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医保发〔2022〕14号
局各科室、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科室、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县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分析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内部牵制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沭县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管理的其他医疗保障资金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临沭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内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权责分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运行控制
第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基金管理需要,须设置基金财务管理科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股),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其中:应配备基金管理股负责人、主管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财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基金管理股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财务收支分级审批、基金财务运行分析、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账户对账等制度或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实行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基金管理股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经办机构负责人保证基金管理股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八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管理。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开立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依据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与基金开户银行签订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严格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相关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核算有关规定。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九条基金管理股采用安全、高效的基金收缴方式。按照严格规范的基金征缴工作流程,征缴业务科室与基金管理股协调配合,及时确认基金征缴收入。财会人员认真审核、复核相关票据和单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对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逐步推行基金征缴财务业务一体化,提高基金网上征缴水平。
第十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代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基金缴费等有关工作。财会人员将基金收缴情况及时反馈征缴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基金支岀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调整或改变支出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金支出根据业务系统生成的结算数据,需经医保费用结算股或基层服务股经办人员签字、负责人审核签字、基金管理股负责人签字,医保中心负责人签字,医保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基金管理股支付各项医疗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采用安全、高效的基金支付方式。积极协调金融服务机构,采取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等形式,确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时,不得现金支付。逐步提高基金支付财务业务一体化水平,待遇支付数据的生成、导出文件、加密加签名,在医保信息系统内部完成后直接推送发放银行,减少或避免人工后台操作。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有关规定。在现有规定下,积极探索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全面了解财政专户基金结余存储情况,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专户资金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计划。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账包括:定期与征缴、发放等业务科室对账,与参保单位对账,与税务部门对账,与银行对账,与代发机构(或受托代办机构)对账,与财政部门对账。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股与业务科室对账做到:基金管理股基金收入、支出数据与征缴、结算、个人账户等业务科室数据一致。基金管理股与税务部门对账做到: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数据与征缴业务科室的数据一致,财政专户进账数据与税务部门提供的国库入账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查明原因。基金管理股与开户银行对账做到:基金管理股会计核算数据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数据一致。如不一致,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基金管理股与代发机构(或受托代办机构)对账做到:基金管理股基金支出数据与实发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查明原因。未发放成功的资金应及时退回支出户,及时登记入账。基金管理股与财政部门对账做到:按月核对基金结余存储情况,按月核对基金利息收入情况,按月核对各项基金收支情况,做到定期存款、有价证券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股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股利用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平台系统生成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及时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基金管理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基金管理股编制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建立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工作在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由基金管理股具体组织,基金征缴、待遇结算、信息统计、基金稽核等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收支运行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股认真执行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加强报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报表齐全、格式规范、数据真实、平衡关系和勾稽关系准确无误,报表分析内容详实,措施和建议合理。
第二十条年度终了,基金管理股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财务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财会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股对基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财会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股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授权批准,明确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相关科室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科室和人员办理基金财会业务或直接接触基金。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股严格印章、票据、密钥管理,加强票据和印鉴(密钥)管理。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基金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密钥)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密钥)。
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基金票据)管理。基金票据的领取、发放和保管由基金管理股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票据使用要按照基金征缴业务通过医保业务系统直接打印,无特殊情况不得手工开具。基金票据使用后,票据存根、记账联要妥善保管,按照票据使用日期装订成册,视同会计凭证一并保管。基金票据作废时,票据各联次必须完整,并由票据领取人交回核销。
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替代纸质票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现基金票据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机制,加快推进业务财务一体化,实现业务财务实时对接和自动对账。编制会计凭证的相关数据资料直接从业务系统生成,尽量减少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根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设置操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基金管理平台的建设,积极探索实行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减少和消除人为操作因素,确保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账务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稽核审计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领取和基金管理、运营全过程的内部稽核审计,重点加强对基金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管理有序。
第二十九条建立基金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级医保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对纠正不力或知情不报的,追究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在基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运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等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工作。
第三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医保经办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工作,做好基金报表的布置、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医保基金报表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真执行基金月报、季报、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严格按照医保基金报表的报送要求,按时在医保基金报表平台进行编报、审核上报。
第六条提高基金报表数据质量。镇街医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要做到上报及时、报表齐全、格式规范、数据真实、勾稽关系准确无误,报表分析内容详实,措施和建议合理。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或者强令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加强与有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节点办理医保基金结算业务,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表对账,如实完整地编制基金报表。
第九条定期报送医保基金财务运行分析报告。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全县医保基金财务报表,并形成全县医保基金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条要按照年度医保基金预算,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基金运行和预算的进度与效果,认真分析基金运行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县经办机构要结合经济社会形势、人口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分析资产、负债、结余等基金状况和结果,对可能影响本期和下期基金运行的重大事项进行预测和分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开展必要的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活动,组织有关科室开展专题分析,以防范医保基金中长期风险,保障基金健康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推进信息技术在基金财务运行分析工作中的运用。逐步推动和完善通过财务业务一体化功能自动生成基金财务报表,探索建立医保系统和基金运行分析、基金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融合,不断提高基金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基金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合理组织基金财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牵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医保基金款项、账分管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基金收缴、基金支出等明细账的登记,不得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条基金付款事项必须经过业务、财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条财务印鉴应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任何一人统管。基金支出时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签章审核,方为有效。
第五条基金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基金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基金会计或出纳人员交接,由基金财务管理科室负责人监交;基金财务管理科室负责人交接,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医保行政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条基金财务档案应及时整理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基金财务档案移交档案管理科室。按规定暂时留在基金财务管理科室的财务档案,由会计人员专门保管,并存放在专用档案柜内,不得到处散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如需查看,必须经基金财务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保基金财务管理,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障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省、市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度。
一、基金管理股负责人工作职责
1.主持基金管理股全面工作,负责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2.制定、实施全县医保基金财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全县医保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
4.组织实施全县医保基金财务运行分析工作。
5.指导全县医保基金财务工作。
6.接受医保基金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金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医保基金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具体编制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做好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3.负责县本级医保基金的支出审核、账务处理、月报、季报、年报工作,做好全县医保基金上缴和下拨工作。
4.做好医保基金会计凭证的打印、装订和整理工作,做好医保基金各类会计账簿、报表等资料的打印、装订和整理工作。
5.负责全县医保基金财务报表审核汇总并对外报送工作,做好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工作。
6.做好医保基金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金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医保基金的收支,及时做好医保基金收缴确认工作。
2.按照医保基金内控管理的要求,办理医保基金各项费用的拨付工作。
3.做好医保基金收入和支出银行存款的核对工作,落实未达账项原因,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金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医保基金票据管理工作。
2.负责年度医保基金票据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
3.负责医保基金票据领取、发放、使用、缴销和保管工作。
4.定期对医保基金票据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基金财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的内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是指与医疗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会计报表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年度基金预算和决算类:医保基金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和年度决算。
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科目余额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条医保基金会计凭证的装订。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要根据不同险种,按月分类按顺序编号进行整理,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期整齐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应填列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计核算单位名称,记账凭证所反映的时间,记账凭证所属册数和起止号码、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装订人。凭证经整理和装订后作为正式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条每年形成的医保基金财务档案,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五条要科学保管好医保基金财务档案,做到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管理制度化。
