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第一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
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5〕6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4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沭政办字〔2016〕66号
大兴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
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王峰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崇宝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尹昌明 大兴镇政府镇长
成 员:郭和法 县财政局局长
王绪华 县林业局局长
苗 壮 县发改局局长
周洪杰 县国土局局长
陈 飞 县规划局局长
王德军 县水利局局长
徐瑞前 县农业局局长
张为传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周振东 大兴镇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刘崇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
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刘崇宝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胡怀华 县农业局农技中心主任、高级农艺师
成 员:徐劲松 县农业局农艺师
王洪利 县水利局工程师
李 京 县林业局森保站站长、工程师
胡顺雨 县水利局工程师
孙 超 县水利局工程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沭政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
第三条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改局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
(六)补偿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暂停办理期限为1年。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调查摸底。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国土、财政、审计、评估等机构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未确权房屋认定。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城管、财政、审计、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街道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调查摸底情况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征求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3、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4、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6、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7、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七)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八)政策宣讲。征收部门应当在方案公示期限内进行政策宣讲,对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政策宣讲会由居民所在单位、镇、街组织。
(九)举行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信访、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三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三)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十四)价格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五)公告选房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六)组织居民选房、计价、签订协议。
(十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镇、街、部门实施。
(十八)组织旧房拆除。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统一腾空时间。房屋腾空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验收后,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旧房拆除。
(十九)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十)补偿情况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和容积率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合法房屋重置价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条鼓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又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采用发放房票的形式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具体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对直接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同一时点所在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产权调换房屋是高层住宅的,所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最低户型保护政策。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的,县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配房、储藏室、车库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
征收个人住宅的,按户计算,每户搬迁费为800元。
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确定,标准为每户每月8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月之日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时间开始计发。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多层建筑为24个月,高层建筑为36个月。
第十九条 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征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
2.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3.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附件1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
容积率 |
0.6 |
0.61-0.65 |
0.66-0.7 |
0.71-0.75 |
0.76-0.80 |
0.81-0.85 |
0.86-0.9 |
0.91-0.95 |
0.96-1 |
>1 |
调整系数 |
1 |
0.97 |
0.94 |
0.91 |
0.88 |
0.85 |
0.82 |
0.79 |
0.76 |
0.73 |
备注:1、容积率为宅院内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宅院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的比值。
附件2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房屋 类别 |
序号 |
房屋等级类 别 |
房屋重 置价格(元/m2) |
主要条件 |
楼房 |
1 |
砖混一等 |
1100 |
办公营业楼房,钢筋砼满堂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钢筋砼梁柱承重,有构造柱,钢筋砼屋面,用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 |
2 |
砖混二等 |
1000 |
住宅楼房,钢筋砼满堂基础,标准一砖或部分空斗墙,砖墙及部分钢筋砼梁承重有构造柱,钢筋屋面或平瓦屋面,外墙系水刷、喷涂,水电配套,门窗齐全。 |
|
平房 |
3 |
砖混一等 |
800 |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钢筋砼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用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6米以上。 |
4 |
砖混二等 |
700 |
毛石带形基础,有基础圈梁,砖墙或部分钢筋砼梁承重,钢筋砼屋面,外墙系水刷、喷涂等一般装饰,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5米以上。 |
|
5 |
砖混三等 |
600 |
毛石或砖带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砖墙承重,钢筋砼屋面,外墙系水刷、喷涂等一般装饰,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3米以上。 |
|
6 |
砖木一等 |
700 |
钢筋砼或毛石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及部分钢筋承重,木料上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带屋面板平瓦屋面,外墙瓷砖、马赛克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6米以上。 |
|
7 |
砖木二等 |
650 |
毛石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砖墙承重,木料上等,用料一般的木屋架、木梁,带屋面板或苇箔顶的平瓦或小青瓦屋面,外墙系瓷砖、水刷等装饰,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5米以上。 |
|
8 |
砖木三等 |
550 |
毛石或砖带形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砖墙承重,木料中等,用料一般的木屋架、木梁,带屋面板或苇箔顶的平瓦或小青瓦屋面,外墙系混合沙浆拉毛,水电配套,门窗齐全,跨度3米至5米。 |
|
简易房 |
9 |
简易一等 |
400 |
标准砖墙承重,装隔,低标准砼屋面,平瓦、小青瓦、复合板或草顶屋面,木门、窗齐全,清水墙。 |
10 |
简易二等 |
350 |
乱、杂砖承重,装隔,低标准砼屋面,平瓦、小青瓦或复合板草顶屋面,木门、窗齐全,清水墙。 |
|
地下室 |
11 |
砖混 |
400 |
钢筋砼基础,砖或钢筋墙体,层高2.2米以下,地平以上建筑为钢筋砼结构或砖混机构。 |
备注:1、以上除储藏室外不同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楼房是按屋高3.0米、平房是按檐高3.2米进行测算的,被拆迁房屋层高(檐高)每增加或降低0.10米,房屋价格在评定的原重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降低2%。
2、本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普通结构建筑,对特殊结构或五层以下楼房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补偿。
附件3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结构 类别 |
结构质 量定级 |
耐用 年限 |
完好房 |
基本完好房 |
一般损坏房 |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 |
||||||
十成 |
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五成 |
四成 |
三成 |
二成 |
一成 |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已使用 年限 |
|||
砖混结构 |
一等 |
60 |
6年内 |
7-12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2 |
43-48 |
49-54 |
55以上 |
二等 |
60 |
6年内 |
7-12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2 |
43-48 |
49-54 |
55以上 |
|
三等 |
50 |
5年内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30 |
31-35 |
36-40 |
41-45 |
46以上 |
|
四等 |
40 |
4年内 |
5-8 |
9-12 |
13-16 |
17-20 |
21-24 |
25-28 |
29-32 |
33-36 |
37以上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50 |
5年内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30 |
31-35 |
36-40 |
41-45 |
46以上 |
二、三等 |
40 |
4年内 |
5-8 |
9-12 |
13-16 |
17-20 |
21-24 |
25-28 |
29-32 |
33-36 |
37以上 |
|
四等 |
30 |
3年内 |
4-6 |
7-9 |
10-12 |
13-15 |
16-18 |
19-21 |
22-24 |
25-27 |
28以上 |
|
简易结构 |
一等 |
30 |
3年内 |
4-6 |
7-9 |
10-12 |
13-15 |
16-18 |
19-21 |
22-24 |
25-27 |
28以上 |
二、三等 |
20 |
2年内 |
3-4 |
5-6 |
7-8 |
9-10 |
11-12 |
13-14 |
15-16 |
17-18 |
19以上 |
|
备注: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的建筑结构房屋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装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根据国家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16〕35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运输企业:
