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烟法〔2023〕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市场单元名称、市场单元编号、零售点规划数量详见附件1。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轮候排序。
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零售点间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类型的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床上用品、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维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祭祀用品、小吃店、蛋糕店、服装鞋帽、药妆医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美发美容、美甲纹身、网吧网咖、保健按摩、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化工、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足浴洗浴、棋牌娱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临沭政务服务大厅烟草窗口的公示栏或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临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临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沭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沭自然资规发〔2023〕6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执行。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审查机制
(一)县里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县县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组成。
(二)各成员单位需进行联合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对申请项目分割后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五、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项目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项目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县联合审查小组的项目审查意见报市联合审核小组,由市联合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
1.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市联合审核小组出具的《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2.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市联合审核小组出具的《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底。
沭农发〔2023〕1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张堂等38名同志的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县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附件: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38人)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单位:临沭县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2023年度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村居)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现从事专业 |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山东鼎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张堂 |
男 |
1966.05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 |
临沭县洪利家庭农场 |
赵洪利 |
女 |
1976.05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3 |
临沭县宝鑫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经夼 |
男 |
1966.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4 |
临沭县山农种植合作社 |
袁春雪 |
女 |
1962.04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5 |
临沭县圣水泉家庭农场 |
袁堂霞 |
女 |
1972.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6 |
临沭县盛和种植专业合作社 |
马继刚 |
男 |
1974.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7 |
临沭县青宇家庭农场 |
王静 |
女 |
1973.10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8 |
临沭县刘浩家庭农场 |
刘浩 |
男 |
1973.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9 |
临沭县有祥家庭农场 |
韦有祥 |
男 |
1966.07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0 |
临沭县翔瑞家庭农场 |
王裕兰 |
女 |
1970.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1 |
临沭县润诺家庭农场 |
韦有恒 |
男 |
1971.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2 |
临沭县闯闯家庭农场 |
陈继华 |
男 |
1980.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3 |
临沭县慧超家庭农场 |
张兴红 |
女 |
1971.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4 |
临沭县惠龙农机专业合作社 |
王汉纯 |
男 |
1962.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5 |
临沭县寿永家庭农场 |
尹寿永 |
男 |
1974.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6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南古新街居民委员 |
赵果林 |
男 |
1962.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7 |
临沭县瑞廷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杨大磊 |
男 |
1975.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8 |
临沭县雪浩家庭农场 |
崇德连 |
男 |
1972.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9 |
临沂粮多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
刘鸿滔 |
男 |
1976.06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0 |
临沭县海汇家庭农场 |
于治玺 |
男 |
1963.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1 |
临沭县华辰农机专业合作社 |
房永乐 |
男 |
1973.0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2 |
临沭县地之梦家庭农场 |
吴清芳 |
女 |
1970.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3 |
临沭县地之源家庭农场 |
王言 |
男 |
1974.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4 |
临沭县临沭街道金墩顶村 |
吴清英 |
女 |
1979.10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5 |
临沭县店头镇西沈马村 |
杨珍 |
女 |
1977.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6 |
临沭县顺泽农场 |
陈玲 |
女 |
1977.04 |
大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27 |
临沭县聚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文娟 |
女 |
1978.1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28 |
临沭县丰达家庭农场 |
朱崇海 |
男 |
1968.07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29 |
临沭县乡月家庭农场 |
胡怀荣 |
女 |
1986.07 |
大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30 |
临沭县惠方家庭农场 |
王永艳 |
女 |
1969.10 |
中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31 |
临沭县店头镇于庄子村 |
王广珍 |
女 |
1975.04 |
中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32 |
临沭县前程农机专业合作社 |
韩玉龙 |
男 |
1970.05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3 |
临沭县玉山镇前尹岭村 |
尹士星 |
男 |
1985.12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4 |
临沭县进亮农机专业合作社 |
王进亮 |
男 |
1974.11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5 |
临沭县保粮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刘佃学 |
男 |
1974.04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6 |
临沭县店头镇小垛庄村 |
朱崇德 |
男 |
1978.09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7 |
临沭县店头镇店南回族村 |
于乐意 |
男 |
1981.07 |
中专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8 |
临沭县店头镇西八里巷村 |
王金涛 |
男 |
1973.06 |
大专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沭农发〔2023〕13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万洪合等63名同志的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附件: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63人)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单位:临沭县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2023年度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村居)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现从事专业 |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临沭县洪合农机专业合作社 |
万洪合 |
男 |
1970.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 |
临沭县佳威家庭农场 |
刘佳威 |
男 |
1997.04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 |
临沭县秀联种植专业合作社 |
吴青峰 |
男 |
1991.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 |
临沭县曹庄镇华桥村村民委员会 |
尹桂娜 |
女 |
1987.02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 |
临沭县曹庄镇沭马村村民委员会 |
刘艳翠 |
女 |
1975.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 |
临沭县乐丰家庭农场 |
朱加香 |
女 |
1988.04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7 |
临沭县曹庄镇前店子村 |
韩奎祥 |
男 |
1978.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8 |
临沭县宏聚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西树 |
男 |
1971.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9 |
临沭县香茗家庭农场 |
张文化 |
男 |
1972.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0 |
临沭县吴绍林家庭农场 |
吴绍林 |
男 |
1968.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1 |
临沭县曹庄镇华桥村村民委员会 |
解秀波 |
男 |
1984.07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2 |
临沭县臣福家庭农场 |
王等昌 |
男 |
1962.0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3 |
临沭县田乐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龙海 |
男 |
1969.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4 |
临沭县庆迎种植专业合作社 |
卜文云 |
女 |
1971.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5 |
临沭县叶田成家庭农场 |
叶田成 |
男 |
1975.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6 |
临沭县可馨农场 |
朱崇开 |
男 |
1964.05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7 |
临沭县宝翔家庭农场 |
邰玉侠 |
女 |
1970.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8 |