第六条加强医保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做好基金财务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档案损毁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有损毁现象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抢救、补救措施进行修复和补充,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只有基金财务科室有关人员才有权查阅会计档案。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者复制,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如果已达到规定保管年限需销毁时,应按照规定编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会计档案销毁应有三人同时在场监销,履行签字手续,做好销毁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保管期满后如存在尚未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沭农发〔2022〕14号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运行和管理村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和服务成员的运行机制,现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的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员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员原则。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将体现组织意图与尊重群众意愿有机结合起来,牢牢把握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二)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充分发扬民主,依规操作,按章办事。
(三)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从好人中选能人,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作风上不扎实、品质上不过硬的人挡在“门外”,切实保证合作社人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择优选配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拓宽选拔渠道,强化竞争择优,推动合作社人员队伍整体优化提升。
(五)优先推选原则。合作社监事会与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鼓励将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纪检委员推荐为监事长候选人,确保合作社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健康运行。
第三章 资格联审
第四条 建立联审机制。本着“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纪委监委机关、政法、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组成联审工作小组,调度推进合作社人员联审筛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作社管理人员:
(一)政治上的“两面人”,“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自觉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甚至消极、不满或抵制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的;涉嫌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的;近一年来,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五)信仰宗教,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被有关部门备案或依法查处的。
(六)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者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七)近三年来,曾被作为教育转化对象或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因危害集体利益、群众合法权益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八)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没有子女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九)长期外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
(十)经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判,其他不宜担任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五条 强力推动落实。实行分级负责、三级联审,初步候选人经合作社选举委员会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由街道党工委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统战、政法、信访、审计等多个职能部门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联审,逐个分析甄别。在联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结合换届选举工作需要和自身的职能职责,重点审核候选人是否受过纪律审查、有没有党内违纪处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扫黑除恶案件等严重影响任职情形。
第六条 依法依规增补。主动与联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认定和处理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据,建立管理人员负面清单。对不能、不宜确定为候选人的对象,依法按照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对影响任职资格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立即予以调整撤换;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但不影响任职的,加强对其后续教育管理,定期开展谈心谈话,跟进问题整改。并按照程序增补正式候选人报县级联审,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管理人员登记备案的目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是指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本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办法,对本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变更和注销等,并将信息登记在管理人员名册中,上报街道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行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一是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身份和权利的公示和确认;二是具有确认管理人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表决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管理人员登记备案的内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名册记录本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身份发生变动时,所在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对管理人员名册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调整备案需参照本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提前报批备案、未经县农业农村局会议研究并行文批复的,不得调整合作社党支部书记;其他管理人员调整,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宣布任职决定后10日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须将任免文件等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培训当前社区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第十条 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每月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学习培训方式。学习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收其他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同时可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县农村干部学校培训,形成常态化培训机制。
第十二条 学习培训要求。学习培训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结果。理事会负责合作社成员学习培训的组织与领导,每年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参照社区工作者“3岗18级”薪酬标准享受待遇。其中合作社理事长薪酬参照本社区党支部书记薪酬发放,不得高于合作社所属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实际薪酬总额、不低于其他“两委”实际薪酬总额;理事会其他成员薪酬参照本社区其他“两委”实际薪酬总额,但不得高于社区其他“两委”中最高的实际薪酬总额。
第十四条 岗位等级。理事会成员职级参照社区工作者“3岗18级”确定起始岗位等级,其中由社区“两委”到理事会任职的人员任职经历和工龄在确定岗位等级方面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设立差异化考核。对于社区年增收幅度达到5%或增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最高可按比例享受5万元的差异化考核报酬。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十六条 设置理事会。合作社应当依据自身规模的大小,通过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对外活动中的决策权,超过一定数额的必须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议。否则追究理事长的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设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所有合作社需设立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监督合作社的业务情况,以免出现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明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直接向合作社成员大会负责;由普通合作社成员担任,以保证监事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建立社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贯彻执行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的情况,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情况,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理事会成员报酬、财务收支分配等。
(二)公开程序。审批。依照公开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拟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由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所在社区“两委”成员共同审定、执行。根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在每季度首月20日前更新(公开)。
(三)公开方式。利用好公开栏,合作社要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及时将须公开事项面向群众公布。利用好社区微信群、公众号和广播喇叭,在公开栏公开事项后,及时将公开情况告之居民。社区设置居务监督箱,接受党员和居民监督,并根据收集到的问题抓好整改。
第八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沭政字〔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示范期(2022年8月-2025年7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示范期(2022年8月-2025年7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确保我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县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发展的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推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保护机制,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推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县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2022-2025年的具体目标
争取经过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三年的示范期,实现各项知识产权指标明显提升,以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地位。具体目标如下:
1.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制定并逐步完善《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认真落实,加大经费投入。
2.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高。全县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明显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到2025年,实现全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倍增;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和有效量稳定在全市领先水平,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推进和完善版权保护,版权自愿登记量、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量稳步增长。
3.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提高。积极引导、推动、扶持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围绕我县主导产业,支持引进优秀专利在我县产业化,不断提高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专利产品产值占工业产品产值的比重不断增加。
4.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成效突出。完善我县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专项维权行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公正、高效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肃查处假冒专利等侵权行为,依法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侵权假冒等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5.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数量超过120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支持鼓励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内开展各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依托临沭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洽有关信息传媒公司,逐步建立我县专利信息数据库。
6.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3.15”、“4.26”等大型广场宣传活动及“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县、进医院”等特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5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1.积极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落实《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专利授权、高价值专利维护、专利项目申报的奖励扶持,引导和支持各种优势资源向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集聚。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专利导航分析为重大科研项目全过程提供决策依据,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预警分析,稳步提升发明创造的数量质量。
2.增强产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对主导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支持和引导,增强产业知识产权新优势和竞争力。加大食品加工、五金机械、家装建材等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3.强化知识产权发展导向作用。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把是否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时,以是否实现再创新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指标,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集中管理、委托管理服务,加快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2.推动知识产权落地转化。积极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县级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一批拥有高价值专利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高价值发明专利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或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生产等形式,引进适应临沭实际的国内外高科技专利技术和产品落地转化。
3.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中的导航作用,鼓励食品加工、五金机械、家装建材等传统和特色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产业领军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将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为企业发展方向、定位和路径提供指引。
4.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特别是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实省、市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STR贴息60%的补助政策,大力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组织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执法效能。
2.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工作机制,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协作,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宣传教育和打击震慑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力度。
