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理决定日期 |
1 | 临沭县巷头百味餐饮经营店 | 92371329MA 94JJEB1Y | 沭市监处罚〔2026〕68号 | 当事人于2026年加工真空包装散装熟食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顾客,共制作风干鸡10袋,售价40元/袋,售出1袋;制作炒鸡2袋,售价50元/袋,未售出。当事人购进生鸡22元/只。本案涉案食品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11袋;3、罚款5000元。 | 2026-04-10 |
2 | 希富得(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3P98T51X | 沭市监处罚〔2026〕70号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沭你美®甘栗仁,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标注每100g含0.6g,NRV%为2%,经测算实际NRV%为1%,碳水化合物标注每100g含39.9g,NRV%为14%,经测算实际NRV%为13%。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共生产20盒,销售了14盒,售价19.9元/盒,生产成本18.5元/盒。剩余的涉案食品用于给本公司职工发放过节福利使用完毕。本案涉案食品货值398元,违法所得19.6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5000元。 | 2026-04-13 |
3 | 临沭县阿蛮砂锅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 E4W3NQ8F | 沭市监处罚〔2026〕72号 | 当事人于2024年从临沭县福源农贸市场购进蜀都区火锅粉20袋,购进价格4.1元/袋,生产日期是2024年11月17日,保质期9个月。现场扣押的4袋超过保质期火锅粉,价值16.4元。当事人购进的这批食品原料没有查验留存供货商信息和发货票据。当事人对这一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火锅粉是压在新购进产品下面没有清理,造成混合使用,没有发现食用者出现不良反应。由于当事人在火锅粉过期后没有记录使用情况,故以现场扣押过期食品作为本案涉案物品,货值16.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罚款5000.00元。 | 2026-04-15 |
4 | 临沭县蛟龙镇初级中学 | 1237132949 5372497P | 沭市监处罚〔2026〕75号 | 当事人使用的鲜酵母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从山东沭禾食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包,进货价是7.5元/包,购进时就已经超过保质期了,由于验收人员工作疏忽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予以入库并使用。已使用了4.5包剩余5.5包已被扣押。由于上述食品原料作为原料使用无法计算成品的数量和货值只能按进货价计算货值。 综上,本案涉案货值共75元,由于上述食品原料作为原料使用不单独出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至2026年3月26日止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二、罚款20000元。 | 2026-05-07 |
5 | 临沭县喝气小酒馆(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 K41N4D72 | 沭市监处罚〔2026〕79号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酒馆营业执照于2025年12月9日注册,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30日开始经营。当事人共经营34天,平均每天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额为100元,利润10元。本案涉案食品货值3400元,违法所得340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罚款5000元。 | 2026-05-13 |
6 | 吴伟 |
| 沭市监处罚〔2026〕91号 | 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店头镇集贸市场吴伟经营的猪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5斤猪肉无检验合格标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后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猪肉予以扣押,现场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沭市监(店)强制〔2026〕1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0330等文书,同时也告知了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6年4月6日予以立案,2026年4月16日对受委托人王传波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这批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是当事人私自屠宰的,重量约200斤,当事人自己食用和分给亲戚一部分后剩余80斤,在店头镇集市上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25斤,销售获得肉款250元,剩余55斤未售出,被我局依法扣押。涉案货值800元,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集贸市场销售猪肉的事实; 三、对受委托人王传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是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 四、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的事实。 五、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沭市监(店)强制〔2026〕01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60330证明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55斤;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10000元。 | 2026-06-01 |
7 | 临沭县苏杭餐饮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 DLDYFT6M | 沭市监处罚〔2026〕94号 | 经查,超过保质期的“银麦”啤酒是当事人2025年11月在临沭华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箱/12瓶,共计60瓶,购进价格3.3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4瓶,当事人自保质期届满之日起销售了2瓶,剩余4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30元,违法所得3.40元。经调查,当事人购进商品时都索要了进货票据,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1、罚款2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瓶“银麦”啤酒,3、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 2026-06-03 |
8 | 临沭县恩荣鸡排经营部 | 92371329MA 3JB3G42J | 沭市监处罚〔2026〕95号 |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6年2月份开始在临沭县临沭街道后杨楼村家中从事鸡排生产加工。标签为:佳琪,香酥鸡排,产品名称:香酥鸡排,产品标准代号:SB/T10379,工商注册登记号:371329600304889,厂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后杨楼村356号,厂名:临沭县后杨楼恩荣食品厂,储存条件:-18°C以下保存12个月临沭县后杨楼恩荣食品经营部,电话:139****2750。当事人经营形式为个体家庭式经营,无生产销售记录,销售均为现金交易,无法查证自经营以来的具体加工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经充分调查仍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本案货值金额按检查时查封的鸡排认定为 797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改正,生产的鸡排经检测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28箱鸡排和77筐鸡排及食品原料80袋;2、罚款10000元。 | 2026-06-03 |
9 | 临沭县幸福小聚餐饮店 | 92371329MA 3U8GJK18 | 沭市监处罚〔2026〕100号 | 临沭县幸福小聚餐饮店采购使用的青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5.64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2026-06-10 |
