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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zjjhcxjsj/2022-000029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住建发〔2017〕45号
 标题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zjjhcxjsj/2022-0000294
发布机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通知

沭住建发〔2017〕45号


各排水户: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排水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办理排水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水户普查登记

即日起启动排水户普查登记,具体由县住建部门负责。

二、排水许可证核发

按相关法规,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对象为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排水户,请各排水户及时到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排水许可核查

县住建部门将建立排水许可排查核查制度,对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填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规文件,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2.临沭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指南;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调查表;

4.城镇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5.城镇排水设施验收自检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参照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临沭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有效期

有效期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施工期限。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条,2004年7月1日颁布。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21、22条,2014年1月1日颁布。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部令第21号)第4、7条,2015年1月22日颁布。

四、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对象

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排水户。

五、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城镇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城镇排水设施验收自检表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一份:①污水预处理设施平面图;②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

5.申请之日起近一个月内由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一份。

6.重点排水户需提交项目污水排放标准证明材料、及安装的水污染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有关材料一份。

7.排水户室内雨、污分流排水设计施工图、室外排水竣工图及电子文件(含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埋深、与市政管网接驳图)、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各一份。

六、申请排水许可证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排水户主体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出水标准调整的,需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排水户主体变更的,提供:

1.填写《城镇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二)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需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按本指南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七、申请排水许可证延期的,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城镇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2.提供排水许可申请延期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一份)。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排放标准。

3.按规定已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

6、污水预处理设施、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等工程验收符合技术要求。

九、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审批受理机构领取(或上网下载)申请表和验收自检表,备齐材料到该项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办理。材料不齐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再受理。满足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

2.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受理的,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若申请材料或排水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意见,申请人应按要求补充资料或完善。申请材料或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根据提交材料时申请人的需求,征询申请人意见,证件选择自取还是快递寄送方式。

十、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备注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2.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4.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附件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调查表

排水户名称


详细

地址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注册号


排水户类型


预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


排水口位置


出水执行标准


用水量(方/日)


水源类型

自来水自备井再生水其他

排水量(方/日)


排水去向


污水最终

去向


是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是否有水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是否已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自动监测指标


是否已办理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存在问题及现场检查

情况


排水户(签字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填写说明

编号:XX-001,XX为县区首字母,如临沭县为LS,001为排水户编号。

排水户名称: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写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XX县XX镇(街)XX路XX号。

法人代表:与营业执照一致。

排水户类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

预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沉淀池、沉砂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或标准污水处理厂(站),是否正常运行。

排放口位置:已厂区院墙或附近道路等为参照物文字描述。

出水执行标准:《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

用水量、排水量:今年日平均水量。

排水去向:出水排至市政管网名称,如:XX路污水管网。

污水最终去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名称或受纳水体名称。

是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是否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装的在线监管名录。

是否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

是否已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指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与环保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主要监测指标:指COD、氨氮、总磷等。

存在问题及现场检查情况:未取得排水许可、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排水许可证过期以及排水去向违规等,现场检查整改的具体事项须在本表中载明。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归档一份。

2、表格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本表“一、基本情况”和“二、排水管网情况”、“三、排水水质情况”的内容由排水户(申请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填写。“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4、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本表封面的“申请类别”一栏,申请人如果是首次申请,请在“首次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由于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许可内容变更重新申请,请在“变更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延期申请,请在“延期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基本情况”部分“用水量”、“排水量”需提供相关依据,“污水预处理方式”如是委托处理,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即可,如是自行处理,还需注明污水处理工艺。

6、“排水管网情况”需填写所有排水口设置情况,雨水排放口不需要填写“排水量”及“有无在线监测装置及检测项目类型”项。

7、“排水水质情况”应按照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填写;拟排放污水的新排水户应附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8、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9、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排水户


排水户业务类型


排水户地址


用水量(m3/日)

排水量(m3/日)

总用水量

其中

自来水量

其中

自备水量

总排水量

其中

生产(含餐饮)污水量

其中

生活污水量







预处理方式

(□中打“√”)

□自行处理

预处理

工艺


□委托处理

排水户

用地

面积(m2)


总建筑面积

(m2)


生产区面积(m2)


住宅面积(m2)


商业面积(m2)


办公面积(m2)


餐饮面积(m2)


主要产品或服务:


主要原料:


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物产生流程(框图,可附图):


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可附图):


备注:

二、排水管网情况

排水口编号

连接管排水口

管径(mm)

排水量(m3/日)

排水去向(道路名称)

有无在线监测装置及检测项目类型
































排水管网平面示意图(可附图):
















备注:




三、排水水质情况(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项目)

排水口编号

项目名称

浓度(mg/L

项目名称

浓度(mg/L










































































































备注:



注:1、排水户存在多个排放口的,应按排水口编号分别填写各个排水口的水质情况。

2、雨水排水口可不填。

四、审核、审批情况


经办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章)



审核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部门章)



负责人:年月日



城镇排水设施验收自检表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地址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自检负责人


管道

井盖

污水

雨水

合流

疏肋

密封

管径

(mm)

管长

(m)

管材

管径

(mm)

管长

(m)

管材

管径

(mm)

管长

(m)

管材

规格

(mm)

数量

(个)

材质

规格

(mm)

数量

(个)

材质





























































排水构筑物名称及大小


是否安装四防装置


是否设置专用检测井


下水管道积水、积淤情况

(mm)


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是否按设计施工(如有变更,需提供设计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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