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临沭县山里泉酒厂 |
9137132972620116XC |
沭市监处罚〔2025〕64号 |
经查,“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作为系统成员,将商品条码(6938333602018),转让给“山东沭河古道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粮仓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沭河桥酒业有限公司”使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四条 |
罚款;责令改正 |
2025-04-08 |
2 |
临沭县金鑫熟食店 |
92371329MA3NF37E23 |
沭市监处罚〔2025〕70号 |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金鑫熟食店成品库(冷库)内发现外包装标注‘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厂名的猪产品(鸿运当头)是临沭县金鑫熟食店在自家车间分割包装的产品。临沭县金鑫熟食店冒用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分割包装猪产品(鸿运当头)320箱(10kg/箱),成本价88元/箱,售价90元/箱。因行情低迷,该批猪产品未售出。涉案货值28800元,认定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沭县金鑫熟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上官世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执法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沭市监(郑)强制〔2025〕319-1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冒用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厂名的猪产品的相关情况; 4、对临沭县金鑫熟食店经营者上官世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冒用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厂名的具体情况; 5、临沭县金鑫熟食店提供临沂市泽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化验报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各一份和《动物检疫证明》两份,证明其用于分割包装猪产品的原料是合法购进、检疫合格的; 6、《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临沭县金鑫熟食店冒用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分割包装猪产品的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2025-04-14 |
3 |
临沭县吴臣小抓鸡老菜馆 |
92371329MA3JC5MM9C |
沭市监处罚〔2025〕74号 |
经查,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羊肉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从付学霞处购进434元生羊肉,单价为76元/公斤,已全部使用完,因生羊肉在该餐饮店属于食品原料,是在切割后和其他食材搭配炒制菜品,没法单独计算生羊肉销售价格。抽检时羊肉单价为76元/公斤,抽检2.3公斤,违法所得17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4-17 |
4 |
山东临发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
91371329MABMJC5Q8Y |
沭市监处罚〔2025〕73号 |
经调查,山东临发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临发供销常林幼儿园”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26日、27日、30日、31日,无证经营4天。幼儿园就餐人数120人,收取学生伙食费15元/天,涉案货值合计7200元,违法所得7200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调查取证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立即停业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4-17 |
5 |
临沂澳维塔商贸有限公司 |
91371329MA94843P5R |
沭市监处罚〔2025〕81号 |
经查,临沂澳维塔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开设“芽芽屋母婴食品”店铺,“芽芽屋母婴食品”店铺在“添盾复合酶粉”产品销售页面出现“抵御流感增强免疫力”内容,在“牛脾肽沙棘茯苓”产品销售页面出现“脾胃虚弱免疫低下易病易感积食内热便秘”,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两款产品具有“抵御流感增强免疫力”、“脾胃虚弱免疫低下易病易感积食内热便秘”的功效。该广告是当事人委托微信名为“设计师小桂”制作,广告费用共计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九条 |
责令停止发布;罚款 |
2025-05-06 |
6 |
临沭县恩桐肉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71329MADQRNKD8J |
沭市监处罚〔2025〕86号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好食光”天然猪肠衣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该批“肠衣”是2024年年底当事人从城南农贸市场购进的,无采购票据。购进“好食光”天然猪肠衣200包,成本价格为2.6元/包,销售价格3元/包,销售了15包,剩余185包未售出。涉案货值合计为600元,违法所得合计6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5-05-09 |
7 |
山东省六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U87QG92 |
沭市监处罚〔2025〕97号 |
经查,该批标签未标注“净含量”的“天蒙韵”黑猪肠衣是2025年年初,当事人委托南通航瑞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天蒙韵”黑猪肠衣200包,成本价格2.3元/包,销售价格4元/包,售出15包,剩余185包未售出。涉案货值合计800元,违法所得合计25.5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5-05-20 |
8 |
临沭县城南往事酒店 |
92371329MA3J89ANXT |
沭市监处罚〔2025〕110号 |
经查,该批检验不合格“大葱”,是当事人2025年03月24日从临沭县城南菜市场6排1-4号邢青龙处购进的,共进了52.4斤,进价1.6/斤,花费83.8元。抽检方,以3.2元/公斤,抽检了2公斤大葱,共花费6.4元,涉案货值合计83.8元,违法所得6.4元。“大葱”作为调味料不单独使用,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使用完毕。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大葱”合格证,提供不出该批“大葱”的合格证明。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调查取证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6-23 |
9 |
临沭县金宝居驴肉馆 |
92371329MA3DERJ137 |
沭市监处罚〔2025〕111号 |
经查,该批检验不合格的“辣椒”是当事人从临沭县城南菜市场张士金处购进的。2025年3月19日购进了14.6斤,进价3.5元/斤,付款51元;2025年03月26日购进了3.5斤,进价3.5斤,付款12.2元。抽检方,以7元/公斤,抽检2.4公斤辣椒,共16.8元。涉案货值合计63.2元,违法所得16.8元。“辣椒”作为调味料不单独使用,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使用完毕。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辣椒”合格证,提供不出该批“辣椒”的合格证明。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调查取证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6-23 |
10 |
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 |
92371329MA3J3TG076 |
沭市监处罚〔2025〕112号 |
经查: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采购、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是从临沭乐乐生鲜商行购进,共购进25.6斤(12.8公斤),购进价格1.6元/斤(3.2元/公斤),抽检3.2公斤,8元/公斤,抽检人员支付25.6元。至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前,剩余“葱”加工菜品使用完毕。由于“葱”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案货值56.32元,认定违法所得25.6元。 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伟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GZF20250328-058)一份,证明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采购、使用的“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2025年4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未能提供食品原料合格证明的情况事实; 4、执法人员对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经营者张伟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临沭县隆兴海鲜酒楼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202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