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烟法〔2023〕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市场单元名称、市场单元编号、零售点规划数量详见附件1。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轮候排序。
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零售点间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类型的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床上用品、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维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祭祀用品、小吃店、蛋糕店、服装鞋帽、药妆医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美发美容、美甲纹身、网吧网咖、保健按摩、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化工、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足浴洗浴、棋牌娱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临沭政务服务大厅烟草窗口的公示栏或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临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临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沭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沭政字〔202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学模式,加快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县教育事业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在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勇于创新、善于钻研的教干教师,形成了一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全县教育教学水平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教学成果,在县内外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干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和《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沭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对全县2022—2023学年教学成果进行认真评选认定,确定授予《关于创建班级特色的实践与研究》等338项教学成果“2023年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并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教学成果推广应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进取,锐意创新,为推进全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23年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一、特等奖(1项)
临沭一中教学及管理研究成果,1项。
成 果 名 称 |
奖次 |
获奖人 |
关于创建班级特色的实践与研究 |
特等奖 |
解朝勇 尹梅 尹彦彬 蔡学军 王峰晨 王善德 臧书杰 朱卫 王丁利 王永军 胡文涛 |
二、校长奖(4项)
成 果 名 称 |
奖次 |
获奖人 |
单位 |
关于高中学生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的教学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臧书杰 |
临沭第一中学 |
中职业教育课程教学中融入 思政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李景涛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问题生转化艺术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陈钊 |
临沭第二中学 |
基于增价评价下的教学管理 探索 |
二等奖 |
段广强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三、教师奖(333项)
教学成果名称 |
奖次 |
完成人 |
单位 |
关于做好初高中物理学习衔接的研究 |
一等奖 |
秦祥芳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提高学生高分作文写作 能力的探究 |
一等奖 |
张洪山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高考基于思维的阅读主观题应对策略 |
一等奖 |
尹梅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读后续写的操作性实施 步骤 |
一等奖 |
崔芹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解决初高中数学衔接问题的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李彩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数字化环境下高中英语 教学模式的探究 |
一等奖 |
糜晓静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5G”教学模式的高中 物理创新教学研究 |
一等奖 |
李荣光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数学概率与统计模型的 研究 |
一等奖 |
曹淑红 |
临沭第一中学 |
普通高中学生英语词汇习得 策略的研究 |
一等奖 |
杨兰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英语开放式阅读教学的 实践探索 |
一等奖 |
胡尊玲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语文课堂留白艺术的研究 |
一等奖 |
伏邻邻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历史能力训练课型的探索与实践 |
一等奖 |
李想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英语高效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 |
一等奖 |
朱卫 |
临沭第一中学 |
数学教学课堂预设与生成 |
一等奖 |
李保衡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激发高中语文阅读兴趣 实践的研究 |
一等奖 |
谢飞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考数学数形结合的做题技巧的研究 |
一等奖 |
李晓蕾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漫画在新课改高中历史 教学中的应用 |
一等奖 |
陈梦云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语文写作兴趣的培养 |
一等奖 |
曹广东 |
临沭第一中学 |
函数中切线方程的研究 |
一等奖 |
曹圣贤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下高中物理实验教学的研究 |
一等奖 |
闫朝秀 |
临沭第一中学 |
“双减”背景下的精准教学 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王丁利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标形势下,开放型课堂教学的细节的研究 |
一等奖 |
吴清峰 |
临沭第一中学 |
主题单元阅读教学的研究 |
一等奖 |
吴清波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生物教学中分组教学的 研究 |
一等奖 |
张为杭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体育特长生培养策略的研究 |
一等奖 |
张宝玲 |
临沭第一中学 |
核心背景素养下的高中音乐鉴赏研究 |
一等奖 |
王艳萍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生课外阅读水平提升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陈钊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物理实验教学策略探究 |
一等奖 |
赵振杰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化学知识点记忆策略探究 |
一等奖 |
张宝府 |
临沭第二中学 |
增强高中数学课堂教学实效性策略 |
一等奖 |
刘波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地理学习方法技巧 |
一等奖 |
李运芳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英语语法教学方法 |
一等奖 |
陈娜 |
临沭第二中学 |
临沭第二中学师德建设调研 报告 |
一等奖 |
王兴自 |
临沭第二中学 |
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课程研究 |
一等奖 |
程涛 |
临沭第二中学 |
提高高中物理教学质量探究 |
一等奖 |
吴自娜 |
临沭第二中学 |
基于问题链的高中英语阅读 课堂教学设计分析 |
一等奖 |
崔苗苗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学生班级自主管理策略 研究 |
一等奖 |
朱财 |
临沭第二中学 |
浅谈自信心培养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
一等奖 |
张贵龙 |
临沭第二中学 |
班级管理中情怀教育探究 |
一等奖 |
袁豪 |
临沭第二中学 |
基于自制简易教具在生物教学中的应用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王金凤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思想政治教学设计探究 |
一等奖 |
景燕伟 |
临沭第二中学 |
历史情景在培养核心素养中的作用探究 |
一等奖 |
杨逸轩 |
临沭第二中学 |
音乐教学的创新与成果策略 研究 |
一等奖 |
徐娜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历史教学中家国情怀养成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郇凤烨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多媒体技术在历史教学中的 应用研究 |
一等奖 |
郝文越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思想政治课堂教学提问 研究 |
一等奖 |
鞠兴民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化学自学交流提升教学 模式应用 |
一等奖 |
崔会封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关于高中英语读后续写课堂 教学的探究与实践 |
一等奖 |
张艳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语文课内阅读与课外阅读教学策略 |
一等奖 |
赵梅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关于高中英语新课程标准下 阅读教学探究与实践 |
一等奖 |
季景凤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发挥小组合作优势,构建高效课堂教学策略 |
一等奖 |
石方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历史教学中心理健康教育实践 |
一等奖 |
姚静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构建高效课堂的探索与实践 |
一等奖 |
宋如燕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思想政治课在高中生个性成长作用的探索 |
一等奖 |
沈庆习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传统文化在中职语文教学中的渗透研究 |
一等奖 |
李夏音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课程思政融入数学教学实施 策略研究 |
一等奖 |
尹晓娟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 |
一等奖 |
英荣吉 |
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 |
多元“悦读”,助推优生健康成长 |
一等奖 |
张丽 |
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 |
基于班级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
一等奖 |
王征 |
临沭县第五初级中学 |
基于初中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核心素养新思路的探索与实践 |
一等奖 |
袁永 |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 |
基于运用信息技术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化学教学案例研究与探索 |
一等奖 |
王秀峰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小学低年级学生趣味识字的探索与研究 |
一等奖 |
赵俭朵 |
临沭县第四实验小学 |
基于农村优等生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
一等奖 |
葛玉山 |
临沭县郑山街道中心小学 |
精耕细作,推动教学提质增效的探索 |
一等奖 |
刘秀勇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2023年山东省高考地理试题 统计研究 |
一等奖 |
陈延松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英语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
一等奖 |
王博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以生为本的课堂研究 |
一等奖 |
朱孔玉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语文主题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
二等奖 |
王永军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改过程中教师素养的提升 |
二等奖 |
袁洁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化学教学策略 |
二等奖 |
王善德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物理电学实验复习 技巧的研究 |
二等奖 |
李荣桓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数学如何构建高效课堂 |
二等奖 |
王官清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高三一轮复习提升一线教师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研究 |
二等奖 |
王秀珍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生物实验教学的研究 |
二等奖 |
高国防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考导数切线的运用技巧 |
二等奖 |
李善明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改背景下化学学科素养的培养 |
二等奖 |
吴大猛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提升学生诗歌鉴赏素养之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季金辉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原文阅读的高中英语写作教学评一体化研究 |
二等奖 |
张翔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物理解题的研究 |
二等奖 |
徐景友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数学中的分层教学理论与实践 |
二等奖 |
胡文涛 |
临沭第一中学 |
悖论及其在生活中的有趣应用 |
二等奖 |
杨彬 |
临沭第一中学 |
帮助学生高效识记英语词汇的实践 |
二等奖 |
王丽丽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 教育的研究 |
二等奖 |
孙晓慧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英语续写的选材和利用 探究 |
二等奖 |
高梦瑶 |
临沭第一中学 |
培养中学生文言文阅读兴趣 研究 |
二等奖 |
张艳艳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生物理实验能力培养的调查研究 |
二等奖 |
史继慧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学生自主学习习惯的培养 |
二等奖 |
郗娜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新高考背景下语文古诗词教学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胡怀波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语文思辨类作文写作的探究 |
二等奖 |
王磊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大单元教学的研究 |
二等奖 |
于笑笑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地理分层教学的实践探究 |
