)精神,现就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确定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借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经验做法,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为根本任务,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突出正常教育,突出自身特色,弘扬沂蒙精神,坚持学在前、做在前,带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带头解决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带头持之以恒抓好纠正“四风”和“不严不实”问题整改,带头保持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关键少数”的实际行动,示范带动全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深入开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幸福临沭”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一、带头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1.到基层党支部讲党课。6月上旬,县政府党组成员到工作联系点,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选择1个党员数量较多的基层单位党支部讲党课。具体时间由各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2.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七一”前后,结合开展庆祝建党95周年活动,县政府党组成员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具体时间由各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二、带头参加集中学习
县政府党组成员既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集中学习,又以县政府党组中心组的形式开展集中学习。设立固定学习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集体学习,原则上单月参加党组中心组的集体学习,双月参加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学习。学习主要采取逐篇逐章、逐句逐段、逐人领读的方式进行,确保入脑入心、学深学透。
1.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学习。根据所在党支部统一安排,坚持个人自学和参加支部集中学习相结合,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大力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读本。
2.参加县政府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县政府党组成员采取轮流领读、互动交流等方式,原汁原味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度,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领导干部读本)》等书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及临沂、临沭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3.开展红色教育。5月下旬,县政府党组成员集中利用半天时间,到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滨海革命纪念馆等重点教育区接受党性教育,重温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学习先辈先烈事迹,坚定信念,纯洁党性。
4.开展党风党纪教育。6月中旬,集中利用一天时间,集体学习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和我省王敏、黄胜及市、县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观看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片。
三、带头参加集中研讨
县政府党组成员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交流讨论,同时以县政府党组中心组形式开展集中研讨,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
1.参加所在党支部开展的交流讨论。每季度参加一次,每次讨论围绕一个专题,年底前共参加三次专题讨论:第一次(6月底前),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讲政治、有信念”主题开展;第二次(9月底前),重点围绕“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守纪律规矩,加强道德修养,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主题开展;第三次(12月底前),重点围绕“践行党的宗旨,干事创业、积极作为、担当奉献,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讲奉献、有作为”主题开展。
2.参加县政府党组中心组集中研讨。7月份,重点围绕“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视察临沂、临沭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走在前列’要求,自觉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主题开展。县委中心组学习安排要围绕“两学一做”主题进行相应调整。
每次讨论结束后,各党组成员都要对查找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备案。
四、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县政府党组成员既参加县政府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1.深入开展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县政府党组成员结合学习、讨论等情况,对照党章党规、系列讲话和合格党员标准,通过自我查摆、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等方式,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夯实基础。
2.高质量开好县政府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底前(具体时间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县委要求确定),县政府党组班子聚焦“两学一做”主题,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每名县政府党组成员发言后,其他同志逐一对其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底前,县政府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带头查摆问题,带头进行党性分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解决问题。要参加对所在党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评议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五、带头抓好整改落实
1.落实整改责任。针对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特别是年度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县政府党组及党组成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方法措施,列出时间表,并在民主评议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抓好整改。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围绕进一步严密党的组织体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明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及时将学习教育中好的做法总结提炼为制度,提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同时,县政府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分管单位的学习教育。
3.深化联系服务群众。县政府党组成员带头对结亲连心户进行一次普遍走访,结合“七一”,重点走访慰问部分生活困难党员和贫困群众,听取群众对党委政府、对开展学习教育的意见建议。
4.凝心聚力抓好发展。通过带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三引一促”、扶贫攻坚等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落到实处。
六、其他事项
1.及时向县委、县“两学一做”活动办公室报告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
2.将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作为向县委进行抓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
3.根据县委安排和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需要,适时提出相关工作安排建议,认真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4.根据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展情况,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配档表
附件 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配档表 |
|||||
主要环节 |
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 |
时间安排 |
参加人员 |
责任单位 |
|
带头讲党课 |
到基层党支部讲党课 |
县政府党组成员到工作联系点,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选择1个党员数量较多的基层单位党支部讲党课 |
6月上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基层支部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 |
“七一”前后,结合开展庆祝建党95周年活动,县政府党组成员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 |
7月左右 |
县政府党组成员、 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带头参加专题学习 |
县政府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 |
县政府党组成员采取轮流领读、互动交流等方式,原汁原味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度,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领导干部读本)》等书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视察山东及临沂、临沭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
5月、7月、9月、11月下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所在党支部集体学习 |
根据支部统一安排,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大力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读本 |
6月、8月、10月、12月下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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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 性教育 |
集体到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滨海革命纪念馆接受党性教育,重温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
5月下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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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风 党纪教育 |
上午:通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和我省王敏、黄胜及市、县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
6月中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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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集体观看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片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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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参加专题研讨 |
第一次研讨 |
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讲政治、有信念”开展 |
6月底前 |
县政府党组成员、 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第二次研讨 |
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视察临沂、临沭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走在前列’要求,自觉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开展 |
7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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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参加专题研讨 |
第三次研讨 |