临沭县广文家庭农场 |
李广文 |
男 |
1963.06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9 |
临沭县永盛家庭农场 |
张夫斌 |
男 |
1977.03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0 |
临沭县鸿羽家庭农场 |
陈学章 |
男 |
1964.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1 |
临沭县刘浩家庭农场 |
臧燕舞 |
女 |
1976.04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2 |
临沭县泽友家庭农场 |
王泽友 |
男 |
1968.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3 |
临沭县寿永家庭农场 |
孙卫玲 |
女 |
1976.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4 |
临沭县源盛农机专业合作社 |
宋振然 |
男 |
1978.07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5 |
临沭县本纲五粮家庭农场 |
吴清营 |
男 |
1971.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6 |
临沭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
张宝聚 |
男 |
1981.03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7 |
临沭县康田家庭农场 |
吴清贞 |
男 |
1976.01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8 |
临沭县海倩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建青 |
男 |
1966.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9 |
临沭县金子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
陆兆华 |
女 |
1976.06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0 |
临沭县王洋农机合作社 |
王洋 |
男 |
1991.03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1 |
临沭县旺科源专业合作社 |
刘向泰 |
男 |
1970.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2 |
临沭县山子种植专业合作社 |
商纪元 |
男 |
1975.04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3 |
临沭县聚群种植专业合作社 |
相振永 |
男 |
1965.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4 |
临沭县天富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元涛 |
男 |
1988.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5 |
临沂前利城家庭农场 |
李波 |
男 |
1966.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6 |
临沭县天丰稔农民服务专业合作社 |
袁兆东 |
男 |
1964.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7 |
临沭县久达家庭农场 |
孙运友 |
男 |
1967.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8 |
临沭县天威种植专业合作社 |
邰德卫 |
男 |
1976.06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9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朱孟强 |
男 |
1968.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0 |
临沭县克龙红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克龙 |
男 |
1969.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1 |
临沭县邻薯家庭农场 |
袁堂霞 |
女 |
1970.05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2 |
临沭县季丰食用菌家庭农场 |
季在峰 |
男 |
1968.05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3 |
临沭县程宇种植专业合作社 |
庞学彩 |
女 |
1964.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4 |
临沭县程宇种植专业合作社 |
解军丽 |
女 |
1990.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5 |
临沭县青云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 |
王广丽 |
女 |
1972.03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6 |
临沭县益佳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逢利 |
男 |
1973.12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7 |
临沭县店头镇东措庄村 |
王洪早 |
男 |
1970.04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8 |
临沭县金易丰家庭农场 |
王经锋 |
男 |
1984.04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9 |
临沭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
邢玉建 |
男 |
1970.04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0 |
临沭县腾宇家庭农场 |
付贵芬 |
女 |
1991.0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1 |
临沭县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 |
何文胜 |
男 |
1990.1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2 |
临沭县金亮家庭农场 |
王金亮 |
男 |
1991.05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3 |
临沭县大兴镇时宫新村村民委员会 |
时利伟 |
男 |
1963.10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4 |
临沭县果之恋种植家庭农场 |
尤瑞云 |
女 |
1982.04 |
中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5 |
临沭县康丽家庭种植农场 |
王绍洋 |
男 |
1970.08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6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朱崇富 |
男 |
1963.09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7 |
临沭街道山西村 |
凌沛晓 |
女 |
1961.0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8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朱孟田 |
男 |
1982.05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9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刘景伟 |
女 |
1990.08 |
大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0 |
临沭县瑞拓农民专业合作社 |
李怀信 |
男 |
1970.02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1 |
临沭县临沭街道后高湖村 |
高相军 |
男 |
1965.08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2 |
临沭县存伟种植专业合作社 |
刘存龙 |
男 |
1984.08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3 |
临沭县店头镇郇褚林村 |
郇昌营 |
男 |
1973.05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沭政字〔202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以来,市委、市政府选派到我县任职的17名机关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创新实施“十个一”工程统领工作全局,以“抓项目、树标识,比能力、找差距”活动开打突围,以“一村一实践案例”活动固化驻村成效,在建强基层组织、推动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累计协调争取各类资金5亿元,发展增收项目160余个,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92万元,圆满完成了驻村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在市派第一书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赵亚伟等4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诸葛纪明等13名同志分别嘉奖一次。
附件:1.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2.给予嘉奖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市直单位
选派机关干部
赵亚伟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张康辉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协调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张允林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王洪亮 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监管科副科长
附件2
给予嘉奖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诸葛纪明 市科协党组成员、科技馆馆长
孟祥波 市青少年宫工会主席、教务部副部长
曹贯臣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梅埠收费站副站长
王耀新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临沭收费站科员
程洪伟 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科员
徐启江 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物业管理部主任
张 斌 市人民医院河东院区副院长、培训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于春雷 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评审三科副科长
隋 军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田武飞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外汇管理科副科长
桑柏昌 市教育招生考试研究院副院长
郑尚印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副主任
姜自荣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主管
沭政办发〔2023〕3号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单位):
现将《临沭县县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沭县县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2023年“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咨询电话 |
1 |
临沭县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
临沭县 科技局 |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沭政字〔2021〕11号) |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0539-6212465 |
2 |
临沭县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
参保单位 |
属于全县参保单位 |
0539-8600721 |
3 |
临沭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
0539-8126626、 8610305 |
4 |
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找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
0539-7197000 |
5 |
临沭县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7197000 |
6 |
临沭县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
0539-6207068 |
7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
临沭县惠民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
0539-6216885 |
8 |
临沭县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 |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字〔2021〕156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属于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
0539-6239978 |
9 |
临沭县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
临沭县 发改局 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0539-6212210 |
10 |
35—64周岁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两癌筛查知识宣传、进行健康教育;采取妇保院院内和查体车“两线”筛查方式进行“两癌”免费检查 |
关于印发《临沂市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22】6号 |
个人 |
35-64周岁临沭县农村户籍妇女 |
0539-6239910 |
11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促进儿童早期健康发展。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沭政办发〔2021〕4号) |
