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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2024-11-2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00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食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信息公开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006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处罚与违规名单
发布日期: 2024-11-28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1

临沭县金福食品

加工厂

91371329MACT290N95

沭市监处罚

〔2024〕175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1.没收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2024.11.4

2

临沭县沭中宴饭店

92371329MACQE8AM4T

沭市监处罚

〔2024〕214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购进76元辣椒,已全部使用完,因辣椒在饭店属于食品原料,和其它食材混合加工后再进行销售,无法单独计算辣椒销售价格,抽检时单价14元/公斤,抽检2.4公斤,剩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货值76元,违法所得3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4.11.28

3

临沭县大杨炒鸡店

92371329MA3JB6EU0E

沭市监处罚

〔2024〕215号

当事人2024年10月11日正在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0.8公斤,购进价格7.5元/公斤。购进的鲁泉大豆油用来煎炸食品的,购进时是合格的,由于该店使用过程不当造成煎炸用油不合格。因煎炸过程用油在餐饮店属于食品原料,不单独销售,无法单独计算煎炸用油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6元,食品抽检时销售煎炸过程用油1元,违法所得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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