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字〔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3〕23号)同时废止。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遭受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沭河水利管理、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镇街(区)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各镇街(区)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和市应急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气象、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镇街(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县、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6时之前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局。
4.1.8对于干旱灾害,县、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内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县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15%以上,或3万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区)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前方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区)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临沭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县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临沭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
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镇街(区)政府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区)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区)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镇街(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镇街(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区)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镇街(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镇街(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镇街(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局。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
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以上、5%以下,0.4万人以上或1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区)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镇街(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镇街(区)通报,所涉及镇街(区)要立即启动镇街(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镇街(区)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镇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镇街(区)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镇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镇街(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于每年11月初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镇街(区)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4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地镇街(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县、镇街(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县、镇街(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县、镇街(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镇街(区)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镇街(区)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一般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镇街(区)级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加强县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交通、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根据救灾需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公安机关、武警中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区)、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灾情发生后,县、镇街(区)政府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各镇街(区)、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人力资源保障
7.8.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应急抢险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建立专家队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河道管理、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区)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社会动员保障
7.9.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科技保障
7.10.1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宣传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一般及以上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沭政办字〔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建立城乡、村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一体化,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县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生态环境部门既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又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业务指导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检测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收集池等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损坏维修、卫生保洁、安全防护等具体工作负责;协助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确保畜禽养殖废水、工业污水不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要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维护。
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完善;无管网损坏、堵塞、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问题;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井盖、暗渠盖板完好,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有累计流量计,近一年(投入使用以来)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调节池有水;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三)运行维护保障标准,包括运行维护主体明确,具备运行维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或经过培训具备能力的自组建队伍;具备运行维护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定期开展水质检测;运行维护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行维护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第十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故停运的,相关情况要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报备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鼓励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仍按照《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21〕13号),资金列入每年的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和受益镇街按7/3比例分担,每年年底由县财政与各镇街统一核算结算。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负责保障运维管理经费,保障设施长效运行。
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作为运维经费监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九条后续新建村居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按此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施行。
沭政办字〔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临沭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2.4 专家组
3扑救指挥体系
3.1 火场前线指挥部
3.2 指挥权限
3.3灭火救援任务
3.4 扑火行动管理
3.5 救援安全管理
3.6 灭火专职指挥库
4 应急处置力量
4.1 救援力量编成
4.2 增援力量调动
4.3 跨县支援调动
5预警
5.1火险预警等级
5.2 预警信息发布
5.3 预警响应措施
6火灾应急处置
6.1火灾初期处置
6.2火灾中期处置
6.3火灾后期处置
7后期工作
7.1运输保障
7.2应急航空救援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8附则
8.1培训
8.2演练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科学、高效、有序处置森林火灾,有效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火灾风险,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山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公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各专项指挥部(专项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山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山东省森林火灾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细则》《山东省森林草原灭火组织指挥工作规范》《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相邻县区边界发生的可能对临沭县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