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县安委会《临沭县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临交便字〔2016〕34号)文件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5月30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今年六月是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提出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法治,落实安全责任,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开展,切实为加快建立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化监管体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活动时间: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活动安排
(一)深入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
“安全生产月”期间,各科室、各行业管理机构、行业骨干企业主要领导要结合本地、本领域安全工作特点撰写署名文章,论本质安全、话平安交通。并充分发挥本单位新闻发言人、理论专家、网评员、通讯员和社会监督员作用,通过组织培训班、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在主流媒体组织访谈、开展评论、发表体会文章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宣传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举措和断然措施。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深入所辖、所管区域企业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依法治国、依法治安重要意义”宣讲,与企业负责人开展面对面交流和谈心对话。
(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6日)
1.活动时间:6月16日
2.活动地点:临沭县文化广场
6月16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1)有关科室单位要集中到活动地点,利用各种载体和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或监管企业集中宣传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材料,提供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其他科室单位也要在本辖区、行业集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制作播出各类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咨询日活动情况进行集中宣传。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和学生,把参加咨询日等“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自拍照、安全寄语等作品分享到朋友圈,“@你最想@的人”,开展“我为安全生产代言”、“我的安全我做主”等微信接力活动。
(三)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1.各科室单位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通过培训、讲座、辅导等形式,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邀请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精神,推动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各科室单位要组织动员辖区、行业内企业通过举办事故案例教育展览、开展反思大讨论等形式集中开展警示教育,要组织相关企业观看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拍摄制作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深刻吸取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做到“一地出事故,全市受警示”。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1.各有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集中行动作为安全生产主战场,执法检查作为主攻方向,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要做到“一行业一台账”、“一县一册”,严格按照“六个必须”(凡是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查,凡是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立案,凡是立案的企业必须顶格处罚,凡是处罚的企业必须公开曝光,凡是整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关闭取缔)的要求,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2.6月底前,要对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届时市局安监科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五)开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三个一”活动
“安全生产月”期间,所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组织开展“三个一”活动。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上一堂安全公开课。围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谈认识、讲体会,摆问题、找差距,定措施、严承诺,向全体员工做出表率。二是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谈心对话。采取下谈一级方式,企业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班组长,班组长对一线员工,层层开展安全生产谈心对话,充分交流观点看法,认真征求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思想动态,促进安全工作落实。三是开展一次安全承诺宣誓。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体人员通过职工大会、部门会、班组会,或张贴责任书、承诺书等形式,向大家做出安全生产庄严承诺,落实“四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六)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各科室单位要以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为契机,广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突出演练的实战性和实效性,尤其要以“道路运输平安年”、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等为载体和重点,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方面的演练,对相应预案进行整理、编制和完善;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与行业管理性质相适应的应急演练。要将演练活动与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与强化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相结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预警预防和应变应对能力。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1.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基层、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凝聚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体制“五级五覆盖”。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厚道鲁商”倡树行动,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打造安全文化品牌,强化安全自我约束。
2.动员广大基层职工群众积极创作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安全动漫、微电影、微视频等作品和宣传展板挂图、公益广告、科普读物等,上报县局,筛选审核后,向县内主流媒体、县安委会办公室推荐。同时组织开展“身边隐患随手拍”活动,交通各级各单位要动员组织企业职工、社会公众查找交通运输行业当中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拍摄并上传至指定邮箱,经分类整理后上报省厅进行实时公布,以此提高交通参与者“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有效实现安全文化精品的广泛展映和快速共享,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宣传文化氛围。
3.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基础上,积极参加由市安委会组织的“守护生命、平安临沂”主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
4.深化“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主人翁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维护好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5.继续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平安行·你我他”等具有行业(领域)特色的群众性活动,努力构建筑牢“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各项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达到以活动推动工作的目的。加强工作创新,激发基层群众参与积极性,扩大受众覆盖面,精心谋划、细致部署、落实经费,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效果。各有关科室单位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运输工具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在车船、港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有关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横幅、标语和主题宣传画,利用公交车载视频、出租车LED电子显示屏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等,也要注重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密度,扩大宣传声势,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务求取得实效。突出活动主题,通过开展一系列宣
传教育,着力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
全素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社会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工
作创新,着力发动基层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扩大活
动覆盖受众面和影响面,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注重总结经验,善于发现典型,持续巩固和深化活动成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以月促年,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及时调度总结。各科室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县政府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县、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定期调度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将活动方案、信息和总结报送市局安监科,同时要加强对活动的检查指导,保障活动健康深入开展。请各单位将《实施方案》和总结(含《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分别于5月31日和6月28日前报局安监科。
联系电话:6091380;
邮箱:ls_6091380@163.com。
附件:
“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沭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具体工作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借鉴县委常委会做法,根据《中共临沭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沭办发〔2016〕5号)、《中共临沭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常委会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沭办发〔2016〕6号)精神,现就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确定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借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经验做法,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为根本任务,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突出正常教育,突出自身特色,弘扬沂蒙精神,坚持学在前、做在前,带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带头解决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带头持之以恒抓好纠正“四风”和“不严不实”问题整改,带头保持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关键少数”的实际行动,示范带动全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深入开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幸福临沭”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一、带头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1.到基层党支部讲党课。6月上旬,县政府党组成员到工作联系点,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选择1个党员数量较多的基层单位党支部讲党课。具体时间由各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2.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七一”前后,结合开展庆祝建党95周年活动,县政府党组成员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具体时间由各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二、带头参加集中学习
