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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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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发〔2021〕8号 为切实做好巡察整改工作,按照《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沭办发〔2020〕5号)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租赁工作事项的通知》(沭政办字〔2021〕28号)要求,为切实规范车辆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常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车辆管理责任单位: 1、鲁QF7001、鲁QF1396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加油和维修。 3、鲁QNK065由种苗林木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加油和维修。 4、鲁Q32WD2、鲁Q91XV9、鲁Q72XG2、鲁QF01976、鲁QF08706、鲁QF01219、鲁QF09129由执法巡查大队负责日常管理、加油和维修。 所有车辆原则上固定驾驶员,由车辆日常管理单位确定人员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车辆加油与管理 1、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专卡专用”制度。局财务科负责办理加油管理卡(主卡)一张,每台公务车辆办理副卡一张。局财务科负责主卡的保管、充值和副卡资金分配事宜,副卡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我局定点加油企业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的加油(非中标加油公司)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加油,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加油事由、地点、发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3、严格执行加油登记和油耗公示制度。车辆管理单位按每台车辆分别填写完整《车辆加油登记表》,按季度填写《车辆油耗统计表》,由局办公室汇总公示。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严格执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车辆维修需在县政府招标确定的企业目录中选择。车辆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据实提出,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维修,并按要求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2、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企业)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派遣单、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3、车辆维修费用按季度报局办公室汇总公示。 四、车辆保险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制度。局财务科负责公务用车的保险购买工作,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单位做好车辆年检事宜。 五、车辆租赁 局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时,可租赁用车。租赁用车需在县政府招标确定的企业目录中选择。 1、集中租赁。一般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管理方式参照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2、零星租车。公务用车租车需提前一天申请。用车流程为:科室负责人填写《车辆租赁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联系租车。因紧急突发事项确需临时租车的,按程序电话报备,并于用车完成后,即时补办手续。 六、其他 1、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全部纳入“临沂市政府公务用车车辆监管系统”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公车使用要求,明确负责人,及时、准确将车辆使用情况录入平台,并实时监督车辆运行轨迹。 3、严格执行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局机关车辆停放在局办公区域大院内,规划中心车辆停放在政务大厅停车场,执法巡查办公室和城区规划执法车辆统一停放在执法巡查大队院内。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4、车辆违章等情况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5、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附件:1.《车辆加油登记表》 2.《车辆油耗统计表》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验收单》 4.《车辆租赁审批单》 202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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