(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有专人负责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2.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和引进服务质量优、信誉好、水平高、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我县设立服务点,引导服务机构和企业深度交流、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加各项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知识产权政企服务联动机制,深入企业提供上门服务,为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五)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1.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医院”活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2.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在全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广大技术人员中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普及性培训,抓好重点企业的提高性培训,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等,以提高决策人员、科技人员、营销和管理人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步骤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22年8月-2022年12月。
内容:成立全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023年1月-2025年4月。
内容:在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25年5月-2025年7月。
内容:认真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完善验收材料,迎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检查验收,并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整改存在问题。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时间:2025年7月及以后。
内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和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完成示范期以后,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巩固创建成果,努力形成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保护有力、运转顺畅的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示范期间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部署,完善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听取知识产权工作汇报,及时调整和充实工作重点,解决存在问题。要求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强化协同协作意识,密切配合,将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
1.更加突出以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专利运用为导向,贯彻落实《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临沭县奖励办法》等政策文件。
2.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各种政策支持的前置条件。
3.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知名度。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加大政府投入。把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支出列入县财政一般预算,逐步提高县财政拨付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引导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特别是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要设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以及转化实施等。
(四)严格目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镇街、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将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题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对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营造浓厚氛围
要求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坚持普及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介绍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通过“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渠道和途径,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政策咨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5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沭政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临沭县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临沭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临沭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临沭县,应由临沭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省、市相邻乡镇(街道)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报请省、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特殊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含较大涉险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将信息上报至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研判,参照县级预案制定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级领导机制
县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县级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县与相邻县(区)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对需要相邻镇街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相邻镇街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县组织指挥机制
3.5.1县组织领导机制
县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镇(街道、管委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参照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镇(街道、管委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风险防控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抄送至县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运输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居(社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社区)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在上报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县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及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强化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时,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县直部门及其他镇街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积极配合县政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提交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委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驻临沭武警部队、人武部民兵连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统一指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调。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续协助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各镇街至少建立1处应急消防救援站,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属地政府给予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鼓励。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支持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县级储备为基础、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镇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县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灭火“引水上山”工程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代储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科技支撑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应急指挥网和县、镇街、企业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感知网络、融合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等应急资源。实现县、镇街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应急演练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发〔2016〕4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办字〔2022〕53号
店头镇人民政府、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提请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的报告》收悉,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地址:临沭县店头镇政府北800米路西,投资人:周振才)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和《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摘牌,特此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审服字〔2022〕9号
各中心、科室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研究,决定对领导班子分工调整如下:
颜士刚同志:兼任局党组书记。
高详同志:主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
赵志国同志:抽调到县城市管理指挥部(物业)工作。
张美同志:负责市场准入、社会事务方面的审批工作;负责财务、企业开办、“一业一证”、“一件事”主题服务、证照分离改革等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指导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负责疫情防控、安全稳定、招商引资、精准扶贫工作。
分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准入科、社会事务科、财务科、工程招投标科、政府采购科、交易管理科、产权交易科。
姜自菲同志:协助高详同志负责绩效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政策措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工作;协助负责工程建设、规划、涉农事务等领域内的审批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负责重大项目的推进服务;负责本单位和驻厅窗口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协助分管督查考核科、政策法规科、投资规划科、工程许可科、涉农事务科、踏勘评审科、一窗受理工作组。
解方倩同志:负责局机关事务、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帮办代办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负责县镇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工作;负责人事、保密工作。
分管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科、代办服务科、综合股。
王琨同志:主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在店头镇挂职党委副书记)。
各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同时负责分管领域和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沭政办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97号)等文件要求,现对临沭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一、概念含义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二条规定,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须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二、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四条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为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纵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二十米为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二十米为界。
三、有关要求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
1.临沭县水文站网一览表
2.临沭县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图
3.临沭县水文监测设施详情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水文监测站网一览表 |
|||||
水文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大官庄 |
石门镇 |
石门镇大官庄 |
118°33′ |
34°48′ |
2 |
大于科 |
店头镇 |
店头镇东大于科村 |
118°38′ |
35°47′ |
3 |
李家后 |
蛟龙镇 |
蛟龙镇李家后村 |
118°44′ |
35°52′ |
4 |
临沭 |
临沭街道 |
临沭街道 |
118°39′ |
34°55′ |
5 |
重沟 |
郑山街道 |
刘河涯村 |
118°32′ |
34°57′ |
省界断面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烈疃村 |
蛟龙镇 |
蛟龙镇前利城村 |
118°47′ |
35°52′ |
水位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丁楮林闸(水位) |
店头镇 |
店头镇丁楮林村 |
118°23′ |
34°28′ |
2 |
关河(水位) |
玉山镇 |
玉山镇关河村 |
118°27′ |
34°32′ |
3 |
小河崖闸(水位) |
临沭镇 |
临沭镇小河崖村 |
118°22′ |
34°33′ |
4 |
重沟上(水位) |
青云镇 |
青云镇周官庄村 |
118°33′ |
34°58′ |
5 |
重沟下(水位)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潘岭村 |
118°32′ |
34°57′ |
中型水库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站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凌山头水库 |
临沭镇 |
临沭镇凌山头水库 |
118°40′ |
34°58′ |
2 |
龙潭水库 |
蛟龙镇 |
蛟龙镇龙潭水库 |
118°42′ |
34°51′ |
自动墒情监测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凌山头 |
临沭镇 |
临沭镇凌山头水库 |
118°40′ |
35°58′ |
2 |
青云 |
青云镇 |
青云镇东黄河村 |
118°38′ |
35°01′ |
3 |
临沭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临沭水文中心院内 |
118°37′ |
34°56′ |
4 |
龙潭 |
蛟龙镇 |
蛟龙镇龙潭水库 |
118°43′ |
34°52′ |
地下水监测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大官庄 |
石门镇 |
石门镇大官庄村 |
118°33′ |
34°48′ |
2 |
郑山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办事处东500m |
118°37′ |
34°56′ |
雨量监测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白毛 |
青云镇 |
青云镇白毛村 |
118°36′ |
35°01′ |
2 |
朱苍 |
玉山镇 |
玉山镇朱苍村 |
118°46′ |
34°58′ |
3 |
姜庄 |
玉山镇 |
玉山镇姜庄水库 |
118°46′ |
35°00′ |
4 |
郑山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郑山村 |
118°37′ |
34°56′ |
5 |
临沭(曹洼村) |
临沭街道 |
临沭街道 |
118°40′ |
34°55′ |
6 |
宋圩子 |
店头镇 |
店头镇宋圩子村 |
118°35′ |
34°49′ |
7 |
湖子后 |
玉山镇 |
玉山镇湖子后村 |
118°47′ |
34°58′ |
8 |
后穆疃 |
玉山镇 |
玉山镇后穆疃水库 |
118°47′ |
34°56′ |
9 |
狼窝沟 |
蛟龙镇 |
蛟龙镇狼窝沟水库 |
118°44′ |
34°54′ |
10 |
蛟龙 |
蛟龙镇 |
蛟龙镇蛟龙村 |
118°44′ |
34°52′ |
11 |
小河崖闸 |
临沭街道 |
临沭街道小河崖村 |
118°22′ |
34°33′ |
附件2
临沭县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图
附件3
临沭县水文设施详情
(一)大官庄水文站:
院房1处。
大官庄(新)(闸),水准点2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闸下侧扫雷达1个,闸下雷达水位计1个,闸上浮子水位计1个,闸上直立式水尺9根,闸下直立式水尺8根,监控设备2个,闸上站房1处,闸下测流缆道房1处,观测台阶30m,断面桩4个,断面标志2个。
大官庄(溢)(堰),水准点2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闸下雷达水位计1个,闸上浮子水位计1个,闸上直立式水尺10根,闸下直立式水尺8根,监控设备3个,闸下测流缆道房1处,观测台阶、道路60m,断面桩4个,断面标志2个。
大官庄(新)(洞),水准点1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闸下浮子水位计1个,闸下直立式水尺6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台阶、道路150m,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1个。