县政府党组成员既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集中学习,又以县政府党组中心组的形式开展集中学习。设立固定学习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集体学习,原则上单月参加党组中心组的集体学习,双月参加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学习。学习主要采取逐篇逐章、逐句逐段、逐人领读的方式进行,确保入脑入心、学深学透。
1.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学习。根据所在党支部统一安排,坚持个人自学和参加支部集中学习相结合,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大力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读本。
2.参加县政府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县政府党组成员采取轮流领读、互动交流等方式,原汁原味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度,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领导干部读本)》等书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及临沂、临沭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3.开展红色教育。5月下旬,县政府党组成员集中利用半天时间,到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滨海革命纪念馆等重点教育区接受党性教育,重温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学习先辈先烈事迹,坚定信念,纯洁党性。
4.开展党风党纪教育。6月中旬,集中利用一天时间,集体学习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和我省王敏、黄胜及市、县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观看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片。
三、带头参加集中研讨
县政府党组成员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交流讨论,同时以县政府党组中心组形式开展集中研讨,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
1.参加所在党支部开展的交流讨论。每季度参加一次,每次讨论围绕一个专题,年底前共参加三次专题讨论:第一次(6月底前),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讲政治、有信念”主题开展;第二次(9月底前),重点围绕“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守纪律规矩,加强道德修养,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主题开展;第三次(12月底前),重点围绕“践行党的宗旨,干事创业、积极作为、担当奉献,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讲奉献、有作为”主题开展。
2.参加县政府党组中心组集中研讨。7月份,重点围绕“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视察临沂、临沭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走在前列’要求,自觉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主题开展。县委中心组学习安排要围绕“两学一做”主题进行相应调整。
每次讨论结束后,各党组成员都要对查找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备案。
四、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县政府党组成员既参加县政府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1.深入开展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县政府党组成员结合学习、讨论等情况,对照党章党规、系列讲话和合格党员标准,通过自我查摆、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等方式,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夯实基础。
2.高质量开好县政府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底前(具体时间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县委要求确定),县政府党组班子聚焦“两学一做”主题,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每名县政府党组成员发言后,其他同志逐一对其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底前,县政府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带头查摆问题,带头进行党性分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解决问题。要参加对所在党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评议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五、带头抓好整改落实
1.落实整改责任。针对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特别是年度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县政府党组及党组成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方法措施,列出时间表,并在民主评议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抓好整改。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围绕进一步严密党的组织体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明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及时将学习教育中好的做法总结提炼为制度,提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同时,县政府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分管单位的学习教育。
3.深化联系服务群众。县政府党组成员带头对结亲连心户进行一次普遍走访,结合“七一”,重点走访慰问部分生活困难党员和贫困群众,听取群众对党委政府、对开展学习教育的意见建议。
4.凝心聚力抓好发展。通过带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三引一促”、扶贫攻坚等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落到实处。
六、其他事项
1.及时向县委、县“两学一做”活动办公室报告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
2.将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作为向县委进行抓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
3.根据县委安排和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需要,适时提出相关工作安排建议,认真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4.根据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展情况,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配档表
附件 县政府党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配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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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 |
时间安排 |
参加人员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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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讲党课 |
到基层党支部讲党课 |
县政府党组成员到工作联系点,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选择1个党员数量较多的基层单位党支部讲党课 |
6月上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基层支部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 |
“七一”前后,结合开展庆祝建党95周年活动,县政府党组成员到所在党支部讲党课 |
7月左右 |
县政府党组成员、 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带头参加专题学习 |
县政府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 |
县政府党组成员采取轮流领读、互动交流等方式,原汁原味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度,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领导干部读本)》等书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视察山东及临沂、临沭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
5月、7月、9月、11月下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所在党支部集体学习 |
根据支部统一安排,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大力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读本 |
6月、8月、10月、12月下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开展党 性教育 |
集体到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滨海革命纪念馆接受党性教育,重温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
5月下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开展党风 党纪教育 |
上午:通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和我省王敏、黄胜及市、县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
6月中旬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下午:集体观看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片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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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参加专题研讨 |
第一次研讨 |
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讲政治、有信念”开展 |
6月底前 |
县政府党组成员、 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第二次研讨 |
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视察临沂、临沭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走在前列’要求,自觉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开展 |
7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带头参加专题研讨 |
第三次研讨 |
围绕“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守纪律规矩,加强道德修养,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开展 |
9月底前 |
县政府党组成员、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第四次研讨 |
围绕“践行党的宗旨,干事创业、积极作为、担当奉献,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讲奉献、有作为”开展 |
12月底前 |
县政府党组成员、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
开展党性 分析和自我 剖析 |
结合学习、讨论等情况,对照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精神和合格党员要求,通过自我查摆、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等方式,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
11月-12月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召开县政府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
以“两学一做”为主题,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提出下步整改措施 |
12月份(具体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确定)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
