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正文
临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6-02-2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6-000002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6-0000028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管理
发布日期: 2026-02-26

接举报,2025年8月19日9时40分左右,李某行雇佣徐某信修补其在临沭县苍山南路的房屋漏水时,徐某信不慎触电,造成一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临沭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临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李某行临时雇佣徐某信修补房顶漏水,徐某信在房顶检查漏水点时不慎被高压电线放电击伤,导致发生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土地租赁情况

2004年8月6日,临沭县临沭镇周庄西街居民委员会与李某行、贾某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出让土地位于泰安路以南,东临李某轩,西邻供电所,土地东西40米,南北98米,使用年限50年,自2004年8月6日至2054年8月6日。

2.土地性质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登记面积3969.2㎡,土地证号:沭集用〔2006〕40号、沭集用〔2006〕41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李某行农机配件厂。

3.李某行名下企业情况

李某行,男,62岁,汉族,山东临沭县临沭镇周庄西街人。经查询临沭县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未发现登记在“李某行”名下的“农机配件厂”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同时,查询结果显示,李某行名下登记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临沭县某行木材加工厂,2014年12月4日成立,2020年9月2日自行注销。

4.房屋情况

经调查,该处房屋为李某行2016年建设,2024年扩建,共建设3座房屋,面积约2800㎡,分别出租给临沭县某行木业有限公司、彭某兴、张某等公司和个人使用。

5.相关手续情况

经查询,李某行未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报监等手续。

(二)35kV冠周线路情况

1.线路基本情况

35kV冠周线路,线路全长6.415公里,1996年12月投运,线路对地距离约7.3米。经现场测量,35kV冠周线路对房屋垂直距离约2.3米。

2.事故房屋情况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35千—110千伏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经现场核实,事故房屋位于35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3.线路巡视情况

2024年10月,临沭县供电公司线路巡视人员巡视发现该处违规线下建设房屋,多次上门告知线路防护区内建设施工违法且存在安全距离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并下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4日8时,李某行联系徐某信修补房屋东南角房顶漏水。

8月18日上午,徐某信联系张某扬一起开始修补房顶漏水,下午因车辆故障未进行房顶修补。

8月19日6时,徐某信和张某扬到李某行房屋房顶修补漏水,徐某信、张某扬用折叠梯子爬到房屋房顶打胶修补房屋漏水,9时35分,徐某信在房屋房顶弯腰往北走检查漏点过程中,不慎被上方高压电放电击伤,晕倒在房顶。

(四)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徐某信,男,42岁,汉族,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姚官庄人,从事房屋屋顶、水管维修等零工,受伤时为李某行雇用的修补房顶漏水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响应情况

9时40分,发现徐某信触电后,张某扬从房顶下来,呼喊李某行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李某磊(李某行之子)用叉车将徐某信从房顶挑到地面,又约五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李某行、张某扬随救护车送徐某信至临沭县人民医院。

(二)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8月19日14时39分,张某扬通过电话将该事故举报至临沭县应急局。

三、事故性质认定

(一)关于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行再26号)关于自然人和单位的解释:自然人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个体,与单位是对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经调查,李某行以个人名义和徐某信联系房顶修补漏水,双方均非生产经营单位。

(二)关于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该事故双方主体均为非生产经营单位,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事故调查组认定范围。

综上,临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李某行临时雇佣徐某信修补房顶漏水,徐某信在房顶检查漏水点时不慎被高压电线放电击伤,导致发生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事故暴露出个体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匮乏和安全意识的淡薄。个体是社会大家庭的基本成员,而个体的安全意识更是大安全的基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房屋,修补房顶漏水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等,都充分显示了“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生产月主题还没有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对个体的安全知识宣贯还不够全面。

六、事故整改措施

(一)继续加大安全常识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将用电安全等常识作为宣传的重点,确保“人人”常识性的都懂,基础性的都会,要想方设法保障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所从事职业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二)加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

有关单位要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巡查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查看相关建设手续,对手续不全等建设项目,要函告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处理。

(三)探索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管理新模式

按照《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施工重要节点到场核验,防范农房安全隐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