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2024-10-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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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的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去年以来,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新政策有一些新规定,要求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实际,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现对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召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座谈的基础上,拟定了《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称《办法》),并征求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为全面做好前评估工作,成立以临沭县财政局为主体的评估小组,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座谈,对该办法制定的情况与县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和意见征求。本次评估的《办法》无论是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还是在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方面均有据可依、程序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所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 本《办法》明确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办法》将征收对象由“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进一步明确为“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 征收标准整合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11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30元。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征收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新政策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四)规范资产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三、工作建议 建议根据本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将《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修改完善后,参照市里和我县之前的做法,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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