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临沭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沭司发〔2020〕2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 现将《临沭县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司法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司法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四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依法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管理: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5)组织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6)组织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7)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依法加强对律师行业的资质管理: (1)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3)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依法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 (1)负责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4)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及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6)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相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7)受理、调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级律师协会处理。 (8)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9)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处罚。 第八条 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 (1)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进行审核,并逐级报上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对公证机构推选的负责人或者公证机构变更的负责人进行核准,报上级司法行政批准。 (4) 对公证机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对公证机构印章等的使用、保管实施监督。 (6)在公证机构停业整顿、公证员停止执业期间,缴存其执业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 (7)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8)对公证机构的案卷及公证案卷的存放、查阅是否规范实施监督。 第九条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的执业管理 (1)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2)对公证业务受理范围进行监督、指导。 (7)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九条:依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 (1)组织、指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推广和应用、工作交流与协作、参加质量评估等工作。 (3)协调、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其他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4)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5)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6)监督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所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有关培训工作。 (7)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 (8)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依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监管: (1)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5)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6)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人执业环境。 第十一条 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1)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依法成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有住所和必要的财产。 (2)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等情形,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审查,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 (4)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5)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 (6)根据上级安排,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年度考核。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8)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36条的行为进行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9)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第十二条 依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 (1)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2)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3)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定期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5)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一次年度考核。 (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7)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8)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进行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