3岁以下婴幼儿 |
3岁以下婴幼儿 |
0539-6239712 |
12 |
临沭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
0539-6207028 |
13 |
临沭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
0539-12366 |
14 |
临沭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5 |
临沭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0539-12366 |
16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0539-12366 |
17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0539-12366 |
18 |
临沭县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9 |
临沭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0539-2651187 |
20 |
临沭县对企业品牌创建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0539-6231658 |
21 |
临沭县对企业纳入省、市项目库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 |
0539-6231658 |
22 |
临沭县对企业两化融合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分别一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对获国家级、省级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 |
0539-6231658 |
23 |
临沭县对企业科技示范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 |
0539-6231658 |
24 |
临沭县对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认定。 |
0539-6212686 |
25 |
临沭县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在《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沭政发〔2019〕3号)政策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
0539-6212686 |
26 |
临沭县对培育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
0539-6212686 |
27 |
临沭县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 |
0539-6212686 |
28 |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发展改革委、临沭县财政局、临沭县国动办(人防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符合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条件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0539-6207052 |
29 |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
0539-6207052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沭政字〔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颜士刚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侯素云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人民防空、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消防救援、交通、公路、建设、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沭大队、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苗 壮同志:负责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电业、石油、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沭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临沭供电公司、中石化临沭石油分公司、驻沭通讯公司。
高虎泉同志: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沭政发〔202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全方位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协助、强化税收保障对于促进我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保障原则,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切实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牢牢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彻底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涉税信息被分割、信息共享不充分、部门协同难度大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渠道,提高税收征缴质量,实现专业化管理,逐步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全范围、广覆盖的综合治税体系,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税源稳定增加、亩均税收稳步增长。
三、组织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侯素云同志担任组长,颜士刚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庞佃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督促协调,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税收保障重大事项。
四、职责任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职责和税收征管需要积极协助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1.税务局:贯彻执行有关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主动做好与各单位信息沟通和涉税事项联系,对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进行归集、分析比对及分类处理;联系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税警合作机制;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做好会统核算,为上级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2.财政局:财政补贴拨付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招投标、重点施工项目款项拨付资金进度;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提交的未申报或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
3.市场监管局:工商股权变更信息;商标专用权转移书据;药品购销监管信息;专利权转移书据;提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市场主体税收征缴入库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信息;登记状态与税务局不一致的,由县税务局实地核实,经核实登记信息虚假的传递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更正。
4.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偷逃欠税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移交县税务局进行征收;联合县税务局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5.统计局:全县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产值、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信息。
6.公安局:及时处理县税务局移交的涉税案件,严厉打击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协助县税务局实施漏征漏管清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措施;对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阻止其出境。
7.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合同、招投标、竣工决算等信息,配合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缴入库工作。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信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信息;提供土地收储情况、出让情况、划拨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配合做好土地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征管;提供矿产资源开采信息,配合做好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工作;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土地出让、划拨信息。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信息;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原则,配合县税务局搞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和二手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管控;维护和运用好全省二手房评估系统;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税资料、推进非接触办税等便民利企措施,大力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9.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执行人财产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在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和破产程序;依法执行县税务局移交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10.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提供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用煤量、用气量等与税收有关的数据。
11.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信息。
12.交运局、公路中心:提供全县公路建设工程等项目信息,协助做好在建重大公路项目税收征缴入库等工作。
13.生态环境分局: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环保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处罚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行为、法律条文及处罚决定、立案日期、立案文号、决定书下达日期、罚款额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资源,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许可经营范围等。
14.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名单及其有效期。
15.商务局:全县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机动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名单,及其有效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备案名单及其有效期;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等。
16.人民银行:对外付汇信息;依法管理国库,准确高效办理各种税款入库、退库业务,监督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17.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建设工程中标信息;提供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情况;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非税收入的审批情况。
18.发改局:提供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信息和数据。
19.工信局:协助完成规上、规下企业纳税统计以及工业用地亩均税收提升工作。
20.文旅局:提供娱乐业经营许可、景区项目建设等信息;配合做好景区旅游市场税源清查登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
21.残联: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
22.医疗保障局:提供药店医保划卡数据。
23.金融机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临商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期传递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情况。
2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等信息;配合县税务局搞好税源核查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和处理好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5.其他相关部门:在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五、工作制度