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指挥长:实行双指挥长制,由分管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县长分别兼任。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武警临沭中队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苍马山景区管委会、县大数据中心、县气象局、县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沭供电公司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在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一是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二是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三是监督检查防火镇街贯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是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等工作;五是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六是完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组成,作为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日常防范职责上可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一是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县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批示精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二是牵头分析会商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三是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进督办和成员单位报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工作的文件等工作;四是研判与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暗访督查、风险提醒、督办整改、责任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调查评估处理工作;五是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增援队伍调派、预案启动、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六是统筹协调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宣传工作;七是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八是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协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宣传。
县委统战部:负责林区宗教活动场所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控工作。
县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森林火灾信息网络舆情的监测、搜集、引导和管控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临沭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平衡工作,协调争取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县教育系统各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组织做好防范处置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镇(街道)、村居(社区)做好墓地、坟场等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控工作,指导和协助林区将散葬坟墓向公益性公墓搬迁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牵头负责火灾预防;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核查上级通报的林火热点,确定是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做好林区视频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公路管养单位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负责做好公路征地范围内的路树草皮防灭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时的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协调落实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缴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开展农村生产用火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规范从事农业生产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以森林景观为主的A级旅游景区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装备,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及引导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等工作,必要时调集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紧急救治。
县应急局: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协调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大数据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森林防灭火领域大数据的开发、汇聚、融合、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同做好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苍马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指导景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巡护、火种检查收缴、前期火灾处置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火场实况天气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其管理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在防火期内科学实施前置备勤,关键时候进行携装巡护。负责指挥全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县林区通信基站以及通信线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等公用通信服务。
国网临沭供电公司:负责全县林区输配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穿越林区电力线路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教育引导电力巡查人员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的火灾防范措施;保障森林防灭火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输送供应,并配合开展扑救工作。
2.4 专家组
健全防灭火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公安、森林消防、气象、通信管理等领域人员组成的森林防灭火专家库,为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扑救指挥体系
3.1 火场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遵循“一个前线指挥部、一个现场指挥官、一个处置原则”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规则。跨镇街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1.1 机构设置
火场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地方行政首长及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公安、气象、消防救援等森防指成员单位、参战力量的负责同志组成。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
火场前线指挥部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设置,满足以下要素:一是距离火场近,便于指挥和及时了解掌握火情变化;二是位置空旷,便于集结和调动扑火队伍;三是便于应急通信保障;四是相对安全,易于避险;五是附近有明显标志,便于识别。原则上应尽量选择镇街、林场、村(居)委会、居民点,必要时可搭建帐篷或利用指挥车。
3.1.2机构编成
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人、灭火专职指挥1人、副总指挥若干人、总调度长1人(可由副总指挥兼任)、安全官1人(可由副总指挥兼任)、总联络员1人和新闻发言人1人。
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灭火救援、专家支持、治安疏散、宣传报道、气象服务、交通保障、医疗救治、通信保障、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10个常设工作组,并可根据火场形势变化适时增设军队工作、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等专项工作组。
火场前线指挥部领导及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应提前明确,并实行AB角补位制。
3.1.3 职责任务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对火灾扑救有最终决定权。
灭火专职指挥:由消防救援部门主官担任,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副总指挥: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担任,负责参与决策指挥,共同研判火灾的发展态势,商议应对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前线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综合工作协调,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上报。
安全官:由灭火专职指挥指定,负责火场安全管控,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指导督促各扑火力量落实好火场安全观察员,对灭火救援全过程、全要素开展安全评估,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实施。若遇突发紧急情况时有权直接叫停火灾扑救行动,组织扑火人员紧急避险。
总联络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前线指挥部对上、对外联络,随时接受上级指挥机构调度,提供火场情况、联络方式等信息。
新闻发言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管控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常设工作组、专项工作组成员及任务分工如下。
常设工作组10个: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临沭中队、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工作要求,与市建立音视频联系,及时掌握和报告火情处置情况,统筹做好交通、医疗、气象、电力、油料、地理信息等扑火救灾保障和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管理、协调落实增援力量、装备和后期保障等工作。