二等奖 |
李守防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新高考形势下诗歌鉴赏 考察角度的研究与实践 |
二等奖 |
朱秀瑾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如何选修探究 |
二等奖 |
谢士伟 |
临沭第一中学 |
数学教学函数周期性研究及 高效课堂 |
二等奖 |
吴绍芹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下后进生的转化策略 |
二等奖 |
王鲁南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改背景下的小组合作学习 |
二等奖 |
孙维江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学科思想的高三地理 复习课研究 |
二等奖 |
李宝静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数学讲评课型模式研究 |
二等奖 |
陈晔 |
临沭第一中学 |
网络技术在高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 |
二等奖 |
吴雷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物理高考实验题答题技巧研究 |
二等奖 |
高敏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美术特长生培养的 几点思考 |
二等奖 |
陆晨曦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提高立定跳远身体素质 训练方法的研究 |
二等奖 |
宋浩田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高效思政课堂教学 策略的探究 |
二等奖 |
陈兰云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考函数导数题的难点突破 研究 |
二等奖 |
王峰晨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考与教材齐飞,积累共迁移一色 |
二等奖 |
张珍花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新高考下初高中物理实验一体化设计与实施 |
二等奖 |
胡尊成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改背景下学生评价方案的探索 |
二等奖 |
宋开同 |
临沭第一中学 |
“问题引领”提高课堂效率的探索与研究 |
二等奖 |
王芹 |
临沭第二中学 |
班级教学管理探究 |
二等奖 |
沈莉 |
临沭第二中学 |
心灵教具在高效课堂建设中 落实应用研究 |
二等奖 |
韩善芹 |
临沭第二中学 |
开展高中生物探究实验的探索 |
二等奖 |
卢秀云 |
临沭第二中学 |
浅谈高中英语阅读策略 |
二等奖 |
史春红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政治教学生活化的意义及对策研究 |
二等奖 |
田月欣 |
临沭第二中学 |
提高高中数学教学质量探究 |
二等奖 |
胡矩香 |
临沭第二中学 |
课堂导入在历史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二等奖 |
刘常彪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班级教学中提高学生 幸福感的研究 |
二等奖 |
张洪艳 |
临沭第二中学 |
教学策略的优化研究 |
二等奖 |
李寿晏 |
临沭第二中学 |
信息技术在高中教学中的应用 |
二等奖 |
左秋萍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数学中导数解题教学策略 |
二等奖 |
贾瑞宝 |
临沭第二中学 |
学生违纪转变案例分析 |
二等奖 |
王朋庆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英语的教学现状与改进 措施 |
二等奖 |
张增慧 |
临沭第二中学 |
幸福感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 作用研究 |
二等奖 |
何营部 |
临沭第二中学 |
教育理念与现实情况结合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王利华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新课程改革中分层教学的实施与思考 |
二等奖 |
马岩 |
临沭第二中学 |
幸福感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 作用研究 |
二等奖 |
张少卿 |
临沭第二中学 |
新课标下高中数学创新课堂的策略 |
二等奖 |
李娜娜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化学基本概念复习概念图应用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狄江英 |
临沭第二中学 |
“六步教学法”在高中历史 教学中的应用 |
二等奖 |
吴清举 |
临沭第二中学 |
提高学生综合思维的方法 |
二等奖 |
文春强 |
临沭第二中学 |
班级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
二等奖 |
龚美桂 |
临沭第二中学 |
毕业年级美术科高效教学探究 |
二等奖 |
王锋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效英语课堂教学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曹广学 |
临沭第二中学 |
思维导图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探究 |
二等奖 |
孙秀启 |
临沭第二中学 |
构建高效生态课堂的研究 |
二等奖 |
胡江华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效课堂教学模式的创新研究 |
二等奖 |
王开征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关于构建高效课堂的研究 |
二等奖 |
李洁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语文学习任务群教学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刁静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新命题视角下生物高考备考 策略的研究 |
二等奖 |
朱祥如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巧设问题情境提高课堂质量 |
二等奖 |
王信民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探究 |
二等奖 |
凌敏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英语口语教学的探究与实践 |
二等奖 |
陈令才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语文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的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王之贤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英语词汇教学研究 |
二等奖 |
丁元惠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基于高中化学大单元教学的 研究 |
二等奖 |
王京明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信息技术如何走向有效 教学高效课堂 |
二等奖 |
王锡洋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分层教学的探索与研究 |
二等奖 |
薛玉玺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小组合作学习策略与实践 |
二等奖 |
闫朝勇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探索和研究 |
二等奖 |
谢春波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语文教学与时代发展新词的 关系 |
二等奖 |
石洪来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提升高中生英语语感的策略 |
二等奖 |
刘凤存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构建中职英语高效课堂模式 探究 |
二等奖 |
丁建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中职语文教学中学生人文素质的研究 |
二等奖 |
郭肖南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基于“岗课赛证”融通的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思政研究 |
二等奖 |
王鑫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产教深度融合培养沂蒙工匠 人才创新实践 |
二等奖 |
李伟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中职烹饪专业中职技能人才“三全四融”模式协同育人 改革与实践 |
二等奖 |
王世昆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建筑工程预算课程教学改革 研究 |
二等奖 |
李广盛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畜牧业类专业基础课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
二等奖 |
高欣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分层教学,因材施教 |
二等奖 |
孙国玉 |
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 |
温暖教育,成就幸福的人 |
二等奖 |
刘建霞 |
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 |
基于毕业班学生管理工作成果的概述 |
二等奖 |
袁溪 |
临沭县第五初级中学 |
浅谈初中数学高效课堂 |
二等奖 |
胡遵丽 |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 |
德育在班主任工作中的重要性分析 |
二等奖 |
吴清清 |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 |
班主任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
二等奖 |
王琳 |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 |
基于“师友互助”学习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
二等奖 |
杜艳 |
临沭县第一初级中学 |
基于班级管理质量提升的探索与实践 |
二等奖 |
刘伟 |
临沭县北城实验学校 |
“依托单元教材整合,构建 优质高效课堂”的实验研究 |
二等奖 |
崔蔚兰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指向小学生创新素养提升的 课堂教学实施方法实践 |
二等奖 |
杜成艳 |
临沭县郑山街道中心小学 |
基于学生学习动机与学习兴趣培养策略的探索与实践 |
二等奖 |
孟妍 |
临沭县第四实验小学 |
基于管理精致化的探索与实践 |
二等奖 |
张忠波 |
临沭县青云镇中心小学 |
青年教师专业化策略研究 |
二等奖 |
吕健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生本课堂的探索与实践 |
二等奖 |
王荣 |
临沭县实验小学 |
中学物理探究式教学的探讨与设计 |
二等奖 |
李其刚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音乐熏陶的课堂教学优化策略 |
二等奖 |
王洪宾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史料实证教学策略与方法探究 |
二等奖 |
刘乃元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学习共同体实践研究 |
二等奖 |
史沛菊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关于高考化学新评价体系的 研究 |
二等奖 |
刘波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高中英语教师如何做好初高中英语教学衔接 |
三等奖 |
王荣丽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边缘生的突破,名优生的培养策略的研究 |
三等奖 |
魏玉梅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高考下的数学探究活动 |
三等奖 |
李志刚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大单元教学集体备课的 实践与研究 |
三等奖 |
解朝勇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新课改中的高效课堂的 构建 |
三等奖 |
王伟(化)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信息技术在数学教学中的研究 |
三等奖 |
仓鹏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361生本”有效课堂的 研究 |
三等奖 |
李晓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英语开放式阅读教学的 实践 |
三等奖 |
尹彦彬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改下的自然地理课堂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史沛才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下高中物理高效课堂的构建 |
三等奖 |
胡顺通 |
临沭第一中学 |
集体备课促进提高物理课堂 效率的实践 |
三等奖 |
蔡学军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考语文选择题的突破 技巧 |
三等奖 |
钟国华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语文高效晨读的探究 |
三等奖 |
高曙光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效课堂的构建与反思 |
三等奖 |
尤瑞娟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英语阅读在高考英语复习中的应用探索 |
三等奖 |
李娜 |
临沭第一中学 |
重视数学概念教学,落实学科核心素养 |
三等奖 |
杨同波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沂蒙革命精神贯彻家国情怀教学在高中历史课堂的实践 |
三等奖 |
王雪娇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英语课堂听力教学尝试 探究 |
三等奖 |
尤艳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英语词汇积累在高考英语复习过程中的探索 |
三等奖 |
高军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英语词汇学习探究 |
三等奖 |
陈艳君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英语词汇在语境中的记忆与应用探索 |
三等奖 |
杨明明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课改背景下教案设计与实施 |
三等奖 |
马夫亮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新高考视域下高中数学 课堂教学设计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杨兴玲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主述位推进在读后续写中的应用探索 |
三等奖 |
魏茂荣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学生地理实践力培养的 研究 |
三等奖 |
张芳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生物案例教学中的 问题分析 |
三等奖 |
李贞超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英语积累本在高考复习中的应用探索 |
三等奖 |
袁照杰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情景教学法在历史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 |
三等奖 |
解静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政治非选择题解题 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张振文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英语学习兴趣探究 |
三等奖 |
孙常如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提升地理绘图能力的研究 |
三等奖 |
张勤礼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语文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问题探究 |
三等奖 |
杨进尚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地理实践力培养的研究 |
三等奖 |
王乐春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考主观题的审题技巧 |
三等奖 |
张焕丽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学生创新 思维的培养 |
三等奖 |
景洪涛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实验题的做题方法和做题思路 |
三等奖 |
李方鹏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政治图表类题目的 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刘朋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尖子生培养的研究 |
三等奖 |
