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4〕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4-11-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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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投诉举报黑豆违反广告法、消保法。被申请人于7月15日决定受理,于8月6日办结反馈。根据依法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下,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有限、比例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超期处理,程序违法。依据销量小、牵涉面窄认定没有危害,实为证据不足。对单一消费者危害不可不计且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费用、销售金额等具体处罚标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3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花费42.99元购买5斤装黑豆,商家在主图宣传“富硒”“护肾佳品”“逢黑必补”,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安法、广告法、消保法,故提起本案投诉举报。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临沭县某经营部淘宝网店网页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受托人做了询问调查。经查,涉案产品图片是该店参考其他网店制作的广告图片,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属实。因该网店黑豆产品销量小(30日仅售两单)涉案金额少(每单42.99元),牵扯面较窄。仅在自有店铺黑豆产品图片上出现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法时,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符合《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28条不予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经报局领导审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投诉事项调解时,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接受投诉人其他赔偿要求,同事出具情况说明,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对投诉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和调解结果。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依法核查、处理、答复职责。截止2024年8月6日,申请人肖云学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372次,举报8次。申请人肖云学分别于2024年6月14日和7月12日连续两次投诉临沭县金脉纯净水经营部,索赔不成就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肖云学在短期内为索赔投诉同一行业相同或类似商品多次,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其行为属于恶意索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属恶意占用行政资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临沭县某经营部在网店销售黑豆,在网店宣传图片上印有“富硒”“护肾佳品 逢黑必补”字样,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临沭县金脉纯净水经营部淘宝网店网页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受托人刘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被投诉举报网店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属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并于2024年8月6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肖某某共投诉372次,举报8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不予立案审批表; 3.12315平台投诉举报回复单; 4.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之一。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与其请求事项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购买黑豆的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其举报行为仅是为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施加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即申请人与举报不予立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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