2.灭火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武部、武警临沭中队、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接火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灭火行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提出增派扑火力量、补充装备、航空支援和运送油料、饮用水、食品等扑火需求,以及人员转移、重要设施保护等救灾建议;明火扑灭后向属地移交火场,指导做好清理看守。
3.专家支持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单位及专家库专家参加。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治安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负责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做好人员疏散、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落实交通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直升机起降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6.气象服务组:由县气象局负责,根据火灾现场需要架设应急气象观测站,提供气温、风向、风速、雨量、湿度、气压等现场观测数据。开展基于位置的精细化实时气象服务,强化短时临近监测预警,为现场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抓住有利的天气条件和时机,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7.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运输保障。
8.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火灾发生镇街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伤员转运救治;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9.通信保障组:由县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中国电信临沭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沭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沭分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一线灭火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负责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10.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火灾发生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做好火灾处置中食品、饮用水、燃油、机具、被装等物资供应的调度、发放和配送,及时拨付救灾和紧急采购资金,协调相关单位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器材及救援物资、药品。
专项工作组3个:
军队工作组: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参与军地联合指挥。
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参加。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3.2 指挥权限
(一)火场前线指挥部是火灾扑救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有权调度现场一切扑救力量和扑救资源,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当火场面积大或一起火灾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分区、分段设立多个分前指。分前指在前指领导下,负责任务区域的组织指挥工作。
(三)一线扑火队伍内部实行垂直管理,扑火人员必须服从一线指挥员调配,不得擅自单独行动。
3.3 灭火救援任务
3.3.1扑救火灾
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按照扑救方案和任务分工,按接近火场、突破火线、扑灭明火、清理火场、看守火场、移交火场和撤离火场等阶段,指挥开展扑救工作。
3.3.2转移安置群众
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3.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对伤病员进行及时治疗。
3.3.4保护重点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3.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3.4 扑火行动管理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对扑火行动全程实施有效的行动管理,并安排专人或专组负责。
对所有扑火力量的所处方位、队伍状态、任务执行、扑火进展、保障情况、通信联络等实施动态统计掌握,根据情况实施任务调整、力量轮换、组织增援、预警提示、跟进保障等。
扑火行动前,应提前建立应急通讯录,做好通信设备准备,建立现场与前线指挥部、指挥部与救援队伍、救援队伍之间的可靠通信联络渠道。要定时组织对各扑火队伍的通信联通测试,对较长时间失去联络的,必须通过派出小分队、空中侦察、通信力量前置等多种手段全力联络、摸清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3.5 救援安全管理
安全官要定期会同灭火救援组、专家支持组对火场气象、植被、道路、地形以及发展态势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并监督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
3.5.1 风险评估
救援行动前和过程中,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充分收集火情、植被、地形、气象、水源、火场面积、火线长度和发展态势等信息针对队伍行进、作业条件、灭火流程、风险因素等环节,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安全评估。
3.5.2 应急避险
各类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3.5.3 熔断机制
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6 灭火专职指挥库
按照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懂林火特性、有丰富实战经验和适合野外作业身体条件等标准和要求,经镇街、县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推荐,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审核,评定为县、镇级灭火专职指挥,其中县级不少于3名,各镇街,林场不少于1名,每2年组织遴选一次。
4 应急处置力量
4.1救援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队伍为第一梯队,作为攻坚力量,前突一线灭火。武警临沭中队、基干民兵为第二梯队,作为协同力量,辅助铺设水线、跟进扑灭余火。镇街半专业扑火队伍、干部职工、村居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为第三梯队,作为机动力量,接替一线队伍,清理看守火场。专业向导和运输队伍为第四梯队,作为保障力量,指引救援队伍快速上山,及时准确运送装备给养。
4.2 增援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街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
跨镇街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由调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由调入镇街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执行。
调动民兵和武警部队时,按照临沭人武部和武警临沭中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需调动临沭县辖区外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需调动航空救援力量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提出直升机、投弹无人机作战单位使用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航空应急救援基地、投弹无人机作战单位管理单位下达调派指令;需向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申请调用直升机增援灭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山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调动管理办法规定(暂行)》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4.3 跨县(区)支援调动
根据市森防指办公室调度通知,或相邻县(区)的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援请求,或边界联防区域发生需要我县增援处置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衡量全县火情形势,报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统筹调动县内有关专业森林消防力量组成增援队伍完成跨县(区)支援任务。
5 预警
5.1 火险预警等级
根据国家《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进入森林防火期后,按照天气、地形、植被、火源等条件,将火险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即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极度危险,可燃物极易燃烧、火灾极易蔓延;橙色预警为高度危险,可燃物容易燃烧、火灾容易蔓延;黄色预警为较高危险,可燃物较易燃烧、火灾较易蔓延;蓝色预警为中度危险,可燃物可以燃烧、火灾可以蔓延。
5.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天气预报,结合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公安部门的会商研判意见,及时制作相应火险预警等级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3 预警响应措施
(一)蓝色预警期间
1.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反馈情况,及时开展防火宣传。
2.火灾多发地防灭火巡查员、护林员要上岗到位履职。
3.严格野外用火审批。
(二)黄色预警期间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防灭火巡查员、护林员加强防火巡护、瞭望监测。
2.停止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3.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
4.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5.各类扑火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6.镇街、村居(社区)干部蹲点值守。
7.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橙色预警期间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橙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镇街、村居(社区)和国有林业保护管理单位。
2.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防灭火巡查员和护林员加强防火巡护、瞭望监测。
4.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严禁火源进山入林。
5.县、镇街分片包干领导蹲点值守、靠前办公。
6.各类扑火力量集中或靠前驻防、带装巡护。
7.对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隐患再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治。
8.有必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四)红色预警期间
1.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镇街、村居(社区)和国有林业保护管理单位。
2.增设检查卡点,加大检查力度。
3.巡山护林员加大防火巡护、瞭望监测频度和密度。
4.市、县分片包干领导24小时蹲点值守、靠前办公,各级带班人员强化值勤备战。
5.各类扑火力量保持临战状态。
6.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空中巡护。