王伟(生)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思想政治课学生自主学习的探究与实践 |
三等奖 |
李守峰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数学教学中三角函数综合问题研究 |
三等奖 |
李悦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中政治教学情景创设的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荣又伟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高考听力教学的研究 |
三等奖 |
李华永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深度学习的历史课堂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王志勇 |
临沭第一中学 |
新高考改革下高中艺术生培养策略的研究 |
三等奖 |
郝巍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田径运动训练中放松与 恢复的研究 |
三等奖 |
王兴涛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情感体验在音乐教学中的 重要作用的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王丽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体育特长生的管理与对策 |
三等奖 |
王须会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竞技健美操柔韧素质训练方法的研究 |
三等奖 |
高大卫 |
临沭第一中学 |
优化高中生培养策略的研究与实践 |
三等奖 |
武传国 |
临沭第一中学 |
关于加强阅读教学提升学生 素质的研究 |
三等奖 |
张庆军 |
临沭第一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落实复习教学 策略探究 |
三等奖 |
刘长伟 |
临沭第一中学 |
高中语文小说阅读的训练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倪勇 |
临沭第二中学 |
充分发挥思政课课堂德育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
三等奖 |
谢福堂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英语教学中的德育教育 实施路径研究 |
三等奖 |
赵玲玲 |
临沭第二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视角下高中英语写作的反思性教学探究 |
三等奖 |
张宝磊 |
临沭第二中学 |
政治课学习探究能力培养 |
三等奖 |
赵通申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中信息技术的多元化应用策略 |
三等奖 |
任善红 |
临沭第二中学 |
语文情境阅读教学简析 |
三等奖 |
李晓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英语读后续写写作学生 素养培养 |
三等奖 |
李佳纹 |
临沭第二中学 |
三层六段式作文教学落实策略分析 |
三等奖 |
王兰荣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学生数学思维障碍及成因分析 |
三等奖 |
周庚芳 |
临沭第二中学 |
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卢洪刚 |
临沭第二中学 |
翻转课堂在物理教学中的应用 |
三等奖 |
陈丽云 |
临沭第二中学 |
例谈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
三等奖 |
倪玉弓 |
临沭第二中学 |
“数学思维”在生物教学中的应用 |
三等奖 |
吴兴芳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英语语法教学 |
三等奖 |
王昊斌 |
临沭第二中学 |
和谐班级建设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韩玉龙 |
临沭第二中学 |
生命观念“究”规律,理性 思维“练”方法 |
三等奖 |
张元利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语文阅读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王义军 |
临沭第二中学 |
情感教育在地里教学中的运用 |
三等奖 |
王兰 |
临沭第二中学 |
体育舞蹈审美教育功能提升 路径研究 |
三等奖 |
高贯波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数学课堂“提问艺术”的实践研究 |
三等奖 |
卓宝杰 |
临沭第二中学 |
让语文思维在音乐熏陶中起舞 |
三等奖 |
陈久柱 |
临沭第二中学 |
微课题在高中教学中的探究 |
三等奖 |
张贵江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语文高效课堂教学策略 分析 |
三等奖 |
杜启艳 |
临沭第二中学 |
蹲踞式起跑的重要性 |
三等奖 |
吴允懂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地理小微专题复习模式的实验与研究” |
三等奖 |
许瑞 |
临沭第二中学 |
通过研究高考题提升备考效率的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武秀云 |
临沭第二中学 |
基于批判性思维培养的高中 读写结合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卜庆刚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语文渗透生命教育的实践研究 |
三等奖 |
季春娟 |
临沭第二中学 |
人物速写写生教学落实路径 分析 |
三等奖 |
汪贵庆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英语应用文写作学生素养培养 |
三等奖 |
袁田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家国情怀的培育策略分析 |
三等奖 |
高希玲 |
临沭第二中学 |
课堂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
三等奖 |
齐宝永 |
临沭第二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下高中数学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吴书茂 |
临沭第二中学 |
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的结合方法分析 |
三等奖 |
姚鲁 |
临沭第二中学 |
“家国情怀”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渗透研究 |
三等奖 |
赵俊翠 |
临沭第二中学 |
加强化学实验教学,训练学生思维能力 |
三等奖 |
陈兆祥 |
临沭第二中学 |
整体阅读与整体思维能力如何应用培养 |
三等奖 |
凌在收 |
临沭第二中学 |
进行班级管理的有效方法与 措施 |
三等奖 |
徐之光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体育愉悦性开展的持续性落实策略 |
三等奖 |
吴清晓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中历史教学中学生家国情怀的培育 |
三等奖 |
袁堂伟 |
临沭第二中学 |
综合学习对提高课堂效率的 研究 |
三等奖 |
沈义 |
临沭第二中学 |
通过活动提高生物教学成绩的方法探究 |
三等奖 |
谢仕波 |
临沭第二中学 |
“高三地理复习中综合题参考答案的使用与优化的研究” |
三等奖 |
刘树材 |
临沭第二中学 |
齐鲁文化传承与研究 |
三等奖 |
王坡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音乐试唱练耳探究 |
三等奖 |
韩艳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关于正面垫球在排球教学的 位置的研究 |
三等奖 |
刘红卫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美术特长生的色彩教学的研究 |
三等奖 |
高希阳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学习心理研究与实践策略 |
三等奖 |
于莉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引导学生走出情绪低谷的策略 |
三等奖 |
吴瑞霞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德育在体育教育教学中应用的研究 |
三等奖 |
高步玲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关于中长跑的训练与技巧的研究 |
三等奖 |
李加奎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微专题教学法在高中地理复习课中的应用研究 |
三等奖 |
赵恒德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微课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三等奖 |
王通彬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基于单元教学提升历史学科 核心素养研究 |
三等奖 |
王新成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探究式教学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运用研究 |
三等奖 |
魏玉臣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大单元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三等奖 |
马丽凤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生物作业分层设计的实践研究 |
三等奖 |
刘秀杰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学困生转化艺术 |
三等奖 |
张秀良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物理实验探究能力的培养研究 |
三等奖 |
刘广兴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小说阅读中叙事艺术的研究 |
三等奖 |
陈伟伟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传统诗词文化在语文教学中的实践 |
三等奖 |
王维松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效思政课堂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左安笑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新课标下的高中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与激发 |
三等奖 |
王守霞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语文教学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王柳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提高学生化学学习合作能力的研究 |
三等奖 |
付学光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物理学科基础知识的延续性研究 |
三等奖 |
孙雪利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自学-交流-提升”小组合作 学习模式探究 |
三等奖 |
刘徳振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数学课堂有效性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卢大勇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物理模型在高中生物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三等奖 |
魏秀星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高中数学分层教学的探索与 研究 |
三等奖 |
张慧慧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人工智能辅助高三英语完形 填空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李业伟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新课标下微积分教学的现状与研究 |
三等奖 |
徐晓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核心素养在高中生物课堂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黄新华 |
临沭县实验中学 |
中职生感恩教育的有效性研究 |
三等奖 |
相丽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农村中职英语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
三等奖 |
陈晓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中职学校德育育人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
三等奖 |
曹真真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课程思政融入英语教学实施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曹巧梦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探究中职生面对挫折如何进行心理调适 |
三等奖 |
常坤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生态文明教育视角下中职专业课课程思政研究 |
三等奖 |
孙娜娜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浅析中职语文教学的现状及对策 |
三等奖 |
孙德英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中职生语文实施分层教学研究 |
三等奖 |
李涛 |
临沂市工业学校 |
基于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德育教育的探索 |
三等奖 |
唐艳华 |
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 |
基于网络环境下调动学生内在驱动力 |
三等奖 |
王长利 |
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 |
基于尖子生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张丽艳 |
临沭县第五初级中学 |
中学德育课程与数学教学相融合的问题导向实践研究 |
三等奖 |
刘金允 |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 |
策略引领,让深度学习在初中数学课堂中深化 |
三等奖 |
王信香 |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 |
基于初中数学小组合作学习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沈怀伟 |
临沭县第一初级中学 |
基于教学凸显学生主体地位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金怀振 |
临沭县第一初级中学 |
基于语文学科素养提升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段小婷 |
临沭县北城实验学校 |
基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朱孔明 |
临沭县北城实验学校 |
基于初中生学好物理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袁堂军 |
临沭县第四初级中学 |
基于个性化教学的优生培育 探索 |
三等奖 |
高鹏 |
临沭县石门镇石门初级中学 |
基于核心素养的优生培养实践研究 |
三等奖 |
伏祥鹏 |
临沭县大兴镇大兴初级中学 |
基于微课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臧家祥 |
临沭县玉山镇玉山初级中学 |
基于乡村中学综合实践活动与生物学科融合的探索与实践 |
三等奖 |
李才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信息技术融入学科教学的探索与研究 |
三等奖 |
万宝鸿 |
临沭县玉山镇中心小学 |
基于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探索与研究 |
三等奖 |
张涛 |
临沭县第三实验小学 |
基于小学劳动课程构建的实践与探究 |
三等奖 |
孟娜 |
临沭县光明路小学 |
基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至诚”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践 |
三等奖 |
郭建 |
临沭县第二实验小学 |
基于STEM的小学科学实验项目化学习设计研究 |
三等奖 |
黄瑞杰 |
临沭县临沭街道中心小学 |
童趣传统文化课程开发与实践研究 |
三等奖 |
刘维伟 |
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 |
基于“四点一线”打造优质 教研团队的策略研究 |
三等奖 |
于合美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基于“磨课”为基本范式的 课堂教学特色创建研究 |
三等奖 |
高宝龙 |
临沭县曹庄镇中心小学 |
基于小学诗词教育的探索与 实践 |
三等奖 |
李叶飞 |
临沭县北城实验学校 |
高中思想政治教学设计“四个维度”的路径探索 |
三等奖 |
杨睿聪 |
临沭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字〔202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力推进平安临沭建设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浩然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弘扬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张宝亮等2名同志“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积极参与平安临沭建设,进一步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精神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切实维护见义勇为模范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张宝亮 玉山镇张沟子村村民