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带头深入查摆问题,带头进行党性分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解决问题;参加对所在党支部班子工作、作风评议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
12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所在支部全体党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带头抓好整改落实 |
落实整改 责任 |
针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特别是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民主生活会中查摆出的问题,县政府党组及党组成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方法措施,列出时间表,切实抓好整改 |
12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建立长效 机制 |
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全面加强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及时将学习教育中好的做法总结提炼为制度,提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分管单位的学习教育 |
12月份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深化联系 |
对结亲连心户进行一次普遍走访,结合“七一”重点走访慰问部分生活困难党员和贫困群众,听取群众对党委政府、对开展学习教育的意见建议 |
6月—7月 |
县政府党组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凝心聚力 |
通过带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更加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三引一促”等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落实落地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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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项 |
及时向县委、县“两学一做”活动办公室报告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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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向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报告,向县委进行抓党建述职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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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府党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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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幸福临沭”、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沭县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县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的相关企业选拔。
第四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由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县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的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县级技能竞赛第一名;或者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临沂市技术能手”、“临沭县有突出贡献技师”、“临沭县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6.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推荐人选, 一般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推荐申报临沭县首席技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临沭县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临沭县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临沭县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同意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300元。同时为省或市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县情市情省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县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临沭县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临沭县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经费从县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首席技师的跟踪服务工作,在管理期内,保障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宣传临沭县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临沭县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临沭县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临沭县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种,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九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临沭县首席技师档案,对临沭县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到县外的,可以保留临沭县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临沭县首席技师管理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临沭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关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临沭县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沭交政字〔2016〕33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5月13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暂行管理办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台风等抢险救援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应急管理。
1.4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
2.机构及职责
成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8个防汛抢险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科,姜锦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电话:6090050。
2.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市局关于交通运输防汛抢险任务以及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具体交通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本系统防汛抢险工作,及时研究、决定、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3)根据汛情变化趋势,调配交通系统保障力量,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报告县政府和市局,申请支援;
(4)明确各科室单位防汛责任,督导检查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5)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的指令,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意见和建议;
(3)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承担局防汛值班工作;
(4)指导协调本系统各级各单位防汛抢险工作;
(5)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防汛工程组:路政科、工程处、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职责:落实道路保畅通专业保障队伍和设备设施、物资的储备,负责所辖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确保险情发生时重要县乡道路、重要桥涵以及运输抢险救灾物资人员道路畅通。按照市局防汛领导小组和政府防汛部门的意见,打开应急通道,保证防汛救灾车辆优先免费通过。
(2)运输保障组:运管所、客管办。
职责:负责汛期所需车辆的预先登记,落实运输方式,确保一定数量的值班车辆,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物资、设备,确保险情发生时在30分钟内运得出、送得上。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运输车辆和站场汛期安全运营,确保安全度汛。
(3)海事防汛组:海事所。
职责:负责所辖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加强水库、水上旅游景区船只的监督管理,恶劣天气禁止船只运营,确保汛期安全。及时组织提供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船舶,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4)通行保障组:监察大队、路政管理科。
职责: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5)通讯保障组:局办公室、后勤办、应急指挥中心。
职责:保障防汛抢险通讯联络畅通,根据汛情需要,配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及时提供抢险救灾信息、雨情、水情和台风信息。
(6)防汛抢险队伍组:局防汛抢险队。
职责:防汛抢险救灾的紧急抢险,受灾人员的疏散和安全撤离等。
(7)后勤保障组:局办公室、财务科、后勤办、安全科、保卫科。
职责:落实防汛应急物资和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所需专项资金,抗洪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生活物品和日常生活供应,供电、灾民安置、防疫、治安保卫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局办公室、宣教科。
职责:防汛抢险工作情况的统一宣传、发布,雨情、汛情、台风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防灾抗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汇总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有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预防与准备
3.2.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2.2人员车辆准备:成立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车辆。
3.2.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隐患的防汛设施、河道、桥梁及时实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在建工程,落实好安全度汛方案。
3.2.4物资设施准备: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设备、物料,并合理配置,登记备案。
3.2.5防汛预案准备:及时编制和修订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3.2.6防汛检查:汛前开展综合性检查,汛期开展经常性检查,消除隐患。
3.3汛情预警
3.3.1预警级别
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2预警启动
防汛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防汛指挥部指令,以及交通运输汛情、灾情,发布、启动、终止相应防汛预警。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单位要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应急(Ⅳ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4.1.1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由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受灾情况、救援情况向防汛抢险领导小组报告。防汛领导小组密切关注汛情、灾情变化,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及时分析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4.1.2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1)防汛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指挥部指挥,并根据情况,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汛情,实施防汛抢险指挥。