(二)大于科水文站:水准点4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2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11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道路70m,观测台阶10m,护岸护坡320m2。
(三)李家后水文站:水准点5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2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5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道路30m,观测台阶10m,护岸护坡30m2。
(四)临沭水文站:水准点4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1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3根,监控设备1个。
(五)烈疃水文站:水准点1个,断面标志牌2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1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6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道路、台阶80m,护岸护坡80m2。
(六)丁楮林闸水位站:水准点4个,断面桩2个,断面站牌1个,断面标志牌1个,雷达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3根,观测道路、台阶80m。
(七)关河水位站:水准点2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断面站牌1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3根,监控设备1个。
(八)小河崖闸水位站: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雷达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2根。
(九)凌山头水库站:水准点3个,直立式水尺3根,雷达式水位计1处,监控设备1个,雨量监测设备一处。
(十)龙潭水库站:水准点2个,直立式水尺3根,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监控设备1个,雨量监测设备一处。
(十一)雨量监测站:白毛、朱苍、姜庄、郑山、临沭(曹洼村)、宋圩子、湖子后、后穆疃、狼窝沟、蛟龙、小河崖闸、共11处。
(十二)自动墒情监测站:凌山头自动墒情站、青云自动墒情站、临沭自动墒情站、龙潭自动墒情站共4处,每处设置2m×2m监测场地,自动墒情监测设备1套。
(十三)大官庄、郑山地下水监测站:2m×2m监测场地2处,自动水位监测设备2套。
(十四)重沟水文站:
院房1处。
水准点3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其中1个位于河东区),水下超声波探头2个,测流缆道1座,浮子式水位计1个,直立式水尺8根,监控设备1套,站房1处,观测台阶30m,断面桩4个(位于河东区),断面标志2个(位于河东区);人工雨量计1个,翻斗雨量计1个,称重雨雪量计1个,蒸发皿1个,自动蒸发站1套。
(十五)重沟上水位站:
浮子水位计1个,直立式水尺4根;翻斗雨量计1个。
(十六)重沟下水位站:
雷达水位计1个,直立式水尺1根。
【政策咨询】:县水利局
电话解答:0539-6211750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4号。
沭政办字〔202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对照《山东省督查激励措施》和市级落实争取工作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对落实和争取任务进行了分解,形成了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事在人为。本次任务分解,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当争取的省督查激励措施未做删减、对争取标准未做降低,同时逐项明确了牵头县级领导,目的就是以高标准、严要求,督促责任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摈弃“无解思维”、树立“有解思维”,不说“干不了”、要说“怎么干”,倒逼部门争一流、创亮点,以省级督查激励的认可,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争先进位。因此,各责任单位要不等不靠、立即行动,积极向上级系统部门对接,吃透政策、文件,持续自我加压、自抬标杆,全力以赴抓好争取工作。
下一步,县政府办公室将持续调度争取工作进展,对于无法争取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向县委、县政府做出详细说明,要讲清楚做了什么?如何对接的?为什么争取不了?下一步如何提升和改进?对于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导致我县错失发展良机的,将提请县委、县政府严肃处理。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督查激励措施落实和争取分工方案
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业升级工作中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科技园区或科技创新平台,升级为省级科技园区或科技创新平台,并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融通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精益创业工作特色明显、校企结对共建成绩突出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省级各类创新创业帮扶基金等对接。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优先开展知识产权预审直报试点,优先支持申报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对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五、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实施标准化战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对推动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在创新管理机制、培育龙头企业、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创新能力、强化资金政策扶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以及开发区、高新区,优先支持将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七、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推荐5G、软件、大数据等国家级试点示范,培育工业互联网园区及平台、数字经济园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对交通投资成效明显、投资完成较好的设区的市,适当安排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给子激励,支持用于智慧交通和交通科技创新等项目。对“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推进成效明显,在全国具有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县(市、区),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给予激励,支持用于农村公路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等建设。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九、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省级以上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设区的市,适当增加省级水利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推进力度大、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在安排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时给予倾斜。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十、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安排年度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及外贸领域各类试点培育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开工、资金支付、投资完成等情况好的设区的市,在省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二、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设区的市予以奖励。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设区的市,支持企业发行“双创”、绿色、碳中和、乡村振兴、革命老区、可持续发展挂钩、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产品;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蓝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地方法人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执行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领导:许昭辉、苗壮
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中心
配合单位:县人民银行、银保监组
十四、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高成长优质企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综合评价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十五、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优先选择为省级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信用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协助推荐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十六、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对土地卫片发现和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双清零”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责任领导:吕晓飞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七、对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分配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八、对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中有创新举措,示范区创建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成效显著的设区的市,在分配省级涉农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乡村振兴中心、县财政局
十九、对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成效明显,推进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在分配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对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突出、文旅消费扩容升级成效显著、产业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县(市、区),在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5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体育消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在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推荐,省级体育消费试点市、县(市、区)建设,体育消费券发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配合单位:县教体局
二十一、对空气、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在安排生态环境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二、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水利资金时予以一定支持。对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安排水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二十三、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市、县(市、区),在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周超、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四、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五、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六、对创新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服务制度、服务供给、质量监管、体制机制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七、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设区的市,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八、对达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省级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设区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情况择优予以奖补。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九、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8抓20条”创新举措,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
责任领导:颜士刚、陈庆祥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三十、对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领导:颜士刚、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22〕13号
为深入推进全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根据《临沭县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部门行业的工作实际,现就创建省级全县全域旅游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契机,认真做好交通建设和运输管理同旅游发展的衔接,在交通运输工作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交通运输服务旅游发展的经济思路、创新旅游交通融合发展的共享模式,积极推进信息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文明交通、满意交通发展进程,贯彻落实好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总体要求,紧盯全县省级全域旅游创建工作评价标准,大力发展交通基础设施,扎实开展全省“四好农村公路”示范县创建活动,绿化美化洁化旅游道路,提升道路通行质量,优化交通运输环境,提升交通行业文明服务水平,把农村公路建养成景观路、生态路、文化路、旅游路,为全县旅游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建设便捷交通基础设施体系。打造“快进慢游”旅游交通体系,把旅游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同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结合起来,提升通村、通园区及各旅游景点道路等级,使群众出行和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有效带动沿线镇村经济发展。加强旅游交通干线和景区道路的提升改造,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体系,提升叠翠路、九龙汇大道、夹谷关旅游路、沭河滨河路,沿途配套交通驿站、观景平台、景观建筑、骑行专线等旅游设施,为游客出行提供便利,实现旅游路网舒适、便捷、顺畅的目标和要求。力争连接临沭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莒南省政府暨八路军 115 师司令部旧址、伊卡洛斯航空乐园、红色朱村旅游区、荷仙阁民俗文化馆、苍马山·冠山景区、沭河古道景区、夹谷关景区、亿龙水上风情园等重点景区道路达到二级标准。实现景区与城区之间、景区与主干公路之间、临近景区之间道路全贯通。
(二)加强道路养管优化交通旅游环境。扎实开展全省“四好农村公路”示范县创建活动,以“路长制”和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扎实开展旅游环线道路环境整改整治工作,对主干线旅游道路按“四化两洁”标准要求,实施道路环境容貌提升工程,清除路肩杂草、垃圾,修剪行道树、种植花卉树木,对道路两侧“绿化”断带进行补植,绿化美化道路,打造最美旅游交通线路。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等,保证主要旅游路沿线交通引导标识设置规范、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准确醒目,方便游客交通出行。做好道路沿线休憩场所、公路驿站等的规划建设工作。对通往景区、农家乐等场所的镇村公路破损面板及时进行修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具备条件的乡村旅游公路实施“白改黑”改造工程。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升等改造具备旅游资源的通村组道路,提升旅游线路风貌,推动全域旅游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提供便捷舒适的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搞好旅游班线规划和运力组织。开通直达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伊卡洛斯航空乐园、红色朱村旅游区、荷仙阁民俗文化馆、苍马山·冠山景区、沭河古道景区、夹谷关景区、亿龙水上风情园等景区景点的旅游客运班车和旅游公交车。区域内高速与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班车、旅游大巴等交通工具“无缝”对接,实现“全域交通零换乘”。在汽车站等场所设置旅游交通电子显示装置,方便游客查询交通信息。通过“互联网+”模式,大力推进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汽车客运站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提供旅游景区、交通线路、气象信息、简单医疗等必要信息咨询服务。优化公交班线设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公交线路网络,积极推动城乡公交向主要景区(点)延伸。针对重点节假日、县内重大活动和时段客流变化,尽早做好运输组织、运力调配和客流高峰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创建安全文明服务的交通运输市场。加强运输市场监管,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全力维护运输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加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规范运输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运输行业乘客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对涉旅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境内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车体广告,确保车容车貌整洁,为游客提供安全文明舒适的交通运输环境。同时,密切联系公安、交警、城管、文旅等单位,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站台、班线,通过车载电视、车身广告等,加大县域旅游文化宣传,营造全域旅游文化氛围。推进水上旅游发展,加强水上安全监管,为水上旅游活动开展提供便捷服务。
