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正文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2-04-1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nyj/2022-000033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nyj/2022-0000334
发布机构: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布日期: 2022-04-15

部门

抽查事项大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1.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11370000MB2848646L200200092060001

2.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11370000MB2848646L200200093060001

县农业农村局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11370000MB2848646L200200034060003

企业生产条件

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11370000MB2848646L200200084060002

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11370000MB2848646L200200094060002

县农业农村局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1.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MB2848646L200200028060001

2.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MB2848646L237160102060005

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

猎捕、繁育、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县农业农村局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700000620002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3700000620001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蜂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15060008

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

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

卫生防疫

销售记录

许可证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

其他情况等

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3700000620003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3700000620001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3700000620028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35060001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运输车: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准运证

生鲜乳运输车:查验生鲜乳交接单记载是否全面、规范、准确

生鲜乳运输车:监督抽查运输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草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草种子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草种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3700000620004对草种广告的监督检查、3700000620005对草种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61060001

县农业农村局

防疫检疫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款。

3700000620006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20060001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3700000620008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45060001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发布)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3700000620010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41060001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医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五十九条。

370000062000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16060003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兽医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第四条。

370000062000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3700000620009对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16060001

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

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700000620011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3700000620012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39060001

县农业农村局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监督检查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

3700000620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37380105060001

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生产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54060001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700000620016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53060007

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3700000620015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每年多次,100%全覆盖检查

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二、(四)。

370000062002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


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370000062002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3700000620014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19060001

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3700000620018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53060014

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70000062002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59060001

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370000062002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3700000620017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承担临床试验新兽药制备的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3700000620020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98Q200200055060003

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3700000620019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3700000620001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3700000620029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3700000620028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投入品管理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3700000620031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3700000620028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是否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

是否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

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