7.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严格管控措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6 火灾应急处置
6.1火灾初期处置
6.1.1火情接报
在镇街、林场队伍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调度和核实森林火灾信息,了解掌握起火地点、起火时间、天气情况、火势情况、扑救情况等,利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
6.1.2 信息报告
(一)归口报告。森林火情(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向上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情报告必须通过同级政府办公室、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报送。
(二)规范时限。发生涉林火情火警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核查,及时如实反馈。要严格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确保重要信息在20分钟以内电话反馈,在45分钟以内书面上报,有关情况可以续报。特别是威胁村庄、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在30分钟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三)从严把关。各镇街、单位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火情(灾)信息,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坚决避免因漏报、乱报、数据不实,造成工作被动。
6.1.3 会商研判
通过集中会商或视频连线的形式对火场天气和火险形势进行研判,分析预测火场及周边气温、降水、风力、风向等变化趋势,密切跟踪火情和扑救动态,加强火情调度、信息收集,动态开展态势分析。
6.1.4 指挥指导
森林火情发生后,由镇街立即组织、协调火情扑救等早期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火情(灾)发生镇街应立即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情(灾)早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2.火情(灾)现场指挥员应当由熟悉业务、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
3.迅速调集当地半专业扑救队伍赶赴现场,通知森林消防专业扑救队伍赶赴现场。
4.在早期处置过程中,火情(灾)发生镇街要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处理情况。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结果,为前方扑救队伍或下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火灾扑救指导性意见和决策参考,并强调纪律要求。
6.2 火灾中期处置
6.2.1 启动响应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火情达到预案相应等级启动标准后,决定或提出建议,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启动响应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指挥部办公室所在的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值班长负责统一调度信息,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搜集本系统有关火灾扑救信息。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火情态势发展情况亲自带队前往现场。
6.2.2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2.2.1 县级Ⅲ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县境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发生跨镇街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1.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周边镇街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视情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6.2.2.2 县级Ⅱ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县境外发生森林火灾并有蔓延到本县的趋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发生跨镇街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的县政府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协调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2.2.3县级Ⅰ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县境外森林火灾蔓延到本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3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的县政府副县长报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场专家、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县政府的指示批示,协助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有关镇街应急队伍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镇街人民政府或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组织通信、电力、交通、公路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公路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1.超出县内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 火灾后期处置
6.3.1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镇街组织半专业扑火队、基干民兵、应急队伍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标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专业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2 终止响应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3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6.3.4 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6.3.5 事故善后
因扑火救灾负伤、致残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办理伤残评定,落实生活补贴;因扑火救灾牺牲人员,由县政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对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3.6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3.7 灾后恢复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物资征用有关规定,办理归还或补偿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复绿;火灾发生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修复被森林火灾破坏的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3.8 总结复盘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研究提出改进建议,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呈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必要时,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组织开展复盘推演。
6.3.9 奖惩追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临沂市森林防火片区责任奖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10 信息发布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及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7 综合保障
7.1运输保障
县政府根据防灭火实际配备专用车辆,落实车辆编制并纳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按规定规范车辆管理,统一标识涂装。森林消防车辆依法依规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确保扑救火灾时快速通行。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 应急航空救援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直升机、投弹无人机作战单位支援扑救森林火灾。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直升机灭火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直升机停机坪、航空燃油保障以及机组和航护人员交通、食宿安排等工作。
7.3 物资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镇街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镇两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镇街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优先保障重点事项。拓宽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防灭火投入长效机制。
7.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森林防灭火专家组专家、林火监测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附则
8.1 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武警部队、民兵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8.2演练
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进行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一山一案”,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单位实际情况和森林火灾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各镇街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应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沭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沭政办字〔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临沭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岳 磊 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忠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指挥长:王一顺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思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 义 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
赵睿捷 武警临沭中队中队长
成 员:杨开银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顺仓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吴绍林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专职副书记
