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
2025-08-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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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转供电主体: 为严格落实转供电环节相关政策,持续规范转供电价格和计量行为,切实维护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标准 依据《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要求,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4元,2023年6月1日前执行标准为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损耗率,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增加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如将与用电无关的费用纳入电费中收取等。 二、明确违法违规后果 对于违反上述电价政策标准,存在擅自提高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变相增加用电成本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对发现涉及个人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纪监监委,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高度重视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规范工作,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超收部分予以退费。要建立健全电费收取台账,如实记录电费购入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价格及抄表情况,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外,转供电主体应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相关电价政策,主动解答终端用户的疑问,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请各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终端用户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查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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