(一)完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工作,协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调整涉税信息传递单位、传递内容、传递周期、传递形式以及税收执法协作单位、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等,确保税收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涉税联合工作制度。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税务局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涉税信息不一致的要及时开展联合行动,深入分析差异数据形成的原因及解决方式,打通信息壁垒、提升数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无法达成共识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涉税工作情况。一是统一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依托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传递涉税信息,要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二是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税务局涉税信息需求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完整、准确、有效、可用的涉税信息,对无法提供的数据作书面说明;税务局要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并及时归档。三是对获取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建立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制度。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总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安排落实下一步工作计划。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治税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精准施策发力,做好财源培植和财源建设工作,促进全县财政收入稳步增加。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认真完成有关信息提报、协助和整改工作,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疏通信息渠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缴合作,提升以数治税水平,强化税收风险防控,创新管理方式,形成纵向畅通、横向严密的协税护税工作网络,确保全县税收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培植税源,加强征管力度。将税收管理和服务相融合,从培植税源、预算编制、优化税务执法方面来促进税收管理,从推广电子发票、提供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来提升税收服务。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重要税源监控和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分散税源的征缴力度,做到抓大管中不漏小。
(四)明确征缴政策,规范征缴程序。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好税费收入,实现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同时,积极宣传、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尹相坤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王晓峰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吴继成 县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景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济壮 县司法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葛 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冬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袁辉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剑林 县水利局局长
高 详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光宇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杨 洋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尹昌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顶明 县审计局局长
王夫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孝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 扬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芝良 县统计局局长
高志远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邢连强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 勇 县残联理事长
尹继利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 乾 县税务局局长
朱文宝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班树栋 县公路中心主任
周 超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韩宝前 县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 蛟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袁新惠 石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邢雨亭 曹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广东 青云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晓勇 大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正云 玉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政策咨询】:临沭县税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95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演武山路69号。
沭政办字〔202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规范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规定,我县通过框架协议程序,确定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租赁公司。现将有关通知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事项
一、定点维修范围
纳入县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汽车装具更换。
1.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修期外,因维修技术、更换配件等原因,确需到相关4S店维修的,价格不得高于定点维修企业最高报价,并将有关维修情况报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2.在临沭县城区以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企业及价格目录
本次招标共确定12家定点维修企业,及各中标定点维修企业的价格目录(附件1)。
三、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四、定点维修程序
(一)企业选定。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需要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定点维修企业目录(附件1)中任意选择维修企业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定点维修验收单(附件2)。
(二)维修保养。定点维修企业按照中标承诺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价格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装具及相关服务。工时单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加价率不得高于中标加价率。
(三)确认验收。车辆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由送修单位签字确认。定点维修企业须及时打印“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维修单位报销凭证,不得累加汇总。
(四)费用结算。结算时,送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维修情况进行审核,将“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结算时间及方式由双方约定。
(五)信息管理。各维修企业应建立公务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并在每季度初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各单位维修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企业)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派遣单、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二)规范定点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维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修。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在本企业明显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认真执行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标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维修时,存在对车辆进行豪华装饰、吃拿卡要、虚开发票、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附加其他费用或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企业存在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核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六、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送修单位对定点维修企业如有投诉,可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车辆服务股,也可拨打投诉电话0539-2132138进行投诉。
附件:1.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目录及价格目录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
附件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目录及价格目录
序号 |
中标公司 |
公司地址 |
负责人及电话 |
工时单价 |
材料加价率(百分比) |
1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蔡纯瑞18763700077 |
10.12 |
10% |
2 |
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临沭分公司 |
临沭县汽车站对过 |
崔尚芹13792984084 |
7.00 |
20% |
3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临沭街道沭新街曹村沿街楼商铺7号(城东钢材市场北) |
张强13954921456 |
13.00 |
20% |
4 |
临沂市地势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 |
大车部:临沭县327国道北山东金山化肥有限公司院内 小车部:沭新西街与光明北路交汇向东五十米路北米其林轮胎店 |
大车部: 张晓阳18754913222 小车部: 刘育华15192903296 |
8.00 |
8% |
5 |
临沭县盛合汽车维修中心 |
临沭县临沭街道育新街贵和家园南侧约80米 |
刘雷18315601377 |
8.00 |
15% |
6 |
临沭县鑫易通汽车修理中心 |
兴大西街与光明路交汇处 |
吴绍彩15206803211 |
5.00 |
15% |
7 |
临沭县新大众红旗奥迪汽车维修 服务站 |
兴隆商场西邻 |
胡尊成13853907377 |
10.00 |
10% |
8 |
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 |
临沭县常林大街史丹利小区西200米路南 |
陈永宝13953907882 |
10.80 |
20% |
9 |
临沂惠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沭县青云山南路 |
杨同浩13345086633 |
10.00 |
10% |
10 |
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 |
临沭县郑山街道驻地 |
王伟涛17864383383 |
10.00 |
20% |
11 |
临沭县惠尔达汽修厂 |
临沭街道半路 |
孙同珍13563949698 |
45.00 |
10% |
12 |
临沭县小宋汽车修理部 |
临沭县常林路东大街 |
宋卫的13853995808 |
15.00 |
10% |
附件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发票编号:
车辆牌号 |
品牌型号 |
送修时间 |
|||||||
车辆问题 |
|||||||||
申请人 |
审批人 |
||||||||
修理类型 |
大修◎ |
小修◎ |
保养◎ |
特殊专项◎ |
轮胎◎ |
||||
维修金额 |
工时费小计 |
工时费优惠率 |
工时费合计 |
||||||
零件价格小计 |
零件加价率 |
零件合计 |
|||||||
维修费合计 |
元(含税) |
||||||||
送修单位(盖章): 维修单位(盖章):
送修人(签字): 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3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
被投诉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事由 |
|||
拟处理意见 |
|||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事项
一、定点加油范围
纳入县财政资金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务车辆。
二、定点加油企业、价格及优惠条件
(一)定点加油企业
