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管理的意见 |
||||||||||||||||||||||||||||||||||||
沭农发〔2021〕8号 为健全和完善全县农村会计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农村会计职责范围,增强农村会计工作积极性,提高农村会计整体素质,提升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农村会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落实《临沂市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7〕14号)文件,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村会计履职能力,打造出一支定位清晰、业务过硬的农村会计队伍,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我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 二、管理内容 (一)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和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做好农村财务核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农村会计兼任农村“三资监管员”,突出核算和监督两大职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手续的完整性进行把关,每月按时到镇街经管站报账;负责资金的收支,登记代管资金日记账,及时与经管站对账;每月按时公布财务状况,及时公布需向村民公开的各种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农村集体涉农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2.协助做好村级事务工作。可以列席村“两委”会,参加村“两委”扩大会和村民代表会,配合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做好村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工作;做好配合各级纪检和审计部门开展的调查和审计等工作。 3.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会计要认真收集、整理、保存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及各类承包合同;要及时将农村财务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4.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管理工作。会计要按辖区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摸底、统计、指导、管理工作,同时开展农业保险费的收缴、理赔等相关服务工作。 5.做好县镇农经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各镇、村要严格控制会计从事其他与会计职责无关的工作。 (二)选拔任用 1.农村会计原则上按自然村设置,由镇街公开招考,采取“逢缺必补”的方式进行农村会计补招。 2.选拔任免。农村会计选拔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农村会计考选工作由各镇街自行组织,农村会计须保持相对稳定,镇、村不得随意解聘。对于聘任的会计,镇街须报县农业农村局《临沭县农村会计备案登记表》(附件1)进行备案登记,因各种原因确需解聘的,须由镇(街)提出意见(附件2),报县农业农村局调查研究同意后方可解聘。对缺职的村会计由各镇街通过公开考选,进行补招。 3.考选条件 (1)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有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2)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3)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原则上应具有报考村常住户口;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曾担任过农村会计1年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45岁; (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不得报考的情形:①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本村会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自然村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报考;②受过刑事处分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及影响期尚未结束的、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报考;③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培训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每年至少集中培训2次,培训费用列入县级预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涉农政策、会计法规制度、农经业务知识、廉政教育等。各镇街也要加强农村会计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培训1次,对经管站审核员和会计网长每月培训1次,人员培训情况作为县“三资”季度考核内容和村会计绩效报酬考核依据。 (四)绩效考核 各镇街经管站制订本镇街的农村会计管理考核办法,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农村会计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街经管站负责,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报酬发放依据,各镇街对农村会计考核情况要及时整理归档,考核情况纳入县农村集体“三资”季度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聘任职务,停发村会计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报酬: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坐收坐支负有责任的; 3.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吃拿卡要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与村干部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6.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 7.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 8.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发生重大问题的; 9.一年内无故累计2次不按时报账的,2次未按时财务公开的; 10.未经审批,擅自离职或辞职的; 11.其他违犯《会计法》行为的。 (五)补贴报酬 农村会计补贴报酬以镇街为单位进行核算,平均标准不低于本镇街自然村负责人补贴报酬的80%(村党组织书记纳入专业化管理的,在同一自然村的村会计基本报酬可在原领取数额基础上上浮20%)。 村会计补贴报酬由县、镇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按照每自然村每月1200元的标准承担,剩余的部分由镇街承担,县财政将镇街承担的部分通过年初预算直接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年终根据各镇街提供的村会计补贴报酬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2021年度因预算未下达,先由县财政垫付,年底与镇街进行结算),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村会计补贴报酬分基本补贴报酬和业绩考核报酬,基本补贴报酬镇街按所在自然村大小进行确定按月发放(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800元/月,1000-2000人的村1000元/月,2000-3000人的村1200元/月,3000人以上的村1400元/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增长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业绩考核报酬由村会计工作情况考核产生,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5个等次的业绩考核报酬标准,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后,与村会计工作情况分档并按月发放,兼任村会计网长的可以适当上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村会计的业绩考核报酬上浮不超过50%,各镇街每年进行优秀村会计的评选工作,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村会计与村“两委”干部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和查体等福利待遇,村会计养老保险按照《临沭县农村会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执行。