吴永红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荣广文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怀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志勇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张立达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杨艳飞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杜培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蔡学友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主任
王顶磊 苍马山风景旅游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颜秉芝 县气象局副局长
曹传玉 县通信发展办主任
左仲坤 国网临沭供电公司四级职员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王一顺、张思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学友、宋怀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日常防范职责上可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现将《临沭县202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审查把关起草文稿,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202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临沭县财政局)
沭政字〔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侯素云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联系县税务局。
颜士刚同志:重庆市城口县(挂职)。
岳 磊同志:协助侯素云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热线办理、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国防动员、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党史研究中心、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沭大队。
郭子丰同志:协助侯素云同志、岳磊同志抓财政、国资工作。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等方面工作。
分管金融工作。
联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王忠军同志:负责交通、公路、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邮政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传义同志:协助郭子丰同志抓金融方面的工作,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电业、石油、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临沭供电公司、中石化临沭石油分公司、驻沭通讯公司。
高虎泉同志: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县公安局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吴 超同志:负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县残联、县档案馆、县红十字会。
孙佰广同志:负责教育、体育、农业农村、农机、畜牧、乡村振兴、水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气象、沭河管理、烟草、供销、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县气象局、沭河水利管理局、大官庄水利枢纽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临沭新华书店。
刘洪明同志:协助孙佰广同志做好农业农村等工作。
尹继利同志: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县政府领导成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在出差或休假、学习期间,岳磊与王忠军同志、郭子丰与王传义同志、高虎泉与吴超同志、孙佰广与刘洪明同志互相补位,原则上互相补位领导同志不同时外出。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底线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政字〔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力推进平安临沭建设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浩然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弘扬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绍义同志“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积极参与平安临沭建设,进一步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精神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切实维护见义勇为模范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王绍义 大兴镇大坡村村民
沭政办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会,县属国有企业:
《临沭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和公共投资行为,提高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临沭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开展审计。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环保、教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将制定(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15日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种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同建设项目有关的决策、管理性工作。
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后实施,审计计划的调整应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县审计局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审计的目的选择竣工决算(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不同的方式制定审计计划。
第九条 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应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情况;
(六)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七)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九)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十)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环节的履行情况,以及上述环节资金真实、合法、有效性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验收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运营、绩效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审计时应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为确保审计质量,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时,应由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参与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含CAD图纸)、竣工图纸(含CAD图纸)、BIM模型数据,施工图审查文件;
(四)隐蔽工程勘验、设备材料检验、竣工验收等资料;
(五)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变更审批、工程预、结算等资料;
(六)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运营活动相关资料;
(十)县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含自然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和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做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县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人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县审计局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核查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沭政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沭交政字〔2025〕6号
各科室、单位:
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1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方案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已被省交通运输厅列为全省“信用交通县”创建试点,创建期1年。为加快推进我县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信用监管机制,为交通强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2025年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山东省“信用交通县”建设指标体系(2025年版)》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规范、系统推进,协同监管、创新治理,重点突破、拓展应用”,以信用交通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信用交通县”创建为载体,以深化信管、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信用惠民便企为主要着力点,充分释放信用在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的赋能作用,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助推全县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成立临沭县“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信用交通县”创建推进工作会,同时每季度开展1次信用专题学习。严格落实《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临沭县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把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紧推进,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基垒台、立柱架梁,推动实现信用交通建设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运输管理科、安全监督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二)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梳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及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更新周期并实施动态管理,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局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上传至“信用交通一山东”网站;同时严格执行“双公示”工作要求,将“双公示”信用信息定期报送至临沂市双公示上报系统。