三、措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吴清军为组长,唐克、张志勇、曹广颂为副组长的县交通运输局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郑波格、杜美玲、王宝启、孙青、吴兴标、张卫青、石凯、卞德运、吴书新、臧家星、刘学荣为成员。任张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涉及交通运输方面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强措施抓推进。按照省市县关于发展全域旅游的有关要求,对照我局提出的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的目标任务,县公路中心、局建设管理科、公路科、运管科、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等,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从道路建设、运营管理、养护保洁、运输服务等几个方面,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夯实工作责任,持之以恒地推动全县全域旅游工作发展。
(三)密切协作配合。交通运输行业各部门要从全力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高度,加强同市县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一方面,要加强同县文旅局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关于全县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布局,以及一些重点景区、重点旅游项目的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交通行业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年度工作任务。在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立项、工可阶段及时征询旅游部门意见,在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上形成良性互动。另一方面,积极同省市交通部门对接,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优先将涉及全域旅游发展的交通项目纳入上级建设计划。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5日
沭政字〔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力推进平安临沭建设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浩然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弘扬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李保运等3名同志“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积极参与平安临沭建设,进一步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精神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切实维护见义勇为模范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李保运 郑山街道朱沙埠村,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5部队现役军人
马计亭 大兴镇西林西村村民
王言存 莒南县板泉镇前养鱼池村村民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2022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培育具有临沭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加快推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抓住长三角产业转移、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鲁南经济圈一体化、新时代沂蒙老区振兴发展的“机遇期”“窗口期”,着力推动工业振兴“十个一批”工程,围绕产业聚集、项目攻坚、企业转型、创新驱动、载体提升五大重点,扎实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不断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加快建设地产品产业园、聚力项目招商人才招引、弘扬企业家精神、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等方式,助力骨干企业做强、优秀企业做大、小微企业升规、集群产业入园、双招双引聚力。
1.工业体量更大:力争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55亿元左右,同比增长2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规上工业利税、利润增长10%以上;亩均税收确保提升5%以上。
2.企业质量更好:力争新增全县规上工业企业25家,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6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5%以上。新增3家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1家产值过45亿元的企业。
3.工业投入更高:力争全县工业投资增长20%左右,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5%左右;新开工项目180个、竣工投产项目110个、技改投资项目100个。
4.创新能力更强:力争全县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R&D)占营业收入比重提高0.6个百分点左右,新增市级以上研发平台10个以上。
5.园区实力更优:力争临沭经济开发区综合实力力争迈进全省前50名,滨海产业园争创省级高新区。新入园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培育,全面打造产业集群
1.全力打造主导产业地标。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培育计划,重点打造首位产业高端装备,两大主导产业高端化工、生物医药,两大特色产业食品加工、杞柳编织,着力打造“一区三园”等产业聚集地,加快产业集聚速度,形成具有临沭特色的高端装备、高端化工、食品加工3大百亿级产业集群。紧扣精细化工原料药特色基地定位,发挥华盛化工、金沂蒙、金正大等领军企业投入带动效应,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在行业前沿领域集聚产业龙头、品牌终端企业,全面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力争全年“3+2”主导产业开票销售增长16%以上,产业规模超350亿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2.着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落实化工等6个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装备制造重点抓好皓耘智能农业机械项目开工建设;化工产业以金沂蒙为链主企业,重点抓好金沂蒙产业链延伸、戴克新材料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华盛化工原酯下游系列产品等上下游延链项目,促进化工产业向精细及专用化工、化工新材料、医药中间体等转型升级;食品行业,加快推动山东港口集团冷链食品加工产业园、瑞和食品熟食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打造肉制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铸造产业按照“龙头带动、中等抱团、集中入园”的思路,构建铸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引领我县中小铸造企业向增材制造、3D打印等方向迈进;柳编行业围绕创建“世界柳编之都”,实施“四个一”工程(举办一个全国柳编产业交易会、组建一个柳编产业发展集团、招引一批准上市柳编工艺品生产企业、筹建一个柳编工艺品产业园区)。力争全年新增市级以上绿色工厂3家,培育1家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智能工厂1家、数字化车间2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3.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大力推进在谈项目落地,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新高地。生物医药以贯天下、亿人方为依托,积极推动第四代玻尿酸原料生产基地、“泰山学者”李明华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落地,加快建设亿人方美丽健康产业园,促进医药中间体向原料药、制剂、医美、生物基因工程转型升级;以山田新材料、龙源风电为基础,加快山田专用碳化硅陶瓷、龙源77兆瓦风电项目建设,打造20亿级新材料新能源产业;以亿人方美丽健康产业园为切入点,发展直播带货、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二)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全面强化项目攻坚
4.突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围绕“3+2”主导产业招商图谱,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全员全域全年”招商,紧扣主导产业,瞄准重点区域,扎实开展基金招商、以商引商和行业协会招商,加快招引一批龙头型、基地型项目。力争全年引进央企、500强、上市企业和过十亿元项目10个、亿元以上项目30个。(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5.加速推进项目竣工达效。加快构建“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办证、竣工即投产”的保障机制,落实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和全周期跟踪服务,努力形成项目从开工到投产闭环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魅康丽养(山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冻干食品及康养用品生产项目等一大批优质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6.大力实施工业技改提级。实施“百企百项”技改工程、市重点技改项目、省导向计划,谋划10个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立技改项目“县——镇街(区)——企业”一体化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竣工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发挥各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和绿色工厂等评选推荐,做好省市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工作。争取山田碳化硅陶瓷、金沂蒙甲乙酯等9个技改项目入选全市重大技改项目,金明寓建筑科技等3个技改项目入选全市重点技改标杆项目,力争全年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梯度培育企业雁阵,全面筑牢发展根基
7.积极推进企业培大育强。实施优质工业企业递进培训计划,分行业优先10家龙头企业,“一企一策”,优先在土地资源、资金保障、研发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金沂蒙等企业实施技改扩能、智能化升级改造、产业综合升级,重点实施金正大“瘦身强体计划”,专班帮助金正大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带动全县形成“标杆企业引领、优质企业支撑、中小企业跟进”的递进成长新格局。力争年底新增产值过45亿元企业1家,10亿元企业3家。实施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培育计划,全年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5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10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8.持续培育高成长型企业。进一步完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强化动态管理、精准服务和全链条培育,带动形成全县“金字塔式”企业梯队。对戴克、邦弗特、中润液压、力士德等一批高成长企业,纳入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等手段,加快企业发展、提档升级,力争新增省级“瞪羚”企业2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0家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企业10家以上。抢抓科创板加速扩容、新三板设立精选层等契机,建立上市潜力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持续跟踪扶持,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9.突出抓好企业“升规纳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实施新一轮小微企业成长行动,落实“个转企”“小升规”扶持政策,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尚未升规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对入库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监测,积极推动升规纳统工作,力争培育小升规企业25个以上。(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突出“主体、平台”两大关键,全面构建创新体系
10.不断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小升高、规升高,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充分发挥“科创条”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占比提高到4%以上。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和中小企业创新工程,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0件,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60家。(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协、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1.不断打造产业创新平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与大院大所、顶尖团队合作共建,积极推动每个主导产业建成一个研究院、一个专业孵化器、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个产业引导基金。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对接、“专家企业行”和“企业高校行”等活动,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0家,引进转化科技成果50项以上。(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协、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发挥“一区三园”主阵地作用,全面做强载体
12.加快完善园区功能配套。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孵化器、数字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转化、产品设计、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工业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启动装备制造、医美健康、食品加工产业园建设,以规划引领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招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常态化,集聚资源吸引上下游企业入园进区发展,构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新格局。(牵头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城投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3.大力发展地产品产业园。积极落实《临沂市促进商城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的地产品特色产业园。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地产品特色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对地产品企业入园、经营手续办理、困难问题解决等实行“保姆式”服务。制定奖补政策,根据建设规模、企业入园率、规范化管理程度等,在厂房建设、数字化投入、企业租金、融资服务、示范园区申报等方面给与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六)聚焦数字赋能,全面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14.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在金丰公社、大驼队等优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亿人方等平台经济;推动卓芯电子、中讯通等电子企业做大做强,尽早入库纳统;加快5G基站及光纤入户建设速度,提升基础网络对数字经济的支撑能力。(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5.培育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支持企业基于5G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推进常林集团、道依茨等2-3家企业利用5G等技术对工业基础内网进行升级改造;推动华盛化工、米娅、三兴食品等5家以上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认证;推动史丹利等2-3家企业打造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加快推进企业上云和设备上云,争创1家市级以上云标杆。(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6.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和工业互联网牵手行动,组织相关服务商和运营商走进企业把脉问诊,全年开展对接服务20次以上。推动米娅、东隆家纺及永冠新材料3家企业开展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中润液压争取省级智能化工厂;组织力士德公司2-3款智能化装备申报省首台(套)技术装备。(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七)实施要素保障行动,全面健全企业服务机制
17.探索创新金融要素支撑。通过风险共担、政府性资源配置等推动银行、担保、再担保机构深度合作,探索创新“转型升级贷”“技改贷”等金融产品投放。强力推进上市一批,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县财金公司、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8.全面盘活工业闲置资产。加快全县长期未使用工业土地、厂房等闲置资产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布局,提高企业闲置资产利用效率。按照属地牵头负责、资源高效利用、依法依规推进和一企一策实施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立闲置工业资产清单,通过政府回购、第三方承租、法院依法拍卖等方式将闲置工业资产盘活,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组织实施好低效工业用地提升行动,打造标准化的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流程体系,力争盘活低效工业土地1000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城投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9.加大人才引进政策力度。依托“沂蒙优才”等人才政策,重点招引培育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加大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引进力度,组织企业到对口高校开展交流招才活动。充分发挥临沂工业学校的作用,采取订单、建立实训基地、工学替换等方式帮助企业培训实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帮助企业及时化解技术工种需求难题。(牵头单位:县人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学校、县人才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工作保障
(一)清单化管理。对全县工业低效用地、招商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商城地产品产业园等工作分别列出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办理时限,定期调度存在问题、进展情况,全力破解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确保实施目标清晰、责任明确、进度明了。