根据文件规定,对村会计实行养老保险待遇的须未满60周岁、任职满一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会计上年度发放基本报酬总额的25%,自离任次月起,将不再享受村对会计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但个人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领取养老金,缴费构成由县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其中县财政补贴17%,个人承担8%。已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者已年满60周岁且实施后继续任职的,任职期间,年终将养老保险县级承担部分作为财政专项补贴发放本人。农村会计养老保险缴纳事宜由镇街经管站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各镇街、县直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配强配齐农村会计队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保持农村会计队伍稳定性,确保农村会计主要从事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工作。 (二)认真抓好农村会计队伍考核管理工作。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会计日常考核管理机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台帐。要加强农村会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及时落实农村会计补贴报酬。县、镇要分别按要求筹集资金,足额落实农村会计补贴报酬和培训经费,按时打卡发放,确保农村会计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农村会计补贴报酬发放情况列入乡村振兴、农村集体“三资”、减轻农民负担等考核。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之规定为准,本意见之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沭县农村会计备案登记表 2.临沭县农村会计解聘申请模板 3.临沭县农村会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临沭县财政局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临沭县农村会计备案登记表 ![]() 附件2 ××镇(街道)关于××同志不再担任××村会计的申请 县农业农村局: ××,男(女),身份证号:×× ×× ,××年××月通过县统一招考被聘为××村会计,担任村会计××月。由于××××原因(或本人于××年××月××日向我镇(街)提出申请辞去××村会计),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同志不再担任××村会计。 特此申请!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附件3 临沭县农村会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队伍管理,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增强农村会计工作积极性,提高农村会计整体素质,提升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农村会计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农村会计是指通过采取公开招考选拔的农村会计。 第四条按照本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会计须未满60周岁、任职满一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会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凡未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县、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村集体不再另行规定离任农村会计补助待遇。 第三章 缴费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农村会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由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农村会计上年度县财政统筹发放基本报酬总额的25%。其中,个人承担8%,财政补贴不低于17%。 第七条 农村会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从全市统一设定的档次中确定,不得低于个人应缴金额上一档次,个人缴纳超出比例部分由农村会计个人缴纳。在此基础上,农村会计可以按照规定增加个人缴费额。 第八条农村会计自离任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对农村会计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但个人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城市社区在职农村会计参加养老保险档次根据社区集体经济改制和土地征用状况,经社区民主程序议事,由所在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可在农村会计参保财政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进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0%,上浮部分资金由城市社区集体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时已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者已年满60周岁且实施后继续任职的,任职期间,年终将养老保险县级承担部分作为财政专项补贴发放本人。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农村会计按本规定参保、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农村会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各级政府统一标准执行,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农村会计个人申请、村级组织民主议事、镇街党(工)委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人社局备案、县财政局拨付资金、镇街集中缴费的程序办理。具体为:每年年底前由镇街统一审核计算财政补贴缴费人员范围和数额→报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各镇街→各镇街统一组织农村会计集中缴纳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县人社部门为参保农村会计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记入个人缴纳栏,财政补贴记入集体补助栏。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农村会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财政对农村会计参保缴费的补贴(含不能参保人员的专项补贴)与农村会计现实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农村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当年不予补贴。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的; 2.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仍在处分影响期的; 3.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4.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党员年度记实记分低于60分的; 6.年度被停职1个月及以上或停酬3个月及以上的; 7.县农业农村局、镇街党(工)委认为存在其他不应补贴情形的。 第十八条农村会计任职期间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劝其退党以上组织处理或依法被终止职务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补贴资格。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农村会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业务办理和资金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划拨和监管,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实施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镇街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操作细则。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