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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沭县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3-0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4-000014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沭县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4-0000147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决策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3-06

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沭县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436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抢抓发展机遇,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2312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十大工程”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数字产业化

1.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入规模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重点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2.支持企业剥离信息技术研发部门。鼓励各类企业对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剥离后新成立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3.支持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能力提升。对通过省工信厅新认定首版次高端软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不借助于第三方,自主研发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工业APP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列为省、市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

二、推动产业数字化

4.支持实施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生产线进行数字化改造,对当年引进的工业机器人和数控加工中心,按购置价格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县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市新认定的数字经济“晨星工厂”(含2023年认定)、“数字领航”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5.加快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双跨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

6.鼓励争创标杆和试点(示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的标杆、试点、优秀案例及应用场景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

7.支持5G+智慧场景打造。对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签订5G专网覆盖合同并实施完成的项目给予合同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15万;对国家、省、市新认定的5G应用场景案例,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铁塔公司)

8.支持企业(设备)上云。支持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生产设备等向云端迁移,对与云服务商签订上云合同,并实施完毕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含后续租赁年费和服务费,每个企业只奖励一次),按项目合同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上云标杆(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各电信运营商及云服务商出台上云和专网覆盖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云端迁移成本。(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9.支持智能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对首次获得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核心零部件认定,且产品具备远程监测运维或依托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自主行走、作业等功能的产品,给予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要素支撑能力

10.探索标识解析应用。重点面向高端装备、肥料化工等行业,探索行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服务节点建设,对已建成行业标识解析的二级节点给予50万元奖励;对建成接入二级节点的企业节点,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11.强化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联合市工业互联网协会等专业机构加强数字化转型培训,对重点行业进行调研、诊断、评估,提出数字化转型具体方案,保障数字化转型技术需求;依托县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做好工业互联网安全动态监测,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企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保障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委网信办)

12.鼓励开展数字类体系评定。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按照A15万元、AA20万元、AAA2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认证的企业,分别按照受管理级(L220万元、稳健级(L325万元、量化管理级(L4)及以上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通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评估认定的企业,分别按照规范级至领域级15万元、平台级至生态级2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两化融合贯标和DCMM贯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评估认定升级的企业,每升级一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3.支持行业算力中心及大数据创新建设。对省、市新认定的新型数据中心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省级大数据“三优两重”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市新认定的大数据标杆企业、大数据创新应用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附则

本措施所指企业为在临沭县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等企业。企业须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环保达标。产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县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数字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政策激励,措施涉及各类奖补资金按照同年度“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对当年亩均效益评价AB类的企业全额补助,对亩均效益评价C类的企业减半补助,对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不予补助。在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应奖未奖重大事项在本措施中未体现的,经研究确认后予以奖励;项目奖补原则上按照“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第三方审计、财政部门复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年底由县工信局组织专项申报,各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具体申报细则及要求另行通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1231日,具体条款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为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领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镇街和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在我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

2、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 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

1、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基于数字化建模,产品基于三维模型设计与仿真,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PLM),实现产品设计、工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2、流程型制造装备数控化率不低于70%,并设立中央控制室,确保每一台关键设备都是在线模式,监控设备运转参数。离散型制造装备数控化率不低于50%,并实现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

3、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建立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实现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

4、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5、实现运营成本降低10%以上,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产品研制周期缩短2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以上。

第六条 智能工厂申报条件:

1、至少具备1个数字化车间,如产品生产流程涉及多个车间,则至少应具备2个以上数字化车间。

2、产品规划、开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全过程数字化,可实现设计开发与生产之间的及时响应、持续改进、全流程创新。

3、物流配送过程广泛应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车间物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4、原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实时记录产品信息,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关键工序可实现产品质量在线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车间环境可实现智能检测、调节、处理功能;对主要用能设备可实现检测与控制。

5、对生产的最终产品,运用数据挖掘、性能监控、物联网智能终端等技术设备,实现对产品的远程监测与控制、故障自动化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组织申报。由镇街、经济开发区组织企业申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工信局。

第八条 评审认定。县工信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需为已建成项目,通过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后不再开展复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一)(三)项原因被撤销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 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上报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企业中推荐。

第十三条 称号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鼓励镇街、经济开发区对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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