王英杰 大兴镇小于科村村民
临沭县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
统一登记号 |
起草单位 |
印发日期 |
有效期 |
公布日期 |
备注 |
1 |
县政府 |
《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沭政发〔2023〕1号 |
LSDR-2023-001001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3-23 |
2023-5-1至2028-4-30 |
2023-3-23 |
已备案 |
2 |
县府办 |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
沭政办字〔2023〕38号 |
LSDR-2023-00200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9-18 |
2023-10-19至2028-10-18 |
2023-9-18 |
已备案 |
3 |
县府办 |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沭政办发〔2023〕2号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10-24 |
2023-11-24至2028-11-23 |
2023-11-24 |
已备案 |
沭自然资规发〔2023〕6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执行。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审查机制
(一)县里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县县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组成。
(二)各成员单位需进行联合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对申请项目分割后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五、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项目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项目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县联合审查小组的项目审查意见报市联合审核小组,由市联合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
1.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市联合审核小组出具的《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2.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市联合审核小组出具的《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底。
沭农发〔2023〕1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张堂等38名同志的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县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附件: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38人)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单位:临沭县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2023年度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村居)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现从事专业 |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山东鼎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张堂 |
男 |
1966.05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 |
临沭县洪利家庭农场 |
赵洪利 |
女 |
1976.05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3 |
临沭县宝鑫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经夼 |
男 |
1966.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4 |
临沭县山农种植合作社 |
袁春雪 |
女 |
1962.04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5 |
临沭县圣水泉家庭农场 |
袁堂霞 |
女 |
1972.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6 |
临沭县盛和种植专业合作社 |
马继刚 |
男 |
1974.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7 |
临沭县青宇家庭农场 |
王静 |
女 |
1973.10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8 |
临沭县刘浩家庭农场 |
刘浩 |
男 |
1973.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9 |
临沭县有祥家庭农场 |
韦有祥 |
男 |
1966.07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0 |
临沭县翔瑞家庭农场 |
王裕兰 |
女 |
1970.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1 |
临沭县润诺家庭农场 |
韦有恒 |
男 |
1971.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2 |
临沭县闯闯家庭农场 |
陈继华 |
男 |
1980.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3 |
临沭县慧超家庭农场 |
张兴红 |
女 |
1971.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4 |
临沭县惠龙农机专业合作社 |
王汉纯 |
男 |
1962.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5 |
临沭县寿永家庭农场 |
尹寿永 |
男 |
1974.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6 |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南古新街居民委员 |
赵果林 |
男 |
1962.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7 |
临沭县瑞廷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杨大磊 |
男 |
1975.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8 |
临沭县雪浩家庭农场 |
崇德连 |
男 |
1972.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19 |
临沂粮多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
刘鸿滔 |
男 |
1976.06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0 |
临沭县海汇家庭农场 |
于治玺 |
男 |
1963.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1 |
临沭县华辰农机专业合作社 |
房永乐 |
男 |
1973.0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2 |
临沭县地之梦家庭农场 |
吴清芳 |
女 |
1970.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3 |
临沭县地之源家庭农场 |
王言 |
男 |
1974.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4 |
临沭县临沭街道金墩顶村 |
吴清英 |
女 |
1979.10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5 |
临沭县店头镇西沈马村 |
杨珍 |
女 |
1977.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农艺师 |
26 |
临沭县顺泽农场 |
陈玲 |
女 |
1977.04 |
大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27 |
临沭县聚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文娟 |
女 |
1978.1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28 |
临沭县丰达家庭农场 |
朱崇海 |
男 |
1968.07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29 |
临沭县乡月家庭农场 |
胡怀荣 |
女 |
1986.07 |
大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30 |
临沭县惠方家庭农场 |
王永艳 |
女 |
1969.10 |
中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31 |
临沭县店头镇于庄子村 |
王广珍 |
女 |
1975.04 |
中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农艺师 |
32 |
临沭县前程农机专业合作社 |
韩玉龙 |
男 |
1970.05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3 |
临沭县玉山镇前尹岭村 |
尹士星 |
男 |
1985.12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4 |
临沭县进亮农机专业合作社 |
王进亮 |
男 |
1974.11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5 |
临沭县保粮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刘佃学 |
男 |
1974.04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6 |
临沭县店头镇小垛庄村 |
朱崇德 |
男 |
1978.09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7 |
临沭县店头镇店南回族村 |
于乐意 |
男 |
1981.07 |
中专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38 |
临沭县店头镇西八里巷村 |
王金涛 |
男 |
1973.06 |
大专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农艺师 |
沭农发〔2023〕13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万洪合等63名同志的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附件: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63人)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单位:临沭县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2023年度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村居)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现从事专业 |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临沭县洪合农机专业合作社 |
万洪合 |
男 |
1970.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 |
临沭县佳威家庭农场 |
刘佳威 |
男 |
1997.04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 |
临沭县秀联种植专业合作社 |
吴青峰 |
男 |
1991.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 |
临沭县曹庄镇华桥村村民委员会 |
尹桂娜 |
女 |
1987.02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 |
临沭县曹庄镇沭马村村民委员会 |
刘艳翠 |
女 |
1975.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 |
临沭县乐丰家庭农场 |
朱加香 |
女 |
1988.04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7 |
临沭县曹庄镇前店子村 |
韩奎祥 |
男 |
1978.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8 |
临沭县宏聚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西树 |
男 |
1971.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9 |
临沭县香茗家庭农场 |
张文化 |
男 |
1972.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0 |
临沭县吴绍林家庭农场 |
吴绍林 |
男 |
1968.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1 |
临沭县曹庄镇华桥村村民委员会 |
解秀波 |
男 |
1984.07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2 |
临沭县臣福家庭农场 |
王等昌 |
男 |
1962.0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3 |
临沭县田乐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龙海 |
男 |
1969.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4 |
临沭县庆迎种植专业合作社 |
卜文云 |
女 |
1971.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5 |
临沭县叶田成家庭农场 |
叶田成 |
男 |
1975.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6 |
临沭县可馨农场 |
朱崇开 |
男 |
1964.05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7 |
临沭县宝翔家庭农场 |
邰玉侠 |
女 |
1970.03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8 |
临沭县广文家庭农场 |
李广文 |
男 |
1963.06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19 |
临沭县永盛家庭农场 |
张夫斌 |
男 |
1977.03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0 |
临沭县鸿羽家庭农场 |
陈学章 |
男 |
1964.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1 |
临沭县刘浩家庭农场 |
臧燕舞 |
女 |
1976.04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2 |
临沭县泽友家庭农场 |
王泽友 |
男 |
1968.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3 |
临沭县寿永家庭农场 |
孙卫玲 |
女 |
1976.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4 |
临沭县源盛农机专业合作社 |
宋振然 |
男 |
1978.07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5 |
临沭县本纲五粮家庭农场 |
吴清营 |
男 |
1971.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6 |
临沭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
张宝聚 |
男 |
1981.03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7 |
临沭县康田家庭农场 |
吴清贞 |
男 |
1976.01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8 |
临沭县海倩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建青 |
男 |
1966.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29 |
临沭县金子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
陆兆华 |
女 |
1976.06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0 |
临沭县王洋农机合作社 |
王洋 |
男 |
1991.03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1 |
临沭县旺科源专业合作社 |
刘向泰 |
男 |
1970.09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2 |
临沭县山子种植专业合作社 |
商纪元 |
男 |
1975.04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3 |
临沭县聚群种植专业合作社 |
相振永 |
男 |
