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复字〔2025〕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2026-01-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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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开心的猪大肠”店铺购买“新鲜猪大肠半熟肥肠”商品。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多项违法情形。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提供检疫证明”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未实地核查被举报方生产资质、生产商信息真实性,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被举报的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查证。该公司所售猪产品均为食用农产品,并提供有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和进货凭证。在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12月18日,本案申请人投诉445次,举报1454次,申请人投诉举报多达1899次。申请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而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其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压力传导,属于恶意占用行政资源。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新鲜猪大肠半熟肥肠”虚假标注生产商,被举报人或者生产商均无生产许可,存在非法生产。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载明:“……现场检查至仓库,发现有打包待销售的产品。品名:猪大肠(食用农产品),并提供有进货凭证、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笔录中有被检查人和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经审批决定,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您的举报后,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经前往被举报方临沭县华众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查证,该公司所售猪产品均为食用农产品,并提供有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和进货凭证。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截至2025年12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445次,举报1454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全国12315平台截图、订单截图、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以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亦是行政机关获得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举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发现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提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对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新鲜猪大肠半熟肥肠”存在虚假标注生产商等违法线索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的该举报行为实际是上为被申请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举报的违法线索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亦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直接减损了申请人权利或增加了申请人的义务,且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应认为其履行了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亦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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