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2025-06-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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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临沭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安委会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对临沭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县政府同意临沭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沭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沭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例检岗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和例检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存在迟报行为。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县安委会办公室督促各部门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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