(二)精准化扶持。落实《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财政倾斜。建立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跟进投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加大创新产品的开发和规模化应用。
(三)贴心化服务。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沭县加快工业强县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对重点、难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县领导、一套专班、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帮扶机制,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镇街(区)和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聚力流程再造,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培育“少高优强”营商环境。健全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确保项目顺畅实施。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效率。健全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店小二”式服务,定期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深化企业降本减负,抓好各类减负政策的兑现落实。
(四)常态化落实。建立加快工业强县建设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听取工作进展情况、专题会商解决存在问题、专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对工作推进快速、服务项目效果明显的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为年终工业经济考评依据。
附件: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表
附件
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表
表一:税收贡献大企业培育计划
序号 |
镇区 街道 |
企业名称 |
培育目标 |
2021年实绩 (万元) |
2022年目标 (万元) |
合计 |
55100 |
||||
1 |
开发区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
2 |
开发区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5000 |
5000 |
|
3 |
临沭街道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500 |
4470.32 |
4500 |
4 |
开发区 |
常林集团 |
4000 |
2400 |
4000 |
5 |
玉山镇 |
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3000 |
2692.95 |
3000 |
6 |
玉山镇 |
临沂文钦矿业有限公司 |
2700 |
2436.75 |
2700 |
7 |
玉山镇 |
临沂石宝矿业有限公司 |
2700 |
2325.81 |
2700 |
8 |
玉山镇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公司 |
2600 |
2142.76 |
2600 |
9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2000 |
1048.22 |
2000 |
10 |
开发区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11 |
开发区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12 |
开发区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1128 |
2000 |
13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1000 |
856 |
1200 |
14 |
大兴镇 |
临沭县兴大矿业有限公司 |
1200 |
1053.82 |
1200 |
15 |
临沭街道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1100 |
1081.27 |
1100 |
16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1100 |
1040 |
1100 |
17 |
开发区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1000 |
572 |
1000 |
18 |
开发区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1000 |
263 |
1000 |
19 |
开发区 |
山东省得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54 |
1000 |
20 |
石门镇 |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1000 |
391 |
1000 |
21 |
开发区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2 |
青云镇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3 |
开发区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4 |
开发区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表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448200 |
|||||
1 |
开发区 开发区 开发区 |
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 |
项目位于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由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10亿元,占地142亩,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主要建设甲醛、UFC-85预聚液、乙二醛、脲醛树脂、酚醛树脂等生产装置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该项目采用国内领先的“银催化法甲醛缩合”工艺,可提高甲醇利用率约6%,生产成本比国内同类企业降低了约10%,同时项目采取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自动化、机械化”减人的先进运营模式。建成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19.56亿元,年利税45000万元,新增就业230人。 |
100000 |
2 |
山东隆固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万吨咪唑系列产品及40万吨建材外加剂改扩建项目 |
总投资1.52亿元,占地39亩,建筑面积0.93万平方米(管线类写管线长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3#生产车间、仓库、科研楼、办公楼等。本项目新增生产设备主要是各种反应釜、蒸发器、真空机组等,新增生产设备共281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000万元,年产值6亿元,年利税1893万元,新增就业150人。 |
15200 |
|
3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 |
总投资2.95亿元,占地50亩,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工业厂房及配套辅助设施。项目采用“高性能低能耗碳化硅产品一体化设计与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超大型自动化碳化硅真空反应烧结炉装备,该技术装备尚属国内首创,打破行业垄断“卡脖子”环节,填补了国内外空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锂电专用碳化硅陶瓷1100吨,年产值5.5亿元,年利税9754.91万元,新增就业300余人。 |
29500 |
|
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年产100吨铁钼催化剂建设项目及搬迁入园3000t/a二元醇改扩建项目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3000t/a二元醇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利用现有原酯车间进行部分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装置1座、甲类仓库1座、丙类仓库1座、灌装站1座及原料成品罐区,总建筑面积6668㎡,改造后,项目总体产能不变。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具有原料易得、开停车方便灵活、“三废”少等优点。同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DCS自动控制技术,从而保证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度,降低了生产风险,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做到节能降耗。工艺过程采用了有效的环保措施,生产过程的“三废”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属于绿色环保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45000万元,利税18181万元,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32000 |
|
5 |
发酵废气回收生产二氧化碳项目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以公司酒精车间发酵生产装置的尾气为原料来源,拟购置压缩机、活性炭塔等设备,建设12万吨/年生产装置,实现二氧化碳回收及再利用。 |
5159 |
|
6 |
100吨/年己烯醇项目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采用酯交换法合成EMC工艺,项目以碳酸二甲酯(DMC)与乙醇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催化反应制得EMC。 |
5237 |
|
7 |
临沭街道 |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200亿片医疗级高洁净非织造扩建项目 |
新建2000平米厂房两座,非纺织布加工生产线6条。 |
40000 |
8 |
山东奥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立方米阻燃装饰材料扩建项目 |
新上阻燃材料加工生产线4条 |
40000 |
|
9 |
青云镇 |
临沂杞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
年产收纳柜20万套及收纳箱280万件 |
主要设备 |
5000 |
10 |
临沂柳乡工艺品有限公司 |
年产500万件套柳木铁制工艺品项目 |
项目占地12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2座三层加工车间,购入2台电气自动化烘干设备,自动包装机一台。 |
5000 |
|
11 |
大兴镇 |
山东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套高铁配件技改项目 |
新上高铁配件生产线1条,完善配套设施 |
6000 |
12 |
店头镇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吨铝合金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临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投资46000万元对车间进行设备升级改造,计划需建厂房26680平方米,升级更换新型挤压设备16台,氧化线1条,喷涂线3条,2套门窗系统等。待建成后,全厂的生产规模铝型材总产能10万t/a不变,其中包括喷涂型材4.98万t/a、隔热断桥型材2.92万t/a、工业型材1.2万t/a、仿铜拉丝型材0.9万t/a。 |
35080 |
13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新型铝材技术改造项目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计划45000万元,升级挤压、喷涂和氧化车间等13000平方米。计划更换升级新型智能氧化生产线两条、历史喷涂线两条。此次升级计划后,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和能耗,增加产品多样性,有助于产品提升和研发,总产能不变。 |
38024 |
|
14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全自动智能化节能环保技改生产线二期项目 |
项目占地5000平方米,主要对无缝钢管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
5000 |
15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位于临沭县滨海开发区,冠宇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主要智能升级改造纳米硅粉生产线,实现配套的全智能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研发设施,本项目投资后,致力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更美观、更实用、更环保,达到标准化生产线,同时升级产品。 |
21000 |
16 |
玉山镇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二期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在现有厂房的基础上,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该项目位于玉山镇政府驻地,由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占地面积20亩,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该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配套仓储和办公、样品展示区域。项目主要购置自动化模版机260台、自动化包装、打箱、成托各6套、精缝纫设备750台、拷边机240台、平缝机260台、双针机110台、毛刺机10台、同步机230台等机械设备及配套环保设备。 |
18000 |
17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建筑石料破碎扩建 项目 |
该项目位于玉山镇苍盛社区南,总投资8000万元,占地面积约45亩,建设面积约3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有年30万立方米石料破碎生产线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增加的主要设备为:给料机4台、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机5台、双层振动筛4台、三层振动筛2台及配套设备和钢结构大棚等,建成后预计年破碎生产建设规模和能力可增加120万立方米,达到150万立方米。 |
8000 |
|
18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金科铸造二期厂房及办公楼扩建项目 |
该项目位于玉山镇唐岭工业园区,由临沂金盛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占地9521平方米(14.30亩),总建筑面积10405平方米,其中:办公楼面积1105平方米,为5层建筑1栋;2座车间建筑面积9300平方米,同时配套绿化、道路硬化、管网铺设等附属工程。 |
16000 |
|
19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华星纸业年产25万吨高强箱板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
项目总投资2.4亿元,占地17.99亩,新建7000平米厂房1座,新上4880型造纸流水线1条,配套建设制浆车间。项目生产国内最高档的80-120g/m²包装箱板纸。 |
24000 |
表三:新增长点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内容 |
2022年新增 开票目标 (万元) |
218900 |
||||
1 |
店头镇 |
山东六果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铝板项目 |
50000 |
2 |
开发区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新型包装材料及胶粘材料智能化一期生产项目 |
35000 |
3 |
开发区 |
临沂瑞和食品有限公司 |
肉禽深加工项目 |
30000 |
4 |
开发区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4000t/a农药中间体项目 |
30000 |
5 |
开发区 |
山东省得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万吨再生润滑油、8万吨调和分装润滑油项目 |
20000 |
6 |
开发区 |
临沂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有机颜料项目 |
10000 |
7 |
临沭街道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碳化硅陶瓷达产 |
10000 |
8 |
石门镇 |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建筑用石加工项目 |
6000 |
9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铝锭生产项目 |
5000 |
10 |
临沭街道 |
临沂兴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年加工2000万件五金工具扩建项目 |
5000 |
11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 |
2600 |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内容 |
2022年新增 开票目标 (万元) |
12 |
玉山镇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建筑石料破碎扩建 项目 |
2600 |
13 |
大兴镇 |
山东山润石化有限公司 |
润滑油、润滑脂生产 |
2200 |
14 |
曹庄镇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安装1条涂装生产线,建设烘干房 |
2000 |
15 |
曹庄镇 |
临沭县格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
柳编工艺品加工 |
2000 |
16 |
曹庄镇 |
临沂世通建材有限公司 |
建材项目 |
2000 |
17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临沭县滨海开发区,冠宇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主要智能升级改造纳米硅粉生产线,实现配套的全智能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研发设施,本项目投资后,致力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更美观、更实用、更环保,达到标准化生产线,同时升级产品。 |
1500 |
18 |
青云镇 |
山东省隆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户外仿藤沙发 |
1000 |
19 |
青云镇 |
临沭县青云华平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柳编工艺品 |
1000 |
20 |
青云镇 |
临沂华建建材有限公司 |
建筑材料 |
1000 |
表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1 |
开发区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2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3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
5 |
邦弗特(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
|
6 |
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7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8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9 |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0 |
山东常林派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11 |
山东鑫亮工具有限公司 |
|
12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
13 |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公司 |
|
14 |
临沂圣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15 |
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 |
|
16 |
临沭街道 |
山东世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7 |
青云镇 |
山东宝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18 |
临沭青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9 |
