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临沭县四季香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D4CXJP58 | 沭市监处罚〔2026〕1号 | 经查:当事人制作“酱牛肉(自制)”时未添加诱惑红,而是添加了哈尔滨亿达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肉制品护色剂(配料表:焦磷酸钠15%、三聚磷酸钠 15%、D-异抗坏血酸钠 5%、六偏磷酸钠 2%、亚 销酸钠 2%、红曲红 1%、红曲黄色素 0.5%、诱惑红 0.3%、食用葡萄 糖、食用盐;使用范围:本品主要用于西式火腿类(熏烤、烟熏、蒸煮火腿),肉灌肠加工)后代入的。该复配肉制品护色剂是当事人从临沭县供销农贸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包,进价16元/包,已使用10克,剩余半包,当事人使用复配肉制品护色剂共制作“酱牛肉(自制)”2公斤,售价136元/公斤,抽检时抽取了1.6公斤,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72元,违法法所得272元。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对上述扣押的哈尔滨亿达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肉制品护色剂依法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处以5000.00罚款 | 2026-01-04 |
2 | 临沭县小梅粮油调料超市(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D26HGK7L | 沭市监处罚〔2026〕14号 | 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BJ25371300411641253),临沭县小梅粮油调料超市经营的白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2026-01-23 |
3 | 临沂品尚佳食品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NPYMX26 | 沭市监处罚〔2026〕15号 | 2025年8月开始,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长青长食品专卖店”销售“长青长红薯粉条1000g”预包装食品粉条,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8月20日。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络销售活动中和产品包装标识标注内容中出现以下行为: 1、标注“天然臻品”、在拼多多网店销售中声称“纯天然”、“无添加”等宣传广告用语。当事人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互联网发布自有商品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并及时改正; 2、当事人产品明确标注“含多种矿物元素”的营养声称,营养成分表未标注矿物元素含量值。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标注错误。 上述“含多种矿物元素”的营养声称已受到责令改正的处理。当事人网络售卖该产品使用的包装(包含上述标注内容)已在2023年9月份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声称全部销毁,2025年8月至9月当事人仍使用上述包装共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产品12单,金额200元; 3、当事人没有提供出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 该批次产品是其网络销售人员私自使用未销毁的包装材料包装产品并用小型打码机打印虚假生产日期。至案发当事人共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产品12单,金额200元。当事人立即联系购买者退货退款,并提供上述12单网络退款凭据图片,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罚款10000元 | 2026-01-26 |
4 | 临沭县王大可百货商店 | 92371329MA3EL7GHXU | 沭市监处罚〔2026〕17号 | 经调查,这批“梨”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在临沂罗庄农贸市场外边路上购进的,共购进8kg,购进价格2元/kg,销售的价格为3元/kg,当时抽检时抽取了4.026kg,剩余的“梨”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经售卖完毕,货值金额是24元,违法所得24元。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票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罚款5000元。 | 2026-01-27 |
5 | 临沭县素轻百货商店 | 92371329MA3JC0CYXC | 沭市监处罚〔2026〕18号 | 经检验不合格的麻辣海带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购买了200袋共60元,进价为0.3元/袋,销售价为0.5元/袋,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2026-01-28 |
6 | 临沭县文和百货商店 | 91371329MA3D04LK21 | 沭市监处罚〔2026〕19号 | 经检验不合格的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购买了5kg,进价为5.9元/kg,销售价为7元/kg,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2026-01-28 |
7 | 本草良方(山东)中药有限公司 | 91371329MACL8N0Q7X | 沭市监处罚〔2026〕23号 | 经调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开始经营以来,并不生产代用茶,上述代用茶是用其生产中药饮片时,用部分达不到生产中药饮片标准的原料,加工成代用茶,赠送给客户饮用的,并未售出也未使用。当事人共生产加工800袋,生产成本为3元/袋,货值2400元,无生产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原料为药食同源的原料,即可作为中药饮片原料,也可作为食品原料,其货值为:薄荷7.5元,茯苓17元,桑葚6元,党参92元,当归13元,西洋参98.8元,山楂7.2元,红花38.08元,百合37元,灸甘草19.14元,干姜2.74元,陈皮1.92元,厚朴9.9元,茵陈9.8元,郁金10.89元,防风3元,决明子2.6元,黄芪13.2元,枸杞子8.4元,麦冬120元,甘草片27元,丹参12元,红景天59.4元,葛根11.2元,竹茹6.09元,白及58元,五味子6.66元,川穹45.6元,白芍57元,牡丹皮60.8元,桑葚24元,玫瑰花21.6元。共计907.52元。因成品用于赠送客户,未售出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食品货值共计3307.5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代用茶800袋及食品原料;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6-02-03 |
8 | 刘玉宝 |
| 沭市监处罚〔2026〕24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早晨从县城供销农贸市场门口摊位购进猪肉47.6斤,进价8元,销售价9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28.4元。该批猪肉没有加盖检疫戳记,当事人没有提供出检疫合格证明,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发货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1、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47.6斤; 2、罚款10000元。 | 2026-02-09 |