(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安全监督科、运输管理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三)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按照省厅、市局布署要求,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文件,积极开展对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运输管理科、安全监督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科、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四)加快构建信用承诺制。鼓励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组织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对信用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不具备承诺条件或不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如涉及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及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五)深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鼓励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探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逐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在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管理的全面应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安全监督科、运输管理科、财务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六)创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交通运输行业守信经营者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将交通运输行业失信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依法依规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先树优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渠道和流程按程序及时妥善做好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联合县发改局对违法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坚持惠企利民、服务至上理念;建立“助企帮扶”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符合最短公示期且己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八)推进“信易+”场景应用。积极拓展场景应用,研究推进“信易+”场景应用,全面实施交通运输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易行”“信易修”“信易培”等方面的应用。向诚信企业和个人发放“信用交通信易卡”,可在乘坐公交、汽车维修、驾培、政务服务等领域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党建引领作用,调动行业企业参与信用交通建设的积极性,强化行业自律,让守信主体享受更优先、更方便的出行服务,推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形成守信光荣、重信守诺的浓厚氛围。对已取得实际或阶段性成效的“信易+”产品,要跟进宣传报道,形成典型场景案例,争取入选省级案例汇编。(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办公室、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九)开展信用交通宣传和培训交流活动。联合县发改局、货运行业工会联合会等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评选活动,培树一批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诚信履约、诚信执业。深入挖掘交通运输行业典型诚信案例,营造学信、懂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以“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春运”“信用兴商”等活动为载体,展示信用工作、宣传信用文化。组织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习《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并开展信用专题培训,鼓励并组织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公益性信用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4年3月至4月)。以统筹谋划工作、科学严谨部署为目标,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到“信用交通县”建设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开展信用交通专题调研学习,结合我县实际工作制定并公布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和配套保障制度,对“信用交通县”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并作出全面部署。
(二)建设推进阶段(2024年5月至9月)。以统筹兼顾抓落实、凝心聚力齐推进为目标,按照创建工作总体部署,各责任部门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落实措施,推动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固化成果成效,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提升我县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以总结工作
经验、稳步推进促提升为目标,对临沭县“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照验收指标,从制度建设、工作保障、信息管理、信用应用等方面全面评估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完善,做好迎接省厅评估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领导小组、专班成员见附件)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责任科室、单位要根据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信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贯穿于行业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各责任科室、单位要将信用体系嵌入到日常管理中,增加渗透力;要注重对日常管理中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归集,将日常管理与后续监管结合起来,逐步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责任科室、单位要深入挖掘交通运输行业典型信用案例,以“诚信五一”、“诚信交通宣传月”、“诚信建设万里行”等主题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交通运输信用宣传力度,向市场主体普及信用政策、诚信理念和信用文化,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自律,培树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四)加强督促指导。创建工作专班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在“信用交通县”建设试点工作中采取有效举措、具有突出成果、形成典型经验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创建工作整体推进,按期完成。
附件:1.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县“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袁 辉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唐 克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志勇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王宝启 王桂霞 万 玲 孙 青 王乐飞 付文运 伏祥永 吴书新 张卫青 吴兴标 刘学荣 臧家星 张菲菲 王新伟 钟景圣 于恒金 李贞明 蒋 超 李 健 姜锦根
吴绍艳 葛亮亮 周文智 石 凯 闫 磊 杨国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调度检查和宣传保障等工作,伏祥永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付文艳同志任联络员。
附件2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为深入推进全县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圆满完成“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张志勇
组 长:万 玲
副组长:伏祥永 钟景圣
成 员:李贞明 蒋 超 李 健 姜锦根 吴绍艳 葛亮亮 周文智 石 凯 闫 磊 杨国明 英昌超 曹恒伟 王佃坤 邱国强 张贵侠 刘淑艳 刘振兴 付文艳 史松鹤
工作专班负责“信用交通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集中办公模式。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综合室,由蒋超同志兼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付文艳同志任联络员,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沭政字〔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批准县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41项)和扩展项目名录(共计6项),现予以公布。
各镇街(区)、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争取将我县更多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非遗名录。
附件:1.临沭县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41项)
2.临沭县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扩展项目名录(共计6项)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政任〔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徐芝良为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刘秀勇为县高级中学校长;
刘长伟为县实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胡怀宪为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桂江为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自强为县公安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徐国栋为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孙腾飞为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晓舟为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免去:
刘秀勇的县实验中学校长职务;
胡怀宪的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王桂江的临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中心主任职务;
徐国栋的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尹相坤的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职务;
骆泽山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臧书杰的县高级中学校长职务;
