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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划线价”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6-07-1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4476049/20260716-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规范“划线价”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linshuxian4476049/20260716-00001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价格监测与监管
发布日期: 2026-07-16

全县各相关经营者:

近期,我局接到多起关于虚假“划线价”的投诉举报,反映网络平台商户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守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划线价标示行为、防范价格欺诈风险提示如下:

一、“划线价”标示核心要求

“划线价”(又称被比较价格)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不是经营者可以随意设定的“虚高参考价”,必须“真实可查、有据可依”。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相关解释,其核心认定标准为:

1.必须具备真实交易依据,不得虚构或无中生有;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设置划线价的,标明的划线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3.未说明划线价详细信息(如:划线价为门市价、历史成交价)的,该价格应当不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同一交易条件下,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若前七日内无交易记录,划线价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4.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划线价不是经营者可以随意设定的“虚高参考价”,而是有明确法律边界的“真实可比价”,其核心在于“真实可查、有据可依”。

二、强化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

通过标示划线价进行价格比较的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对在售标示划线价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系统梳理,确保标示的价格及价格说明真实准确;

2.核对未标示价格说明的商品或服务,划线价是否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同一交易条件下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划线价是否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确保标示划线价有真实数据支撑,留存交易订单、发票等可追溯资料;

3.核对线上(电商平台、短视频、小程序)线下价格信息,确保各渠道价格信息真实。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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