(2)各责任单位做好抢险物资、抢险队伍准备,随时待命。
(3)运输保障组调度防汛抢险运输货车、客车,保证随叫随到,随时听从防汛指挥部调动。
(4)防汛工程组加强路政巡查,清理路障,加固、抢修、抢建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交通在建工程暂停作业,做好人员撤离、设备设施安全等工作。
(5)海事防汛组加强调度,确保水运船舶设施安全,禁止旅游船舶通行。
(6)客管办调整公交运营计划,落实积水路段公交绕行方案,明确积水区域公交绕行具体线路。根据雨情、道路积水和客流情况适时延长末班车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7)防汛抢险队伍组根据需要调遣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4.1.3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在黄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迅速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1)防汛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抢险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并按程序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市局汇报。
(2)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在指挥部指挥,分管领导、局属单位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防汛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在一线开展抢险救灾。
(3)防汛工程组立即组织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抢修水毁工程,保证承担防汛抢险救灾的交通干线畅通,保证救灾运输物资车辆通行。交通建设工地停止施工作业,组织有关人员撤离、疏散。
(4)运输保障组及时调派抢险运输车辆,组织抢险运输。运管所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人员。公交车根据雨情、道路积水情况决定是否运营。
通行保障组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海事防汛组加强现场管理,禁止船舶开航。根据需要,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船舶保障。
后勤保障组做好抗洪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生活物品和日常生活供应,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安置,做好供电、治安保卫等工作。
4.1.4红色汛情预警响应(Ⅰ级)
在橙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科室单位迅速、全力投入防汛抗灾工作。
(1)防汛领导小组组长迅速主持召开会议,对抢险救灾工作作出部署。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汇报汛情及工作动态,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2)设立防汛抢险前线指挥部,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现场指挥长由各单位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指派,负责受灾地点的现场指挥、车辆调度、保通处理、信息联络等工作。
(3)各防汛抢险小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做到响应迅速、行动快速,不讲条件、不打折扣。
4.2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根据相应职责权限终止应急响应。
5.灾后处置
各有关科室单位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对受灾情况、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6.奖惩
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汛期:根据洪水发生的规律,规定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临沭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7.2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局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制定、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沭政办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临沭县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沭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幸福临沭”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化工化肥、钢材加工、食品加工、医药生物、电子信息、杞柳编织、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临沭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由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临沭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出资设立临沭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临沭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委托贷款、过桥、融资租赁、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产业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9日。
沭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1.第二十六条 对于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招标人应向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对于增加投资超过该工程中标价格5%或变更造价超过30万元的,报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2.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选取5家后随机确定或按照竞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 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 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7日。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沭政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根据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专业为规模种植业、规模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
第六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资格教育培训、指导、扶持、认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临沭县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热爱农业,并有志于终身投入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
(二)文化与专业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院校函授学历、自学考试学历等)。试点阶段,学历可放宽到初中以上。接受过相关农业教育培训,有一定专业技能,应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经历或从业资格等。鼓励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九条我县职业农民资格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3倍以上,人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其中,种植规模必须在20亩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且明显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使之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过程。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编写教育培训教材、专业岗位规范,负责师资队伍、培育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按照《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教学,并在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考试考核,保证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要向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符合条件的,统一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质;
(二)有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
(三)有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实训操作基地;
(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担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不得缩减培训课时及内容。
第四章认定发证
第十八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中心(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及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培训单位领取《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上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意见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发放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申报认证时要向县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中心提交《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在每年3月和6月集中申报、办证。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应享受临沭县职业农民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并享受行业优惠特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制定出台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明确扶持奖励内容及程序,在农业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项目、贷款等方面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接受复核年检,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审验。
第二十五条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和农业资源。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破坏农业生态资源等,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后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注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直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沭政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根据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专业为规模种植业、规模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
第六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资格教育培训、指导、扶持、认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临沭县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热爱农业,并有志于终身投入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
(二)文化与专业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院校函授学历、自学考试学历等)。试点阶段,学历可放宽到初中以上。接受过相关农业教育培训,有一定专业技能,应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经历或从业资格等。鼓励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九条我县职业农民资格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3倍以上,人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其中,种植规模必须在20亩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且明显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使之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过程。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编写教育培训教材、专业岗位规范,负责师资队伍、培育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按照《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教学,并在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考试考核,保证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要向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符合条件的,统一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质;
