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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3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2025-04-0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06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3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069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处罚与违规名单
发布日期: 2025-04-07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1

临沭县杏花村饭店

92371329MACUGEWA7H

沭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确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山药“是2024年10月24日从临沭县亿顺农贸市场一摊位处购进的,共购2.95公斤,购进价格为8元/公斤,抽检时以8元/公斤的价格抽取 了2.8公斤,剩余部分自己食用,货值23.6元,违法所得22.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0

2

临沭县兴隆粉丝厂

91371329L122145864

沭市监处罚〔2025〕4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地瓜粉条(干粉条)配料表中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实际生产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1

3

临沭县北城百货超市

92371329MA94PEDR5X

沭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临沭县北城百货超市购进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瓜)是2024年10月31日在光明南路农贸市场路边购买,当时以2元/斤的价格,购买了20斤。抽检4.2斤,剩余的15.8斤,都已销售完毕,售价2.8元/斤。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黄瓜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未索取供应商的资质,也没保留进货单据。本案货值56.00元,认定违法所得5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瓜)的真实情况;

3、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HR20241100158),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食品(黄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2024年11月28《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现场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2025-02-21

4

临沭县万佳百货商店

92371329MA3L7G4W05

沭市监处罚〔2025〕40号

经查:确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芹菜”是2024年10月30日从临沭县亿顺农贸市场一摊贩处购进的,共购进3公斤,购进价格为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元/公斤。抽检时以6元/公斤的价格抽取了2.5公斤,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5元,违法所得18.5元。另该店实际由经营者凌思英母亲王绪玲经营是王绪玲夫妇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王绪玲体弱多病身负欠款,家庭困难。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1

5

临沭县晨皓餐饮店

92371329MABY21D633

沭市监处罚〔2025〕43号

临沭县晨皓餐饮店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扁豆”经检验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6

6

临沭县宏旺饭庄

92371329MA3J8WKD4G

沭市监处罚〔2025〕47号

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杭椒(辣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流动蔬菜商贩处购进的。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5公斤“杭椒(辣椒)”,共计20.00元。用于抽检2.4公斤,单价4元/公斤,计9.6元。至2024年11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抽检后剩余的食品原料“杭椒(辣椒)”已经使用完毕;由于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出售,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综上,涉案货值共20元,违法所得9.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6

7

临沭县王家酒楼

92371329MA3ENT7R5F

沭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从流动蔬菜商贩处购买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用于抽检2.4公斤,单价10元/公斤,计24元。至2024年1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抽检后剩余的食品原料“杭椒(辣椒)”已经使用完毕;由于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出售,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涉案货值共50元,违法所得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6

8

临沭县佳洁彬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92371329MAD65EF746

沭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确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羊肉”是2024年10月26日从临沭县振兴南路路边一摊位处购进的,共购进2.8公斤,购进价格为64元/公斤,当时购进后把肥肉部分去除后剩余2.2公斤,肥肉部分已做销毁处理。抽检时以64元/公斤的价格全部抽取无剩余。货值金额179.2元,违法所得140.8元。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6

9

临沭县香佳纯饭店

92371329MA3F2GB942

沭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确认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鸡蛋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从临沭县石门镇集贸市场购买的,购进价格为9.00元/公斤,共购进了3公斤,货值金额27元;用于抽检2.3公斤,单价9.58元/公斤,计22.03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鸡蛋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未查验该批鸡蛋的产品合格证明。至2024年1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抽检后剩余的食品原料“鸡蛋”已经使用完毕;由于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出售,故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知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综上,涉案货值共27元,违法所得22.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2025-02-27

10

临沭县金润龙食品厂

92371329MA3N09RR0M

沭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2024年3月2日生产经营的红薯粉皮,未检测到红薯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测,该批粉皮未检测到红薯源性成分,属于食品(红薯粉皮)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8

11

临沭县李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92371329MAE56LF45W

沭市监处罚〔2025〕45号

接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BJ25371300411630618ZX),临沭县李明餐饮店采购使用的生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8

12

临沭金麦香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92371329MACYFF467C

沭市监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经营的“金丝馓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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