围绕“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守纪律规矩,加强道德修养,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开展 |
9月底前 |
县政府党组成员、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第四次研讨 |
围绕“践行党的宗旨,干事创业、积极作为、担当奉献,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讲奉献、有作为”开展 |
12月底前 |
县政府党组成员、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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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
开展党性 分析和自我 剖析 |
结合学习、讨论等情况,对照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精神和合格党员要求,通过自我查摆、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等方式,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
11月-12月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召开县政府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
以“两学一做”为主题,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提出下步整改措施 |
12月份(具体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确定)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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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
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带头深入查摆问题,带头进行党性分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解决问题;参加对所在党支部班子工作、作风评议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
12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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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抓好整改落实 |
落实整改 责任 |
针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特别是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民主生活会中查摆出的问题,县政府党组及党组成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方法措施,列出时间表,切实抓好整改 |
12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建立长效 机制 |
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全面加强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及时将学习教育中好的做法总结提炼为制度,提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分管单位的学习教育 |
12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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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联系 |
对结亲连心户进行一次普遍走访,结合“七一”重点走访慰问部分生活困难党员和贫困群众,听取群众对党委政府、对开展学习教育的意见建议 |
6月—7月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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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
通过带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更加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三引一促”等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落实落地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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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项 |
及时向县委、县“两学一做”活动办公室报告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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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向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报告,向县委进行抓党建述职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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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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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幸福临沭”、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沭县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县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的相关企业选拔。
第四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由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县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的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县级技能竞赛第一名;或者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临沂市技术能手”、“临沭县有突出贡献技师”、“临沭县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6.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推荐人选, 一般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推荐申报临沭县首席技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临沭县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临沭县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临沭县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同意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300元。同时为省或市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县情市情省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县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临沭县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临沭县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经费从县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首席技师的跟踪服务工作,在管理期内,保障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宣传临沭县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临沭县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临沭县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临沭县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种,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九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临沭县首席技师档案,对临沭县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到县外的,可以保留临沭县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临沭县首席技师管理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关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临沭县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沭交政字〔2016〕33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5月13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暂行管理办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台风等抢险救援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应急管理。
1.4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
2.机构及职责
成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8个防汛抢险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科,姜锦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电话:6090050。
2.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市局关于交通运输防汛抢险任务以及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具体交通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本系统防汛抢险工作,及时研究、决定、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3)根据汛情变化趋势,调配交通系统保障力量,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报告县政府和市局,申请支援;
(4)明确各科室单位防汛责任,督导检查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5)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的指令,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意见和建议;
(3)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承担局防汛值班工作;
(4)指导协调本系统各级各单位防汛抢险工作;
(5)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防汛工程组:路政科、工程处、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职责:落实道路保畅通专业保障队伍和设备设施、物资的储备,负责所辖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确保险情发生时重要县乡道路、重要桥涵以及运输抢险救灾物资人员道路畅通。按照市局防汛领导小组和政府防汛部门的意见,打开应急通道,保证防汛救灾车辆优先免费通过。
(2)运输保障组:运管所、客管办。
职责:负责汛期所需车辆的预先登记,落实运输方式,确保一定数量的值班车辆,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物资、设备,确保险情发生时在30分钟内运得出、送得上。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运输车辆和站场汛期安全运营,确保安全度汛。
(3)海事防汛组:海事所。
职责:负责所辖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加强水库、水上旅游景区船只的监督管理,恶劣天气禁止船只运营,确保汛期安全。及时组织提供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船舶,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4)通行保障组:监察大队、路政管理科。
职责: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5)通讯保障组:局办公室、后勤办、应急指挥中心。
职责:保障防汛抢险通讯联络畅通,根据汛情需要,配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及时提供抢险救灾信息、雨情、水情和台风信息。
(6)防汛抢险队伍组:局防汛抢险队。
职责:防汛抢险救灾的紧急抢险,受灾人员的疏散和安全撤离等。
(7)后勤保障组:局办公室、财务科、后勤办、安全科、保卫科。
职责:落实防汛应急物资和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所需专项资金,抗洪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生活物品和日常生活供应,供电、灾民安置、防疫、治安保卫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局办公室、宣教科。
职责:防汛抢险工作情况的统一宣传、发布,雨情、汛情、台风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防灾抗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汇总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有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预防与准备
3.2.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2.2人员车辆准备:成立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车辆。