(二)有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
(三)有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实训操作基地;
(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担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不得缩减培训课时及内容。
第四章认定发证
第十八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中心(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及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培训单位领取《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上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意见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发放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申报认证时要向县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中心提交《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在每年3月和6月集中申报、办证。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应享受临沭县职业农民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并享受行业优惠特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制定出台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明确扶持奖励内容及程序,在农业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项目、贷款等方面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接受复核年检,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审验。
第二十五条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和农业资源。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破坏农业生态资源等,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后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注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直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沭政办发〔20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2016年各项工作任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2016年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为抓好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目标的落实,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责,现将2016年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坚持创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建立更具规模、更具潜力的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引领产业转型。
1.实施创新驱动,促进两化融合,推动主导产业更强、产业结构更优、质量效益更好,力争规模以上工业利税增长12%。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科技局)
2.突出高端提升,加快产业培育,抢抓国家实施“中国制造2025”机遇,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尽快在增量上实现突破。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科技局、卫计局)
3.继续实施百企改造升级,明确筑链提升、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的方向和路径,全力推进化工、化肥、机械、食品、钢管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力争技改投资增长20%。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科技局)
4.通过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倒逼机制,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关闭一批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的“问题”企业,清除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支持有前景、有实力的企业渡过难关、焕发生机。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安监局、环保局)
5.加快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层次,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抓好一批科技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力争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0项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
(责任领导:密长诚、胡丽娜;责任单位:科技局)
6.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合作,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家,新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3家,引进先进技术40项以上,申请发明专利100件以上。
(责任领导:密长诚、胡丽娜;责任单位:科技局)
7.实施品牌、质量强县战略,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升质量标准,创建省著名商标2件,培育省名牌产品1个、省长质量奖1个,争创国家级节能灯具检验检测中心。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工商局、质监局;责任单位:检验检测中心)
8.发展实体经济,培植骨干企业,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加大对“双百”企业和“双30”企业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技术改造和模式创新,推动企业“二次创业”,培育一批领军型企业。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9.实施中小微企业精准培育、重点扶持“双百”工程,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力争20家小企业实现小升规、5家小型企业达到中型水平。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转型。
10.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粮油、蔬菜、果茶、畜牧、烤烟等优质农产品基地,新发展规模经营面积3.2万亩。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烟草公司)
11.加快五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特色农业向规模化、高端化发展,争创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
12.按照“接二连三”的思路,推动农业向肥料、农机、种子、饲料、农产品深加工、销售等产业链高端延伸,提高市场占有率。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
13.创新经营方式,推动示范平台升级,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完善“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互联网+农业”、“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模式,拉长、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力争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万亩,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80家、家庭农场100家、种粮大户30家。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
14.加强设施建设,推动生产条件升级,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5万亩以上。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新认证“三品一标”4个。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粮食局、农机局)
15.实施小河崖拦河闸改建、病险塘坝除险加固、重点河道治理、“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农业局、国土局、扶贫开发办)
16.加快推进小麦、玉米、花生农业机械化试点推广,争创全国农业全程机械化示范县。
(责任领导:王峰立;责任单位:农机局)
(三)着力发展第三产业,支撑产业转型。
17.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改造提升集贸市场25家,积极发展网络购物、工厂直销、大宗商品交易等新业态,形成多点支撑的消费增长格局。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8.依托“互联网+”,实施电商进村工程,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一批淘宝村、电商平台、电商龙头企业和电商基地,支持青云镇打造沂蒙第一“淘宝镇”。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9.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创新物流发展模式,加快统一物流项目建设,培育供应链物流、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业态。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交运局;责任单位:商务局)
20.加快供销现代物流中心项目建设。
(责任领导:王峰立;责任单位:供销联社)
21.加快铁路物流园区项目建设。
(责任领导:密长诚;责任单位:发改局)
22.加快骨干企业主辅分离,对主辅分离后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完善物流产业链条,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运局)
23.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实施“山河联动、红绿促动、城乡互动”战略,高点定位,抓点带面,整体提升,打造“好客山东·乐而思沭”旅游品牌。重点抓好苍马山(冠山)、夹谷关、龙潭湖、朱村、沭河古道、沭河栗海、岌山地质公园等景区建设,提高临沭旅游吸引力。力争创建4A级景区1个、3A级景区1个、2A级景区2个。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旅游局;责任单位:国土局、苍马山景区管委会、沭河古道景区管理处、青云镇、蛟龙镇、曹庄镇、玉山镇)
二、坚持协调发展,推进城乡统筹,构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城镇化格局。
(一)打造优美宜居的现代城市。
24.坚持规划引领,以建设鲁南苏北重要节点城市为目标,理清思路,明确定位,实施“多规合一”,扎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控制性详规修编和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着力实现规划全覆盖。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刚性约束。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规划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蛟龙镇、玉山镇)
25.按照“问题导向、群众期盼、先急后缓”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景观亮化、园林绿化、道路综合改造等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工程。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规划局、城管局、交警大队、交运局、临沭街道、郑山街道)
26.启动城区供热热源改造提升工程。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财政局、供热服务公司)
27.抓好地下管网普查及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增强雨水消纳功能,建设海绵城市。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供电公司、山东省长途电信传输局临沂分局、自来水总公司、清源污水处理厂、交警大队、公安局)
28.加快北城区建设,重点抓好森林公园、便民服务中心、体育中心二期等工程,完善城市配套功能。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北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体育中心、财政局、国土局、临沭街道、郑山街道)
29.加快推进225省道路面大中修工程,做好罗岚高速前期工作,打造高效、通畅的城市路网。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公路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镇街)
30.做好临连铁路前期工作。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镇街)