1.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收款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银行账号:37001826601050149523
联系人:张 红
联系电话:15265147889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
收款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19022138830
联系人:王加强
联系电话:18605396579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3.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交通加油站
收款人: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交通加油站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银行账号:15898101040030687
联系人:邢玉东
联系电话:13581092091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二)服务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自2023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定点加油管理
公务车辆使用IC卡进行定点加油,加油卡的具体办理程序和使用方法如下:
(一)办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定点加油企业的服务质量、油品质量、中标折扣率等项目,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卡人员身份证,自主选择一家中标加油企业办卡。
(二)充值
加油卡必须预存资金方可用于加油,未经充值无法使用。各部门、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充值业务,即时享受优惠政策和索取发票。充值完成后,持主卡在发卡网点将所充资金分配到各副卡账户上,各副卡圈存后方可使用。
(三)补(换)卡
加油卡丢失的,各部门、单位经办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发卡网点免费补办新卡,并将余额转入新卡。加油卡损坏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携带损坏卡更换新卡。
(四)密码设置
各副卡持有人可持副卡到办卡点设置本卡密码,以保证卡内资金安全。
(五)加油程序
公务车辆加油时,由驾驶员将加油卡交于加油员插入加油机,由驾驶员输入加油卡密码,加油员审查加油卡显示车辆卡号与加油车辆号牌必须一致后再输入本人密码,方可加油;否则,加油员不得给予加油。在加油企业自助加油站加油时,驾驶员自行插卡加油,但必须由加油员认真履行核对车号、行驶证、输入员工密码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加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加油,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监督其规范开展车辆加油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的加油(非入围供应商)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加油,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加油事由、地点、发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二)规范加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制度,规范加油款报销支付手续。定点加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加油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加油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及中标加油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加油时,存在“一卡多车”或“一车多卡”、向定点加油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将加油卡内的资金用于兑换现金或用于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为加油卡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油等违反公务车辆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0539-213213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39-5255536
定点加油站被有效投诉三次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事项
一、定点保险范围
(一)车辆范围。纳入县政府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
(二)保险险种。商业保险,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选择险种和投保额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二、定点保险公司
(一)本次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二)定点保险公司服务有效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保险费率
严格按照各家中标保险公司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费率进行投保(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保险工作。
(二)优质服务。各定点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监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中标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监督。对出现出险不及时、理赔不到位、服务不周到等问题的保险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即时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
对于投保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或咨询相关业务问题,可拨打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电话:2132138。
附件:各中标保险公司投标费率明细表
附件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382173320010
联系人:韩磊
联系电话:13969980101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29020186660
联系人:王艺皓
联系电话:17568191018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29200102743
联系人:王成士
联系电话:15192871369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
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工作事项
一、租赁范围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并在本次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自行选择,享受确定的价格及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小型客车租赁服务(9座及以下)、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10座及以上)。
二、服务内容
(一)定点服务有效期限
项目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二)定点汽车租赁企业
本次共确定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定点租赁企业6家(附件1,含新能源车),中大型客车(10座及以上)定点租赁企业2家(附件2)。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将按照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三)定点服务价格
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可由租用双方在此基础上商定。
小型客车租赁服务为裸车租赁费用,不含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单车服务费用=租赁车型实际成交价格×租赁期限(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租车时间在3小时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费用按日租金的半价支付。
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价格为:成交供应商承担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单车单天服务费用=100公里以内(含)实际成交价格+100公里以外实际成交价×超出公里数(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租车时间在3小时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费用按日租金(百公里内)的60%支付。
(四)执行要求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必须从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三、监督管理
(一)考核评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随机抽查、受理投诉和百分制考核的方式,建立对定点车辆租赁公司服务情况的征信评价机制,采信情况将作为下一个合同期招标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举报。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违约行为,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可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反映举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9—6211861。
(三)违约责任。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期间,定点汽车租赁企业违反招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或承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并通过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租赁车辆,严格履行车辆租赁流程和手续,对违规租赁车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小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2.大中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附件1
小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负责人及电话 |
|||
散租 (元/天) |
月租 (元/月) |
季度租价 (元/季) |
|||||
1 |
轿 车 |
15万(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0.00 |
3600.00 |
108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20.00 |
3600.00 |
108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3800.00 |
10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3000.00 |
90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2 |
15万元以上-18万(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50.00 |
4500.00 |
135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80.00 |
5400.00 |
162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59.00 |
4600.00 |
131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58.00 |
4400.00 |
128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58.00 |
3500.00 |
105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3 |
商 务 车 |
20万元(含) 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70.00 |
4600.00 |
138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200.00 |
6000.00 |
180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5.00 |
4900.00 |
13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70.00 |
4700.00 |
135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8.00 |
3600.00 |
108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4 |
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350.00 |
5500.00 |
165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355.00 |
10000.00 |
30000.00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240.00 |
7200.00 |
216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58.00 |
6300.00 |
179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355.00 |
6100.00 |
176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58.00 |
7000.00 |
210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4 |
|||
5 |
越 野 车 |
25万元(含) 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60.00 |
4200.00 |
126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无 |
