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与违规名单>>正文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12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2026-01-1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6-000000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12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6-0000006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处罚与违规名单
发布日期: 2026-01-13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1

临沭县嘉诚生活超市

92371329MA

7MT9JDXT

沭市监处罚〔2025〕219号

经查:临沭县嘉诚生活超市购进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葱)是2025年07月28日从城南农贸市场内的档口购买,当时购进5kg,购进价格2.4元/kg。抽检时以2.4元/kg共抽检3.26kg,剩余1.74kg,以3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本案货值13.00元,认定违法所得13.0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葱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未索取供应商的资质,也没保留进货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葱)的真实情况;
3、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BGZF20250730-152),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食品(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2025年09月02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现场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警告

2025-11-03

2

临沭斌艳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371329MA

DW4LW96P

沭市监处罚〔2025〕218号

该企业采购使用的巴沙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11-03

3

临沭县家家乐超市

92371329MA

3J2UB457

沭市监处罚〔2025〕214号

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接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BE202501090339),临沭县家家乐超市经营的芹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11-03

4

临沂恒季食品有限公司

91371329MA

BM1PGL4Q

沭市监处罚〔2025〕223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食品是该公司于2025年7月13日生产的,一共生产了10袋(260g/袋),成本是2元/袋,销售价格是3.6元/袋;已于当日销售完毕无剩余,当事人知晓后于2025年9月2日电话告知经销商予以召回,该食品数量少已销售完毕召回为0。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16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2025年9月25日止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2025-11-04

5

临沭赣饭人爆炒三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92371329MA

ENDQ902C

沭市监处罚〔2025〕235号

经查:确认“黑鸭宝”菜品中有一条1-2厘米的白色活虫。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

2025-11-13

6

临沭县万顺百货商行

91371329MA

3CE4D89D

沭市监处罚〔2025〕239号

经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从临沭县农贸市场门口路边无名地摊上购进,价格为3元/公斤,共购进了5公斤,进货金额共计15.00元。当日抽检抽样3.1公斤,买样品款9.30元,剩余1.9公斤,于2025年07月29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2元/公斤,共卖了6.08元,至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抽检后剩余的“葱”已经销售完毕,涉案货值共15.38元,违法所得15.38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在接到不合格食品原料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张贴告示措施,公开承诺在其商行购买、食用该批不合格葱后,如有身体不适等症状者及时就医,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其负责;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葱”购进、销售等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商行现场检查情况;
3.临沭县万顺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检验报告》(BGZF20250730-18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GZF20250730-182),证明该商行经营的“葱”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抽样时提供的供货商信息不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5-11-19

7

临沭优格餐饮店

92371329MA

CB52U02W

沭市监处罚〔2025〕244号

经查;确认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技巧克力味酸奶粉是当事人从江苏省赣榆县一个同行处购进的,共购进27袋,进价30元/袋,未使用;无标签的酸奶粉是2025年7月从临沂一冯姓供货商处购进的,共购进20袋,进价55元/袋,已用7袋,剩余13袋,货值1910元,无标签的酸奶粉作为食品原料在饮品中添加使用,所以使用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2025-12-02

8

临沭乐乐生鲜商行

92371329MA

3UYFJG8X

沭市监处罚〔2025〕247号

经查:确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黄瓜”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从临沭县亿顺农贸市场上管景念摊位上购进的,共购进195斤,进价0.9元/斤,售价2元/斤,以2元/斤的价格售给临沭金达福餐饮商城20.4斤,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90元,违法所得390元。当事人索要了进货票据。已停止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进销售。已张贴召回公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至2025年10月20日未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当事人证照齐全有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不予处罚情节: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够留存并如实提供供货商销货清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5-12-05

9

临沭县肠鲜生烤肠店(个体工商户)

92371329MA

E3TEQE18

沭市监处罚〔2025〕249号

经查:确认无标签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青岛天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是专门加工烤肠的香辛配料,共购进85袋,进价33元/袋,已使用4袋,剩余81袋。食品原料是作为加工烤肠的配料,所以使用部分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2805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25-12-08

10

临沭县润泽肉食经营店

92371329MA

3ULDP091

沭市监处罚〔2025〕262号

临沭县润泽肉食经营店租用临沭县新程商贸有限公司肉食柜台从事肉食品销售。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接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BJ25371300411638832),临沭县新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分割肉(生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2025-12-19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