31.把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棚改任务。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房产局;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临沭街道、郑山街道)
32.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活动,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精细管理水平,新建农贸市场4处,重点实施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店外经营、马路市场、交通秩序等专项整治,集中整治三轮车问题,打造干净、整洁、通畅的良好环境。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城管局;责任单位:交警大队、商务局、交运局,临沭街道)
(二)培育充满活力的特色强镇。
33.实施小城镇提质扩容工程。
(责任领导:宋玉智;责任单位:住建局,各镇街)
34.进一步调整理顺县镇(街)财政体制,发挥县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调动镇街抓发展、促增收的自觉性、主动性,促进镇域经济突破发展。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35.以青云镇、蛟龙镇两个全国重点镇为示范,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打造小城镇建设排头兵。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青云镇、蛟龙镇)
36.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的思路,引导其他镇街发挥产业、生态、文化等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和农产品深加工,打造“工业重镇”、“商贸强镇”、“旅游名镇”,增强人口聚集和产业支撑能力,促进镇域经济加快发展。
(责任领导:王峰立、李真、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农业局、商务局、招商局、文广新局、旅游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建设繁荣秀美的新型农村社区。
37.加快实施“两区同建”,打造一批规模达3000人及5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两区同建办;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局,各镇街)
38.开展配套设施建设“回头看”活动,加快气上楼、水治污、暖入户、饮水达标、垃圾处理物业化“五项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公共服务薄弱的问题,真正让群众住得安心、生活舒心。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两区同建办;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各镇街)
39.实施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方便群众出行。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公路局、交运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镇街)
40.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攻坚行动。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城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镇街)
41.农村“硬化+改厕”工程,力争硬化道路230万平方米,完成农村改厕2.3万户。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42.着力推进美丽乡村连片整治,打造1个省级示范片区、1个市级示范片区、10个县级示范片区。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责任单位:各镇街)
43.引导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产业园区建设,让群众居住在社区、就业在园区。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三、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打造更加优美、更可持续的宜居环境。
(一)强力推进生态治理。
44.深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抓好工业废气、建筑扬尘、秸秆焚烧、汽车尾气、餐饮油烟等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大气质量。
(责任领导:王峰立、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经信局、农业局、住建局、城管局)
45.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扎实开展河道清淤整治工作,加强对重点水污染源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采石矿区的监管,狠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肃查处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畜牧局、水利局、国土局、安监局)
46.加快东城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责任领导:密长诚;责任单位:滨海高新区)
(二)更加注重生态建设。
47.实施城区园林绿化改造提升、城市绿道建设及雕塑小品等工程,增强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规划局、城管局)
48.把生态建设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荒山绿化、沿河沿路绿化,完成植树造林1万亩,新建绿化模范镇1个、绿化模范村居20个,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争创省级绿化模范县。
(责任领导:王峰立;第一责任单位:林业局;责任单位:旅游局)
(三)优先发展生态经济。
49.严格执行能耗强度、总量“双控制”制度,着力推进结构节能,强化科技节能,加快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与推广应用,倒逼企业节能降耗、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责任单位:经信局)
50.落实结构、工程、管理三大减排措施,强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责任领导:王峰立、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51.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循环化改造,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生产方式循环化、绿色化转型。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坚持开放发展,着力深化改革,培育更加强劲、更具生机的发展动力。
(一)向深化改革要动力。
5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调整工作,构建“四张清单、一个平台”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编办;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法制局)
5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工商局;责任单位: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54.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
(责任领导:宋玉智;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
55.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县、镇土地产权融资平台,完善土地产权交易网络,为土地流转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领导:王峰立;责任单位:农业局、国土局)
56、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责任领导:王峰立;责任单位:供销联社)
57.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二)向对外开放要动力。
58.大力实施“三引一促”,积极对接“一带一路”、西部经济隆起带、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大战略,创新招商方式,聚焦产业链延伸和价值链高端,开展精准化、专业化招商,引进一批有市场、有生命力、财税贡献大的项目,推动增量招大引强、存量做大做强,力争完成招商引资80亿元。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各“三引一促”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59.建立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智力、项目有机融合,力争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3个以上、高学历创新创业人才300名。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人才办;责任单位:人社局、招商局)
60.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重点抓好诺贝丰氟化盐及高端水溶肥二期、山田研磨纳米粉体材料、奥德鲁功能性生态肥、雷华新型复合材料等一批重点项目,力争完成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10亿元。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各有关镇街,经济开发区)
61.实施“精准外贸”工程,提高柳编、脱水蔬菜等传统优势产品竞争力,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力争实现进出口总额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向园区发展要动力。
62.经济开发区启动实施集中供气、供热。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安监局、质监局、发改局、环保局、经信局)
63.巩固壮大化肥化工、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经信局、招商局)
64.青云工业集中区加快提升承载能力,吸引产业上下游企业集聚,打造新材料产业基地,争创省级工业园区。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青云镇;责任单位:科技局、招商局、经信局)
65.滨海高新区坚持高点起步、产城一体,加大“三引一促”力度,争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责任领导:密长诚、刘彦华;第一责任单位:滨海高新区;责任单位:人才办、科技局、招商局)
66.落实“飞地经济”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镇街把招引的项目放到园区,实现镇街和园区共建共享、共赢发展。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镇街)
(四)向要素集聚集约要动力。
67.深化金融改革,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开展“金融保姆”活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力争新增贷款30亿元、社会融资68.5亿元。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
68.引导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股票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水平,力争资本市场融资规模过10亿元。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
69.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
70.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深入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和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力争腾退城镇生产性工业用地500亩、盘活闲置低效土地900亩以上。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国土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滨海高新区)
71.坚持“以亩产论英雄”,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项目投入产出比和财税贡献率。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国土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滨海高新区)
72.实施220千伏冠山输变电、农网改造升级等工程,全面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供电公司;责任单位:经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坚持共享发展,改善民计民生,建设更加富足、更加和谐的幸福家园。
(一)推进就业创业,提升群众的富裕度。
73.以“六有两提高”为目标,实施“十项为民工程”,全力推进城乡教育、医疗、供水、交通、就业及社会保障等一体化发展,确保70%以上的财政支出用于民生。
(责任领导:宋玉智、于丽华、王峰立、李真、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教体局、卫计局、水利局、交运局、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等民生工程实施主体)
74.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干群“结亲连心”、驻村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致富能人引领等措施,提高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责任领导:王峰立;责任单位:扶贫办)
