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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2-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5-000001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5-0000019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2-20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具有利害管理。申请人不认可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违法情节轻微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全面进行案件调查,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应当进行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临沭县某小吃店购买“陕西凉皮”,申请人认为商家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进行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到店现场检查,调取网店经营页面,被举报人已经主动下架违法产品。该店铺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了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下达了沭市监责改(2025)010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申报变更经营范围。执法人员调取涉案商家销售记录,发现涉案商家共销售5但,销售数量较少,至被申请人检查时,无消费者投诉食用该产品造成危害,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依照法定期限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另外查明:申请人于晓宇提供12时11分截图内容显示:2024年12月16日10时59分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订购“陕西凉皮”一份,配送地址为临沭县某网吧(放前台);提供12时14分截图内容显示:2024年12月16日11时02分,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订购“凉面”一份,配送地址为临沭县某竞技界店(放前台),以上两个配送地址相距3.9KM。申请人同日10时50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发起同类举报,足以证实申请人不以生活所需为目的,意图通过投诉举报索要赔偿。

再查明,申请人自2024年9月起使用13354200891分别于2024年9月5日、9月18日、10月17日、10月19日、11月28日、1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兰陵县、沂水县、平邑县和临沭县,使用格式一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书,投诉举报19家小吃店。使用13354200891在其他省市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423次,举报564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申请人在短期内投诉同一行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多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申请人通过上数百次的投诉举报,对涉诉商家索要赔偿,达不到索赔目的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给执法部门施压,通过恶意占用资源到达非法牟利目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临沭县某小吃店购买“陕西凉皮”,申请人以商家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为由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举报。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涉案商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案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申报变更经营范围。涉案商家出具整改报告,将冷食类食品下架并停止销售,按照要求变更冷食类制售经营范围。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商家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月7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423次,举报564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笔录;

2.不予立案审批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12315平台投诉举报回复单;

5.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所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主管的行政区域内,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调查处理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涉案商家进行核查,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案涉举报,其行政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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