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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运行和管理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导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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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农发〔2022〕6号 各镇街: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和“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等有关精神,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作用,做优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职能,强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从2022年起力争用3-5年,全面实现全县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新账套管理,规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行为和收益分配,保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议事决策的前置程序,未经党组织研究讨论把关的各类事项,不得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二)民主管理。保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全体成员享受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发展成果。 (三)务实有效。严格遵循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现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推行新账套管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 三、工作内容 (一)厘清职能定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职能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规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村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的基础组织,是本次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各自职能。 (二)结转新账套。在原来老账套的基础上,先从“期末处理”模块中进行结转损益,再进行账套结转,单位全称和账套名称统一设置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全称,如“临沭县临沭街道后高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规定要求,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实行按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账、独立核算、统一集体财务信息和财务档案管理,切实加强代管资金管理,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以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储存,资金支取实行村、镇“双印鉴”管理,探索实现银联支付,按原支取代管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支付。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不得将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存放企业、单位等赚取高额利息,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原来的村级代管资金管理仍沿用原规定,现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一律按现规定执行,对于上交各项租赁费,直接上交到该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借记:银行存款-××银行,贷记:发包收入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再贷记代管资金科目。 (三)加强三资监管。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其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要加强党组织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领导,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议事决策的前置程序,未经党组织研究讨论把关的各项事项,不得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其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要依托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文件精神,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五化六步”监管模式强化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镇街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不得以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同时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管理执行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四)规范原始单据上传及财务公开榜。对于所有的收入单据一律扫描上传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中(以下简称三资平台),所有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的合同也一律扫描上传到三资平台中(对于一年一收取或分年段收取的,在往年已将合同上传到,可在记账凭证摘要注明某年某月几号凭证已上传,可不需要再次上传),对于各项支出原始单据一律扫描上传到三资平台中(会议记录不需要上传)。财务公开榜格式一律按照村务清平台的财务公开榜格式。所有收支单据须有理事长、监事长、经办人、党支部书记或自然村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 (五)规范收益分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0〕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1〕4号)精神,坚持分配积累并重、效益决定分配、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对可分配收益再进行按股分红。 1. 分配顺序 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本组织成员同意,可不向成员分配,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一般不超过30%。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发展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等,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除特殊情形外集体股和提取公积公益金所占比例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由成员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3)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 (4)向成员分配。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 (5)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对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10%。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镇(街)审核同意。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奖励。 2. 分配程序 (1)财务核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结合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核实年度收入、开支,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并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 (3)审议公示。将征求意见、镇级审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五化六步监管模式发放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5)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一份作为原始单据装订到原始凭证中,一份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 作社设立新账套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组织、农经、审计、民政等部门联动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镇街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新账套管理试点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做好对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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