9 | 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临沭万达店 | 91371329MA3UFG1U7U | 沭市监处罚〔2026〕26号 | 经查:确认“海燕鱼干”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从威海珍得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袋,每袋250克,进价12.79元/袋,售价19.9元/袋,售出4袋,抽检公司抽检时抽取了6袋,货值199元,违法所得199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该批次“海燕鱼干”检测报告单,留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此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并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张帖公告,至今没有发现有不良情况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于处罚 | 2026-02-10 |
10 | 临沭县文娜百货商店 | 92371329MA3J8PWY3X | 沭市监处罚〔2026〕40号 | 经查:确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大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从临沭供销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4公斤,进价2.4元/公斤,售价3元/公斤,抽检公司抽取了2.1公斤,剩余部公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2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处以5000.00元罚款 | 2026-03-04 |
11 | 张其向 |
| 沭市监处罚〔2026〕46号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这批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是当事人私自屠宰的,生猪毛重105公斤,宰杀完净肉65公斤,在石门镇集市上以1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45.3公斤,销售获得肉款815.4元,剩余19.7公斤未售出,被我局依法扣押。涉案货值354.6元,违法所得815.4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19.7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815.4元; 3、罚款10000.00元。 | 2026-03-09 |
12 | 临沭县河滨风味菜馆 | 92371329MA3T7Q6U1U | 沭市监处罚〔2026〕48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从临沂茂华罗东批发市场的摊位购进大葱数量4公斤,每公斤进价2元,总价值8元。抽检数量2公斤,付款4元,大葱抽检当日已使用完毕无剩余,因饭菜加工使用,销售所得包含在菜款内,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该批次大葱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购,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进货来源。此案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如实向执法机构提供资料信息,并立即停止采购使用涉案大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罚款5000元 | 2026-03-10 |
13 | 临沭金利炒鸡店 | 92371329MA9506F421 | 沭市监处罚〔2026〕60号 | 经查:确认当事人从2025年12月8日起从事网络真空包装散装熟食经营活动,共制作炒鸡3只分别销往湖南省,售价168元/只,售出2只,退货1只;制作风干鸡1只销往北京市,售价59元/只,顾客退货,货值563元,违法所得336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食品标签1捆;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处以5000.00元罚款 | 2026-03-19 |
14 | 临沭鑫佳兴食品冷藏厂 | 92371329MA3RPH405P | 沭市监处罚〔2026〕53号 | 临沭鑫佳兴食品冷藏厂于2026年1月10日和2026年1月11日从山东郯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10.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批次猪产品原料共2500公斤,在本厂车间进行简单分割,将进购的猪头去耳朵、去舌、去骨、去碎肉后放入冰进行装箱,每箱重9.5公斤左右,其中每箱含猪脸肉约4公斤,其余加入冰保鲜。加工半成品猪脸肉300箱,成本价40元/箱,售价45元/箱,使用外包装标注‘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厂名进行包装,存放于成品库。因行情低迷,该批猪产品未售出。2026年1月12日被我局查获,涉案货值1350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三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冒用他人厂名的猪产品‘半成品猪脸肉’300箱; 二、罚款人民币6750.00元。 | 2026-03-19 |
15 | 罗夫玲 |
| 沭市监处罚〔2026〕64号 | 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县局肉及肉制品专项检查规定,对郑山街道西海子村一院落进行检查,发现业主罗夫玲正加工的猪蹄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蹄150公斤;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6-03-30 |
16 | 陈海涛 |
| 沭市监处罚〔2026〕66号 | 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我局关于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管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对临沂盛润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货主陈海涛购进加工的分割猪肉、无皮猪胴体无合法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分割猪肉、无皮猪胴体;2.罚款人民币53250元。 | 2026-04-02 |
17 | 临沭县优鲜蔬菜批发店 | 92371329MA3EXHB52D | 沭市监处罚〔2026〕67号 | 经查:确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辣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从临沂茂华农贸市场一流动摊位处购进的,共购进7.5公斤,进价9.6元/公斤,售价10元/公斤,全部销售给临沭县正杰百货商店,无剩余。货值75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处以5000.00元罚款 | 2026-04-08 |
18 | 临沭县巷头百味餐饮经营店 | 92371329MA94JJEB1Y | 沭市监处罚〔2026〕68号 | 当事人于2026年加工真空包装散装熟食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顾客,共制作风干鸡10袋,售价40元/袋,售出1袋;制作炒鸡2袋,售价50元/袋,未售出。当事人购进生鸡22元/只。本案涉案食品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11袋;3、罚款5000元。 | 2026-04-10 |
19 | 希富得(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P98T51X | 沭市监处罚〔2026〕70号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沭你美®甘栗仁,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标注每100g含0.6g,NRV%为2%,经测算实际NRV%为1%,碳水化合物标注每100g含39.9g,NRV%为14%,经测算实际NRV%为13%。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共生产20盒,销售了14盒,售价19.9元/盒,生产成本18.5元/盒。剩余的涉案食品用于给本公司职工发放过节福利使用完毕。本案涉案食品货值398元,违法所得19.6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5000元。 | 202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