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
|
20 |
山东上元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
21 |
石门镇 |
临沭县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2 |
大兴镇 |
山东山润石化有限公司 |
23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24 |
曹庄镇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25 |
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6 |
临沂金倍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7 |
蛟龙镇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 |
玉山镇 |
临沭县汇通食品有限公司 |
表五:智能车间、工厂,企业信息化应用标杆打造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培育目标 |
1 |
开发区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2 |
山东米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贯标认证 |
|
3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
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贯标认证 |
|
5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贯标认证 |
|
6 |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省级智能工厂 |
|
7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
8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
9 |
临沭街道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10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
11 |
青云镇 |
临沭县美邦家居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2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3 |
大兴镇 |
临沂青兴服装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4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15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6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7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表六:创新创牌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创牌名称 |
1 |
开发区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绿色工厂 |
2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瞪羚企业 |
|
3 |
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绿色工厂 |
|
4 |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绿色工厂 |
|
5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6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
|
7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8 |
君泽精密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9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
10 |
山东万华塑编有限公司 |
省级绿色工厂 |
|
11 |
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 |
山东名牌 |
|
12 |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名牌、市级专精特新 |
|
13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市长质量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绿色工厂 |
|
14 |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
15 |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
|
16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17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
18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19 |
临沂铭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0 |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1 |
山东正凡科技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2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瞪羚企业 |
|
23 |
临沭街道 |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24 |
临沂创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5 |
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6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7 |
山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绿色工厂、省级专精特新 |
|
28 |
青云镇 |
临沂启泰橡胶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30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1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32 |
临沭县东升磨料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
33 |
大兴镇 |
临沂蓝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34 |
临沂诚金液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市级重点实验室 |
|
35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技术创新中心 |
36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7 |
临沭县永固轮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8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9 |
曹庄镇 |
临沂联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40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重点实验室、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专精特新 |
41 |
玉山镇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42 |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重点实验室;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临沂市专精特新 |
表七:企业上市挂牌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意向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新三板) |
1 |
经济开发区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小板 |
2 |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新三板 |
|
3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
4 |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5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
6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
7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
8 |
山东鑫亮工具有限公司 |
||
9 |
山东中新农业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10 |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11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2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
13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4 |
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5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6 |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17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18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
19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0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21 |
临沂鲁美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2 |
山东万华塑编有限公司 |
||
23 |
山东佳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2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
25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
26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7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
28 |
君泽精密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
||
29 |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30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
31 |
临沂市金明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32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
33 |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
34 |
临沭街道 |
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35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
36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37 |
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38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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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临沂亚欧工艺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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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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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临沂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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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山东茂华塑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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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44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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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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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临沂市福佑富饲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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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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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镇 |
山东上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49 |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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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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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52 |
临沂市颍汶杆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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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临沭县鲁南制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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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55 |
山东宝田石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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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政策咨询】: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解答:0539-621265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3号。
沭政办字〔202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运行机制
3 监测预警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5.1分类响应
5.2预警防范科普
6 名词术语
7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沭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总结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把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规律,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强化统筹协调。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就近指挥,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运行机制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3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发展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加强灾害性天气分析研判,做好气象灾害精细化预报预警和服务,提高预报精准度。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聚焦精细服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业务应用。
4预警发布与传播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蓝、黄、橙、红4种颜色对应IV至I级,I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办法,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响应。
5.1分类响应
5.1.1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台风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防雨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台风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
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
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雨防御措施,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雪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雪防御措施,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
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寒潮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雷雨)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雨)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
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大风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雨)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援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冰雹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高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低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低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低温准备工作;低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低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供暖企业做好应对,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供暖保障,落实保护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低温冻伤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低温防冻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低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3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抗旱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4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防御霜冻的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2预警防范科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以及户外屏幕等各类平台,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日最低气温低于-10℃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供暖、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在本预案中主要指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月底前,县政府办公室以“事项同源、统一规范”为编制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细化形成县级清单。