75.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通过实施企业“二次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渠道带动就业,力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亿元,新增就业再就业5000人,扶持各类创业人员1500人。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工商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76.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三项行动,建成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暨创业孵化中心1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00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万人。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教体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
(二)完善保障体系,提升群众的幸福感。
77.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制度衔接,完善筹资机制,形成覆盖全民、整合城乡、均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力争实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1800人。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总工会、统计局、安监局、住建局、各镇街)
78.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卫计局、人保财险公司)
79.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教体局、人社局、卫计局、住建局、房产局、各镇街)
80.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高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青云镇老年公寓运营效能,加大镇街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投入力度,建设功能配套、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责任领导:于丽华;第一责任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卫计局、规划局、消防大队、各镇街)
(三)发展社会事业,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81.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施第二、第三实验小学扩建和北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解决城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教体局;责任单位:北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
82.实施“全面改薄”工程,加快42个标准化校舍建设,持续改善办学条件。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8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县医院新院、计生综合服务中心、第三人民医院及青云镇卫生院新院等项目建设,优化医疗服务机构布局,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责任领导:于丽华;责任单位:卫计局)
84.加大科普力度,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责任领导:密长诚、胡丽娜;责任单位:科技局)
85.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加快县文化中心及镇街文化大院、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建设,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激情四季·唱响临沭”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影响力。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四)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群众的安全感。
86.按照“党政负责、党政同责”、“条块结合、条块同责”的要求,严格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方式,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责任领导:宋玉智、于丽华、王峰立、李真、密长诚、胡丽娜;第一责任单位:安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87.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监管,让群众买得放心、吃的放心。
(责任领导:李真;第一责任单位: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各镇街)
88.全面落实两孩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责任领导:于丽华;责任单位:卫计局)
89.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确保数据准确。
(责任领导:密长诚;第一责任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国土局、各镇街)
90.深化“平安临沭”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责任领导:宋玉智;第一责任单位:公安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91.加强应急管理,实施“七五”普法,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营造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领导:宋玉智;责任单位:应急办、司法局、信访、公安局)
沭科发〔2016〕2号
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精神,按照《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6号)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主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3月31日前)
各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要参照我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保留的权力、责任事项,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我局的监督检查职责,按照附件1的内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于3月25日前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汇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于3月31日前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科室:县科技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知识产权局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016年3月30日前)
各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摸清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底数,参照附件2的内容提供市场主体信息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于3月25日前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整理汇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建立我局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
责任科室:县科技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知识产权局
(三)探索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2016年6月30日前)
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查处外,均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责任科室:县科技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知识产权局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2016年10月31日)
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相关经验,加强双随机抽查制度设计,制定完善随机抽查的程序制度、考核制度、结果发布制度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责任科室:县科技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知识产权局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2016年12月31日前)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应当将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探索联合抽查,按照县里统一的协调部署,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完成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责任科室:县科技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知识产权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强化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推动我局简政放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推广随机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执法人员监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确保监管质量。要主动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报送信息、简报,加强经验交流。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争取监管对象和企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沭统字〔2016〕7号
各镇街统计办,局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推行“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沭发〔2014〕22号)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推行“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沭纪发〔2014〕12号)的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工作分工进行部分调整,现公布如下:
张英杰,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季善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人事、物品采购、办公室、综合科、能源科、计算站、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统计学会、普查、党务、纪检、机关文明建设、日常学习等工作;联系协调企业调查队工作。
张云建,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财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规科、服务业调查中心、驻村帮扶、招商引资、工会、老干部、信访、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
英成龙,党组成员、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全面负责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工作;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投资科、统计分析及信息等工作;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王侠,企业调查队队长,全面负责企业调查队工作;协助季善杰同志分管能源科、纪检等工作;协助张云建同志分管计划生育、法规等工作;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临沭县统计局
2016年2月26日
沭农发〔2016〕12号
局直各科室单位:
2015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局干部职工上下齐心、群策群力、创先争优,圆满完成了全年任务目标,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推动全局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临沭县农业局2015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沭农发〔2015〕29号)规定,依据2015年度绩考成绩,经研究決定,对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室和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再创佳绩。全局各科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工作,拼搏进取,创先争优,为加快推进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5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情况
临沭县农业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2015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情况
一、优秀科室
办公室、信息科、土肥站、农经中心、农技站、人事科分别授予“优秀科室”称号。
财务科、农广校考核成绩前八名,因黄牌警告只记考核位次。
二、突出贡献奖
授予解学涛“突出贡献奖”称号。
三、先进工作者
王芝、毛卫霞、史继花、任继霞、刘传平、李军家、李秀华、沈晓华、张莲方、陈鲁燕、赵力、赵西素、姜启双、袁擎、焦兆君,分别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冷本谦、管其锋、王恒斌、马善江、万利、闫林香,分别授予“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注:黄牌警告否决综合奖,不否决单项奖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