1965.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4 |
临沭县天富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元涛 |
男 |
1988.0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5 |
临沂前利城家庭农场 |
李波 |
男 |
1966.10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6 |
临沭县天丰稔农民服务专业合作社 |
袁兆东 |
男 |
1964.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7 |
临沭县久达家庭农场 |
孙运友 |
男 |
1967.11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8 |
临沭县天威种植专业合作社 |
邰德卫 |
男 |
1976.06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39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朱孟强 |
男 |
1968.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0 |
临沭县克龙红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
王克龙 |
男 |
1969.08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1 |
临沭县邻薯家庭农场 |
袁堂霞 |
女 |
1970.05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2 |
临沭县季丰食用菌家庭农场 |
季在峰 |
男 |
1968.05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3 |
临沭县程宇种植专业合作社 |
庞学彩 |
女 |
1964.07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4 |
临沭县程宇种植专业合作社 |
解军丽 |
女 |
1990.12 |
高中及以下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5 |
临沭县青云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 |
王广丽 |
女 |
1972.03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6 |
临沭县益佳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逢利 |
男 |
1973.12 |
大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7 |
临沭县店头镇东措庄村 |
王洪早 |
男 |
1970.04 |
中专 |
作物蔬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8 |
临沭县金易丰家庭农场 |
王经锋 |
男 |
1984.04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49 |
临沭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
邢玉建 |
男 |
1970.04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0 |
临沭县腾宇家庭农场 |
付贵芬 |
女 |
1991.0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1 |
临沭县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 |
何文胜 |
男 |
1990.1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2 |
临沭县金亮家庭农场 |
王金亮 |
男 |
1991.05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3 |
临沭县大兴镇时宫新村村民委员会 |
时利伟 |
男 |
1963.10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4 |
临沭县果之恋种植家庭农场 |
尤瑞云 |
女 |
1982.04 |
中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5 |
临沭县康丽家庭种植农场 |
王绍洋 |
男 |
1970.08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6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朱崇富 |
男 |
1963.09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7 |
临沭街道山西村 |
凌沛晓 |
女 |
1961.01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8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朱孟田 |
男 |
1982.05 |
高中及以下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59 |
临沭县众邦农民专业合作社 |
刘景伟 |
女 |
1990.08 |
大专 |
经济林果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0 |
临沭县瑞拓农民专业合作社 |
李怀信 |
男 |
1970.02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1 |
临沭县临沭街道后高湖村 |
高相军 |
男 |
1965.08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2 |
临沭县存伟种植专业合作社 |
刘存龙 |
男 |
1984.08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63 |
临沭县店头镇郇褚林村 |
郇昌营 |
男 |
1973.05 |
高中及以下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农民助理农艺师 |
沭政字〔202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以来,市委、市政府选派到我县任职的17名机关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创新实施“十个一”工程统领工作全局,以“抓项目、树标识,比能力、找差距”活动开打突围,以“一村一实践案例”活动固化驻村成效,在建强基层组织、推动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累计协调争取各类资金5亿元,发展增收项目160余个,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92万元,圆满完成了驻村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在市派第一书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赵亚伟等4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诸葛纪明等13名同志分别嘉奖一次。
附件:1.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2.给予嘉奖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市直单位
选派机关干部
赵亚伟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张康辉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协调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张允林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王洪亮 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监管科副科长
附件2
给予嘉奖的部分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诸葛纪明 市科协党组成员、科技馆馆长
孟祥波 市青少年宫工会主席、教务部副部长
曹贯臣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梅埠收费站副站长
王耀新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临沭收费站科员
程洪伟 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科员
徐启江 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物业管理部主任
张 斌 市人民医院河东院区副院长、培训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于春雷 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评审三科副科长
隋 军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田武飞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外汇管理科副科长
桑柏昌 市教育招生考试研究院副院长
郑尚印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副主任
姜自荣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主管
沭政办发〔2023〕3号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单位):
现将《临沭县县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沭县县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2023年“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咨询电话 |
1 |
临沭县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
临沭县 科技局 |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沭政字〔2021〕11号) |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0539-6212465 |
2 |
临沭县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
参保单位 |
属于全县参保单位 |
0539-8600721 |
3 |
临沭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
0539-8126626、 8610305 |
4 |
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找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
0539-7197000 |
5 |
临沭县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7197000 |
6 |
临沭县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
0539-6207068 |
7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
临沭县惠民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
0539-6216885 |
8 |
临沭县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 |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字〔2021〕156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属于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
0539-6239978 |
9 |
临沭县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
临沭县 发改局 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0539-6212210 |
10 |
35—64周岁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两癌筛查知识宣传、进行健康教育;采取妇保院院内和查体车“两线”筛查方式进行“两癌”免费检查 |
关于印发《临沂市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22】6号 |
个人 |
35-64周岁临沭县农村户籍妇女 |
0539-6239910 |
11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促进儿童早期健康发展。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沭政办发〔2021〕4号) |
3岁以下婴幼儿 |
3岁以下婴幼儿 |
0539-6239712 |
12 |
临沭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
0539-6207028 |
13 |
临沭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
0539-12366 |
14 |
临沭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5 |
临沭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0539-12366 |
16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0539-12366 |
17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0539-12366 |
18 |
临沭县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9 |
临沭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0539-2651187 |
20 |
临沭县对企业品牌创建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0539-6231658 |
21 |
临沭县对企业纳入省、市项目库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 |
0539-6231658 |
22 |
临沭县对企业两化融合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分别一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对获国家级、省级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 |
0539-6231658 |
23 |
临沭县对企业科技示范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 |
0539-6231658 |
24 |
临沭县对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认定。 |
0539-6212686 |
25 |
临沭县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在《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沭政发〔2019〕3号)政策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
0539-6212686 |
26 |
临沭县对培育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
0539-6212686 |
27 |
临沭县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
工业企业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 |
0539-6212686 |
28 |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发展改革委、临沭县财政局、临沭县国动办(人防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符合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条件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0539-6207052 |
29 |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
0539-6207052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沭政字〔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颜士刚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侯素云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人民防空、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消防救援、交通、公路、建设、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沭大队、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苗 壮同志:负责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电业、石油、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沭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临沭供电公司、中石化临沭石油分公司、驻沭通讯公司。
高虎泉同志: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沭政发〔202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全方位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协助、强化税收保障对于促进我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保障原则,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切实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牢牢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彻底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涉税信息被分割、信息共享不充分、部门协同难度大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渠道,提高税收征缴质量,实现专业化管理,逐步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全范围、广覆盖的综合治税体系,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税源稳定增加、亩均税收稳步增长。
