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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临沭县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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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发〔2021〕13号 各基层所、各科室: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净矿”出让工作要求,现制定《临沭县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9日 临沭县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净矿”出让工作标准和流程,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于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58号)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开展“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1〕10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初步划定拟出让范围 按照采矿权出让计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地质勘查、生态修复、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等有关科室单位共同研究,初步划定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以及配套建设用地范围,拟出让范围须符合矿产资源、土地、林业等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拟出让矿区和配套建设用地范围后,提报县政府研究。 二、确定出让范围 县政府组织本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具体部门可结合矿山所在地实际确定)及拟出让区域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踏勘,共同审查拟出让区域是否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形成踏勘意见,确定出让范围。 三、权属调查 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对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荒山、道路等开展现状调查,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道路使用等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数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与权益人签订补偿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补偿费用列入采矿权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由竞得人支付。 四、净残值评估 拟出让矿区范围内存有巳注销采矿权的,对原矿业权人遗留的固定资产(包括地面建筑物、电力设施、道路、原采矿权范围内有偿化处置但未消耗完的储量等)净残值部分,由县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部分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前期成本,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由竞得人支付。 五、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出让收益评估、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依法制定采矿权和配套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六、公开出让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采矿权和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制定出让公告,并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公告应同步推送到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临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出让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七、确定竞得人 出让时应将采矿权与配套建设用地进行关联,竟买采矿权必须同时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竟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竟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八、签订出让合同 竟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对矿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用地的,应同步签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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