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适当提前供暖或延长供暖天数的建议》的答复 | ||||||||||||||||||||||||
2025-07-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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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邱永民、袁照龙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适当提前供暖或延长供暖天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目前,我县供暖期限依据沭价格发〔2015〕4号文件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计算,19元/平方米,供暖时间自11月20日起至翌年3月10日止,供暖天数为110天。 供热收费标准及周期的调整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沂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由县发改局(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召开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通过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新的供热价格文件,供热公司执行。 目前已申请调整供热价格及时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对接发改部门,落实好供热价格及时间调整问题,让公共服务暖到人心。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支持,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欢迎您今后继续关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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