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缓解基层群众医疗保险征缴困难的建议》的答复 | ||||||||||||||||||||||||
2025-06-11 点击数: | ||||||||||||||||||||||||
|
||||||||||||||||||||||||
|
||||||||||||||||||||||||
尊敬的张娟、丁伏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基层群众医疗保险征缴困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控制居民医保筹资金额上涨方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水平,不断优化筹资结构。目前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1070元(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67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3%。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应对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药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带来的基金支出压力的客观需要。一是医疗费用在增长,根据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医药费用年增幅在8%左右,2021年与2011年相比,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由6632元上涨到11003元,十年间涨幅约66%,全国次均门诊费用由180元上涨到329元,涨幅约83%,全国人均就诊次数由4.7次提高到6.0次,增幅约28%。二是医保待遇水平在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医药新技术广泛应用,目录等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扩大,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2025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20元,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增加幅度首次低于财政补助增加幅度。年度增幅5.3%,与2023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6.1%相比,增幅明显下降。医保筹资标准是国家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增长趋势、人口结构变化、医保政策目标等因素,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最低标准等指导性意见,为各地提供基本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支能力、医疗资源分布、参保人群特点等,制定具体的医保筹资标准。县级无权限调整筹资标准。 二、继续保留个人(家庭)帐户方面 2014年底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根据《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4〕34号),第十六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2015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 后期根据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2019年医保局成立后,临沂市根据上级要求已取消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结余滚存政策。 三、探索更为灵活的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方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24年8月制定并发布《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不含大病特药、罕见病用药,下同)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缴费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所在市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参保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缴费年数重新计算。 当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由上级业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上级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举措,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机制。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