10 | 临沭鸿瑞商贸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3W8F8N5D | 沭市监处罚〔2026〕99号 |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盛泽母婴营养店”经营的商品“活性八联益生菌粉”宣传广告用语“排便不畅、肠胃不适、不消化、不吸收”等存在明示或暗示有保健功能,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沭市监(临)当罚〔2026〕040301号,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名称“盛泽母婴营养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拼多多店铺经营的商品“山楂鸡内金清清宝植物固体饮料”宣传用语“不挑食、不积食、爱吃饭、脾胃好、吸收好、舌苔白、吸收差、不长肉、胃口差、爱挑食、消化差、爱积食”宣传用语依旧存在明示或暗示有保健功能,违法行为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宣传用语存在明示或暗示有保健功能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3.2026年5月13日对代表人班凯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名称“盛泽母婴营养店”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沭市监(临)当罚〔2026〕04030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投诉举报单和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 / 第三十九条 | 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6-06-10 |
11 | 临沂新征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94J4CP21 | 沭市监处罚〔2026〕106号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3日从临沂市钰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包,购进价格是5.5元/包;销售价格是7.5元/包,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做查验未发现这批鲜酵母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通过山东沭禾食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沭县学校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采集配平台全部销售给临沭县蛟龙镇初级中学食堂。涉案货值75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20000元。 | 2026-06-16 |
12 | 临沭县皇家早餐店 | 92371329MA 3F73Y09W | 沭市监处罚〔2026〕108号 | 食品加工间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海天料酒、巧媳妇美味料酒不是该店购买的,该店早餐用料不使用料酒。是邻居搬家时放到该店的,给该店员工说谁家要用就拿去,当时该店负责人岳崇泉不在现场不知道。员工也没有拿的,后来更换货架时,员工就随手放到了货架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六十九条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一项 | 警告 | 2026-06-17 |
13 | 陈立兰 |
| 沭市监处罚〔2026〕107号 | 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陈立兰面食店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沭市监(临)责改〔2026〕0325号限期2026年4月21日前整改,并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24日,我局进行复查时,该面食店仍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予以立案,2026年5月11日对受托人李成楷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6年3月25日和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检查中,陈立兰经营的面食店均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营业以来共加工经营面条35000斤,销售价2元/斤,成本价1.9元/斤,涉案货值70000元,违法所得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和受托人复印件及委托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三、对受托人李成楷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沭市监(临)责改〔2026〕032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索证索票及成本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面条成本情况。 七、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 / 第一款 | 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2、罚款3000元。 | 2026-06-17 |
14 | 临沭县王宝慧餐饮店 | 92371329MA 3JBU9D5T | 沭市监处罚〔2026〕109号 | 该店食品加工间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天天旺鸡鲜粉调味料是2023年9月份在临沭县老菜市场旭旺干货批发部购买的,当时是用于烧烤料使用,后来不再经营烧烤了,就把这个调味料放于货架,时间久了就忘记清理了。该店早餐经营用料不使用这种调味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六十九条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一项 | 警告 | 2026-06-17 |
15 | 临沭县荣官大酒店 | 92371329MA 3QL73M92 | 沭市监处罚〔2026〕130号 | 当事人在2026年3月11日早上,在临沭县亿顺蔬菜批发市场外一流动摊贩处以11元/公斤的价格采购了5公斤的生姜;抽样检验使用3.07公斤,抽检人员支付33.8元,剩余生姜在制作炒菜时当作食品原料使用完毕。由于“姜”作为原料与其他原料搭配使用,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共计55元,违法所得21.2元。当事人在购进生姜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2026-06-25 |
16 | 临沭县子豪饭店 | 92371329MA 3MY1AUX8 | 沭市监处罚〔2026〕129号 | 当事人在2026年3月12日早上,在临沭县供销农贸市场外一流动摊贩处以5元/公斤的价格采购了5公斤的大葱;抽样检验使用3.16公斤,抽检人员支付15.8元,剩余大葱在制作炒菜时当作食品原料使用完毕。由于“大葱”作为原料与其他原料搭配使用,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共计25元,违法所得9.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2026-06-25 |
17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9137132956 771651XE | 沭市监处罚〔2026〕126号 |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清香米醋风味(液体复合调味料):标注东海县双店竹西酱油厂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17.5L/桶,当事人以56元/桶的价格购进2桶,被扣押时桶内剩余1.5公斤;2:红糖,标注青州市锦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303克/袋,当事人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3袋,被扣押时剩余0.1千克。上述2样食品原料当事人均承认现在使用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购进上述2样过期食品原料时只开具销货清单,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也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使用量及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6.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罚款2000.00元。 | 2026-06-25 |
18 | 临沂客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C8XJU769 | 沭市监处罚〔2026〕131号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复配水分保持剂是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品名:复配水分保持剂H226,配料:碳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海藻糖。规格:1kg/包,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6.3.20,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37132900953,执行标准:GB26687,适用范围: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冷冻水产品、添加量:0.5%-1%,使用方法:据工艺要求,以干粉或者水溶液方式添加,贮存方法:通风、清洁、干燥处,生产商名称:临沂客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地山东省临沂市,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汇商工谷A-23号,电话:400-000-0359,净含量:1kg,零售。共生产2000kg,共2000袋,售价8元/袋,生产成本7.8元/袋。本案涉案食品货值16000元,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复配水分保持剂20袋;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3、罚款16000元。 | 2026-06-26 |