无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5.00 |
4900.00 |
13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70.00 |
4700.00 |
135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8.00 |
3600.00 |
108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车辆价值以元购车价为准)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备注 |
|
日租(元/天) |
|||||
1 |
纯电动轿车 |
18万(含)以下新能源轿车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1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15.00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00.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18.00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115.00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18.00 |
||||
2 |
纯电动越野车 |
18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125.00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3 |
18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0.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
4 |
纯电动商务车 |
18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5 |
18万元以上40 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
附件2
大中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核定载客人数)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备注 |
公司地址 |
||
100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元/天/车) |
100公里以外包 车服务(元/公里) |
||||||
1 |
大 中 型 客 车 |
10-19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690.00 |
3.5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690.00 |
3.4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2 |
20-39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790.00 |
3.9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790.00 |
3.9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3 |
40-53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990.00 |
4.4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990.00 |
4.4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应急发〔2023〕5号
各镇街应急办,县土产公司,各烟花爆竹经营业户: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规定的经营条件,拟申请办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业户。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以去年发放的许可证数量为基数逐步压减)。按照街道不高于非禁放区范围内常住人口每万人1个零售(点),乡镇每万人1.5个零售店(点)的比例设置布点零售店(点),各镇街经营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规划数量。因布点数量限制,相同区域的经营点应根据实际安全条件择优选择。
2、实行单位或个人申请,各镇街应急办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发证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需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5kg及以上的磷酸镀盐干粉灭火器至少配备2具,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规章制度。
4、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专柜经营,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城市建成区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
5、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若烟花爆竹零售店确实需要夜间看护,值班点应设置在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之间有实体隔墙(隔墙上不应有门、窗等洞口)的其他邻近房间(与店铺不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米。存放应防水防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经营范围及限制存放量
1、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C级、D级] 爆竹类[C级、D级]
2、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得超过50箱(“箱”是指烟花爆竹运输单个包装)。
三、办证程序
(一)办证申请
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镇街应急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在申请时须将2023年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一并交回,由镇街应急办代收后统一交至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
(二)初步审查
各镇街应急办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申请单位申请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三严禁”和“两关闭”要求,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做出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意见。原则上审核通过的数量不得超过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
(三)材料报送
各镇街应急办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审查书(一式两份)进行装订,按照受理时间一份报送至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另一份留档。
(四)安全考核
经镇街现场审查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由危化品工作组组织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五)审查验收
县局在接到镇街报送的申办材料后,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按照不少于各镇街全部申请业户总数10%的比例,对申请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查、验收。
(六)审核发证
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零售网点集中时间到县政务大厅应急管理窗口或镇街应急办领取。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10.8—2022.10.25)
1、召开各镇街应急办负责人会议,传达《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警示标识、规章制度等材料。
2、各镇街应急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宣传、审查工作。
(二)集中受理、审查阶段(2023.10.26—2022.11.10)
经营业户到所在地镇街应急办报名,镇街应急办对经营场所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镇街应急办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集中报送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县应急局于2023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随机抽查。
(三)安全考核(2023.12.10日前)
县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工作组通过线上小程序、线下纸质考核等形式组织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四)审核发证(2023.12.20日前)
县应急管理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镇街应急办要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迅速行动,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经营业户,确保烟花爆竹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配送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愿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零售单位,应告知其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应急办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查,力量不足的鼓励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县局对各镇街申请户的随机抽查通过率将作为县对镇街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各镇街应急办要将办证工作和打非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不安全经营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非法运输、无证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等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及时交给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民监督力量,持续落实举报查处。按照《关于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等相关要求,发动群众,持续拓展举报途径和渠道,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沭交政字〔2023〕6号
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8日
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有关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治理模式,通过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高风险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全面构建高水平“六位一体”监管格局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强化重点事项执法检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明显提高。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精准严格执法,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推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水平明显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认真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部门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任务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业务科室进行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安全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签字销号。要认真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涉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交通旅客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汲取近期违规动火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和行业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禁止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做好情况摸底。要形成并动态更新外包外租工作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承租承包企业名单、机构信用代码证号、主要负责人信息、业务类别、资质资格、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提供服务及人员设备情况等。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清晰,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项。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自查,重点排查整治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培训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培训搞形式、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企业安全制度措施,组织做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重点排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定期排查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租承包单位、相关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信用承诺、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情况,以及执行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案例警示教育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有奖举报及“公示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承包承租单位及劳务分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和应急处置特点,7月31日前至少亲自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做好预案培训,加强预案效果评估,做好预案调整优化。全体从业人员应熟知安全逃生出口、避灾路线,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1.积极主动担责履责。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临沂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以及《临沭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责,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本地区、本领域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力推进构建交通运输“六位一体”监管格局,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严格抓好规划、立项、审批、设计等源头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针对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研究治本措施,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推进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智能化无人”进程,提高交通运输本质安全水平。
