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11号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 2022-11-02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11号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NYX0Q1M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工业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敦烈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省生态环境厅“两打”检查组于2022年8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录像;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年产4000吨农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员工工资表、经营报表;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制作的你(单位)对2022年8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检查组现场检查视频录像的确认视频录像;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临环(临沭)罚字〔2022〕14号、临环(临沭)罚字〔2022〕16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肆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