刘强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
统一登记号 |
起草单位 |
印发日期 |
有效期 |
公布日期 |
备注 |
1 |
县府办 |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4〕1号 |
LSDR-2024-002000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2029.12.04 |
2024.11.04 |
|
2 |
县府办 |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
沭政办发〔2024〕2号 |
LSDR-2024-002000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2029.12.04 |
2024.11.04 |
|
3 |
县府办 |
临沭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沭政办发〔2024〕3号 |
LSDR-2024-0020001
|
县审计局 |
2024.11.04 |
2029.12.04 |
2024.11.04 |
|
4 |
县府办 |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沭政办发〔2024〕4号 |
LSDR-2024-0020004 |
县财政局 |
2024.12.23 |
2028.06.19 |
2024.12.23 |
沭政办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沭政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内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和县政府赋予行政征收权的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收,缴入县级财政。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征收。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内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内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到执收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三)执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执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建设项目缴费和减免情况于每月月度终了后5日内抄送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用途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我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沭政办发〔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资金对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工作实施细则》《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临沂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常住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促进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资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授权,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
(三)年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5件以下的企业,补助1万元;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下的,补助2万元;10件以上(含10件)的,补助5万元。
(四)对年度内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补助20万元;注册国外单一国家、欧共体(欧盟)、马德里国际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的,每项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年度内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补助5万元;对年度内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的单位,每个保护产品补助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专利奖励标准。设立临沭县专利奖,获县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具体实施参照《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五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企业缴纳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评估费(分析评价费),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万元;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万元。
(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年度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年度内通过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单位,每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专利许可。年度内在各级专利运营平台进行专利开放性许可,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对每件开放性许可专利给予0.2万元奖励。开放性许可同一专利许可多方实施的,不重复奖励。获得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专利许可实施,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视专利许可实施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筹备,年度内完成涵盖本企业多个(3个及以上)自主申请有效发明专利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有效保护的企业,上一年度末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50件(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投保知识产权国内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三)商业秘密保护。对获批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分别给予保障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支持县内企业提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维权诉讼,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补助最高3万元。
(五)对假冒专利以及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商标、商业秘密侵权的,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度服务我县企业获授权20项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第八条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奖励标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部分
(一)申报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资助的单位,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二)申报年度内国内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明细表及高价值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三)对年度内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年度内成功申请国际商标、马德里商标,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批准文件或法院裁定书;
2、地理标志商标证书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证明材料;
3、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材料、马德里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部分
(一)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缴纳的贷款利息、评估费发票。
(二)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通过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明。
(五)申报专利许可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专利许可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标准必要专利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相关标准制定文本、专利明细、专利有效性证明等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部分
(一)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明细表及高价值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二)申报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保险合同、保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通过国家、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维权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司法判决书(裁定书)或司法调解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举报奖励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行政部门违法线索举报确认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部分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2、授权专利明细和专利证书。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受理与审批
以上各项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已享受《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我县《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五条申报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内容与临沭县以往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沭政办发〔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资金对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工作实施细则》《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临沂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常住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促进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资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授权,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
(三)年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5件以下的企业,补助1万元;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下的,补助2万元;10件以上(含10件)的,补助5万元。
