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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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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字〔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建立城乡、村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一体化,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县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生态环境部门既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又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业务指导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检测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收集池等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损坏维修、卫生保洁、安全防护等具体工作负责;协助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确保畜禽养殖废水、工业污水不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要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维护。 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完善;无管网损坏、堵塞、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问题;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井盖、暗渠盖板完好,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有累计流量计,近一年(投入使用以来)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调节池有水;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三)运行维护保障标准,包括运行维护主体明确,具备运行维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或经过培训具备能力的自组建队伍;具备运行维护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定期开展水质检测;运行维护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行维护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第十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故停运的,相关情况要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报备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鼓励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仍按照《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1〕13号),资金列入每年的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和受益镇街按7/3比例分担,每年年底由县财政与各镇街统一核算结算。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负责保障运维管理经费,保障设施长效运行。 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作为运维经费监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九条后续新建村居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按此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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