3.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标准化水平。县局按照上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制定本次整治行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作出统一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标准化,重点解决“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要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客运包车、工程建设等高风险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安全诊断,做好情况评估。要根据安全诊断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不断规范优化企业自查清单和监管部门检查清单。
4.强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宣贯培训。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指导帮扶,宣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能查会改。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监管人员、执法人员专题培训,重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5.实施严格精准执法。要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依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及注册情况、行政处罚频次、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精准靶向监管。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鼓励支持。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坚持“视隐患为事故”,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并采取安全生产信用降级、市场禁限入等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严肃处罚,列为行业失信并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采取市场强制退出措施,同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有企业及相关权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情形严重的,向具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单位提出相关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建议;设安全总监的,按委派权限予以撤换。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整改,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6.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高检查和执法质量,做好监管情况和执法检查效果评估。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
7.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要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执法或惩戒典型案例。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匿名举报。
8.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行动”攻坚任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应用,积极推进全行业等级化评价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要求注册、或只注册不自评且实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等涉嫌逃避监管行为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直接按C级确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必查企业,并定期进行公布。对未按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的相关方,一并予以信用惩戒。
9.精准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摸排辨识,定期组织研判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摸清重大风险底数。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明确的42项重大风险,结合地方和行业领域实际,动态调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
10.强化问责问效机制。严肃检查要求,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要求。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从企业管理、部门监管两个方面倒查责任。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的,将采取提示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帮扶(6月1日—7月31日)
交通运输企业要迅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抓好整改。高风险领域企业可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对风险高、规模散小、管理薄弱的企业,可委托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帮扶指导,通过开展安全诊断、短期驻点监督、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排查隐患,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自查自改期间,各分领域要组织开展好对重点企业的安全诊断和执法检查,做好经验总结,优化工作方式,打造典型案例,为下阶段监管执法活动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二)部门精准监管执法(8月1日—11月30日)
相关单位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依职责深入一线全面开展精准监管和执法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范围内检查执法活动。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诊断或督导检查的方式,做好监管执法效果评估,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情况。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市局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开展工作纳入2023年度评价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提升行动成果。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调度机制。本次活动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每月调度统计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建立报告机制。依托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平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系统。交通运输企业要通过平台及时填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业务科室要及时做好审核,并填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县局报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各单位要明确1名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相关工作。
(三)建立保障机制。各单位要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经费。对重点难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进落实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加强指导帮扶和安全诊断工作机制。做好人员力量整合,培养和配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执法队伍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建立督导机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应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问题复杂、整改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请运输管理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科、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铁路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农村公路管理服务室等科室单位于每月26日前,报送《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
联系人:张贵侠,联系电话:6091380,
电子邮箱:lsxjyjaqk@ly.shandong.cn。
附件:1.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清单
3.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1
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唐 克 张志勇 曹广颂
成 员:郑伯格 张 莉 杜美玲 王宝启 陈 鹏
孙 青 付文运 吴兴标 吴书新 石 凯
张卫青 伏祥永 臧家星 刘学荣 王新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日常调度协调等工作;其他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抓好各自领域整治行动推进落实。
附件2
临沭县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一、行业共性整治问题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2.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
3.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未经考核上岗。
4.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域
5.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6.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
7.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8.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9.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企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流于形式。
三、水路运输领域
10.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11.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12.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13.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以上4条具体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14.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
15.非法从事砂石运输船舶。
16.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
17.客船超员运输,违规夹带危险品登船。
18.内河船舶未持有有效法定证书。
19.内河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未持证上岗。