(四)对年度内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补助20万元;注册国外单一国家、欧共体(欧盟)、马德里国际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的,每项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年度内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补助5万元;对年度内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的单位,每个保护产品补助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专利奖励标准。设立临沭县专利奖,获县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具体实施参照《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五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企业缴纳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评估费(分析评价费),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万元;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万元。
(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年度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年度内通过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单位,每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专利许可。年度内在各级专利运营平台进行专利开放性许可,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对每件开放性许可专利给予0.2万元奖励。开放性许可同一专利许可多方实施的,不重复奖励。获得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专利许可实施,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视专利许可实施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筹备,年度内完成涵盖本企业多个(3个及以上)自主申请有效发明专利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有效保护的企业,上一年度末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50件(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投保知识产权国内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三)商业秘密保护。对获批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分别给予保障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支持县内企业提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维权诉讼,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补助最高3万元。
(五)对假冒专利以及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商标、商业秘密侵权的,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度服务我县企业获授权20项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第八条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奖励标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部分
(一)申报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资助的单位,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二)申报年度内国内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明细表及高价值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三)对年度内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年度内成功申请国际商标、马德里商标,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批准文件或法院裁定书;
2、地理标志商标证书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证明材料;
3、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材料、马德里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部分
(一)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缴纳的贷款利息、评估费发票。
(二)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通过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明。
(五)申报专利许可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专利许可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标准必要专利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相关标准制定文本、专利明细、专利有效性证明等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部分
(一)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明细表及高价值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二)申报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保险合同、保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通过国家、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维权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司法判决书(裁定书)或司法调解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举报奖励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行政部门违法线索举报确认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部分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2、授权专利明细和专利证书。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受理与审批
以上各项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已享受《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我县《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五条申报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内容与临沭县以往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沭政办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县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临沭县专利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县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临沭县专利奖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临沭县专利奖由县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届表彰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荣获临沭县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县政府设立临沭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临沭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临沭县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申报
(一)申报临沭县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是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常住的专利权人;
2、申报专利为已经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申报专利已经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4、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5、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临沭县专利奖,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该专利已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各级专利奖的;
4、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临沭县专利奖,须填写《临沭县专利奖申报书》,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4、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5、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6、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7、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推荐
申报临沭县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一)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1、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县级行业协会;
4、临沭县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5、中央、省、市驻临沭科研单位和企业。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第九条受理
(一)初审。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沭县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二)复审。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确定受理名单,并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类。
第十条评审
(一)初评。评审办公室依据分组结果组织对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各类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公示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专利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批准
公示结束后,由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奖励
县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对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与专利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临沭县专利奖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专利奖的,由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计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临沭县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