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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9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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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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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176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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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9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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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176 |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处罚与违规名单 |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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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临沭县钰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 |
92371329MA CAW81P55 |
沭市监处罚〔2025〕141号 |
经查:临沭县钰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辣椒)是2025年5月7日从蔬菜种植户处购进,当事人未索要进货单据、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材料,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辣椒60斤,购进价格2.5元/斤。购进的该批次辣椒已全部售出,售价3元/斤。本案货值180元,认定违法所得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赵玉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辣椒)的真实情况; 3、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MJC/20250510508)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食品(辣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对临沭县民众百货商店经营者张为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临沭县钰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该案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2025-08-11 |
1 |
临沭县大兴镇中心卫生院 |
1237132949 5372155C |
沭市监处罚〔2025〕142号 |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的不合格食品原料辣椒是于2025年5月13日早上从临沭县供销农贸批发市场个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公斤,进货价是4元/公斤,抽样2公斤,抽检时按照进货价购买,违法所得共8元。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购进使用的经检验不合格的上述食品原料已经使用完毕,由于作为原料使用不单独出售,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涉案货值共2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在接到不合格食品原料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张贴告示措施,公开承诺在其食堂内食用此批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后有身体不适等症状者及时就医,所有费用和损失由该院负责。至2025年7月8日止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5-08-11 |
3 |
临沭县鸿鑫百货超市 |
92371329MA 3ULXCB0M |
沭市监处罚〔2025〕149号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混有异物的桶装饮用水,是该超市于2025年7月3日傍晚从山东龙恋泉饮用水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桶;到期退换了5桶(1元/桶),进货价是2.5元/桶,销售的价格是4元/桶;到2025年7月7日售出5桶(包含投诉人购买的那桶),还剩余10桶,剩余的该批次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查无异物。涉案货值金额4元。当事人已退赔购买者,无违法所得。上述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承认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应尽的购进查验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购买者未开封未食用且至2025年7月10日止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 |
罚款;责令改正 |
2025-08-14 |
4 |
临沭县艳涛食品加工厂 |
91371329MA BP9CEF3Q |
沭市监处罚〔2025〕153号 |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运营的‘实惠鲜生生鲜’店铺在销售“鸡胸肉”产品时在商品参数中介绍该产品是有机食品,但该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无有机标识和可追溯有机码。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款“鸡胸肉”产品的后台销售数据,数据显示:该款产品成交订单数645单,成交金额15380元。该产品每单成本价20.4元,售价23.8元。本案货值15380元,认定违法所得21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邢艳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情况; 3、证据提取单二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鸡胸肉”产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鸡胸肉”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临沂瑞和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进货来源及销售的“鸡胸肉”产品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5、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2025-08-20 |
5 |
临沭县兴隆粉丝厂 |
91371329L12 2145864 |
沭市监处罚〔2025〕157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沂蒙秀隆精制红薯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8-28 |
6 |
山东龙恋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7L1M1F3H |
沭市监处罚〔2025〕160号 |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混有异物的桶装饮用水是该公司于2025年7月3日生产的,该批次的桶装饮用水共生产127桶,于当日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完毕无剩余。当事人知晓后于2025年7月8日贴出告示予以召回。上述混有异物的桶装饮用水数量是1桶,涉案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已退赔销售商,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购买者未开封未食用且至2025年7月18日止未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 |
罚款;责令改正 |
2025-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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