19 | 临沭县朱孟习水饺店 | 92371329MA 94H8FY5L | 沭市监处罚〔2026〕134号 | 当事人使用的1、鲜麻辣鲜露调味料:标注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一年,净含量468克/瓶,当事人以9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被扣押时剩余1瓶;2、巧媳妇味极鲜:标注山东巧媳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8月3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1千克/桶,当事人以12.5元/桶的价格购进2桶,被扣押时剩余0.8千克;3、百味佳面包糠:标注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以8元/袋的价格购进2袋,被扣押时剩余0.5千克。上述3样食品原料当事人均承认现在使用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购进上述3样过期食品原料时只开具销货清单,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使用量及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2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罚款2000.00元。 | 2026-06-26 |
20 | 临沭县老地方餐饮店 | 92371329MA C7L67M0H | 沭市监处罚〔2026〕133号 | 当事人使用的1、咖喱粉调味料:标注江苏励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克/瓶,当事人以22元/瓶的价格购进1瓶,被扣押时剩余1/3瓶;2:番茄沙司,标注厦门市妙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1250克/瓶,当事人以1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被扣押时剩余1/3瓶。上述2样食品原料当事人均承认现在使用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购进上述2样过期食品原料时只开具销货清单,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使用量及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12.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罚款2000.00元。 | 2026-06-26 |
21 | 临沭陈厨鲁味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 EY2MRR7A | 沭市监处罚〔2026〕137号 | 经查,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荤类食品制售许可,后厨内未设置制作冷荤类食品的专间,制售冷荤类食品无专用工具。当事人仅在美团平台上销售黄瓜拌猪头肉,共销售20单,售价30.8元/单,销售成本29.8元/单,利润每单1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下架了涉案食品。本案涉案食品货值共计616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元。 | 2026-06-29 |
22 | 临沭县安然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 EHA92428 | 沭市监处罚〔2026〕143号 | 当事人使用的黄豆酱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从淘宝平台有滋有味调味品批发城店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4桶,进货价是31.25元/桶,有效期内使用了3桶多,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1升,剩余的2升已依法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18.7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至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二、罚款2000元。 | 2026-06-30 |
23 | 临沭县濠门盛宴饭店 | 92371329MA CMA5KQ7X | 沭市监处罚〔2026〕138号 |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湘西外婆菜于2025年8月购进,购进时已超过保质期,标签为:荷味,湘西外婆菜,产品标准代号:GB2714,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3032105036,保质期:180天(真空包装不损坏),生产日期:合格2023/12/21,生产者名称:湘潭县荷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河口镇(天易经开区杨河工业园)。共购进4袋,使用2袋,进价3元/袋,作为食品原料制作炒菜使用。无标签的日照绿茶外包装只标注了茶礼,日照绿茶,中国名茶,没有标注其他信息。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经营信息,经对日照绿茶供货者调查,无标签的日照绿茶是供货者直接从日照市茶农处购进的农产品,为使用方便,卫生,应客户要求进行包装,该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过期湘西外婆菜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经充分调查仍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过期食品购进价认定为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湘西外婆菜2袋;3、罚款2000元。 | 2026-06-30 |
24 | 临沭县拜刚拉面馆 | 92371329MA CBFARR0C | 沭市监处罚〔2026〕142号 | 当事人使用的海天生抽酱油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上旬从临沭县新滋味调料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瓶,进货价是10元/瓶,有效期内使用了200克,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150克,剩余的已依法扣押。当事人使用的红油郫县豆瓣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从临沭县新滋味调料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瓶,进货价是10元/瓶,有效期内未使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20克,剩余的已依法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19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至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二、罚款2000元。 | 2026-06-30 |
25 | 临沭县睿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91371329MA 3T6PCH54 | 沭市监处罚〔2026〕141号 | 当事人使用的:1.海德宝紫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从临沭县河清粮油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包,进货价是12.5元/包,有效期内使用了1包,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1包,剩余的1包已依法扣押;2.鼎丰南乳汁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从临沭县河清粮油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瓶,进货价是6元/瓶,有效期内使用了530克,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已依法扣押;3.食用小苏打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从临沭县河清粮油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包,进货价是3.5元/包,有效期内使用了1包,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1包,剩余的1包已依法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32.32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至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二、罚款2000元。 | 2026-06-30 |
26 | 临沭县王玉强摊煎饼店 | 92371329MA 3EYJE28W | 沭市监处罚〔2026〕140号 | 当事人使用的餐餐香醋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15日从临沭县旭旺批发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包,进货价是1元/包,有效期内使用了3包,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1包,剩余的1包已依法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加工菜品数量,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计算,认定共计为2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加工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的具体数量、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至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二、罚款2000元。 | 2026-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