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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人社部发 〔2021〕65 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 | (一)合同额在 1 亿元以上 (含) 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二) 合同额在3000 万元以上(含)至 1 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5%, 存储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三) 合同额在1000 万元以上(含)至 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存储金额不超过 45万元;(四)合同额在 1000万元以下(不含) 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3%,存储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 0.5%。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 6 个月内未提出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