三、组织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侯素云同志担任组长,颜士刚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庞佃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督促协调,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税收保障重大事项。
四、职责任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职责和税收征管需要积极协助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1.税务局:贯彻执行有关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主动做好与各单位信息沟通和涉税事项联系,对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进行归集、分析比对及分类处理;联系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税警合作机制;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做好会统核算,为上级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2.财政局:财政补贴拨付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招投标、重点施工项目款项拨付资金进度;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提交的未申报或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
3.市场监管局:工商股权变更信息;商标专用权转移书据;药品购销监管信息;专利权转移书据;提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市场主体税收征缴入库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信息;登记状态与税务局不一致的,由县税务局实地核实,经核实登记信息虚假的传递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更正。
4.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偷逃欠税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移交县税务局进行征收;联合县税务局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5.统计局:全县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产值、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信息。
6.公安局:及时处理县税务局移交的涉税案件,严厉打击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协助县税务局实施漏征漏管清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措施;对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阻止其出境。
7.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合同、招投标、竣工决算等信息,配合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缴入库工作。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信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信息;提供土地收储情况、出让情况、划拨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配合做好土地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征管;提供矿产资源开采信息,配合做好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工作;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土地出让、划拨信息。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信息;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原则,配合县税务局搞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和二手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管控;维护和运用好全省二手房评估系统;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税资料、推进非接触办税等便民利企措施,大力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9.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执行人财产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在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和破产程序;依法执行县税务局移交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10.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提供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用煤量、用气量等与税收有关的数据。
11.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信息。
12.交运局、公路中心:提供全县公路建设工程等项目信息,协助做好在建重大公路项目税收征缴入库等工作。
13.生态环境分局: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环保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处罚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行为、法律条文及处罚决定、立案日期、立案文号、决定书下达日期、罚款额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资源,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许可经营范围等。
14.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名单及其有效期。
15.商务局:全县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机动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名单,及其有效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备案名单及其有效期;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等。
16.人民银行:对外付汇信息;依法管理国库,准确高效办理各种税款入库、退库业务,监督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17.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建设工程中标信息;提供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情况;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非税收入的审批情况。
18.发改局:提供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信息和数据。
19.工信局:协助完成规上、规下企业纳税统计以及工业用地亩均税收提升工作。
20.文旅局:提供娱乐业经营许可、景区项目建设等信息;配合做好景区旅游市场税源清查登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
21.残联: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
22.医疗保障局:提供药店医保划卡数据。
23.金融机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临商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期传递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情况。
2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等信息;配合县税务局搞好税源核查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和处理好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5.其他相关部门:在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五、工作制度
(一)完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工作,协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调整涉税信息传递单位、传递内容、传递周期、传递形式以及税收执法协作单位、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等,确保税收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涉税联合工作制度。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税务局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涉税信息不一致的要及时开展联合行动,深入分析差异数据形成的原因及解决方式,打通信息壁垒、提升数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无法达成共识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涉税工作情况。一是统一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依托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传递涉税信息,要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二是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税务局涉税信息需求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完整、准确、有效、可用的涉税信息,对无法提供的数据作书面说明;税务局要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并及时归档。三是对获取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建立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制度。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总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安排落实下一步工作计划。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治税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精准施策发力,做好财源培植和财源建设工作,促进全县财政收入稳步增加。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认真完成有关信息提报、协助和整改工作,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疏通信息渠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缴合作,提升以数治税水平,强化税收风险防控,创新管理方式,形成纵向畅通、横向严密的协税护税工作网络,确保全县税收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培植税源,加强征管力度。将税收管理和服务相融合,从培植税源、预算编制、优化税务执法方面来促进税收管理,从推广电子发票、提供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来提升税收服务。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重要税源监控和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分散税源的征缴力度,做到抓大管中不漏小。
(四)明确征缴政策,规范征缴程序。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好税费收入,实现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同时,积极宣传、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尹相坤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王晓峰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吴继成 县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景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济壮 县司法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葛 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冬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袁辉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剑林 县水利局局长
高 详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光宇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杨 洋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尹昌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顶明 县审计局局长
王夫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孝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 扬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芝良 县统计局局长
高志远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邢连强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 勇 县残联理事长
尹继利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 乾 县税务局局长
朱文宝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行长
班树栋 县公路中心主任
周 超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韩宝前 县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 蛟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袁新惠 石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邢雨亭 曹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广东 青云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晓勇 大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正云 玉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政策咨询】:临沭县税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95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演武山路69号。
沭政办字〔202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规范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规定,我县通过框架协议程序,确定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租赁公司。现将有关通知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事项
一、定点维修范围
纳入县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汽车装具更换。
1.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修期外,因维修技术、更换配件等原因,确需到相关4S店维修的,价格不得高于定点维修企业最高报价,并将有关维修情况报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2.在临沭县城区以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企业及价格目录
本次招标共确定12家定点维修企业,及各中标定点维修企业的价格目录(附件1)。
三、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四、定点维修程序