(二)制定完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11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设定审查程序。
(三)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省市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县级监管主体要严格参照执行。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审批、监管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管工作有效衔接。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问效。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临沭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附件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2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6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2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2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33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4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8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43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44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45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6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0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4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21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3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沭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审服发〔2022〕9号
各有关科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全方位支持食品类新业态健康发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临沭县食品类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临沭县食品类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沭县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愿,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全方位支持食品类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在临沭县范围内探索食品类新业态许可备案新模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准入、依法监管,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餐饮消费需求,以规范助发展、以发展促转型,探索建立食品类新业态准入准营新模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食品类新业态准入准营模式的范围
1.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用来销售制作食品的自动制售设备。
2.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食品销售过程的无人售货设备。
(二)明确食品类新业态的申报主体资格和许可表述
1.自动售卖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2.自动售卖设备中开展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3.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4.禁止扩大许可内容以外的食品制售的其他经营项目和私自改变工艺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三)明确食品制售新业态领域的监管重点
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申请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以线上线下融合治理为重点,深化以网管网,提高网络治理效果。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一次办好”,统一流程和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一网通办”点击“食品”一食品经营许可(市县),注册用户名,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查找“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以下资料并保存、提交”。
申报材料: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注册编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食品经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自我申明(系统下载模板);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免于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行属地审批、分类管理
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由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实施。对食品新业态进行分类管理,自动售卖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机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手续,自动售卖散装食品、自动制售食品的办理相应业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实行“一机一码”
对在临沭县内不同地址设置多台同一型号自动售货设备的,允许实行“一机一码”。每台自动售货机上都要标明注册编码。该编码共17位,其中:第1-2位为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第3-6位为年份;第7-14位为371329**为登记监管区域编号;第15-17位为自动售货设备顺序号:001-999。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新增或撤减设备及设置点的,经营者应在10日内向原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备。
四、时间安排
5-6月份,走访调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新业态范围、准入准营标准,启动许可备案试点工作;
7月份,广泛宣传,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全面推广食品类新业态许可备案工作,及时梳理推行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分情况制定解决方案,随时反馈,于月底总结阶段性成效;
8月份形成稳固长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抓好组织、协调和实施。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台账,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试点改革中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开展创新工作。
(二)推动信息共享。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新业态食品经营准入”改革的市场主体,审批部门要通过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许可(备案)信息推送,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强化宣传培训。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新业态食品经营准入”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承诺,自觉加强效能建设,严禁以权谋私、越权审批,严禁擅自降低备案条件,保障食品经营许可安全。
沭交政字〔2022〕10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畅通国内大循环,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执法、暴力执法等突出问题,根据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和市局的工作部署,局决定于2022年8月至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建设,在去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我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五个方面”和“九种情形”突出问题,实现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明显提升、纪律作风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业务本领明显增强、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加强、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内容
紧紧围绕去年专项整治行动列出的“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的“五个方面”突出问题,根据市局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网络舆情和我县实际,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九种情形”的问题。具体如下:
1.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主要是无法定依据扣押、超期扣押、不符合证据登记保存条件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超期登记保存、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拒不解除扣押、不缴纳罚款不解除扣押、不出具法律文书实施扣押等情形。
2.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主要是未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选择合适的执法检查地点、未设置分流或避让标志、未设置警示标志、随意拦停正常行驶的车(船)、违规追堵车(船)等情形。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实施“钓鱼执法”,采取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随意减少超限超载车辆货物重量,无执法资格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等情形。
4.选择性执法。主要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案件定性避重就轻,接受他人请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地域歧视、以量创收、避难就易惯性执法等“标准”选择执法对象等情形。
5.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主要是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运输经营者认罚赎买“通行证”变相躲避监管,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搞“顶格处罚”和一刀切等情形。
6.以权谋私。主要是向“黄牛”私放违法车辆,利用社会人员居中斡旋收取“管理费”、“辛苦费”,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扣押性质文书随意扣押车辆进而向当事人索贿,收受当事人财物后对违规行为不予以处罚或减免处罚,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开展违法经营,通过“张贴标识图案”等形式为违法车辆“保驾护航”,为“黑车”等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情形。
7.趋利执法。主要是网络反映的收取罚款“月票”等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类似问题。
8.超限检测点(治超卸货场)管理不规范。主要是治超卸货场乱收费:超期扣押车辆、24小时值班制度无落实;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等无落实详细登记;检测单(过磅单)无经驾驶员签字确认;超限超载车辆无卸货或卸货后重装货物,未消除违法状态即放行;执法人员无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并加盖公章;有意暗示或变相为当事人指定卸载、转运服务对象;擅自处理卸载的货物;治超卸货场场地出租方、社会人员插手干涉卸货场管理等情形。
9.行政处罚不使用“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案件脱离监管问题;执法文书管理不规范,随意篡改执法文书,不按规定流程期限任意销毁执法文书,随意简化执法文书核心框架内容,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等情形。
三、专项行动安排
严格对照自查内容,结合实际,以“五个方面”和“九种情形”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做好六个一遍:即突出问题再摸排一遍、执法队伍再教育一遍、重点对象再走访一遍、重点部位再督查一遍、案卷抽样再评查一遍、典型案例再梳理一遍,从严过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行政处罚标准。认真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禁止越权变更裁量基准。对重大案件以及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制度。统筹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执法对象悔过态度等情况,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落实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制度,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大力推进执法程序规范化、信息化,除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在“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无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的,可使用“沂蒙在线系统”完成外,所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均须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实现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文书打印、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网上运行。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执法视(音)频资料要随案件一同编号,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案件描述、现场勘验、讯问笔录记录应清楚详细。探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让被处罚对象清楚知晓处罚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无误、处理适当,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人为本、以法育人。
(三)持续强化教育培训。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学习平台”进行个人自主学习,确保达标,做好资料留存、上报。组织好省厅在山东干部网络学院开办“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及业务素质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班”学习活动,确保应学尽学。
(四)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梳理分析12328、12345反映的问题线索,建立动态问题线索库,深挖根源,找准症结,提出长效治理举措。加强沟通与财政部门,自8月起,每半月要核查一次财政部门收到的交通运输罚没收入与“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理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及时将核查情况上报。
四、时间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2年8月至10月底基本结束。要把“六个一遍”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压茬推进,有序有效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动员(8月10日前)。通过召开专项整治部署会议或其他形式,全面部署动员整治行动。对照整治内容、行动安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二)自查自纠(8月11日—8月31日)。在8月底前完成“五个方面”“九种情形”突出问题自查工作,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调查走访、普法宣传等方式,广泛听取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意见建议,确保把问题找准、找实、找深,建立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三)深入整改(9月1日—10月15日)。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顽瘴痼疾清理整治情况,整治的问题清单、正面负面典型案例报专项整治办。统筹组织推进执法队伍教育、重点对象走访、重点部位督查、案卷抽样评查工作。
(四)总结提升(10月16日—10月31日)。及时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升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素质形象贯穿整治行动始终,结合“学悟见创””理论学习活动,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教育整治行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聚集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整改。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注重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执法工作互融互促,有序推进,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展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及时反映进展成效,进行正面典型案例报道,宣传一批优秀执法队伍、优秀执法人员,充分展现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新作为、新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