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复字〔2025〕2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2025-11-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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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公安局城里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10月4日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4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汤泉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于2025年10月7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项职责。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同样应当登记,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参照申请人提供的案例,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件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街道1941街区南沿街8号楼某汤泉提供的wifi服务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不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和上网日志、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该汤泉未登记实名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并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给予相关奖励。2025年10月13日,临沭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依法对临沭县熙水汤泉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并下达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经技术检测,发现该场所提供上网的wifi为开放式,仅有简单密码,无身份验证措施即可上网,存在wifi设备未实名认证的违规行为,向某汤泉下达〔2025〕019号安全隐患告知书、(2025-023号)公安提示函、沭公(网安)限字〔2025〕第019号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临沭县熙水汤泉洗浴中心在2025年10月17日前完成整改,后该单位于2025年10月16日已按期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拒不落实相关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举报的相关问题已经由临沭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进行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临沭县熙水汤泉洗浴中心于2025年10月16日按期完成整改,于10月2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违反《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性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拒不落实相关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在网络运营者没有拒不整改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前,被申请人只需要对其责令整改。而责令整改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行政命令,非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即在网络运营者没有拒不整改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前,该事件并不构成行政案件,不适用《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性规定》等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的有关规定。 另,该事件中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该事件中,某汤泉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并非侵犯申请人的权益,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同时,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相关规定中对于公安机关联系报案人的要求,实质是对公安机关执法的一种规范,本案中,申请人在该事件中并无利益受损,公安机关的行为与申请人同样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的规定,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已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依法对被查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且被查处单位已完成整改工作,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收到实际损害,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街道1941街区南沿街8号楼某汤泉提供的wifi服务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不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和上网日志、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10月13日,临沭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向临沭县熙水汤泉洗浴中心下达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依法对其检查。经检查,该场所存在无身份验证措施即可上网以及wifi设备未实名认证的违规行为。当日,被申请人向某汤泉下达了安全隐患告知书、公安提示函、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汤泉洗浴中心在2025年10月17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0月16日已经按期整改完成,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 2.安全隐患告知书; 3.公安提示函; 4.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 5.临沭县某汤泉洗浴中心公司网络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6.反馈处理结果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发挥着积极作用。对于举报的处理结果能否申请行政复议,需根据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作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临沭街道1941街区南沿街8号楼某汤泉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未实名认证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人的该举报行为实质上是为被申请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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