(一)企业选定。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需要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定点维修企业目录(附件1)中任意选择维修企业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定点维修验收单(附件2)。
(二)维修保养。定点维修企业按照中标承诺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价格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装具及相关服务。工时单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加价率不得高于中标加价率。
(三)确认验收。车辆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由送修单位签字确认。定点维修企业须及时打印“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维修单位报销凭证,不得累加汇总。
(四)费用结算。结算时,送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维修情况进行审核,将“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结算时间及方式由双方约定。
(五)信息管理。各维修企业应建立公务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并在每季度初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各单位维修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企业)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派遣单、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二)规范定点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维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修。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在本企业明显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认真执行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标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维修时,存在对车辆进行豪华装饰、吃拿卡要、虚开发票、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附加其他费用或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企业存在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核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六、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送修单位对定点维修企业如有投诉,可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车辆服务股,也可拨打投诉电话0539-2132138进行投诉。
附件:1.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目录及价格目录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
附件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目录及价格目录
序号 |
中标公司 |
公司地址 |
负责人及电话 |
工时单价 |
材料加价率(百分比) |
1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蔡纯瑞18763700077 |
10.12 |
10% |
2 |
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临沭分公司 |
临沭县汽车站对过 |
崔尚芹13792984084 |
7.00 |
20% |
3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临沭街道沭新街曹村沿街楼商铺7号(城东钢材市场北) |
张强13954921456 |
13.00 |
20% |
4 |
临沂市地势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 |
大车部:临沭县327国道北山东金山化肥有限公司院内 小车部:沭新西街与光明北路交汇向东五十米路北米其林轮胎店 |
大车部: 张晓阳18754913222 小车部: 刘育华15192903296 |
8.00 |
8% |
5 |
临沭县盛合汽车维修中心 |
临沭县临沭街道育新街贵和家园南侧约80米 |
刘雷18315601377 |
8.00 |
15% |
6 |
临沭县鑫易通汽车修理中心 |
兴大西街与光明路交汇处 |
吴绍彩15206803211 |
5.00 |
15% |
7 |
临沭县新大众红旗奥迪汽车维修 服务站 |
兴隆商场西邻 |
胡尊成13853907377 |
10.00 |
10% |
8 |
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 |
临沭县常林大街史丹利小区西200米路南 |
陈永宝13953907882 |
10.80 |
20% |
9 |
临沂惠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沭县青云山南路 |
杨同浩13345086633 |
10.00 |
10% |
10 |
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 |
临沭县郑山街道驻地 |
王伟涛17864383383 |
10.00 |
20% |
11 |
临沭县惠尔达汽修厂 |
临沭街道半路 |
孙同珍13563949698 |
45.00 |
10% |
12 |
临沭县小宋汽车修理部 |
临沭县常林路东大街 |
宋卫的13853995808 |
15.00 |
10% |
附件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发票编号:
车辆牌号 |
品牌型号 |
送修时间 |
|||||||
车辆问题 |
|||||||||
申请人 |
审批人 |
||||||||
修理类型 |
大修◎ |
小修◎ |
保养◎ |
特殊专项◎ |
轮胎◎ |
||||
维修金额 |
工时费小计 |
工时费优惠率 |
工时费合计 |
||||||
零件价格小计 |
零件加价率 |
零件合计 |
|||||||
维修费合计 |
元(含税) |
||||||||
送修单位(盖章): 维修单位(盖章):
送修人(签字): 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3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表
被投诉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事由 |
|||
拟处理意见 |
|||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事项
一、定点加油范围
纳入县财政资金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务车辆。
二、定点加油企业、价格及优惠条件
(一)定点加油企业
1.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收款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银行账号:37001826601050149523
联系人:张 红
联系电话:15265147889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
收款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19022138830
联系人:王加强
联系电话:18605396579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3.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交通加油站
收款人: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交通加油站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银行账号:15898101040030687
联系人:邢玉东
联系电话:13581092091
合同中标折扣率:94%,优惠活动期间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叠加。
(二)服务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自2023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定点加油管理
公务车辆使用IC卡进行定点加油,加油卡的具体办理程序和使用方法如下:
(一)办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定点加油企业的服务质量、油品质量、中标折扣率等项目,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卡人员身份证,自主选择一家中标加油企业办卡。
(二)充值
加油卡必须预存资金方可用于加油,未经充值无法使用。各部门、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充值业务,即时享受优惠政策和索取发票。充值完成后,持主卡在发卡网点将所充资金分配到各副卡账户上,各副卡圈存后方可使用。
(三)补(换)卡
加油卡丢失的,各部门、单位经办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发卡网点免费补办新卡,并将余额转入新卡。加油卡损坏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携带损坏卡更换新卡。
(四)密码设置
各副卡持有人可持副卡到办卡点设置本卡密码,以保证卡内资金安全。
(五)加油程序
公务车辆加油时,由驾驶员将加油卡交于加油员插入加油机,由驾驶员输入加油卡密码,加油员审查加油卡显示车辆卡号与加油车辆号牌必须一致后再输入本人密码,方可加油;否则,加油员不得给予加油。在加油企业自助加油站加油时,驾驶员自行插卡加油,但必须由加油员认真履行核对车号、行驶证、输入员工密码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加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加油,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监督其规范开展车辆加油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的加油(非入围供应商)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加油,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加油事由、地点、发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二)规范加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制度,规范加油款报销支付手续。定点加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加油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加油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及中标加油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加油时,存在“一卡多车”或“一车多卡”、向定点加油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将加油卡内的资金用于兑换现金或用于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为加油卡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油等违反公务车辆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0539-213213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39-5255536
定点加油站被有效投诉三次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事项
一、定点保险范围
(一)车辆范围。纳入县政府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
(二)保险险种。商业保险,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选择险种和投保额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二、定点保险公司
(一)本次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二)定点保险公司服务有效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保险费率
严格按照各家中标保险公司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费率进行投保(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保险工作。
(二)优质服务。各定点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监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中标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监督。对出现出险不及时、理赔不到位、服务不周到等问题的保险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即时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
对于投保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或咨询相关业务问题,可拨打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电话:2132138。
附件:各中标保险公司投标费率明细表
附件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382173320010
联系人:韩磊
联系电话:13969980101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29020186660
联系人:王艺皓
联系电话:17568191018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银行账号:1610021129200102743
联系人:王成士
联系电话:15192871369
商业险综合系数:0.65(商业险最低系数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提报)
内 容 |
折扣率(%) |
上一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平均折扣 |
20% |
NCD等级:-4 |
67% |
NCD等级:-3 |
61% |
NCD等级:-2 |
54% |
NCD等级:-1 |
48% |
NCD等级:-0 |
35% |
NCD等级:1 |
22% |
NCD等级:2 |
9% |
NCD等级:3 |
4% |
NCD等级:4 |
17% |
NCD等级:5 |
30% |
平均折扣 |
24.6% |
1.首次投保初始等级为0; 2.费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现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连续三年(不含)以上投保且没发生赔付,等级为-4; 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
|
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工作事项
一、租赁范围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并在本次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自行选择,享受确定的价格及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小型客车租赁服务(9座及以下)、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10座及以上)。
二、服务内容
(一)定点服务有效期限
项目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二)定点汽车租赁企业
本次共确定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定点租赁企业6家(附件1,含新能源车),中大型客车(10座及以上)定点租赁企业2家(附件2)。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将按照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三)定点服务价格
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可由租用双方在此基础上商定。
小型客车租赁服务为裸车租赁费用,不含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单车服务费用=租赁车型实际成交价格×租赁期限(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租车时间在3小时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费用按日租金的半价支付。
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价格为:成交供应商承担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单车单天服务费用=100公里以内(含)实际成交价格+100公里以外实际成交价×超出公里数(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租车时间在3小时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费用按日租金(百公里内)的60%支付。
(四)执行要求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必须从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三、监督管理