3.2.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隐患的防汛设施、河道、桥梁及时实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在建工程,落实好安全度汛方案。
3.2.4物资设施准备: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设备、物料,并合理配置,登记备案。
3.2.5防汛预案准备:及时编制和修订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3.2.6防汛检查:汛前开展综合性检查,汛期开展经常性检查,消除隐患。
3.3汛情预警
3.3.1预警级别
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2预警启动
防汛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防汛指挥部指令,以及交通运输汛情、灾情,发布、启动、终止相应防汛预警。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单位要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应急(Ⅳ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4.1.1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由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受灾情况、救援情况向防汛抢险领导小组报告。防汛领导小组密切关注汛情、灾情变化,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及时分析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4.1.2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1)防汛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指挥部指挥,并根据情况,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汛情,实施防汛抢险指挥。
(2)各责任单位做好抢险物资、抢险队伍准备,随时待命。
(3)运输保障组调度防汛抢险运输货车、客车,保证随叫随到,随时听从防汛指挥部调动。
(4)防汛工程组加强路政巡查,清理路障,加固、抢修、抢建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交通在建工程暂停作业,做好人员撤离、设备设施安全等工作。
(5)海事防汛组加强调度,确保水运船舶设施安全,禁止旅游船舶通行。
(6)客管办调整公交运营计划,落实积水路段公交绕行方案,明确积水区域公交绕行具体线路。根据雨情、道路积水和客流情况适时延长末班车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7)防汛抢险队伍组根据需要调遣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4.1.3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在黄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迅速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1)防汛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抢险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并按程序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市局汇报。
(2)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在指挥部指挥,分管领导、局属单位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防汛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在一线开展抢险救灾。
(3)防汛工程组立即组织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抢修水毁工程,保证承担防汛抢险救灾的交通干线畅通,保证救灾运输物资车辆通行。交通建设工地停止施工作业,组织有关人员撤离、疏散。
(4)运输保障组及时调派抢险运输车辆,组织抢险运输。运管所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人员。公交车根据雨情、道路积水情况决定是否运营。
通行保障组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海事防汛组加强现场管理,禁止船舶开航。根据需要,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船舶保障。
后勤保障组做好抗洪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生活物品和日常生活供应,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安置,做好供电、治安保卫等工作。
4.1.4红色汛情预警响应(Ⅰ级)
在橙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科室单位迅速、全力投入防汛抗灾工作。
(1)防汛领导小组组长迅速主持召开会议,对抢险救灾工作作出部署。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汇报汛情及工作动态,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2)设立防汛抢险前线指挥部,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现场指挥长由各单位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指派,负责受灾地点的现场指挥、车辆调度、保通处理、信息联络等工作。
(3)各防汛抢险小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做到响应迅速、行动快速,不讲条件、不打折扣。
4.2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根据相应职责权限终止应急响应。
5.灾后处置
各有关科室单位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对受灾情况、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6.奖惩
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汛期:根据洪水发生的规律,规定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临沭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7.2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局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制定、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沭政办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临沭县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沭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幸福临沭”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化工化肥、钢材加工、食品加工、医药生物、电子信息、杞柳编织、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临沭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由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临沭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出资设立临沭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临沭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委托贷款、过桥、融资租赁、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产业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9日。
沭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1.第二十六条 对于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招标人应向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对于增加投资超过该工程中标价格5%或变更造价超过30万元的,报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2.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选取5家后随机确定或按照竞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 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 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7日。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沭政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根据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专业为规模种植业、规模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
第六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资格教育培训、指导、扶持、认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临沭县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热爱农业,并有志于终身投入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
(二)文化与专业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院校函授学历、自学考试学历等)。试点阶段,学历可放宽到初中以上。接受过相关农业教育培训,有一定专业技能,应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经历或从业资格等。鼓励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九条我县职业农民资格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3倍以上,人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其中,种植规模必须在20亩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且明显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使之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过程。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编写教育培训教材、专业岗位规范,负责师资队伍、培育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按照《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教学,并在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考试考核,保证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要向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符合条件的,统一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质;
(二)有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
(三)有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实训操作基地;
(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担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不得缩减培训课时及内容。
第四章认定发证
第十八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中心(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及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培训单位领取《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上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意见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发放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申报认证时要向县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中心提交《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在每年3月和6月集中申报、办证。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应享受临沭县职业农民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并享受行业优惠特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制定出台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明确扶持奖励内容及程序,在农业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项目、贷款等方面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接受复核年检,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审验。
第二十五条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和农业资源。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破坏农业生态资源等,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后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注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直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