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 环境犯罪、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结果 | 作为决定单位 | 作出决定日期 |
| 1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59号 | 孙家双 | 372833196512125450 | 孙家双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1.6 |
| 2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65号 | 临沭县北海洗浴广场 | 92371329MA3F7XK60L | 朱立兵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案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4.2 |
| 3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66号 | 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RE7T15T | 傅成龙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 |
| 4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68号 | 尹士友 | 372833196606141814 | 尹士友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伍元整。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1.6 |
| 5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72号 | 邢玉国 | 372833197009265119 | 邢玉国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伍元整。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 |
| 6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73号 | 杨建 | 371329198310014812 | 杨建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 |
| 7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74号 | 临沂莱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DC18K7J | 王洪任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 |
| 8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75号 | 临沭县国宇家庭农场 | 92371329MAD3858R29 | 臧国宇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1.14 |
| 9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5】078号 | 临沭县国峰再生资源购销经营部 | 92371329MA94MA7P37 | 蔡国峰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 |
| 10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01号 | 邢自欣 | 372833197012020032 | 邢自欣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柒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4.2 |
| 11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02号 | 临沭常林宏业机械有限公司 | 91371329780791340M | 王玉英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4.2 |
| 12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03号 | 临沭县慧馨肉鸭养殖家庭农场 | 91371329MAE6HPFC2C | 胡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 |
| 13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5号 | 山东国控科雅绿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91371329MADWJXLQXE | 齐先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捌拾柒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5.9 |
| 14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6号 | 山东国控科雅绿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91371329MADWJXLQXE | 齐先锴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5.9 |
| 15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6-1号 | 任伟 | 370181198311074458 | 任伟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柒拾壹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5.9 |
| 16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07号 | 临沭县祥太家庭农场 | 91371329MA3WDC4R1E | 朱祥太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18 |
| 17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09号 | 临沭县临众养殖场 | 91371329MA3C49U86A | 周德松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18 |
| 18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10号 | 花树宝 | 372833197205142714 | 花树宝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贰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5.8 |
| 19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11号 | 临沭县爱青家庭农场 | 91371329MA3NUK8L4Q | 陈延虎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贰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4.2 |
| 20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012号 | 山东翰景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TDU60XX | 石宗磊 | 超过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罚款贰拾万壹仟贰佰伍拾元行政罚款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3.23 |
| 21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15号 | 临沭县恒达牧业养殖场 | 92371329MA3U2ATG3Y | 李泽浩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柒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5.22 |
| 22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17号 | 临沂启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91371329MADELM5850 | 龙涛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5.11 |
| 23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22号 | 曹建委 | 371329198504224236 | 曹建委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6.8 |
| 24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33号 | 临沭铭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91371329MADTUGMC2N | 孙纪坤 | 无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叁拾柒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6.9 |
| 25 | 行政处罚 | 临环临沭罚〔2026〕32号 | 临沂光铭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临沭满巧奎口腔诊所 | 91371329MA3R7N307K | 满巧奎 | 无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2026.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