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规范药店经营、整顿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提案》的答复 | ||||||||||||||||||||||||
2025-07-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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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娟、仇文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药店经营、整顿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提案》(第11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问题的具体落实情况 1.关于药品市场价格混乱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放开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而不再过多的使用宏观调控。因此,市场上同类药品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 形成药品价格不同的原因如下:一是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并于2015年5月4日下发了(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常规使用的药品,取消了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药品的价格可以由销售机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而自主定价。 2009年国家卫生部、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各省政府建立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在平台采购。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明确表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管理,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其中规定,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医保部门将药品进销存系统与药品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用风险分类,实现监管成果信息共享。 2.关于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和临沭县医保局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和公开,遴选部分常用、群众反映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和发布同种药品价格信息,重点关注不同药店之间价格差异情况,引导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平均价格的药店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二是共享招采子系统医保药品挂网价格,帮助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倡导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优先配备与挂网品牌、规格、包装相一致的医保药品。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挂网价格的药品,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工作中做好结果应用。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明确各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履行自律公约,发挥行业内生动力,规范定价行为。 3.关于价格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不够科学的问题。 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药店药品价格经营行为监管:一是监督经营者实施药品明码标价。监督经营者销售、收购药品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药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打击利用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时期捏造、散布药品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打击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行为。三是及时进行价格干预。遇有药品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按照国务院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按规定实行价格干预。四是进一步营造价格监督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进行药品价格社会监督。通过不断努力,促进药品价格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相对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能力提升,规范药品检查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加大监管人员专业培训和培养力度,组织基层监管人员专项检查,提升实战能力和监管效能。 4.统筹规划设计,防止药店无序发展。 临沭县行政审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申请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在满足条件提交符合法定的材料,待现场踏勘合格后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条例第十二条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因《山东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具体条文,临沭县行政审批局因职能不能再设置其他门槛,下步工作中临沭县行政审批局会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审批时综合提案建议更加合理布局药店开设位置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药店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对药品价格监管相关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移交,确保药品价格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三是规范经营行为。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责任意识。通过线上线下发放《价格提醒告诫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方式方法,督促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使经营者加强自我价格约束力,强化自律、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四是充分发挥“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对群众反映的投诉举报快速受理、快速转派、快速核查,一经查实,从严从快查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县行政审批局:接到《关于规范药店经营、整顿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提案》113号,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度重视,对提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针对您提案中指出的“规范药店经营管理行为”的建议,我局根据职能,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临沭县行政审批局对药店经营具有审批权,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申请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在满足条件提交符合法定的材料,待现场踏勘合格后应于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条例第十二条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因《山东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具体条文,我局因职能不能再设置其他门槛,下步工作中我局会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审批时综合提案建议更加合理布局药店开设位置。 县医保局:在整顿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方面,县医保局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和公开 遴选部分常用、群众反映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和发布同种药品价格信息,重点关注不同药店之间价格差异情况,引导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平均价格的药店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 二、共享招采子系统医保药品挂网价格 帮助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倡导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优先配备与挂网品牌、规格、包装相一致的医保药品。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挂网价格的药品,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工作中做好结果应用。 三、深入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 逐步扩大“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覆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严格“五统一”标准,探索采取星级评价等方式,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数量。加强考核监管,确保“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高质量推进。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明确各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履行自律公约,发挥行业内生动力,规范定价行为。 五、加大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将药品进销存系统与药品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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