20.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
21.内河船舶尤其是涉客运输船舶严重超员、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
四、公路运营领域
22.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不到位,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23.在役干线公路出现四、五类公路桥梁、隧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24.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五、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25.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26.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7.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28.隧道施工未落实“九必需、九禁止”要求。
29.“两区三场”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
30.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
31.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
32.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3.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34.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六、铁路沿线环境治理领域
35.铁路沿线天然气、石油管线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36.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3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未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
沭政办字〔2023〕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一支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业务精湛、结构合理、行业领域拔尖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聚焦产业、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临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县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参评总数的40%。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限为5年。
第六条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临沂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七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及经营管理方面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完成人。
2.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前5位、市级二等奖首位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完成人。
3.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引进消化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突出,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成效显著,被社会公认达到了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规模发展较快,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获发明专利、纳税过千万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在全市高质量发展现场交流中作为观摩点并成绩处于前1/10位次的企业负责人。
(二)教育、卫生、农业专业方面
1.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成绩优异,近5年来教学成绩一直处于本县、本学科前1/5位次且获市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两项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当年在名优生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拥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并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前5位、市科学技术二等奖首位;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3.长期在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对我县农业技术开发、引进、示范,良种选育、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治,在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三)其他专业方面
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教练执训等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选拔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成立评审组织。
(一)成立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选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工程、经济、教育、卫生、农业、其他等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条县人社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积极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一)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二)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按年发放,自批准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发放,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部门发放。
(四)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健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五)所在单位每年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共计1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六)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联系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对管理期内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县人社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多种形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三)岗位或职务(职称)变动、离(辞)职、退休、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市级以上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按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县人社部门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必须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29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3〕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一支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业务精湛、结构合理、行业领域拔尖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聚焦产业、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临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县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参评总数的40%。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限为5年。
第六条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临沂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七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及经营管理方面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完成人。
2.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前5位、市级二等奖首位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完成人。
3.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引进消化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突出,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成效显著,被社会公认达到了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规模发展较快,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获发明专利、纳税过千万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在全市高质量发展现场交流中作为观摩点并成绩处于前1/10位次的企业负责人。
(二)教育、卫生、农业专业方面
1.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成绩优异,近5年来教学成绩一直处于本县、本学科前1/5位次且获市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两项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当年在名优生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拥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并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前5位、市科学技术二等奖首位;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3.长期在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对我县农业技术开发、引进、示范,良种选育、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治,在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人员。
(三)其他专业方面
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教练执训等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选拔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成立评审组织。
(一)成立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选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工程、经济、教育、卫生、农业、其他等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条县人社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积极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一)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二)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按年发放,自批准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发放,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部门发放。
(四)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健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五)所在单位每年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共计1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六)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联系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对管理期内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县人社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多种形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三)岗位或职务(职称)变动、离(辞)职、退休、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市级以上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按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县人社部门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必须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29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