(一)考核评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随机抽查、受理投诉和百分制考核的方式,建立对定点车辆租赁公司服务情况的征信评价机制,采信情况将作为下一个合同期招标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举报。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违约行为,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可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反映举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9—6211861。
(三)违约责任。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期间,定点汽车租赁企业违反招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或承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并通过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租赁车辆,严格履行车辆租赁流程和手续,对违规租赁车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小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2.大中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附件1
小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负责人及电话 |
|||
散租 (元/天) |
月租 (元/月) |
季度租价 (元/季) |
|||||
1 |
轿 车 |
15万(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0.00 |
3600.00 |
108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20.00 |
3600.00 |
108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3800.00 |
10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3000.00 |
90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2 |
15万元以上-18万(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50.00 |
4500.00 |
135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80.00 |
5400.00 |
162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59.00 |
4600.00 |
131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58.00 |
4400.00 |
128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58.00 |
3500.00 |
105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3 |
商 务 车 |
20万元(含) 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70.00 |
4600.00 |
138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200.00 |
6000.00 |
180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5.00 |
4900.00 |
13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70.00 |
4700.00 |
135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8.00 |
3600.00 |
108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4 |
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350.00 |
5500.00 |
165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355.00 |
10000.00 |
30000.00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240.00 |
7200.00 |
21600.00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58.00 |
6300.00 |
179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355.00 |
6100.00 |
176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58.00 |
7000.00 |
210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4 |
|||
5 |
越 野 车 |
25万元(含) 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260.00 |
4200.00 |
12600.00 |
张可敬 13905397933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无 |
王 艳 15615496888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无 |
无 |
孙 伟 182667566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5.00 |
4900.00 |
13800.00 |
赵路伟 15953990222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270.00 |
4700.00 |
13500.00 |
徐弘宇 19153922987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78.00 |
3600.00 |
10800.00 |
姜俊汝 13305397444 |
|||
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车辆价值以元购车价为准)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备注 |
|
日租(元/天) |
|||||
1 |
纯电动轿车 |
18万(含)以下新能源轿车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1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15.00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100.00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18.00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115.00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18.00 |
||||
2 |
纯电动越野车 |
18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125.00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3 |
18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0.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
4 |
纯电动商务车 |
18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2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8.00 |
||||
5 |
18万元以上40 万元(含)以下 |
临沭晶安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 |
145.00 |
||
临沭御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华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临沂顺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无 |
||||
山东东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48.00 |
||||
附件2
大中型客车定点租赁中标公司及价格
序号 |
车型 (核定载客人数) |
中标单位 |
报 价 |
备注 |
公司地址 |
||
100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元/天/车) |
100公里以外包 车服务(元/公里) |
||||||
1 |
大 中 型 客 车 |
10-19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690.00 |
3.5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690.00 |
3.4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2 |
20-39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790.00 |
3.9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790.00 |
3.9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3 |
40-53座 |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
990.00 |
4.40 |
蔡纯瑞18763700077 |
临沭县汽车站院内 |
|
临沂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 |
990.00 |
4.40 |
景安财13953927598 |
临沭县学府名苑北沿街7号楼2单元102室 |
|||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应急发〔2023〕5号
各镇街应急办,县土产公司,各烟花爆竹经营业户: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规定的经营条件,拟申请办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业户。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以去年发放的许可证数量为基数逐步压减)。按照街道不高于非禁放区范围内常住人口每万人1个零售(点),乡镇每万人1.5个零售店(点)的比例设置布点零售店(点),各镇街经营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规划数量。因布点数量限制,相同区域的经营点应根据实际安全条件择优选择。
2、实行单位或个人申请,各镇街应急办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发证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需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5kg及以上的磷酸镀盐干粉灭火器至少配备2具,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规章制度。
4、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专柜经营,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城市建成区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
5、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若烟花爆竹零售店确实需要夜间看护,值班点应设置在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之间有实体隔墙(隔墙上不应有门、窗等洞口)的其他邻近房间(与店铺不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米。存放应防水防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经营范围及限制存放量
1、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C级、D级] 爆竹类[C级、D级]
2、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得超过50箱(“箱”是指烟花爆竹运输单个包装)。
三、办证程序
(一)办证申请
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镇街应急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在申请时须将2023年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一并交回,由镇街应急办代收后统一交至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
(二)初步审查
各镇街应急办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申请单位申请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三严禁”和“两关闭”要求,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做出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意见。原则上审核通过的数量不得超过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
(三)材料报送
各镇街应急办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分配的经营网点数量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审查书(一式两份)进行装订,按照受理时间一份报送至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另一份留档。
(四)安全考核
经镇街现场审查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由危化品工作组组织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五)审查验收
县局在接到镇街报送的申办材料后,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按照不少于各镇街全部申请业户总数10%的比例,对申请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查、验收。
(六)审核发证
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零售网点集中时间到县政务大厅应急管理窗口或镇街应急办领取。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10.8—2022.10.25)
1、召开各镇街应急办负责人会议,传达《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警示标识、规章制度等材料。
2、各镇街应急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宣传、审查工作。
(二)集中受理、审查阶段(2023.10.26—2022.11.10)
经营业户到所在地镇街应急办报名,镇街应急办对经营场所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镇街应急办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集中报送政务大厅县应急局窗口。县应急局于2023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随机抽查。
(三)安全考核(2023.12.10日前)
县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工作组通过线上小程序、线下纸质考核等形式组织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四)审核发证(2023.12.20日前)
县应急管理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镇街应急办要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迅速行动,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经营业户,确保烟花爆竹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配送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愿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零售单位,应告知其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应急办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查,力量不足的鼓励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县局对各镇街申请户的随机抽查通过率将作为县对镇街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各镇街应急办要将办证工作和打非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不安全经营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非法运输、无证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等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及时交给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民监督力量,持续落实举报查处。按照《关于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等相关要求,发动群众,持续拓展举报途径和渠道,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